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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組成合同的文件出現矛盾(9篇)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擬定合同的留意事項有很多,你確定會寫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盼望對大家有所關心,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組成合同的文件消失沖突篇一
(1)“工程”是指業主托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擔當直接責任的、托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擔當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依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頭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其次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商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供應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詢問意見,仔細、勤奮地工作。關心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供應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商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全部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供應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供應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商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打算。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識本工程狀況、能快速作出打算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準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供應如下幫助:
(1)獵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供應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協作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供應合同專用條件商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賜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假如雙方商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供應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第十六條業主在托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根據平安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假如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根據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假如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擔心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狀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商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假如由此嚴峻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狀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
……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組成合同的文件消失沖突篇二
托付人:
監理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___(簡稱托付人),托付(以下簡稱監理人)供應工程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全都,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
2.工程地點:___
3.工程等別(級):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二、監理范圍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三、監理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商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元,由托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挨次。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監理大綱;
5、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托付人執壹份,監理人執壹份。
托付人:___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名)
托付代理人:_________(簽名)
本合同簽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組成合同的文件消失沖突篇三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方案。
(3)有能夠滿意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于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1)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本工程所適用的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檢驗合格,發包人擔當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擔當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發包人緣由造成的暫停施工
(2)承包人緣由造成的暫停施工
(3)意外大事造成導致的暫停施工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擔當。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擔當違約責任。假如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單選題)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處理
1)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實行補救措施
4)連續履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方案。
(3)有能夠滿意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于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對于必需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的施工都應通過招投標確定發包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應當與招標人準時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組成合同的文件消失沖突篇四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進展,發包方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托付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托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擔當直接投資責任的、托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擔當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擔當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依據本合同商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依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頭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頭實施或預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其次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里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舉性標準,前者時必需執行的標準,后者是自愿采納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舉性標準也必需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當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商定,都是以商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范圍:本合同監理屬于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進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掌握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根據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假如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終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挨次
1.監理托付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托付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全部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商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方供應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詢問意見,仔細、勤奮地工作。關心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供應的設施和物品屬于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并按合同商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擔當肯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擔當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需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范,公正、準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值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托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根據平安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假如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根據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假如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擔心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狀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商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假如由此嚴峻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準。在緊急狀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準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覺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托付的工程范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討論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依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推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供應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托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全部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供應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方供應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商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打算。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識本工程狀況能快速作出打算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準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供應如下幫助:
(1)獵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供應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協作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需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假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商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商定的義務。假如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稅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擔當責任;因不行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擔當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假如失職,應當擔當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九條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商定的義務,假如違反則應當擔當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假如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發包方或第三方緣由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狀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準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狀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馬上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商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假如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馬上支配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為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后21天內每收到滿足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依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假如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連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于非自己的緣由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擔當的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緣由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擔當違約責任,支付商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緣由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擔當違約責任,支付商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別條款中詳細商定。
第十二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商定,賜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嘉獎。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商定執行。
第十三條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商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賜予警告、通報批判、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懲罰,并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有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商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平安,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嘉獎有關人員。詳細數額及開支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5.由于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嘉獎方法可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化建議嘉獎方法。
第十四條特別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別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別條款不全都時以特別條款為準。詳細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假如發包方托付監理方擔當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托付合同。假如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狀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行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擔當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消失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供應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賜予明確指示,并采納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擔當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緣由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監理方緣由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力量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詳細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力量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詳細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隱秘(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隱秘)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隱秘的原供應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隱秘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商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擔當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通知
1.依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書面形式,可采納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實行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擔當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不行抗力
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大事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行抗力大事阻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行抗力大事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行抗力大事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行抗力大事發生后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供應關于此種不行抗力大事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行抗力大事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行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退或減輕此等不行抗力大事的影響。
3.不行抗力大事發生時,雙方應馬上通過友好協商打算如何執行本合同。不行抗力大事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退后,雙方須馬上恢復履行各拘束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行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退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丟失連續履行合同的力量,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臨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受不行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擔當責任。當事人拖延履行后發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行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掌握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行避開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消失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行能或不實際的任何大事。此等大事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難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大事如戰斗(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其次十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根據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其次十一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次十二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監理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托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組成合同的文件消失沖突篇五
甲方:
乙方:
因公司進展需要,甲方需聘用,經過真誠協商,雙方達成如下聘用條款:
一、聘用期: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_______年。即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雙方簽定合同后,乙方應于15日向甲方供應其注冊監理工程師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執業資格證等相關的證明材料、高校文憑(原件)、身份證(原件)、職稱證書(原件)、乙方一、二寸彩色相片各6張,以及其它甲方注冊過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
三、注冊監理工程師勝利注冊后(以建設部網上公示為準),甲方每年支付聘用工資¥(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四、聘用期間,乙方每年的連續教育、注冊地業務培訓、協會會議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乙方憑相關票據向甲方報銷。
五、乙方完成注冊到甲方名下后,乙方同意將《注冊監理工程師》交由甲方保管。甲方有責任妥當保管其為乙方代為保管的注冊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章及其它證書原件應準時交還乙方本人保管,但涉及公司年審須供應有關證書原件時,乙方有義務準時向甲方供應相關證件。
六、乙方供應證書使用的范圍僅限于甲方公司企業資質申報及年檢方面。除此之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許可的狀況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否則,由此消失的任何責任均由甲方全部擔當。
七、甲方保證乙方資格的年檢準時、有效,保證乙方連續教育等
工作的準時進行。
八、在甲方辦理資質年檢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時,乙方需協作甲方準時供應有關身份證、職稱證明文件、學歷文憑等。甲方應為乙方在《執業手冊》上登記聘用期間的執業狀況,并為乙方辦理該證的年檢工作,年檢費用由甲方支付。
九、本協議條款貨幣形式均為人民幣。
十、續聘:_________________聘用期滿,雙方有意簽訂續聘合同,詳細條件由雙方另行協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滿解聘,聘用工資付清后失效。
十三、本合同所指金額均為稅后金額,如本合同發生繳稅狀況,均由甲方擔當。
十四、未盡事宜,雙方再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組成合同的文件消失沖突篇六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全都,簽訂本合同。
1.業主托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托付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擔當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根據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頭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_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組成合同的文件消失沖突篇七
托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北京市建設工程托付監理合同
托付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全都,簽訂本合同。
一、托付人托付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其次部分《標準條件》中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托付人承諾,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擔當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托付人向監理人承諾,根據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酬勞。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頭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托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其次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托付人”是指擔當直接投資責任和托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擔當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托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商定,托付人托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托付人托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緣由,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緣由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其次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依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頭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其次條北京市建設工程托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商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商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托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商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商定定期向托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仔細、勤奮地工作,為托付人供應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詢問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托付人供應的設施和物品屬托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商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托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托付人義務
第八條托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托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全部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供應外部條件。依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托付監理人擔當,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托付的工作和相應的酬勞。
第十條托付人應當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供應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托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商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打算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打算。
第十二條托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識工程狀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打算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商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托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準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托付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供應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供應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協作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托付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供應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商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賜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依據狀況需要,假如雙方商定,由托付人免費向監理人供應其他人員,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根據平安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假如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當發覺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商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托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根據保質量、保工期、保平安、保環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托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托付人報告。
(7)征得托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托付人報告,如在緊急狀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托付人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商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擔心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拒絕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章確認,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人有權準時向托付人獵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如: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選購及工程撥付款等重要信息、資料,托付人應當賜予支持。
(12)全部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理人的審核和簽認。
(13)工程竣工時,如托付人未按規定支付監理酬勞的90%,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托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假如由此嚴峻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托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狀況下未能事先報托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當盡快通知托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覺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托付的工程范圍內,托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當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討論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托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當依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推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供應作證的事實材料。
托付人權利
其次十條托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其次十一條托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其次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托付人同意。
其次十三條托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其次十四條當托付人發覺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托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擔當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其次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托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商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其次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商定的義務。假如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托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其次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酬勞總額(除去稅金)。
其次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擔當責任。因不行抗力導致托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擔當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托付人擔當賠償責任。
其次十八條監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托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托付人責任
其次十九條托付人應當履行托付監理合同商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擔當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托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緣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托付人假如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托付人應當將影響監理的重要信息、資料等準時通知并供應給監理人。
第三十一條托付人應當擔當費用為監理人員投保意外損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低于托付監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緣由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狀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準時通知托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勞。
第三十三條在托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狀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馬上通知托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商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勞。
第三十四條監理人向托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酬勞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商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實行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舊有效。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勞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托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依據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托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連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托付人擔當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緣由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酬勞。
第三十八條當托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托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托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擔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擔當的責任。
監理酬勞
第四十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勞,根據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商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假如托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勞,自規定之日起,還應當向監理人按合同專用條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終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支付監理酬勞所實行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商定。
第四十三條假如托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勞或部分酬勞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勞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四條托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托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托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五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詢問或幫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擔當;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托付人擔當。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托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托付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的商定賜予經濟嘉獎。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勞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加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托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隱秘,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供應并申明的隱秘。
第四十九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全部文件擁有版權,托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全都,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到全都時,依據雙方商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其次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設施及剩余物品移交托付人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付監理人的協調工作和酬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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