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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LtDPAGEPAGE4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發中組發〔2007〕2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第十五條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第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第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第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第二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第五章相關事宜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第二十二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第二十三條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第二十四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第二十五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第二十六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第二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十八條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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