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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強化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裝備設備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運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施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實施業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裝備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裝備設備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以下安全管理職責:(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二)負責檢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審核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催促。(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根據“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范圍內的以下安全管理職責:(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范措施。(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范措施。(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承發包管理)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裝備重大更新、改造、修理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裝備安裝改造修理答應證》。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強化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特地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工程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并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學問和管理力量。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特地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布置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裝備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觸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準,不得進行檢修作業。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裝備設備壓力實驗和氣密性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實施。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與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工程、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顯現的擔心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需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運用。第十一條(裝備設備清洗和交出)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備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一)必需進行工藝處理。根據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后移交。(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協作做好相關工作。(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裝備設備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裝備設備有效隔離(撤除聯結短管或加盲板)。(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后,辦理檢修裝備移交手續。第十二條(警示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志,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等事項。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檢修作業施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根據以下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三)觸及燃氣設備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四)觸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依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裝備設備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聯結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七)檢修作業運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裝備、照明裝備等配備。(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施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運用噴燈、電鉆、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別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需落實以下安全措施:(一)執行動火作業答應制度。(二)對裝置、裝備設備、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裝備設備、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裝備、設備、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裝備、容器等處置合格后,應實行注滿水或充氮愛護的措施。(六)進入裝備內部檢修作業,必需對裝備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七)施工人員應運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八)作業現場要布置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搶救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賜予確認并做好監護工作。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強化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察和檢查,催促施工人員根據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工程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運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按時予以制止或者訂正。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作業人員應正確運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樣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場所。第十九條(法律責任)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運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按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懲罰。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懲罰:(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備、裝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的。違反特種裝備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特種裝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懲罰。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2一、目的保證檢修理過程的安全,不發生任何事故二、責任主體所在單位或車間三、管理主體動力處負責公司全部裝備設備的檢修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四、安全管理主體安全處負責檢修理工作的安全監管五、檢修理作業票簽發由責任主體負責,關鍵裝備設備報動力處六、檢修理人員身體素養要求依據工作的需要,布置符合工作特點的工作人員,同時有特別工作的,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七、檢修理器具的要求對檢修理工作中觸及到的工器具以及特種裝備都要符合其工作的行業標準;八、檢修理工作留意事項1、制定檢修理方案,包括技術和安全等方面;2、停車檢修理或運行中的裝備檢修理,要進行工藝和電氣交接,工藝班和電氣班負責人參與并確認;3、檢修理前的安全交底:對檢修理人員進行檢修理過程中的風險告知,存在哪些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如何防范及應對;同時對應急方法、事故案例進行告知;4、現場監護人布置到位,且監護人的必需具備相應的素養;5、檢修現場人員必需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護品;6、依據檢修理工作的需要辦理相關的安全作業票(證),如動火、吊裝、高處、裝備內、斷路、抽堵盲板、動土等,經批準前方可作業;7、現場建立相應的警戒線或警戒標志;8、依據檢修理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9、檢修理完工時,要將裝備設備的安全設備預以恢復,并進行完工交接;10、做好檢修理記錄或檔案。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3為使我公司裝備的檢修理工作在安全、有序的情況下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一、檢修理前安全準備(一)檢修安全方案1、全廠性停車大檢修、系統或車間的檢修以及單項工程(或單個裝備)的檢修或搶修,在檢修前必需編制和辦理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必需包括安全技術措施。2、全廠性停車大檢修、系統大修、車間大修、其檢修方案應由總經理審批、審批負責人應對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3、車間的中、小檢修方案,可依據詳細的實際情況,由相應的責任部門審批。審批負責人應對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負責。4、單項工程或單個裝備的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由裝備部門審批,并對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負責。5、生產過程中的搶修,應依據其內容和性質,確定檢修任務的級別(大、中、小)及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的編制和審批。(二)檢修理前的安全交接1、檢修前的安全交接,生產系統(生產技術科或生產車間、班組)為交方,檢修系統(裝備科或機修班)為接方,應嚴格辦理安全檢修交接手續。2、生產系統在系統停車檢修前,必需完成以下工作。(1)制定停車方案、安全措施、并組織學習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2)做好停車前有關方面的`聯系工作。(3)按停車方案規定的程序要求進行停車。(4)系統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排凈生產裝備、管道內貯存的氣、液和固體物料,如裝備內的物料的確不能排凈,應在“安全檢修理交接書”中具體交代,并做好安全措施;吹掃和洗凈殘存物料;置換工作,先用氮氣,后用空氣分別置換在檢修范圍內全部裝備和管線中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直至分析結果符合安全檢修的要求;隔絕,按抽加盲板圖的先后挨次抽、加盲板;清理檢修場地、檢修通道;切斷全部需要檢修裝備的水、電、汽、氣;分析測定在檢修環境空氣中的有毒和可燃氣體的含量等。3、交接雙方應共同對檢修前的準備工作進行認真檢查,并按規定的方法確認無誤后,由交接雙方負責人簽字認可。4、在不停車的情況下進行局部檢修或搶修時,也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安全交接。5、外委檢修工程在簽訂合同時,必需同時簽訂施工安全條款,規定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工程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強化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本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本公司監督管理。6、檢修的外委施工工程,必需制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做好檢修工程的技術交底,并把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按時做好安全工作。(三)檢修理前的安全教育1、參與大檢修的人員,必需進行檢修前的安全教育。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1)需檢修的生產車間的工藝生產特點、應留意的安全事項以及檢修時的安全措施。(2)檢修規程、安全制度和相關檢修禁令。(3)依據檢修的實際情況,著重提出動火、裝備(罐)內,高處等作業的詳細安全措施。(4)檢修中常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5)檢修各工種所運用的個體防護用器具的運用要求和佩帶方法。2、對于重大工程、危險工程的檢修和搶修,其安全教育應重點布置。(四)檢修器具、個體防護器具、應急器材的配備。1、對檢修所用的工具、裝備應進行具體檢查,保證安全牢靠。2、檢修現場依據大、中修和搶修的詳細情況,配備肯定數量的個體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長管防毒面具)搶救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好檢查,保證安全運用。3、檢修現場按規定配備肯定的消防器材并在檢修前進行檢查確定是否好用。4、要確保檢修現場的消防用水。二、檢修過程的安全管理(一)檢修前現場的安全要求1、檢修時運用的備品配件、機具、材料,應按指定地點存放,堆放應整齊,以不影響安全和交通為原則。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輸送管道附近不得設置臨時檢修辦公室、休息室、倉庫、施工棚等建筑物。3、影響檢修安全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均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告信號燈。4、檢修現場必需保持排水溝通暢,不得有積水。5、檢修現場應保持道路暢通,路面平整,路基堅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夜間施工時。應裝設亮度充足的照明燈。6、易燃易爆生產區、儲罐區、倉庫區內或附近的路段,應設明顯的標志,限制或禁止某類車輛通行。7、道路應設置交通安全標志。8、檢修或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必需辦理斷路審批手續,并應保證消防通道的暢通。9、檢修現場應依據規定,建立相應的安全標志。(二)檢修人員行為的安全要求1、全部檢修人員必需持有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作業證才能上崗檢修。2、特種作業人員必需同時持有有關部門發給的特種作業證,才能上崗作業。3、從事夜間檢修作業或零星工程檢修作業,必需有兩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安全監護。4、從事特別檢修作業的人員在檢修前應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疾病或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從事該項檢修作業。5、進入檢修現場人員必需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護品。6、提倡文明檢修,保持檢修環境干凈,清理出來的廢渣和廢舊裝備、管道,應按時清理。7、在檢修現場嚴禁吸煙。8、檢修區內不準無關人員進入檢修現場。9、檢修人員必需遵守生產車間的安全規定,嚴禁亂動生產車間不需檢修的生產裝備、管道、閥門、電氣儀器開關等。(三)檢修施工安全規定1、檢修工程負責人必需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2、檢修工程負責人對檢修工作施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3、檢修前,檢修工程負責人應具體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精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前方可作業。4、從事動火、吊裝、高處、裝備內、斷路、抽堵盲板、動土等危險作業按有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票證,經批準前方可作業。5、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6、檢修的裝備、管道與生活區域的設備、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需隔絕。7、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裝備,要運用防爆器械,或實行其他防范措施,嚴防產生火花。8、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9、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檢修時,要常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時,顯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情況時,應停止作業,快速撤離現場。10、安全檢修中的各項任務和安全措施必需嚴格執行,不能任意轉變,檢修過程中發現問題,必需經原批準人確定方可轉變。11、安全環保部門人員要深化檢修施工現場,強化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危及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幫忙擬定安全措施。三、檢修完工后處理(一)檢修完畢后現場清理1、檢查各項檢修工程、測試工程、探傷工程等,應無漏項。2、檢查檢修所用的盲板,應按預設的如數抽回或參加。3、清掃管線,應無任何物件堵塞。4、檢查裝備的防護裝置和安全設備,以及撤除的蓋板、圍欄扶手,以及避雷裝置等應恢復原來狀態。5、去除裝備上、房屋頂上,廠房內外地面上的雜物垃圾。6、檢修所用的工機具、腳手架,臨時電線、開關,臨時用的警告標志等應清顯現場。(二)檢修后開工安全規定1、停車大修或系統檢修后進行開車,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2、驗收小組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檢修質量不好不開工,堵漏不徹底不開工,安全措施不好不開工,衛生不好不開工。3、生產負責人按開工方案組織全面檢查,做好系統開工準備。4、開工前對安全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必需處于良好狀態。5、裝置開工前,必需按工藝變更情況和裝備儀表、電氣等變更情況修改規程,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并對崗位工人嚴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前方可上崗操作。6、檢修的壓力容器儲罐等裝備及管線,必需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性實驗,未經試壓的裝備、管道不能投入生產,以確保開工一次勝利。7、檢修后的系統裝備,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三)檢修后裝備的存檔管理:(4個搜集)1、搜集與裝備有關的檢修方案,驗收資料、竣工圖紙。2、搜集與裝備有關的安全裝置校驗、更換、修復的技術資料。3、搜集與裝備有關的技術總結、施工進度表和質量檢查驗收記錄。4、搜集與裝備有關的其他文件、技術資料。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4檢修任務書的填寫:第一條:計劃檢修分為大、中、小修,由廠(車間)部門編制大、中檢修計劃,報生產部匯總,平后,請公司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由生產部下達檢修任務書給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或動力車間等,同時將交檢修任務書抄給財務部及供應物流部。第二條:小修任務書,由生產部下達。第三條:計劃外的檢查工程,原則上與計劃檢修同樣處理。檢修的準備工作:第四條:經批準的檢修計劃,應當工程齊全,內容具體,責任明確,措施詳細。但凡具有二人以上的檢修工程,必需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第五條: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負責人等,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并對參與檢修的人員交好任務,交好安全措施。第六條: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器具準備,做到器具齊全、安全牢靠。第七條: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裝備(槽罐、罐車、裝置、塔釜、管道、溝道);清洗置換、分析檢驗、辦理動火證手續等,由裝備所屬廠(車間)部門負責進行,詳細工作程序、標準、審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裝備交接制度:第八條:生產車間大、中修,必需將全部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原料、中間體、成品去除并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第九條:裝備必需由裝備所屬車間負責進行清洗、置換,直到到達動火要求為上。第十條:上述(八、九)條任務完成后,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將裝備交給檢修人員,并派熟識情況的操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護。第十一條:檢修完畢,負責檢修的部門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要清點人員,檢查檢修工具、器材有否遺留在裝備、管道內,有沒漏掉的檢修工程、裝備上的安全附件,防護裝置以及蓋板、柵欄、欄桿等是否按要求復原,場地是否已清理等。第十二條:在具備試車的條件下,由生產部組織生產車間及檢修部門有關人員進行試車和驗收。依據生產要求,分別進行耐壓實驗、氣密性實驗、試運轉、負荷試車等。如情況正常、合格,由生產車間接收,轉入正常生產。焊接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三條:焊接動火,必需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焊接動火,看火人由裝備所屬車間指派。在槽罐內、潮濕的地溝內,金屬構架天車上焊接作業,由檢修單位指派監護人。第十五條: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牢靠,氧氣減壓壓力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mpa(20氣壓),乙炔軟管需耐壓0.5mpa(5大氣壓)。第十六條:運用溶解乙炔鋼瓶,應按安全生產根本規程“溶解乙炔鋼瓶安全管理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裝備要符合標準。(1)電焊機電源要按設獨立電閘;(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需妥當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需完善,并易分辨,絕緣要良好;(4)焊夾絕緣要好,必要時要有護手擋板。第十八條: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裝備。第十九條:電焊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并在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第二十條: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防護用具,必要時應備好防毒面具或口罩。第二十一條: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二條:進入容器(槽罐、罐車、反應釜、塔釜、溝道等)內作業,必需辦理入罐作業答應證,不通風處作業,要報請安技處檢查同意。第二十三條:在進入罐內作業三非常鐘前,要取樣分析,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第二十四條:檢修人員在進入罐內檢修前,要全面進行一次檢查,做到以下四不進:(1)清洗、置換分析不合格,不進;(2)電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斷,不進;(3)安全設備、工具、行燈不合格,不進;(4)沒有監護人,不進。第二十五條:對一般罐內檢修,必需由檢修單位指派專人監護,重要危險性作業,安技處要派人到現場檢查、監護。第二十六條:罐內作業要依據裝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架臺,配備搶救繩索,以保證應急撤離。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業。第二十七條:罐內作業中,可視詳細作業條件,實行通風措施。對通風不良的以及容口較小的裝備,作業人員應實行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禁止向罐內輸灌純氧氣。第二十八條:一般情況下,禁止進入罐內清理有毒及有腐蝕性殘留物,如確有必要,需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罐外必需有人監護。第二十九條:作業因故中斷,安全條件業已轉變,需連續入罐作業,應重新補辦“入罐作業證。第三十條:罐內動火作業,要辦理好動火證及入罐作業證。動火人離開時,不得將乙炔槍放入罐內,以防乙炔泄漏,第三十一條: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及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在確認無疑時,方可封閉各入孔。第三十二條:在不通風處及較深的池、坑、溝、井內作業,必需防止人員中毒及窒息,應依據詳細情況,實行通風或排毒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電器檢修:第三十三條:電器檢修,要按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第三十四條:凡電氣檢修,必需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1)供電單位供電裝備,線路檢修,工作票由指定簽定人簽發,經工作答應人答應后,方可進行作業。(2)廠(車間)所屬電氣檢修,工作票由車間電工辦理,廠委會檢查批準。第三十五條:但凡在導電裝備、線路工作(不管高、低壓),必需停電作業,并在電源開關把上掛有“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除專責掛牌人外,不準任何人任意拿掉或送電。第三十六條: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需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認無電方可接線。第三十七條:線路經過驗明的確無電壓后,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第三十八條: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需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第三十九條:禁止帶電檢修作業。第四十條:外線、桿、塔電纜檢修,作業前必需全面檢查,確認無疑方可進行作業。(1)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的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檢修時,應實行牢靠措施,防止誤送電。(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防止傷及接近電纜。(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時,必需認真檢查并防止倒桿和滑梯事故。接地線撤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攀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高處作業:第四十一條:下述作業屬于高處作業均應執行高處作業制度。(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作業。(2)在兩米以下作業,但有下述情況者,應視為高處作業。作業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溝的;作業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風雪攻擊,機械震驚或裝備、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溶融物的場所。在有轉動機械及其它易傷人的物體。(3)凡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常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場所的作業。(4)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裝備,架空管道上的作業。第四十二條:對高處作業人員的要求(1)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2)高處作業人員必需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作業時應按規定栓好安全帶,嚴禁運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檢驗的安全帶。(3)嚴禁酒后登高作業,嚴禁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乘吊籠上下。需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應有肯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需系好安全帶,并要有人監護。第四十三條:對高處作業場所的安全規定(1)高處作業場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險地段,都必需有欄桿欄護,或牢固和蓋板蓋嚴,并要懸掛明顯標志。(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塑料屋項作業前,必需戴好安全帽,設置安全網,護防柵或其它安全防護措施。(3)在化工危險品生產區內或化工危險部位作業時,應設置突然發生異樣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建立聯系信號,并有專人監護。(4)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需裝入工具代,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需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上下拋丟物件,需要時應運用繩索捆扎牢吊運。上下大型物件,必需實行牢靠的起吊措施。(5)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按時將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潔凈。(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業,要有防滑措施,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大霧等惡劣氣候,應停止室外高空作業,如搶修搶險需要時,必需有牢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親監現場指揮。(7)登高作業嚴禁接電線。作業范圍應距離低壓線一米以上,距離高壓線二點五米以上。第四十四條:審批程序(1)由各生產單位,依據作業要求,制定并落實安全作業防護措施,然后向生產部部申請高處作業答應證。(2)高處作業及監護人員,對有關防護措施業已確認,并經廠委會檢查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3)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檢查,主管副總長審批。第四十五條:以下作業屬動土作業,應遵守動土制度(1)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浪風樁等,入地肯定深度,有可能觸及地下電纜,管道設備安全的作業。(2)綠化植樹,設置大型標準牌,宣傳畫廊,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地下設備安全的作業。(3)除正規道路以外的廠內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噸/米2以上,或包括運輸工具在內物件運載總重在3噸以上的作業。第四十六條:審批程序(1)動土作業負責人,在動土前要辦理動土作業答應證手續,寫明作業地點、時間、內容、范圍、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場所和參與作業的人員,安全負責人及安全措施。(2)動力裝備部負責審批一般動土作業答應證,應會同基建部門,認真審核,并提出補充的安全措施。(3)重大動土作業,由生產部提出看法,主管副總批準。(4)動土作業中如要超出審批范圍,或延長作業期限,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動土制度:第四十七條:動土作業安全規定(1)動土作業中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不準用鐵鎬鐵撬棍、鐵楔子等工具進行作業,也不準運用機械挖土。(2)在挖掘地區內發現事先未意料到的地下裝備、管道或其它不行區分物體時,應即停止工作,報告生產部處理,嚴禁任意敲擊或玩弄。(3)開挖沒有邊坡的溝、坑、池等,必需依據挖掘深度裝設支撐,防止坍塌傷人。(4)人工挖土的各種工具必需堅實,把柄應用堅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鍬、鎬、鋤等應有倒楔子,使其安裝堅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員應保持恰當的間隔距離,防止工具、機械傷人。(5)挖掘的溝、坑、池等,應在其四周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設經燈警,工人下溝、坑、溝等,應鋪設釘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應保持有充足穩定的邊坡,或加恰當支撐,頂寬至少大于70厘米。(6)在有可能顯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作業時,應預先通知工作人員,作好防毒準備,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刻停止工作,撤離全部人員,并報告生產部處理。(7)夜間施工,應有充足的照明。(8)如需進行動火作業,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起重作業:第四十八條:本廠臨時尚無起重班及專職起重工,對于一般起重作業,由生產部請廠外起重隊進行。第四十九條:對于廠內零星物件的起吊,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1)工作前,必需帶好安全帽,嚴格檢查各種裝備、工具、索具是否安全牢靠,不準超負荷運用,麻繩不準用于機械轉動。(2)起吊工作物,應先檢查捆繩是否堅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墊襯,然后試吊0。5米,經檢查確認穩妥牢靠后,方能起吊。(3)運用起重扒桿,定位要正確,封底要牢靠,不許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4)運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要平穩,頂蓋與重物間,應墊木塊,緩速頂開,隨頂隨墊。多臺頂開時,要動作全都。(5)運用纜風繩應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系結在電線桿,機電裝備和管道支架等處。纜風繩拉緊后與地面夾角應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現場建構件上,須經有關部門批準。(6)臥式滾移重物時,地面必需平整,枕木墊要硬,鋼管要圓、需要用手扳動鋼管時,手指應放在管內,物件前后不準站人。(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情況下中斷工作。(8)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索引鋼絲邊不準站人。(9)高處吊裝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規定。(10)在化工裝置間進行吊裝,應防止損傷其它裝備、管道。清理工作安全規定:第五十條:檢修后的現場清理工作,原則上由負責檢修的部門進單位行,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生產車間幫助進行清掃工作。第五十一條: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閥門、保溫材料等。保確有必要,必需設置圍欄,布置警戒線,有專人負責警戒,防止墜物傷人。第五十二條:在清理現場時,應特別留意防止鐵器(工具、管道、鋼材等)觸及帶電體(暴露電線等)發生觸電事故。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5裝備是生產作業的重要工具,強化裝備的修理與管理是保證生產效益,經濟效益,以及保證生產安全的重要因素。伴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機械化水平正快速提高,以機械施工代替繁重的體力勞動,在施工中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必需認真抓好施工機械裝備的管理和合理運用與修理,是確保企業經濟效益與生產安全的重要保證。一、機械裝備與工器具的合理運用1、人機固定,施行機械運用,保養責任制。將機械裝備與工器具的運用效益與個人經濟效益聯系起來。2、操作人員必需經過培訓和統一考試合格者,方可持證上崗。這是保證機械裝備得到合理運用的必要條件,也是保證生產安全的重要因素。3、操作人員必需堅持抓好機械裝備的例行保養。建立裝備檔案制度,便于了解裝備情況,以便運用與修理。4、強化機械裝備的修理與管理,提高機械裝備的完好率。在操作過程中發現機械裝備與工器具顯現異樣時,應立刻停止運作,將機械裝備與工器具進行檢修合格前方可運用。嚴禁機械裝備與工器具帶病運作,以防對機械裝備的損壞和對人體的損害。5、車間主任在機械作業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交底,使操作人員對施工要求,場地環境,氣候等安全生產要素有清晰的了解。6、車間主任要按機械裝備安全操作要求布置工作和進行指揮,不得要求操作人員違章作業。也不得強令機械帶病操作,更不得指揮和答應操作人員野蠻施工。二、機械裝備與工器具的保養與修理1、在操作過程中,盡量減輕機械裝備的磨損,在磨合磨損的初期磨損階段,要執行恰當的走合期運用規定就可降低初期磨損,延長機械使壽命。2、正常工作磨損,機械在運用過程中,經過走合磨損,光滑度提高了,磨損較少,經過較長時間的運用后,機械磨損就漸漸加快,磨損激增。假如磨損程度超過了極限不按時修理,就會引起事故性損壞,造成安全事故和修理困難,經濟損失等不良現象。應立刻執行檢修,確保運用安全。三、認真做好機械裝備和工器具的保養與修理工作1、機械裝備在運作運用過程中,發現異樣現象,應強化保養,做好機械裝備的保養工作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機械裝備的良好技術狀態,是提高裝備運轉的牢靠性和安全性,提高機械施工的經濟效益。2、操作人員必需保持機械的清潔,上班前檢查運轉情況,防止機械腐蝕,按技術要求潤滑保養。必要時施行對機械裝備的強制保養。3、機械裝備的修理,是對機械裝備的自然損耗進行修復。排解機械運轉的故障,對損壞的零部件進行更換、修復,保證機械的運用效益,延長運用壽命。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6一、為確保檢修理的安全,必需按指定的范圍、方法、步驟進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遺漏。二、不管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需集中指揮、統籌布置、統一調度、嚴格紀律。三、堅定貫徹執行各項制度,認真操作,保證質量,強化現場的監督和檢查。四、為保證檢修理的安全,檢修理前必需準備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五、檢修理中,聽從現場指揮人員及安全員的指導,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不得無故離崗、逗鬧嬉笑、任意拋物。六、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點,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進度和環境情況,有無異樣。七、檢修負責人應在班前開碰頭會布置安全檢修理事項。八、如在檢修理過程中發現異樣情況,應按時匯報,強化聯系,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連續檢修,不得擅自處理。九、檢修人員進入檢修現場后,生產單位向檢修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工程負責人,裝備管理員向檢修人員講解檢修要求,檢修負責人向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十、禁止對以下機械裝備進行檢修1、正在運行的機械裝備2、沒有卸壓的裝備、容器、管道。3、沒有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裝備。4、沒有徹底有效切斷電源的裝備、容器。5、沒有放盡酸、堿物質的裝備、容器。6、沒有辦理檢修答應證的裝備容器。7、沒有實行有效安全措施的檢修工程。8、沒有進行安全交底的裝備、容器、管道。9、檢修工程沒有安全負責人。10、沒有正確運用勞動愛護用品。十一、檢修現場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可燃可爆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如下規定:1、一氧化碳小于30mg/m2,氨小于20mg/m2,硫化氫小于10mg/m2,其它可燃氣體:甲烷小于0.5%。2、在有毒有害可燃可爆氣體場所工作的檢修人員,應與生產人員保持親密聯系。3、作業場所應備有良好的有效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4、作業時應同裝備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聯系,隨時準備應急工作。5、強化作業場所的通風。定時分析空間氣體成分,若超過規定濃度,應實行有效措施。6、檢修人員應派專人監護聯系,并規定聯系信號,發生意外立刻撤離現場。7、進入塔罐裝備檢修,肯定要根據工程部公布的“八個必需”進行。8、檢修臨時用的行燈,應采納小于36伏的安全行燈。進入容器內或潮濕場所工作,應采納12伏安全行燈,要實行牢靠的絕緣措施,并要進行接地。十二、檢修中應留意事項1、檢修用的工具和勞動愛護用具要符合安全規定。2、起重裝備只準由合格的起重人員操作。3、機械裝備上電器部門發生故障時,必需由電工來檢查修理。4、凡用水、封切斷氣源的裝備,必需指派專人檢修,防止斷水,發惹事故。十三、檢修后的安全檢查1、檢修工程竣工后,檢修單位要認真作過細的檢查,以防遺留物在裝備管道內。2、檢修結束后,生產單位負責人應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全部盲板、閥門,該切斷的是否切斷,該聯結的是否聯結,確認無誤時方可試車。3、檢修后的裝備、容器、管道,經過試壓、試漏后的積水必需排解。4、檢修結束后,經試車合格,投入生產系統時,應與生產指揮系統取得聯系。依據調度室的開車指令,投入生產。十四、安全置換規程1、停車檢查時,各車間應提出置換工程,工程部應作出置換方案,指派專人負責停車置換。2、為確保檢修安全和進度,各檢修裝備、管道必需按時置換合格,嚴禁有余令和死角。3、置換過程中取樣分析的樣氣,必需有代表性。4、裝備、容器用惰氣置換后,檢修人員要進入裝備容器檢修必需要用空氣對裝備容器進行置換,直到裝備容器內的氧含量大于20%以上,方可進入檢修。5、在有沉淀存在的裝備、管道,必需用水或蒸汽去除,直到確認無可燃、可爆,有毒物質存在的危險后,方可進行檢修。6、個別確定無法進行徹底置換的裝備或工作場所需要進行檢修時,必需辦理特別作業證,經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實行特別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檢修。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71目的明確公司內全部檢修理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規定,確保裝備檢修理安全、順當、高質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全部檢修理作業。4職責3.1裝備負責人對大檢修進行計劃并報總經理審批。3.2安全負責人對檢修現場的作業安全進行監督管理。3.3相關作業人員必需對整個作業過程負責。4.掌握程序4.1檢修計劃的下達4.1.1裝備檢修理計劃分年度檢修理計劃和日常檢修理。4.1.2依據裝備檢修理間隔期及日常裝備檢查中發現和存在的問題,由裝備負責人依據實際生產情況和裝備運行情況,制定公司年度大修計劃,交總經理審核,由總經理批示,下達年度大修計劃。4.1.3年度大修計劃在每年的十二月中旬編制上交,同時提出備品備件、材料、工具計劃,制訂檢修理計劃應包括檢修工程及內容、檢修負責人、檢修進度等。4.1.4日常檢修理計劃由檢修理負責人直接下達。4.1.5檢修理計劃應包括裝備及安全設備檢修理的內容。4.1.6檢修理計劃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4.2檢修準備工作4.2.1公司大修計劃實施:成立公司大修指揮部。建立大修指揮負責人、成員、地點、時間,形成統一指揮和統一行動與協調。4.2.2應依據檢修理計劃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風險掌握措施。a.檢修負責人依據檢修計劃編制檢修施工方案,落實檢修人員的詳細分工及安全措施。b.檢修負責人依據檢修任務劃分作業組,凡兩人以上的檢修作業,必需指定一人負責安全工作,檢查和落實安全措施。c.檢修負責人和檢修人員必需到檢修現場核實檢修任務,并與作業人員及相關負責人交換看法,制定安全措施。4.2.3檢修負責人要做好檢修工具的整理工作,要求合理布置、周密檢查、安全牢靠。4.2.4檢修理前還應執行以下程序:a.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認;b.編制檢修理方案;(檢修規程已明確的,能根據檢修理規程進行檢修的,可不再編制檢修理方案。)c.辦理工藝、裝備設備交付檢修理手續;d.對檢修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e.檢修理前對安全掌握措施進行確認;f.為檢修理作業人員配備恰當的勞動愛護用品;g.辦理各種作業答應證。4.3檢修作業管理4.3.1檢修理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現場應設有安全防護欄桿、警示標志等,確保檢修理安全。4.3.2檢修理過程中應根據《安全作業管理制度》進行管理,觸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必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檢修負責人應依據作業內容需要,辦理動土、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證,作為檢修理施工依據。4.3.3安全負責人應對檢修理現場進行安全檢查。4.4設備交接4.3.1檢修前交接a.應制定停車方案,并按規定進行停車。當裝備檢修對生產設備進行卸壓、降溫、排凈、置換、隔離,切斷檢修設備的水、電、氣等。b.分析測定檢修環境空氣中的可燃氣體的含量,應到達安全要求。c.檢修負責人在現場檢查檢修設備,同時指派一人在檢修現場幫助/監護工作。d.設備移交后,未征得檢修負責人同意,不得運用。4.3.2檢修后交接a.檢修完畢后應做到“三清”:一是去除設備內部遺忘工具和零配件;二是清掃管路,清理撤除堵塞;三是去除現場的雜物垃圾。b.檢修完畢后進行試漏、試壓、試車,做好記錄,恢復原有的安全防護設備。c.檢修完畢要執行交驗手續,雙方當場檢查質量合格,安全設備恢復完備。d.對檢修前切斷的管線、重點設備等,要由專人檢查處理。e.檢修后試車應與負責運行人員聯系,不得私自亂開亂動。f.生產設備檢修要有完好檢修記錄,并存檔。g.年度大修完工后,由生產廠長、公司安全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大修質量進行驗收,并記錄。5、一般日常檢修理作業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檢修維護作業都應按規定記錄。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8為了標準公司員工的著裝和秩序,樹立良好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物業公司客服、保安、保潔、工程人員的服裝管理。一、為了塑造公司統一形象,提升服務人員的士氣與工作氣氛,物業管理中心各部門員工上班時間必需統一著工作服。二、各部門員工通過考察期(一星期)后,合格者向所在部門工程經理提出工作服領用申請。三、辦公室負責員工制服的各項管理,包括工作服的購置及驗收、工作服的保管與發放、領用核簽、檢查考核等工作。四、工作服的定制及領用1、匯總物業客服保安保潔人員信息:物業部按照公司在崗物業客服保安保潔人數,對制服的數量、尺寸等進行匯總;2、制服的購置:辦公室負責制服的選購、運輸和保管;3、制服的領?。恨k公室根據人員信息匯總名單核實后發放,并做好登記;4、制服的盤點:物業部負責人要定期盤點制服,依據保安保潔人員入職離職情況和庫存情況,按時進行申購,備足數量以便運用,并依據運用年限和季節改變按時組織更換。五、工作服的發放標準及運用期限1、客服人員制服包括外套、長褲、襯衫、領花;保安人員制服包括冬裝(外套、長褲、襯衫)夏裝(半袖、長褲)冬季外套、布鞋及配件(帽子、帽徽、肩章、領帶);保潔人員制服包括冬裝(外套、長褲)夏裝(半袖、長褲)配件(頭花、口罩、胸牌、手套)及布鞋。工程人員制服包括外套、長褲。2、新員工進入公司后,配發時下季節服裝一套及所在崗位的必備標志物。3、客服人員制服的運用期限為一年;工程人員制服的運用期限為半年;保安人員夏裝、冬裝的運用期限為一年,帽子、帽徽、領帶、肩章等標志物的運用期限為兩年,布鞋的運用期限為半年。冬季防寒外套無固定運用年限(至少兩年);保潔人員夏裝、冬裝的運用期限為一年,頭花、口罩、胸牌、手套及布鞋的運用期限為半年。六、著裝的要求1、全部工作人員上班時需著制服,配飾應佩戴齊全。2、制服不得變賣、出租、抵押,也不得擅自拆改或者贈予、轉借給非公司工作人員。3、身著制服時,需配帶工作證。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行走姿式。談吐文明,精神振作。4、員工制服不得與便服混穿,帽子不得歪戴,不得有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等不得體行為,著制服時內衣下擺必需扎入褲內,不得外露。5、全部人員應定期對運用的制服做清洗及修補工作,保證著裝干凈。(注:制服自行清潔)。七、著裝的檢查與考核物業部負責人組織著裝檢查與考核工作:1.未按公司要求穿著制服者罰款50元/次;2.將制服借給非本公司工作人員穿著者賜予通報批判及罰款XXX元的懲罰;若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視情節嚴峻程度進行處理;3.制服有明顯污跡或褶皺嚴峻的罰款10元/次。八、部門負責人肯定要備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動或重要業務洽談時穿用。九、量身定做工作服的員工,若于工作服申購期間離職的,且其工作裝已量身,廠商已在制作的,則該員工應全部繳還公司工服訂做金額,并由綜合部于領到該員工工作服的當日通知其到物業管理中心領取。十、各部門人員應妥當保管工作服。員工離職時,必需交還所領衣物,依據在職時間長短,服裝費用的扣除作如下規定:服裝折舊費計算:1、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未滿3個月以上者,離職時,收取工作服的全部本錢費用;2、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半年者,離職時,收取工作服本錢費用的50%;3、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離職時,收取工作服本錢費用的20%;4、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滿一年以上者,離職時,不收取工作服費用。十一、全部離職人員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需提前一月上交“辭職報告”,交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前方可正式辦理離職手續;部門負責人及公司總經理簽字后,離職員工本人將“辭職報告”交由辦公室,辦公室人員需在“辭職報告”上注明工作裝的扣款幅度和金額。財務人員將依據“辭職報告”上注明的工作服扣款金額從工資中扣除,辦理工資結算手續。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91、搜集和歸檔:各單位應確保在工作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搜集齊全、完好、真實、精確,并按時歸檔(包括電子版本)。2、按時移交:各單位應依法定期將具有長遠保存價值的檔案向市檔案館移交。3、標準制度:建立健全檔案調歸卷制度,標準檔案提供利用過程中借閱登記、利用效果登記和按時歸卷的程序;建立檔案、人員出入庫登記制度,確保檔案安全萬無一失。4、定期核查:檔案室工作人員每年應對室藏檔案進行一次清點核對,做到登記臺帳與檔案實體相符。5、檔案修復完善:對老化、破損、褪色、霉變等受損檔案載體,必需實行搶救措施,按檔案愛護技術要求進行修復或復制。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10一、總則1.1本制度適用于裝備檢修理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根本內容和要求。1.2生產部是裝備檢修理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二、詳細內容和要求2.1認真做好裝臵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需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布置、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需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2.2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2.3裝臵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臵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需實行防火措施。2.4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裝備,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臵換,使其內部不含有余氣,并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前方可作業。2.5在吹掃過程中,裝臵附近禁止動火。2.6嚴格禁止裝臵停車后就運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2.7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裝備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裝備系統聯結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留意防火”警告牌。2.8檢修中的用火規定2.8.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2.8.2施工動火必需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2.8.3禁止運用汽油或易揮發的溶劑洗刷零件及工服。2.9裝臵檢修作業人員必需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需系安全帶。2.10嚴禁交叉作業,特別情況必需交叉作業時,應實行愛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2.11高空作業運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臵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需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需絕緣良好。在潮濕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需實行絕緣措施。2.12運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2.13裝臵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運用標準,認真架設,到達運用要求,手持電開工具要配備漏電愛護器,并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肯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修理。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2.14裝臵上拆卸的裝備及螺絲等部件,要妥當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2.15保證裝臵檢修現場消防裝備、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2.16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并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臵運行時發惹事故。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需先用儀器測試有毒氣體的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前方可進入,并加裝送、排風安全設備。2.18在裝臵、管線清洗排污時,要標準管理,裝臵檢修中的帶油污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后進行統一處理。2.19強化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強化檢查,確認車輛性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生產區必需掛滅火裝臵。2.20任何施工人員不準任意挪用消防設備及器材,2.21對外來施工修理隊伍必需嚴格執行安全規定。2.22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懲罰當事人還要懲罰車間領導。對外部違章施工人員也要進行經濟懲罰。三、附則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全都時,按上級規定執行。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111.總則1.1為了強化施工與檢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修人員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并解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撤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全部修理作業管理。2.施工組織2.1由企業組織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需強化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2.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需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撤除等特別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經批準前方可施工。2.2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需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工程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2.3有兩個以上部門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部門和總承包部門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部門必需聽從建設部門和總承包部門的指揮,對分包的工程工程、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部門,不得對其發包工程。2.4參與施工的人員以及外來施工作業人員,必需進行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以及施工安全留意事項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部門必需同時遵守生產建設部門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2.5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危險作業分別按危險作業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對承包、外包給有資質的建設備工部門進行的施工工程,企業應與建設備工方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同時遵守本制度,若建設備工部門的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企業安全,應按時制止。3.施工現場管理3.1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應符合安全要求。布置施工臨時建設的設備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的要求。3.2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裝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需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措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撤除。3.3施工現場的道路、溝渠必需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需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3.4施工現場必需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雨季來臨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備、電氣裝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季過后要實行防滑措施。3.5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充足的照明。臨時電氣線路架設必需符合電氣安全規程要求。3.6施工工地材料、機具、裝備的堆放,必需整齊穩固。撤除的材料、腳手架、工具等要按時去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3.7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需設專庫專人管理,并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3.8施工現場要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關履行動火、用火手續。4.施工機械與電氣裝備4.1各種機械必需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裝備完好。4.2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4.3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必需齊全完好。4.4施工現場的電氣裝備、工具、線路必需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4.4.1全部電氣裝備必需保證接線正確,愛護接零或接地良好。4.4.2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和臨時線路必需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4.4.3手持電開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需絕緣良好,配有漏電愛護裝置。4.4.4塔吊、龍門吊、汽車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需保持接地良好。5.撤除工程5.1施工部門在撤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撤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四周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撤除方案,撤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經技安、裝備等部門檢查確認,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前方可施工。5.2撤除工程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與施工人員具體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5.3撤除工程的施工必需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5.4撤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自然氣管道、水管網線、供熱管道等干線通往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遷移。5.5施工人員從事撤除工作時,應站在特地搭設的腳手架上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5.6撤除區四周應設圍欄,掛警告牌,并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逗留。5.7撤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退危險后再撤除。撤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挨次進行,嚴禁數層同時撤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撤除,未撤除的部位應保持穩固。5.8撤除的物體不準由上向下拋擲,要采納吊運或順槽溜放的方法,并按時清理場地。5.9在撤除石棉瓦及輕型結構屋面工程時,必需佩戴安全帶(其長度不得超過3米),鋪設跳板(或運用移動板梯),腳踏瓦釘處進行撤除。5.10撤除過程中,現場照明不得運用被撤除建筑物中的配電線路,應設置另外的配電線路。5.11撤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當和整體程度相協作,不能先行撤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候它所擔當的全部結構和荷載拆掉后,方可以撤除。5.12撤除建筑物時,樓板上不準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樓蓋結構超載發生倒塌。6.土石方工程6.1凡在地面上開挖建筑、構筑物基礎、裝備基礎以及其它基礎和在地面上建筑圍墻及橫穿大路、開挖各種管溝、電纜溝等作業都屬于動土作業。6.2動土作業必需按規定由施工部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經批準前方能施工。6.3動土作業施工時應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7.檢修準備7.1重大檢修工程應在檢修前必需事先制定安全檢修計劃,明確檢修工程負責人,并報有關部門批準。7.2檢修工程負責人必需按檢修計劃要求,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7.3檢修工程負責人對檢修工作施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7.4依據檢修計劃的要求,生產部門要為檢修部門制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部門,不得任意拆卸裝備、管道。7.5對檢修運用的工具、裝備應進行具體檢查,保證安全牢靠。7.6檢修轉動裝備、傳動裝備上的電氣裝備必需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的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標志牌或上安全鎖卡。7.7檢修部門的工程負責人要檢查動火證、裝備內作業證、高處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7.8檢修部門的工程負責人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8.檢修安全規定8.1檢修前,檢修工程負責人應具體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精確等情況,每項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8.2檢修中的危險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進入裝備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動土作業等)應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8.3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必需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進入檢修現場的全部人員(含臨時工),必需佩戴安全帽。8.4檢修的裝備、管道與生活區域內的設備、管道及運行中的裝備、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需隔絕。8.5在生產現場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裝備,要運用防爆器械或實行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產生火花。8.6在生產危險化學品場所檢修時,要常常與操作工聯系溝通。當生產發生故障,顯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等停止作業,快速撤離現場。8.7各部門運用的臨時工必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在生產車間現場用工時須接受車間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運用臨時工的崗位作業(作業內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溫或其它特別作業)。8.8臨時工作業時,工程部門必需指定專人負責同步監護,監護人必需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8.9監護人必需堅守現場,并檢查、落實好相應的措施,當生產現場發生異樣情況時,須按時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作好自我愛護。8.10檢修完工后,必需做到一切安全設備恢復到正常狀態。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8.11檢修后的裝備,必需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9.維護、保養9.1定期對裝備設備、安全附件、安全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10.附則10.1本制度由裝備管理部負責解釋。10.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檢修理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121、目的和范圍為保證生產設備的運行、檢修理、撤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順應于公司內全部生產設備的運行、檢修理、撤除和報廢管理。2、編制依據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試行)》制定本制度。3.1、生產部負責對生產設備運行、檢修理、撤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3.2、運用部門對分管的生產設備要嚴格遵循操作規程,認真檢查生產設備運行中的動態指標是否符合要求,保證生產設備的運行安全。3.3、生產設備的檢修理由生產設備的“包機”修理部門負責。檢修工程負責人應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理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3.4、生產設備的撤除和報廢,由裝備處和撤除部門負責。裝備處和撤除部門負責人應對撤除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報廢、撤除過程的安全工作。3.5、管理部負責對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3、相關制度《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4、掌握程序4.1、生產設備的安全管理4.1.1、生產設備運用部門負責裝備的管理與維護4.1.1.1、車間裝備主任每天進行生產設備安全運行檢查,并認真填寫崗位裝備巡回檢查表。4.1.1.2、修理工每天進行巡檢,發現問題按時處理解決,并認真填寫崗位裝備巡回檢查表。4.1.1.3、操作工嚴格根據崗位作業指導書操作裝備,強化日常維護保養,認真填寫裝備運行記錄表及崗位裝備巡回檢查表。4.1.2、裝備處對生產設備的管理與監督4.1.2.1、日常檢查:裝備處巡檢人員每天對生產設備進行認真巡檢,發現安全隱患按時處理,并認真填寫崗位裝備巡回檢查表。4.1.2.2、對主要生產設備的檢查:裝備處巡檢人員每周一次對主要生產設備進行重點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設備的壓力、溫度、聲響、振動、油壓、油溫、油位、電流、電壓及軸承潤滑點、防腐保溫、主要泄漏點等,如發現問題,同操作人員、修理人員一同會診處理。4.1.3、生產設備隱患的處理4.1.3.1、裝備處依據查出的生產設備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具體說明存在的問題,整改看法及期限。4.1.3.2、生產設備運用部門在接到裝備處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單后要立刻組織人員進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人,整改完成后將整改情況返回裝備處。4.1.3.3、隱患整改通知單返回裝備處后,裝備處將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簽署復查看法。4.1.3.4、生產設備運用部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不按時整改或組織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徹底者,按未整改對待,除加倍經濟懲罰外,還要拿出處理看法,并納入年終考核。4.2、特種裝備的安全管理4.2.1、特種裝備的選購4.2.1.1、選購部門接到選購特種裝備(特種裝備指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壓力管道)計劃后,應對特種裝備供方資質進行檢查,核實其是否具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4.2.1.2、特種裝備進廠時,選購部門應核查特種裝備隨機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并將符合要求的資料移交給檔案科。4.2.1.3、檔案科收到資料后,應根據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資料入檔。4.2.2、特種裝備的安裝、注冊4.2.2.1、特種裝備安裝管理部門應核實托付的特種裝備安裝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4.2.2.2、特種裝備安裝過程中,安裝管理部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收或報檢。4.2.2.3、特種裝備投入運用前或投入運用后30日內,特種裝備安裝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向特種裝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4.2.3、特種裝備作業人員培訓4.2.3.1、管理部應對特種裝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裝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備安全作業學問。4.2.3.2、特種裝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裝備作業證,應由特種裝備運用部門寫報告,報分管副總批準后,由裝備處組織特種裝備作業人員到相應的管理部門參與培訓、取證。4.2.4、特種裝備的日常安全管理4.2.4.1、裝備處負責建立特種裝備臺帳。4.2.4.2、運用部門負責特種裝備的日常維護保養4.2.4.2.1、運用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定期對特種裝備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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