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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全真模擬模考B卷附答案

大題(共20題)一、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鏗鏘的聲音,莊嚴的氣氛,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國的歷史,融注到億萬人民的心頭。3月17日上午,憲法宣誓制度實行以來首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舉行憲法宣誓儀式。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習近平總書記,撫按憲法、緊握右拳,莊嚴宣誓。這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國家主席首次進行的憲法宣誓,充分體現了習近平同志作為黨、國家、軍隊最高領導人尊崇憲法、維護憲法、恪守憲法的高度政治自覺,充分彰顯了習近平總書記作為全黨擁護、人民愛戴的領袖身體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領袖風范,深刻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維護憲法權威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向憲法宣誓,不僅是一個莊嚴的儀式,也是彰顯憲法權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觀念,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有利于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捍衛憲法尊嚴。習近平主席就職時依法進行憲法宣誓,對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勵和教育,必將極大增強廣大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極大鼓舞社會公眾進一步弘揚憲法精神、培育憲法信仰。———摘自中國人大網材料二: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主要考慮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于2015年7月1日通過了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了修訂,將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中確認下來,有利于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也有利于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摘自《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問題:根據以上材料,結合依法治國和依憲治國,談談憲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義。答題要求:1.無觀點或論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3.總字數不得少于500字。【答案】二、梁某從某地購買了大量食用油,租用由趙某任船長的貨船,欲將油運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關懷疑該船為走私船,將該船連同貨物扣押。因趙某無法出示購油的增值稅發票,被海關限制人身自由達3天之久。后經協商,趙某依海關要求交納了40萬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處取增值稅發票。待取來后海關卻說該發票是假的,拒絕退還40萬元押金。此時,船已在海上被扣一月有余。梁某和趙某對海關的扣押行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押金的行為均不服,欲起訴。若趙某是甲省8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為省會市。問題:哪些法院擁有管轄權?理由何在?【答案】三、5月1日,甲與乙簽訂購買手機的合同。合同中約定:手機總價5000元,首期款3000元.余款應于12月31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乙仍擁有該手機所有權。另外,甲應當于收到手機的當天對其進行檢驗。6月1日,甲發短信給好友丙,欲將其寵物狗毛毛出賣。短信中稱:丙應于收到短信后一周內回復并支付價款500元,付款后即可取得毛毛的所有權。甲應于12月31日放假回家時.將毛毛送至丙家中,送達前毛毛仍由甲負責照顧。7月1日,丙回復短信同意,并將500元轉至甲的銀行卡賬戶。其后,甲回復短信已收到500元轉賬。8月1日,毛毛產下3只小狗:小白、小黃、豆豆。甲的同學陳某誤以為其品種為日本柴犬,看見后十分喜愛,愿以1000元購買毛毛、小白、小黃。甲同意,并將狗狗交給陳某,陳某支付1000元現金。陳某對甲和丙的買賣合同并不知情。8月2日,陳某帶毛毛、小白和小黃去寵物醫院注射疫苗,得知狗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2017年9月1日,陳某與李某簽訂50袋澳洲進口狗糧的買賣合同。合同中未約定交付地點,但約定由李某代辦托運,運費由陳某承擔。次日,李某將50袋國產狗糧交給快捷貨運公司運輸。9月5日,陳某將運輸途中的10袋狗糧以原價轉售關某。9月6日,因貨運公司員工保管不周,20袋狗糧不慎丟失。9月8日,30袋狗糧運至陳某住處。陳某雖發現狗糧為國產.但仍接收。同日,陳某通知關某其購買的10袋狗糧于運輸途中滅失。11月5日,寵物狗毛毛突患重病,瀕臨死亡。陳某打電話告知甲,因錯將狗狗當成日本柴犬而購買,要求甲返還1000元價款并取回3只狗,甲拒絕。11月15日,甲將1500元轉至乙的銀行卡賬戶。12月1日,甲發現手機無法充電,經檢查系因使用劣質鋰電池,導致其壽命僅有正常手機的1/4。甲要求乙免費維修,乙拒絕,并以甲未按期付款為由要求取回手機。問題:?1.甲是否有權要求乙免費維修手機?為什么??2.甲與丙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3.誰享有4只小狗的所有權?為什么?【答案】四、案情: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進口相機一部。回來天色已晚,王一遂將相機帶回家,打算第二天再還。當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見此相機,愛不釋手,定要以3000元買下,王一見財起意,遂賣之。數日后,王四手頭錢緊,向王二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王二見此相機,甚為眼熟,便問從何來,王四答從王一處購得,王二心頭雪亮,但因價格便宜,遂不動聲色,將之買下。王二買得后甚是喜愛,將自己心愛的玉石鑲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將相機丟失,被同在香山賞紅葉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現場等候了一會,未見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見到報紙上登了一則啟事。寫明“如有拾得者,酬謝1000元”。王五見失主所尋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機,便攜帶相機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請求酬金時,被王二拒絕。于是,王五拒絕交付相機,王二威脅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機關報案,雙方爭執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將相機帶回家,交給8歲兒子帶到學校去拍“奧運笑臉”。上學途中,該相機丟失被X撿到,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王六以2萬元購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機在王六處,遂要求王六返還,此時,距離王三失去相機已整整兩年過去了。問題:1.基于王一將相機賣與他人的事實,王三可以對王一提起何種之訴?2.王四可否取得相機的所有權?為什么?3.王二以2000元價格從王四處購得相機,請問能否取得該相機的所有權?為什么?4.王二買得手機后將其玉石鑲嵌其上,請問:該行為是否屬于所有權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5.在王五向王二請求酬金時,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遺失物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應無償返還為由,拒絕給付酬金,請問,王二的抗辯是否有效?為什么?6.王五兒子丟失了相機,王五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7.現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該相機的歸屬發生爭執,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為什么?8.假設王五兒子丟失的相機被人拾得并交給失物招領處,經公告無人認領,公告期滿,招領處將相機以拍賣的方式賣給王七,現在王二對該相機主張權利。法院該如何判決?【答案】五、(2010年)案情:張某——某國企副總經理石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張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納石某請張某幫助融資,允諾事成后給張某好處,被張某拒絕。石某請出楊某幫忙說服張某,允諾事成后各給張某、楊某400萬股的股份。后經楊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張某指令下屬分公司將5,000萬元打人石某公司賬戶,用于股權收購項目。2006年5月10日,楊某因石某允諾的400萬股未兌現,遂將石某訴至法院.并提交了張某出具的書面證明作為重要證據,證明石某曾有給楊某股份的允諾。石某因此對張某大為不滿,即向某區檢察院揭發了張某收受賄賂的行為。檢察院立案偵查,查得證據及事實如下:——石某稱:2006年3月14日,在張某辦公室將15萬元現金交給張某,同年4月17日,在楊某催促下,讓姜某與楊某一起給張某送去40萬元。因擔心楊某私吞,特別告訴姜某一定與楊某同到張某處(石某講述了張某辦公室桌倚、沙發等擺放的具體位置)。——姜某稱:取出40萬元后與楊某約好見面時間和地點,但楊某稱堵車遲到很久。自己閃有重要事情需要處理,就將錢交楊某送與張某。——楊某稱:確曾介紹張某與石某認識,并積極撮合張某為石某融資。與姜某見面時因堵車遲到,姜某將錢交給他匆匆離開,他隨后在自己車上將錢交給張某,張某拿出10萬元給他,說是辛苦費(案發后.楊某將10萬元交檢察院)。——張某稱:幫助石某公司融資.是受楊某所托(檢察院共對張某訊問六次,毎次都否認收受過任何賄賂)。據石某公司日記賬、記賬憑證、銀行對賬單等記載,2006年3月6日張某公司的下屬分公司將5,000萬元打人石某公司賬戶。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別有]5萬元和40萬元現金被提出。問題:依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和刑事證明理論,運用本案現有證據,分析能否認定張某構成受賄罪,請說明理由。答題要求:①能夠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及對刑事證明理論的理解,運用本案證據作出能否認定犯罪的判斷,指出法院依法應當作出何種判決。【答案】六、材料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新華網北京2018年2月24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強調,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如何在個案中實現司法公正。【答案】七、王某系A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在審理案件中違法認定被告人趙某構成自首從而對其予以減輕刑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事后,趙某的弟弟給王某5萬元表示感謝,王某交其侄子王小六保管。后有人舉報,A市監察委以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對王某立案調查,調查終結移送A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對王某以兩罪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對王小六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訴。A市法院受理后,在審理期間,王某改變偵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認罰的態度,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法行為,愿意接受處罰,法院對王某作出了從輕處罰的判決。王某沒有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問題】:1.本案的審判管轄是否存在問題?為什么?2.對王小六涉嫌的隱瞞犯罪所得罪,檢察院未經過立案偵查能不能直接提起公訴?為什么?3.監察機關在立案調查中對于涉及與公安機關、檢察院管轄交叉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4.審判階段王某認罪認罰,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該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案】八、永安運輸公司負責為振邦物資公司運輸貨物。從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產生運雜費35萬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萬元,尚欠7,8萬元。永安運輸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無果,于2004年9月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運雜費。受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清償原告運雜費3,5萬元。原告永安運輸公司不服該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義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查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原一審人民法院決定仍由原合議庭組成人員審理本案。問題:(1)本案中再審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2)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能否同時撤銷原判決?(3)簡述再審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4)若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甲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九、【案例二】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被害人為趙某,女,30歲,某工廠職工。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認定趙某的前男友陳某及其表弟范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陳某和范某,并經檢察院批準后對二人實施了逮捕。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問題:1.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聽取哪些人的意見?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應在多長時間內審查起訴完畢?2.檢察院經審查起訴,認為證據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如何處理?3.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應送達哪些人或單位?哪些主體有權提起對該不起訴決定的救濟程序?4.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如果決定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在第一審法院庭審期間,被告人陳某死亡,應當如何處理?5.在第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如果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購50臺電腦。1月15日,乙公司以內己的名義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50臺電腦的合同,約定由丙公司辦理托運手續,并約定每臺電腦均應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將50臺電腦交由丁公司運輸。豈料運輸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電腦均有不同程度毀損。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貨,乙公司發現不僅電腦有毀損,且所有電腦均無保修卡。甲公司拒絕將貨款交給乙公司,乙公司以此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將甲乙之間的委托關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冋題:1.丙公司辦理完托運手續后,電腦所有權屬于誰?2.運輸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電腦毀損,請問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往?3.因電腦毀損,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價款?4.因電腦無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5.若丙公司有權索要全部價款,應向誰主張權利?【答案】一十一、張某、王某、高某分別于2010年11月與甲公司簽訂了勞動培訓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糾紛,張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被告甲公司返還張某、王某各自所交的保證金2萬元,退還所交學費及各種其他費用1萬元,并要求賠償損失3萬元。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高某為共同原告,經過法庭調查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辯論,在當庭合議的基礎上當庭宣判合同無效,并判令甲公司分別返還張某、王某、高某保證金各2萬元,學費及其他費用各1.5萬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中級人民法院將張某、王某、高某作為上訴人,甲公司作為被上訴人開庭審理此案。在審理中,張某、王某、高某認為甲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擅自使用他們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此與上訴請求進行合并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甲公司因擅自使用張某、王某、高某的照片,向張某、王某、高某各賠償1萬元精神損失。判決生效后,甲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問題:1.請指出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2.如何評價一審判決,并說明理由。3.請指出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4.如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對此案件進行再審?并說明理由。【答案】一十二、案情:永安運輸公司負責為振邦物資公司運輸貨物。從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產生運雜費35萬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萬元,尚欠7,8萬元。永安運輸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無果,于2004年9月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運雜費。受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清償原告運雜費3,5萬元。原告永安運輸公司不服該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義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查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原一審人民法院決定仍由原合議庭組成人員審理本案。問題:(1)本案中再審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2)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能否同時撤銷原判決?(3)簡述再審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4)若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甲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三、湯某(常住北京宣武區)與周某(常住青島市南區)于2013年4月3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雙方約定:周某將其持有的青島雙月電器有限公司(位于青島四方區)6.35%股權轉讓給湯某。股權合計710萬元,湯某分四期付清轉讓款,即2013年4月3日付150萬元;2013年8月2日付150萬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萬元;2014年4月2日付210萬元。此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另外雙方還約定若發生任何爭議,應當由上海仲裁委仲裁。協議簽訂后,湯某于2013年4月3日依約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權轉讓款150萬元。后湯某再未支付余下款項。因湯某逾期未支付約定的第二期股權轉讓款,周某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證方式向湯某送達了《關于解除協議的通知》,以湯某“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為由,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次日,湯某即向周某轉賬支付了第二期150萬元股權轉讓款,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履行了后續第三、四期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義務。周某以其已經解除合同為由,如數退回湯某支付的4筆股權轉讓款。湯某遂于2015年1月向青島市南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并立案。周某應訴。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青島雙月電器有限公司的變更(備案)登記中,周某所持有的6.35%股權已經變更登記至湯某名下。問題:1.湯某和周某合同約定股權分期付款是否有效?2.若2013年10月8日,周某將其股權轉讓給了李某并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湯某是否有權要求李某返還相關股權?3.若2013年11月11日,湯某意外死亡,湯某唯一繼承人為12歲的兒子,請問其子是否可以直接繼承湯某的股權?4.《關于解除協議的通知》到達湯某處時,《股權轉讓協議》是否解除?5.當周某退回湯某的轉讓款后,湯某若希望繼續履行合同,應當如何操作?6.若2013年12月,雙月公司仍未變更股東名冊,湯某與周某協商未果后希望通過訴訟解決,應當以誰為被告?向何法院提起?7.青島市南區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做法是否正確?8.若湯某和李某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應當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9.若湯某和李某的仲裁協議約定為“若出現爭議,應當由上海仲裁委或協議簽訂地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的效力如何?【答案】一十四、案情:甲、乙、丙、丁設立了宏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甲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認購出資500萬元;乙以商標專用權認購出資600萬元;丙以現金認購出資1000萬元,但約定在公司成立2年內予以繳清;丁以一幅古畫認購出資500萬元。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緊張向A銀行貸款500萬元,并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B公司賒購500萬元貨物,并以古畫抵押,雙方簽訂了合同。宏達公司向C銀行貸款以商標專用權質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D銀行(住所地為北京市朝陽區)貸款500萬元,并以自己的辦公設備、原材料、庫存物品辦理了浮動抵押登記,后庫存物品又賣給了E公司,E公司提貨并付款。因宏達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經查:丙認購的出資500萬元已逾5年未交付:該幅古畫早已被公司出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了辦公大樓,承建商不具備資質,但工程驗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萬元;該商標專用權因未辦理續展而被注銷。問題:1.A銀行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欲行使抵押權,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辦公大樓?為什么?2.C銀行因該商標專用權已被注銷,應如何救濟?3.B公司對該古畫在出賣后是否享有抵押權?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畫的所有權?為什么?5.宏達公司與承建商所簽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6.承建商對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張權利?如何行使權利?7.D銀行能否對已賣給E公司的庫存物品主張抵押權?為什么?8.丙能否以訴訟時效已過拒絕交付該500萬元?為什么?假如宏達公司向D銀行借款,并非進行浮動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進行擔保。在合同簽訂后,宏達公司與D銀行經過再次磋商,達成補充協議書,約定因前述借款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都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在30日內協商不成,向宏達公司或D銀行任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該補充協議的制定并沒有天美公司的參與。根據補充信息,回答下列問題:9.該管轄協議確定的管轄法院是否不明確?10.補充的管轄協議是否能夠約束保證人?【答案】一十五、楓橋公司通過以物抵債取得了一棟樓的所有權,獲得了一棟寫字樓的所有權,位于s市a區。這棟寫字樓一共20層,其中楓橋公司1-17層自己使用,將第18、19、20三層進行出租。恒通公司分立出甲、乙、丙三個子公司,其中甲公司為全資子公司、乙為其控股子公司、丙公司為其參股子公司。甲、乙、丙三個公司與楓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分別承租第18、19、20層。租賃合同中約定月租金為90萬元,三個月一付,不能對基本工程(硬裝修)進行改造,但其他部分可以自行裝修。另外約定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由楓橋公司所在地t市b區法院管轄。恒通公司為甲乙丙三個子公司的租金支付義務出具獨立保函為合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甲公司進場后,發現樓層通風設備有問題,楓橋公司反復修也沒好。于是甲公司就自行修,花費維修費60萬元。甲公司主債該60萬來抵租金,楓橋公司不同意。于是甲公司第二個季度只向楓橋公司賬戶打了30萬元。楓橋公司將甲公司以及恒通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者支付租金。訴訟中,楓橋公司主張甲公司已經支付的30萬元并非租金,而是另一個合同的貨款,要求其支付90萬租金本金與遲延履行的利息。而楓橋公司則主張60萬維修款的抵銷。法院最終判決:支持楓橋公司訴訟請求,甲公司償還租金90W和利息(同期利息計算),恒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恒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償。一日,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丁公司來乙公司辦公室洽談合作項目,欲簽訂標的額為5000萬的保理合同。丁公司派來的錢某將車停在楓橋公司停車場,不料大風刮來大樹斷了,砸到丁某的車,錢某修車花費數十萬元,因修理費問題與乙公司、楓橋公司發生糾紛。據查,寫字樓的租戶很早之前就曾反應過樓下的樹比較危險,需要加固,但楓橋公司沒有反應。楓橋公司抗辯自己不知道,法院查出來是楓橋公司的員工忘記將此事記載,楓橋公司確實不知情。乙公司對此事也完全不知情。因為汽車糾紛一事,丁公司與乙公司關系也不是很好,最終導致保理合同沒有簽訂。丙公司見甲公司和乙公司與楓橋公司的合同不是太順心,于是就把20層樓直接轉租給了戊公司。楓橋公司因為欠債,就把房子整體賣給了己公司,但并沒有通知甲乙丙公司,甲公司欲主張第18層的優先購買權,由此又引發爭議。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問題:1.楓橋公司起訴時由哪個法院管轄?2.楓橋公司主張30萬屬于另一個合同款項的事實,誰來進行舉證?如法院無法完成自由心證,則應如何認定?3.甲公司主張60萬維修金錢抵扣屬于反訴還是反駁?法院應當如何處理?4.恒通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能否直接以本案判決申請執行甲公司財產?5、錢某的汽車的損失誰承擔?6、丁公司5000萬保理合同最終沒簽訂,能否要求賠償?7、丙公司能否將20層轉租給戊公司?8、寫字樓轉讓后原租賃合同是否視為解除?【答案】一十六、(2011年)案情:甲公司從某銀行貸款1,200萬元,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書面協議,乙公司以其價值200萬元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甲公司的貸款設定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后甲公司屆期無力清償貸款,某銀行欲行使抵押權。法院擬拍賣甲公司的房產。甲公司為了留住房產,與丙公司達成備忘錄,約定:“由丙公司參與競買,價款由甲公司支付,房產產權歸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參加競買,以1,000萬元競買成功。甲公司將從子公司籌得的1,000萬元交給丙公司,丙公司將這1,000萬元交給了法院。法院依據競拍結果制作民事裁定書,甲公司據此將房產過戶給丙公司。法院裁定書下達次日,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約:“甲公司把房產出賣給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萬元。合同簽訂后10日內,丁公司應先付給甲公司400萬元,尾款待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則丁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700萬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次日,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丙公司以1,5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戊公司,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丁公司見狀,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首付款的義務,并請求甲公司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則要求丁公司按約定支付400萬元房產購置首付款。鑒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產過戶給戊公司,并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合同后,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不大。問題:1.乙公司以其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為甲公司的貸款設立的抵押是否成立?為什么?2.某銀行是否必須先實現甲公司的房產的抵押權,后實現乙公司的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權?為什么?3.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的備忘錄效力如何?為什么?4.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的義務?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萬首付款的情況下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當事人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9.甲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數額?為什么?【答案】一十七、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后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強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系。案發后李某堅稱是通奸而不是強奸。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強奸罪并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判決書。問題:1.本案二審判決是否生效?為什么?我國刑事裁判一審生效與二審生效有無區別?為什么?2.此案生效后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程序要求是什么?3.省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再審案件,省高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4.如果省高級法院認為S市中級法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如何糾正?5.此案在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抗訴中,請求改判被告人無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辯稱無罪,省高級法院根據控辯雙方一致意見,是否應當做出無罪判決?為什么?【答案】一十八、案情: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從北方汽車市場買了一輛二手卡車,準備一塊兒跑長途貨運業務,二人各自出資3萬元,同年12月,甲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萬元購買此車,甲隨即把卡車賣給了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甲把賣車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項。丙買到此車后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轉手賣給丁。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丁所有,再由丁將車租給丙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1.5萬元,二人簽訂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丁把車租賃給丙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丙準備自己備貨,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丙將這輛卡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設定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2012年11月,丁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戊,丙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丁不同意便發生了糾紛。問題:1.甲、乙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2.甲、丙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3.丙何時取得卡車所有權?為什么?4.丙、丁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丁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5.丙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6.丙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7.到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所有?為什么?【答案】一十九、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萬元,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以物代償”協議,約定將甲公司的辦公樓過戶給乙公司,以抵償債務,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公司的債權人丙公司認為,辦公樓市價值為1.2億元,該以物抵債協議價格過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以物抵債協議。乙公司認為,甲公司還有大量財產可以償還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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