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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富源縣大河鎮金晶煤礦
煤礦安全規程培訓教案
二零一七年八月
培訓目的及目標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提高職工安
全意識和操作技能,干標準活,上崗準崗,促進生產過程中的安
全質量標準化,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
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
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
產許可證條例》等,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
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
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
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
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
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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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
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
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
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
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五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
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范
措施、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
施等,煤礦企業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并提出建
議。
第八條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須實行群眾
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組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
作用。
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
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
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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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
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
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
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和處
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
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
性試驗安全標志。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
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
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
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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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入井(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
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場)前嚴禁飲酒.
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必須掌
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
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十四條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
紙:
(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
(八)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
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六條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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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h
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
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
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煤礦企業應當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
系統應當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九條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
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
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
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提供鑒定、檢測、檢驗等服務,鑒定、檢
測、檢驗機構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煤礦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須編制閉坑報告,并報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
礦井閉坑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
注采空區、煤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面沉陷區等,情況不清
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章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四十一條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
的井巷必須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澆)筑,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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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
洪水溝.
第五十二條采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應當制定專項措施
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于井壁承載強度。
(二)位于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
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入外
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
生涌砂時,應當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
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
終壓后才可使用.
第五十五條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混凝土強度等級大于C40或者輸送深度大于400m時,嚴禁采用溜
灰管輸送。
第五十六條斜井(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巖采用鉆爆法施工
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當制定防止設備、軌
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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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
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
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五十七條采用反井鉆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
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
出渣.出渣時,反井鉆機應當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巖滾刀時,
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干鉆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處理堵
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
進入.
第五十八條施工巖(煤)平巷(硐)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
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
規程中明確,并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
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
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三)在松軟的煤(巖)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
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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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使用傘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口傘鉆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布置,必
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
(二)傘鉆摘掛鉤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傘鉆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收攏綁扎,通過各施工盤口
時必須減速并由專人監視。
(四)傘鉆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
設置保險繩.
第六十條使用抓巖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抓巖機應當與吊盤可靠連接,并設置專用保險繩。
(二)抓巖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須由專人每班
檢查次。
(三)抓矸完畢必須將抓斗收攏并鎖掛于機身.
第六十一條使用耙裝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
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
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
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五)耙裝機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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耙裝機運行時,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
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于20°
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者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
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
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
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石門揭煤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
耙裝機。
第六十二條使用挖掘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作業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者與抓巖機同時作業時應
當明確各自的作業范圍,并設專人指揮。
(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
道時必須有防滑措施。
(四)作業范圍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條使用鑿巖臺車、模板臺車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
技術措施。
第三章采掘機械
第一百一十七條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
定:
(一)采煤機上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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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發出預警信號,確
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
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須切斷采煤機
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
開截割部離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者黃鐵礦結核時,應當采取松
動爆破處理措施,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
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者改變牽引方
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者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
端的固定連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
必須避開牽引鏈。
(五)更換截齒和滾筒時,采煤機上下3m范圍內,必須護幫
護頂,禁止操作液壓支架。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
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并
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六)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
送機的溜槽、擋煤板導向管的連接情況,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
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
固、完好,并經常檢查。
第一百一十八條使用刨煤機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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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
機的裝置,或者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當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
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
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一百一十九條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
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
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
調機時,必須發出報警信號。
(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
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
身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
機除外)。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
第一百二十條使用運煤車、鏟車、梭車、履帶式行走支架、
錨桿鉆車、給料破碎機、連續運輸系統或者橋式轉載機等掘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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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配套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安裝機載照明的后配套設備啟動前必須開啟照
明,發出開機信號,確認人員離開,再開機運行。設備停機、檢
修或者處理故障時,必須停電閉鎖。
(二)帶電移動的設備電纜應當有防拔脫裝置.電纜必須連
接牢固、可靠,電纜收放裝置必須完好。操作電纜卷筒時,人員
不得騎跨或者踩踏電纜.
(三)運煤車、鏟車、梭車制動裝置必須齊全、可靠。作業
時,行駛區間嚴禁人員進入;檢修時,鉸接處必須使用限位裝
置。
(四)給料破碎機與輸送機之間應當設聯鎖裝置.給料破碎
機行走時兩側嚴禁站人。
(五)連續運輸系統或者橋式轉載機運行時,嚴禁在非行人
側行走或者作業。
(六)錨桿鉆車作業時必須有防護操作臺,支護作業時必須
將臨時支護頂棚升至頂板。非操作人員嚴禁在錨桿鉆車周圍停留
或者作業。
(七)履帶行走式支架應當具有預警延時啟動裝置、系統壓力
實時顯示裝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二十一條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
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啟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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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和通訊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二)刮板輸送機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
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
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使用不符合
標準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
(四)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
的安全措施。
(五)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
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一百二十五條礦井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維
修,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條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
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時,必須有冒頂堵塞井巷時保證人員撤退的
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保證通風安全并由外向里逐
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當先加固作業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
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業.撤換支架的工作應當連
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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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范圍
擴大的措施.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當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
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當先加固鄰近支護,
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
時還應當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
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修復舊井巷時,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
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
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
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一百二十八條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
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條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
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一百三十條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在井
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
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平硐)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
筑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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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表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第五章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第一節通風
第一百三十五條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
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4規定。
表4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稱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0。0024
氧化氮(換算成NO2)0。00025
二氧化硫SO20。0005
硫化氫H2S0。00066
氨NH30。004
甲烷、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
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三十六條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當符合表5要求。
表5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允許風速/(m·s-1)
井巷名稱
最低最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15
15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12
風橋10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8
主要進、回風巷8
架線電機車巷道1。08
輸送機巷,采區進、回風巷0。256
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
0。254
巷
掘進中的巖巷0。154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0。15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
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以按表5規定執
行。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于表5的規
定值,但不得低0。5m/s.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
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高于表5的規定值,
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三十七條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
必須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條礦井需要的風量應當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
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
量不得少于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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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
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甲
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溫度及每人供風量
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使用煤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機車運輸的礦井,行駛車輛
巷道的供風量還應當按同時運行的最多車輛數增加巷道配風量,
配風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當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者過小.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
次。
第一百三十九條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
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
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四十條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至少進行1次
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隨
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當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當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四十一條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
儀表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四十二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
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
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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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條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貫通前應當制定貫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
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
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
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
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
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
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
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
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三)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
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以上規
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
條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
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四十五條箕斗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
作風井使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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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礦井現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
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防塵和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
15%。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
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
時,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
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并有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
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六條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
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
的,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條新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
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當采用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
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的只能布置一個采區生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
引入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
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者有突出危險的
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者
無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
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
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
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并制定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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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水平和采(盤)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
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2個區段,并構成通風系
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盤)區構成完
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
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
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
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
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五十條采、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
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
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
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
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
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
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于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巷道
20
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
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要求。
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
距小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
風.
第一百五十一條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當保持一定的
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
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二條煤層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
通風時,應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風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五十三條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
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采取防止從巷道的
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
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和連續采煤機開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
21
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甲烷和
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
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
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
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墻,全部封閉采
區。
第一百五十五條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
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當安
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
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第一百五十六條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
定,以后每3年至少測定1次。生產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改變一
翼或者全礦井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
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
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
第一百五十九條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
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
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22
每季度應當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
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六十三條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者局
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采用局部通風機通
風時,應當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
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突出煤層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必須采用
壓入式。
第一百六十五條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
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
風壓進風流處,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示標志,禁止人員入內。
第一百六十六條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
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
井采用對角式通風系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巖石上山或者用
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物品庫的
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物品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六十七條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
流應當引入回風巷。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電
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
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
23
5%.
第二節瓦斯防治
第一百六十九條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
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
理。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絕
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低瓦斯礦井:
1。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m3/min;
3。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m3/min;
4。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m3/min。
(二)高瓦斯礦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高瓦斯礦井:
1.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三)突出礦井。
第一百七十一條礦井總回風巷或者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或者
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
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
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4
第一百七十三條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
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
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
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
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
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
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
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一百七十四條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
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礦井必須從設計和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
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當瓦斯
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
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通風系
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
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
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
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甲烷濃度符
25
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
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甲烷或者二
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
三十五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者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
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者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七十六條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
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
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
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
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
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
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
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
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
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
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
26
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
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第一百七十七條井筒施工以及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
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
層垂距10m以外開始打探煤鉆孔,鉆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
于5m,并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
者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
現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
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八條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巖)層,開采
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鉆孔或者抽排鉆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者抽采
瓦斯管路.
第一百八十一條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
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
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
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
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
27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
5。年產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
第六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節爆炸物品貯存
第三百二十六條爆炸物品的貯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庫建
筑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
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井上、下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者抗靜電衣
服.
第三百二十九條各種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種都應當專庫貯存;
當條件限制時,按國家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
第三百三十條地面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發放爆炸物品的專用
套間或者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
的空爆炸物品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
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三百三十四條井下爆炸物品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礦
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物品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28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
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2天
的需要量。
庫房的發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最大存
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三百三十五條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井下爆炸物品庫距爆
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以及井下不設置爆炸物品庫的礦
井內,可以設爆炸物品發放硐室,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放硐室必須設在獨立通風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
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m。
(二)發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其
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三)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
磚墻或者混凝土墻隔開.
(四)發放硐室應當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
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五)建井期間的爆炸物品發放硐室必須有獨立通風系統.
必須制定預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物品庫相同.
第三百三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領退制度和爆
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
29
電雷管檢測儀逐個測試電阻值,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發放的爆炸物品必須是有效期內的合格產品,并且雷管應當
嚴格按同一廠家和同一品種進行發放。
爆炸物品的銷毀,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節井下爆破
第三百四十三條煤礦必須指定部門對爆破工作專門管理,配
備專業管理人員。
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
物品性能和本規程規定。
第三百四十四條開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運送
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
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
中。
第三百四十五條開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裝配起爆藥卷
工作,必須在地面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距離井筒不得小于50m。
嚴禁將起爆藥卷與炸藥裝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內運往井底
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條在開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面或
者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起爆。
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
30
氣設備必須斷電。
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
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
方可起爆.
爆破通風后,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
上或者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面時,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七條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突出
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
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
檢查起爆地點的甲烷濃度。
第三百四十八條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
者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
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
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及時修改補充.
鉆眼、爆破人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作業。
第三百四十九條不得使用過期或者變質的爆炸物品.不能使
用的爆炸物品必須交回爆炸物品庫.
31
第三百五十條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
許用電雷管.一次爆破必須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的煤礦許用
炸藥和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
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
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三)高瓦斯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
藥.
(四)突出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
炸藥.
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煤礦許用毫
秒延期電雷管或者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
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使用煤礦許用
數碼電雷管時,一次起爆總時間差不得超過130ms,并應當與專用
起爆器配套使用。
第三百五十一條在有瓦斯或者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
面,應當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當全斷面一次起爆,不
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
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三百五十二條在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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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五十三條在高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實體煤
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
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五十四條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
的爆炸物品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物品箱必須放
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有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
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百五十五條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
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當將成束的電
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
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六條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
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裝配起爆藥卷.
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爆破作業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電雷
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
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
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
33
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七條裝藥前,必須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者巖
粉,再用木質或者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者搗實.
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當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
線與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八條炮眼封泥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
炮眼部分應當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
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
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五十九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當符合下列
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
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
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34
(五)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六)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當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
度不得小于0.3m。
(七)工作面有2個及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
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孔裝藥爆破
大塊巖石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六十條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
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破前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
的瓦斯濃度。
(二)爆破前必須灑水。
(三)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
者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四)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
不得超過450g。
第三百六十一條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
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有支
架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者超過
1。0%.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
35
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
煤巖松散、透老空區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第三百六十二條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
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三百六十三條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電設備、液壓支架和
電纜等的保護。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將工作面所有人員撤離警
戒區域,并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專人
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當設
置警戒牌、欄桿或者拉繩。
第三百六十四條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線符合標準.
(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
之間的接頭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
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當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
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線與電纜應當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
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
距離。
36
(五)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
金屬網、水或者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六十五條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開鑿或者延深通
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
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并必須有電力起爆接線盒.
發爆器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
型除外)。
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
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三百六十六條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
電阻檢測.嚴禁采用發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檢測電爆網路。
第三百六十七條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在安全地
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
定.
第三百六十八條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的
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電時,
方可將把手或者鑰匙插入發爆器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
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者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六十九條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
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
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37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
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
后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眼應當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
爆破的已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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