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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動火作業專題培訓依據新版GB30871-2022相關要求編制目

錄CONTENTS典型動火作業事故案例1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職責及要求324動火作業日常隱患排查對比分析圖解新版GB30871-2022關于動火作業的解讀第一部分典型動火作業事故案例動火作業事故案例

2014年5月2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嚴格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46號)要求嚴肅事故查處,對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且事故調查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在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直接作業環節發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2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發生較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人員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內發生2次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事故案例4月18日12時57分,北京長峰醫院發生火災。事故導致29人遇難,42人受傷!事故原因通報:經初步調查,事故系醫院住院部內部改造施工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火花引燃現場可燃涂料的揮發物所致。事故具體原因和損失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北京長峰醫院院長等12人被刑拘!案例1:北京長峰醫院“4·18”火災。事故導致29人遇難,42人受傷!動火作業事故案例

2014年4月8日10時45分,該公司化產車間脫硫工段檢修人員及監護人員共5人,在脫硫液管道上進行焊接作業時,作業現場發生爆炸,3人被氣流沖擊到脫硫液循環泵泵房屋頂,1人被沖擊到泵房北側地面,1人被沖擊到泵房南側墜地,導致3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經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該公司動火作業票審批不嚴,在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的情況下進行動火作業。作業過程中從循環槽人孔掉落的焊渣引燃槽壁上硫膏泥(易燃固體),導致循環槽內可燃氣體爆炸。案例2:內蒙古烏海泰和煤焦化公司“4?8”爆炸事故動火作業事故案例泵房房頂事故后清液輸送管道人孔焊渣進入點動火作業事故案例

2014年5月2日15時09分左右,該公司員工任茂清(班長)、陳玉清、萬軍3人在隔油沉淀池蓋板上實施焊接作業時,火星從隔油沉淀池人工觀察孔掉入池內,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并發生爆炸燃燒,造成3名工人當場死亡,沉淀池上方彩鋼棚、池蓋嚴重受損并坍塌。原因:未辦理動火作業許可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況下,實施電弧焊焊接管道,產生火花引燃爆炸性混合物。案例3:四川廣元天森煤化有限公司“5?2”爆炸事故動火作業事故案例動火作業事故案例

(一)直接原因電焊工馬朝明在油脂公司酯交換車間三層平臺進行電焊作業時,焊渣濺落在下方途經的(滬DF4513,滬H6110掛)平板貨車成品油食用油堆垛中形成了點火源,導致食用油外包裝紙箱發生陰燃,直至貨品被裝卸至E6建筑雨棚下堆貨點后起明火,釀成火災。(二)間接原因(1)危險性作業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充分認識到酯交換車間三樓動火作業焊渣濺落的可能性和潛在風險,未嚴格有效落實防火布遮擋的防護措施。(2)未嚴格落實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督促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動火作業人員在監火人離開作業現場、無人監管的情況下違規動火作業。案例4:豐益乳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13”火災事故動火作業事故案例

動火人、監護人追究刑事責任馬朝明,弘韜公司電焊工,酯交換車間動火人,未認真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在安全防護不到位、無監火人的情況下違規動火作業,違反了《危險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李志生,油脂公司機修工,酯交換車間監火人,未認真履行動火監護責任,動火過程中離開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失職瀆責,違反了《危險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例4:豐益乳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13”火災事故第二部分新版GB30871-2022中關于動火作業相關解讀條款2014版2022版5動火作業5.1.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

動火、一級動火、

特殊動火三個級別

,遇節日

、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

,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5.1.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

火和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假日

公休日

夜間或其

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特殊情況?

全國性的重大活動?

區域性(如少數民

族地區)

的傳統節

假日。?其他。升級管理?

一般為重新辦理高

一級的作業票。?夜間二升一:原票

基礎上升級,升級

措施及批準人。節假日?

國務院有關部門公

布的節假日。公休日?

正常情況下周六、

日屬于公休日;?

企業自定的休息日

為該企業的公休日

(制度中明確)。夜間?

企業制度中明確夜

間劃分時段。

02

補充了作業升級的管理要求。條款2014版2022版5動火作業5.1.4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

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

部位上及其他

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5.1.2

特級動火作業: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

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

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存有易燃易爆

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含生產裝置區、罐區)內所有運行狀態下的涉及工藝介質

(包括易燃易燃介質及蒸汽、氮氣、水等介質)

的設備、管道、儲罐、容器上的直接動火作業。運行狀態:

括停車但未置

換吹掃清洗。

提高了對特級動火的管理要求。調整了特級動火作業范圍。條款2014版2022版5動火作業5.1.4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

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

部位上及其他

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5.1.2

特級動火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

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

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存有易燃易爆

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靖江“4·22”較大火災事故◆2016年4月22日9時13分左右,

江蘇德橋倉儲有限公司儲罐區2號交換站發生火災,

事故導致1名消防戰士在滅火中犧牲,

直接經濟損失2532.14萬元人民幣。◆

德橋公司組織承包商在2號交換站管道進行動火作業前,

在未清理作業現

場地溝內油品、

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

未對動火點下方的地溝采取覆蓋、

鋪沙等措施進行隔離的情況下,

違章動火作業,

切割時產生火花引燃地

溝內的可燃物,

是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提高了對特級動火的管理要求。調整了特級動火作業范圍。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

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

堤內的所有動火作業條款2022版5動火作業5.1.3一級動火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管廊上工藝介質(包括易燃易燃介質及蒸汽、氮氣、水等介

質)管道上的直接動火作業,應按特級動火作業進行管理。?

當管廊中全部工藝介質的管道徹底置換、吹掃分析合格后,

可按一級動火作業進行管理;非管道上的動火按一級管理。在運行狀態下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非工藝介質設備、管道等部位上的動火作業,如在地面焊接一個支架等。結合特級動火要求,

關注一級動火作業。條款2014版2022版5.2作業基本要求5.2.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

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

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

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

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5.2.4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

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

污水井

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

對于動火點周圍15m范圍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

應采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

防護措施。

動火作業基本要求更嚴格。條款2014版2022版5.2作業基本要求5.2.3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

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

GB50016

GB50160

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

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

隔離

,并進行清洗、置換

,

分析合格后方可作

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

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5.2.2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本

文件規定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中生產設備上的動火作業,應將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

徹底斷開或隔離,

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

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2020年4月內蒙古某公司發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原因之一是在2#電捕焦油器頂部進行作業時,未有效切斷煤氣來源,

僅靠閥門關閉,未加盲板隔離,導致煤氣漏入2#電捕焦油器內部,與空氣形成易燃易爆混合氣體,作業過程中產生明火,發生燃爆。2020

11

月廣西某公司在實施貧富液同時裝車工程施工時發生著火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傷。

間接原因:儲罐閥門采用儀表邏輯隔

離方式,

未加盲板,

動火作業中閥門開啟,

LNG噴出燃燒。動火作業基本要求更嚴格。條款2014版2022版5.2作業基本要求5.2.6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

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

并采取有效的防

范措施,

必要時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

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

應立即停止作業;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

動火前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采樣分析。5.2.8

在油氣罐區防火堤內進行動火作業時,

不應同時進行切水

、取樣作業。5.2.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

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

火點

10m

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

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5.2.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

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在動火點10m范圍

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周邊)動火作業基本要求更嚴格。條款2014版2022版5.2作業基本要

求5.2.11

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

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

設備應為防爆型。5.2.9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

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

小于5m,二者與作業地點

間距不應小

于10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5.2.13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

不應臥放使

用;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于5m,

二者與動火點間距不應小于

10m,并應采取防曬和防傾倒措施;

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5.2.12

使用電焊機作業時,

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同票增加氣體分析點:接線點、電焊機、動火點,距離超過10m)5.2.1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

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

火,動火作業應升級

管理。5.2.15

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

禁止露天動火作業;

因生產

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2.16

涉及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動火作業應滿足GB

15577要求。

動火作業基本要求更嚴格。條款2014版2022版5.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5.4.1

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要求如下:a)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

大的設備內動火

,應對上、中、下各部

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

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c)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

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

,

間隔時間

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d)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

,應重新分

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

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e)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

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5.3

動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標5.3.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要求如下

a)氣體分析的檢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

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左、中、右)

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c)氣體分析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開始時間間隔

不應超過30min;d)

特級、一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

二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進行

氣體分析;

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氣體分析;

特級

動火作業期間應連續進行監測。動火分析要求更嚴格。條款2014版2022版5.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5.4.1

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要求如

b)

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

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c)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

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

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5.3.1

b)在管道、儲罐、塔器等設備外壁上動

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

同時

還應檢測設備內氣體含量;在設備及管道外環

境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境、

高溫、

明火。

關注:

濃硫酸儲罐、

廢水儲罐等。◆典型事故案例:江蘇如皋“4

?

16”粉塵爆炸事故、

金峰

“8

?

31

”閃爆事故。◆

在設備外部動火時,

設備內部應清空、

置換、

吹掃分析合格,

或可用惰性氣體

(氮氣或蒸

汽)

或充滿水進行保護。◆

管控要點:

作業前要進行全面充分的風險分析,

除了動火點外部的風險

(可見的)

更要分析動火點內部可能潛在的風險

(不可見,

風險更大)

爆炸性粉塵環境和爆炸性氣體環動火分析要求更嚴格。條款2014版2022版5.4特級動火作業要求5.3

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規定的同時

,還

應符合以下規定: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

壓不置換動火作業;b)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

,落實安全防火

措施

,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

護;c)

動火點所在的生產車間(分廠)應預

先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

,

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

應急措施;d)

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e)

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5.4

特級動火作業要求5

.4

.

1特級動火作業應符合本文件5

.2

、5

.

3的規定。5

.4

.2

特級動火作業還應符合以下規定:a)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

落實安全防火防爆及

應急措施;b)

在設備或管道上進行特級動火作業時,

設備

或管道內應保持微正壓;c)

存在受熱分解爆炸、

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設備設施上不應進行動火作業;d)

生產裝置運行不穩定時,

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特級動火要求有變化。5.5.1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審批后確定,設置明顯標志;應每年至少對固定動火區進行一次風險辨識,周圍環境發生變化時,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及時辨識、重新劃定。5.5.2

固定動火區的設置應滿足以下安全條件要求:a)不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b)

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并與相鄰企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滿足防火間距要求;c)

距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廠房、

庫房、

罐區、

設備、

裝置、

窨井、

排水溝、

水封設施等不應小于30m;d)

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

門窗外開,室外道路暢通;e)

位于生產裝置區的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f)固定動火區內不應存放可燃物及其他雜物,應制定并落實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44?在役裝置區內及附近建設項目區域,如滿足條件,可設置為臨時固定動火區。?

獨立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可執行《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標準》

(GB/T

50484)。補充了固定動火區的要求。固定動火區內動火無需辦理作業票關注動火作業時間把握好動火真正開始時間:是正式開始動火作業的時間,

不包含作業準備時間。作業開始時間:

9:

20作業開始時間:

8:

44分析時間:

8:

15間隔65分鐘第三部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職責及要求動火作業相關人員職責動火作業負責人1.對動火作業全面負責。2.動火作業前,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措施。動火人1.應持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和《動火安全作業票》。2.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3.參與風險因素辨識和作業過程安全措施的制定。4.參與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逐項確認和完善。5.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未經批準的動火作業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作業相關人員職責監護人作業期間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具有生產(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并經專項培訓考試合格,持監護證上崗。1.作業前檢查安全作業票。安全作業票應與作業內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內;核查安全作業票中各項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實。2.確認相關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3.核實作業人員配備和使用的個體防護裝備滿足作業要求。4.對作業人員的行為和現場安全作業條件進行檢查與監督,負責現場的安全協調與聯系。5.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應中止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當作業人員違章時,應及時制止違章,情節嚴重時,應收回安全作業票、中止作業。6.作業期間監護人不應擅自離開作業現場且不應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應收回安全作業票,中止作業。7.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經動火作業所在單位人員完工驗收后,方可離開現場。動火作業相關人員職責作業審批人1.應在動火作業現場完成審批工作。2.核查動火安全作業票審批級別與本制度中規定級別一致情況,各項審批環節符合管理要求情況。3.核查動火安全作業票中各項風險識別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確認人1.動火作業單位及動火所在單位人員共同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2.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3.檢查、確認個體勞保護品、消防器材及應急裝備的配備情況。完工驗收人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單位及動火所在單位人員共同確認無殘留火種,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共同簽字確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動火作業分級: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重大危險源煤氣柜區域防爆區域2區以內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冷卻塔內的動火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在化工管廊、皮帶通廊、易燃易爆介質生產區、裝卸區、油庫、倉庫、液壓站、潤滑站、變配電站(室)、主控室、電纜通廊或隧道(溝)等火災危險性較大區域內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部門/中心/生產廠負責人或安全管理室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二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作業前作業前,動火所在單位組織動火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動火所在單位應采取措施對擬作業的設備設施、管線進行處理,確保滿足相應作業安全要求:a.對設備、管線內介質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業,應采用倒空、隔絕、清洗、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并確認滿足動火作業安全要求。b.具有能量的設備設施應采取可靠的能量隔離措施;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其他規定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中生產設備上的動火作業,應將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斷開或隔離,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c.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前,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危險特性、工藝條件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護措施。d.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封蓋、接火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15m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e.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f.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動火前應在徹底隔離區域內分段采樣分析。g.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h.夜間作業的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作業前作業前,動火所在單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與應急措施。會同動火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作業前,動火所在單位組織動火作業單位對現場及涉及的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臨時防護設施應確保安全。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掛三方檢修牌。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有效。e.作業時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割)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f.按相關規定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g.按照規定要求配置應急設施。腐蝕介質的作業場所在現場就近(30m內)配置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h.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作業前,動火所在單位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名審批。同一作業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特殊作業時,應同時執行各自作業要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作業過程中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體積分數)。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罐區防火堤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不應同時進行切水、排污、取樣作業。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10m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化工生產區域、重大危險源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及其它區域內的特級動火作業,在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動火分析。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氣瓶安全附件齊全有效;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不應臥放使用,氧氣瓶與乙炔等可燃氣體瓶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防曬和防傾倒措施;乙炔等可燃氣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滿足要求的個體防護裝備。作業人員必須了解、掌握并遵守所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作業標準,并嚴格執行。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同一作業區域要嚴格減少、控制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業;交叉作業應由作業所在單位指定專人統一協調管理,作業前要組織開展交叉作業風險辨識,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并保持作業之間信息暢通,確保作業安全。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離,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作業完成后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當動火區域有煤倉、煤堆等可能產生陰燃的可燃物,要至少保持不少于24小時的重點巡查、監控。作業完畢,應及時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使用功能,恢復臨時封閉的溝渠或地井;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恢復原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防爆及應急措施,必要時可申請消防隊到現場備勤。在設備或管道上進行特級動火作業時,設備或管道內應保持微正壓。動火現場應配置便攜式或移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連續監測動火作業點周圍可燃氣體濃度,發現可燃氣體濃度超限報警,須立即停止作業。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影像記錄應至少留存一個月。存在受熱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設備設施上不應進行動火作業。生產裝置運行不穩定時,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要求如下:氣體分析的檢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在管道、儲罐、塔器等設備外壁上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同時還應檢測設備內氣體含量;在設備及管道外環境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氣體分析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開始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氣體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氣體分析。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氣體檢測報警儀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合格方可使用。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標為: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進入或探入有限空間檢測時,應穿戴好符合相關規定的個體防護裝備。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動火作業票

動火安全作業票審批二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票》由部門/中心/生產廠作業區負責人審批。一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票》由部門/中心/生產廠作業區審核,設備管理室和安全管理室共同審批。特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票》由部門/中心/生產廠作業區、設備管理室負責人和安全管理室負責人審核,部門/中心/生產廠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設備負責人審批。動火安全作業票管理

(1)一個點、一個作業時間,同一作業內容一張作業證。

(2)一式三聯,保存期1年。

(3)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作業證有效期為8h;二級動火作業72h。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動火作業票填寫第四部分動火作業日常隱患對比分析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通用)2.《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并定期接受復審。(通用)焊接作業證未復審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條:弧焊設備外露的帶電部分必須設置完好的保護,以防人員或金屬物體與之相接觸。(通用)2.《石油工業電焊焊接作業安全規程》SY6516-2010第5.1.4條:焊接前應對設備與電源線路檢查,焊機輸出、輸入線應完好,不裸露在外。(適用陸上石油化工)3.《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9.3.5.6條:電焊機應設置防雨罩,接線柱應設置防護罩。(建筑施工)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2014第9.4.3條:電焊機的裸露導電部分應裝設安全保護罩。(≦10KV,注意適用行業。)動火作業二次側接線柱裸露1.《石油工業電焊焊接作業安全規程》SY6516-2010第4.1.5條:焊接電源接線柱、極板和接線端應有完好的隔離防護裝置。(適用陸上石油化工)2.《石油工業電焊焊接作業安全規程》SY6516-2010第5.1.4條:焊接前應對設備與電源線路進行檢查,焊機的輸出、輸入線應完好,不應裸露在外。(適用陸上石油化工)3.《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施工實施規范》AQ2046-2012第5.5.5.5.b條:使用電焊機前應檢查絕緣及接線情況,接線部分部分不應腐蝕、受潮及松動。(石油行業)動火作業焊機電源線防護罩破損脫落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第12.1.6條:電焊機不得利用建(構)筑物的金屬結構、管道、軌道或其他金屬物體,搭接起來,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將電焊機和工件雙重接地。(建筑機械使用)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9.5.4條:電焊機械的二次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長度不應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屬構件或結構鋼筋代替二次線的地線。(通用)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2014第9.4.8條:電焊機的二次線應采用橡皮絕緣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長度不宜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屬構件或結構鋼筋代替二次線的地線。(≦10KV,注意適用行業。)

焊機地線使用鋼筋代替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1.2條:所有的焊接與切割設備必須按制造廠提供的操作說明書或規程使用,并且還必須符合本標準要求。(通用)2.《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1條:構成焊接回路的焊接電纜必須適合于焊接的實際操作條件。(通用)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第12.1.6條:電焊機導線和接地線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帶有熱源或有油的物品上;不得利用建(構)筑物的金屬結構、管道、軌道或其他金屬物體,搭接起來,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將電焊機和工件雙重接地;嚴禁使用氧氣、天然氣等易燃易爆氣體管道作為接地裝置。(建筑機械使用)動火作業接地線搭接在遠離焊接處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1條:管理者必須保證只使用經過認可并檢查合格的設備(諸如焊割機具、調節器、調壓閥、焊機、焊鉗及人員防護裝置)。(通用)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2014第9.4.5條:電焊把鉗絕緣應良好。(≦10KV,注意適用行業。)3.《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范》JGJ160-2016第10.1.4條:電焊鉗應有良好的絕緣和隔熱性能;電焊鉗握柄絕緣應良好,握柄和導線連接應牢靠,接觸應良好。(施工現場)焊鉗、焊把絕緣裸露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2條:使用焊炬、割炬時,必須遵守制造商關于焊、割炬點火、調節及熄火的程序規定。(通用)2.《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標準》GB/T50484-2019第3.3.7條:施工完畢,應檢查清理現場,熄滅火種,切斷電源。(石油化工)作業完畢割炬未關火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2條:點火時應使用摩擦打火機、固定的點火器或其他適宜的火種。(通用)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通用)焊槍使用普通打火機引火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條:焊機的電纜應使用整根導線,盡量不帶連接接頭。需要接長導線時,接頭處要連接牢固、絕緣良好。(通用)2.《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2018第4.1.7條:電纜接頭的絕緣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接頭的額定電壓及其絕緣水平不得低于所連接電纜額定電壓及其要求的絕緣水平。(電力工程)3.《石油工業電焊焊接作業安全規程》SY6516-2010第4.3.3條:焊機的電纜宜使用整根導線制成,并應有適當的長度,一般以20m-30m為宜。需要接長導線時,接頭個數不宜超過2個,且接頭處應連接牢固、絕緣良好。(適用陸上石油化工)焊把線接頭未做絕緣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2條:在特殊環境條件下(如:室外的雨雪中;溫度、濕度、氣壓超出正常范圍或具有腐蝕、爆炸危險的環境),必須對設備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以保證其正常的工作性能。(通用)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9.5.5條:嚴禁露天冒雨從事電焊作業。(新、改、擴建,220/380V三相四線制)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2014第9.4.9條:不得冒雨從事電焊作業。(≦10KV,注意適用行業。)冒雨電焊動火作業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7條:高處作業應按現行國家標準GB50720的規定,采取防火措施。(建筑施工、施工現場)2.《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施工實施規范》AQ2046-2012第5.5.4.10.d條:高處作業用火時,對周圍存在的易燃物進行處理,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墜落的安全措施,并對其下方的可燃物、機械設備、電纜、氣瓶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施工完畢,應檢查清理。(石油行業)高處動火下方有易燃物動火作業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1.6條: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并應設置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1個監護人。(建設工程)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八條第19點: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嚴禁監護人員擅離現場。(化工)3.《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GB30871-2014第5.2.1條: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動火未設監護人或擅離動火作業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2014第11.2.3條:在易燃、易爆區域內進行用電設備檢修或更換工作時,必須斷開電源,嚴禁帶電作業。(建設工程)2.《石油工業電焊焊接作業安全規程》SY6516-2010第5.1.5條:改變焊機接頭、更換焊件或需要改接二次回路、轉移工作地點、更換保險絲及焊機發生故障需檢修等,應切斷電源后進行。(適用陸上石油化工)3.《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施工實施規范》AQ2046-2012第5.4.4.1條:施工單位操作崗位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石油行業)在未停電設備上焊接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3條:用于焊接與切割輸送氣體的軟管接頭則必須滿足GB/T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燒壞、磨損、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軟管。(通用)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4.1條:使用前,應檢查氣瓶及氣瓶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并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氣管。(建設工程)軟管使用鐵絲綁扎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3條:用于焊接與切割輸送氣體的軟管,如氧氣軟管和乙炔軟管,其結構、尺寸、工作壓力、機械性能、顏色必須符合GB/T2550,GB/T2551的要求。軟管接頭則必須滿足GB/T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燒壞、磨損、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軟管。(通用)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4.1條:使用前,應檢查氣瓶及氣瓶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并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氣管。(建設工程)軟管接長使用動火作業1.《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GB/T34525-2017第7.1.6條:氣瓶搬運到目的地后,放置氣瓶的地面應平整,放置時氣瓶應穩妥可靠,防止傾倒或滾動。(注意適用范圍)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2.1條: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建設工程)使用中的氬氣瓶未采取防傾倒措施動火作業1.《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6-2014第7.5條:有嚴重腐蝕、損失或者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的,應當提前進行定期檢驗。(注意適用范圍)2.《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6-2014第1.14.1.2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標志、字樣和色環,應當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志》的規定;對顏色標志、字樣和色環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相應氣瓶產品標準的規定。(注意適用范圍)氣瓶變形、脫漆、銹蝕等動火作業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砂輪機的專用要求》GB/T3883.3-2007第8.12.1.101.g條:不要使用損壞的附件。在每次使用前要檢查附件,例如砂輪是否有碎片和裂縫,靠背墊是否有裂縫、撕裂或過度磨損,鋼絲刷是否松動或金屬絲是否斷裂。(通用)2.《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第13.22.11條:作業中,不得用手觸摸刃具、模具和砂輪,發現其有磨鈍、破損情況時,應立即停機修整或更換。(建筑機械)手持砂輪機砂輪片有缺口動火作業1.《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通用)2.《石油工業電焊焊接作業安全規程》SY6516-2010第6.5.1.1條:面罩應遮住臉面和耳部,結構牢靠,無漏光。(適用陸上石油化工)3.《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GB50656-2011第3.0.8條: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施工企業)使用破損的電焊面罩動火作業1.《焊接工藝防塵防毒技術規范》AQ4214-2011第8.3條:對于短暫電焊、氣焊作業場所,應使用手持式焊接面罩或安全帽式電焊面罩。(通用)2.《建筑施工作業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2009第3.0.3.1條:電焊、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建筑施工)3.《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1條:作業人員在觀察電弧時;必須使用帶有濾光鏡的頭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鏡、護目鏡或其他合適的眼鏡。輔助人員亦應配戴類似的眼保護裝置。(通用)電焊作業未使用面罩動火作業1.《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255號)第九條:企業應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的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建筑施工)2.《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429-2018第7.0.8條:在機械使用、維修過程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高處作業應系安全帶。(建筑施工)打磨、切割未配備相應勞保用品動火作業1.《建筑施工作業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2009第3.0.3條: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建筑施工)2.《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1條:管理者必須保證只使用經過認可并檢查合格的設備(諸如焊割機具、調節器、調壓閥、焊機、焊鉗及人員防護裝置)。(通用)戴帆布手套進行焊接動火作業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2014第9.4.9條:使用電焊機焊接時應穿戴防護用品。(建設工程)2.《焊接工藝防塵防毒技術規范》AQ4214-2011第8.1條:焊接作業應按GB11651、GB94484.2、GB/T3609.1的要求為接觸塵毒作業人員配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通用)3.《石油工業電焊焊接作業安全規程》SY6516-2010第5.1.3條:焊接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和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適用陸上石油化工)電焊作業未規范佩戴使用勞保用品動火作業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68號)第2.3條: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內特殊作業管理。要進一步規范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及檢維修管理,嚴格執行作業票審批制度。(化學品)2.《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第4.6條: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動火作業已結束、作業票未關閉確認動火作業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GB30871-2014第5.2.1條: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化學品生產單位)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通用)動火作業可燃物未清理動火作業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第5.4.1.2條:企業應執行設各設施采購、到貨驗收制度,購置、使用設計符合要求、質量合格的設備設施。設備設施安裝后企業應進行驗收,并對相關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通用)2.《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第2.0.6條:機械使用前,應對機械進行檢查、試運轉。(建筑機械)切割機未經過檢查就直接使用動火作業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2014第3.0.16條:需要接地的電器金屬外殼、框架必須可靠接地。(交流50Hz或60Hz、額定電壓1000V及以下;直流額定電壓1500V及以下;不適用無須固定安裝儀表電器,特殊環境下的低壓電氣)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16第4.13.2條:由固定電源或由移動式發電設備供電的移動式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或底座,應和這些供電電源的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在IT系統中,可在移動式用電設備附近裝設接地裝置代替敷設接地線,應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極,并應保證其電氣連接和熱穩定,其接地電阻應符合相關規程的規定。(電氣裝置)

切割機接地極插在松軟土堆里動火作業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16第4.12.8條:電氣裝置應設專用接地螺栓,防松裝置應齊全,且有標識,接地線不得采用串接方式。(電氣裝置)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2014第8.1.11條:用電設備的保護導體(PE)不應串聯連接,應采用焊接、壓接、螺栓連接或其他可靠方法連接。(≦10KV,注意適用行業。)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第3.1.7條:電氣設備的每個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點應采用單獨的接地(零)線與接地干線(或保護零線)相連接。不得在一個接地(零)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零)點。(建筑機械使用)焊機接地連接到電纜金屬保護管動火作業1.《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17第5.1.2條:電氣線路應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其安裝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通用)2.《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第5.1.1條:帶電部分應全部用絕緣層覆蓋,其絕緣層應能長期承受在運行中遇到的機械、化學、電氣及熱的各種不利影響。(新、改、擴,≦1000v)3.《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標準》GB/T50484-2019第8.4.3條:電氣設備及導線的絕緣部分破損或帶電部分外露時不得使用。電氣設備及線路在運行中出現異常時,應及時切斷電源檢修,不得帶故障運行。(石油化工)使用鐵絲綁扎破損開裂的電器元件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1.1條:所有運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設備必須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存在安全隱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時,必須停止使用并由維修人員修理。(通用)2.《弧焊設備第1部分:焊接電源》GB/T15579.1-2013第11.4.1條:焊接電源的輸出端不管是否有焊接電纜都應予以防護,防止人體或金屬物件(如車輛、起重吊鉤等)的意外接觸。(工業和專業用途)3.《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標準》GB/T50484-2019第9.3.4條:電焊機二次線應采用銅芯軟電纜,電纜應絕緣良好,接線終端無損壞。(石油化工)焊機接線柱保護破損動火作業1.《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2條:具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的倉庫的入口處或防火區內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帶火種”等標志。(通用)2.《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導則》AQ2037-2012第5.5.5.2條: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石油行業)

氣瓶放置區未設警示標志動火作業1.《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3條:用于焊接與切割輸送氣體的軟管,如氧氣軟管和乙炔軟管,其結構、尺寸、工作壓力、機械性能、顏色必須符合GB/T2550,GB/T2551的要求。軟管接頭則必須滿足GB/T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燒壞、磨損、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軟管。(通用)2.《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施工實施規范》AQ2046-2012第5.5.5.5.c條:氧氣軟管和乙炔軟管不應混用;漏氣、老化的軟管要及時更換切除,不應使用膠布或帶油脂的東西進行包扎。(石油化工)氣瓶軟管老化開裂動火作業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4.2條: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工作間距不應小于5m。(建設工程)2.《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GB30871-2014第5.2.9條: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化學品生產單位)3.《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標準》GB/T50484-2019第9.3.13條:氣瓶的放置地點距明火不應小于10m。作業場所的氧氣瓶與易燃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石油化工)氧氣、乙炔瓶安全間距不足5米動火作業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2.1條: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建設工程)2.《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GB/T34525-2017第7.1.6條:氣瓶搬運到目的地后,放置時氣瓶應穩妥可靠,防止傾倒或滾動。(通用)3.《石油工業電焊焊接作業安全規程》SY6516-2010第5.3.2.2條:氣體保護好使用的高壓氣瓶應豎立固定,防止傾倒,不應接近熱源,同時采取防高溫等安全隔離防護措施。(適用陸上石油化工)氣瓶臥放動火作業1.動火作業證未分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第B.1條:有分級的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應根據特殊作業等級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化學品)2.動火作業票有空白-《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第4.6條: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3.動火作業票時間段為81小時-《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第B.3.1條: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小時。(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票多處違規動火作業1.切割機放置正在人行通道上-《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1條:焊接設備、焊機、切割機具、鋼瓶、電纜及其他器具必須放置穩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會對附近的作業或過往人員構成妨礙。(通用)2.切割機使用時未接地-《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16第3.0.4條:攜帶式或移動式用電器具的金屬底座和外殼。必須接地。(電氣裝置)3.用腳踩鋼管切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第5.4.2.2條:企業應監督、指導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通用)動火作業2311.自制手柄絕緣破損-《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T3787-2017第6.2.b條:工具的日常須檢查外殼、手柄是否有裂縫或破損。(通用)2.自制手柄與切割機連接不可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第5.6.3條: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企業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通用)3.電源線未通過機身自帶控制開關直接接入設備電機-《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17第5.2.1條:正確選用用電產品的規格型式、容量和保護方式(如過載保護等),不得擅自更改用電產品的結構、原有配置的電氣線路以及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等。(通用)動火作業1321.焊機一、二次接線柱防護罩缺失-《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第12.1.2條:焊接設備應有完整的防護外殼,一、二次接線柱處應有保護罩。(建筑機械)2.焊機未做接地措施-《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GB50484-2008第10.5.1條:電焊機應有完整的防護外殼,并應接地,一次、二次導線接線柱處應有保護罩。(石油化工)動火作業12121.使用螺紋鋼接地-《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5.3.4條:垂直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光面圓鋼,不得采用螺紋鋼。(施工現場)2.接地線非黃綠雙色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9.1.4條:電纜芯線應符合本規范第7.2.1條規定,其中PE線應采用綠/黃雙色絕緣導線。(施工現場)3.接地線直接纏繞在接地極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2014第3.0.16條:需要接地的電器金屬外殼、框架必須可靠接地。(交流50Hz或60Hz、額定電壓1000V及以下;直流額定電壓1500V及以下;不適用無須固定安裝儀表電器,特殊環境下的低壓電氣)動火作業3211.氣瓶軟管與電纜線纏繞一起-《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施工實施規范》AQ2046-2012第5.5.5.5.b條:焊接電纜線不應與氣體膠管相互纏繞。(石油行業)2.氣瓶未做防傾倒措施-《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GB50484-2008第3.6.19條:立放氣瓶應有防倒措施。(石油化工)3.動火作業現場未見滅火器材-《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通用)4.作業現場雜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6.3.5條:企業應保持作業環境整潔。(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動火作業3121.未佩戴與使用勞保用品-《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條:監督者必須保證各類防護用品得到合理使用。(通用)2.現場雜亂無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第5.4.2.1條:企業應事先分析和控制生產過程及工藝、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壞境等存在的安全風險。生產現場應實行定置管理,保持作業環境整潔。(通用)3.未配備滅火器材-《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條:監督者必須保證在現場適當地配置防火及滅火設備。(通用)動火作業3211.無證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13號)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通用)2.焊接作業未使用電焊面罩、未穿工作服與安全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9.5.5條:使用電焊機械焊接時必須穿戴防護用品。(施工現場)3.焊接現場未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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