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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議正當防衛的幾個問題
內容摘要
《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長期以來,學術界的理論家、司法工作者對正當防衛概念所涉及到理論問題進行了精辟的闡述,但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重在付諸實施,其立法意圖、價值追求只有在實施法律過程中才能得以充分體現。本文從理論認識、意識觀念等主觀方面入手,結合對正當防衛概念、內涵等理論的個人理解和客觀現實的分析,以求對實施正當防衛制度應具備的主觀條件作出論證。并且,在論證方法上采用了歸納論證的方法,從三個方面分析論證了三個分論點,即:①提高對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概念內涵及表現形態的理性認識,樹立正確的防衛觀念;②明確正當防衛中的法律價值追求,樹立以社會為本位的群體防衛意識;③司法工作者要具有正當防衛的正確意識,大膽認定正當防衛。最終通過三個分論點得出本文的中心思想,即:正當防衛制度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制的健全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一項重要的刑法制度,要正確實施該項制度,實現其社會價值,不論是公民、司法工作者,必須認真理解正當防衛制度的內涵。掌握其構成要件,樹立正確的個人防衛意識,群體防衛意識和司法者防衛及認定意識,三位一體的有機結合才能真正實現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意圖和法律價值。在篇首點明中心,在篇尾總結中心。以期能更明白筆者的寫作動意。
關鍵詞:正當防衛,理論認識,個人意識,群體意識,司法者意識,法律價值。
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早已見諸各國的刑法典。該項法律制度是隨著人類進步,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步確立起來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并隨著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理論的不斷研究,日臻完善。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授權的法律規范。在進入法制社會時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價值和法律意義。該項法律制度在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方面,具有現實的社會價值。按照理論界的說法,它不僅是刑事法律在打擊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補充,而且是國家刑罰強制力與公民個人自救的有機結合。
我國自一九七九年刑法創立正當防衛制度以后,歷經近20年的司法實踐,于1997年得以進一步完善,97年《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將正當防衛作了細化的規定,再現了正當防衛制度在刑法體系當中的重要地位。長期以來,法學界的先哲、學者及法律專業人士,都在孜孜不倦的從各個不同的角度深層次的進行著理論論證,分析與研究,精華之處,令人誠服。筆者作為一個農民學法者,始終認為,每項法律制度的關鍵價值在于付諸實施,并且是正確實施。如何才能保證正當防衛制度的正確實施,真正實現其立法意圖和法律價值?這應當是學法者研究思考的一個側重點。有學者稱“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個有思想的物體”、“而真正決定這個物體生命力的部分,更主要的卻是其思想靈魂”。。筆者很想結合自己的所學、所理解,從理論認識和行為意識,認定意識等方面,談一下自己對實施正當防衛的理解思考,如有不當之處,還請指正。
一、對正當防衛的概念和內涵及表現形態的理論認識。
按照認識論的觀點,客觀決定意識,行為受意識的支配。這一常識,都能理解,不論是防衛的行為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如果未
注①賀軼民《法律信仰與程序功能》摘自《法制與社會》期刊號200501第一頁
能從理論的高度認識正當防衛的概念、內涵,往往會趨于主觀認識的誤區,很可能會出現七種不良后果。一是行為人出現事實上的認識錯誤,誤將不存在的暴力侵害當作存在暴力侵害而實施防衛,侵害了無罪過者,造成“假想防衛”,這在理論上叫做“事實認識錯誤”;二是對尚未發生的侵害即未著手或未進入現場的侵害提前防衛,造成對他人的人權的侵害,可稱為“提前介入”;三是對已經停止或者說無力繼續的不法侵害實施事后的防衛,觸犯刑罰。這叫做“錯過時機”;四是超過必要限度。加重了對致害人的打擊強度或者說是打擊力度。出現防衛過當,這可以說成是把握火候不到位。五是防衛中侵害了無辜第三者的人身或財產權益,這叫做防衛客體不適格。六是司法實踐中誤將正當防衛認定為過當;七是把正當防衛認定為“互毆”或“械斗”對待,導致防衛人的合法行為被誤認,擴大防衛者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程度,這叫做定性錯誤。諸如不良后果之類,一言難盡括。不再累述。但畢竟從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一個這樣的結論:上述不正常現象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正當防衛制度的價值追求,其根源在于對正當防衛概念及內涵的理性認識不到位,只有正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概念及其內涵,形成正確的防衛意識和理念,才能消除上述弊端的發生。那么,將有兩上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一是必須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制度的概念,二是如何提高理性認識,并樹立起防衛意識,在此,針對第二個問題作思考分析:
首先,應明確正當防衛的概念內涵、奠定理論基石。
何為防衛?防衛一詞可從辭源辭海中找到解釋,是自衛自救之意,如果從較寬泛的角度講,就是本能的自護與有意識的以攻為守的行為。筆者認為,我們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表現形態,比如:從是否具有對抗性的攻擊性而講,其形態有:本能保護,即出于生理正常機能作用,在外界侵襲時的一種條件感應反射動作。也就是有文章引用讓雅克、盧梭所說的“任何動物無非是部精巧的機器,自然給這部機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動起來,并在某種程度上對于一切企圖消滅它或干擾它的東西實行自衛”。這種動作或說自衛自護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意識特征,不是自覺的行為。“人是由動物進化而來,動物自身的防衛本能也在人類身上得到繼承,但是有意識的行為活動使人與動物的界限得以劃清”。所以說這一行為形態,自然不屬于正當防衛概念上的防衛。自覺的防衛與自救。這種防衛形態是在主觀意識的支配下的自覺行為活動,才是正當防衛意義上的形態。這種防衛形態,因以主觀因素為標準,所以說防衛過當,提前防衛或事后防衛也是防衛的具體形態。若按是否可以進行防衛來劃分,則區分為法律許可的防衛和不可實施的防衛,如公務行為和自傷行及合法的正當防衛行為。
實施正當防衛,必須明確什么是正當防衛,其具體含義是什么?我國97年3月14日修訂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這便是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它的內涵十分清楚。從正當防衛的保護對象去分析,或者說保護的合法權益范圍即保護的客體,就是保護國家的、公共的、自己的、他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和其他權利,出于對上述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保護動機進行的正當防衛是法律授予的權利,即正當防衛是具有目的性和合法性的雙重特性的。似乎有一點是值得分析和了解的:即“其他權利”。其他權利指什么樣的權利?有學者認為指民主政治權利,筆者贊成這一觀點。人身權、財產權和政治民主權利是國家法律明確保護的最基本的也是主要的權利,就刑法的具體規定而言,民主權利沒有明確列出,究其原因,有研究者認為:不是立法者
注②包雯、胡利敏著《正當防衛法律價值的理性思考》文頁:第一頁
注③包雯、胡利敏著《正當防衛法律價值的理性思考》文頁:第一頁
的疏忽而是基于更深一層的考慮,。筆者贊同此說法。正當防衛的起因,即引起防衛行為的前提條件,應當嚴格把握,從正當防衛概念中不難理解,就是行為人遭到了不法侵害,從刑法理論講,不法侵害根據其程度來自兩個方面:即一是暴力犯罪,二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按照理論界的說法,對于暴力犯罪,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大家可以說是有共識的,無可非議。因為不法侵害行為是指不符合法律的侵權行為。也就是說,不合法的,具有侵害性的,可以造成侵害的行為屬于不法行為。自然應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否則,防衛客體的外延受限。理論界有人將“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具有侵害性的行為”也列入不法行為,筆者認同這一觀點的理由是,長期以來,社會上確實存在著一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人,其所作所為,有的連治安案件都構不成,法無明確規定司法機關無法介入,直接后果是導致不法分子肆無忌憚,有恃無恐,嚴重危害著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著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如果將其排除在可防范疇之外,將失去正當防衛制度的“秩序價值”。將無法實現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作斗爭,驅惡揚善,弘揚正氣,見義勇為之立法目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將不盡完善。所以,我認為不法侵害不僅包括暴力犯罪,同時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及其他沒有法律明確制裁規定,但具有一定社會危害的行為。是符合立法本意和社會現實的防衛理念。防衛的客體就是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所指向的抗擊對象。法律業內對此論述精辟,大致有以下幾種認識觀點:“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行為”或者說“不法侵害人及其侵害行為”。按照正常的邏輯思維,我們可以作這樣的理解:不法侵害者,即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也就是行為主體,“不法侵害行為”即某行為主體在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以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動態動作。人的行為是受人的主觀意識支配的,不法行為來自于不法侵害人的主觀動機,只有對
注④陶蘇鵬著:《正當防衛的自我解讀》文頁:第一頁
注⑤朱永德著《對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不法者實施侵害性的攻擊,才能抑制消滅不法者的主觀意志,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繼續。同樣道理,如果不針對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方式或手段去防衛,而實施與之不相對稱的并且對侵害行為毫無制控力的行為,則較難達到適時、適度的防衛效果,達不到消滅、抑制侵害行為的目的,而受害人的損害正是來自于活動的行為,應當針對不法侵害行本身,如動物在特定情況下侵害人身安全時,則很難去針對侵害人了,只有在緊急侵害下,先行消滅動物的侵害行為。我認為,防衛的客體應是“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行為”,作整體概念理解,不應分割開來。
為了正確行使防衛權和正確認定防衛行為,在理解防衛客體時,還應當結合大家關注的問題考慮到對來自于以下幾種情況的不法侵害是否可實施防衛行為:精神病患者、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單位;動物侵害;防衛過當。眾說不一,我想從現實的角度考慮談一下自己的理會和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來自精神病人等弱勢群體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理由是:法律的價值在于公平公正。不可否認,弱勢群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如不負刑事責任,但受害人在遭到弱勢群體的不法侵害時,一味的不許防衛,受害人的防衛最終因無其他法免險而導致危害后果發生,受害人又處于無援的孤立弱勢地位,侵害人事后不負刑事責任,有悖于法律在平等保護公民利益方面的平等性原則。筆者曾接觸過這樣一個案例,一男青年連殺三女震驚安陽地區,在進入司法程序后,一個精神分裂癥鑒定書出臺,兇手被釋放。事后,據群眾講,該青年殆貽害鄉里,人們是“見虎色變”,后果十分明顯:不法侵害者更加狂妄,受害人叫苦不迭。有損法律制度的社會價值取向。況且,受害人在危險突發之際,很難準確的鑒別侵害人的真實情況。所以,筆者認為,對待上述客體應當在無法采取別的措施排除危害后果出現的情況下,可以適時適度的實施防衛。對單位實施的構成犯罪的行為,在有能力制止侵害后果發生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可以將單位“職務”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當作工具行為進行防衛。對來自動物的侵害贊成大家的理論觀點,即要區別對待,對動物主人的唆使行為作正當防衛處置。其他動物侵害可作避險處理。對防衛過當,不應實施“反防衛”。我們知道,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的本質區別在于,二者主觀目的不同,行為性質不同。正當防衛是以暴制暴,主觀惡意不存在,是具有合法性的,是法律授權的合法侵害行為,不能對合法行為進行防衛是統一的共識。再者,防衛者在不法侵害發生的瞬間,倉促還擊,很難有思考的余地和空間去準確地把握防衛行為的方式和對擊強度,過當或欠當的可能性都客觀存在。可以說,增大對不法者的侵害的惡意不大。《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也明確了對防衛過當的處理規定,立法本意十分明顯,意味著過當的后果是受司法機關制裁的,不是由私人的反防衛行為來制裁。不允許對過當行為再進行防衛。否則,侵害者的“反防衛”只會導致案件的擴大化和升級。導致雙方無休止的互相侵害,從社會秩序的價值追求講,《刑法》20條第2款的規定恰到好處。
正確理解正當防衛的開始時間。即時間性安排或者說時間界限。從《刑法》第20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得出,新舊《刑法》均采用了“正在進行”的時間界定方法,“正在進行”的含義是開始著手和著手后的持續進展過程。理論界是一致認可的。但結合到實踐,防衛行為人在哪個時間段可以著手實施防衛,并且能收到較好的防衛效果呢?我認為,《刑法》的規定就象大家理解的那樣,是基于防衛行為的被動性和對應性考慮的。但如果從預防犯罪和有效制止犯罪的社會效果講,“正在進行”的起始時間只能起到以強制暴的作用而不能收到先發制人預防犯罪、防患于未然的效果。鑒于上述考慮,對預備犯是否可實施防衛行為,則應作一分析、思考,按照事物發展規律來講,犯罪在進入預備階段后,如果沒有自動中止、外因未遂等特殊情況,侵害后果必然發生,也就是說,公民的合法權益在犯罪的預備階段尚處于可制止可挽救的危險狀態。如果將防衛的時間界定到在特殊情況下不可避免危害發生時開始,則會實現預防犯罪和有效制止犯罪活動的司法目的。較之于不講防衛價值,靜等危害發生要好的多。所以,我認為,如果防衛在預備階段開始,采用的方法、手段與犯罪預備階段的性質、方法、手段相應,能夠預防了犯罪發生,并且沒有給預備犯者造成不應有的侵害則應認為是適時防衛,不以提前防衛論處。
在正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概念內涵基礎上,還要充分認識到正當防衛的本質特性,即目的性、合法性、適當性、對抗性等屬性,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正確的正當防衛理念和認識,奠定理論基礎。
加強正當防衛理論的學習與研究,樹立正確的防衛意識,還應當結合刑法條文深刻理解和掌握防衛過當和特別防衛權的概念和內涵。我國《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防衛過當及其處罰的規定,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對正當防衛權的一種特殊規定,理論家有的稱是無限防衛權,有的稱特別防衛權。正確領會該條款的含義是實施正當防衛權迫切需要。該款的立法本意十分明顯,重在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從理論上講,人身權與財產權的重大區別在于人身權不具有“回轉性”和“再造性”,鑒于財產權可恢復原狀性,因此,不賦予特別防衛權。也就是說不能以不法者的人身權去換取財產權利。我認為,法律如此規定的另一考慮,主要是考慮到五種嚴重的暴力犯罪往往會使防衛人難以及時準確的估計不法侵害的危險程度。無限防衛權十分必要,充分體現了法律保護人權的價值所在。
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任何犯罪形態都有可能出現犯罪的“中止”或者“未遂”,上述五種暴力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如在此情況下,毫無條件限制的行使無限防衛權,顯然是毫無價值的加大了對不法侵害者的侵害后果,并且可能出現另有企圖的借口施暴,這不應當是立法本意。大家都不希望看到這種后果。所以,筆者認為,行使特別防衛權,應當附加一個限制條件:“但犯罪中止或者未遂的除外”,這樣的除外規定,能夠減少和避免因權力的濫用而導致的不良法律后果。實現正當防衛制度所追求的人權價值。其次,在新舊《刑法》比較中,提高理論認識,樹立新型的防衛觀念。
用比較方法認識事物,這是一個認識方法,在刑法的研究中,同樣要遵循這一認識規則。自建國后,我國于1979年頒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在經過18年的司法實踐后,于1997年3月14日頒布了現行的《刑法》典,正當防衛制度達到了完善與發展。我們知道,任何事物都必然遵循著一定的發展規律,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同樣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狀況的變化而變化,都有其賴以存在的基礎,舊刑法是在我國結束10年動亂之后,人心思治,全社會求穩定的思想基礎上,立法機關結合當時的社會治安狀況制定出臺的,其顯著的特點就是在指導思想上有“輕刑化、經濟化”。具體在立法思想上就體現了對犯罪打擊不力,對正當防衛要求嚴苛,自我保護缺乏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但其作用是不容置疑的。97年新《刑法》不論從指導思想上和立法技術等方面均有了顯著提高,具體表現是:擴大了正當防衛的范圍,增加了“國家利益”和“財產”概念,明確正當防衛的準確概念。擴大了正當防衛的內涵。進一步明確了防衛過當的概念。如,原刑法的“超過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規定不明確,司法實踐中隨意性很大,侵害者、防衛者、受害者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不利于形成打擊犯罪,保護人
注⑥陶蘇鵬著:《正當防衛的自我解讀》文頁:第一頁
民的良好法制局面。新《刑法》加上“明顯”二字,不僅能基于一般人的認識水平和理念了解“必要限度”是指防衛強度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防衛力度,同樣能憑一般理念和理性的理解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防衛強度超過了針對來自不法侵害所需的必要強度。同時將“不應有的損害”明確成“造成重大損害”即防衛行為人明顯超過必要強度的行為導致了不法侵害人或他人的人身傷亡及其他本應能避免的后果。放寬了正當防衛的限制條件。并且增設了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對正當防衛權作了特別授權。或者說也是防衛過當的例外條款。新刑法在立法思想上較79年刑法有了明顯提高。
一個公民或者是司法工作者,或者是法律理論工作者,在學習、研究正當防衛理論時,很有必要運用比較的方法,從立法本意和條文內涵準確領會正當防衛制度的內涵,研究它的社會功能價值,將個體防衛意識、群休防衛意識和司法工作者的防衛理論觀念提高到科學的理念上去,增強正當防衛的法律信仰,樹立科學、客觀的防衛理念和意識。
二、正當防衛中的價值追求和群體防衛意識
簡言之,正當防衛制度是為實現《刑法》的任務而服務的,以合法授權的方式賦予公民以私權自救方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以此方式保護國家的、公共的他人的利益,其社會價值是顯而易見的。在刑法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對正當防衛法律制度的價值追求進行探討和理解,有助于不斷提高防衛意識,有助于防衛意識從個體意識——整體意識的形成和構筑。
正當防衛制度沿革已久,在完成了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嬗變過程中,先后經歷了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嬗變,人是由動物進化而來的,本能與大腦共同支配行動是人類區別于動物本能之外的理性特
注⑦包雯、胡利敏著《正當防衛法律價值的理性思考》
注⑧包雯、胡利敏著《正當防衛法律價值的理性思考》
征,人類社會出現后,人的防衛行為被賦予具有能動性的社會屬性,其價值在于維系原始社會和特定群體關系,奴隸社會形態出現后,同態復仇被以理性的形式肯定,如漢穆拉比法典,古羅馬法,古代中國的漢唐時期,均有初級形態的防衛制度,唐律規定:“諸夜無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其社會價值在于維護各個社會形態的秩序穩定。
歷史發展到現在的法制時代,正當防衛制度又經過了“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嬗變。社會本位的正當防衛的法律價值追求又有了全新的內容。理論家們將其價值中心表述為“個人防衛的私權合法化”和“正當防衛的社會一體化”,從我國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正當防衛保護對象已由個人私人權擴大到國家社會整體利益,這種量的變化,正是本位變化的表現,這是法治社會形態的必然要求,其結果必然是:正當防衛制度應追求全方位的價值,防衛意識必然是一種防衛權的行使與防衛義務的履行互為一體的整體社會意識形態。
筆者在學習和社會實踐中體會到,正義、平等、自由是法的主要價值內容,而作為一項刑法制度的正當防衛制度,在法制社會中又有其特定的價值追求。一是“秩序”,二是正義與人權三是效益,秩序是整個法律制度的最直接的社會價值,同樣道理,也是正當防衛的基本價值追求和存在的要求。正當防衛必須以加大對暴力犯罪的打擊力度,擴大防衛的范圍,鼓勵合法的正當防衛私權的行使,穩定社會秩序為價值追求。正義與人權是整個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平等與自由是正義的基本內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視同仁原則是正義的具體體現;人權,尤其是生命權和健康權與平等自由緊密聯系,法律是人權的最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手段,正當防衛制度是以法律授權的方式,得到保護人權,實現法律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價值追求,它的效益價值則要求行為人為自己合法權利不受侵害而樹立個人保護意識,防衛觀念,同時為保護國家、公共及他人的利益樹立起整體防衛意識,或者說義務觀念。只有個人意識與社會防衛意識合為一體,包括司法者的正當防衛觀念,才能實現正當防衛在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益追求。這是由正當防衛制度的深刻內涵所決定的。因為正當防衛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僅包括私人利益的目的,同時也包括為國家、公共或他人的權利免險而進行防衛,這種權利的行使,同時也應看作是一種社會義務,即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義務。如果缺少這種以社會為本位的防衛觀念行為意識,正當防衛的法律制度將成為一紙空文,法律價值將不可能實現。舉出一例,足可說明這一觀點:
2005年2月,在筆者所在的安陽縣水冶鎮地區發生了一起搶劫巨額現金案,一對男女夫婦攜款20萬元專車行至安林路最為熱鬧的縣一中西圓盤東時,停車進廠,在大白天被三名尾隨而來的歹徒持兇器劫走全部款項,當時被害人是乖乖的遞出了現金,毫無反抗之意,周圍的過往行人則是無動于衷,沒有一人能大膽的喊一聲“捉賊”,沒有一輛車停下來或幫助追趕。一片麻木景象。僅此一事足以說明現實中個人防衛意識、公眾的社會防衛意識低落到可嘆可悲的境地。建立安定、詳和的社會秩序,給社會防衛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筆者主張的增強群體防衛意識,大膽實施正當防衛的觀點,不應被質疑。
三、正當防衛行為的正確認定和司法者意識
執法制度的健全,是體現立法本意實現法律價值的關鍵。正當防衛制度的正確實施,在行為人正確采取防衛行為的基礎上,主要取決于司法人員的認識水平和防衛理念。司法工作人員的正當防衛意識觀念,是實現正當防衛價值的關鍵環節。
筆者不敢妄言社會治安形勢,但就所耳聞目睹到的體會,私下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在自己或他人的權利遭到不法侵害時,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司法部門在認定和裁判案件時,行為的當事人,辯護律師不惜余力的以正當防衛作辯護,但真正能夠以正當防衛定案、免除刑罰的案件很不多見。我曾接觸過一個這樣的案件:甲乙兩人在一個民間劇團跟班打雜,關系較好,一日下午甲說乙偷用了他的打火機燃氣,乙否認。甲自恃身高馬大,體魄健壯,上前打了乙兩耳光,遂后雙手卡住乙的脖子,乙剛16歲身小力薄,掙扎幾下無果,出現窒息難忍,面對米高的甲不松手之緊迫狀態,乙從上衣口袋內掏出先天購買的削蘋果用的1寸余長的果刀,向前無目標的扎了一下,甲松手后要追打乙,乙逃至野外。甲坐在地上,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經法醫鑒定甲系前心壁破裂致死。被告人及辯護人稱乙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一審法院沒有采納。這種結果,不外乎兩種情況:要么乙的行為不符合防衛要件,不構成正當防衛,其觀點不被接受;要么乙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而司法者沒有以行為者與認定者兩者角度的辯證統一去分析案情,認定案件性質。兩種意識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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