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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6章裝卸搬運法律法規6.1裝卸搬運法律關系概述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6.4公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返回6.1裝卸搬運法律關系概述6.1.1物流中的裝卸搬運作業及其地位1.裝卸、搬運的內涵與外延裝卸,是指物品在指定地點以人力或機械設備裝入或卸下的活動,它側重于改變“物”的存放、支承等空間狀態。而搬運是指在同一地域小范圍內對物品進行的水平移動,它側重于改變“物”的空間距離。在物流過程中,裝卸與搬運往往相伴而生,人們因此而將它們看作一個整體,稱為“貨物裝卸”。①貨物裝卸與運輸、倉儲活動緊密相關,根據其與兩者的聯系程度可以分為與輸送設備對應的“裝進、卸下裝卸”和與保管設施對應的“入庫、出庫裝卸”兩大類。下一頁返回6.1裝卸搬運法律關系概述兩類裝卸分別伴隨著貨物的“堆碼、拆垛”、“分揀、配貨”、“搬送、移送”三類基本裝卸作業。2.裝卸在物流中的地位1)裝卸是聯結多項物流活動的中間環節2)裝卸是影響物流成本和效率的重要活動6.1.2物流搬運裝卸作業中法律關系的構成貨物的裝卸作業可能在運輸、倉儲或其他物流環節由相關當事人作出約定,比如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中就明確有裝卸搬運義務的分配;也可能在一個綜合性的服務合同中作出約定,如港口作業合同就屬于這一種,它包括對水路貨物的裝卸、駁運、儲存、裝拆集裝箱等一系列內容;還可能由單獨簽訂的貨物裝卸作業合同來完成。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1裝卸搬運法律關系概述無論是哪一種合同,基本的構成都是一樣的:1.合同的主體貨物裝卸作業合同的一方主體在法律上有一個統一的稱謂———港站經營人,其主要指港口碼頭、內陸車站、機場貨運中心的經營者以及經營倉儲、裝卸、轉運工作的其他人,比如裝卸公司。進入物流時代后,從事裝卸搬運作業的主體又有了新的擴張,一些船舶經營人及其代理商、運輸承運人和倉儲公司在經營主業之外還兼營裝卸業務。它們是否為港站經營人的范疇,我國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說明。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的規定,如果上述主體是以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接管貨物者則不屬于公約所指的運輸港站經營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1裝卸搬運法律關系概述貨物裝卸作業合同的另一方是向港站提出服務要求的人,即托運人、貨主或承運人等。2.合同的標的貨物裝卸作業合同的標的是一種服務行為,這與運輸合同標的的性質相同。服務行為與具體貨物之間存在一定聯系,具體貨物是服務行為的直接作用對象,服務行為的質量將影響到貨物的客觀狀態,因此行為的方式必須結合貨物的特點進行,不同的貨物需要不同的服務標準,法律很難作出統一的規定,這就需要當事人自己事先約定,否則出現糾紛時,不容易認定雙方的責任。在裝卸作業合同,特別是復雜的裝卸作業中也同樣存在類似的隱患。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1裝卸搬運法律關系概述3.合同的內容貨物裝卸作業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作業委托人、港站經營人和貨物接收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作業項目、貨物的基本情況,包括貨物名稱、件數、重量、體積,作業費用及其結算方式,貨物交接的地點和時間,包裝方式,識別標志,裝卸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4.合同的形式貨物裝卸作業合同在形式上無特殊要求,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為口頭合同也可以為書面合同,實踐中基本都采用書面合同,電子資料和電子郵件等也視為書面形式。上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6.2.1港口裝卸搬運法律法規概述從整體上說,有關裝卸作業的法律法規,并不算多。在港口經營方面,我國雖然于2003年6月28日通過了《港口法》,但該法主要在于確立我國港口經營人的法律地位和一些基本活動準則,幾乎沒有涉及裝卸作業的規定。目前,調整港口作業的國內規范主要有交通部2000年7月17日發布,于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港口貨物作業規則》。該規則共5章54個條款,主要適用于在我國港口為水路運輸貨物提供的有關作業。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港口不涉及水運的作業,如貨物是由鐵路專線或者汽車等其他運輸工具運進港口時,其裝卸活動雖然發生在港口,卻受制于鐵路和公路方面的相關法規調整;另外,這里的水路運輸既包括國內水路運輸也包括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再有就是該規則中所指的港口作業是以裝卸為主,并涉及貨物的儲存、拆裝集裝箱、分揀貨物、更換包裝、捆綁和加固等多項服務。有關集裝箱的裝卸作業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7月11日聯合發布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其內容涉及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的一般要求以及集裝箱在船舶裝卸、調運、貨場堆碼、拖運和拆裝箱作業的安全要求,為強制性標準,是集裝箱裝卸方面的最新規范。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集裝箱專用碼頭的裝卸作業,非專用碼頭和集裝箱中轉站均可適用。有關港站作業服務的國際公約主要是《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該公約于1991年4月19日在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召開的專門會議上討論通過。公約總共25條,涉及公約的適用、港站經營人的責任及其限額、索賠與訴訟時效等內容。6.2.2一般貨物的港口作業合同根據《港口貨物作業規則》第三條的規定,所謂港口作業合同(以下簡稱作業合同),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對水路運輸貨物進行裝卸、駁運、儲存、裝拆集裝箱等作業,作業委托人支付作業費用的合同。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1.作業合同的訂立港口作業合同的實質是委托合同,由雙方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簽訂口頭或書面合同,但實務中多為書面合同。合同中的港口經營人稱為作業受托方(人),另一主體稱為作業委托方(人)。2.作業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1)作業委托人(1)交付貨物作業所需的單證。這些單證的辦理涉及港口、海關、檢驗、檢疫、公安等部門。因辦理不及時、不完備或者不正確,造成港口經營人損失的,作業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2)交付與合同約定相符的貨物。作業委托人向港口經營人交付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體積、包裝方式、識別標志,應當與作業合同的約定相符。笨重、長大貨物委托人應當聲明貨物的總件數、重量和體積以及每件貨物的重量、長度和體積。作業委托人未按照規定交付貨物、進行聲明的,需要向港口經營人按照實際重量或體積支付費用以及承擔衡量費,造成港口經營人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按要求對作業貨物進行包裝。貨物運輸需要包裝的,由委托人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包裝;沒有國家標準的,在保證作業安全和貨物質量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危險品應當按相關規定妥善包裝,向作業人出具必要的書面提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4)承擔因貨物自身引起的相關費用。因貨物的性質或者攜帶蟲害等情況,需要對庫場或者貨物進行檢疫、洗刷、熏蒸、消毒的,應當由作業委托人或者貨物接收人負責,并承擔有關費用。(5)按時接收或交付作業貨物。作業委托人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交付或者接收貨物。如果約定由第三方交付貨物或者第三方收取貨物的,委托人對第三方行為造成受托人的損失負責。(6)變更收貨人。作業委托人在港口經營人將貨物交付貨物接收人之前,可以要求港口經營人將貨物交給其他貨物接收人,但應當賠償港口經營人因此受到的損失。(7)除另有約定外,作業委托人應當預付作業費用。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2)港口經營人(1)港口經營人的義務。①做好作業前的準備工作。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作業合同的約定,根據作業貨物的性質和狀態,配備適合的機械、設備、工具、庫場,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②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完成貨物作業。港口經營人未能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完成貨物作業造成作業委托人損失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③以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方式交接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以約定的方式交付符合要求的貨物。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沒有約定的,適用《港口作業規則》中的規定:一是核對貨物的重量。除另有約定外,散裝貨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貨物按件數交接。散裝貨物按重量交接的,貨物在港口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的,重量以該計量確認的數字為準;未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的,除對計量手段另有約定外,有關單證中載明的貨物重量對港口經營人不構成其交接貨物重量的證據。二是簽發收據,編制交接記錄。港口經營人對于接收的貨物應當簽發收據,除非屬單元滾裝貨物作業以及貨物在運輸方式之間立即轉移的。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④妥善保管和照料作業貨物。作業受托人應對其作業過程中的貨物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發現貨物表現狀況有變質、滋生病蟲害或者其他損壞,應當及時通知作業委托人或者貨物接收人。⑤承擔作業過程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延交付的責任。但港口經營人證明貨物的損壞、滅失或者遲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屬性和潛在缺陷;貨物的自然減量和合理損耗;包裝不符合要求;包裝完好但貨物與港口經營人簽發的收據記載內容不符;作業委托人申報的貨物重量不準確;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流質、易腐貨物;作業委托人、貨物接收人的其他過錯。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2)港口經營人的權利。①拒絕對不符合包裝要求的貨物作業。②處置對自身安全帶來影響的危險物。③對作業貨物轉棧儲存或者提存。④對貨物的留置權。6.2.3集裝箱貨物的裝卸合同1.集裝箱的港口作業合同1)作業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1)港口集裝箱作業應填制“港口集裝箱作業委托單”。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2)作業委托人委托作業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規格應與委托作業單記載相符。委托作業的集裝箱貨物必須符合集裝箱裝卸運輸的要求,其標志應當明顯清楚。2)港口經營人的義務與責任(1)港口經營人應使裝卸機械及工具、集裝箱場站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確保集裝箱裝卸、運輸和堆存的安全。(2)港口經營人在裝卸運輸過程中應做到:①穩起穩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關、碰撞;②起吊集裝箱要使用吊具,使用吊鉤起吊時,必須四角同時起吊,起吊后,每條吊索與箱頂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③隨時關好箱門。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3)集裝箱堆場應具備下列條件:①地面平整,堅硬,能承受重箱的壓力;②有良好的排水條件;③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夠的照明設施和通道;④應備有裝卸集裝箱的機械、設備。(4)集裝箱作業的交接。集裝箱交接時,應填寫“集裝箱交接單”。重箱交接時,雙方需檢查箱體、封志狀況并核對箱號無誤后交接;空箱交接時,需檢查箱體并核對箱號無誤后交接。交接時應當作出記錄并共同簽字確認。發現箱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填寫“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①集裝箱角配件損壞;②箱體變形嚴重,影響正常運輸的;③箱壁破損,焊縫有裂紋,梁柱斷裂,密封墊件破壞;④箱門、門鎖損壞,無法開關;⑤集裝箱箱號標志模糊不清。對上述情況未妥善處理前,不應裝船發運。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5)港口經營人的責任。港口經營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為裝貨港(卸貨港)接收(卸下)集裝箱貨物時起至裝上船(交付貨物)時止,集裝箱貨物處于港口經營人掌管之下的期間。港口經營人如發現集裝箱貨物有礙裝卸運輸作業安全時,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負責賠償。在港口裝卸運輸過程中,因港口經營人操作不當造成箱體損壞、封志破壞、箱內貨物損壞、短缺,港口經營人應負賠償責任。2.裝、拆箱合同裝、拆箱合同是指裝、拆箱人受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的委托,負責將集裝箱貨物裝入箱內或從箱內搬出堆碼并收取費用的合同。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裝、拆箱合同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合同形式,并由委托方注明裝、拆箱作業注意事項。委托裝、拆箱作業的貨物品名、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標志、規格必須與“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的內容相符。裝、拆箱人對于集裝箱貨物應當承擔如下責任:1)確保集裝箱適合裝運貨物裝箱人裝箱前,應按規定認真檢查箱體,不得使用不適合裝運貨物的集裝箱。2)填寫有關單據對于有兩個以上收貨人或兩種以上貨物需要拼裝一箱時,裝箱人應填寫“集裝箱貨物裝箱單”。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3)裝箱的作業要求裝箱人在裝箱時要做到:①貨物堆碼必須整齊、牢固,防止貨物移動及開門時倒塌。②性質互抵、互感的貨物不得混裝于同一箱內。③要合理積載,大件不壓小件,木箱不壓紙箱,重貨不壓輕貨,箭頭朝上,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④集裝箱受載不得超過其額定的重量。4)拆箱人的特殊義務整箱交付的集裝箱貨物需在卸貨港拆箱的,必須有收貨人參加。集裝箱拆空后,由拆箱人負責清掃干凈,并關好箱門。5)裝、拆箱人的賠償責任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6.2.4港口與船方之間的貨物交接關系1.船方的配積載義務適當的配積載不僅可以更好地保持運輸貨物的良好狀況,而且與船舶自身的航行安全密切相關。在運輸關系中,船舶的配積載是船方的一項法定義務。因此《港口貨物作業規則》要求船方應當向港口經營人提供配、積載圖(表),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配、積載圖(表)進行作業。船方可以在現場對配積載提出具體要求。當作業貨物因配積載原因產生貨損時,船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船方提供船舶預確報的義務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船方應當向港口經營人預報和確報船舶到港日期,提供船舶規范以及貨物裝、卸載的有關資料,使船舶處于適合裝、卸載作業的狀態,辦妥有關手續。3.貨物的交接國際運輸以件交接貨物、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同品種、同規格、同定量包裝的件裝貨物,船方與港口經營人應當商定每關貨物的數量和關型,約定計數方法,逐關進行交接,成組運輸貨物比照執行。4.貨物交接雙方和交接地點對于海上運輸的承運人(船方)應當通過理貨機構與港口經營人在船邊交接;如果是經水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水路承運人在船邊交接。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5.編制交接清單船方與港口經營人交接水路運輸貨物應當編制貨物交接清單。6.交接時的貨損責任《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規定,承運人、港口裝卸企業對集裝箱、集裝箱貨物的損壞或者短缺的責任,原則上交接前由交方承擔,交接后由接方承擔。但裝箱人對造成人員傷亡,運輸工具、其他貨物、集裝箱損失有過失的,由裝箱人負責。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內和國際集裝箱貨物運輸中的相關權利人對船方或裝卸方交接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害賠償責任的時效是180天,從收到貨運記錄或者交付集裝箱之日起計算。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6.2.5國際公約中港站經營人的賠償責任1.公約的適用根據《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第二條規定,當提供與國際貨物運輸有關服務的港站經營人的營業地處于締約國內,或者依照國際私法規則與運輸有關的服務受到一締約國法律的制約,則適用于該公約。為了正確地理解該條的含義,需要依公約的規定對幾個名詞進行解釋:(1)貨物。指組裝于集裝箱、托盤或其他載貨器具中的物品及這些載貨器具本身,但由經營人提供的載貨器具不屬于公約中的貨物范圍。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2)國際運輸。經營人接管貨物時該貨物的發運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國家的任何運輸。(3)與運輸有關的服務。包括堆存、倉儲、裝載、卸載、積載、平艙、隔墊和綁扎等服務項目。(4)港站經營人。指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區域內或在其有權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區域內,負責接管國際運輸的貨物,以便對這些貨物從事或安排從事與運輸有關的服務的人。但是按照法律規定以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身份接管貨物的人不能視為公約所指的港站經營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鑒于上述解釋,我們看出公約適用的兩種情形:其一,營業地在締約國的港站經營人,從事與國際貨物運輸有關的服務時應受到公約的調整;其二,與運輸有關的服務行為受到締約國國內法調整時,公約優先于國內法適用于行為人。2.港站經營人的責任基礎責任基礎,有時也被稱為歸責原則或責任依據,它是判斷港站經營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一個總標準。按照公約的規定,港站經營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或遲延交付承擔責任的基礎是推定過失責任,即港站經營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或經營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貨物的毀損、滅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認定貨物滅失除了事實滅失以外,在明確約定的交貨日期屆滿后的連續30天內或無約定時間時,在有提貨權的人要求交貨后連續30天內,未能向權利人交付貨物的,也可以視為貨物滅失。3.港站經營人的責任期限經營人從其接管貨物之時起,至其向有權提貨的人交付貨物或將貨物交由該人處理之時止,應對貨物負責。4.賠償責任的限制(1)港站經營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而引起的損失所負賠償責任,以滅失或損壞貨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過8.33計算單位的數額為限。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但是若貨物系海運或內陸水運①后立即交給經營人,或者貨物系由經營人交付或待交付給此類運輸,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以貨物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75計算單位為限。如部分貨物的滅失或損壞影響到另一部分貨物的價值,則在確定賠償責任限額時,應計及遭受滅失或損壞的貨物和其價值受到影響的貨物加在一起的總重量。(2)港站經營人對交貨遲延應負的賠償責任,以相當于經營人就所遲交貨物所收費用兩倍半數額為限,但這一數額不得超過對包含該貨物在內的整批貨物所收費用的總和。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3)任何情況下,經營人按照第(1)和第(2)項所承擔的賠償總額不應超過依第(1)項下計算貨物全部滅失時的賠償責任限額。(4)因當事人的自愿約定,港站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可以高于公約中的限額。(5)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或遲延交付系因經營人本人或受雇人或代理人故意的行為或不為所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這一滅失、損壞或遲延而輕率地采取的行為或不為所造成時,經營人也無權享受責任限額。經營人的雇傭人或代理人存在上述情形時,責任限額權利的喪失同樣適用于他們。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2港口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5.索賠與訴訟時效就貨物滅失、損害以及遲延交付提出賠償請求的訴訟時效是2年,時效起點的計算有兩種方式:一為經營人將全部或部分貨物交給有權提貨的人或將貨物交由他支配之日開始;一為索賠人收到經營人發出的貨物滅失的通知之日或貨物視為滅失之日,兩者以先者為起算點。2年時效不包括開始之日。另外,公約還就港站經營人的留置權和承運人或其他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對經營人的追索權做了相應規定,本書對此不再作詳細介紹。上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6.3.1鐵路裝卸搬運法律法規概述1991年開始實施的《鐵路法》并未就鐵路站場經營人對貨物的裝卸搬運等作業問題作出相應規定。鐵道部為此專門發布了《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鐵路裝卸作業標準》、《鐵路貨物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鐵路車站集裝箱貨運作業標準》等貨場裝卸作業準則,以規范有關人員的行為。6.3.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裝卸搬運義務1.裝卸義務的分配原則1)以裝卸地點進行分配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2)以貨物的種類進行分配3)協商分配2.合同雙方在裝卸方面的義務與責任1)由車站組織裝車時(1)托運人應按時將貨物搬入車站內。凡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內裝車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承運人指定的日期全部搬入車站。(2)車站應當及時核收貨物并組織裝車。車站接收貨物時,應對品名、件數、運輸包裝、標記及加固材料等進行檢查。接收貨物時,應及時組織裝車。(3)車站有權核收暫存費。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如果托運人托運整車貨物,而托運人未在指定之日將貨物全部搬入車站的,自指定搬入之日起至再次指定搬入之日或將貨物全部搬出車站之日止,車站有權向托運人核收貨物暫存費。托運人托運的整車貨物因車輛容積或載重量的限制,裝車后有剩余貨物時,托運人應于裝車的次日起算3日內將剩余的貨物全部搬出車站或另行托運。逾期未搬出或未另行托運時,對于超過的日數按車核收貨物暫存費。2)由托運人組織裝卸時(1)作業雙方有互相通知的義務。由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車,車站應在貨車調到前,將調到時間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裝卸車作業完了后,應將裝車完了或卸車完了的時間通知車站。(2)專線裝卸應簽訂運輸協議。托運人、收貨人使用他人專用線裝卸貨車時,應與車站、專用線所有人簽訂運輸協議。另外,無論是哪方負責裝卸,都應當作到盡快裝卸和安全擺放貨物的要求。盡快裝卸是指在保證貨物安全的條件下,積極組織快裝、快卸,晝夜不間斷地作業,以縮短貨車停留時間,加速貨物運輸。安全擺放是指存放在裝卸場所內的貨物,應距離貨物線鋼軌外側1.5米以上,并且堆放整齊、穩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6.3.3鐵路貨物裝卸作業標準1.鐵路一般貨物的裝卸作業按照《鐵路裝卸作業標準》規定,鐵路裝卸作業可以分為貨物入場、裝車和卸車三個環節,大致劃分為準備作業、實施作業和整理作業三個階段。為了方便起見,本書按環節進行介紹。1)貨物入場(1)車站核對貨物。對搬入貨場的貨物,車站要檢查:①貨物品名、件數是否與運單記載相符。②運輸包裝和標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③零擔和集裝箱貨物的貨簽是否齊全、正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零擔貨物還應核對貨物外形尺寸和體積;集裝箱貨物核對箱號、封號以及施封是否正確、有效;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要按照物品清單進行核對,并抽查是否在包裝內放入貨簽。④對貨物上的加固裝置的加固材料的數量、質量、規格進行檢查。對超長、超限、集重貨物,應按托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復測。(2)安全擺放貨物。貨物應穩固、整齊地堆碼在指定貨位上。整車貨物要定型堆碼,保持一定高度;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按批堆碼,貨簽向外,留有信道。需要隔離的,應按規定隔離。貨物與線路或站臺邊緣的距離符合規定,即1.5米以上。2)裝車作業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1)選擇合適的車種。裝運貨物要合理使用貨車種類。除規定必須使用棚車裝運的貨物外,對怕濕或易于被盜、丟失的貨物,也應使用棚車裝運。發生車種代用時,應按《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的要求報批,批準代用命令號碼要記載于貨物運單和貨票“記事”欄內。有毒物品專用車不得用于裝運普通貨物;冷藏車嚴禁用于裝運可能污染和損壞車輛的非易腐貨物。(2)認真檢查車體狀況。裝車前,應檢查貨車車體、車門、車窗、蓋閥是否完整良好,有無扣修通知、色票、貨車洗刷回送標簽或通行限制;車內是否干凈,是否被毒物污染;裝載糧食、醫藥品、食鹽、鮮活貨物、飲食品、煙草制品以及押運人擺的貨物等時,應檢查車內有無惡臭異味。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3)認真監裝。裝車時,必須核對運單、貨票、實際貨物,保證三者統一。做到不錯裝、不漏裝、巧裝滿載、防止偏載、偏重、超載、重量過于集中以及虧噸、倒塌、墜落和超限等。(4)按貨物性質采取合理防護措施。對易磨損貨件應采取防磨措施,怕濕和易燃貨物應采取防濕或防火措施。對以敞、平車裝載且需要加固的貨物,有定型方案的,嚴格按方案裝車;無定型方案的,車站就制定定型加固方案,經審核批準后按方案裝車。裝載散堆貨物,頂面應平整;對自輪運轉的貨物、無包裝的機械貨物,車站應要求托運人將貨物的活動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脫落或侵入限界。(5)確保裝車后車體和貨物的良好狀況。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裝車后,應再次檢查車門、車窗、蓋、閥關閉及擰固和裝載加固情況。對裝載貨物的敞車,要檢查車門插銷、底開門搭扣和篷布苫蓋、捆綁情況。兩篷布間的搭頭應不小于500mm。繩索、加固鐵線的余尾長度應不超過300mm。裝載超限、超長、集重貨物的,應再次檢查加固情況并核對裝車后的尺寸。(6)制作相關單據和標識。需要填制貨車裝載清單及標畫示意圖的,應按規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貨車,按規定施封,并用直徑3.2mm的鐵線將車門門鼻擰緊。需要插放貨車表示牌的,應按規定插放。篷布不得遮蓋車號和貨車表示牌。3)卸車作業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1)檢查車體狀態。卸車前應檢查車輛、篷布苫蓋、貨物裝載狀態有無異狀,施封是否完好。(2)認真監卸。核對貨物的件數、標記,以保證運單、貨票和貨物相一致。對集裝箱貨物應檢查箱體,核對箱號和封印。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作業,合理使用貨位,按規定堆碼貨物。發現貨物有異狀時,要及時按章處理。(3)卸車后,應將車輛清掃干凈,關好車門、車窗、閥、蓋,檢查卸后貨物的安全距離,清理線路,將篷布按規定折疊整齊,送到指定地點存放。對托運人自備的貨車裝備物品和回固材料,應妥善保管。對于須洗刷除污的貨車,應在卸車站洗刷除污。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如卸車站洗刷除污有困難時,須憑分局調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對回送洗刷除污的貨車,卸車站應清掃干凈,并在兩側車門外部及車內明顯處所粘貼“貨車洗刷回送標簽”各一張,貨物如有撒漏,應在標簽上注明。洗刷除污站應按規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將標簽撤除,并在車內兩側車門附近粘貼“洗刷工藝合格證”各一張。沿途零擔車或分卸貨車按規定需要洗刷除污時,由列車貨運員或分卸站在“貨車裝載清單”或整車分卸貨票上注明原裝貨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樣,由最終到站負責洗刷除污。未經洗刷除污的貨車嚴禁排空或調配裝車。(4)填寫有關記錄。卸下的貨物登記《卸貨簿》、《集裝箱到發登記簿》或具有相同內容的卸貨卡片。在貨票上記明卸車日期。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2.鐵路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1)按規定配備車種除有特殊規定外,危險貨物限使用棚車(包括毒品專用車)裝運。整車發送的有毒物品和放射性礦石、礦砂必須使用毒品專用車。2)配備專業人員和專業防護用品以及檢測儀器和作業工具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貨運、裝卸人員都要經過專業知識培訓,熟悉危險貨物特性和有關規章,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和貨車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處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經常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車站和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裝卸危險貨物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具應具有防爆性能,裝卸作業使用的機具應能防止產生火花。3)做好作業前的準備工作危險貨物裝卸前,應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檢查。車內、倉庫內必須清掃干凈。作業前貨運員應向裝卸工組詳細說明貨物的品名、性質,布置裝卸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和需準備的消防器材及安全防護用品。4)嚴格按照規定作業(1)爆炸品的作業。開關車門、車窗不得使用鐵撬棍、鐵鉤等鐵質工具,必須使用時,應采取防火花涂層等防護措施。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裝卸搬運時,不準穿鐵釘鞋,使用鐵輪、鐵鏟頭推車和叉車,應布防火花措施。禁止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機具設備。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輕拿輕放,不得摔碰、撞擊、拖拉、翻滾。整體爆炸物品、拋射爆炸物品和燃燒爆炸物品的裝載和堆碼高度不得超過1.8米。車、庫內不得殘留酸、堿、油脂等物質。發現跌落破損的貨件不得裝車,應另行放置,妥善處理。(2)壓縮氣體和液體氣體。作業時,應使用抬架或搬運車,防止撞擊、拖拉、摔落、滾動。防止氣瓶安全帽脫落及損壞瓶嘴。裝卸機械工具應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氣瓶裝車時應平臥橫放。裝卸搬運時,氣瓶閥不要對準人身。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裝卸搬運工具、工作服及手套不得沾有油脂。裝卸有毒氣體時,應配備防護用品,必要時使用供氧式防毒面具。(3)易燃氣體。裝卸前應先通風,開關車門、車窗時不得使用鐵制工具猛力敲打,必須使用時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防護措施。作業人員不準穿鐵釘鞋。裝卸搬運中,不能撞擊、摩擦、拖拉、翻滾。裝卸機具應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裝載鋼桶包裝的易燃液體,要采取防磨措施,不得倒放和臥放。(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作業時不得摔碰、撞擊、拖拉、翻滾,防止容器破損。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作業。裝車前,車內應打掃干凈,保持干燥,不得殘留有酸類和粉狀可燃物。卸車前,應先通風后作業。裝卸搬運中不能摔碰、拖拉、翻滾、摩擦和劇烈震動。搬運工具上不得殘留或沾有雜質。托盤和手推車盡量專用,裝卸機具應有防止發生火花的防護裝置。(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作業。裝卸車前應先行通風。裝卸搬運時嚴禁肩扛、背負要輕拿輕放,不得撞擊、摔碰、翻滾,防止包裝破損。裝卸易燃毒害品時,機具應有防止發生火花的措施。作業時必須穿戴防護用品,嚴防皮膚破損處接觸毒物。作業完畢及時清潔身體后方可進食和吸煙。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7)放射性物品作業。裝卸車前應先行通風,裝卸時盡量使用機械作業。嚴禁肩扛、背負、撞擊、翻滾。作業時間應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條文中表9的要求控制。堆碼不宜過高,應將輻射水平低的放射性包裝件放在輻射水平高的包裝件周圍。皮膚有傷口、孕婦、哺乳婦女和有放射性工作禁忌征(如白血細胞低于標準濃度等)者,不能參加放射性貨物的作業。在搬運Ⅲ級放射性包裝件時,應在搬運機械的適當位置上安放屏蔽物或穿防護圍裙,以減少人員受照劑量。裝卸、搬運放射性礦石、礦砂時,作業場所應噴水防止飛塵,作業人員應穿戴工作服、工作鞋,戴口罩和手套。作業完畢應全身清洗。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8)腐蝕品作業。作業前應穿戴耐腐蝕的防護用品,對易散發有毒蒸氣或煙霧的腐蝕品裝卸作業,還應備有防毒面具。卸車前先通風。貨物堆碼必須平穩牢固,嚴禁肩扛、背負、撞擊、拖拉、翻滾。車內應保持清潔,不得留有稻草、木屑、煤炭、油脂、紙屑、碎布等可燃物。另外,裝卸時如果在同一車內配裝了數種危險貨物時,應符合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定。鐵路局認為有必要時,可按配裝表組織沿途零擔危險貨物分組運輸。5)使用專線應辦理有關手續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托運人、收貨人有專用鐵路、專用線的,整車危險貨物的裝車和卸車必須在是鐵路、專用線辦理。托運人、收貨人提出專用鐵路、專用線共用時,需由鐵路分局批準。3.鐵路車站集裝箱的裝卸作業按照《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第十六條規定,集裝箱的裝卸作業可以分為鐵路組織的集裝箱裝卸和托運人組織的集裝箱裝卸,兩者規定的作業人的義務與責任有所不同。1)鐵路組織的裝車作業(1)確認配裝計劃,確保裝運條件、中轉范圍正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2)向貨運調度提報裝箱車種、車數,提報應及時、準確,選配的車種應符合要求。(3)裝車前進行票、箱、車三檢,要求貨票齊全,票箱相符,箱體狀態完好。(4)認真指導裝車,保證不偏載,不錯裝,不漏裝。(5)裝車后進行箱區殘存箱、車輛裝載狀態、施封三檢,使裝載符合規定,施封符合要求。(6)整理貨票,正確填寫貨車裝載清單和封套。臺賬、貨票、清單相符,戳記齊全。及時報告作業完了時間。2)鐵路組織的卸車作業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1)卸車前的核對。確認車號,檢查車輛裝載狀態;棚車裝載時,檢查施封,召開車前會,按規定對棚車進行啟封;發現異狀,編制記錄,及時處理。(2)認真正確卸車。按指定箱位卸車,卸車時核對貨票、裝載清單、封套是否填寫一致。做到不錯卸,不漏卸。(3)卸車后的檢查。檢查箱體,憑票核對箱號、箱數、貨簽、施封鎖(環)內容,注明箱位,在貨票上加蓋卸車日期戳,并填寫到達登記臺賬;票、箱、臺賬要一致。發現異狀,如實編制記錄。(4)卸車后的交接。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憑卸車清單(卡)辦理集裝箱交接,卸車貨運員憑卸車清單向內勤貨運員辦理貨票交接,簽章,使貨票交接清楚。作業完畢及時報告時間。鐵路拼箱貨物在卸車作業完畢后,將拼箱貨物掏出,辦理交接。發現問題,及時編制記錄。3)托運人組織的裝卸作業由托運人自備箱裝箱的,應由托運人自己裝箱。托運人具有以下義務:(1)裝箱時應碼放穩固,裝載均勻,充分利用箱內容積,不撞砸箱體。集裝箱內單件貨物的重量超過100公斤時,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上一頁下一頁返回6.3鐵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2)集裝箱由托運人進行施封并拴掛貨簽。施封時左右箱門把鎖舌和把手須入座,在右側箱門把手鎖件施封孔施封鎖(環)一個。使用施封環施封時,應用10號或12號鐵線將箱門把手鎖件擰固并剪斷燕尾。5噸以上集裝箱必須使用施封鎖施封。托運的空集裝箱不施封。特殊類型集裝箱的施封方法另行規定。貨簽應拴掛在集裝箱門把手上(1噸集裝箱在箱頂吊環上加掛一個),貨簽上貨物名稱欄免填。(3)托運人施封后,應在貨物運單上逐箱填記集裝箱箱號(自備集裝箱應有箱主代號)和相應的施封號碼。貨物運單內填記不下時,填記在貨物運單背面。已填記的施封號碼不得隨意更改,必須更改時,托運人應在更改處蓋章證明。上一頁返回6.4公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6.4.1公路運輸貨物的裝卸搬運法律法規概述公路運輸的貨物在站場進行裝卸和搬運時的主要依據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前者對站場經營人在站場內的搬運裝卸、存放等作業行為進行了規范;后者對特殊貨物的站場作業行為進行了規范。6.4.2公路裝卸搬運作業人的義務與責任1.作業人裝卸搬運義務的一般性規定下一頁返回6.4公路裝卸搬運中的法律法規1)裝卸前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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