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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題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編號起草人審核人批準人批準日期生效日期版本1目的為了進一步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3定義和術語動火作業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固定動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批準后設立的固定動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生產動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動火。臨時動火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四不動火”指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簽發不動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內容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職責公司主管安全副總或值班領導負責特級動火的審批。安全環保部4.2.1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修訂本制度,負責監督和考核。4.2.2負責一級動火的審批,部門部長、副部長、專工負責特級動火的審批、特級動火安全作業方案的審核。4.2.3負責保存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保存期至少1年),負責各車間、分廠票據保存情況的檢查、考核。4.2.4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消防監護。各單位(部門)4.3.1各單位(部門)負責所屬范圍內動火作業制度的執行,對本制度提出改進建議。4.3.2屬地單位4.3.2.1向作業單位進行安全交底,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組織作業單位共同開展風險識別,制定、落實風險削減措施,并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4.3.2.2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監督作業單位落實風險削減措施,監督現場動火,發現違章有權停止動火作業。4.3.2.3車間安全員負責保存特級、一、二級動火作業票證(保存期至少1年),建立作業票臺賬,并每月初向安全環保部上報上月的動火作業票證臺賬,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4.3.3動火作業單位4.3.3.1負責開展作業過程風險識別,制定、落實作業風險削減措施,對動火作業過程安全負責。4.3.3.2負責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作業。4.3.3.3負責編制特級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作業,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應立即終止動火作業。4.3.4動火作業申請人(現場作業負責人)4.3.4.1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4.3.4.2落實動火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4.3.4.3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交底。4.3.4.4負責落實作業單位監護人。4.3.4.5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4.3.5動火作業批準人4.3.5.1負責核查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組織向動火作業單位、本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4.3.5.2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4.3.5.3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4.3.6動火監護人4.3.6.1由承包商負責的檢維修作業,監護人員由動火作業屬地單位和承包商分別指定。4.3.6.2由機修分廠、電氣車間、儀表車間負責的檢維修作業,監護人員由機修分廠、電氣車間、儀表車間指定,動火作業屬地單位指定流動監護人。4.3.6.3監護人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情況,熟知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責任心強,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對、處理突發事故的能力。4.3.6.4監護人在接到動火監護通知后,確認動火作業相關許可手續齊全,逐項確認動火作業現場風險削減措施,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簽字確認。4.3.6.5監護人原則上不準變動,確須變動時,需交接風險控制措施及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簽名交接。4.3.6.6對照票證對作業人員進行核實,并核實特種作業人員資格。4.3.6.7糾正和制止作業過程中的違章行為。4.3.6.8當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立即終止作業,及時報警、滅火、人員疏散、救援等初期處置。4.3.6.9動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同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4.3.6.10動火現場出現異常,監護人未及時發現制止的,監護人要承擔監護責任。4.3.6.11監護人發現動火部位、項目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符及動火人不執行“四不動火”規定且不聽勸阻時,有權停止動火作業并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同時報告本單位領導或安全管理人員。4.3.6.12監護過程中必須攜帶檢測儀。4.3.6.13動火作業結束后完工驗收,關閉票證。4.3.6.14崗位交接班時交班監護人必須將現場檢修作業情況向接班監護人進行告知,接班監護人必須對現場作業重新確認風險消減措施,并在相關作業票證上簽字確認,方可繼續作業。4.3.7動火作業人4.3.7.1必須持特殊工種作業證上崗,須持《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在票證上簽名確認。4.3.7.2對動火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安全措施,做到“四不動火”。4.3.7.3在動火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應立即停止動火。4.3.7.4對于強令違章動火的指令有權拒絕。4.3.7.5動火作業結束,負責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4.3.8質檢車間4.3.8.1負責動火作業的安全分析工作,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對分析結果的有效性、正確性負責。4.3.8.2應根據動火作業屬地單位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和分析數據,嚴格按照分析標準進行分析,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4.3.9屬地單位負責人4.3.9.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4.3.9.2負責組織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4.3.9.3檢查、確認《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4.3.9.4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下達停止動火作業指令。4.3.10崗位當班班長4.3.10.1對在崗期間的作業票證辦理及審批程序進行最終審核。4.3.10.2對作業票證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最終確認簽字,對確認結果負責。4.3.10.3崗位交接班時交班班長必須將現場檢修作業情況向接班班長告知,接班班長必須對現場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并在相關作業票證上簽名確認,方可繼續作業。5管理要求5.1動火分類及管理生產動火:生產動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5.1.1固定動火固定動火區申請單位對設置的固定動火區進行風險評價并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報安全環保部審批。固定動火有效期為1年。固定動火區必須符合以下要求:a.邊界外50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b.制定固定動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c.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d.設有明顯的“固定動火區”標志,并標明動火區域界限。e.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f.固定動火區域主管部門和屬地單位每半年至少一次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5.1.2臨時動火臨時動火主要包括:a.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b.電熱處理、電鉆、砂輪、風鎬及破碎、錘擊、爆破、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c.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等明火作業。d.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機動車輛、燃油機械等設備。e.臨時用電。5.1.3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臨時動火分為三級。5.1.3.1特殊動火a.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域內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氧氣的容器、設備、管線上帶壓開孔及其它檢維修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b.切出運行經處理后無法實現全面分析的易燃粉塵系統工藝設備、管線第一次動火作業。c.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的場所)動火作業。d.在運行的儲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動火作業。e.危險化學品庫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它倉庫及其它重大危險源等動火作業。5.1.3.2一級動火a.正在運行、存有易燃易爆介質或開、停工過程的工藝裝置區。b.輸送有毒介質、可燃液體的泵房與機房、設備與管線。c.儲存有毒介質、可燃液體的容器。d.裝卸有毒介質、可燃物品及液體的區域。e.污水裝置、涼水塔、脫硫塔、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油溝及管道,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f.原煤斗內和磨煤機內所有的動火。g.機組油系統的設備及附件;油浸式變壓器本體及與本體相連接的附件。h.危險化學品倉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受限空間內的動火作業。i.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裝置工藝管線和設備(不包括油品及易燃粉塵管線和設備)的第一次動火作業。j.停工檢修時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質的生產裝置未能全部退凈物料或未能在裝置界區全部加盲板隔離的區域內動火作業。k.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5.1.3.3二級動火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后經公司生產部室檢查確認,并安全實施了第一次動火作業的裝置內動火。b.轉移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合格的容器、管線動火。c.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臨時動火。5.2動火作業管理要求5.2.1節假日期間,正在運行的裝置、罐區及公用工程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須將動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一級動火審批權限不提高)。5.2.2一般動火作業要求5.2.2.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5.2.2.2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須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規定執行。5.2.2.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5.2.2.4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5.2.2.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3.5%。5.2.2.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2.2.7在廠區道路兩側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甲醇、二甲醚、二異丙基醚等)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5.2.2.8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5.2.2.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2.2.10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并固定牢固;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5.2.2.11動火地點應根據情況準備良好的滅火工具和完善的防火措施;動火作業完畢后,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熄滅殘余火星、切斷電源,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2.12《作業證》上的所有人員簽字欄必須由本人簽字,不得代簽,否則視為無效,并追究責任,不準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5.2.2.13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允許一處動火。一處動火是指在設備容器內、正在運行的甲類裝置內、罐區防火堤內不超過7.5米范圍,其余地方原則上不超過15米范圍的動火。5.2.2.14《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由動火點屬地單位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粉)由動火人持有;一級和特級動火作業票第三聯(黃)由屬地單位存檔,二級動火作業票第三聯(黃)由動火點屬地車間(監護人)持有,作業完成后由作業所在單位存檔。5.2.3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c)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e)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5.3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5.3.1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5.3.1.1特級動火作業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安全員及以上人員組織研究制定作業方案,報設備部、生產部、安全環保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5.3.1.2由屬地單位、作業單位負責人組織進行風險因素識別,并對動火現場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5.3.1.3作業單位負責人組織填寫、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經作業單位副主任(隊長)及以上人員和屬地單位負責人審查→安全環保部副部長及以上領導審核→公司主管安全副總或值班領導審批。5.3.2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5.3.2.1一級動火由屬地單位、作業單位負責人組織進行風險因素識別,并對動火現場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5.3.2.2作業單位負責人組織填寫、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經作業單位副主任(隊長)及以上人員和屬地單位負責人審查→安全環保部值班人員進行復審后,批準動火。5.3.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5.3.3.1二級動火由屬地單位工藝管理人員和作業單位班長(負責人)以上人員組織進行風險因素識別,并落實防范措施。5.3.3.2由作業單位負責人組織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經作業單位技術員及以上人員和屬地單位助理以上管理人員審查后,批準動火。5.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時間:特級、一級動火作業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不超過72小時。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5.5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5.6動火分析5.6.1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儀器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V/V);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V/V)5.6.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取樣點應由屬地單位工藝負責人提出,并安排人員帶領分析人員到現場進行取樣。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5.6.3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5.6.4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5.6.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6相關/支持性文件6.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6.2《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6.3《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7考核對違反本制度的依據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細則》、《承包商安全考核實施細則》執行8記錄《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編號: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動火級別□特殊□一級□二級作業區域作業地點作業內容有效期: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動火方式:¨焊接¨氣割¨切削¨燃燒¨明火¨研磨¨打磨¨鉆孔¨破碎¨錘擊¨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的電氣設備¨使用內燃發動機設備¨其他:可能產生的危害:¨爆炸¨火災¨灼傷¨燙傷¨機械傷害¨中毒¨輻射¨觸電¨泄漏¨窒息¨墜落¨落物¨掩埋¨噪聲¨其他: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工藝風險削減措施確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確認¨1.動火處與管線連接處用盲板隔斷()處¨1.在動火點處設置隔離設施¨2.管道容器內介質用蒸汽、氮氣或水處理干凈¨2.動火點搭設臨時作業平臺¨3.動火點周圍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3.清除動火點上方墜落物或轉移動火地點¨4.動火現場配備消防蒸汽帶()根滅火器()臺鐵鍬()把石棉布()塊¨4.動火現場發生意外泄漏,立即停止動火,消除火源¨5.清除動火點周圍的可燃介質和可燃物¨5.人員作業穿戴防護用品¨6.必須分析檢驗合格¨6.施工機具符合要求¨7.高處作業已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7.人員培訓合格¨8.作業時50米內不準有放空或脫水操作¨8.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證件¨9.電焊回路線接好把線未穿過下水井或與設備搭接¨9.安全技術交底已進行¨10.乙炔氣瓶(直立放置)、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大于10m,氣瓶間距大于5m作業單位確認人簽字:屬地單位確認人簽字:補充安全措施:編制(屬地單位/作業單位):分析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項目分析結果分析人¨LEL%¨O2%¨其它作業方申請我保證閱讀理解并遵照執行動火安全方案和此許可證,并在動火過程中負責落實各項風險削減措施,在動火工作結束時通知屬地單位。作業單位負責人:年月日時分動火作業人:年月日時分作業監護本人已閱讀許可并且確信所有條件都滿足,并承諾堅守現場。作業單位監護人:年月日時分屬地單位監護人:年月日時分會簽我保證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經過評審并在作業現場得到落實,能夠滿足作業安全需要。當班班長:年月日時分屬地單位負責人:年月日時分安全環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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