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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基建管理程序,規范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新建、續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參照執行。第三條(設計變更定義)本辦法所指設計變更是自水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所進行的修改和優化等活動。第四條(變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符合項目建設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第五條(管理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項目法人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實施管理。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控制重大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正確處理好優化設計與重大設計變更的關系,積極開展優化設計,提高勘測設計水平和質量。第六條(變更實施)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不含水庫淹沒及建設征地變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初步設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原則上不得再次變更。水庫淹沒及建設征地變更由移民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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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變更劃分

(完整)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設計變更劃分

第二章

第七條(設計變更的分類與定義)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在工程的開發任務、工程規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結構型式、重要機電金結設備、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等方面,對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資、效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其他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說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類型多、周期長、參建單位多的特點,為便于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的分級管理,本條規定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按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兩類進行劃分。第八條(重大設計變更界定標準)以下設計條件或內容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一)水文引起工程規模改變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資料及其設計成果的變化。【說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資料是工程設計的最基礎資料之一,其變化一般會引起其設計成果的改變,進而可能會影響工程規模的變化。當水文、泥沙等設計成果引起水庫庫容、防洪保護對象、治澇面積、灌溉面積、供水對象、裝機容量等變化時,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二)地質1、工程場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動參數的改變;【說明】工程場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動參數是工程安全設防的重要參數,其變化不僅對工程安全影響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設防標準的變化對工程投資影響也較大。本條規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動參數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2、影響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設計方案改變的工程地質條件的變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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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地質條件是工程設計的重要依據之一。本條考慮地質條件的隱蔽性,(完整)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如果地質條件的變化影響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從而改變了地基加固處理方案、防滲處理方案,或對建筑物設計方案進行調整或修改,這些地質條件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3、引起主要建筑物設計方案改變或工期延長的天然建筑材料質量、儲量及主要料場場地的變化。【說明】天然建筑材料質量、儲量對工程工期和投資影響較大。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場址、質量、儲量、運距與設計預期條件存在較大的差異,必須根據實際地質情況進行調整、修改設計。本條規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場變化引起建筑物設計方案改變或工期延長,這些建材料場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建筑物設計方案改變主要是指建筑物布置及形式、防滲處理方案變化等;工期延長是指工期的改變影響到工程正常效益的發揮。當料場條件變化對工程影響較小時,應視為一般設計變更。如砌石護坡改為混凝土預制塊護坡型式的變化等。(三)工程任務、規模、建筑物等級及設計標準1、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及主次順序的調整;【說明】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及主次順序的調整會導致工程的開發目標變化,本條規定如果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及主次順序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2、水庫庫容、特征水位的變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圍、供水量、輸水流量、關鍵節點控制水位的變化;電站或泵站裝機容量的變化;灌溉或治澇范圍與面積的變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圍、水位等的變化;【說明】水庫庫容等工程特征值,是反映工程開發目標、工程規模、工程效益指標的重要參數.本條規定如果這些特征值發生改變,可能會給地方社會環境、經濟等方面帶來較大的影響,從而產生工程等別或建筑物級別的變化,這些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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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等別或建筑物級別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特征水位、裝機規模、引水規(完整)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模的變化,灌溉或治澇范圍與面積、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圍的較大變化,也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3、工程等別、建筑物級別、抗震設計烈度、洪水標準、泄洪排沙規模、治澇標準的變化。【說明】工程等別、建筑物級別、抗震設計烈度、洪水標準、泄洪排沙規模、治澇標準都是工程設計的重要標準。本條規定,這些設計標準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四)總體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總體布局、主要建設內容、主要建筑物場址、壩線、骨干渠(管)線、堤線的變化;【說明】總體布局、主要建設內容、主要建筑物場址、壩線等是重大設計方案的內容,本條規定其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骨干渠(管)線、堤線的變化對工程投資、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標準以及相關的征地移民等影響較小時,應視為一般設計變更.當附屬建設內容變化對工程投資、工期、安全等不產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如場內道路、臨時建筑物等建設內容的增減。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變化;【說明】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本條規定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發生了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及泵站等。堤防上規模較小的涵閘等穿堤建筑物的結構型式變化,對工程投資、堤防安全等影響較小時,應視為一般設計變更。-4-

、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方案、消能防沖方案的變化;(完整)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方案、消能防沖方案的變化;(完整)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說明】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方案變化是指基礎處理型式發生改變,如換填改為樁基等;消能防沖方案變化主要指消能防沖型式的改變,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變。本條規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方案、消能防沖方案等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對于樁基的數量、樁徑、樁長,防滲墻、帷幕灌漿、固結灌漿的深度、范圍等基礎處理的變化,對工程安全、工程投資不產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4、邊坡處理、地下洞室支護方案的變化;【說明】邊坡處理、地下洞室支護的設計方案,直接關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條規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邊坡處理、地下洞室支護型式或布置方案等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邊坡處理措施一般分為邊坡治理措施和邊坡加固措施兩大類.邊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邊坡減載、排水、防滲、坡面防護等;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錨桿、錨索、支擋結構、抗滑洞塞等。地下洞室的支護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撐、襯砌、錨噴、灌漿等.在邊坡處理或地下洞室支護的設計方案或措施項目不變情況下,邊坡治理參數、支護參數、支護范圍等發生變化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5、除險加固工程主要技術方案的變化.【說明】除險加固工程主要技術方案,直接關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條規定如果加固或改建項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礎處理方案、機電設備及金屬結構更新改造方案等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除險加固工程主要技術方案變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項目改變,泄洪排沙規模調整,大壩、水閘、船閘、電(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變化,防滲處理方案較大調整,基礎處理方案改變,護坡形式改變,以及機電設備和金屬結構更新改造方案變化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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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電及金屬結構(完整)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1、電廠或泵站主要水力機械設備型式和數量的變化;【說明】電廠或泵站主要水力機械設備型式和數量是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本條規定如果電廠或泵站主要水力機械設備等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當電廠或泵站投資占整個工程投資比重較小,且其水力機械設備型式和數量的變化不致對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發揮產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2、接入電力系統方式、電氣主接線和輸配電方式及設備型式的變化;【說明】水利樞紐、電(泵)站等接入電力系統方式、電氣主接線和輸配電方式及設備型式是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如果其發生變化,會對工程的安全等產生較大影響,本條規定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當灌溉排澇、河道綜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項目內的接入電力系統方式、電氣主接線和輸配電方式及設備型式對整個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響較小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3、主要金屬結構設備及布置方案的變化.【說明】主要金屬結構設備及布置方案是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本條規定如果主要金屬結構設備及布置方案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當閘門、啟閉設備、壓力鋼管等金屬結構設備投資占整個工程投資比重較小,且其位置、型式、數量及主要設計參數的變化不致對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發揮產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六)工程投資投資變化后不超過總概算情況下,工程總投資小于2億元的項目,投資變化超過工程部分投資10%的設計變更,或工程總投資大于2億元(含2億元)的項目,投資變化超過工程部分投資8%的設計變更。【說明】本條規定不包括國家政策及物價水平發生較大變化等因素帶來的投資變化.-6-

(完整)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設計變更文件編制

工程部分投資為建筑工程投資、機電設備及安裝費用、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費(完整)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設計變更文件編制用、臨時工程費用之和。投資變化后超過總概算時,設計變更按照概算調整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章

第九條(設計變更的提出)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根據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項目法人等單位可以提出變更設計建議。項目法人應當對變更設計建議及理由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變更設計建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第十條(設計單位要求)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應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一條(設計責任劃分)對項目法人、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提出的變更設計建議,設計單位經分析論證不同意采納變更設計建議的,項目法人有權作出變更設計的決策,并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文件編制要求)設計變更文件編制的設計深度應當滿足初步設計階段的有關規程、規范要求,有條件的可按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進行編制。重大設計變更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一)工程概況;設計變更發生的緣由;設計變更的依據;設計變更的項目和內容;設計變更方案及技術經濟比較;設計變更對工程規模、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工程投資和效益等方面的影響分析;與設計變更相關的基礎及試驗資料。(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算文件.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的編制內容,項目法人可參照以上內容研究確定。-7-

設計變更的審批與實施設計變更的監督與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水利設計變更的審批與實施設計變更的監督與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水利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責令改正:

第四章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工程設計變更審批采用分級管理制度。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按原報審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設計變更文件,原則上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也可由項目法人負責審批,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設計變更文件批準后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審批時間)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自收到重大設計變更審批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部門在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審批時,應組織原審查單位對設計變更報告進行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審查單位進行審查所需時間不包含在重大設計變更審批期限(即30日)內。第十五條(特殊情況)特殊情況重大設計變更的處理:(一)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組織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通報項目主管部門,并按照本辦法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二)若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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