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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版商業建筑防火設計綜合規范商業建筑設計防火規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ommercialbuildings目次總則術語商業建筑規模分類和耐火等級商業建筑規模分類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總平面布局規定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平面布置防火防煙分區防火分區的一般規定多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高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地下商業建筑防火分區商業建筑連通空間的防火分區營業廳與倉庫的防火分隔防煙分區安全疏散商業建筑營業部分面積計算商業建筑營業部分顧客人數的計算商業建筑營業部分疏散寬度的計算商業建筑營業部分安全出口數量要求商業建筑營業部分安全疏散距離的確定建筑構造外墻滅火救援窗與屋頂臨時避難平臺設置要求防火墻、隔墻和樓板防火門和防火卷簾樓梯間電梯、自動步道、消防電梯8.小型商業用房防火設計小型商業用房分類小型商業用房一般規定小型商業用房安全疏散要求9.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基本規定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室外消防給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0.防煙、排煙與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防煙設計排煙設計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11.電氣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電力線路及電氣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1總則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結合我省商業建筑發展狀況,制定本規范。各類商業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本規范適用于全省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業建筑。商業建筑的內部裝修設計應執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商業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商業建筑commercialbuilding為人們進行商業活動提供空間場所的建筑類型之統稱。通常由營業廳和輔助用房組成。營業廳salesarea商業建筑中進行商品銷售活動的主要使用空間。柜架式營業廳shelf-typesalesarea營業廳內無固定隔斷,采用柜臺、貨架等展示商品的銷售方式。商鋪式營業廳mall-typesalesarea營業廳內采用隔斷將其空間分成若干個獨立商鋪。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員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類樓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疏散通道passageforevacuation用于人員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鄰防火分區的通道。避難通道passageforfire-protection設置有防煙等設施,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直接連接首層樓梯(間)到室外出口的通道。疏散集散區evacuationbufferzone商業營業廳內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緩沖、集散區域。敞開樓梯openstair樓梯不用建筑構件封閉,敞開在使用空間中的樓梯。敞開樓梯間openstaircase樓梯的進入端敞開,其它三個面用建筑構件封閉的樓梯間。封閉樓梯間enclosedstaircase用建筑構配件封閉,能防止煙氣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防煙樓梯間enclosedstaircase在樓梯間入口處設有防煙前室,或設有專供排煙用的陽臺、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乙級防火門的樓梯間。如在防火墻上此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防火分區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耐火樓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防煙分區smokebay在建筑內部屋頂或頂板、吊頂下采用具有擋煙功能的構配件進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煙能力的空間。商住樓business-livingbuilding底部商業營業廳與居住建筑組成的多層或高層建筑。商業服務網點commercialservingcubby居住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防火單元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防火隔間有什么要求應明確。3商業建筑規模分類和耐火等級商業建筑規模分類商業建筑的規模,按建筑面積應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應符合表的規定。商業建筑規模分類表規模商業建筑總建筑面積(m2)任一樓層商業建筑面積(m2)特大型>30000>10000大型15000~30000>5000中型3000~15000>1000小型<3000商業建筑通常由營業和輔助用房(包括臨時倉儲部分)二部分組成,各自所占比例按其業態和商業建筑所處的地段來決定。耐火等級特大型、大型商業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耐火等級,單層的大型商業建筑可為二級耐火等級。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場應為二級耐火等級,當層數不超過二層和設置在多層建筑中的一、二層時可為三級耐火等級。當菜市場為獨立建造的單層建筑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小于600m2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地下、半地下商業建筑的耐火等級均應為一級耐火等級。商業建筑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的規定。表商業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構件名稱耐火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墻防火墻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承重墻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非承重外墻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燃燒體樓梯間的墻電梯井的墻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房間隔墻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難燃燒體柱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梁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樓板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燃燒體屋頂承重構件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燃燒體疏散樓梯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燃燒體吊頂(包括吊頂櫊柵)不燃燒體難燃燒體難燃燒體燃燒體注:耐火等級為一、二、三級的商業建筑不應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難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商業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高層商業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火災危險性為丙類)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梁、樓板和墻的耐火極限應按表的規定提高。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總平面布局規定商業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應根據商業建筑的規模、業態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其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商業建筑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地應與城市道路相鄰接,否則應設基地道路并與城市道路相連接,基地道路應有4米以上的寬度,以滿足人員疏散和消防撲救的要求。2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業建筑應有不少于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于1/6周邊長度和建筑物不少于兩個出入口與一個面的城市道路相鄰接。2大型、特大型商業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應按當地規劃部門的要求留有適當的集散場地,且集散場地應直接臨接城市道路,避免對城市正常交通的影響。商業建筑不宜設在有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和甲、乙、丙類液體和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設在商業建筑內的汽車庫,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有關規定執行。防火間距商業建筑與相鄰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的規定。表商業建筑與相鄰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建筑類別其它民用建筑高層建筑耐火等級高層建筑裙房一、二級三級四級多層商業建筑耐火等級一、二級67996三級7810117四級91012149高層商業建筑91114139高層商業建筑裙房67996注:當建筑外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間距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條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第,,條適當減少或貼鄰。特大型多層商業建筑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至少應滿足13米,與高層建筑的裙房和多層民用建筑的間距至少應滿足9米。商業建筑與廠(庫)房等其它類建筑、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相關要求執行。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1特大型商業建筑必須設置環形消防車道。2高層商業建筑和大型多層商業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消防車道有困難時,可沿商業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3當未設置環形消防車道,且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的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4有封閉內院的商業建筑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超過80m。5商業建筑的封閉內院,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的消防車道。6室外步行街長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間距小于160m處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車道(包括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距商業建筑的外墻宜大于和小于10米,且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2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消防車道的最小轉彎半徑不得小于8M。盡端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3消防車道路面(包括消防撲救場地)以下管道、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4消防車道可與交通運輸道路結合設置,為運輸需要而設置必要的設施時,首先必須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5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應設置消防車道。特大型商業建筑和高層商業建筑應結合消防車道設置建筑的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消防撲救面,消防撲救面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撲救面一側裙房、門廳和建筑突出物其進深不應大于4m。2消防撲救面范圍內應設有商業建筑的主要疏散樓梯和消防電梯的出入口。3消防撲救面外墻不宜設計大面積的玻璃幕墻。玻璃幕墻底部出入口處應采取設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消防撲救面一側應設置室外消防撲救場地,消防撲救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撲救場地的長度不得小于15米,進深不應小于8米,離建筑外墻邊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2消防撲救場地的坡度不應大于3%。3消防撲救場地不應布置有任何架空線纜、高大樹木、室外停車場和妨礙消防撲救的障礙物。平面布置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隔墻和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應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如因疏散距離過長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的樓梯間時,應在樓梯間設置甲級防火門。其疏散通道寬度和疏散門寬度不應重復計入商店建筑部分總安全出口寬度。商業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在首層或二、三層,且不應貼臨廚房、電器等設備用房。當兒童活動場所建筑面積大于2500㎡時,宜設置單獨的安全出口。商品、貨柜和廣告條幅的設置不得影響室內消火栓、滅火器具、水噴淋噴頭、機械排煙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室內消防設施的使用。建筑外墻室外大型廣告牌和條幅的設置不得影響室內的自然排煙和建筑物的消防撲救。廣告牌和條幅宜采用難燃材料,并易于破拆。中型及中型以上商業建筑內不得使用、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氣罐),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商住樓中的商業用房和地下商店不應經營、使用和儲存火災危險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商業建筑內使用燃油、燃氣的廚房宜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隔墻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宜采用電能加熱設施。商業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撲救場地布置,應設在首層或負一層,并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防火防煙分區防火分區的一般規定商業建筑的防火分區應根據建筑規模、建筑類型綜合考慮。盡量做到不同使用功能相分開、不同商品種類相分開、經營場所與輔助用房相分開、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與火災危險性相對弱的場所相分開。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當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多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多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不應超過表的規定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表建筑類別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或高度)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備注多層建筑一、二級建筑高度不超過24M2500三級五層1200獨立建造時不應超過2層,與其它建筑合建時不應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四級一層600僅適合于菜市場注: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增加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倍計算。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單層或多層商業建筑的首層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10000㎡:1、建筑耐火等級應為一、二級。2、按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排煙設施。3、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高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高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不應超過表的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表建筑類別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m2)一類建筑1000二類建筑1500注: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增加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倍計算。高層商業建筑中的營業廳及高層建筑中的商業營業廳,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4000m2。當高層建筑與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商業建筑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增加倍。地下商業建筑防火分區地下商業建筑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地下商業建筑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地下商業建筑應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地下、半地下商業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500㎡。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2000㎡。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當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且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采取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設置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置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不應布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下沉式廣場的短邊尺寸不應小于且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80㎡。應設置不少于一座寬度不小于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樓梯。開向下沉式廣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并可計入疏散總寬度,但該寬度不得超過通向下沉式廣場各防火分區總人數一半的計算值。設置避難走道。避難走道與相鄰防火分區間的墻及前室隔墻應為實體防火墻,各防火分區進入避難走道處應設置面積不小于12㎡的防煙前室,前室內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避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設計容納人數最多的一個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凈寬度之和。避難走道各部分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必須為A級。避難走道的防煙、消火栓設置、火災應急照明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技術防火規范”GB50098的有關規定。設置防火隔間。防火隔間內不應布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防火隔間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在隔間的相鄰區域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常開式甲級防火門洞口寬度不應大于,防火隔間相鄰區域間距不應小于5m。設置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商業建筑連通空間的防火分區商業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空間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第、第、第節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商業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符合下列條件時,上下層面積可不疊加計算。1、房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2、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防火門或防火卷簾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或降落。防火卷簾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3、高層商業建筑中庭每層回廊按規定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4、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商業建筑的內院或天井短邊尺寸小于本規范防火間距的要求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疊加計算;當超過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時,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當通過連廊將兩棟及以上商業建筑連為一體,建筑之間的最小距離小于本規范防火間距的要求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將經由連廊相連的數座建筑整體按一座建筑確定,當超過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時,應劃分防火分區。營業廳與倉庫的防火分隔商業建筑中營業廳與倉庫應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積大于100m2小于500m2或地下面積大于50m2小于200m2的倉庫(含冷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隔墻和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進行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附設在商業建筑內的倉庫面積不應超過該層總建筑面積的10%,且每個倉庫隔間的建筑面積地上不應超過500m2地下不應超過200m2。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不宜大于500㎡,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的梁劃分防煙分區。中庭應劃分獨立的防煙分區。6安全疏散商業建筑營業部分面積計算商業建筑營業部分的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為基數(應以商業建筑的每層營業面積和輔助面積組合構成),各層的營業面積應根據商業業態不同和規模不同確定比例關系,按下列公式經計算確定。每層營業廳計算面積=每層總建筑面積×規模修正系數K1×業態修正系數K2當建筑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時,規模修正系數K1可以按表取值。商業建筑規模修正系數值表樓層商業總建筑面積(平方米)K1<1000(小型)70%1000~5000(中型)60%>5000(大、特大型)50%地下室部分70%注:獨立防火分區且獨立安全出口的辦公及倉庫不計入樓層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中當建筑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時,業態修正系數K2可以按表取值。商業建筑業態修正系數值表營業廳經營內容K2大中型百貨商店、商場、專賣店、菜場。和設計時無法確認經營內容的其他類商業建筑()家居超市、超級市場、倉儲式超市()大件家具、建材、陶瓷市場、非機動車賣場()()里面的修正系數K2為地下商業建筑的業態修正系數值商業建筑營業部分顧客人數的計算各層營業廳疏散人數應根據業態不同和規模不同及所處樓層不同按下列公式經計算確定:每層營業廳疏散人數=每層營業廳面積×商業營業廳的不同樓層疏散人數換算系數商業營業廳內疏散人數換算系數應按表取值商業營業廳內疏散人數換算系數(人/㎡)表樓層位置地下二層地下一層地上第一、二層地上第三層地上第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換算系數商業建筑營業部分疏散寬度的計算營業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梯段以及房間門的各自寬度應按下列規定經過計算確定。疏散總寬度=每層營業廳疏散人數×不同樓層疏散凈寬度指標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凈寬度為單位計算,并不小于表疏散寬度指標。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每100人的凈寬度(m)表樓層位置耐火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地上一、二層地上三層——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過10m的地下建筑————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過10m的地下建筑————商業建筑中室內敞開樓梯、自動扶梯、自動步道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且不得計入疏散寬度。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有效總寬度及其前室安全出口總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中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中上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下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商業營業部分的安全出口前應設疏散集散區,其長度、寬度均不應小于3m。且在其范圍內不應布置影響人員疏散的設施和商品、廣告。大、中型超市營業廳的收銀區宜靠近安全出口處設置,收銀區的閘機在火災時應全部自動開放。在收銀區兩側應設置疏散通道,其寬度不應小于3m。超市營業廳、倉儲式超市的疏散通道凈寬應符合表的規定。通道位置最小凈寬度(m)單側設置貨架的通道雙側平行設置貨架的通道與貨架區相垂直的通道貨架區與閘機之間的通道閘機與通向安全出口之間通道表百貨商店、商場小商品市場、大件商品市場的營業通道凈寬,應符合表的規定。表通道位置最小凈寬度(m)單側設置柜臺或陳列窗的通道雙側設置柜臺的通道主通道設有固定鋪位的大件商品商場、專賣專業商店和購物廣場,疏散通道凈寬度應符合表。通道位置最小凈寬度(m)單側設置店鋪的通道雙側設置店鋪的通道主通道表疏散通道兩側的地面上應設置標明疏散通道的明顯的固定標識。疏散通道上不得設置固定的或流動的貨攤和貨柜,不得堆放貨物和其它與疏散無關的設施。疏散走道宜分為主通道、次通道、輔助通道,并減少曲折,走道內不應設置門檻、階梯,突出地面的構件。商業建筑營業部分安全出口數量要求一般規定商業建筑營業部分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至少應有兩個安全出口,其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高層裙房和多層建筑內的商鋪位于二個安全出口之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120m2,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疏散門的凈寬不小于。位于走道盡端的商鋪,商鋪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時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疏散門的凈寬不小于。高層建筑內的商鋪位于二個安全出口之間時,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60m2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位于走道盡端的商鋪,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75m2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地下商業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布置,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有防火門時,可利用防火墻上一個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應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業建筑各防火分區直接開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的寬度當計入總疏散寬度時,不得大于該防火分區所需總疏散寬度的20%,并應充分考慮借用安全出口門的開啟方向。商業建筑營業部分安全疏散距離的確定營業廳內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多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柜架式營業廳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當室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以增加到米。(2)高層建筑物內,柜架式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高層裙房和多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當采用商鋪式營業區域的布局方式時,商鋪營業廳中疏散走道與商鋪之間隔斷應滿足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隔斷應砌筑到樓板底。商鋪內任何一點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5米,當商鋪位于兩個安全出入口之間時,商鋪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為40米,當商鋪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商鋪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為22米。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層商業建筑,當商鋪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商鋪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為20米。注:1、多層建筑商鋪式營業區域里,當安全出口之間的走道為敞開式外廊時,商鋪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為45米。2、二層商鋪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商鋪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商鋪出口到最近非封閉樓期間距離為35米。當商鋪位于袋形走廊兩側或盡端時,商鋪疏散出口到非封閉樓梯間距離為20米。商業建筑多層疏散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米處;當確有困難時,其直通室外的距離超過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應設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應與安全出口相連,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須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隔墻或乙級防火門與相鄰的營業廳及首層其余區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過其他房間通往室外。7建筑構造外墻滅火救援窗與屋頂臨時避難平臺設置要求大、中型以上商業建筑的外墻三層以上應在每層設置滅火救援窗(含陽臺),其間隔不宜大于40m;每扇窗的面積不應小于,且其凈寬不應小于,凈高不應小于。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宜大于。滅火救援窗外側應有滅火救援專用標識。特大型、大型商業建筑營業廳在五層以上時應設置不少于兩座疏散樓梯直通屋頂平臺;屋頂平臺兩座疏散樓梯之間應有不少于200m2的臨時避難區域或通向另一防火分區樓梯間的室外敞開疏散通道。防火墻、隔墻和樓板綜合性建筑的商業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功能的建筑部分隔開。當商業建筑內設有廚房及有關加工作坊時,其與相鄰其它部位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非燃燒體,其隔墻上的防火門窗耐火極限不低于。商業建筑中商鋪之間宜采用非燃燒體材料進行隔斷,建筑內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商鋪式營業廳中疏散通道與商鋪之間隔斷應砌至樓板底并滿足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水平相鄰的各個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隔開,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垂直相鄰的各個防火分區(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樓板,同時下層門窗洞口上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寬度不小于的防火挑檐;或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高度不小于的不燃燒體裙墻。當外墻是玻璃幕墻時,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玻璃幕墻與每層樓板和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和的二邊厚鍍鋅鋼板中間填塞防火材料來封堵。防火門和防火卷簾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有自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2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發生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有信號反饋的功能。3防火門在營業廳側應能手動開啟并疏散后自閉,且不應采用拉門、吊門、卷簾門和轉門,應使用平開門或推閂門,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4設置在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開啟后不應跨越變形縫,并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5、設系統空調或采暖的商店營業廳與空調機房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并不得直接開門相通。空調機房應采用甲級防火門。6、開設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門應為常開式防火門。防火卷簾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于;當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置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于。防火卷簾應在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多種控制功能,同時應與消防報警聯動。2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耐火極限為的防火材料封堵。樓梯間一般規定1多層商業建筑超過2層時應采用封閉樓梯間;2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3商業建筑顧客使用的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踏步高度不應大于,踏步寬度不應小于,扶手高度不應小于。直跑樓梯休息平臺寬度不應小于,多跑樓梯休息平臺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寬度。4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5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礙物;6樓梯間內不應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7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不應占用樓梯間和前室的疏散寬度。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1除樓梯間的疏散門之外,樓梯間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2通向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3封閉樓梯間靠外墻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m2;可開啟外窗宜設置在外墻上方,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4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置;5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樓梯間在首層的規定1封閉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2防煙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地下室、半地下室樓梯間的規定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2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電梯、自動步道、消防電梯電梯1商業建筑營業廳中的客、貨電梯宜獨立設置電梯間或門斗。2不兼作消防電梯的客、貨電梯在火警時,應具備自動下到地面層平層開門安全疏散的功能。自動步道大型商業建筑往地下的自動步道空間部分應以不低于耐火極限隔墻或防火卷簾與其相鄰建筑空間分隔,其入口門為常開式乙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發生火警時入口防火門應具備自動關閉功能,防火卷簾應有延時啟閉裝置。消防電梯1下列商業建筑應設消防電梯:a.建筑高度超過24m,且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m2的商業建筑。b.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m2,高度超過32m的商業建筑。c.營業層在六層及六層以上的商業建筑。2消防電梯宜按防火分區分散布置。消防電梯在首層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應靠近防煙樓梯,并應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經過最大距離不超過30米的安全通道通往室外。在室外應與消防通道相接。3大型商業建筑的消防電梯宜獨立設置,可兼作客、貨梯,并宜靠近消防撲救面布置。4大型商業建筑的消防電梯不應與其相鄰或上部的住宅樓建筑部分混用。5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8小型商業用房防火設計小型商業用房分類小型商業用房概念:小型商業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墻來分隔的二、三層高的獨立商業單元。小型商業用房可分為二類:商業服務網點和商業并聯店。商業服務網點:形式:設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層或地上一層及二層。內容:百貨店、副食店、糧店、便利店、郵政所、儲蓄所(自助銀行)、理發店(美容美發店)、物業管理用房等小型營業性服務性用房。組成:地上一層或地上一層及二層必須是同類型小型商業服務網點,通過垂直樓梯組成一個商業單元。建筑面積:每個商業單元(單層或上、下層之和)建筑面積不能超過300m2,相互之間可以并連。商業并聯店:形式:獨立建造或設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層數不超過三層。內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業經營活動。(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外)組成:地上各層必須是同類營業用房,通過垂直樓梯組成一個商業單元。建筑面積:每個商業單元建筑面積可以超過300m2,但底層建筑面積不應超過1000M2,第二、三層建筑面積之和應小于300m2,第二、三層人數之和應小于100人,相互之間可以并連。小型商業用房一般規定商業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防火分隔墻砌至樓板底部,防火分隔墻不能設置卷簾或防火門。商業單元之間不應相互連通。若干個商業單元并連后應按不大于2500M2劃分商業單元組團。每個商業單元組團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隔墻分隔至樓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間不連通。樓板耐火極限不低于。小型商業用房設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的樓板與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業用房的底層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樓梯與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與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間墻不低于高且為不燃燒體墻;或設置寬度不小于的耐火極限為不燃燒體防火挑檐。小型商業用房不得住人。小型商業用房若設有若干個防火分區時,其防火墻兩側應有寬的不燃燒體實墻,耐火極限為3小時。二個商業單元之間防火分隔墻二側應有寬不燃燒體實墻,亦可用凸出的墻垛來代替,其耐火極限均為2小時。小型商業用房的層高不宜大于,當大于時,其室內的疏散距離應按本章規定的各類指標減少。小型商業用房應采取可開啟門、窗的自然通風方式。小型商業用房室內為顧客使用的疏散樓梯應滿足以下要求:樓梯凈寬度:商業服務網點不應小于,商業并聯店不應小于。踏步寬度不應小于;踏步高度不應大于。商業服務網點、商業并聯店不應設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小型商業用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小型商業用房的室內裝修設計應按“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執行。小型商業用房安全疏散要求小型商業用房所采用的敞開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靠外墻設置,底層樓梯口距離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超過。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底層樓梯口距離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超過。設置在一層的商業服務網點和商業并聯店其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當建筑面積≤200M2時,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當建筑面積>200M2時,應設兩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鄰二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室內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設置在二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二層設有一個疏散樓梯,底層設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其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當樓梯為敞開樓梯時,其二層商鋪內最遠一點(室內樓梯的一段距離按其水平投影長度計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離不應大于。當樓梯為敞開樓梯間時,其二層商鋪內最遠一點到敞開樓梯間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疏散距離超過上述規定的營業區域應設置隔墻和門與敞開樓梯間分隔開,且房間內最遠點至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于,房間門到敞開樓梯間的距離不應大于。設置在三層以下小型商業用房中的商業并聯店其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商業并聯店為二層時,當建筑面積≤300m2,人數不超過100人,應滿足條、條要求。商業并聯店為三層時,第二、三層建筑面積之和應小于300m2,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應設一個封閉樓梯間,底層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商業并聯店二、三層商鋪內最遠一點到封閉樓梯間的距離不應大于。疏散距離超過上述規定的營業區域應設置隔墻和門與封閉樓梯間分隔開,且房間內最遠點至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于。房間門到封閉樓梯間的距離不應大于。小型商業用房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條中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9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基本規定在進行商業建筑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并應按建筑物類別、規模和使用功能設置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其他滅火設施。商業建筑的水滅火系統類型選擇,應根據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災危險性以及所處的環境特點、綜合技術和經濟因素確定。商業建筑中無法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高大空間場所,宜設置帶霧化功能的自動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或大空間智能型主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消火栓給水管道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s;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內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超過5m/s,但不應大于10m/s。建筑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商業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1獨立建造的總體積超過5000m3的商業建筑;2建筑高度不超過24m,其商業部分體積超過5000m3的商住樓或商業部分體積不超過5000m3,但建筑總體積超過5000m3,其商業部分的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未設置寬度不小于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與上面住宅之間窗檻墻的高度小于的商住樓;3附設在7層及7層以下的商業服務網點,當每個防火隔間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其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未設置寬度不小于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與上面住宅之間窗檻墻的高度小于且建筑總體積(包括住宅)大于5000m3的商業服務網點;4附設在8—9層住宅及高層住宅的商業服務網點;5高層商業建筑及高層商住樓中的商店;6凡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商業建筑;7一類建筑的商業樓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商業建筑,還應設消防軟管卷盤,其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8不需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小型商業用房,當其每個隔間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其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室內消火栓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有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內,其各層應設置室內消火栓。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角。2消防電梯前室應設置室內消火栓。3室內消火栓應均勻布置,其間距經計算確定,并應保證每一個防火分區同層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水槍的充實水柱應經計算確定,一般不應小于10m;體積大于25000m3或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商業建筑不應小于13m。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筑,應在平屋頂上或通向屋頂的最高樓梯間內設置帶有壓力表的供試驗或檢查用的消火栓。4每個室內消火栓箱應配置口徑為65mm的消火栓、噴嘴口徑為19mm的水槍、直徑為65mm的襯膠水帶。高位消防水箱靜壓不能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的建筑,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箱內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根水帶的長度不應超過25m。商業建筑的消防用水總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不應小于表的規定。表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建筑物名稱建筑高度、層數、體積消火栓用水量同時使用每支水槍每根豎管(L/s)水槍數量最小流量最小流量室外室內(支)(L/s)(L/s)作坊、工場高度≤24m10251024m<高度≤50m255515高度>50m306515商業倉庫高度≤24m、體積≤5000m35155高度≤24m、體積>5000m310251024m<高度≤50m306515高度>50m408515多層商店(商業營業廳)、多層商住樓、5000m3<體積≤10000m310000m3<體積≤25000m3101523551010多層餐飲業等體積>25000m3204515二類高層商業樓、商住樓高度≤50m20204510一類高層商高度≤50m30306515業樓、商住樓高度>50m30408515注:1建筑高度超過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m2的商業樓為一類高層建筑;2建筑高度超過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m2的商住樓為一類高層建筑。3多層建筑一次滅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條的規定。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1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時,其消防給水管道應連成環狀,且至少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網或消防水泵連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的進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2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宜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管網分開設置;當合用消防泵時,供水管路應在報警閥前分開設置。3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對于單層商業建筑,檢修時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應超過5個。其它商業建筑閥門的設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消防給水豎管不超過一條。當消防給水豎管超過4條時,可允許關閉不相鄰的兩條豎管。閥門應采用有明顯開啟狀態標志的閥門,且應處于經常開啟的狀態。4室內消防豎管直徑不應小于DN100。5室內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不應大于,當大于時,應采取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壓力大于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6高位消防水箱(1)采用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可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2)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層建筑應保證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能充滿水;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最不利點靜水壓力不應低于。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2)多層商業建筑的消防水箱應儲存10min室內的消防用水量。高層建筑中,一類商業建筑和商住樓不應小于18m3;二類商業建筑和商住樓不應小于12m3;其余均不應小于6m3。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應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術措施;4)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5)消防水箱可分區設置。7高層商業建筑或超過5層的商業建筑,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L/s計算。消防給水為豎向分區供水時,在消防車供水壓力范圍內的分區,應分別設置水泵接合器。當采用可調式減壓閥分區時,可在高區消防給水系統的干管上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區消防給水系統可不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防給水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商業建筑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高層商業建筑及其裙房;2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多層商業建筑;3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業倉庫;4可燃、難燃商業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5小型商業用房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6商業建筑中,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游泳場所除外)。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商業建筑中,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及現行規范規定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部位以外的商業建筑設置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采用局部應用系統。局部應用系統按照不同的使用場所可分為簡化型、通用型、增壓型。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商業建筑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選用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閉式噴頭應能有效探測初期火災;2系統應在開放一只噴頭后自動啟動;3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設計選定的噴水強度持續噴水;4噴頭灑水時,應均勻分布,且不受阻擋;5環境溫度不應低于4℃,且不高于70℃。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下列組件、配件和設施:1應設有灑水噴頭、水流指示器、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等組件和末端試水裝置,以及管道、供水設施;2控制管道靜壓的區段宜分區供水或設減壓閥,控制管道動壓的區段宜設減壓孔板或節流管;3應設有泄水閥、排氣閥和排污閥。建筑物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用水量及設計基本參數不應小于表及表的規定:表凈空高度不大于8m的系統設計參數火災危險等級凈空高度噴水強度作用面積(m)(L/)(m2)輕危險級≤84160中危險級Ⅰ級6Ⅱ級8嚴重危險級Ⅰ級12260Ⅱ級16注: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表凈空高度大于8m的系統設計參數適用場所凈空高度噴水強度作用面積噴頭選型噴頭最大間距(m)(L/)(m2)(流量系數)(m)中庭及大空間建筑8~126260K=803自選商場等8~1212300K=115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倉庫,系統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條的有關規定。商業建筑內附設的倉儲用房,其總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按商業用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除倉庫類另有規定外,其它均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1h確定。局部應用系統設計基本參數:1系統設計噴水強度不應低于6L/;2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系統供水壓力應經計算確定,但不應低于;3局部應用系統其保護區域內的噴頭選型、布置和按開放噴頭數確定的作用面積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條的規定;4局部應用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30min。局部應用系統的供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局部應用系統應確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二次供水的生活給水管網)、屋頂水箱、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等方式供水。直接與市政給水管網相接處應安裝倒流防止器。當接自二次供水生活給水管網時,應在連接處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2選用市政管網供水時,市政管網在壓力和流量最小時應滿足局部應用系統滅火時水壓和流量要求。3采用屋頂水箱供水時,其有效容積應保證局部應用系統30min滅火用水量;其設置高度應滿足局部系統設計壓力的要求。4增壓型局部系統增壓泵的流量和揚程應滿足系統流量和壓力要求。5局部應用系統的進水管管徑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50mm。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下列組件、配件和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噴頭的選型及布置:1噴頭選型(1)閉式系統的噴頭,其公稱動作溫度宜高于環境最高溫度30℃。一般室內宜采用公稱動作溫度為68℃(玻璃球)或72℃(易熔金屬的噴頭)噴頭。飲食業熱加工間、熱交換器間及鍋爐房,宜采用公稱動作溫度為93℃的噴頭。玻璃頂屋面下設置的噴頭宜采用公稱動作溫度為120℃的噴頭。(2)濕式系統的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做吊頂的場所,當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時,應采用直立型噴頭;2)吊頂下布置的噴頭,應采用下垂型噴頭或吊頂型噴頭;3)頂板為水平面的輕危險級、中危險級辦公室,可采用邊墻型噴頭。(3)下列場所宜采用快速響應噴頭:1)中庭環廊;2)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樓層;3)地下的商業及倉儲用房;4)局部應用系統。(4)下列場所宜采用旋轉型噴頭:1)采用大流量噴頭的場所;2)在井字梁范圍內布置噴頭有一定難度的場所;3)需減少噴頭數量的場所;4)平面尺寸大、中間無立柱、布置管道有難度需簡化管道布置的場所。(5)同一隔間內應采用相同熱敏性能的噴頭。(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每種型號均不得少于10只。2噴頭布置(1)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于接觸到火災熱氣流并有利于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節的規定。(2)直立型、下垂型噴頭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管的間距,應根據系統的噴水強度、噴頭的流量系數和工作壓力確定,并不應大于表的規定,且不宜小于。表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噴水強度正方形布置的邊長矩形或平行四邊形一只噴頭的最大噴頭與端墻的布置的長邊邊長保護面積最大距離(L/)(m)(m)(m2)(m)420648≥1239注:1僅在走道設置單排噴頭的閉式系統,其噴頭間距應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噴空白點確定。2噴水強度大于8L/時,宜采用流量系數K>80的噴頭。3貨架內置噴頭的間距不應小于2m,并不應大于3m。(3)直立型、下垂型標準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75mm,并不應大于150mm。(4)凈空高度大于800mm悶頂和技術夾層內有可燃物時,應設置噴頭。(5)裝設通透性吊頂的場所,噴頭應布置在頂板下。(6)直立式邊墻型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與背墻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并不應大于100mm。水平式邊墻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且不應大于300mm.(7)旋轉型噴頭的布置1)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于接觸到火災熱氣流并有利于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其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2)噴頭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和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應根據系統的噴水強度、噴頭的流量系數和工作壓力確定,并不應大于的規定。表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管的間距正方形布置的邊長矩形或平行四邊形一只噴頭的最噴頭與端墻的最大距離(m)噴水強度布置的長邊邊長大保護面積正方形布置矩形或平行四邊形布置的長邊(L/)(m)(m)(m2)(m)410725674986736312~2056253注:1僅在走道設置單排噴頭的閉式系統,其噴頭間距應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噴空白點確定。報警閥組(1)報警閥組宜設在安全易于操作的地點,報警閥距地面的高度宜為。安裝報警閥的部位應設有排水設施。(2)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應采用信號閥。當不采用信號閥時,控制閥應設鎖定閥位的鎖具。(3)濕式系統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不宜超過800只。(4)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最高與最低位置噴頭,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5)水力警鈴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在經常有人流通過的公共部位;2)與報警閥連接的管道,其管徑應為20mm,總長不宜大于20m。水流指示器(1)除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只保護不超過防火分區面積的同層場所外,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均應設水流指示器;(2)當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設置控制閥時,應采用信號閥。末端試水裝置(1)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應設直徑為25mm的試水閥。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應便于操作,且應有足夠排水能力的排水設施。(2)末端試水裝置應由試水閥、壓力表以及試水接頭組成。試水接頭出水口的流量系數應等同于樓層或防火分區內的最小流量系數噴頭。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應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管道(1)配水管道的工作壓力應不大于,并不應設置其他用水設施。(2)配水管道應采用內外壁熱鍍鋅鋼管或符合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鋼管,以及銅管、不銹鋼管。當報警閥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鋼管時,應在該段管道的末端設過濾器。(3)鍍鋅鋼管應采用溝槽式連接件(卡箍)、絲扣或法蘭連接。(4)配水管兩側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標準噴頭數,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不應超過8只,同時在吊頂上下安裝噴頭的配水支管,上下側均不應超過8只。嚴重危險級及倉庫危級場所不應超過6只。(5)短立管及末端試水裝置的連接管,其管徑不應小于25mm。(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報警閥組后的管道上嚴禁設置其他用水設施,且報警閥后的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等配水管道中除信號閥外,不得設置任何閥門。(7)水平安裝的管道宜有坡度,并應坡向泄水閥。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力計算及供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9、10章的規定。10防煙,排煙與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防煙設計一般規定1建筑中的防煙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2下列部位應設置防煙系統:1)防煙樓梯間;2)消防電梯間前室;3)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間合用前室;4)避難走道及其前室。自然通風方式1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可開啟排煙窗的總面積不應小于。2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排煙窗不應小于;合用前室可開啟排煙窗不應小于。機械加壓送風方式:1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2)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3)設置自然通風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4)避難走道。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加壓送風量應經計算確定,當計算結果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放火規范》GB50098等有關國家規范規定的加壓送風量不一致時,應采用其中較大值。注:1,當前室或樓梯間只有1層或2層需設置正壓送風時,風量可不按規范選用,直接采用計算值:2,避難走道的加壓送風量依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關于避難間的計算方法確定.3防煙樓梯間內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余壓值應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應為25~30Pa。4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5機械加壓送風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樓梯間宜每隔2~3層設一個自垂百葉送風口;2)前室應每層設一個常閉加壓送風口,火災時由消防控制中心聯動開啟;當前室采用帶啟閉信號的常閉防火門時,可設常開式加壓送風口;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s;4)送風口不宜設置在被門擋住的部位。6機械加壓送風風機可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其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接與室外空氣相連通;2)送風機的進風口宜低于排煙風機的出風口,兩者垂直距離不宜小于3m或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m;3)送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或室外屋頂上,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隔墻和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7送風管道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當采用金屬風道時,管道風速不宜大于s;當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宜大于s。8當加壓送風管穿越有火災可能的區域時,風管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9加壓送風井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h的隔墻與相鄰部分分隔,隔墻上不宜設置檢修門,當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密閉的丙級防火門。排煙設計一般規定1建筑中的排煙可采用機械排煙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2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系統:1)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2)長度大于的內走道;3)中庭;4)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3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有關要求。4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自然排煙1按本規范第條第2款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2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2)凈空高度小于12米中庭可開啟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小于該中庭地面面積的5%;3)大于的疏散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3可開啟外窗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墻,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當設置在外墻上時,其設置高度不應低于室內高度的1/2,并應沿火災氣流方向開啟;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米。排煙窗應有明顯的標志,并保證不可阻擋。4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開窗角大于70度時,其面積可按其窗面積計算;2)當開窗角小于70度時,其面積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3)當采用側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機械排煙1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2需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凈高小于等于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m2,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宜采用隔墻、頂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結構梁以及頂棚或吊頂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3排煙風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滿足排煙系統最不利環路的要求。其排煙量應考慮10%~20%的漏風量;2)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排煙專用的軸流風機;3)排煙風機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于30min;4)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4排煙風機宜設計在建筑物的頂部,煙氣出口宜朝上。5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2)豎向穿越防火分區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置在管井內;3)排煙管道內風速:當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20m/s;當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管道時,不宜大于15m/s;4)排煙井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h的隔墻與相鄰部分分隔,隔墻上不宜設置檢修門,當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丙級防火門;5)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置排煙防火閥;當穿越兩個及兩個以上防火分區時,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排煙管道不宜穿越前室或樓梯間,如確有困難必須穿越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2h。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排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15931的有關規定。6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當設置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7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不應小于表的規定。表機械排煙系統的最小排煙量條件和部位單位排煙量(m3/h·m2)換氣次數(次/h)備注負1個防煙分區60-單臺風機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室內凈高大于且不劃分防煙分區的空間擔負2個及2個以上防煙分區120-應按最大的防煙分區面積確定中庭體積小于等于17000m3-6體積大于17000m3時,排煙量不應小于102000m3/h。體積大于17000m3-48機械排煙系統中的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2)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3)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4)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或排煙口有280℃自行關閉的防煙功能。6)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s。9當排煙風機及系統中設置有軟接頭時,該軟接頭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于30min。10排煙風機和用于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宜設置在通風機房內,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的隔墻和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一般規定1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2商業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3排除含有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的混合物時,其排風水平管全長應順氣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設。4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房和通風管道,且不應緊貼風管道的外壁敷設。采暖1采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當溫度大于100℃時,不應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當溫度小于等于100℃時,不應小于50mm。2建筑內采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及難燃材料。通風和空氣調節1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布置,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5層。當管道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或防火閥時,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風管應設置在管井內。2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設置在單獨隔開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了止回閥門時,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風設備。3下列情況之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上應設置防火閥:1)穿越防火分區處;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3)穿越重要的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4)穿越變形縫處的兩側;5)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但當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均獨立設置時,該防火分區內的水平風管與垂直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置防火閥。4建筑的浴室、衛生間和廚房的垂直排風管,應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公共建筑的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垂直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5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動作溫度應為70℃;2)防火閥宜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3)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檢修的檢修口;4)在防火閥兩側各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5)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閥試驗方法》GB15930的有關規定。6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況除外:1)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材料;2)當風管按防火分區設置且設置了防煙防火閥時,可采用燃燒產物毒性較小且煙密度等級小于等于25的難燃材料。7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當確有困難時,可采用燃燒產物毒性較小且煙密度等級小于等于50的難燃材料。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后各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均應采用不燃材料。8附建在商業建筑內的燃油、燃氣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時,該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2)燃油鍋爐房的事故排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3)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4)燃氣鍋爐房的事故排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確定。11電氣消防電源及其配電一類高層建筑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筑中,當商業部分隸屬于特大型、大型時,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其它類型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建筑高度低于的特大型、大型商業建筑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建筑高度低于以下的商業建筑,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中型商業建筑;室外消費用水量大于25L/s的商業建筑;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其他建筑按三級負荷要求供電。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其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配電線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區劃分。消防控制室、消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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