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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法律體系”的術語和概念問題
要研究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首先得研究“法律體系”這個術語指的是什么事物和對這個事物如何理解,這就是法律體系的術語和概念問題,混淆外表相似的術語,必然混淆所要研究事物的概念,也必然會給研究造成難以克服的困難。
一、關于“法律體系”的術語。有四個外表相似,實際卻指的是不同的事物的術語,應加區別。LegalSystem,中文譯為法律制度,簡稱法制,有時也被譯為法律體系或法律系統。LegalSystem由形容詞legal和名詞system構成。形容詞legal是形容system的,意思是說這是法律的制度,以區別經濟的、政治的、軍事的、文化的等等制度。這是一個個性的概念,不同的民族、國家、地區,由于各種原因,往往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制度,如我們說香港的法律制度,美國某個州的法律制度,等等。這也是一個含義廣泛的概念,借鑒前蘇聯法學界研究的成果,我們認為,它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的系統,包括在該國或地區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識,在該系統中占核心地位的全部現行法,以及在這兩者指導下與這兩者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法律實踐活動。[①]研究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可以在這種意義上使用,但那指的是研究中國的整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并不是現在我國法學界所理解的“法律體系”。
2.SystemoftheLaw,中文譯為法律體系,但我認為把它譯為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更好。Systemoflaw就字義來看,這里講的不是什么樣的system問題,而是指法律事物本身的體系,法本身就是一個體系,所以人民大學的教材,把它譯為“法的體系”。這里的“法的”,不是形容詞,而是所有格,意思是指法所固有的體系。這才是我國法學家多數認同的那個“法律體系”的概念。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認為,“法律體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就是在這種意義上使用這一術語的。這個術語講的是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規范的體系。不管其外部表現多零亂,一國的法律規范總是內在地分為不同部分,又有機聯系的一個整體,這是法的內在結構。對此,將在后面作更多的闡明。
3.SystemofLegislation或SystemofLaws中文譯為立法體系或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這指的是一國法的形式淵源,規范性文件的體系。它可以按不同的標準排列,如按規范性文件發布的時間先后排列,或按字頭或筆劃排列,當然也可以按照調整的領域或所謂的“主題”排列,按不同的法律部門排列。所以立法體系與法的體系不同,它講的是規范性文件的外部排列,即使在按不同的法律部門排列時,它也只能是接近并反映法的內在結構,而不能與其完全等同。關于這一點前蘇聯法學和現在俄羅斯法學講的很多,我們的教材也有不少論述。在俄文中,правo和закон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指法律規范的總和,后者有時指體現法律規范的規范性文件的一種,即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有時也泛指一切法的形式淵源,如《共產黨宣言》中“被奉為法律”的“法律”就是在這種意義上使用的。在英文中這兩個字都是law,但一是指抽象的law,這時前面要加定冠詞the,一是指具體的law,指作為具體法律文件的alaw或laws,前面需加不定冠詞a或復數時在詞尾加s.
可見,法律體系或法的體系講的是法的內在結構,而立法體系或規范性文件體系,即使是在按照法律部門來劃分、來排列時,也只可能是近似法的內在結構的外在表現,這兩個概念不應相混淆。而把法的體系叫做“法律體系”就包含了把這兩者混為一談的危險,所以我們主張把системаправа譯為“法的體系”或“法體系”為好,這樣可以避免把它和立法體系相混。
上面三個術語,第一個是LegalSystem,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指一國或某一地區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的系統;第二個是SystemoftheLaw指LegalSystem的核心部分即該國現行法的體系,而LegislationSystem,即使是像通常的法典編纂是按不同法部門的劃分來排列時,也只是法的內在結構的近似的外在表現,而不能完全與之等同。所以,我們有必要在術語的使用上、概念上嚴格區分。
另外,還有一個不能混淆的術語,也應提出來談談,以免相混。這就是FamilyofLaw或GenealogyofLaw.這個術語,中文譯為法系。它指的是世界上各種各樣的legalsystem,分為幾個譜系、幾個家族的問題。所以,法系不等于legalsystem,而是幾個相同類的legalsystem構成一個法系。大衛·勒內的著作“WorldLegalSystemToday”講的是世界上所有legalsystem分為幾個大的家族,幾個法系,而不是把legalsystem簡稱為法系。有的學者以為‘法系’就是‘法律體系’的簡稱,又把這里的legalsystem與法律體系以及立法體系相混,這就必然造成理解和交流上的困擾。
因此,我以為,研究“法律體系”的概念問題,首先就得把這些意義不同的術語搞清楚。
二、關于“法律體系或法的體系”的概念。
建國以來,受前蘇聯法學理論的影響,我國法學理論界多數認可的法律體系的概念就是《中國百科全書——法學卷》第84頁條目的解釋:“法律體系通常是指由一國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整體。”這里所講的“法律體系”前面曾指出,實際上講的是法的內在結構,譯為法的體系或法體系較好,譯為“法律體系”很容易與立法體系相混淆。關于法的體系、法的內在結構問題,我校《法理學》教材,第十六章有比較詳盡的說明,它講的是:一個國家的法律規范,不管它們的表現形式即形式淵源多么復雜,總是分成不同的制度、部門而又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這是受現存社會關系制約的法的內在結構,是構成法的各個部分的組織、排列次序,是法的內在形式,是從社會生活的需要中產生的必然應有的劃分,它反映某一國度實際存在的被法所中介的社會關系,一國現行法的一切規范不但有本質、基本原則和目標上的一致性,而且它們之間也如同被它們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一樣,處于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關系中。
不同社會關系和社會關系的不同方面,要求有不同的調整方法,不同的調整方法構成不同的制度和部門。公私法的劃分就是這種生活的客觀需要的體現。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利益的多元化、多樣化,除了公私法兩個部門群之外,又出現了介乎兩者之間的所謂“社會法”第三大部門群的出現。近代以來,出現了五個基本的法律部門,這就是:憲法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訴訟法,這五個基本部門分屬于公、私兩大部門群。但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們處理事務的知識和智慧的增長
,人們日益采取了許多更加靈活有交叉的法律調整手段,出現了許多新的、從原有的基本部門分化出來的,但又有了許多新的特點的法律規范和制度,所以在原有基本部門的基礎上,又分化或組合為新的法律部門,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從民法和行政法中分化出來了,生態法從一般行政法和民法部門分離出來了,財稅金融法從一般行政管理中分離出來了,加強了宏觀調控,產生了介乎民法和行政法之間的經濟法,婚姻家庭法不再是一般的民事關系了,而有了單獨考慮的必要等等。所以法的體系、法的內在結構,有愈分愈細、愈聯愈緊的趨勢。由于不同社會關系和不同社會關系的不同方面的存在,法也要更細分為不同的部門,而且隨著法律的科學化、現代化,調整方法的精確化、細化,新的法律部門或子部門的出現,也是不可避免的,這一點看來,已是法學界的共識。只是在對哪些是新的部門,新的部門是什么有不同的看法而已,比如,有人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有人認為財政金融應該是一個獨立的部門。這是應在研究中解決的解決的問題。
可見,法的體系這個專指法的內在結構的概念十分重要,它講的是一國規范的統一和差別,實際上涉及的是怎樣建立一個適應客觀生活需要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問題。
三、關于立法體系或規范性文件體系的概念。
立法體系或規范性文件體系是法的形式淵源的系統排列,可以按不同的標準排列,如頒布的機關、頒布的時間、按字母、筆劃、按涉及的問題,如農業、工業、食品、衛生等等,也可按法的內在結構,即法的部門劃分來編排,如《六法全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庫》等,但編纂得再好的法典也只能近似法的內在結構,而不能等同于法的體系本身,正如條文是體現法律規范的,但條文不等于規范;刑法典是體現刑法這個部門的,但不等同于刑法這個部門;憲法這個文件作為國家根本法、總章程總是體現憲法這個部門的憲法性規范的,但憲法性規范不僅在憲法這個文件中,它還體現在其它法律和法規中。所以必須區分法的體系和立法體系這兩個概念。
立法體系主要解決的是哪些法律文件中有法律規范的問題,即哪些法律文件是法的形式淵源以及不同位階的這些文件之間的從屬關系問題。法的體系、法的內在結構與立法體系有內在的聯系。這種聯系主要表現在:哪些法律文件中有法律規范,這些規范是屬于人人必須遵守的法的范疇。在這方面我國現在尚有許多不明確之處,如有的同志認為只有“法律”才是法的淵源,其他文件比如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包括規章都不是法的淵源,這完全是一種誤解。又如按我國《立法法》,我國法的淵源包括憲法、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第71條規定的國務院的部門規章和第73條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那么縣、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發布不發布具有一般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呢?如發布,算不算法呢?是不是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呢?
看來我們到現在對什么是法律規范,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之間的效力如何還不夠明確,也就是說,講“依法治國”,但對什么是“法”還沒有一個清楚的界定,而要有個清楚的界定就必須研究法的表現形式,必須使用法的形式淵源的概念,必須把不同的法律文件依一定的標準編纂成冊,也便于查找、使用。在這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庫》的編輯、出版和發行,是一個很大的成就,雖然仍有一些有待于澄清的問題。
因此,我們建議關于立法體系問題,法的系統化即法典編纂和法律匯編問題雖然與法的體系有聯系,但最好分開研究,這樣才能深入。混到一起,尤其是在對法的內在結構還沒有一個比較科學認識的條件下,就來談法典編纂,是很容易導致兩者都深入不下去的困境。
四、有關法律體系概念的一些較新的觀點。
這種觀點實際上就是不分法的內在結構和這種結構的外在表現,把法的體系即法的內在結構和以這種內在結構即部門的劃分為根據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即立法體系都概括在“法律體系”這個概念中。
例如劉海年同志認為:“所謂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以憲法為統帥,以基本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特別行政區法律、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所構成的部門齊全、結構嚴謹、體系和諧的體系。這個法律體系要與政府簽署、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批準的國際公約協調一致。構建這樣一個法律體系,將彌補現行法律門類不全等缺陷,妥善解決某些法律與法律、法條與法條之間的重復和矛盾。這樣的法律體系內容更科學、形式更完備,能更好地保障我國公民的各項權利,規范全體公民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和前提條件。”[②]海年同志的定義有許多可取之處,它突出了規范性文件的系統,即突出了立法體系,對于法的內在結構即法的體系問題,只是用“部門齊全、結構嚴謹、體系和諧”一語一帶而過。似乎部門的劃分是不言而喻的問題,體系和諧似乎也僅僅是規范性文件的外部協調。
應該說,在基本不分法與法律、不分規范和文件、部門和該部門的法典的我國法學界和法律界,這個定義很容易被接受。第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在2002年3月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使用的“法律體系”的概念,就是這種混合式概念的表現。該發言人說,按照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的要求,九屆全國人大在成立之初提出了要在本屆任期內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他介紹說,“創建這一法律體系的基本目標有三:一是銜接各個方面的憲法及相關法律,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等七個法律部門的健全;二是七個法律部門中的主要法律應制定出來;三是以法律為主干,相應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要制定出來與之配套。”這就是所謂的“七個方面,三個層次”的法律體系。七個方面指的是劃分為七個門類,三個層次指的是這些部門的法律規范是體現在法律和與之配套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三個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這實際講的是立法體系,法律淵源體系。
我們認為這樣理解法律體系,即把法律淵源體系也包括在這個概念中,有我國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原因,也不失為一種解決矛盾的方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確實既應解決法的內在結構,即法的部門劃分和內在協調問題,也需解決用什么方式創制法律規范和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之間的效力以及法律規范的系統化問題。但研究問題時,最好還是把法的內在結構同這種內在結構的外在表現,立法體制、規范性文件的系統化、即法規匯編、法典編纂等分開來研究,才容易深入。
我們注意到了楊景宇同志在給法律體系下定義時,就沒有把立法體系和法律體系混在一起。他先講我國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實際上是講我國法律的淵源體系,即立法體系。然后在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在這個部分他為法律體系下了一個定義,指出:“所謂法律體系,一般來說,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原則和要求,根據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劃分為若干門類,并由這些法律門類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規范形成相互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③]
楊景宇
同志用了“一般來說”幾個字,實際上是采用了我國法學界傳統的觀點,他還指出:“關于法律門類的劃分,上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了專題研究,按照基本達成的共識,認為將我國法律體系分為七個部門比較合適。”這七個門類是:憲法和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2002年出版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纂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就是依這樣七個門類的結構編篡的。
同年稍后出版的,由肖楊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編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審定、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庫》對于法律門類的劃分,與上述劃分有所不同,該法庫分憲法卷、民法卷、商法卷、行政法卷、社會法卷、刑法卷、程序法卷、國際法卷。
《法庫》編輯委員會在《法庫》的前言中明確指出:“法律體系的構成涉及法律部門的分類。多年來,立法機關和理論界對我國法律部門的分類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和探討,提出了多種方案,比較一致的意見認為,我國法律體系應當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庫》的總體思路在充分考慮上述意見的基礎上,從法院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著重從法律適用角度構建本書的框架體系,按八個部門進行編輯,即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程序法、國際法。”
從《法典》和《法庫》的編輯看,對部門或門類的劃分,雖有所不同,但大體一致,而且都是從一國法律規范分為不同部門而又是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這個法的體系或叫法律體系的概念出發使用這一術語的。
所以,我們認為:盡管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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