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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自我檢測A卷附答案

大題(共10題)一、甲系某大學三年級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國際知名連鎖店乙超市購物,付款結賬后取回自帶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門時,被超市保安阻攔。保安懷疑甲攜帶了未結賬的商品,欲將甲帶到超市值班經理辦公室處理。甲予以否認,爭執過程中引來眾多顧客圍觀。后在經理辦公室,甲應值班經理要求出示了所買商品及結賬單據。值班經理將甲自帶的手袋打開檢查,并叫來女工作人員對甲進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査出未結賬的商品,遂將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傳開,甲成了備受關注的“新聞人物”,對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了失眠、頭暈等癥狀,無法繼續學業,醫生建議其做心理治療。甲認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乙超市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本案雙方的主要事實爭議是:乙超市在對甲進行全身搜查時,是否強令甲脫去了內衣。對此,雙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證據。雙方的主要法律爭議是:超市在每年失竊數額巨大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對顧客進行搜查。乙超市認為自己在超市內已張貼告示,保留對顧客進行搜查的權利。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乙超市不能提出沒有強令甲脫去內衣進行搜查的證據,故對脫衣搜查的事實予以認定;認為乙超市的搜查行為侵犯了甲的人格權,且侵權情節惡劣,后果較為嚴重,同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1萬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乙超市強令甲脫內衣進行搜查的事實證據不足外,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維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賠償甲精神損害1萬元。甲對二審判決不服,以賠償太少為由,申請再審,請求將賠償數額改為11萬元。問題:本案發生后社會反響頗大,引發了不少議論,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安保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請你任選一個角度簡要論述。答題要求:1.用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二、甲(18周歲)、乙(17周歲)、丙(15周歲)三人與李某一起打麻將,由于在李某身后安裝了針孔攝像頭,共贏取李某5萬元。但李某僅帶有現金3萬元,在支付3萬元后,寫下了2萬元的欠條。李某在起身離開時發現乙身上的攝像設備,要求甲、乙、丙歸還欠條,乙見事情敗露,奪門而逃,甲、丙使用暴力將李某打成重傷后離開。甲、丙拿著李某的欠條,將2萬元改成20萬元,并找到丁(17周歲),告訴丁“李某欠自己20萬元,要回錢后給丁手機一部”,于是丁聽從甲、丙安排,將李某的女兒翠花(16周歲,丁以前的同學)約出來后與甲、丙一起將其關押,并打電話要求李某償還欠款20萬元。甲、丙發現翠花很漂亮,準備強奸翠花,正要實施奸淫行為時被丁發現,丁苦苦哀求甲、丙“翠花是我心上人,不要強奸,你倆實在控制不止,猥褻即可”,甲、丙遂對翠花實施了猥褻、侮辱行為。翠花對丁終日破口大罵,丁遂向甲、丙提出“不如將翠花殺害”的建議,甲、丙與丁遂將翠花捆綁后扔進湖里。甲、丙、丁繼續向李某索要錢財。甲隨后找到乙,并告知其綁架翠花向李某索要錢財的事實,要求乙將其信用卡給甲,以便李某將錢打入卡中。李某將5萬元轉入甲指定的賬戶,但由于女兒突然回家而隨即報案。事后證明,丁在發現真相后提議殺翠花是為了讓翠花逃跑,并在將翠花推進湖里之前將其身上的繩索割斷,翠花因此而逃命。問題:請分別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并闡釋理由。【答案】三、(2011年)材料:2007年以來,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造成了深刻影響,面對法院執行中被執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執行和解難度增大等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法院在《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在金融危機沖擊下,為企業和市場提供司法服務,積極應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三保’方針的貫徹落實提供司法保障,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例一:2007年8月,同升市法院判決張某償還同升市外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稱“外貿公司”)2億元人民幣。近1年時間,張某未按時履行義務,且下落不明。外貿公司遂向同升市法院申請執行。同升市法院執行法官李某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張某除一些變現難度大旦價值不高的財產外,尚持有上市股票ZX科技3,000萬股,遂進行了查封。當時股票的市值每股僅3元多,如拋售可得9,000余萬元。李法官綜合分析市場大勢,認為ZX科技不僅近期會有送股,而且還有上漲可能,主張股票升值后擇機出售。李法官的這一想法得到了同升市法院及其上級法院的一致支持,也取得了外貿公司的同意。此后1年多時間,ZX科技先后2次送股,被查封的股票數量達到了4.000多萬股,股值上漲到7元多。李法官請示法院領導后,速與證券公司營業部交涉以當時市場價格強制賣出股票,所得錢款足以支付被執行人張某所欠本金及利息。例二:2007年6月,中都市法院陸續受理了湘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湘妃公司”)等單位申請執行太平洋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稱“太平洋公司”)10余起欠款糾紛案,標的約2,000萬元。執行法官張某查明,太平洋公司主業是水族館,因經營不善已歇業,除剩有4年期的水族館經營使用權外,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張法官經過對水族館項目前景謹慎評估后,經請示法院領導,決定在經營使用權上想辦法,敦促被執行人尋找新的投資合作人,盤活資產。張法官主動找到最大債權人湘妃公司,經細致工作,使其接受水族館資產及其經營使用權,以抵償該公司的1,500余萬元債權。同時,湘妃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項給法院,由法院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經張法官努力,還為太平洋公司找到一家私營企業注人資金,使太平洋公司重新煥發了生機。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執行中還采取了“債權入股”或“債轉股”等靈活執行措施,社會上形象地將此表述為“放水養魚讓魚活”。但對于執行法官涉人股市、推動企業運作等做法,網上時有質疑,法院內部也不無疑慮。問題:1.從正確把握案件執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效統一的角度,評價法院(法官)在案件執行中的上述做法。2.結合法理學和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原則,對案件執行中的上述做法進行分析。答題要求:1.運用法理學及部門法知識作答;2.觀點明確,邏輯嚴謹,說理充分,層次清晰,文字通暢;3.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4.請按提問順序分別作答,總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四、(2008年)案情:徐某系某市國有黃河商貿公司的經理,顧某系該公司的副經理。2005年,黃河商貿公司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將國有公司改制為管理層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顧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職工分別占40%、30%,30%股份。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某資產評估所對黃河商貿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所指派周某具體參與評估。在評估時,徐某與顧某明知在公司的應付款賬戶中有100萬元系上一年度為少交利潤而虛設的,經徐某與顧某以及公司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商量,決定予以隱瞞,轉人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給個人。當周某發現了該100萬元應付款的問題時,公司領導班子決定以辛苦費的名義,從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萬元送給周某。周某收下該款后,出具了隱瞞該100萬元虛假的應付款的評估報告。隨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研究批準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徐某等人因被舉報而案發。問題:1.徐某與顧某構成貪污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為什么?2.徐某與顧某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為什么?3.徐某與顧某的犯罪屬于既遂還是未遂?為什么?4.給周某送的1萬元是單位行賄還是個人行賄?為什么?5.周某的行為是否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實行數罪并罰?為什么?6.周某是否構成徐某與顧某的共犯?為什么?【答案】五、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華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宋文軍系大華公司員工,出資2萬元成為大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大華公司章程第3章“注冊資本和股份”第14條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后,經董事會批準后可在公司內部贈予、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第13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66條規定“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認可,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該公司章程經大華公司全體股東簽名通過。2006年6月3日.宋文軍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萬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經大華公司法定代表人趙來鎖同意,宋文軍領到退出股金款2萬元整。2007年1月8日.大華公司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大會應到股東107人,實到股東104人,代表股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3%,會議審議通過了宋文軍、王培青、杭春國三位股東退股的申請并決議“其股金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得參與紅利分配”。后宋文軍以大華公司的回購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請求依法確認其具有大華公司的股東資格。問題:?1.該章程對大華公司及宋文軍是否產生約束力??2.有限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作出某些限制性規定是否合法??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規定是否合法??4.大華公司章程第14條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是否合法??5.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條件??6.《公司法》第74條能否適用本案??7.大華公司基于宋文軍的退股申請,程序是否不當??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構成抽逃出資的主體??9.試總結本案的裁判要點。【答案】六、案情:高某涉嫌強奸張某被立案偵查,后高某被A區公安機關報請批準逮捕,在關押的過程中,高某的妻子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生審查,檢察院受理了其妻子的申請。后案件被公訴至A區人民法院,在庭前審查的過程中,A區人民法院發現此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后請求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決定不開庭審理,高某的妻子非常關心案情申請參加庭審,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了她的請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高某之前還涉嫌盜竊他人財物的犯罪,法院決定對遺漏的盜竊罪作補充起訴。問題:1.高某的妻子可否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2.高某妻子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應該向那個檢察院的那個部門提出?如果找錯部門怎么辦,找錯檢察院應該怎么辦?此案檢察院在作羈押必要性審查時,可否邀請與案件無關的人大代表介入?3.A區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其應如何處理?4.中級人民法院準許妻子的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5.中級人民法院對于盜竊罪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七、(2010年)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甲礙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問題: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后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為什么?【答案】八、甲公司為了解決資金不足,以與虛構的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的方法,向銀行申請獲得貸款600萬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銀行發現真相而收回貸款,于是通過某非國有公司乙公司的賬戶將這筆款項換成外匯轉移至英國。乙公司明知該資金為甲公司詐騙犯罪所得,但提出,若甲公司支付20%的手續費即可為其辦理。甲公司領導協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續費”120萬元后,將該資金折換成400萬美元以預付款名義匯往甲公司在英國的賬戶。幾個月后,因甲公司無法償還貸款而導致東窗事發。經査明,乙公司為劉某設立的公司,其主要業務就是協助一些公司將資金轉換為外匯匯往國外,該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這些“手續費”。劉某被抓獲后,承認自己的全部罪行,偵查人員還發現,如下事實:一、、劉某曾因其情婦蘇某想要脫離他而將蘇某用藥迷昏賣至越南;二、劉某為自己的汽車投保意外險,后自己縱火將該車燒毀,并買通保險公司的事故鑒定人吳某,由吳某出具了虛假的證明文件,使劉某騙得保險費30萬元;三、劉某曾經在路上拾得一張寫著密碼的銀行信用卡,后以該卡在商場消費近萬元。問題:1.甲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2.乙公司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3.劉某將蘇某販賣到越南的行為如何定性?4.吳某的行為如何認定?依據是什么?5.劉某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如何認定?【答案】九、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與藍某共謀搶劫,藍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趙某的行蹤后,二人決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點攔路搶劫趙某的財物,當晚19點55分,洪某到達了現場,但沒有發現藍某。趙某出現后,洪某決定獨自搶劫趙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準備的兇器,擊打趙某的后腦部,導致趙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藍某此時到達了現場,與洪某一并從趙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價值2萬余元的財物。隨后藍某先離開了現場,洪某以為趙某已經死亡,便將趙某扔到附近的水庫,導致趙某溺死(經鑒定趙某在死亡前頭部受重傷),公安機關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險公司做保險代理。2016年9月,洪某被保險公司辭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沒有經濟來源,洪某打算從事個體經營。洪某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從A銀行貸款30萬元用于經營活動,但由于經營不善而虧損。為了歸還貸款,洪某想通過租車用于質押騙取他人借款。洪某從B汽車租賃公司員工錢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車都裝有GPS系統,如果租車人沒有按時歸還,B公司就會根據GPS定位強行將汽車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騙了B公司,租期屆滿時B公司也會將汽車收回,因而不會有財產損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實身份與B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從B公司租了一輛奧迪車,約定租車一周,并在租車時交付了租金。租到車后,洪某偽造了車輛行駛證與購車發票,找到C小貸公司借款50萬元,小貸公司老板孫某信以為真,將奧迪車留在公司(但沒有辦理質押手續),借給洪某50萬元。洪某歸還了A銀行的30萬元貸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發現洪某沒有歸還車輛,便通過GPS定位找到車輛,并將車輛開回。孫某發現自己上當后報警。公安機關以洪某犯詐騙罪為由在網上通緝洪某。洪某看到通緝后,得知公安機關并沒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實,便找到甲市環保局副局長白某,請白某向公安局領導說情,并給白某5萬元現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長李某說情時,李某假裝答應大事化小,同時從白某處打聽到洪某的藏身之處。隨后,李某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對C小貸公司的詐騙事實,但否認自己對B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也沒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實,但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實,并且檢舉了黃某與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實。洪某主動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實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潛入某機關辦公室,發現辦公桌內有一個裝有現金的信封,便將信封和現金一起盜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現金(共8000元)時,意外發現信封里還有一張背面寫著密碼的銀行卡。于是,洪某就對其妻青某說:“我撿了一張銀行卡,你到商場給自己買點衣服去吧!”青某沒有去商場購買衣服,而是用銀行卡從自動取款機里取出了4萬元現金,但沒有將此真相告訴洪某。洪某檢舉的犯罪事實,是其與程某喝酒時由酒后的程某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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