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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能力檢測B卷提分附答案

大題(共10題)一、案情:鴻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從事生物醫藥研發。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股東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別為37%、30%、19%、14%;甲為董事長,乙為總經理。公司成立后,經營狀況一直不錯。2013年8月初,為進一步拓展市場、加強經營管理,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騏黃公司,并通過股東大會形成如下決議(簡稱:《1號股東會決議》)第一,公司增資1000萬元;第二,其中860萬元,由騏黃公司認購;第三,余下的140萬元,由丁認購,從而使丁在公司增資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變,而其他各股東均放棄對新股的優先認繳權;第四,繳納新股出資的最后期限,為2013年8月31日。各股東均在決議文件上簽字。之后,丁因無充足資金,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認繳出資的繳納;騏黃公司雖然與鴻捷公司簽訂了新股出資認繳協議,但之后就鴻捷公司的經營理念問題,與甲、乙、丙等人發生分歧,也一直未實際繳納出資。因此,公司增資計劃的實施,一直沒有進展。但這對公司經營并未造成很大影響,至2013年底,公司賬上已累積4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2014年初,丁自他人處獲得一筆資金,遂要求繼續實施公司的增資計劃,并自行將140萬元打入公司賬戶,同時還主張對騏黃公司未實際繳資的860萬元新股的優先認購權,但這一主張遭到其他股東的一致反對。鑒于丁繼續實施增資的強烈要求,并考慮到難以成功引進外部戰略投資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如下議案:第一,公司仍增資1000萬元;第二,不再引進外部戰略投資人,由公司各股東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認繳新股;第三,各股東新增出資的繳納期限為20年;第四,丁已轉入公司賬戶的140萬元資金,由公司退還給丁。就此議案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簡稱:《2號股東會決議》),甲、乙、丙均同意并簽字,丁雖簽字,但就第二、第三與第四項內容,均注明反對意見。之后在甲、乙的主導下,鴻捷公司經股東大會修訂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辦理完畢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2014年底,受經濟下行形勢影響,加之新產品研發失敗,鴻捷公司經營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設備款債務1000萬元,公司賬戶中的資金已不足以償付。問題:1.《1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2.就騏黃公司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行為,鴻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張違約責任?為什么?3.丁可否主張860萬元新股的優先認購權?為什么?4.《2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其與《1號股東會決議》的關系如何?為什么?5.鴻捷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中,何時產生注冊資本增加的法律效力?為什么?6.就鴻捷公司不能清償的1000萬元設備款債務,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個股東主張補充賠償責任?為什么?【答案】二、(2010年)案情:甲省A縣大力公司與乙省B縣鐵成公司,在丙省C縣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鐵成公司出售3,000噸煤炭,交貨地點為C縣。雙方約定,因合同所生糾紛,由A縣法院或C縣法院管轄。合同履行中,為便于裝船運輸,鐵成公司電話告知大力公司交貨地點改為丁省D縣,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經海運向鐵成公司發運2,000噸煤炭,存放于鐵成公司在D縣碼頭的貨場。大力公司依約要求鐵成公司支付已發煤款遭拒,遂決定暫停發運剩余1,000噸煤炭。在與鐵成公司協商無果情況下,大力公司向D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請求解除合同。審理中,鐵成公司辯稱并未收到2,000噸煤炭,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鐵成公司員工季某(季某是鐵成公司業務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貨確認書,但該確認書是季某以長遠公司業務代表名義出具的。經查,長遠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認長遠公司為其杜撰。據此,第一審人民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經審理,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鐵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季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鐵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責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的內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訴。經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送達后第10天,大力公司負責該業務的黎某在其手機中偶然發現,自己存有與季某關于2,000噸煤炭驗收、付款及剩余煤炭發運等事宜的談話錄音,明確記錄了季某代表鐵成公司負責此項煤炭買賣的有關情況,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再審,堅持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請求。問題:1.本案哪個(些)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2.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存在什么錯誤?為什么?3.分析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4.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何錯誤?為什么?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6.法院對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審請求如何處理?為什么?【答案】三、案情: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價值30萬元的A、B、C三輛小轎車,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08年10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07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08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甲退還20萬元現金。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如果丙在執行中發現該判決確有錯誤,應該怎么辦?法院應該如何處理?5.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四、案情:黃某、段某商議共同到某高檔小區盜竊,二人進入周某家中行竊,黃某在里屋行竊,段某在外屋行竊。適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為了抗拒抓捕,對周某實施暴力,將其打成輕傷。黃某聽見外屋吵鬧,出來看見這一場景但沒有參與實施暴力。(事實一)兩人決定分頭逃離小區,黃某向東門逃,段某向西門逃,約10分鐘黃某逃出小區東門,發現東門的保安尾隨而來,黃某以為保安是來抓自己的(保安以為停在大門內的轎車是黃某的,來叫黃某開走),為了抗拒抓捕,黃某將保安打成輕傷后逃離。(事實二)黃某與段某來到約定的地點碰頭,清點所盜竊財物價值40000元,由于分贓不均,二人發生激烈爭吵,黃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將其砸傷,趁段某無力抗拒之時,黃某帶上贓物30000元慌忙逃離現場。(事實三)黃某在逃離中發現有一輛停在路邊的汽車,便將其偷開走,但由于車速過快,將行人吳某當場撞死,黃某迅速駕車逃離現場。(事實四)段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黃某共同參與的入室盜竊事實,但稱自己犯罪時不滿18周歲,還隱瞞了自己的住址。(事實五)段某還揭發了他人的“犯罪行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經死亡。(事實六)問題: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2.對事實二應如何認定,為什么?3.事實三兩人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4.事實四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5.事實五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6.對事實段某揭發他人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答案】五、2016年9月1日,賈小平、金山、宋里(擔保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一份,約定:金山向賈小平借款100萬元,借期90天,自2016年9月1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利息為月利率3%,按月結算:借款人未按要求還款付息的,債權人可向金東區人民法院起訴。同日,賈小平將100萬元款項轉賬匯人金山賬戶,金山于借款后支付賈小平第一個月的利息3萬元。隨后金山于2016年11月2日償還賈小平15萬元,宋里于2016年11月11日還款7萬元,2017年1月17日,由于多次催款未果,賈小平以金山為被告,向婺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1月21日法庭第一次開庭。2017年1月25日,賈小平、金山、宋里見面,宋里當著賈小平的面出具一份欠條,載明:借款人金山的債務由宋里承擔,經結算,截至2016年12月13日尚欠賈小平共計人民幣捌拾萬元整(¥800000)。債權人賈小平有權隨時要求本人還款付息。出具本欠條后,賈小平與金山之前的所有欠條均作廢,欠款全額以本欠條為準。賈小平表示同意。第二次開庭時間為2017年2月4日。問題:(1)如果婺城區人民法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本案應由金東區人民法院管轄,應如何處理?如果婺城區人民法院未發現,將起訴狀送達被告金山后,金山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又針對起訴狀內容進行了答辯,法院又該如何處理?(2)在第一次開庭過程中,賈小平請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利息,而金山提出反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如果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賈小平經法院審查撤訴,對于金山提出的反訴,應如何處理?(4)第二次庭審過程中,宋里要求參與到訴訟中,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答案】六、《江城晚報》記者張某在某報上發表一篇評論性文章,文中談道:“江城文壇中,有的作家剽竊別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著良心淪為有錢人的‘槍手’,文化素質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該報在江城所轄的甲、乙、丙、丁四個區發行。該市的作家陳某和李某認為該文有損全市作家的聲譽,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城晚報》報社和記者張某對其二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甲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報社地址位于乙區,故將本案移至乙區人民法院。乙區人民法院列陳某和李某為原告,列報社和張某為被告,對本案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報社和張某指出陳某與李某在起訴前分別公開舉行新聞發布會,謾罵報社和張某,已經構成名譽侵權,故反訴陳某與李某二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乙區人民法院受理該反訴,并與本訴合并審理,法院認定本訴請求不成立,反訴請求成立,判決陳某與李某向報社和張某道歉,賠償損失若干。陳某對反訴部分的判決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的本訴請求同樣成立。陳某遂就該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李某未提起上訴。問題:(1)假設本案訴訟雙方在產生糾紛后達成仲裁協議,約定將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事后陳某和張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為什么?(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上的錯誤。(3)如果陳某上訴后,在上訴期間就撤回上訴,并且法院裁定準許。則報社和張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審判決,為什么?(4)如果陳某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撤回上訴,而此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5)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審查的范圍如何?本案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本訴部分的判決如認為不當,能否糾正?(6)李某未提起上訴,對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審判決結果而單獨執行一審判決?為什么?(7)假設本案被告人在一審程序中未提出反訴,而在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則二審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8)如果在二審中陳某、報社和張某達成和解欲結束此案,法院應如何處理?(9)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制作調解書,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0)假設二審人民法院改判本訴請求與反訴請求都成立,判決本訴被告和反訴被告向對方當事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本訴與反訴部分的判決在執行中能否進行抵銷或者吞并?【答案】七、湯某(常住北京宣武區)與周某(常住青島市南區)于2013年4月3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雙方約定:周某將其持有的青島雙月電器有限公司(位于青島四方區)6.35%股權轉讓給湯某。股權合計710萬元,湯某分四期付清轉讓款,即2013年4月3日付150萬元;2013年8月2日付150萬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萬元;2014年4月2日付210萬元。此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另外雙方還約定若發生任何爭議,應當由上海仲裁委仲裁。協議簽訂后,湯某于2013年4月3日依約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權轉讓款150萬元。后湯某再未支付余下款項。因湯某逾期未支付約定的第二期股權轉讓款,周某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證方式向湯某送達了《關于解除協議的通知》,以湯某“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為由,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次日,湯某即向周某轉賬支付了第二期150萬元股權轉讓款,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履行了后續第三、四期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義務。周某以其已經解除合同為由,如數退回湯某支付的4筆股權轉讓款。湯某遂于2015年1月向青島市南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并立案。周某應訴。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青島雙月電器有限公司的變更(備案)登記中,周某所持有的6.35%股權已經變更登記至湯某名下。問題:1.湯某和周某合同約定股權分期付款是否有效?2.若2013年10月8日,周某將其股權轉讓給了李某并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湯某是否有權要求李某返還相關股權?3.若2013年11月11日,湯某意外死亡,湯某唯一繼承人為12歲的兒子,請問其子是否可以直接繼承湯某的股權?4.《關于解除協議的通知》到達湯某處時,《股權轉讓協議》是否解除?5.當周某退回湯某的轉讓款后,湯某若希望繼續履行合同,應當如何操作?6.若2013年12月,雙月公司仍未變更股東名冊,湯某與周某協商未果后希望通過訴訟解決,應當以誰為被告?向何法院提起?7.青島市南區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做法是否正確?8.若湯某和李某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應當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9.若湯某和李某的仲裁協議約定為“若出現爭議,應當由上海仲裁委或協議簽訂地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的效力如何?【答案】八、(2010年)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甲礙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問題: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后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為什么?【答案】九、(2008年)材料:據新華社4月13日電: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出發,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在認真總結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借鑒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標志著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律、中國共產黨執政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其基本內涵可以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五個方面。《法制日報》2008年2月1日報道:2007年歲末,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時指出,要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這“三個至上”所蘊含的精神,不僅體現了執政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基本理念,也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深刻內涵,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三者之間的有機統一。問題:請根據以上材料,從法與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簡答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認識。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材料一:2013年1月8日,甲與乙訂婚。2013年2月1日,甲父出資20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以作為甲與乙結婚的新房,該房屋登記在甲父名下。2013年4月8日,甲與乙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當日,甲父贈送給甲、乙一輛汽車作為新婚禮物。2013年4月9日,甲與乙住進了登記在甲父名下的房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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