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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AAAA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備忘致:AAAA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AAA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潔能源”或“貴公司”)的委托,擔任貴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為貴公司提供相關法律服務。鑒于貴公司即將啟動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貴公司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等監管機構的要求,選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逐步完善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本所現將相關監管機構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方面的要求整理如下,以供貴公司參考: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一般性規定(一)法律規定現行法律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主要見于《公司法》、《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如下:1、《公司法》(2005年修訂)關于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禁止性規定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2、《公務員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第一百零二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二)行政法規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部門規章相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在《公司法》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增加了下列條件:第二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5)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七)其他1、《關于規范財政部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行為的暫行辦法》(財黨[2010]35號)的相關規定(1)財政部機關、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在企業兼職;部屬事業單位相當于副處級以上干部,國家會計學院領導班子成員,以及部屬社會團體中由財政部明確行政級別的副處級以上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企業兼職。

(2)因工作需要在企業兼職的,須由聘任單位發函及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出具意見、人事教育司審核,并征求駐部監察局意見后,履行報批程序。副處級干部經分管部領導、紀檢組長同意后,報部黨組副書記、書記批準;正處級以上干部,經分管部領導、紀檢組長同意后,報部黨組批準

(3)經批準兼職的,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4)部屬事業單位、國家會計學院、社會團體中的其他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行為,由本單位按照本辦法的原則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

二、關于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特殊規定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鑒于公司在進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工作之前尚需完成引入獨立董事的工作,本所亦將監管機構對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相關要求總結如下:(一)《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1、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2、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3、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4、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二)《指引》的相關規定3.1.7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應符合《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培訓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備案辦法》)等相關規定。(三)《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2011年修訂)的相關規定第四條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有關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條件和要求的規定:(1)《公司法》關于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2)《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如適用);(3)《指導意見》關于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條件和要求的規定;(4)本所業務規則、細則、指引、辦法、通知等關于董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條件和要求的規定;(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董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條件和要求的規定。第五條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并已根據《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規定取得本所認可的獨立董事資格證書。第六條以會計專業人士身份被提名為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應當具備豐富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經驗,并具備注冊會計師資格、高級會計師或者會計學副教授以上職稱等專業資質。第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被提名為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5)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及主要負責人;(6)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任職,或者在有重大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任職;(7)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員;(8)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仍處于禁入期的;(9)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10)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11)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12)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在上市公司連續任職獨立董事已滿六年的,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被提名為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候選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擬任職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第九條獨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選人時,除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的規定外,還應當重點關注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1)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經常缺席或經常不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2)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未按規定發表獨立董事意見或發表的獨立意見經證實明顯與事實不符的;(3)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4)同時在超過五家上市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5)不符合其他有關部門對于董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規定的;(6)影響獨立董事誠信勤勉和獨立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如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應披露提名理由。”(四)《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中紀發【2008】22號)的相關規定1、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因其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在一定時間內仍有較大影響,對其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為必須嚴格限制;2、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不得從事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可以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不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3、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必須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征得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同意,并由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征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意見后,再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正式任命。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應由本人向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報告,并由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向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時抄報中央紀委;4、中管干部辭去公職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可以領取相應報酬,具體數額應當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5、中管干部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其工作費用;6、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已擔任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應辭去所擔任的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現已擔任與本人原工作業務不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規定程序的,要抓緊履行相應程序。”三、關于監事任職資格的特殊規定《指引》3.1.4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公司監事。最近兩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四、關于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的特殊規定(一)《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的相關規定3.2.4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4)本公司現任監事;

(5)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二)《指引》的相關規定3.1.6董事會秘書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副經理或財務總監擔任。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人員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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