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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主講:孫厚明電話Q:123027312微信:shm1259新疆教育學院人文學院院長、副教授自治區教育工委教育廳理論政策宣講專家新疆衛視特約評論員關于民族宗教理論政策與現實問題的幾點思考前言新疆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和多種宗教信仰并存的地區,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始終是新疆既重要又復雜敏感的問題。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們黨根據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出了一整套解決我國民族宗教問題的政策。建國60多年來,我們黨對民族和民族問題、宗教和宗教問題的認識不斷深化,理論不斷創新發展,政策不斷完善成熟。經過60多年的實踐取得了輝煌的成就。
但是,這并不是說我們在理解貫徹黨的民族宗教政策中就沒有問題了。當前,我們部分干部群眾還存在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準、貫徹不利的問題。在部分干部群眾思想上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非常錯誤的認識。遇到問題出現不敢管、不會管、不愿管的現象。加之,長期以來西方敵對勢力對我國的西化分化一刻也沒有停止,在多民族聚居區,他們打著民族的旗號,披著宗教的外衣煽動各種分裂活動,這又使民族宗教問題更加復雜。當前,境內外“三股勢力”為了加緊與我們爭奪下一代,極力向學校滲透,學校的反分裂、反滲透形勢更加嚴峻,學校德育工作面臨更嚴重的挑戰,任務更加艱巨。教師作為學校德育工作的主體,其理論政策素質和政治立場直接關系到“培養什么人,為誰培養人”的大問題。與民族、宗教相關的問題、困惑和現象泛化民族問題(把“凡是與民族有關的問題”都當做民族問題對待)、既然有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師生為什么不能信仰宗教?穿戴什么樣的服飾是個人的自由權利,師生為什么不能穿戴具有宗教色彩的服飾?民族服飾與宗教服飾有何區別?怎樣解決好“為誰培養人?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問題等等,這些都是是各族師生在日常學習、生活、工作中議論最多的問題。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師生對這些問題的看法還存在著一些模糊甚至是錯誤的認識,這些模糊和錯誤認識的存在,不僅造成了人們的思想上的混亂,而且也給境內外“三股勢力”煽動民族之間(也包括本民族干群之間)的對立,否定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提供了口實。同時也影響干擾了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因此,有必要談談這些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關于民族、宗教理論與現實問題的幾點思考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討幾個問題1、關于民族問題怎么看?怎么辦?2、關于“雙語”教育怎么看?怎么辦?3、關于黨的宗教政策怎么看?怎么辦?4、實現“兩個不得,五個嚴禁”目標一、民族問題怎么看?民族問題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們黨和國家制定民族政策的重要理論依據。學習和掌握馬克思主義民族問題理論和黨的民族政策,首先必須搞清楚什么是民族問題。現實表現:如某所學校,兩個不同民族的個別學生因為一點小事發生了打架斗毆,之后又有一些不同民族的學生卷入了這個打架斗毆的事情。這時有人圍了上來,不問事情發生的真實原因,說什么這是某民族在欺負我們的民族。又如,在新疆的南疆地區,特別是一些邊遠的農村、高寒山區,一些少數民族的農牧民生活相對北疆地區比較差,其中一些人還沒有脫貧。有人就認為,這是民族之間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再比如,當前正是大學生畢業找工作的時候,由于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比較落后,能夠為大學生就業提供的崗位相對比較少,同時存在結構性矛盾,加之少數民族大學生由于使用國家通用語的能力和綜合競爭力相對較弱,結果導致大學生特別是少數民族大學生的就業問題比較突出,對此,一些人認為這是對少數民族大學生的歧視。又如2009年發生在烏魯木齊市的“7.5”事件,到底是什么性質的問題。類似這樣的現象,我們還可以列舉很多。那么這些社會現象究竟是不是民族問題?我們認為,這些社會現象需要具體分析。其中有的是個人之間的問題,有的屬于民族分裂問題、社會治安問題,有的屬于刑事犯罪問題,有的屬于區域發展問題,有的屬于特定的社會問題,它們都還不屬于民族問題范疇。什么是民族問題民族問題是指不同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交往的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產生的那些影響民族關系正常發展,并損害多數成員公共利益的社會現象。一是,民族問題是在民族交往交流的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產生的問題。二是,民族問題主要反映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三是,民族問題涉及的是各民族多數人的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問題,不是個別人的自身利益問題。民族問題有著特定的內容。這個特定的內容就是指那些損害民族平等團結,影響民族發展進步,破壞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生活的社會現象。不是涉及這些內容的社會現象都不能稱之為民族問題。江澤民指出:“由于利益關系、文化背景和風俗習慣不同,在交往中難免會產生這樣那樣的糾紛和摩擦,對于這些人民內部矛盾,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處理,不要都拉到民族問題上去。”201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意見》中也強調指出:“要依法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堅持在法律范圍內、法治軌道上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不能把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的民事和刑事問題歸結為民族問題,不能把發生在民族地區的一般矛盾糾紛簡單歸結為民族問題。”善于區分民族問題
與少數民族問題、少數民族地區問題、民族分裂問題少數民族問題是指發生在某一個少數民族內部的影響該民族發展進步的各種問題的總和。任何一個民族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都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民族內部的婚姻家庭問題、人口問題、經濟問題、貧困問題、教育問題、文化問題等等,這些問題不是什么民族問題,而是少數民族自身的社會問題。雖然不是民族問題,對待這些少數民族自身具體的社會問題,黨和國家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給予了高度的關注,采取各種措施加以解決。這些問題解決的好了,會促進民族問題的解決,進而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共同繁榮發展這一主題。比如,少數民族教育問題(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高考降低門檻,使更多的青年有機會接受大學教育、舉辦內高班、內初班國家和兄弟省市投入、學生的待遇和出路、新疆南疆地區率先實現高中階段的“準義務教育”等等;南疆縣鄉最好的建筑是學校)少數民族地區問題
少數民族地區問題是那些影響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各種問題的總和。這些問題涉及的對象是居住在該地區的各民族成員,由于我國的民族分布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相互交錯居住”,沒有完全是單一民族聚居的地區,即使在某一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也還有其他民族的成員雜散居在這里。產生問題的原因往往與少數民族地區所處的自然地理環境、歷史發展以及民族的文化傳統、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生產力發展水平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少數民族地區問題與民族問題并不是一回事,屬于區域發展問題。這樣的問題是在全國都存在。努爾·白克力答香港鳳凰衛視記者“至于你問到新疆某個民族和某個民族之間的生活差異問題,我想,世界各國經濟發展都具有不平衡性,居民生活水平也有一定的差異。這種差異,我想主要還是表現在地域、城鄉、行業之間,而不同民族之間,不存在這種差異。經濟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歷史、自然、環境以及生產水平決定的,不是民族因素。就新疆而言,城市和農村之間,北疆與南疆,中心地區與邊境地區,農區與牧區之間的發展也不平衡,特別是生活在自然環境相對較差的南疆地區、邊境地區,還有一些邊遠山區、荒漠地區的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對要較差一些,但這些居民中既有少數民族,也有漢族。也就是說,由于發展的不平衡,我們北疆地區,比如,在新疆相對來講是比較發達的地區,少數民族群眾的生活質量相對來講也比較高。相對于南疆地區,也就是我們發展相對滯后的地區,不僅我們少數民族的生活質量有待于提高,當地漢族居民的生活質量也同樣有待于提高。”
可見,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差距問題、貧困問題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民族問題。因為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差距的問題,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涉及的不僅僅是某一個民族的成員,而是居住在這個地區的各民族的所有成員。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也不是由于其他民族所導致的,而是由當地自然、地理、環境條件和生產力發展水平所造成的。所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當中我們要善于將少數民族地區問題與民族問題區分看來,不能將二者混淆。民族分裂問題不是民族問題
民族分裂問題是指民族中的少數敗類,打著民族的旗號,披著宗教的外衣,煽動不同民族之間、同一民族內部干群之間的對立,以期達到分裂國家的反動思想和現實行為。民族分裂問題的實質就是要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就是要把新疆從偉大祖國分裂出去,使新疆淪為外國勢力的附庸。鼓吹民族分裂的少數壞人,他們不代表任何民族的利益,他們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敵人,因為他們所做的一切必然危害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如果叫他們的陰謀得逞,國家就會分裂,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就會成為泡影,各族人民就會重新遭受帝國主義的剝削和壓迫。因此,民族分裂問題絕不是什么民族問題,其核心是一個政治問題、政權問題和主權問題。對此我們必須要有充分的認識,決不能將民族分裂問題等同于民族問題。防止個人私利綁架民族問題
在現實生活和工作當中,一些人明明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違背了社會的道德規范甚至是法律,但只要其他的民族成員對他們的言行提出批評或處理時,這些人就以此為借口,炒作所謂的民族問題,說什么這是對民族的歧視,這是對民族的不尊重等等。他們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借此來掩蓋自己的錯誤,實現自己的個人私利。對此,如果我們不識破這些人的伎倆,其結果不僅會影響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的正確執行,而且還會影響事情的公正處理,損害各民族之間的關系。所以,在正確認識民族問題上,一定要注意將個人的私利與民族問題區別開來。對那些將個人的私利綁架成民族問題的言行,要給予堅決的揭露,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和教育。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一視同仁”。總之,正確認識民族問題,必須搞清楚民族問題的含義,必須掌握判斷民族問題的標準,必須認清民族問題與少數民族問題、少數民族地區問題、民族分裂問題的關系,必須糾正將個人私利綁架民族問題的錯誤,必須防止將民族問題泛化的現象。只有這樣我們才不會被表象所迷惑,才能使我們的干部和組織在遇到這類問題時,不至于不敢管、不會管、不愿管,才能理直氣壯地堅持真理,明辨是非,弘揚正氣。怎么辦?在實際學習生活工作中,當遇到不同民族個人之間發生的各種問題時,該怎么辦?作為單位的領導,首先要高度重視,不能大意,防止被人利用,演變為民族之間的沖突。其次,要立即到場,迅速將發生事情的雙方隔離,查明產生問題的原因,向社會公布事情真相。第三,按照事情發生的性質,屬于違法犯罪的就必須依照法律來處理,屬于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問題就必須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處理問題。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多做批評(教育)與自我批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規章制度面前一視同仁。作為社會的其他成員在遇到這樣的現象時,不要聽人煽動圍觀、起哄。也不要民族義氣從事,不問是非曲直參與其中。要相信政府和組織一定會公正處理的。各民族成員一定要樹立起這樣的認識,對待發生在不同民族成員之間或少數民族地區發生的各種問題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地認識和解決問題。一定要清楚地認識到,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中央新疆工作會議的召開,19個發達地區省市對新疆的對口支援都反映了黨和政府是關心和重視解決民族問題、少數民族問題、少數民族地區問題的。一定要清醒地認識任何問題的產生,內因是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外因是產生問題的條件。遇到問題時,我們要多從自身找問題,找原因。如果把問題的發生都歸結為他人,實際上是不可能解決好問題的。二、關于“雙語”教育怎么看?怎么辦?國家語言文字政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的“雙語”政策: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意見》中指出:
“要堅定不移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全面開設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課程,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確保少數民族學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同時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不斷提高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育水平,并在需要的民族地區加強學前雙語教育,制定激勵政策,加大師資對口支援力度,做好雙語教師招錄工作,對雙語教學師資培養培訓、教學研究、教材開發和出版給予支持,注重培養民漢雙語兼通人才,提高少數民族干部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能力,在民族地區工作的漢族干部應學習掌握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堅持“四個毫不動搖”毫不動搖地提高雙語教育質量
毫不動搖地全面普及和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毫不動搖地提升民族語言教學水平
毫不動搖地倡導和鼓勵各族師生互學語言。
1、推行“雙語”教學并不是漢語教學,而是母語和國家通用語。語言首先是人們交流交往的工具,在中國漢語普通話是具有國家通用語的法律地位,是在共和國境內不同民族、不同地域(操方言的)人們交流交往使用的通用語言。學習國家通用語并不影響本民族成員之間使用民族母語,而是各族人民相互交流、溝通的必要前提;推行“雙語”教學并不違背語言文字平等政策,關鍵在于正確區分語言的法律地位和語言的社會功能;漢語普通話和漢語言文字在我國具有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學習國家通用語是各族人民相互交流、溝通的必要前提;2、學習國語是少數民族群眾自愿的選擇。廣大少數民族群眾清醒的認識到:現代社會,一個民族要實現發展進步,走向繁榮,自我封閉是不可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國家之間的交往與交流愈加頻繁,只有學習好掌握好國家通用語才能更快地走出貧窮,實現繁榮。正如時任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的司馬義·鐵力瓦爾地同志在新疆大學給學生代表所作的報告中指出的:“中國人不學英語走不向世界,中國的少數民族不學漢語(國家通用語)走不向全國”。我們在基層看到,廣大少數民族群眾學習“雙語”的熱情和積極性非常高漲。怎么辦?1、正確全面理解民族語言文字政策。2、打消顧慮,平和心態——學習“雙語”并不影響母語的使用和發展。3、需要在推行“雙語”教學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由于歷史的原因,有一部分少數民族同志使用雙語的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而使其利益受到損害,進而使其在情感上受到一定的傷害。對于這部分同志政府和單位應當予以重視,妥善安排。三、關于宗教問題怎么看?怎么辦?宗教的定義宗教是關于超人間、超自然力量的一種社會意識,以及因此而對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為,是綜合這種意識和行為并使之規范化、體制化的社會文化體系和社會力量。1、關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以前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以前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總之信仰不信仰、信仰那種宗教都是公民的私事,任何組織、政府、單位、團體都不得予以干涉。這是國家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一是,這里我們必須在強調“信仰宗教的自由”的同時,還要強調“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自由”宗教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必須服從國家政權依法對宗教的管理。2、關于“宗教信仰”、“宗教活動”和“民族風俗習慣”以伊斯蘭教為例:1)信仰是人的內心世界,屬于看不見摸不找的思想活動。所以從信仰本身來講,我們無法規定普通公民(共產黨員、共青團員除外)信仰什么或不信仰什么。2)宗教活動:是把內在的對神的信仰、崇拜按照宗教儀式,以外在的具體行為表現出來(如封齋、做禮拜等)。這就必須符合政府對宗教活動的管理規定,否則,就是非法的。3)從宗教信仰體系來講,實際上,不存在單純的信仰,而一定是內心的信仰和按照宗教要求從事的、外在行為(即:宗教活動)統一的綜合體。4)管理要旨“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4)關于“宗教活動”和“民族風俗習慣”五大信仰:安拉、經典、使者、天使、末日五門功課:念、禮、齋、課、朝。風俗習慣:肉孜節、古爾邦節、喪葬習俗、婚俗、飲食禁忌和各種禮節等。四、實現“兩個不得,五個嚴禁”目標
近年來,有些人打著宗教信仰自由的幌子,利用宗教向學校滲透,強迫和變相強迫青少年參加宗教活動;有些信仰宗教的家長經常給自己的孩子灌輸宗教思想,帶孩子參加宗教活動;一些宗教人士以講經為名辦經文班(點),引誘在校青少年學生參加宗教活動,干擾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長,而且違背了《教育法》所確定的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同時也違反了宗教管理規定。自治區11號文件指出: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堅持宗教不得干預教育的法律規定,充分發揮社會、學校、家庭的作用,做好防范宗教向教育領域滲透的各項工作,實現“兩個不得、五個嚴禁”目標。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嚴禁在學校傳播宗教思想、發展教徒。嚴禁在學校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活動。嚴禁師生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嚴禁師生在校內外參加或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嚴禁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第一、學校禁止從事宗教活動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是正確處理社會主義教育與宗教關系的基本方針,是政教分離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憲法》第36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1條都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8條也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中共中央【1982】19號文件指出:“絕不允許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司法、干預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絕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十八歲以下少年兒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廟學經。”1983年,教育部《關于正確處理少數民族地區宗教干擾學校教育問題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必須堅持宗教不得干預教育原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第二、學校是培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地方,而不是宗教活動場所一是國家教育方針和教育目標的客觀要求我國教育方針明確規定,學校是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不是培養宗教教徒的;學校的教育內容是向學生傳授馬克思主義唯物論和無神論思想,傳授科學文化知識,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不傳授宗教教義。不允許公民(包括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在學校傳播宗教意識,從事宗教活動,干預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這是憲法和教育法要求公民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這既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學校的性質、辦學方向和培養目標決定的,也是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的必然要求。二是學生健康成長的必然要求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他們正處在學習知識、長身體階段,生理、心理都尚未成熟,世界觀尚未形成。這一時期,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監護人)都“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都不得施行“損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學校有義務保護廣大青少年的權利,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學習和成長環境;尤其要重視對青少年進行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在青少年中普及科學知識,引導他們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世界觀(包括科學無神論的世界觀)。任何縱容、唆使、強迫青少年讀經、學經,從事宗教活動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必須堅決制止。
三是新疆區情的必然要求境內外“三股勢力”煽動民族之間的對立,鼓吹“宗教自由”,挑撥民族關系,挑撥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的關系,非法宗教活動屢禁不止,暴力恐怖事件時有發生。我們必須亮明觀點,統一思想,明確認識,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定地做好“三維兩反”工作,守住陣地,不給“三股勢力”進行宗教滲透以可乘之機。學校不是宗教活動場所,在學校傳教、宣傳宗教思想、散發具有宗教思想的傳單、音像制品等都是非法的。不論是信教公民還是不信教公民,都應該自覺地把權利和義務統一起來,自覺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同一切“利用宗教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行為做斗爭。在社會主義學校,沒有合法的宗教活動。第三,教書育人是教師的神圣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第二章第八條還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承擔著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光榮職責,教師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科學知識的傳播者,教師在學校教書育人過程中起著主導性的關鍵作用,教師的信仰和言行直接影響著青少年一代,對青少年理想信念的樹立,人生觀、世界觀的形成起著潛移默化和無可替代的作用。作為一個人民教師,應該遵守教師法,履行教師法所賦予教師的各項義務,模范地遵守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首要的是身體力行不信仰宗教、不參加宗教活動,這是一項基本的原則,是對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其次要教育學生不信仰宗教,不參加宗教活動。教師必須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世界觀武裝頭腦,對散布分裂言論、宣揚宗教教義和宗教極端思想的教師,堅決清理出教師隊伍。同時要清理整頓學校的教學秩序,不允許任何宗教活動侵蝕學校,要清理教材,剔除教材中的一切宗教教義,強化青少年的國家意識和法制觀念。第四、在校學習科學知識是學生的首要任務學生在校期間在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時,必須根據自己所處的環境和條件,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每個學生都應該按照社會主義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方針、辦學要求和培養目標來約束自己,履行好自己的義務,認真學習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而不應該信仰宗教,更不能從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第五、學校要禁止師生穿戴具有宗教色彩的服飾要厘清民族風俗與宗教服飾的區別,在校師生不能穿戴具有宗教色彩的服飾宗教服飾:宗教職業人員和宗教信徒,按照宗教的要求,所穿的服裝和佩戴的飾物。伊朗穆斯林女孩1979年伊朗建立了伊斯蘭教國家,實施了嚴格的伊斯蘭教教法,伴隨伊斯蘭復興運動而來的是原教旨主義和伊斯蘭宗教極端主義抬頭,極度信仰伊斯蘭教的家庭女成員和宗教人士穿起伊斯蘭教特有的黑色長袍。當前,新疆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利用宗教向學校滲透的一個重要手法就是打著風俗習慣的旗號,模糊風俗習慣與宗教服飾的界限,煽動部分學生穿著帶有宗教色彩的服飾,有些學生受此影響也錯誤地認為,穿什么服飾是自己的自由,“為什么在學校不能穿宗教服飾?學校要禁止學生穿戴具有宗教色彩的服飾
(1)服飾具有蔽體保暖裝扮的功能我國各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都創造了自己獨特的服飾,體現著各民族的文化和愛好。對這些帶有民族特色的各種色彩的服飾,我們不僅不反對,而且還應該予以提倡。(2)服飾是一種文化,反映一個人的職業,反映一定的思想和文化意識人們穿著什么服裝,怎樣打扮自己,確實是個人的自由,別人無權也不需要加以干涉。但這種“自由”或“不干涉”也是相對的,每當特殊場合,著裝打扮要受到法規或人們風俗習慣的限制。如一般群眾不能隨意穿軍裝警服,結婚喜宴不能穿吊唁喪服,到麥加朝覲必須穿著特制的朝服,佛教寺院僧人必須穿袈裟等。同樣,在社會主義的校園里,要穿符合教師、學生身份的服飾。在學校不能把自己打扮得象和尚、修女、傳教士,或者人人蒙頭蓋面。(3)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要求學生不能穿著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等。因為教徒的特定服飾和標志不僅代表一種特殊職業或宗派,而且向周圍傳播著一種濃厚的宗教思想,干擾和影響著學校的公共教育,違反了《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同時也違背了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在西方國家的公立學校,也同樣是不允許教師、學生穿戴宗教服飾的。例如:2004年2月10日,法國國民大會以494票贊成、36票反對、31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票,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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