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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北灤河實業(建材地產)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目錄TOC\o"1-3"\h\z第一章總則 1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2第三章財務管理規則 5一、籌資管理 5二、投資管理 7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管理 10四、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 13五、存貨管理 19六、營業收入管理 21八、成本費用管理 23九、利潤及利潤分配管理 24十、財務報告 25十一、其他財務管理 26第四章附則 31第一章總則為加強集團的財務管理,規范集團的各項財務管理行為,保證集團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集團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集團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股東財富最大化。集團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集團基本財務管理體制。集團財務管理規則,包括各財務事項操作規范和管理權限,具體包括:通過計劃與控制手段,對集團資金流轉進行管理和監控;綜合分析評估投資風險與報酬,協助進行投資決策;選擇融資渠道及確定合理資本結構;資產保值增值監控與管理;成本費用管理。集團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優選投資項目和確定合理資本結構,以確保集團具備以收抵支及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依法合理地籌集發展資金,保證集團資金需求;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加強資產管理,保障集團資產安全完整。本制度未予明確的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和辦法,不得有違本制度的原則和精神,不得與本制度相抵觸。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集團內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集團的財務管理工作,在集團高層領導下,由集團總部財務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各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在其本單位總經理及上級財務部門的領導下,由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并主動接受上級財務部門和總部財務管理中心的檢查監督。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以各級財務部門為主,各職能部門為輔;各級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1.建立健全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財務工作標準、財務開支標準、程序和審批制度以及其他財務規章制度;2.負責經濟活動分析工作,編制財務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及時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3.組織編制財務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情況;4.嚴格遵循財務規章制度、財務管理規定和辦法的要求,辦理財務收支業務及其他財會業務;5.參與公司新項目、重大投資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財務意見,參與經營決策;6.統一調度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統籌處理經營管理中出現的財務問題。各經營財務事項審批權限人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專業管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公司或集團高層領導構成。審核責任人依據相關業務規范和經營政策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內容及要件進行審核。審批責任人依據整體經營利益原則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必要性進行審批。審核和審批權限人主要包括:1.集團總部層職能中心經理:各管理職能中心經理在專業職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分管副總裁:分管各項業務或事業部的副總裁在各自的分管領域范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總裁:依據相關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總裁辦公會:依據相關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體現高管層集體決策制度。董事長辦公會:依據相關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在經濟事項的審批程序中體現為最終審批權責任機構。2.利潤中心層二級利潤中心為鋼鐵業務、水泥事業部、廣建公司和機械制造公司,詳見責任中心劃分文件。本制度中除非特殊說明,利潤中心均指二級利潤中心。子公司或分廠管理層:在專業職權范圍內對子公司或分廠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利潤中心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專業職權范圍內,對縱向隸屬關系范圍內的子公司、分廠和利潤中心自身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利潤中心負責人:依據相關經營政策要求,對利潤中心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此外,如在單項業務環節存在其他審核或審批權限機構,分別在細則中描述。各審批責任人可執行臨時授權,向下授權執行審批責任;臨時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授權事項、具體金額和授權對象,授權雙方簽字確認,該書面授權說明可后補。第十條財務開支審批一般原則:先下級,后上級;先定性審核,后定量核準;先業務行政線,后財務線。第十一條財務開支審批要點:開支是否合理、合規、真實;單據是否合法,數量、金額是否準確;是否完備了必要的手續,如:資產購置是否經過批準,資產是否經過驗收等,辦理財務手續的基礎要件是否齊全,如原始業務單據等;是否符合審批權限和開支標準的規定以及有關文件的精神;是否符合有關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約定。第十二條財務開支審批權限除本制度和集團其他有關制度、規定已明確的外,其余由各企業的總經理負責組織制訂。第十三條對審批權限中未能涉及的具體事項,財務人員應作出符合常理的專業性判斷,交由具有類似或相近事項審批權限的領導審批,并要保持一致性原則。第十四條財務人員任職基本要求:極強的保密意識;認真、仔細、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忠于企業,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工作穩定性較強;具備與職位相適應的財會專業技能和任職資格;第三章財務管理規則一、籌資管理第十五條籌資原則總體上以滿足企業資金需要為宜,但要遵從集團的統籌安排;充分利用各級政府及行業優惠政策,積極爭取低成本籌資如:無償、資助、無息或貼息貸款等;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兼顧;權衡資本結構(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比重)對企業穩定性、再籌資或資本運作可能帶來的影響;要慎重考慮公司的償債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償債而陷入困境。第十六條權益性籌資1.各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得隨意變更。全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減變動,不論是貨幣資金投入還是往來劃轉,均應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合資企業注冊資金的增減變動應經本單位董事會批準,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報集團總部備案。2.合資企業在注冊或增資擴股時,應督促所有股東遵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董事會要求,及時、足額交付資本金,對未按時或足額交付資本金的,應提交本單位董事會作股權調整等處理,并報總部備案。3.合資企業股東投入的資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4.合作項目吸收的資金比照注冊資本進行管理。第十七條債務性籌資1.各單位向銀行借款應遵從銀行與國家的有關規定,并以維護公司信譽為首要原則,及時辦理銀行借款到期歸還、續借申報工作,避免罰息、拖欠利息和延誤借款歸還事件的發生。2.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對外借款(包括長短期借款、票據貼現等)須報集團審批: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超過50萬元、向銀行借款超過200萬元時;融資成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0%時;向有收購或參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借款有限制性條款,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易手或對公司其他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識產權、重大資產作質押、擔保等;3.集團總部及控股企業融資成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20%(含)以下的,由集團總裁審批;20%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辦公會審批。4.未經集團同意,集團附屬單位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5.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內部拆借須報集團審批:(1)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短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內),金額100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分管副總裁審批;金額在100萬-200萬的,須報集團總裁審批;金額在200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2)集團成員單位之間長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額50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分管副總裁審批;金額在50萬-100萬的,須報集團總裁審批;金額在100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第十八條各單位應在維護本單位信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業信用、緩交稅費等方式融資。第十九條簽訂融資合同或協議時,應考慮法律因素和對企業稅收的影響,選擇最有利的方式。二、投資管理第二十條投資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兩種,長期投資指持有時間準備超過一年的各種股權性投資(如:獨資或與他方聯合設立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發行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及改建、擴建與新項目投資等,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基金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日常固定產購置不作為投資管理。第二十一條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公司或參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項目開發,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評價。對公司發展戰略的影響;對公司經營的影響;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公司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投資收益;稅務論證。第二十二條集團內企業任何權益性投資(含股權投資)項目的確定,都應在詳盡的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要求,遵循穩健性原則,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風險”的慎重態度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召開包括由財務人員、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的投資項目審評會,最終提交集團總裁辦公會和董事會審批。第二十三條長期投資項目立項一經批準,財務部門、融投資中心應積極配合項目操作部門做好項目啟動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資管理,包括項目所需資金的籌措、調度、資金使用效果的跟蹤等工作。第二十四條集團內企業以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聯營投資,在項目立項后應聘請專業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比照固定資產轉讓的審批權限,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第二十五條原則上不對被投資單位提供超出投資份額的借款、擔保。特殊情況需提供的,全資企業應按審批權限報集團董事長或總裁批準,合資企業由其董事會批準,同時必須要求被投資單位提供反擔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第二十六條各企業應要求其所屬全資或控股企業按集團《會計管理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會計報告,并監督管理投資權益。第二十七條年度終了后,投資單位應關注被投資單位(包括股權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利潤分配方案,積極催收應上繳利潤。第二十八條被投資單位(不含股權投資)應在投資全部到位后或發生股權變更時,及時辦理驗資手續;歇業或終止經營,投資單位應及時辦理或督促辦理有關工商、稅務等法律手續。第二十九條集團內企業應充分利用各種投資渠道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并遵循“風險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則,企業從事短期投資必須經集團批準(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第三十條被允許從事短期投資的企業,財務部門要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控制,并監控及分析業務部門的操作過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匯報。第三十一條長、短期投資的所有權不得登記在個人名下。第三十二條投資審批權限: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公司(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設立新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等權益性長期投資,投資額100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裁審批;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的,由集團董事會批準;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投資由集團股東會批準。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資,在一級市場進行申購由集團董事長批準,二級市場上投資則必須經集團董事會批準。通過資本市場實施并購,須經集團股東會批準。債權投資國債及企業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在一級市場申購,在100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裁審批;10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1000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10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會審批;在二級市場投資,無論金額大小均由集團董事會審批;原則上一般不得向集團外企業提供以獲取利息收益為目的貸款,特殊情況下,由集團董事會批準;集團及控股企業新項目投資(指單個項目,不含技改基建項目)在100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裁審批;10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500萬元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會審批。技改基建項目的立項審批權限如下:(1)鴻達、漢沽公司,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經集團總工辦審批,金額在10萬以上的經集團總裁辦公會審批;(2)廣建公司,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經集團總工辦審批,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經集團總裁辦公會審批;(3)其他集團控股成員單位,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經集團總工辦審批,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經集團總裁辦公會審批;第三十三條企業的投資及投資效果、收益情況每年至少應向集團匯報一次。第三十四條投資清理審批權限權益性投資的清理須報集團領導審批,具體審批權限與第三十二條所界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人和權限范圍一致。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管理第三十五條集團定義單位價值(包括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辦公設備、運輸工具以及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資產為固定資產;對一些單價不足2,000元,但數量眾多,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發揮較大作用的,根據管理需要也可列為固定資產,但需報經集團財務中心批準。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的計劃與審批:1.固定資產購置必須有請購計劃,詳細說明計劃購置的固定資產種類、名稱、單價、購置原因等;2.生產性固定資產請購計劃審批權限:(1)鴻達、漢沽公司金額在10萬元以下,廣建公司金額在5萬元以下,集團其他成員單位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由各成員單位公司總經理審批。(2)集團總部和各成員單位固定資產請購計劃金額在(1)所規定的限額至50萬元的,須報集團總裁審批。(3)集團總部和各成員單位固定資產請購計劃金額在50萬元-100萬元的,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審批。(4)集團總部和各成員單位固定資產請購計劃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3.非生產性固定資產請購計劃審批權限:集團總部和各成員單位固定資產請購計劃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須報集團總裁審批;金額為10萬元-50萬元的,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審批;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4.地產公司自建物業轉為固定資產的,不論價值大小視同外購,按規定程序報請審批后轉賬。5.固定資產的處置,如報廢、出售以及盤盈、盤虧的處理,應報經集團批準。具體程序為:各單位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提交固定資產處置請示報告,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會同集團其他職能部門商定處理意見,最后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單個企業報廢、盤盈、盤虧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裁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出售固定資產單位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集團常務副總裁審批;20萬元以上的,由集團總裁審批。第三十七條固定資產的購置與驗收:1.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應采取招標或詢價的方式。固定資產的購置一般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后,由采購部門負責購買,使用部門驗收;2.固定資產購置合同的審批權限與第三十八條固定資產請購計劃的審批權限一致。3.固定資產購置的經辦人應在購置完成后持“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及有效稅務發票到財務部辦理報帳手續,財務部門須查驗上述手續是否完備并核對購入資產的內容、附(備)件、價格等與合同、發票、單據一致后方能入帳。4.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在固定資產驗收并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發票時,財務部門應依據“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并注明暫時未取得發票的原因,預計取得發票時間,回收發票責任人等,辦理暫估入帳手續。已完工的在建工程,應及時辦理結算及驗收手續,轉入固定資產;因故未能及時辦理的,財務部門在工程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后,應按工程概算或其他預算計劃資料暫估轉固入帳。5.購置固定資產,不得以個人名義定購、辦理產權登記、注冊等;遇特殊情況必須以個人名義辦理時,需經集團董事長批準。第三十八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1.財務部門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分類帳;實物管理部門應建立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錄固定資產名稱、規格型號、使用單位責任人、投入使用日期、原始金額、維修記錄等情況;使用部門應指定責任人,負責使用管理及日常維修、保養。財務、實物、使用部門應至少半年核對一次,做到帳、卡、物相一致。2.堅持年度盤點制度,由實物管理部門組織、財務部門配合,每年至少盤點清理一次,檢查其使用情況,編制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明細表,并寫出書面報告,對盤盈、盤虧的資產要找出原因和責任人等,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報有關領導和部門批準后處理。3.對長期閑置的固定資產,應積極變現,不能正常使用、無修復價值的,要及時辦理報廢手續,固定資產的報廢、轉讓,均需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后方能辦理。4.對因使用、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壞或丟失,由有關責任人員按責任大小確定賠償,最高賠償不超過重置價值。5.應按有關規定正確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對已提足折舊、仍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不得辦理報廢手續;已無使用和修復價值,但尚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按規定的權限審批后報廢。6.企業房屋類和運輸類固定資產應辦理財產保險手續。固定資產購置必須履行必備的申請、審批和驗收手續,手續不完備的,財務部不得支付貨款。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購買、轉讓及授權他方使用必須經過集團批準。第四十條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遞延資產的帳面情況和攤銷情況進行清理,對長期掛帳的費用性開支和消耗性支出按集團相關會計政策及時處理,根據資產實際收益情況調整遞延資產的帳務處理,并清理其他經濟事項在遞延資產中的臨時掛帳,避免遞延資產虛增。第四十一條財務人員應注意考慮費用資本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隨公司發展階段和戰略意圖的不同,作出費用資本化與否的選擇。四、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第四十二條庫存現金管理1.各單位現金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下需用現金結算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各企業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2.各單位必須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限額的核定以本單位3天以內的現金日常用量為準,凡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派車輛接送,切實做好安全保衛措施。3.除零星現金收入可以補充庫存外,收入的現金應當天送存銀行,在銀行停止收款后收進的現金,應存入企業保險柜,于第二天上班后及時送存銀行。4.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必須檢查收付款憑證是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及程序經過審批,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收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內外部憑證,并視情況報告財務負責人。5.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應堅持“當面點清”的原則,每筆現金收付后,須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戳記。6.“現金日記帳”應使用訂本式帳簿,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出納員仍要設置現金收付登記簿,逐筆登記。7.出納員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日記帳與庫存現金應于每日終了后核對,如出現長短款,應報告財務負責人,查明原因后及時處理。8.不準用白條抵充現金,不準因私借支現金,不準保存帳外現金,不得公款私存。9.各企業財務部負責人或安排出納以外的其他人員每兩月至少對出納庫存現金檢查核對一次,驗證帳實是否相符,情況異常時,應進行突發性檢查。10.出納員不得兼管任何購、銷業務和實物收發;不登記除銀行存款、現金日記帳外的任何其他帳簿;不兼管財務稽核和不抄寄結算帳戶的對帳單。11.現金支付范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等開支;個人勞務報酬;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集團董事長、總裁、各企業總經理批準的其他特別支出。第四十三條銀行存款管理1.銀行戶頭必須按國家規定開立和使用,僅供企業收支結算使用,不得出借銀行戶頭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2.出納員在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交部門財務稽核人員審查核對并簽字認可后報財務經理審批。《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3.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4.各企業要嚴格規定銀行存款支付審批權限,出納人員應嚴格把關,履行審批程序,做到單據齊全、審批手續完備、合乎規章。各級審批人員出差、休假等不在公司期間,應對審批權限進行書面授權。5.財務人員應通曉各類銀行結算方法,并根據情況選擇對公司較為有利的方法進行結算。第四十四條各企業應就臨時閑置資金通過通知存款、定存等方式獲取最大的利息收益。第四十五條款項支出須有可靠依據,并符合以下原則。:支出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收到的資產必須經檢查驗收;有關憑證的價格、金額、付款條件等經審核無誤。第四十六條已經支付的付款憑證上應加蓋銀行(現金)付訖章,以防重復付款。第四十七條備用金管理1.各單位應建立備用金審批制度。職員因公出差、接待客戶或購買辦公用品等,可申請借支備用金。財務部門可根據業務情況,確定借支備用金的合理限額,嚴格控制職員借取大額備用金。2.借支備用金需由經手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借款用途、金額、預計還款時間等,并經過規定的批準程序。3.借支的備用金應在業務完成后一周內報銷或清還,對未按規定及時清還者,財務部門應通知人事部門從借款人當期或下月工資中予以扣還;并不得批準其再次借款。超過三個月仍未清還且欠款超過1,000元者,提交所在部門和有關部門研處,并視同占用本單位資金,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4.職員調離時,原所在部門應督促還清各種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調離手續;職員在集團內部單位之間調動,可憑職員簽字確認的欠款單轉入調入單位。5.財務部門應逐月清理并將備用金結欠情況通報各有關部門和本人。6.備用金審批權限:個人借支備用金不超過5000元的,由各企業總經理審批;超過5000元的報集團審批;集團總部,個人借支備用金不超過5000元的,由集團財務副總裁審批;不超過2萬元的,由分管副總裁及財務副總裁雙批,涉及財務人員的,由常務副總裁及財務副總裁雙批;不超過20萬元的,由集團總裁審批;20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第四十八條結算資金管理1.結算資金主要指因商品銷售、購買物品等與其它單位發生的債權、債務往來。財務部門應本著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壞帳、呆帳的發生、充分利用商業信用獲取資金、維護本單位信譽的原則進行結算資金的管理。2.結算資金按往來性質記入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等會計科目。各科目按業務發生單位設立明細帳,并在備注中注明我方經辦人姓名和往來內容,不得以業務員名稱等其他形式設立明細戶頭。3.各企業對存貨銷售應嚴格控制賒銷,對庫存積壓的存貨可采取降價、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各企業賒銷由利潤中心負責人審批,積壓存貨降價處理應報經本單位總經理批準。4.各企業應建立必要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規定業務部門及經辦人對應收帳款的收回應負全部責任。5.財務部門要定期編制客戶往來對帳單發送對方單位,至少每季核對一次并妥善保存對帳記錄。6.財務部門應每月向本單位領導和業務部門通報應收帳款情況,督促催收。對長期未收回的款項,要求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索。7.對于已采取多種措施,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掛帳期限,可經本單位總經理確認和集團批準,報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后作壞帳損失處理。債權雖然從財務帳上核銷,但并不意味著放棄債權,仍應設置處理壞帳登記簿進行備查登記,視情況采取或繼續采取法律途徑進行追索。8.業務員辭職或調動工作,須收回自己經手的責任債權,如有特殊情況尚有責任債權未收回,須經本單位總經理批準,在取得客戶承付聲明并將情況交接清楚后,有關部門才可予以辦理調出手續。9.各企業應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證明公司債權客觀存在的依據如:合同協議、提貨憑證、對帳函件等。11.在支付應付帳款時,應對照合同等仔細復核,并同預付貨款及應收帳款等全部債權一起清理結算,防止重復付款。12.各企業對長期客戶或重點客戶,以及金額在一定起點以上的往來客戶,應視情況按客戶名稱設置專宗,保管好相關的業務合同、提貨憑證、收付款憑據,并設置備查登記簿,逐筆記錄收、付情況。13.財務部門每月應對債權的帳齡和債權損失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近況,對快過訴訟時效期的債權或償債能力趨弱的債務人應及時提請銷售部門、本單位領導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動,防止壞帳損失的發生或擴大。14.每個年度末,企業應按集團會計政策提取壞帳損失準備,并應定期對壞帳損失作出處理。15.壞帳損失標準如下:(1)債務人已撤消、破產、資不抵債,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追償后,確實無法追回;(2)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回;(3)因故在訴訟時效期內未起訴而債務人又拒不承認債務或雖承認但基本不具備償債能力;(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已達三年以上,仍然無法收回。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就應列入壞帳損失。16.報批核銷壞帳時,應詳細說明債務人有關情況、發生應收款項的經濟事項、拖欠原因、催收情況等。同時,還應提交壞帳損失申請書,報經稅務機關認可。17.壞帳損失審批權限:各企業的壞帳損失核銷均應報集團審批;各企業年度壞帳損失總額在1萬元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集團財務副總裁審批;總額在2萬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總裁及財務副總裁雙批;總額在10萬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裁審批;其余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如債務人為與各級審批人有關聯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無論金額大小,一律由董事長批準。第四十九條關聯企業往來的管理1.關聯企業往來是指集團內各企業之間,包括集團總部與下屬企業之間、下屬企業相互之間,因資金調度、資產調撥、費用墊付、貨物買賣等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2.集團內企業之間發生代收(付)、代墊、資產調撥、賒銷等行為時,對代收款項應及時通知對方,對代墊款項應當事先取得對方單位的書面委托;發生資產調出和賒銷時,有關部門應及時通知財務部門。發生關聯業務時,代收(付)、代墊、資產調撥、賒銷方的財務人員應及時按規定開具轉帳通知單(或收據),經對方單位財務人員簽字確認后入帳。3.集團內合資企業請求總部或上級單位的資金支持,若非全體股東按比例同步進行資金支持,合資企業應根據集團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外部擔保或抵押,經集團財務分管副總裁審定認可,集團總裁批準后執行,并按同期市場利率計收利息。4.關聯單位間的往來應按月核對,編制調節表,雙方簽章確認。五、存貨管理第五十條存貨的采購、驗收、保管與領用應貫徹由不同的部門、不同的人員辦理的原則,存貨出入庫應辦理相應的出入庫手續。產品、物料入庫前必須經過品質檢驗部門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辦理入庫手續。第五十一條已驗收入庫但月末發票未到的存貨財務部門應暫估入帳,有合同的按合同價入帳,無合同的按采購部門提供的價格入帳。第五十二條用存貨抵償債務視同現金支付,應遵從集團關于付款審批權限的規定。第五十三條因產品質量問題需降價處理,總金額與正常價相差5萬元以上以及售予客戶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導致賠償對方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應報集團審批后再作處理。第五十四條各單位必須對所屬存貨每月組織清查、盤點工作。每年年終必須全面清查盤點一次,年中由各單位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盤點及盤點的范圍。第五十五條盤虧、毀損、報廢處理的審批權限:各單位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應報經集團審批后方可處理:總額1萬元以內的,由集團財務副總裁審批;1萬元-5萬元的,由常務副總裁與財務副總裁雙批;5萬元-20萬元的,由集團總裁審批;20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具體報批程序同固定資產的報批程序。第五十六條外贈產品或其他存貨的審批權限: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企業總經理審批;金額在5000元-2萬元的,由集團常務副總裁審批;金額在2萬元-10萬元的,由集團總裁審批;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第五十七條低值易耗品管理1.辦公用具類低值易耗品統一由行政部門按計劃購置,辦理登記、領用手續,且采購與驗收、保管不得為同一人,其審批權限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生產用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由采購部門按計劃采購。2.個人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若丟失或人為損壞,應由責任人照價賠償;正常損耗、損壞需重新領用時,必須以舊換新;3.低值易耗品攤銷一般采用一次攤銷法;如一次性領用量太大,對當前成本費用產生較大影響時,亦可采用分期攤銷法,但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4.低值易耗品之價值雖然一次性攤銷,但對實物應在備查簿上進行登記管理。第五十九條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的具體特點制訂本單位的存貨管理制度。六、營業收入管理第六十條各企業應按照國家會計制度和集團有關制度的規定,正確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嚴禁收入不入帳或收入長期掛帳而不結轉銷售等隱瞞、截留營業收入,切實按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結算當期利潤。第六十一條各企業應建立健全發貨、退貨的內部控制制度。倉庫應根據提貨憑證發貨;發生退貨時,要按規定的程序審批,確認退貨原因,辦理入庫手續;退付貨款后,應取得對方單位的收款憑據。第六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產品銷售折扣和折讓制度。銷售折扣和折讓要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嚴禁越權審批、擅自折扣。不得借折扣、折讓之名,轉移銷售收入、設置小金庫或為個人謀取利益。(1)產品銷售定價的審批權限:鋼鐵業務的產品銷售定價由集團價格委員會制定,報集團總裁辦公會審批;其他業務的產品銷售定價由各公司自行制定,利潤中心負責人審批,每月將產品定價和售價報備集團財務中心和企管中心。(2)銷售折扣和折讓審批權限:鋼鐵業務的產品銷售折扣和折讓由鋼鐵銷售公司或貿易公司制定,報集團分管副總裁審批;其他業務的產品銷售折扣和折讓由各公司自行制定,利潤中心負責人審批。第六十三條銷售合同審批權限:鋼鐵業務的產品銷售合同,金額在500萬以下的,須經鋼鐵銷售公司或貿易公司總經理審批;金額在500萬以上的,須經集團公司分管副總裁審批;其他業務的產品銷售合同,經各單位公司總經理審批。第六十四條開票(發票)人員應審查價格是否符合價格政策或銷貨合同的約定,核實后方可開票。第六十五條財務部門應根據銷售合同、銷貨發票等據以收款入帳,對逾期未收到的貨款,應積極向銷售部門查詢并協助催收。第六十六條銷售退回審批權限:產品銷售因質量等原因退回,經技術質量部門確認,報經集團公司或各公司領導審批;具體審批權限與第六十八條的銷售合同審批權限規范一致。八、成本費用管理第六十七條集團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成本管理。總部是集團的成本管理中心,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集團的成本管理工作,對各企業的成本工作負有指導、培訓和監督責任,各企業對本單位的成本工作負責。第六十八條堅持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費用無論款項支付與否都應記入當期,應由當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費用哪怕在當期支付也不應全部記入當期,而應采取適當的方式在收益期內攤銷,攤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第六十九條費用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應予以特別關注,在充分利用各項政策減輕稅負的同時,也應防止因處理不當而帶來不必要的稅款罰滯支出。第七十條對費用實行預算控制和限額標準控制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各企業增加費用預算必須向集團提交專題報告,經總裁批準后方可增加。預算管理主要從總量上控制費用,但對工資、廣告費等按單項控制,對交際應酬費、通訊費、差旅費等實行限額標準控制,超限額的需報集團總裁審批。第七十一條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報酬和費用由股東會確定,不納入費用預算;監事會聘請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費用由各單位承擔。第七十二條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各企業應對費用據重要性和明晰性原則進行分類歸集、分析,以提供必要的決策參考依據。第七十三條各企業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通訊費、交通費、辦公費、誤餐費、福利費等日常費用的開支標準和報批程序與規范,由各企業遵從集團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負責組織制訂和修改,各項費用的分類和開支標準由各公司財務部門制定,并報經集團財務中心核定,集團財務副總裁審批后執行。九、利潤及利潤分配管理第七十四條集團所屬企業應根據集團發展戰略及利潤要求,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長短期利潤計劃;并根據情況的變化,對利潤計劃進行滾動調整。對于年度利潤計劃,應經各企業經營班子討論并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后,逐級上報集團總部;總部根據各企業上報的利潤計劃進行匯總平衡,討論確定各公司的年度利潤計劃。第七十五條年度利潤計劃一經確定并批準下達,各企業應對相關指標進行具體分解、落實到有關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對年度利潤計劃的完成情況,應制定相關的考核及獎罰辦法。第七十六條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建立利潤計劃完成情況的跟蹤反饋體系,動態反映利潤計劃的執行情況。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變更事項而對計劃產生較大影響時,應即時以書面形式上報總部。第七十七條企業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提取10%的盈余公積金和5%的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當總額達資本金的50%時不再提取;向投資者分配。第七十八條利潤分配方案由各企業董事會提出,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十、財務報告第七十九條財務報告由以下幾部分組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年、季、月)、損益表(年、季、月)現金流量(年、季)。會計報表附表,包括:費用報表(年、季、月)利潤分配表(年)等。管理分析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第八十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根據需要按年度、半年、季度編寫,重點闡明以下事項: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關聯交易情況;企業實物資產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情況;企業債權情況及壞帳損失情況;固定資產、存貨、投資跌價準備金壞帳準備金的提取情況;會計政策的變更情況;為其他單位提供的抵押、擔保等或有負債情況;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處置情況;其它應說明的重要事項。第八十一條會計報表的報出時限和基本要求:會計報表數據要準確、完整,表帳要相符;月報表必須于每月終了5天內報出,年報必須于年度終了30日內報出,遇節假日順延。十一、其他財務管理第八十二條專項基金管理1.專項基金是指企業按國家規定從成本中提取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及企業在利潤分配中留存的公積金、公益金等。專項基金實行不上調、不補貼、不得超額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原則。2.福利費按工資總額的8%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的1.5%提取,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的2%提取,各企業必須提全提足,不得少提漏提;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從員工工資中扣除。3.員工醫療費、體檢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補貼等福利性支出由福利費中列支;工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繳納工會會費、開展文藝活動發生的支出由工會會費中列支;員工培訓學習費用,聘請專業人員的授課報酬等相關費用,由教育經費中列支。4.公積金、公益金屬股東權益的一部分,公積金中資本公積金可轉增資本,盈余公積金(不含公益金)可用于彌補虧損;公益金可用于購置職工住宅等集體福利設施,但其使用不得直接作沖減公益金帳務處理;公益金的使用,合資企業必須報本單位董事會批準,全資企業應報總部批準。第八十三條或有負債管理1.集團內所有對外擔保統一由總部安排,未經總部批準,集團內所有企業不得向集團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財務擔保,合資企業董事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嚴禁用本單位固定資產為集團外單位提供抵押擔保,遇特殊情況(如:為互保單位提供擔保等)須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如為集團內單位提供抵押擔保,須經單位法人代表和集團總裁同意,若被擔保單位是集團內的合資企業,還須取得反擔保。3.下屬企業發生經濟訴訟案件,且涉及的金額超過10萬元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直接上級單位和集團總部,并隨時報告進展情況。4.已經貼現的非銀行擔保商業票據在該票據未到期承兌前,應跟蹤調查出票人和擔保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督促出票人到期付款,防止貼現銀行追索。以應收帳款等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也比照票據貼現管理。5.未經確定的稅款,各單位在爭取免繳或少繳的同時,應及時報告直接上級單位或總部財務管理中心。上級單位或總部財務管理中心有責任予以協助解決。6.各單位各項或有負債應在中期結算和年終決算的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未經總部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集團外提供資料或信息。第八十四條保險管理1.各企業應本著維護資產安全、增強抗風險能力的原則,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及經營環境,辦理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產品責任(質量)保險等各種保險。2.企業的各種自有車輛、廠房、辦公樓宇必須辦理財產損失保險;庫存商品、材料等存貨是否辦理財產損失保險由各企業根據存貨的特點自行決定,需保險的應向集團提交保險方案;貨物運輸風險由我方承擔時,應根據貨物的類別視情況決定是否辦理貨物運輸保險。3.社會保險之外的各種保險歸口集團財務部門或辦公室負責,由集團統一聯系保險機構,洽談費率,保險合同由各企業與經集團招標確定的保險機構簽訂;在辦理保險時,應在多家保險機構進行咨詢、比較,擇優選擇信譽好,保險費率較低、免賠返還、安全獎勵較多的保險機構進行投保;投保時,應仔細研究保險合同條款,明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4.各企業應按不同保險類別落實責任人辦理投保、索賠等保險事項。保險責任內的損失發生后,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在保留保險責任內損失產生現場或實物證據、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詳細紀錄保險責任內損失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及其他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索賠。損失及索賠情況應及時向集團報告。5.在保險期間內未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收到保險公司以免賠獎勵、手續費等各種形式的保費返還時,必須予以入帳,沖減保險費支出,禁止將其發放或占為個人所有。6.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由各單位人事部門負責按當地政府的有關部門規定辦理,但事先必須報經總部人事部門批準。已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不得為已購買醫療保險的職員報銷醫藥費。第八十五條企業清算管理全資單位在集團決定關閉或解散時,其上級管理單位或投資單位應接管被清算單位,并立即組織成立清算小組,指定負責人,其成員應包含財務、審計及法律等專業人員。清算組對被清算企業的投資單位及上級管理單位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被清算單位宣布停業后,應立即停止使用公章、財務印鑒、合同章,并凍結實物、現金及銀行帳戶,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止款項、物資、債權流失。清算事務原則上由清算組負責。清算小組應本著維護公司利益、盡量避免資產損失、正確計算清算損益的原則,按照清算程序,刊登清算公告、審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追收被清算企業債權、清理并處置清算企業有關未了業務及財產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結束時,必須將被清算企業公章、財務印鑒、合同章等交繳當地公安部門,注銷全部銀行帳戶、稅務登記和工商登記、辦理完稅證明等。特殊情況不能立即注銷的,清算小組或上級管理單位應采取妥善措施進行管理。被清算企業清算前的會計檔案及有關清算注銷的文件資料,應由其原上級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按規定年限保管。因集團產業結構或管理架構調整分立、合并而終止經營的企業,也可不進行清算,由分立或合并后的企業承擔原企業的所有資產及法律責任,負責保管原企業的所有會計檔案,直接辦理各種印章、銀行帳戶、工商、稅務等注銷及分立、合并手續。終止經營的合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規,組織清算;破產企業的清算按《破產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清算單位的剩余財產分配按國家規定執行。第八十六條財務印鑒及票據管理1.財務印鑒必須由兩人(或以上)分開保管;出納員不得保管財務專用章或結算專用章。銀行結算票據、財務收款收據等統一由出納員保管,財務印鑒不得預留在空白財務票據上。2.支票由出納負責簽發,嚴格控制簽發不記名甚至空白支票、空頭支票。特殊情況需簽發限額空白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等,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應寫上“¥”符號,并由領用人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3.各企業應建立支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等銀行結算票據的登記領用制度,設置領用登記簿,詳細登記金額、利率、期限、號碼、收款單位等內容,并由領用人簽字。4.收到外單位開出的遠期結算票據時,應立即向有關銀行咨詢票據的真偽,并在應收票據登記簿上登記,注明各種內容及本單位經辦人等,到期收到款項后,予以注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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