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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試論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改革第一篇:試論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改革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www.免費發布法律咨詢請點擊:http://www./souask中顧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試論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改革陳繼蘭民事訴訟中的和解,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判決前的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以解決民事爭議,終結訴訟活動。與“當事人對抗型”的判決結案方式不同,和解及調解均為“當事人合作型”的結案方式。在歐美國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解特別是庭前達成和解的比率較高,成為終結訴訟的主要方式。而我國的狀況是,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比率相當低,而經法官調解達成協議的比率較高,與此相聯系的是對改革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進行探討的文章較多,而對和解制度進行研究的文章少見。審判實踐中,由于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調解率,出現了法官以判壓調、“和稀泥”無原則調解甚至久調不決等現象,使得理論界和實務界開始對調解制度的不足進行探討。筆者認為,對訴訟中的和解及調解這兩種制度應當同樣給予重視,而不應厚此薄彼,在堅持具有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之外,應當完善和解制度作為補充。本文在借鑒其他國家相關法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分析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缺陷,就如何對其進行改造提出若干建議。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缺陷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是1991年頒布的、20XX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該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上述規定過于簡單,存在以下缺陷:1、關于和解的合意與合法之間的關系沒有明確規定。如民訴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但又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通過和解終止訴訟,是否必須符合“以事實為根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要求,特別是在遵循實體法和程序法方面必須達到什么程度方為合法,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給一些當事人鉆法律空子留下了“余地”,司法實踐中難以避免當事人可能利用“和解——撤訴”這一形式來達到規避甚至違背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非法意圖。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www.免費發布法律咨詢請點擊:http://www./souask中顧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對當事人撤訴享有審查權的規定也相當地原則,具體到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的問題,法院如何審查,不好掌握,造成實踐中的操作隨意性較大。2、關于證據調查和交換的規定不充分,對法官在和解中的作用未作規定。考察其他國家的法律,對庭前準備程序中的證據調查和交換以及法官在訴訟和解中的作用均有較為具體的規定。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庭前準備程序中關于證據調查和交換的規定很不充分,造成當事人在審判前無法得到足夠的訴訟信息,對雙方的爭點及各自的權利并不明確,也就無法真正恰當地處分自己的權利。借用博弈論的一個確證無疑的結論是,談判者的權利愈明確,他們之間合作博弈的可能性就愈大;而談判者的權利愈模糊,他們之間合作博弈的可能性就愈小。再有,我國民訴法對法官在當事人和解中起何作用更是未作規定,實踐中法官一般是以積極調解甚至強行調解的形象出現的,而對促成、引導當事人和解基本上是消極的,有的法官還強迫或誘使當事人將和解協議轉化為法院調解書的內容,違背了自愿的原則。3、對和解協議的效力規定不合理。我國民訴法規定了調解筆錄和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而未規定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導致實踐中,一些被告在訴訟中故意以欺詐方式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在原告撤訴后被告又反悔不履行和解協議。由于和解協議不能作為執行的法律依據,對原告方的權利保護不夠充分,使得當事人之間權利的配置不合理,積極參加和解的一方權利得不到保護和相應的司法救助,隨意反悔的一方卻得不到任何相應的法律制裁,無法體現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4、缺乏對和解的監督和補救措施。實踐中,有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借“和解—撤訴”的途徑達到了規避法律的目的,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與法制原則相悖,理應撤銷和解協議,否定其效力。但法律沒有關于對和解進行事后監督的規定,出現上述情形,依靠何種途徑補救,不是很明確,實踐中也不好操作。改革建議針對上述缺陷,借鑒國外有關和解制度的法制經驗,筆者對改造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有如下一些具體建議: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www.免費發布法律咨詢請點擊:http://www./souask中顧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1、確定和解適用的案件范圍。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和解,首先,對于特別程序的案件,如宣告公民失蹤或者死亡以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等,由于沒有明確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因而不適用和解。其次,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民事案件,不適用和解,否則無法對這些案件的當事人進行必要制裁,違背了立法意圖。如對確認違法合同無效的案件,就必須作出判決。適用和解的案件范圍應排除以下幾種:〈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3〉嚴重違反法律,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案件。、確立中止訴訟的和解期制度。為鼓勵當事人合作,盡可能利用和解這一非對抗方式解決糾紛,可以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規定法院可以依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針對婚姻家庭或者相鄰關系的案件)依職權決定中止訴訟一段時間,以便當事人冷靜下來進行協商,達成和解。當然,為了避免訴訟遲延,和解期不宜過長,如果是雙方當事人申請和解期的,簡易程序中應限制為十日,普通程序中應限制為1個月;如果是法院依職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和解期的,簡易程序中應限制為五日,普通程序中應限制為十五日。3、設立證據調查和交換程序(或稱為庭前會議制度)。證據調查和交換程序或稱為庭前會議,是國外法院比較通行的做法,就是在庭審前由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開會,對于雙方即將在開庭時出示的證據預先展示、交換,以便對對方的證據及案件事實有基本了解,同時尋求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可能性,法官可以進行調解,或者引導、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證據調查和交換程序(庭前會議)被視為雙方基于事實和法律之上的一個有理有據的談判過程,為當事人提供了和平解決爭端的良好氛圍。當然,為了避免審判權對當事人訴訟活動的干涉和施壓,主持庭前會議的法官不得參與該案件的審理,即所謂準備法官與庭審法官的分離。4、確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法律應當確認和解具有終止訴訟的效力及強制執行力,可以作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依據。具體做法可以是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內容寫入準許撤訴的裁定書,并敘明“上述協議經本院審查,予以認可,并具有法律效力。”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www.免費發布法律咨詢請點擊:http://www./souask中顧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5、規范達成和解的方式。我國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達成和解應采用的方式。實踐中常見的有和解筆錄和和解協議書兩種形式。一般而言,婚姻家庭類和能夠即時履行的小額債務案件可以制作和解筆錄,除此以外,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和解協議書,提交法院審查確認。和解協議書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簽署方為有效。這樣有助于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為將來申請執行提供確鑿依據。6、建立對和解協議的監督機制。如果法律確認和解是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且和解協議具有等同于法院判決的效力,那么就有必要建立對和解協議的監督機制,以防止當事人通過和解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具體做法是:和解協議必須經過法院審查確認方能生效;即使是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法院準許撤訴后,檢察機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通過抗訴或申訴,請求法院確認和解協議無效,法院也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職權確認和解協議無效,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www.免費發布法律咨詢請點擊:http://www./souask中顧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分析民事代理權制度喬鐵軍民法作為一個傳統的法律部門,各項主要制度大都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古老的淵源,一般都可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始終沒有出現關于代理方面的法律規定,盡管到后期出現了“海商法”、“企業訴”、“特有財產所得利益訴”等法律形式但都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代理制度。究其原因,古羅馬法中未能形成現代意義的代理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古羅馬沒有形成發達的社會商品經濟。到187世紀下半葉到19世紀上半葉,關于隱名代理的法律規定出現了。在近代民法產生以前,作為中世紀商法重要部分的委托代理制度即已出現。在近代各國民商法中,委托代理較之法定代理占有更為重要的地位,因為前者與商品經濟交換關系的相互關系更為密切。代理權的概念,可以從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的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從代理的內部關系來考察,代理權與當事人的行為具有密切的關系,代理的內部關系包括委托授以關系和監護關系。前者,首先被代理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才能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其次,受委托的代理人,也應當有相當的行為能力;再次,被代理人授出代理權,是充分的利用自己民事行為能力,借助他人的行為,廣泛的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以實現一定的權利。可見,就代理的內部關系而言,代理權或是使被代理人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或是法律用于補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觀念;從代理權的外部關系考慮,代理權只是一種資格或地位,這種資格或是地位,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的資格或地位。代理權是意味著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后辦直接歸被代理人。這是一種資格。在這種資格下代理人為實現被代理人的權利而行為。具有代理權,并不意味著有什么權利和利益,即使在代理中獲得報酬,也不是依據代理權,而是依據委托合同而已。代理權的性質,在法學界眾說紛紜,在此簡列以下兩種:其一,非權利、非義務說。代理權者,代理人得為代理行為之資格也。乃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得直接歸屬于本人之要件。代理人雖有代理權,但對于本人不能取得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www.免費發布法律咨詢請點擊:http://www./souask中顧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任何權利,亦不負任何義務,本人與代理人間基于代理權所授予法律顧問關系而發生權利義務,系另一問題。故學者通說認為代理權為類似行為能力之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即非權利,亦非義務;其二,資格說。資格說又稱能力說,此說認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資格或地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的行為能力。臺灣法學者鄭玉波也說過:“代理權者乃基于法律規定或本人授予,而生之一種資格也。代理權雖亦名為權,但與其他權利不同,蓋其他權利皆依利益為依歸而代理權對于代理人并無利益而言,故代理人只是一種資格或地位。”此說內容前面代理權概念中已論述過,此不在贅述。筆者認為代理權歸于資格說中的行為能力說較為確切。法律上的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前者是民事主體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而代理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直接歸被代理人。顯然,代理權不屬于權利能力范疇。后者是依自己的行為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代理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代理人依自己的行為實施這種法律行為,說其先進事跡行為能力,邏輯上應該沒有錯。代理權的發生:我國民法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權是指定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進行代理時的代理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間往往有特殊的關系(如血緣、婚姻、隸屬關系)。委托代理的代理權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進行代理時的權利。委托可以是口頭委托、書面委托或其他方法委托成立便形成委托代理權。但法律規定書面的,代理權的發生應當依書面材料為依據。指定代理是指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這種代理發生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但前提是沒有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理權的行使:代理權的實質是代理人為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為。因此,代理制度關于代理權行使的最基本準則就是保證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代理權的行使,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是一行為法律事實的發生過程。因此代理權的行使不僅要遵守代理制制度的規定,而且還要遵守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規定。要正確行使代理權就需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首先,必須在代理的權限內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只有在這個限度內實施代理行為方可產生代理的后果,如果超這個限度,就形成了超權代理。其次,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認真負責地履行代理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www.免費發布法律咨詢請點擊:http://www./souask中顧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職責。再次,委托代理人應當親自履行職責,不得擅自轉托他人.最后,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進行違法行為。代理權的消滅:代理權的消滅,一些國家的民法中規定為兩種情形,即基于基礎關系和撤回。我國民法中將其分為三種情形,委托代理權消滅、法定代理權消滅和指定代理權消滅,分法雖然各異,但是實質大致相同。我國民法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及“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權消滅中的“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都應該歸置于基礎關系的消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和“指定代理的取消”應該歸置于撤回。代理權的消滅的后果:代理權隨代理關系的消滅而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活動,否則即為無權代理;代理權消滅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應向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務及有關財產事宜何等出報告和移交的義務;委托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證書及其他證明代理權的憑證。代理人不得留置,以防止出現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給社會造成不必要的糾紛。代理權的權限:如果說對代理權概念的提示,解決的是其質的方面的規定,那么代理權限則是說明其量的規定性。代理人應如何及在何種程度內進行代理活動其依據就是代理權限。我國民法規定;授權代理就應當載明代理權限,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行為,被代理人追認后方可發生效力,否則,后果自己承擔。代理權可分為全權代理和非全權代理。代理人在為被代理人利益著想的情況下,能夠獨立自主的進行代理活動,且無須向被代理人匯報請示,此咱代理權為全權代理,如法定代理就屬此類;如果代理人不能自主解雇問題,對一些事務的處理須向被代理人匯報請示作出決定,此種代理為非全權代理,委托代理大部分屬于此類。全權代理權的范圍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無所差別,而非全權代理的范圍就被限定在一定的權限內。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www.免費發布法律咨詢請點擊:http://www./souask中顧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代理權的超越:在代理中,往往會出現越權代理。它可以分為量的超越和質的超越。量的超越是按照被代理人的意圖行為,但又在意圖之外作了同樣行為的一種超越,譬如,代理買15頭牛,卻買了20XX而質的超越是指完全在被代理人意圖之外作了另一行為的一種超越。就象讓代理買牛,卻買成了馬。質的變化也就使得權利的性質發生變化。筆者認為量的超越仍然屬有權代理,因為代理行為仍然部分是在被代理人的意圖之中的民事行為,仍有部分代理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質的超越卻是無權代理,這種代理完全不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權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代理權會在代理制度的完善過程中逐漸得到遠東和明確,代理權的規范和明確,會養活民事活動中的一些不必要的爭端;對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和促進作用。當初,經濟的發達與否,是代理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當前,代理制度的完善也是經濟發達的一個反映,因為代理制度勢必要解決經濟發展帶來的種種代理問題,因此我們在要完善代理制度的過程中,規范和明確代理問題,讓它更好的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總體來說,代理權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代理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代理在日常生活中也越發顯得平常,這種行為逐漸深入到民事活動的各個方面,但在代理權的性質、發生、行使等一系列的問題上,法學界中仍然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各家觀點也會在不斷的講座和辯論中求同存異,這無疑會使代理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代理制度的發展是建立在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突飛猛進,勢必要在經濟活動中更加明確代理權方面一些問題。第二篇:民事訴訟和解協議書范本民事訴訟和解協議書范本現如今,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事訴訟和解協議書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民事訴訟和解協議書1甲方:______年齡: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年齡: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甲乙丙丁四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思考各方實際狀況,就_____月____生在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一、各方確認甲方于______月____工作中于工地受傷,后丙方墊付甲方____萬元用于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二、甲方于______月____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職責,即甲方職責為______%,乙方職責為______%,丙方職責為______%;四、_____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元整(大寫:萬元);_____方支付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元(大寫: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議后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五、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為本協議書附件。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____民事訴訟和解協議書2甲方:(注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乙方:(注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上列雙方因________引起爭議,乙方____于__年__月__日向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現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如下:一、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年__月__日;二、乙方于簽署本協議三日后(前)向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回仲裁請求。三、在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準乙方撤回仲裁請求后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_元;四、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已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aa公司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民事訴訟和解協議書3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因________引起爭議,申請人于__年__月__日向本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經本委主持調解,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上述協議經本委審查,予以確認。本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會議成員簽名并加蓋本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此部分應寫明:本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會議成員簽名并加蓋本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申請支付令。)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被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調解員:(簽名)調解員:(簽名)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______年____月____日(調解委印)書記員:(簽名)第三篇:民事和解協議書——(民事訴訟-訴狀類)綜合法律門戶網站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法律家http://www.第四篇:淺析我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淺析我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摘要:我國實行的民事訴訟審級制度是兩審終審制,這是建國初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經濟的發展,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出現了許多弊端,需要我們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改革,進而制定適合我國現狀的民事訴訟制度。關鍵詞:兩審終審一審終審三審終審多年來,我國訴訟終審制度一直實行兩審終審制,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兩審終審制出現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這不僅降低了結案效率,而且影響了法院判決的權威性。我們認為,司法公正的實現很大程度源于審級制度的保證。要想從制度上解決現實存在的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終局裁判出現差錯的必然性,完善和發展符合審判規律的訴訟制度,最終實現司法公正,現行的兩審終審制應進行改革。縱觀我國當前的兩審終審制,其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民事訴訟對當事人上訴的條件相當寬松,導致了訴訟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在我國,任何案件,不論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不論案情是否復雜,也不論當事人出于何種目的上訴,都可以因一方當事人遞交上訴狀而引起二審程序,由上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訴訟標的額小、案情簡單的案件,只要當事人上訴,就可以進入二審程序,這使得一個很簡單的案件甚至是極簡單的案件,亦或是幾角錢的案件也不能及時審結;另一方面,也導致了當事人出于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時間等非正當目的,而濫用上訴權的現象時有發生。(2)案件請示制度使上下級法院聯系緊密,侵害了當事人的上訴權。案件請示制度也稱為內請制度,是指下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就案件的實體或程序的處理,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上級法院請示,上級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復的制度。[1]由于法院體制設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請示制度使第一、二審法院的關系更加職權化,導致了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前容易向一審法院傾斜,審理時會出現先入為主的現象,所以二審通常以維護原判決結果來結束訴訟,這嚴重地侵害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其次,上級法院在對實體及程序問題裁決時,勢必會干擾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使設立的兩審終審形同虛設,蛻變成為了“一審終審”。(3)終審法院的級別過低影響了法律的統一適用,危及法律權威。根據級別管轄制度,絕大多數的案件由基層法院作一審,中級法院成為主要的終審法院,高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進行二審的案件數量有限。終審法院的級別較低,受中級法院審判人員的理論水平、業務能力的限制,以及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同的限制,其管轄范圍又較小,難免各級法院在理解和適用法律上有出入,不利于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性。[2]同時,由于審判級別過低,與地方利益存在較多牽連,因而難以有效抵制司法運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4)再審程序無限擴張,審判監督程序的頻繁啟動,導致“終審不終”,已經影響了正常的審級制度。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法院和檢察院認為確有錯誤的,提起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作為兩審終審制的補充,在糾正已生效的錯誤裁判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再審程序的啟動方式多樣、啟動條件過于簡單等種種不足,審判監督程序也存在明顯的弊端。而且,再審制度也嚴重削弱了終審判決和裁定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對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和司法穩定性帶來了嚴重的挑戰,使人民群眾對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法律效力產生懷疑。由此可見,我國二審終審的審級制度,無論從其內在結構和制度特征,還是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情況來看,都是存在嚴重問題的。因此進行適度的改革是必要的。具體有以下幾條建議:(1)建立上訴許可制度來實現一審案件的分流,對部分民事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審終審制。某些經過一審法院審理并獲得裁判的案件,只要在法律規定的限制上訴的范圍之列就不得提起上訴,裁判一經作出即產生效力。其基本法理在于:對于小額訴訟,當事人和國家都不愿支付與訴訟收益不相稱的訴訟成本,繁復的程序雖然以確保公正為目的,卻可能違背當事人的本意;同時從司法資源配置來看,個案訴訟占用過多的司法資源意味著社會資源分配的不公平。[4]我國如果考慮劃定上訴最低爭議標的價額,也應當像德國民事上訴制度改革那樣,將排除小額案件獲得上訴救濟的金錢價值標準降低到足以保證司法效率的最小限額之內。[5]除此之外,還應考慮嚴格限制上訴審理中新證據的使用。在美國,上訴法院不會考慮新的證據,當事人在上訴中不得提出新的證據,不得傳召證人作證。上訴法院通常遵循一審法院作出的事實認定。[6]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2條第2款規定:“對法院的事實認定,無論基于口頭或書面證據,除非有明顯錯誤,都不應被撤銷。應當重視給予初審法院判定證人可信度的機會。”[7](2)設立三審終審制,制定嚴格的適用條件。實行三審終審制,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經過三級法院的審理才產生既判力,也不是當事人能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法院。除了將第三審審理的范圍限于法律審外,為了防止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濫用第三審程序,現代各國均對提起第三審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制。[8]這些限制總的說來包括上訴金額的限制與上訴理由的限制兩個方面。關于上訴金額的限制,以德國民事上告制度為代表,要求上訴人提起第三審的案件價額須超過一定的金額標準始得為之。關于上訴理由之限制,具體而言,我國可以考慮借鑒德國民訴法的規定,對許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的理由作如下規定:(1)案件的性質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如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集團訴訟的案件、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等。(2)第二審判決違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先前判決。[9](3)第二審判決涉及法的續造,需要第三審法院作出判決。(3)實行飛躍上訴制度。未來改造我國的民事上訴制度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對第一審的事實認定沒有爭議,只是對法律的適用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達成不經過第二審程序而直接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的書面協議,當事人直接進行三審上訴,由第三審法院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566條之1規定:“對于州法院所為的第一審終局判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越過控訴審,直接提起上告。越過控訴審,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表明同意的書面陳述,應附于上告狀中;這種陳述也可以由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為之……提起上告和表明同意,視為舍棄控訴審的上訴。”(4)改革再審程序。變無限再審為有限再審,有的學者提出,應當對再審作如下的必要限制:第一,對一審判決,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生效后,不得申請再審。第二,再審后發現新證據的,不得申請再審。第三,已經經過再審程序的,不得申請再審,即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第五,對無糾正可能的判決、裁定不得申請再審。第六,無糾正必要的不予再審。[10]取消法院自行再審制度,限制檢察機關抗訴范圍總之,審級制度是為保證法院裁判公正服務的,隨著我國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對審級制度加以調整是十分必要的。當然,這種調整需要立法上的變更。我們相信,對我國現行審級制度進行認真的法律思考,并適當地加以調整,必將對提高審判質量,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重大的作用。參考文獻:[1]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335.[2]張璇.對建立多元化民事審級制度的理性思考[J].學術交流,20XX,(4).[3]劉作翔.中國司法地方保護主義之批判——兼論“司法權國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J].法學研究,20XX,(1).[4]參見傅郁林:《知識經濟與程序法》,載劉劍文主編:《知識經濟與法律變革》,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5]參見齊樹潔、黃斌:《德國民事上訴制度的改革》,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XX年第2期。[6]參見湯維建主編:《美國民事訴訟規則》,中國檢察出版社20XX年版,第359頁。[7]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Rule52(a):Findingsoffact,whetherbasedonoralordocumentaryevidence,shallnotbesetasideunlessclearlyerroneous,anddueregardsshallbegiventotheopportunityofthetrialcourttojudgeofthecredibilityofthewitnesses.[8]參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編:《限制上訴第三審范圍之研究》,臺北1996年版,第115至20XX。[9]《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指出:“20XX年起,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適用法律問題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在全面推行判例制度尚有一定難度的情況下,似可通過把“二審判決違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先前判決”作為當事人對提起第三審具有上訴利益的一個理由,從而進行該制度的局部嘗試。[10]參見景漢朝、盧子娟:《論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之重構》,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第五篇: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探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探討09經本一班816020XX30譚明華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個險種。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就業方式多樣化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險制度建設面臨著新的挑戰,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的成功與否直接涉及到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能否順利進行,同時也關系到我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因此,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就業方式多樣化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險制度建設面臨著新的挑戰.一、我國社會保障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目前在我國,社會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已經逐漸深入人心,新型的社會保障的整體框架基本形成,主要表現為:初步完成了從傳統社會保障制度到新型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型;確立了以養老、醫療與失業保險制度為骨干的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創立了力求把公平與效率結合起來,把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結合起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盡管,對這個龐大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看法還有不同的意見,但是,作為一個基本的制度,其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一、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改革的迫切性1:改革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是建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需要。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然而由于條塊分割、城鄉分離、政策不統一、覆蓋范圍較小等原因,嚴重阻礙了勞動力在不同所有制之間、不同職業之間以及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為了消除這一弊端,必須逐步擴大社會保險制度的履蓋范圍,為各種經濟成份、各種用工形式的城鄉企業職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的基本保險制度,建立起全方位、一體化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避免在社會保險的基本制度上五花八門,各行其是,重新人為設置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2:改革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是消除多頭管理的需要。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其主要表現在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互相掣肘。長期以來,由于各有關部門所處的地位不同以及局部利益的驅動,認識很不一致,難以進行綜合規劃和統一協調。在政策指導上,各訂各的辦法,各守各的框框,難于統一政策;在資金管理上,各守各的條塊壁壘,資金過于分散,不能融通調劑,資金整體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差;在改革步伐上,有些改革指施由于長時間的爭論遲遲出不了臺,出臺的也缺少部門之間的協調和統一的規劃目標。這表明,多頭管理的體制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二、改革現行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目標和基本原則根據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基本規律,我省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應該是把各類法定的社會保險項目統一管理起來,爭取用兩到三年的時間,率先建立起政策統一、險種協調、基金統籌運作的社會化管理體制。政策統一,就是要在社會保險的目標、水平、覆蓋面、基金征集及運作、保根據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基本規律,我省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改革的基險費發放等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做到由同一機構制訂、發布政策,監督完善政策;基本險種協調,就是要在建立不同險種的同時,做好各險種規劃、政策、管理和運作等方面的協調工作,防止不同險種之間發生相互沖突的情況;基金統籌運作,就是要在盡可能寬的范圍內統一籌集和運作保險基金,做到增進保值增值,調劑豐欠余缺,實現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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