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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乙BF-20xx-020215300字

BF-2001-0202乙種本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工程名稱發包人名稱承包人名稱合同編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八月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在150萬元以下(含150萬)的,已驗收并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備的修繕、養護、加固、拆改、翻建、安裝;按傳統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繕、復建、遷建等,以及隨同上述各項工程同時進行的裝修工程或單純進行二次或多次裝修工程,但屬原工程保修范圍的內容及家庭居室裝修工程除外。1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資金來源:工程內容及性質:工程立項批準文號: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日一覽表(附件一)二、工程承包范圍及方式承包范圍: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五、合同價款?:元金額大寫:元(人民幣)六、合同文件的組成本合同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及作法說明()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就本工程簽訂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2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條款》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合同訂立地點:雙方約定本合同自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3第二部分合同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第1條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雙方另有約定、補充、修改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合同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1.2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3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6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1.8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9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0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1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12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1.13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5圖紙及作法說明: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用以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及作法說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圖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圖及相應文字說明)。1.16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7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41.18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19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1.21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第2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雙方約定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及作法說明()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監理的工程可請監理工程師做出解釋。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工程師做出的解釋,按本合同條款第16.6款的約定處理。第3條語言文字及運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3.1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3.2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規和相關規定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國家標準、規范和本市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準和規范適用于本工程。結合本工程特點,需進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相關規定的有:3.3國內沒有相關標準、規范的部分:5應由發包人在日內,提出技術要求;承包人在日內按發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4條工程師及項目經理4.1發包人委托對本工程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工程師姓名職務,其職權主要內容: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受委托的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等詳細內容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2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工程師姓名:職務:(1)本工程如實行監理,發包人派駐工程師的職權不得與監理工程師交叉,其具體職權:(2)本工程如不實行監理,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應負責本合同全面履行。4.3承包人委派施工場地的項目經理姓名:職務:4.4項目經理具體職權:第5條發包人工作5.1在開工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及作法說明份,組織設計單位和承包人對圖紙及作法說明進行技術交底。如使用國外圖紙的,其翻譯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2在開工前天,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被修繕或裝修的房屋,清除施工場地內各種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或施工場地滯留的家具、設備、陳設及其他物品采取保護措施。提供施工場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圍:5.3向承包人提供地質和各種管線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5.4協調處理保護周圍建筑物及裝修、設備及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并承擔相應費用。5.5負責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手續,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氣、電訊設備等,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及其他要求。5.6協調做好施工場地保衛、消防、垃圾處理工作,協調好周圍鄰里關系,并承擔相應費用。65.7結構修繕或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工程應有相應的圖紙及作法說明,并報有關部門審批。非結構修繕或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結構、設備及設備管線,應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5.8發包人應完成5.2、5.3、5.4、5.5、5.6、5.7各項工作或其他工作,發包人可將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其具體內容:并承擔相應費用。5.9發包人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驗收和檢查,按約定撥付工程款,辦理竣工驗收結算和其他各項事宜。第6條承包人工作6.1承包人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參加圖紙及作法說明交底,擬定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交工程師審定。6.2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圖紙及作法說明、安全操作規程、消防安全規定、環保規定認真組織施工,做好施工場地安全、保衛、消防、清潔工作;做好質量驗收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6.3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護好周圍建筑物、設備及設備管線、古樹名木及施工場地內不易移動的家具、設備、陳設不受損壞。處理好因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周圍單位、住戶關系。6.4不得超出圖紙及作法說明的規定,隨意拆改原建筑結構或設備及設備管線。6.5工程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對施工場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設備、陳設和成品的保護工作。6.6凡因承包人原因,違反6.2、6.3、6.4、6.5款的規定,造成損壞和罰款等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6.7協助發包人完成5.8款約定的其他各項工作。第7條施工進度與工期7.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內容和時間:,工程師在收到后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能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承包人按照經確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不能按期開工,工期順延,并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的損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開工,應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申請,工程師應在48小時以內給予答復,在規定時間內未作答復視為同意延期開工申請,工程師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順延。7.2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要7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在實施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48小時以內給予答復。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作出答復,承包人可以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工期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7.3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因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7天內累計超過8小時,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誤的,經工程師認定,工期順延。7.4承包人應按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竣工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合同價款并為提前竣工創造條件。第8條質量檢驗與隱蔽工程驗收8.1工程質量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標準,質量評定標準以國家或行業質量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在制作樣板及樣板間,作為質量評定驗收實物依據。樣板及樣板間應按圖紙及作法說明要求制作,經工程師驗收合格后雙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2雙方約定該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對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達到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在自檢之后的48小時內通知工程師組織驗收。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并由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以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師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時驗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8.3承包人應按照標準、規范、圖紙及作法說明,樣板間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隨時接受工程師檢查,并為檢查提供便利條件。8.4凡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的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質量達不到約定的標準(含隱蔽工程復檢部分),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發生的拆除、剝離、開孔、返修、重做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8.5凡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工程師指令失誤,而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或隱蔽工程要求復檢仍為合格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并賠償承包人損失,工期順延。8.6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8第9條試車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內容及范圍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一致。具體內容范圍及費用計算:9.2設備維修、拆改、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由承包人組織試車。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的,由發包人組織試車。凡具備試車條件的,組織試車一方應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共同為試車提供便利條件。試車合格后,在試車記錄上共同簽字。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按時參加試車的一方應承認試車記錄。9.3因設計原因或因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原因,致使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應該修改設計或重新購置設備。承包人協助拆除或重新施工,但發包人應承擔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9.4因承包人施工原因或因承包人負責采購設備原因,致使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施工或購置設備的各項費用,工期不予順延。9.5工程師在試車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后24小時,視為工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第10條安全生產10.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及作法說明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和防火規范要求,并對其在施工場地的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凡因發包人原因違反安全及防火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的;發包人應承擔責任及發生的費用。并賠償承包人的損失。10.2承包人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及防火規范組織施工,做好現場設備管線、通道等防護圍欄,在危險地段安裝警示牌或警示燈,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環境、不停止使用建筑以及在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施工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凡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損失。10.3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費用。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第11條材料設備供應11.1雙方約定本工程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見附件二),凡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應按附件二規定的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9數量、單價、供應時間、送達地點的要求進行,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應積極配合發包人做好材料的驗收、試驗和保管工作,發包人支付保管和試驗費用,費用的計算:凡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規定或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種損失和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1.2凡由承包人負責采購和供應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質量和設計要求,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書。因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給工程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11.3雙方約定,任何一方提供下列材料應提供材料的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后共同封存,做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凡材料不符合樣品或樣本的,由供貨方承擔資任。11.4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第12條合同價款與交付12.1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12.2雙方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方式確定。(1)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風險范圍及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2)可調價合同。合同價款調整原因包括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的影響;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管理處公布的價格調整;7天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原因等。雙方約定具體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計算方法:12.3本合同生效后,發包人分次按下表支付工程價款,尾款待工程結算時一次支付。10第13條工程變更13.1因發包人原因,需要對圖紙及作法說明,工程量進行變更的,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通知及要求進行相應變更。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增減及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13.2承包人不得對圖紙及作法說明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所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的設計、材料作法和設備變更,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工程師同意而擅自變更的,應承擔相應費用,并賠償發包人損失。13.3工程發生設計變更,雙方均應積極辦理變更洽商手續,并應按變更洽商履行合同。13.4承包人在設計變更確認后14天內,對涉及合同價款變更內容提出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報經工程師確認,工程師在收到變更合同價款報告后14天內給予確認或提出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或沒提出處理意見,視為同意變更價款。第14條工程驗收與結算14.1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和本市有關竣工驗收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的內容及時間14.2發包人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14天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7天內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發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驗收或驗收后7天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并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損失責任。14.3竣工驗收日期以驗收通過的日期或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日期為準。因特殊原因,雙方約定或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11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協議。14.4工程未經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承包人不得交工,發包人不得使用。因發包人強行使用致使工程發生質量問題及對建筑物造成的損壞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14.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竣工結算。14.6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14天內進行核實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報告后,應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款后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的,從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14.7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4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支付竣工結算款,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沒有要求交付的,承包人應當承擔保管費用。14.8雙方對竣工結算有爭議的,按本合同條款第16.6款的約定處理。第15條質量保修15.1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市關于質量保修的規定;對已交付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15.2雙方約定在竣工驗收前簽訂工程保修書的時間和要求:工程保修書(附件三)作為本合同附件。第16條違約責任、索賠和爭議解決方式16.1發包人未按約定撥付工程款和工程結算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雙方還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16.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竣工或未達到質量標準,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雙方還約定承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16.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除承擔違約責任外仍應繼續履行合同。1216.4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理由和索賠證據。16.5當索賠事件發生后14天內,提出索賠一方向對方提出索賠意見及要求延長工期或經濟損失賠償報告及相關資料。對方在收到索賠報告后14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證據,在規定時向內未作答復或進一步提出要求,視為索賠已經認可。16.6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同意采用以下其中第種方式解決爭議。(1)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6.7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雙方接受、仲裁機構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第17條合同解除17.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7.2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過56天,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17.3承包人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1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雙方約定,結合本工程特點,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2)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3)雙方約定,其他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17.5一方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條款第16.6款的約定處理。1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撤出提供便利條件,支付以上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17.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13第18條不可抗力18.1雙方結合本工程對于不可抗力的約定:18.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災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當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災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18.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18.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第19條補充條款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對本合同條款內容做進一步具體化約定,并修改、完善、補充條款如下:14第20條合同終止20.1除本合同條款第15條以外,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20.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21條合同份數21.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分別保存一份。21.2本合同副本共份,發包人保存副本份,承包人保存副本份。15附件一:承保人承攬項目一覽表16附件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17附件三:工程質量保修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為保證(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根據本工程修繕和裝修的項目,雙方約定具體質量保修范圍及內容如下:二、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助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修繕及裝修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結構修繕工程為:年;2.房屋防水修繕工程為:年;3.裝修工程為:年;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修繕工程為:年;5.供熱及供冷為:個采暖期及供冷期;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年;7.其他約定:三、質量保修責任1.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但不負責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責任。2.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3.發生緊急搶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氣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檢修。4.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參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18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5.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四、保修費用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五、其他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雙方共同簽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19

+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乙BF-20xx-0202發表于:2023.1.16來自:字數:15365手機看范文BF-2001-0202乙種本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工程名稱發包人名稱承包人名稱合同編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八月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在150萬元以下(含150萬)的,已驗收并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備的修繕、養護、加固、拆改、翻建、安裝;按傳統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繕、復建、遷建等,以及隨同上述各項工程同時進行的裝修工程或單純進行二次或多次裝修工程,但屬原工程保修范圍的內容及家庭居室裝修工程除外。1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資金來源:工程內容及性質:工程立項批準文號: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日一覽表(附件一)二、工程承包范圍及方式承包范圍: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五、合同價款?:元金額大寫:元(人民幣)六、合同文件的組成本合同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及作法說明()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就本工程簽訂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2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條款》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合同訂立地點:雙方約定本合同自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3第二部分合同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第1條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雙方另有約定、補充、修改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合同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1.2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3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6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1.8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9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0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1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12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1.13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5圖紙及作法說明: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用以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及作法說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圖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圖及相應文字說明)。1.16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7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41.18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19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1.21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第2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雙方約定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及作法說明()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監理的工程可請監理工程師做出解釋。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工程師做出的解釋,按本合同條款第16.6款的約定處理。第3條語言文字及運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3.1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3.2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規和相關規定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國家標準、規范和本市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準和規范適用于本工程。結合本工程特點,需進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相關規定的有:3.3國內沒有相關標準、規范的部分:5應由發包人在日內,提出技術要求;承包人在日內按發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4條工程師及項目經理4.1發包人委托對本工程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工程師姓名職務,其職權主要內容: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受委托的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等詳細內容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2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工程師姓名:職務:(1)本工程如實行監理,發包人派駐工程師的職權不得與監理工程師交叉,其具體職權:(2)本工程如不實行監理,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應負責本合同全面履行。4.3承包人委派施工場地的項目經理姓名:職務:4.4項目經理具體職權:第5條發包人工作5.1在開工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及作法說明份,組織設計單位和承包人對圖紙及作法說明進行技術交底。如使用國外圖紙的,其翻譯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2在開工前天,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被修繕或裝修的房屋,清除施工場地內各種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或施工場地滯留的家具、設備、陳設及其他物品采取保護措施。提供施工場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圍:5.3向承包人提供地質和各種管線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5.4協調處理保護周圍建筑物及裝修、設備及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并承擔相應費用。5.5負責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手續,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氣、電訊設備等,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及其他要求。5.6協調做好施工場地保衛、消防、垃圾處理工作,協調好周圍鄰里關系,并承擔相應費用。65.7結構修繕或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工程應有相應的圖紙及作法說明,并報有關部門審批。非結構修繕或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結構、設備及設備管線,應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5.8發包人應完成5.2、5.3、5.4、5.5、5.6、5.7各項工作或其他工作,發包人可將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其具體內容:并承擔相應費用。5.9發包人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驗收和檢查,按約定撥付工程款,辦理竣工驗收結算和其他各項事宜。第6條承包人工作6.1承包人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參加圖紙及作法說明交底,擬定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交工程師審定。6.2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圖紙及作法說明、安全操作規程、消防安全規定、環保規定認真組織施工,做好施工場地安全、保衛、消防、清潔工作;做好質量驗收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6.3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護好周圍建筑物、設備及設備管線、古樹名木及施工場地內不易移動的家具、設備、陳設不受損壞。處理好因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周圍單位、住戶關系。6.4不得超出圖紙及作法說明的規定,隨意拆改原建筑結構或設備及設備管線。6.5工程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對施工場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設備、陳設和成品的保護工作。6.6凡因承包人原因,違反6.2、6.3、6.4、6.5款的規定,造成損壞和罰款等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6.7協助發包人完成5.8款約定的其他各項工作。第7條施工進度與工期7.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內容和時間:,工程師在收到后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能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承包人按照經確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不能按期開工,工期順延,并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的損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開工,應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申請,工程師應在48小時以內給予答復,在規定時間內未作答復視為同意延期開工申請,工程師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順延。7.2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要7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在實施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48小時以內給予答復。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作出答復,承包人可以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工期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7.3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因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7天內累計超過8小時,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誤的,經工程師認定,工期順延。7.4承包人應按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竣工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合同價款并為提前竣工創造條件。第8條質量檢驗與隱蔽工程驗收8.1工程質量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標準,質量評定標準以國家或行業質量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在制作樣板及樣板間,作為質量評定驗收實物依據。樣板及樣板間應按圖紙及作法說明要求制作,經工程師驗收合格后雙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2雙方約定該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對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達到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在自檢之后的48小時內通知工程師組織驗收。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并由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以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師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時驗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8.3承包人應按照標準、規范、圖紙及作法說明,樣板間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隨時接受工程師檢查,并為檢查提供便利條件。8.4凡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的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質量達不到約定的標準(含隱蔽工程復檢部分),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發生的拆除、剝離、開孔、返修、重做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8.5凡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工程師指令失誤,而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或隱蔽工程要求復檢仍為合格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并賠償承包人損失,工期順延。8.6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8第9條試車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內容及范圍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一致。具體內容范圍及費用計算:9.2設備維修、拆改、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由承包人組織試車。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的,由發包人組織試車。凡具備試車條件的,組織試車一方應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共同為試車提供便利條件。試車合格后,在試車記錄上共同簽字。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按時參加試車的一方應承認試車記錄。9.3因設計原因或因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原因,致使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應該修改設計或重新購置設備。承包人協助拆除或重新施工,但發包人應承擔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9.4因承包人施工原因或因承包人負責采購設備原因,致使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施工或購置設備的各項費用,工期不予順延。9.5工程師在試車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后24小時,視為工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第10條安全生產10.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及作法說明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和防火規范要求,并對其在施工場地的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凡因發包人原因違反安全及防火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的;發包人應承擔責任及發生的費用。并賠償承包人的損失。10.2承包人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及防火規范組織施工,做好現場設備管線、通道等防護圍欄,在危險地段安裝警示牌或警示燈,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環境、不停止使用建筑以及在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施工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凡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損失。10.3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費用。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第11條材料設備供應11.1雙方約定本工程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見附件二),凡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應按附件二規定的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9數量、單價、供應時間、送達地點的要求進行,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應積極配合發包人做好材料的驗收、試驗和保管工作,發包人支付保管和試驗費用,費用的計算:凡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規定或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種損失和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1.2凡由承包人負責采購和供應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質量和設計要求,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書。因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給工程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11.3雙方約定,任何一方提供下列材料應提供材料的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后共同封存,做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凡材料不符合樣品或樣本的,由供貨方承擔資任。11.4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第12條合同價款與交付12.1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12.2雙方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方式確定。(1)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風險范圍及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2)可調價合同。合同價款調整原因包括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的影響;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管理處公布的價格調整;7天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原因等。雙方約定具體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計算方法:12.3本合同生效后,發包人分次按下表支付工程價款,尾款待工程結算時一次支付。10第13條工程變更13.1因發包人原因,需要對圖紙及作法說明,工程量進行變更的,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通知及要求進行相應變更。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增減及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13.2承包人不得對圖紙及作法說明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所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的設計、材料作法和設備變更,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工程師同意而擅自變更的,應承擔相應費用,并賠償發包人損失。13.3工程發生設計變更,雙方均應積極辦理變更洽商手續,并應按變更洽商履行合同。13.4承包人在設計變更確認后14天內,對涉及合同價款變更內容提出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報經工程師確認,工程師在收到變更合同價款報告后14天內給予確認或提出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或沒提出處理意見,視為同意變更價款。第14條工程驗收與結算14.1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和本市有關竣工驗收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的內容及時間14.2發包人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14天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7天內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發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驗收或驗收后7天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并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損失責任。14.3竣工驗收日期以驗收通過的日期或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日期為準。因特殊原因,雙方約定或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11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協議。14.4工程未經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承包人不得交工,發包人不得使用。因發包人強行使用致使工程發生質量問題及對建筑物造成的損壞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14.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竣工結算。14.6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14天內進行核實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報告后,應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款后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的,從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14.7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4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支付竣工結算款,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沒有要求交付的,承包人應當承擔保管費用。14.8雙方對竣工結算有爭議的,按本合同條款第16.6款的約定處理。第15條質量保修15.1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市關于質量保修的規定;對已交付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15.2雙方約定在竣工驗收前簽訂工程保修書的時間和要求:工程保修書(附件三)作為本合同附件。第16條違約責任、索賠和爭議解決方式16.1發包人未按約定撥付工程款和工程結算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雙方還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16.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竣工或未達到質量標準,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雙方還約定承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16.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除承擔違約責任外仍應繼續履行合同。1216.4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理由和索賠證據。16.5當索賠事件發生后14天內,提出索賠一方向對方提出索賠意見及要求延長工期或經濟損失賠償報告及相關資料。對方在收到索賠報告后14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證據,在規定時向內未作答復或進一步提出要求,視為索賠已經認可。16.6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同意采用以下其中第種方式解決爭議。(1)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6.7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雙方接受、仲裁機構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第17條合同解除17.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7.2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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