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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A27-2002《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前言

本標準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GA27-1992《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的》的修訂版。

本標準與GA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1.增加了新的名詞術語,如:單位風險、部位風險、目標風險、單位防護、目標防護、入侵延遲、處警響應時間等;

2.規定了實體防護裝置防破壞能力的要求;

3.規定了保衛人員到達現場的要求;

4.對原標準的章節和內容重新做了調整:增加了第2章“規范性引用文件”;對原標準第3、4、5章(現標準第4、5、6章)的內容進行了充實和補充.將原標準的第6章“組織措施”和第7章“認定、審批與驗收”合并為一章:“管理要求”。

本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聯合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劉起富、杜紹熔、顧巖、劉希清、楊志蓬、劉銘威。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文物系統博物館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風險等級的劃分、防護級別的確定、安全防范系統技術要求忽然管理要求。

本標準試用于文物系統博物館,也試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非文物系統博物館可參照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標準。

GB/T16571文物系統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367-2001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368-2001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試用于本標準。

3.1博物館museums

文物、標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開展相關教育、服務的單位與場所。

3.2藏品antique

館藏文物、標本的總稱。

3.3風險等級levelofrisk

博物館、藏品部位、藏品所處的危險程度,分別表示為單位風險、部位風險和目標風險。

3.4防護等級levelofprotection

為保護博物館、藏品部位、藏品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3.5保衛力量guardforce

為實施安全防范所培植的系統操作、管理、維護人員和響應報警事件的專業隊伍。

3.6探測(裝置)系統detection(devices)systems

對入侵、盜竊、搶劫、內部作案等行為具有探測、報警功能,并按需要予以聲音、圖象復核的技術防范(裝置)系統。

3.7入侵延遲(時間)

對非法入侵者的盜竊、搶劫行為,實施探測、報警、設置障礙、攔截,以延遲入侵者的侵犯行為的措施。從入侵者侵入警戒邊界線開始,到實現其侵犯目的所需花費的最小時間,稱為入侵延遲時間。

3.8報警響應時間

從探測器探測到入侵目標、發出報警信息到報警監控中心設備接收并顯示報警信號所需要的時間。

3.9處警響應時間

保衛隊接到報警信號后,在小于入侵延遲時間的范圍內,到達報警現場所用的時間。

3.10目標防護

珍藏品實物目標的防護。

3.11部位防護

對博物館內存有藏品的局部場所、局部空間的防護。

3.12單位防護

對整個博物館的防護。

3.13復合探測

對一個具體目標,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探測技術(或裝置)進行警戒的技術措施。

3.14室內探測

設置在建筑物內的入侵探測警戒線。

3.15實體防護裝置

用來防護各級藏品的實體,如保險柜、防爆玻璃展柜、防彈玻璃展柜、防盜門、防盜窗、放火文件柜等。

4.風險等級的劃分

4.1風險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藏品定級標準》、《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風險分類。風險分為單位風險、部位風險和目標風險。目標風險的劃分依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的規定進行劃分,本標準只對單位風險、部位風險進行如下分級。報警響應時間不大于2S。

5.4.3.3重要的一級藏品應有防搶劫的實體防護裝置,其本身的入侵延遲時間應不小于5MIN。

5.4.3.4一級風險單位應建立專業保衛隊伍,在防護區或禁區內設立報警監控中心,中心控制室應配備自衛器具、通訊工具和衛生、通風設備。

6.安全防范系統技術要求

6.1總則

各級安全防范系統工程的設計應符合GB/T16571、GA/T367、GA/T368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同時要符合以下各級防范系統的具體要求。

6.2全防范系統

6.2.1三級風險單位應建立以報警和實體防護為主的防盜竊、防搶劫防范系統。實體防護裝置的防破壞能力應符合5.4.1.3的要求。

6.2.2三級風險部位大于100M2時,應以報警裝置組成室內周界報警系統、部位內的二級藏品應采用實體防護措施加強防護。設置在室內外的大型三級藏品要采取適當的實體防護措施。

6.2.3重要出入口及文物庫房應安裝電視監控裝置、緊急報警裝置和電話對講裝置。

6.2.4應建立報警值班室,室內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記錄、儲存報警信息,報警信息應記錄在磁盤上。

6.3二級范系統

6.3.1二級防范系統在重要的局部區域應按照局部縱深防護的指導思想進行設計。應綜合或選擇設置入侵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實體防護裝置。系統應有報警、電視監控及聲音復核、信息存儲等功能,實體防護裝置的防破壞能力應符合5.4.2.3的要求。

6.3.2二級風險單位應建立室外或室內周界報警系統,可以是全部周界防護或局部周界防護。

6.3.3直接同鄉藏品展示廳和文物庫房的通道應設置電視堅控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或電話對講裝置。藏品修復室應設立出入口控制裝置,室內應配備藏品貯存柜和緊急報警裝置及通信工具。

6.3.4大于200M2的藏品展示廳或文物庫房的通道應建立室內周界報警系統,文物庫房門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展廳的窗戶應采用報警與實體防護相結合的防護方式。

6.3.5二級文物的字畫、絲織品、玻璃陶瓷等藏品應放在防彈玻璃制作的專用框架或展柜內。普通玻璃展柜可粘貼鈦金薄膜以增加抗暴能力。

6.3.6設置在室外的大型二級藏品,可建立高800??1000MM的柵欄墻或磚制圍墻,圍墻與文物的距離可在3??5M范圍內。有條件的,可通過地下纜線安裝振動報警器接到報警控制室。

6.3.7二級安全防范系統應建立報警控制室,報警監控裝置應能顯示、記錄、貯存并打印所有的報警信息。報警監控裝置應留有與上一級報警網絡進行通信的借口。重要報警信息資料應村在光盤、磁盤、硬盤或錄像帶上。

6.4全防范系統

6.4.1一級安全防范系統要按照整體縱深防護的知道思想進行設計。應綜合設置入侵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實體防護等裝置。系統應具有報警與圖象信號顯示、聲音復核、信息存儲、系統自檢等功能,出入口控制裝置或電視監控裝置或必要的報警裝置。周界步行巡邏時間大于30MIN時,宜設立巡更系統。

6.4.3工作人員使用的重要出入口、直接同鄉藏品展示廳、藏品的通道和入口(包括藏品庫房、藏品修復室)應培植出入口控制裝置,重要出入口還應加裝電視監控裝置。供參觀的文物展區的出入口控制裝置,在參觀期間可停止工作,清場后應進入工作狀態,出入口處宜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或電話對講裝置供工作人員在報警時使用。

6.4.4藏品、展示品所處房屋、廳、室的門窗均應設置報警裝置,位于一層的窗戶還應有實體防護柵欄或安裝防彈玻璃。

6.4.5一級風險部位大于100M2時,應在其周邊設立周界報警系統,展示的一級藏品應放在防彈玻璃展柜或防爆破玻璃展柜中,其防破壞延遲時間應不小于5MIN,一級藏品在貯存時,應防在專用藏品保險柜內,并且上鎖。

6.4.6一級文物的字畫、絲織品、玻璃陶瓷等藏品在展示時均應有防彈玻璃制作的專用框架或裝有報警裝置的展柜對其進行防護。設置在室外的大型一級藏品,要采取不低于6.3.3規定的泛泛措施。

6.4.8一級安全防范系統應有專門的報警監控中心,該室一般應有雙門進入室內的結構,兩門之間的距離一般在2M以上,以形成一個預警通道。雙門應使用防盜安全門,并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和/或電視監控裝置。

6.4.9系統中使用的所有設備、器材均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供電系統應培植不簡短電源。

6.4.10報警信、電視監控圖象信號、聲音復核信號應做到同步自動切換,同時也可以手動任意切換,報警信號顯示屏的信號顯示應能指出報警現場的位置。報警見空裝置應顯示、記錄、貯存所有的報警信號、圖象信號,并可隨時打印。

6.4.11所有報警信息資料應存在光盤、磁盤、硬盤或錄象帶上,重要資料應長期保存。

7.管理要求

7.1認定、審批與驗收程序

7.1.1一級風險單位的等級認定由本單位依據本標準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部門、公安機關審核。國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準;二、三級風險單位的等級認定,由本單位依據本標準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批準。

7.1.2一級風險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組織論證,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部門、公安機關審核后,包國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準。

7.1.3二、三級風險單位的技術防范工程方案由建設單位組織論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部門、公安機關審核批準。

7.1.4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程序應符合GA/T75的規定。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和審批單位根據GA308的有關規定,共同組織驗收。

7.2建設方責任

7.2.1博物館的法人代表是本單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定負責人,負責兩到和組織本標準的貫徹實施。

7.2.2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本標準貫徹事實的監督、檢查。

7.2.3博物館應按照《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的要求,根據“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和本標準第5章中關于處警響應時間的要求,建立相應的保衛組織,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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