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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繼1993年臺灣《“國外”期貨交易法》通過生效后,規范島內外期貨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貨交易法》,于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取代主要調整期貨經紀商行為的的《“國外”期貨交易法》。該法共分九章,計125條。臺灣“期貨交易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預示著臺灣期貨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規模,而且也有助于島內期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規范運作,同時為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一、臺灣期貨管理機構的設置從世界范圍看,各國和地區大都通過期貨立法建立了期貨市場管理機構,但在主管機構的具體設置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歸結起來大致有三種形式:一種為獨立的期貨管理委員會,如美國,其特點是將證券管理和期貨管理劃歸不同的機構負責,證券管理委員會和期貨交易委員會同時并存,兩者的運作各自保持獨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為期貨市場的唯一管理機構,它具有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另一種為合并于證券管理委員會的期貨管理委員會,即將期貨管理委員會作為證券管理委員會的下層部門來管理期貨市場,如香港特別行政區。還有一種以商品的品種來劃分管轄范圍,期貨市場管理機構的設置具有多元化的特點,如日本。其具體做法是,它不設全國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同的期貨商品由不同的行政機構管理。這種分散管理的模式具有對期貨市場管理嚴格的特點,使得期貨交易規范、有序,較少發生歐美國家期貨交易中的一些混亂現象。臺灣現行的做法基本上實行香港模式,將期貨管理委員會隸屬于證券管理委員會。也就是說,臺灣“期貨交易法”所指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此相適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為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并于1997年4月2日公布實施。至此,臺灣已建立起證券、期貨一元化的管理體系。二、臺灣“期貨交易法”的適用范圍臺灣“期貨交易法”雖未對期貨本身作出定義,但對期貨交易的范圍作了界定,即主要指依島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的規劃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的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以及杠桿保證金契約(第3條第1項)。、三臺灣“期貨交易法”的主要特點1.允許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或公司制的組織形式。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多數期貨交易所采取的組織形式為會員制,少部分為公司制形式。而臺灣“期貨交易法”則兼采這兩種形式。其中的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其會員不得少于七人(第21、22條)。由于它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并是多數人的組合,所以也可稱為公益社團法人,這一點與祖國大陸多數交易所所采用的事業法人組織形式相同。公司制的期貨交易所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5%,但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準的,不受此限(第34條)。另外,此類期貨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第37條)。由于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股份制法人,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就可稱為營利法人或企業法人。會員制或公司制僅為法人設立時所采取的某種形式。它們都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并發給許可證照,始得設立。但兩者的不同之處也是明顯的,這主要表現為:
第一,發起人目的不同。會員制法人的發起人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制法人的發起是以營利為目的,并將所獲利益在發起人之間進行分配。第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在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內,各會員除依章規定分擔經費和出資繳納的款項外,還要對期貨交易所承擔責任,即以出資額的十倍為限(第24條)。第三,適用法律不盡相同。會員制法人一般適用于民法的有關規定;而公司制法人,按照特別法(公司法)優先適用普通法(民法)的原則,應首先適用臺灣公司法的規定,只有在前法未作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也就是說,公司制的期貨交易所在很大程度上由公司法加以規范。第四,資金來源不同。會員制的資金來源于會員繳納的經費等,其每年的開支均從會員每年上繳的經費中取得,其余部分不必作為股金紅利分給會員;公司制交易所的資金來源于發起人本人,只要交易所有盈利,就可將其作為紅利在出資人中進行分配。盡管會員制和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存在上述差異,但它們都以法人組織形式設立,處于平等的權利義務地位,同時接受臺灣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管轄和監督。2.在建立期貨結算機構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在期貨市場上,結算機構是期貨交易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了完善的結算機構,才能產生規范的現代期貨市場。根據功能,其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它可機構的建立既可附屬于期貨交易所,便于交易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等;同時它將與交易所共同承擔風險,為其會員共同擔保風險。在這種共同型結算體系下,結算機構在交易所有絕對的權威,同時結算機構為會員共同擁有,交易雙方相互了解信息也十分方便,在同一個結算機構的“保護傘”下,同一個交易所可能發生的違約行為均能通過不同品種的相關合約的套利來解決。不僅如此,這種一體化的結算方式使得所有的成員站在同一立場上,更有利于及時的決策,對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靈活、迅速的反應。結算機構也可以與期貨交易所相分離,由其他機構兼營,不受交易所的支配或干預,它獨立行使結算職權,而不參與交易。它既可為交易所的會員進行結算,也可為非會員的期貨公司、經紀行及客戶進行結算。這種型結算體系的最大特點是實行結算與交易分流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防止或避免徇私“期貨交易法”的規定,臺灣期貨結算機構主要擔負起監視期貨交易市場的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這就意味著期貨結算采取獨立舞弊行為,因為結算與交易之間多了一層監督系統及增加了時間差,這種監督系統及時間差相應地遏制了聯手交易和超限額交易及代理與自營中的不法行為??梢?,上述兩種結算制度的模式各有其自己的優點和長處。由于臺灣期貨市場發展較晚,又缺方式上,不搞一刀切,而是采取較為靈活的做法,給期貨交易所和其他機構一定的自主權。當然,期貨結算機構在其營業、財務及會計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在期貨交易結算時,除經主營機關核準者外,應由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第46條)。乏管理期貨交易的經驗,在建立期貨結算機構的期貨結算機構在執行期貨交易市場監有權對結算會員采取下列必要的措施,包括:(1)調整結算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3)命令了結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4)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視功能時,如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保證金的金額;(2)同一交易日全部
或保護期貨交易的必要措施。至于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48條)。3.實行結算保證金或權利金與結算機構或期貨業自有資產相分離的制度。為了防止期貨結算機構和期貨業挪用結算保證金或權利金,保障結算會員和客戶財產的安全,臺灣“期貨交易法”主要從二方面著手:一是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保證金,應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無論是期貨結算機構還是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的債權人,非依“期貨交易法”的規定,不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對結算會員所繳交的結算保證金,依自營與經紀分離處理(第51條)。二是規定期貨商應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的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并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期貨商或指定機構的債權人,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的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期貨交易法”另有規定者除(外第70條)??梢?,實行帳戶分離制度,有利于保護結算會員和客戶的合法利益。4.明確規定期貨商的法律地位。與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期貨經紀商通過職業的理經紀服務不同,臺灣期貨商作為期貨市場的直接參與者,他們既是接受投資者委托進行期貨的交易者,也是廣大期貨投資者與期貨交易所連接的主要橋梁,因此,從法律地位上看,代臺灣期貨商類似于民法上的行紀。按照“期貨交易法”規定,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除非本法另有規定(第56條第1項)。為了有效地規范期貨商的有關人員,法律規定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泄漏期貨交易人委托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的秘密;(2)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的保證;(3)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亨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4)利用期貨交易;(5)利用他人或自己的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訊(第63條)。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6)為夸大、偏頗的宣傳或散布不實資期貨商受托從事期貨交易,在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能力,如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的擔保,外應拒其委托。在辦理開戶時,期貨商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托契約。5.對期貨商實行許可制。目前,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期貨立法對期貨商的設立均有專門的規定,主要有下列兩種方式:(1)注冊登記制。如美國《商業期貨交易法》第4條規定,除非入市經紀商依法向商品期貨賣指令的,均屬非法行為。(2)許可制,申請人進行實質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才頒發許可證,如日本和臺灣地區。根據臺灣“期貨交易法”的有關規定,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的許可并發給許可證照的,始得營業。外國期貨商經臺灣當局認許、主管機關許可、發照后,也可營業。委員會注冊登記,否則,根據合同市場規則執行商品期貨買即由國家期貨管理機關對申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6.重視期貨市場的自律管理,發揮期貨公會在期貨市場管理中的作用。臺灣同業公會作為一個非營利性的期貨協會組織,它是島內期貨管理機關通過其間接地調控期貨市場的輔助機構,能起到溝通、協調期貨業內外關系,并藉以加強行業自律和保障共同利益的職能。根據“期貨交易法”的規定,臺灣在全島設立了一個統一的期貨業自律組織-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直轄市商業同
業公會和其他期貨參與者作為會員。倘若期貨業未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即使所屬區域未組織同業公會的,也應暫時加入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臺灣對期貨聯合會的管理核心理事和監事組成的理事會設定了下限比例,即至少應設理事3人,監事1人,盡管對上限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在理事會的構成中有一定比例的專家來擔任,其中既有指派,又有選拔的,這被認為是較為公平和合理的,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該聯合會組織的公正性和代表性。7.加強主管機關對期貨市場的監管。為保障社會公益,維護期貨市場秩序,臺灣主管機關制訂了市場監視準則,以確保期貨市場規范有序運作。在市場秩序受到操縱、壟斷或有此危險時,或有政治風險、天災、戰亂、暴動或其他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的情況發生時,主管機關可命令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包括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遇有特殊情況,還可停止部分或全部期貨交易等。為了實施有效監管,一方面法律要求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和同業公會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同時保存好交易和業務上的記錄。至于財務報告的編制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記錄保存事項等,由主管機關確定,另一方面,主管機關可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的關系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或檢查其相關資料和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的重大嫌疑者,可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第98條)。對于有違反“期貨交易法”之虞的,可要求其提示財務資料,并應到場說明,被請求人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辯護的人到場。對于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和期貨業違反該法或依該法所發布的命令者,除依該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采取下列處分措施,包括:(1)警告;(2)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3)命令其停止6個月以內全部或部分營業;(4)撤銷營業許可。依前項限期改正逾期仍無動于衷的,主管機關可依上述條款連續或加重其處分,至其改正為止。出于強化管理的需要,主管機關可限制期貨交易人的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交易人應申報交易數量與持有部位;其申報范圍、內容及程序,由主管機關確定。任何人不得委托未經主管機關核準經營期貨業的人從事期貨交易。8.禁止期貨交易過度投機。期貨交易雖然給社會經濟、商品流通及金融事業帶來了市場競爭機制,給投資者創造了投資投機的機會,但另一方面,由于期貨交易帶有很強的投機性,這種投機因素如任其蔓延而不加以適度控制和限制,往往會給整個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和公眾利益帶來負面影響和不利因素,引發必然是直接或間接地損害社會利益和公眾權益,破壞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為防止期貨交易過度投機,臺灣“期貨交易法”主要禁止行為:價格劇烈波動,使交易市場負擔加重,其結果三種交易(1)操縱或影響期貨價格。臺灣“期貨交易法”禁止高、維護或壓低期貨或現貨交易高、維護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的現貨供需、或傳述或散布不實資訊;以及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相關現貨交易價格的操縱行為(第106條)。自行或與其他人共謀,連續提價格;提(2)內線交易。與“證券交易法”相類似,臺灣“期貨交易法”明確規定,相關內
部人員在直接或間接獲悉對期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消息時,在該消息尚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的期貨或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相信該消息已公開者,不在此限(第107條)。(3)欺詐。在法律上,欺詐表現為欺詐人故意以虛假事實欺騙受害人并使其受到損害。相應地在期貨交易中,欺詐也有其表現形式。按照臺灣“期貨交易法”的規定,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欺詐、隱匿或其他足以使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的行為。當然,過度投機的行為表現不可能以上述三種方式全部涵蓋,隨著臺灣期貨交易的不斷發展,各種形式的違法行為也會越來越多。9.犯罪。期貨交易作為市場經濟的高級運行形式,事關臺灣經濟行動。期貨犯罪無疑是對期貨市場的破壞,它往往對整個社會、公共利益及其經濟的發展和金融流通、商品價格等造成極大的危害或產生不良影響。有鑒于此,臺灣“期貨交易法”在“法則”一章里對期貨犯罪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歸結起來,有關期貨犯罪主要可分為四種:一是重罪,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等項業務;非期貨商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的,處7年以下的監禁,并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二是較重的罪行,包括交易所、結算機構及期貨信托業的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對于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5年以下的監禁,并處新臺幣240萬元以下罰金。三是較次重的罪,主要針對前條人員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的監禁,或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款,也可兩者并處。但未經許可設立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或其他業務文件的內容有虛假記載,或違反提取客戶保證金的規定等,其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40萬元,刑期與前條規定相同。四是輕罪,如期貨交易未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交易監察人或其代表人、經理人、職員對于執行職務所知悉的有關期貨交易的秘密予以泄露;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董事或監察人的代表人,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職員,為自己以某種名義自行或委托他人在該期貨交易所交易等。如有上述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的監禁,或罰款不得超過新臺幣180萬元,兩者可以并用。所的董事、四、對臺灣“期貨交易法”的基本評價臺灣“期貨交易法”的頒布和實施,不人提供投資渠道,而且也有利于構筑起較為完備的監管體系,防范期貨產業界提供轉移風險和穩定收益的場所,使臺灣期貨得以健康、有序地發展。僅有助于建立島內自己的期貨市場,為交易業的金融風險,并為對期貨市場實施有效監管并強化對期貨之一,其條文數量約占整個法規的五分之一,而且規定的內容較為翔實、合理和具體,便于實際操作,這恐怕與期貨商在期貨市場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不無關系。商的監管力度是臺灣“期貨交易法”的重點
筆者認為,臺灣“期貨交易法”在防范期貨業的違規風險方面值得借鑒,這主要表現在:第一,建立多層次法律監管體系。期貨交易所的自律機制、同業公會和行業監管和期貨主管機關的宏觀監督構成了臺灣期貨市場的“三級監管體制”。其中,全島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設立可以發揮其自律功能并配合期貨市場的發展,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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