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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練習題(一)+答案

大題(共20題)一、張某與他人合伙開辦一工作室,但資金暫缺,為此,2011年5月20日張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輛哈雷摩托作為抵押擔保。5月25日,王某將20萬元交付給張某,但張某卻沒有如約將摩托車交付給王某,也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后工作室需購買電腦,張某便與李某簽訂了買賣合同,從李某處購置了50臺電腦,價值總計15萬元,雙方約定一方不按時交付貨物或提供貨款的,將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同時,張某向李某交付了1萬元的定金。后李某又要求張某提供擔保,于是二人在5月29日訂立了質押合同,張某將其哈雷摩托車質押給李某,并于次日將摩托車交付于李某。后來李某因無法提供如數的電腦而給張某的業務帶來影響,導致其損失5萬元。在李某占有摩托車期間,其將摩托車出質給了不知情的趙某。而趙某由于酒后開車,出了交通意外,摩托車多處損壞。趙某到周某的修理鋪進行維修,趙某交付了修理費后要將車取走,但周某卻以趙某之前尚欠其修理費未還而留置了該摩托車。問題:1.張某與王某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2.張某與王某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王某的抵押效力如何?3.張某與李某的質押合同是否生效,李某的質押效力如何?4.張某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其最多向李某可以主張多大的賠償責任?5.趙某由于過錯導致摩托車多處受損,張某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其損失?6.周某能否留置趙某送來維修的摩托車?7.若本案的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據,其行使順序為何?【答案】二、劉某和任某在兩人砍伐國有森林的林木1200株,放置一旁種植沉香樹。森林公安局偵查員王某發現了劉某和任某的行為,但是因其與劉某系同學關系,礙于面子就此作罷。王某以此事為由找劉某幫自己裝修房子,給了劉某50萬元,但是要求裝修要用到100萬元。劉某找某裝修公司進行裝修,裝修實際費用120萬元,但是劉某只給裝修公司的負責人鐘某100萬元,當鐘某向劉某再要20萬元的時候,劉某對鐘某說:“裝修房子的主人是混黑社會的,如果你還堅持要20萬元,他可能搗毀你的公司”。鐘某害怕,不敢再要。隨后劉某告知王某裝修費用花了120萬,王某聽到后說"太貴了",只給了劉某10萬。高某和洪某喜歡爬山,到了國家森林,看見沉香樹,于是準備盜竊砍伐,被劉某發現,洪某逃跑。高某為窩藏已砍沉香,威脅劉某:如果還要追回這些沉香,將向國家林業部門舉報劉某砍伐的事情。劉某害怕,不再追要。高某遂拿走沉香木,價值2萬元。后有人舉報,林業局工作人員趙某和鄭某前往檢查。劉某和任某實施暴力阻攔,趙某和鄭某反擊互相毆打。導致趙某輕傷,但無法查清是誰所致。導致劉某重傷,系趙某和鄭某所為,但無法查清是誰所致;導致任某輕傷,系劉某要打擊鄭某,打擊錯誤結果導致打到了同伙任某。問題:分析劉某、任某、王某、高某,洪某、趙某和鄭某的行為性質,說明理由。(如有不同處理意見,請分別說明)【答案】三、【(特別說明,此題行政法跟商法題為二選一做題)】某建設單位施工完成一項建筑工程后,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經過抽查驗收其中的消防設備,認定消防設施合格,于是向其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李某認為建設單位安裝的消防設備在其家門口,影響了自己的出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市公安消防支隊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并依法判令建設單位依據國家標準限期整改。被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是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標準出具,法律性質屬于技術性驗收,并非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屬于技術性驗收,不具有可訴性,于是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主動撤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請撤訴。相關法條:《消防法》(2008年版)第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問題】1.李某以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為被告起訴,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的性質是什么?理由是什么?3.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二審期間能否撤銷該《通知》?為什么?4.二審中如果李某申請撤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如果不同意李某的撤訴申請,法院的審理對象是什么?5.如果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撤銷了該《通知》,建設單位對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撤銷行為不服,如何救濟?6.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若法院支持該訴求應該做何種判決?【答案】四、案情:美意制鞋廠位于滄河的上游,下游不遠處水流平靜,水質干凈,十分適合冷水魚的養殖。當地鄧市吳縣五溝村村民舉債在此設置網箱,養殖冷水魚。2013年9月,美意制鞋廠于夜間偷偷排放污水,導致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并直接導致18位村民網箱中的冷水魚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350萬元,村民們血本無歸,遂向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18位村民提起訴訟后,五溝村村委會向他們推薦了本村的青年張某代理訴訟。張某雖不是法律專業者,但常年研習法律,頗有心得,村民們同意委托其代理訴訟。但法院認為村民們在此事中損失慘重,情緒十分激動,且由于四處舉債,牽扯利益眾多,五溝村自古民風彪焊,處理稍有不慎極易引起群體性糾紛。而張某是個“刺頭”,由其代理訴訟對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不利,不許可其代理該訴訟。問題:1.除了這18名村民之外,針對美意制鞋廠偷排污水的行為,還有哪些主體可以提起訴訟?2.法院不許可張某代理訴訟的行為是否恰當?張某能否被委托為該案原告的訴訟代理師?3.鄧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標的額雖然達到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標準,但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且易釀成群體性糾紛,確有必要交吳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時鄧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4.本案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5.18位村民共同推選出趙某作為訴訟代表人,趙某的訴訟行為其效力是否當然及于所代表的當事人?【答案】五、材料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新華網北京2018年2月24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強調,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如何在個案中實現司法公正。【答案】六、案情:甲公司簽發金額為3000萬元、到期日為2016年5月30日、付款人為大方公司的匯票一張,向乙公司購買A樓房。甲、乙雙方同時約定:匯票承兌前,A樓房不過戶。其后,甲公司以A樓房作價3000萬元、丙公司以現金3000萬元出資共同設立丁有限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將未過戶的A樓房作為甲公司對丁公司的出資予以驗資。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樓房。2016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3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顧及公司的穩定性,丙公司仍為丁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義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總經理賈某持有,賈某暫付600萬元給丙公司以獲得上述10%的股權。丙公司依此協議獲款后退出,據此,丁公司變更登記為:甲公司、丙公司、賈某分別持有50%、40%和10%的股權;注冊資本仍為6000萬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會、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該擔保議案。丁公司遂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乙公司亦將其持有的上述3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陳某。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陳某向大方公司提示承兌該匯票時,大方公司在匯票上批注:“承兌,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201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獲受理并被宣告破產。債權申報期間,陳某以匯票未獲兌付為由、賈某以替丁公司代墊了600萬元退股款為由向清算組申報債權。B銀行也以丁公司應負擔保責任為由申報債權并要求對A樓房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乙公司就A樓房向清算組申請行使取回權。問題:1.丁公司的設立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3.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陳某和賈某所申報的債權是否構成破產債權?為什么?5.B銀行和乙公司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6.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承擔什么責任?【答案】七、甲欲傷害張某,為了保險起見找到外甥乙幫忙,為了保險起見,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騙其說:“我要到張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望風吧”,丙不答應,甲就恐嚇道:“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口”,丙被迫同意。第二天晚上,甲與乙一起進入張某家中,丙在門外望風,甲見床上一人睡覺,以為是張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頓亂擊,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個板凳向此人頭上猛砸幾下。甲先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貴手機,臨時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沒有制止。乙在甲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張家。乙出門后,甲問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電爐插上,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甲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二人發現門外沒有丙的蹤影,原來,丙見二人人戶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會就逃回家中。當晚,張家起火,相鄰幾間房都被燒毀。事后查明,當時在床上的人是張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李某,李某因遭受擊打(尸檢表明,身上受輕傷、頭部為重傷),引發心臟病死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哪處傷情引起心臟病發作。問題:?1.關于造成李某死亡的事實,甲、乙構成何罪?為什么??2.丙與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3.甲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乙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么??4.乙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甲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么?【答案】八、材料: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報告時指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努力;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以審判工作為中心,認真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著力在深化上下工夫、在落實上見成效、在鞏固中求提高,努力實現人民法院工作新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做出積極貢獻。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請結合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談談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中如何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九、案情:江某系某市一無業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釁,后發生爭執,江某卡住其頸部,致其窒息。江某以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處附近的區法院投案,稱自己殺了人。區法院值班人員告訴江某,法院不受理殺人案,讓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殺人要償命,便乘出租車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開附近居民的門,居民立即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員問:“人死了沒有?”得知人沒死后,值班人員便說:“知道了,等上班后處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答復說,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決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檢察院,檢察院則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訴,法院又讓胡某找公安機關。問題:本案中法院、公安機關、檢察院進行的訴訟程序有何不當?并說明理由。【答案】一十、案情:甲和乙訂立一份買賣農用三輪車的合同,約定甲在8月底將一部已行駛2萬公里的農用三輪車交付給乙,價款5萬元;乙交付給甲定金10000元,交車后15日內余款付清。合同還約定,甲晚交車1天,扣除車款100元,乙晚交款1天,應多交車款100元;一方存在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8000元。合同訂立后,該農用三輪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9月1日,三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暴雨,被一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甲將三輪車交給丙修理因為隨身未帶夠現金,將手表押給丙后,將車開走。甲于9月10日將三輪車交付給乙。10天后,乙駕車運貨,因疏忽大意將路人丁撞傷,乙處理完事故后,發現三輪車有毛病,經檢査,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乙遂拒絕支付余款。要求退還三輪車,并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支付8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5000元。甲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三輪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問題:1.農用三輪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三輪車受損后,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何種法律關系?4.乙能否要求退車?為什么?5.乙能否同時請求甲支付8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為什么?6.乙能否同時要求甲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為什么?7.丁應當向誰主張侵權責任?為什么?【答案】一十一、請結合法的本質的相關理論,簡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與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內在關系。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正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二、李某(16歲)因搶劫被某縣公安局抓獲,在偵查訊問后,李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師,并且要求在偵查期間與律師會見。偵查人員答復說,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才能委托辯護人,偵查階段不能委托律師。此案偵查終結后,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縣檢察院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日,告之李某有權委托辯護人。李某說自己家庭經濟困難,不想自己花錢請律師,要求縣檢察院為他提供一名律師,縣檢察院以法律未有明確規定拒絕了他的要求。后縣檢察院向該縣法院提起公訴,縣法院在開庭前10日將起訴書副本送達了李某,發現他還沒有委托辯護人,于是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該縣的一名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董某為李某辯護。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提出董某對案情根本不熟,純屬應付,拒絕董某為他辯護。縣法院同意李某的拒絕意見,后只允許李某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接受審判.并作出了一審判決。問題:?1.李某在偵查階段是否有權委托律師并與律師會見?偵查人員的說法正確與否??2.縣檢察院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是否違反了法律的規定??3.在審查起訴的階段,縣檢察院是否有義務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李某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4.縣法院在審判階段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董某作為其辯護人,是否正確,為什么??5.李某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法院在李某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審判是否合法??6.如果李某對于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審理的上述情形,應當如何處理??7.在審查起訴期間,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但其辯護人有異議的,可否對李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李某是否必須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答案】一十三、(2011年)案情:甲公司從某銀行貸款1,200萬元,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書面協議,乙公司以其價值200萬元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甲公司的貸款設定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后甲公司屆期無力清償貸款,某銀行欲行使抵押權。法院擬拍賣甲公司的房產。甲公司為了留住房產,與丙公司達成備忘錄,約定:“由丙公司參與競買,價款由甲公司支付,房產產權歸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參加競買,以1,000萬元競買成功。甲公司將從子公司籌得的1,000萬元交給丙公司,丙公司將這1,000萬元交給了法院。法院依據競拍結果制作民事裁定書,甲公司據此將房產過戶給丙公司。法院裁定書下達次日,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約:“甲公司把房產出賣給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萬元。合同簽訂后10日內,丁公司應先付給甲公司400萬元,尾款待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則丁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700萬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次日,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丙公司以1,5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戊公司,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丁公司見狀,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首付款的義務,并請求甲公司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則要求丁公司按約定支付400萬元房產購置首付款。鑒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產過戶給戊公司,并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合同后,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不大。問題:1.乙公司以其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為甲公司的貸款設立的抵押是否成立?為什么?2.某銀行是否必須先實現甲公司的房產的抵押權,后實現乙公司的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權?為什么?3.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的備忘錄效力如何?為什么?4.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的義務?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萬首付款的情況下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當事人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9.甲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數額?為什么?【答案】一十四、案情: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A、B、C三輛小轎車(價值均為10萬元/輛),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一十五、案情:2011年5月2日上午9時,甲市某區公安人員接到被害人報案,聲稱被3人合伙實施搶劫,公安人員立案偵查,當晚在轄區內巡邏時,3個年輕人(張三、李四、王五)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經查,在王五身上發現被害人被搶財物。案件偵查終結后,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證據)張三——在偵查中供稱,其作案方式是3人在街上尋找作案目標,確定目標后由李四、王五實施搶劫,得手后張三負責接應。作案過程由李四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但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而受傷。李四——在偵查中與張三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認作案由自己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翻供,不承認參與搶劫,聲稱對本案毫不知情,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而受傷。王五——始終否認參與犯罪。聲稱被抓獲當晚偶遇張三、李四,3人一起吃完晚飯后閑聊,才被公安機關抓獲。聲稱沒有與張三、李四共同搶劫,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公安機關——經核實,從王五處發現財物與被害人陳述中財物相符,并調取到案發地錄像,顯示張三、李四搶劫經過。由于王五患有嚴重疾病’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王五辯護人——稱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被刑訊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并提供一份王五父親的書面證言:2011年5月2日上午,王五在家打牌,并未出行。(法庭審判)庭審中,3名被告人均稱受到偵查人員刑訊。辯護人提出:(1)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并未聽取其意見,對是否存在刑訊問題未予理睬;(2)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調查。公訴人反駁,被告人受傷系因抓捕時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為造成,與訊問無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庭認為,辯護人意見沒有足夠根據,即開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最后,法院采納在偵查中張三、李四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陳述、監控錄像作為定案根據,認定張三、李四、王五構成搶劫罪(李四為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年和3年。問題:1.在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王五適用取保候審采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期限屆滿后公安機關不退還其保證金,應當如何救濟?2.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是否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對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應當怎樣處理?3.如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應當如何進行調査?4.法院對李四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否巳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什么?5.現有證據能否證明王五構成犯罪?為什么?【答案】一十六、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縣的郝志強、遲麗華夫妻將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區的三層樓房出租給包童新居住,協議是以郝志強的名義簽訂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區的溫茂昌從該樓房底下路過,被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花費醫療費8500元。就溫茂昌受傷賠償問題,利害關系人有關說法是:包童新承認當時自己開了窗戶,但沒想到玻璃會掉下,應屬窗戶質量問題,自己不應承擔責任;郝志強認為窗戶質量沒有問題,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當,窗戶玻璃不會掉下;此外,溫茂昌受傷是在該樓房院子內,作為路人的溫茂昌不應未經樓房主人或使用權人同意擅自進入院子里,也有責任;溫茂昌認為自己是為了躲避路上的車輛而走到該樓房旁邊的,不知道這個區域已屬個人私宅的范圍。為此,溫茂昌將郝志強和包童新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強、包童新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文件。在起訴狀、答辯狀中,原告和被告都堅持協商過程中自己的理由。開庭審理5天前,法院送達人員將郝志強和包童新的傳票都交給包童新,告其將傳票轉交給郝志強。開庭時,溫茂昌、包童新按時到庭,郝志強遲遲未到庭。法庭詢問包童新是否將出庭傳票交給了郝志強,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據此在郝志強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了判決,判決郝志強與包童新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郝志強賠償4000元,包童新賠償4500元,兩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送達后,郝志強不服,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審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包童新、溫茂昌沒有提起上訴。問題:1.哪些(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為什么?2.本案的當事人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關案件事實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4.一審案件的審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審法院對此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七、案情:山東祥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從事醫藥產品生產行業。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權構成分別為:普善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善藥業)與山東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各占48%股權,剩余4%股權由自然人股東持股。2013年5月6日,普善藥業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將于10日后進廠進行財務查賬審計。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函復普善藥業,以總裁辦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會的通知為由,拒絕普善藥業的查賬要求。經再次函告無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藥業代表來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廠區,提出進廠查賬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門外。為此,普善藥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閱并復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普善藥業的訴訟請求。根據查閱的情況,普善藥業發現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購買價值800萬元的專利技術外,還購進一臺價值500萬元的機器,用于開展創新轉型業務。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繼續支持公司發展。2016年,由于業務發展勢頭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實現上市交易,更名為山東祥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頗受二級市場追捧,公司盈利狀況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藥業委托A會計師事務所再次要求查閱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等公司文件。鑒于上次敗訴結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應普善藥業的查閱要求,不過拒絕提供公司的會計賬簿。普善藥業在查閱董事會決議時發現,祥康股份公司所購買的最近專利技術為無效專利,并非最新先進技術。會計師馬某遂將此消息通過微博發布,公眾知曉消息后,紛紛拋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由于會計師馬某泄密導致的市場預期差,祥康股份公司業績迅速下滑。在此情況下,為保護商業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過修改章程,禁止股東查閱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同時,公司董事高某為配合公司安排,決定以后對董事會的重要決議不再制作記錄。另,根據最新資產評估報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經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問題:1.法院關于普善藥業的請求查閱公司文件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權拒絕普善藥業查詢會計賬簿?為什么?3.針對會計師馬某的泄露信息行為,祥康股份公司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4.祥康股份公司為保密所作規定是否合法有效?為什么?5.董事高某的決定是否可行?其行為可能帶來哪些風險?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產申請?為什么?【答案】一十八、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余30萬元貨款在提貨后3個月內付清,并由甲公司以寶馬車一輛作為抵押,但未辦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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