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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版本,下載可自由編輯標準公司章程(8篇)
2023標準公司章程范文(精選篇1)
第一條公司本部
第1款公司本部
第2款另外辦事處
公司也可在董事會隨時指定的或應公司業務所要求的另外地點設立辦事處。
其次條股東大會
第1款股東大會地址
全部股東大會必需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會所打算的另外地點召開。
第2款年會
股東每年于×月×日×時進行年會以董事會和開展另外任何例行事務。假如該日期為法定假日,會議將在假日后的營業日的相同時光內進行。
第3款特殊大會
應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或應擁有至少10%公司投票權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的提請可召開特殊股東大會。
第4款股東大會開會通知
股東大會年會或特殊大會的通知應由秘書或秘書助理,如沒有設立此種辦事人員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絕辦理,則由任何董事或股東作成書面送達給在大會上享有投票權的股東。
此種通知書必需親手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轉讓記下簿上所記下的股東地址或該股東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利用一級郵件或另外書面方式投送。通知書送達時光最遲不得晚于開會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開會前六十(60)天。
第5款撤銷通知
任何股東大會的議題,不論該會議是怎樣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開,只要予會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其是否是親手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論,且凡不能親手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權的股東在會前或會后簽署了一份撤銷通知或同意會議召開或贊同會議記錄的文書,均應視為與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開的會議的議題一樣合法。
第6款特殊通知以及撤銷通知規定
除下列規定之外,任何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就下列提案的贊成看法均應視為合法,只要被贊成的該提案的也許性曾在會議通知書上,或在另外任何撤銷通知的文書上有過說明: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條對公司作重大調節;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條利用投票自行關閉和解散公司;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__條分配股份,將其作為公司關閉
方案的一部分。
假如上述提案在股東大會上經有投票權的股東全都利用,則不管其是否作過通知,此種贊成均應視為有效。
第7款不用開會打算實行的行為
凡可在股東年會或特殊股東大會實行的行為均可不必開會或不用事前通知而實行,只要經不少于最低投票數額的藏匿發行股票的股東在書面文書上簽字提出,并授權或提交股東大會讓全部有投票權的股東出席投票表決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經全部有投票權的股東書面認可,任何未經股東全票贊同的不用開會即實行行為的通知,必需在該行為完成前十(10)天發出。
按照《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規定,贊同公司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或贊同公司同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另外公司、商號或協會簽署合同或從事業務;
按照《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對公司代理商舉行賠償;
任何不經開會即實行的公司行為,凡未經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必需立刻通知那些有投票權但未曾書面贊同的股東。
盡管本款有以上各項規定,除本章程第三條第4款規定之外,如不經具有選舉董事權的股東全都書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經書面贊同而當選。
書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銷,但必需在要求授權實行行為的股東書面同意的票數由公司秘書記下之前收到文件,過時則無法撤銷。生效時光以公司秘書收到文件時為準。
第8款法定人數和股東行為
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股東親手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構成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假如大會達到法定人數,出席會議且就一切事項有權投票的股東半數以上的投票贊成即構成股東行為,除非法律規定需更多票數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規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開且達到法定人數的大會的股東,即使與會股東離去而所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仍可繼續舉行議程,除非一項決議的利用至少需要法定人數的過半數,此時則可休會。
假如不能達到法定人數,任何股東大會均可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股東(親手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隨時休會,但不得舉行另外任何議題,本款以上作有規定的除外。
第9款投票
惟獨在董事會按本章程第八條第3款確定的記下期限前記下的股東,或者,假如沒有確定此種記下期限,在以下所規定的記下期限前記下的股東方可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假如沒有確定記下期限: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被通知參與股東大會或有權在大會投票的記下期限應為開會通知送出前的一天,向來到停業時光為止,如大會不用通知,則為開會前的一天,向來到停業時光為止。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在不開會且董事會不實行先行行為的狀況下用書面文件同意公司行為的記下期限為收到第一份書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另外目的而認定股東的記下期限為董事會作出相關決議的那一天,向來到停業為止,或為實行該另外行為之前的第60天為止,兩者中以最遲日期為準。
凡有投票權的股東可按所持股份的數額每股投一張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則另外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除選舉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贊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駁票。假如一股東無法詳細說明他或她用于投贊成票的股份的數額,則應確鑿推定該股東的贊成投票包含了他全部的有投票權的股份。
每次選舉董事,股東均無權累積選票,除非在投票開頭前候選人已經被提名,且股東在投票開頭之前已經通知大會他或她想累積選票。假如有一股東遞交通知,則全部有投票權的股東均能夠增強他或她的股份額或按同樣原則,以將此種選票分投給他或她認為恰當的候選人的方式累積選票,使一位候選人所得的選票等同于當選董事的選票數。按照所選董事的數量,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當選。反駁票或棄權票無效。如有股東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選舉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頭贊成舉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擁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均可利用向公司秘書呈送托付書而授權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種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則中,“托付書”是指業經簽字的書面授權書或經股東或股東的律師授權的電子傳送件,是將此股東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權詳細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書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則中,“業經簽字”是指在托付書(手書、打印、電報、電傳或其他形式不論)上由股東或其律師簽署股東的姓名或其他認可標記。如能提供材料,證明確為股東、或他或她的律師授權,亦可用電話舉行口頭托付。
托付書在簽署十一(11)個月后即失效,托付書中另有規定者除外。托付書簽署人可在托付投票前撤銷托付,否則托付書將視為合法有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董事
第1款權力
按照本公司章程和《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項規定,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會管理,全部的公司權力均由董事會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數額
董事的法定數額為__名。
股票發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需經發行在外有投票權股份的多數股東贊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將法定董事的數額降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條附加規定的除外。
第3款選舉和任期
董事必需經股東大會年會選舉產生,任期到其次年年會新的董事被選出任命為止。
第4款空缺
董事會只能因董事死亡、辭職或開除或因法定董事數額的增強,或因在股東大會年會或選舉董事的特殊大會上股東們沒有選足法定的董事數額而浮現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為精神不正常或定為重罪犯,董事會可宣布其職位空缺。
股東可在任何時光==選舉董事以填補董事空缺。任何此種選舉需經發行在外且具有選舉權的股份的多數股東書面認可,因開除而浮現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補。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長、總經理、秘書或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辭職申請一遞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權書中明確寫有以今后某一時光為生效期。假如生效日期為以后某一時光,辭職生效時可選舉一繼任董事以接替職位。董事會法定人數的削減不得成為免去任期未滿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開除
任何或全部董事均可無故被開除,只要此種開除是經發行在外且有投票權的股東多數贊同,并符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條的規定。除《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條規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滿之前不得被開除。
經持有已發行的任何種類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東的提請,有關縣的高級法院能夠其具有欺詐或不誠采取為、嚴峻濫用公司職權或斟酌權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職務,并可禁止任何此種被開除的董事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當選。在此種訴訟中,公司可作為一方當事人。
第6款會址
董事會的會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馬薩諸塞州的,會址可在會議通知書中指明,假如會議通知書中沒有指出會址或會議不用通知,即以公司總部或董事會隨時作出的決議所指明的地址為會址。董事會可使用會議電話或類似通信設備召開會議,只要參與會議的全部董事都可互相通話。
第7款董事會年會、定期會議和特殊會議
董事會年會須緊接股東大會年會之后在同樣的會址召開,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會定期會議在董事會隨時打算的時光和地點進行。此種定期會議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會特殊會議可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秘書或任何兩名董事提請召開。董事會特殊會議的召開須提前四(4)天用郵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時專人投遞或用電話通知。開會通知或撤銷通知不必說明董事會特殊會議的目的。
假如會議終止長達24小時以上,會議繼續召開之前得向出席原會議的全部董事遞交通知書,說明延期會議召開的時光和地點。
第8款法定人數和董事會行為
董事會全部會議的法定人數為__,除非本章程本條規定作了修正。
按照《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有關批準與一董事有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規定)以及第317條第5款規定(關于對董事的補償的規定),在合法進行且與會董事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多數董事實行的行為或作出的打算應視為董事會決議。凡開會時與會者人數達到法定數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會議仍可照常舉行并打算事項,只要所實行的行為是經此種會議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多數所同意。
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可打算讓會議延期到其它時光和其它地點召開,不論出席此會議的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第9款放棄被通知權規定
任何董事會議所處理的事項,不論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開,均應被視為是與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進行的會議所利用的事項一樣有效,只要與會者達到法定人數,只要未到會的每一位董事在會前或會后都簽署了一份放棄被通知權的文件,一份贊成召開此次會議的文件和一份認可會議記錄的文件。全部此種放棄、贊成和認可文件都必需交公司記下存檔或寫在會議記錄中。放棄被通知權或贊成會議召開的文件不必陳述開會目的。
第10款不用開會所實行的行為
凡董事會即將規定或許可的行為,只要經全體董事集體或單獨書面同意,即可不用開會而實行。此種同意書(集體或單獨)必需同董事會會議事項記錄一起存檔。
此種經書面認可而實行的行為具有與董事全都投票贊成而實行的行為一樣的效力。
第11款酬勞
董事本身不領取服務薪金,但董事會可利用決議,同意支付一筆合乎情理的費用作為董事參與例行或特殊會議的酬勞。本章程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為公司服務并由此獲得酬勞。特殊或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因參與會議而獲得同樣酬勞。
第四條高級職員
第1款高級職員
公司高級職員包括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秘書和一名主管公司財務的財務主管。公司還可擁有其他一些頭銜和責任由董事會所打算的高級職員。準許一人兼任數職。
第2款選舉
全部的公司高級職員都由董事會選擇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3款開除和辭職
任何高級職員均可隨時被董事會開除,可說明或不說明理由。任何高級職員均可向董事會、公司總經理或秘書提交申請要求辭職。辭職申請書生效期為收到該申請書的當天或為辭職書中所寫明的日期。高級職員的開除或辭職不得影響任何雇傭該職員的合同所規定的該職員或公司所享受的權利(假如有)。
第4款總經理
總經理為公司主要行政官員和總管,必需服從董事會的決議和指揮,負責全面監督、領導和控制公司的業務和事務。他或她得主持全部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依照職權,作為全部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假如有)在內,其具有公司總經理通常應該具有些總的行政管理權力和職責,且具有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第5款副總經理
如總經理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按董事會所打算的羅列挨次(如沒有排名挨次,則由董事會指定),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的一切職責,在代理總經理職責時,副總經理具有總經理所擁有些一切權力,同時得受到總經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總經理還必需履行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款秘書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會全部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必需包括每次會議的時光和地點,不論其是例會或特==別會議,假如是特殊會議,還應記載會議是如何召集或授權召開的;所發出的會議通知或所收到的放棄被通知權利的文書;出席會議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會議的股份份額;以及會議議程說明。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辦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記下簿,記下簿上記有股東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額,股權證發行的數額和日期,以及交還予以廢止的股票的作廢日期以及數量。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應為最新修訂或改動并經秘書驗證過的版本。
秘書負責送發按照法律或本章程規定應該予以通知的全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書。
秘書負責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給予的其他權力和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秘書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秘書助理,應按董事會確定的羅列挨次(如無挨次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負責行使秘書的全部權力,秘書所受到的限制同樣所有適用于秘書助理。秘書助理(假如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7款財務主管
財務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財務官員,負責保管或讓人保管記下公司財產和業務的帳簿和記錄,確保帳目完整無誤。
財務主管負責以公司的名義將貨幣或其他貴重物品存放到董事會所指定的受托人處。他或她負責依照董事會的授權按照正值需要支付公司的資金;負責應總經理和董事會的要求,向其說明自己作為財務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動以及公司的財務情況;負責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財務主管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助理財務主管,應按董事會確定的羅列挨次(如無挨次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財務主管負責履行秘書的全部職責,在代理活動中,助理擁有財務主管所擁有些一切權力,但也必需受到財務主管所受到的全部限制。助理財務主管(假如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8款酬勞
本公司高級職員所領取的服務酬勞由董事會決議打算。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
第1款
按照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多數票利用的決議,董事會可設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2個或更多的董事組成,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任何此種委員會均可行使董事會決議規定范疇內的董事會的一切權力,下列事項除外:
a.按規定必需經股東或已售出股份股東同意的行為。
b.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補缺。
c.打算董事參加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活動的酬勞。
d.修正或廢除公司章程或采納新的章程。
e.修正或廢除董事會的決議,而該決議的條款明文規定不能由委員會修正或廢除。
f.公司股民的分紅,按董事會所打算的分配率或一個定期數額或在董事會所打算的價格范疇內舉行分配的除外。
g.設立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任命那些委員會的委員。
第六條公司檔案和報告
第1款股東檢查
股票記下簿可在通常的業務時光內隨時讓股東或投票托付證書持有人舉行檢查或復印,此種檢查或復印必需具有與該股東或投票托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值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公司帳簿、檔案以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均可在通常的業務時光且便利的時候接受股東或投票托付證書持有人的檢查,此種檢查必需具有與該股東或股票托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值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股東還有權在業務時光內任何便利的時候檢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董事檢查
每位董事均有隨時檢查、復印一切或任何種類的帳簿、檔案或文件以及隨時檢查公司國內外實物財產的肯定權利。此種檢查可由董事親手舉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師舉行。檢查權包括復印權和摘錄權。
第3款檢查書面檔案權
凡屬于本章規定檢查范圍內的任何檔案如無書面形式,則不予接收檢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費用將此檔案制作成書面形式。
第4款放棄年度報告
在此特明確表示,假如本公司的股東不足100人,則放棄適用《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有關對股東作年度報告的規定。此種放棄必需遵守各項法律規定,包括準許股東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告的《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第3款。
第5款合同及其他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一個或多個高級職員、任何一個代理人或多個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或代表公司締結任何合同或簽署任何文書,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董事會授權,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雇員都無權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譽擔保,或使公司擔當任何目的或數額的責任。
第七條公司代理人的補償和保險
第1款補償
公司必需對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作最大限度的補償,其不受《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保險
公司有權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見《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規定)以防止任何因該代理人的職權或因為其地位而產生的責任,不論按照《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的規定公司是否有權補償代理人以防止這種責任。
第八條股份
第1款股票
對所有繳清的股份公司可頒發股票。股票必需編號發行,必需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擁有股份的數額、名稱(假如有)以及種類或類別;股票上必需印發《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適用的條款所規定的說明或簡介。
第2款股份的轉讓
股票須交到秘書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處,且有合法背書或附有充沛表示繼承、轉讓或授權轉讓的證據,公司秘書必需負責向有權獲得股票的人發放新的股票廢除舊股票并將股票過戶記載到公司股票記下簿上。
第3款記下日期
董事會能夠確定一個時光作為記下日期,以打算股東是否能夠獲得股東大會召開通知或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或打算股東是否有權獲得==任何紅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權利,或打算股東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為行使權利。確定的記下日期不得早于會議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會議前(10)天,對于其他行為,則不得早于行為前六十(60)天記下。記下日期確定后,惟獨在記下日期記下的股東方可有權獲得會議通知或投票,或獲得紅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權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權利,不論記下日期之后是否會在公司記下簿上浮現股份轉讓狀況。
第九條章程的修正
第1款經股東修正
第2款經董事會修正
按照股東利用、修正或廢除章程的權利,董事會可利用、修正或廢除任何章程,但變更董事法定人數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會惟獨在股票發行前利用修正方可生效。
日期:(秘書簽名)
2023標準公司章程范文(精選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庇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矩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_____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自立擔當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務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宅:______市_______縣____。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規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其次章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東資料
第八條1、_____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_____出資額為____萬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___出資額為____萬人民幣,占總資本___%.2、公司記下注冊后,應該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實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與或委派代表參與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實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3、根據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另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落實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看法;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該將貨幣足額存入預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暫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該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不根據前款規定辦理的,應該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擔當違約責任;
5、公司記下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擔當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能夠互相轉讓其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需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轉讓的出資,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所有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準時向原記下機關辦理變更記下。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打算公司方針或投資方案;
2、選舉和更換落實董事,并打算其酬勞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打算有關監事的酬勞事項;
4、審議批準落實董事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決算計劃;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和彌補虧損計劃;
8、對公司的增強或削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年____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能夠提議召開暫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該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打算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該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落實董事召集,落實董事因特別緣由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落實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強或削減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利用;
6、除法律、規矩、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利用。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長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條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落實股東會的決議;
3、打算公司經營方案和投資計劃;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決算計劃;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和彌補虧損的計劃;
6、制訂公司增強或削減注冊資本的計劃;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計劃;
8、打算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按照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打算其酬勞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九條董事長任期每屆三年,董事長任期屆滿,能夠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別緣由要解除的,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利用。
2023標準公司章程范文(精選篇3)
第一條公司設國有企業黨組織機構,強化黨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
其次條黨組織機構設立黨組織領導班子,其中設黨組織書記1人,為黨組織機構負責人,由董事長同一人擔任,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如黨組織副書記等按照實際狀況設立。
公司健全黨組織工作機構、配備并穩定黨務工作人員、開展黨的工作,有效發揮黨組織和黨員作用。
第三條堅持和完美雙向進入、交錯任職的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能夠利用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能夠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經理層成員與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適度交錯任職;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
第四條黨組織在公司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導、管理監督中負有考核、監督等責任,支持董事會依法挑選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堅定防止和整治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強化對公司領導人員尤其是主要領導人員的平時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準時調節不勝任、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切實解決公司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的問題。強化公司的企業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
第五條切實執行公司反腐倡廉“兩個責任”。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紀檢機構要履行好監督責任。強化黨性教導、法治教導、警示教導,引領公司領導人員堅決抱負信心,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正確履職行權。建立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與公司考核等掛鉤,采取“一案雙查”。推進公司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詳細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強化和改進公司巡察工作,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完美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嚴格執行反“四風”規定,努力構筑公司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2023標準公司章程范文(精選篇4)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能夠設一名落實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落實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落實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另外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規矩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美的受教導經受,有較為豐盛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閱歷及學習經受并能接受后續教導。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落實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落實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落實有關法律、規矩、規則的落實狀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狀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舉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利用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切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落實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背法律、行政規矩、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傷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訂正。
5.提議召開暫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落實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落實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隱秘;
2.嚴格根據國家法律、規矩、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平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情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平時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方案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須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擔當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詳細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事件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按照派出部門的看法,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酬勞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擔當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妨礙落實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遲延向落實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狀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狀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妨礙落實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從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落實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控和跟蹤企業重要
3.準時報告原則。落實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該準時作出檢查報告,發覺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平安的問題,準時提出監督看法、建議。
4.不參加不干預原則。落實監事不參加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絕對或否定的看法。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落實監事普通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能夠按照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舉行專項檢查。
1.平時監督檢查:對企業平時運營狀況舉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狀況舉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狀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峻損失的行為,發覺企業經營狀況異樣的,則須舉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能夠實行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情況和經營管理狀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情況,向職工了解狀況、聽取看法,須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狀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情況和經營管理狀況。
新康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20__年11月19日
2023標準公司章程范文(精選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矩的規定,由__、__、__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規矩、規則不符的,以法律、規矩、規則的規定為準。
其次章公司名稱和住宅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宅:安徽省合肥市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光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光如下:
(一)股東姓名:
__,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__萬元人民幣。
__,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__萬元人民幣。
__,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__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三)出資時光:20__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章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打算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落實董事、監事,打算有關落實董事、監事的酬勞事項;
(三)審議批準落實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決算計劃;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和彌補虧損的計劃;
(七)對公司增強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落實董事召集和主持;落實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強或者削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利用。
第十一條公司設落實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落實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落實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落實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方案和投資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決算計劃;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和彌補虧損計劃;
(六)制訂公司增強或者削減注冊資本的計劃;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計劃;
(八)打算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酬勞事項,并按照經理的提名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酬勞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__擔任,由落實董事打算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落實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方案和投資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計劃;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落實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落實公司職務的行為舉行監督,對違背法律、行政規矩、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落實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落實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傷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落實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訂正;
(四)提議召開暫時股東會會議,在落實董事不履行本規矩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落實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能夠互相轉讓其部分或所有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該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該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該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記下機關申請注銷記下: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浮現,但公司利用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規矩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記下事項以公司記下機關核定的為準。
其次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并報公司記下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20__年5月26日
2023標準公司章程范文(精選篇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按照《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公司記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能夠向境內外社會公眾藏匿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宅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實行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記下機關記下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遠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擔當責任,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擔當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能夠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能夠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能夠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能夠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其次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規矩,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升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本事,為廣闊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制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增進文化的富強與進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實行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均為一般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采取藏匿、公正、公平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采取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實。
第19條公司發行的一般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藏匿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光如下;
發起人姓名(名稱)認購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光
(注:表格不夠可另加,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學問產權等)
其次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按照經營和進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規矩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能夠采納下列方式增強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全部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規矩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能夠削減注冊資本。公司削減注冊資本,根據《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削減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嘉獎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緣由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該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該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該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該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該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些股份能夠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些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該向公司申報所持有些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狀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些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些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26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擔當義務。
第27條股東名冊是證實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該準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狀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宅;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些股份份額得到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與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與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些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舉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規矩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些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些股份份額參與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規矩及公司章程所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該向公司提供證實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根據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背法律、行政規矩,侵害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犯行為的訴訟。
第31條公司股東擔當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規矩及公司章程規定應該擔當的其他義務。
其次節股東大會
第32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打算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打算有關董事的酬勞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打算有關監事的酬勞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決算計劃;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和彌補虧損計劃;
(八)對公司增強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規矩和公司章程規定應該由股東大會打算的其他事項。
第33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暫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進行,暫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該在兩個月內召開暫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哀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須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別緣由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薦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該準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延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能夠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該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暫時股東大會應該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顯然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能夠托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與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記下日;
(五)代理托付書的送達時光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股東能夠親手出席股東大會,也能夠托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該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托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股東出具的托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托付書應該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離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駁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暫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假如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詳細指示;
(五)托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托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與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宅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暫時股東大會的,應該根據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暫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該盡快發出召集暫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行抗力或者另外意外大事等緣由,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光;因不行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光的,應按照狀況另行通知召開時光,但股權記下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能夠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暫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該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暫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暫時提案的內容應該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詳細決議事項。
第44條董事會打算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該在該次股東大會上舉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利用。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強或者削減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利用。
第47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打算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股東大會實行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股東大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打算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該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該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托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1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落實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打算公司的經營方案和投資計劃;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計劃;
五、擬訂公司增強和削減注冊資本的計劃、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計劃。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計劃;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打算其酬勞事項;
八、按照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打算其酬勞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打算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能夠連任。董事會會議應該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進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利用。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狀況。副董事長幫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薦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該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能夠提議召開董事會暫時會議。董事長應該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能夠由股東董事也能夠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狀況。
三、法律、規矩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董事會會議應該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能夠書面托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托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董事會應該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打算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該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7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方案和投資計劃;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計劃;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則;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9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能夠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薦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60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落實公司職務的行為舉行監督,對違背法律、行政規矩、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傷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訂正;
(四)提議召開暫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監事能夠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覺公司經營狀況異樣,能夠舉行調查,須要時能夠招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幫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擔當。
第62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能夠提議召開暫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進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利用。
第65條監事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打算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該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規矩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該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情況變動表;(四)財務狀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該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能夠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該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能夠從稅后利潤中提取隨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根據股東持有些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背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需將違背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計劃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能夠實行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當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舉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利用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擔當。
第74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記下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記下機關辦理變更記下;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記下;設立新公司的,應該依法辦理公司設立記下。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打算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討論打算不再經營等緣由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能夠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該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舉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計劃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利用后落實。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可以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舉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工會
第76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自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根據《公司法》落實。
第十一章附則
第77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記下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能夠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利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記下機關備案。
第80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挑選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1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規矩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規矩落實。
全體股東簽名:
二〇_年一月一日
2023標準公司章程范文(精選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利用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公司法》和《公司記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其次條公司名稱:廣東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宅:廣東省廣州市路230號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擔當責任;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擔當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所有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擔當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歷。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乙
第五條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發布。(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經營期限:20__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其次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記下機關依法記下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記下機關依法記下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光、股東名稱(姓名)、認繳狀況、實繳狀況、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光、貨幣、實物貨幣、實物、甲方、乙方。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記下前,托付會計師事務所舉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記下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實書。出資證實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實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實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實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實書遺失,應立刻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宅、出資額及出資證實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全部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挑選管理者等權利,并擔當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落實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擔當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記下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能夠互相轉讓其所有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商議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議不成的,根據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宅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歷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當、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落實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詳細辦理機構,分離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平時詳細事務。
第十八條落實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討論打算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平安生產以及勞動庇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該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看法,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其次十條公司討論打算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則制度時,應該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看法和建議。
其次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落實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本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本事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落實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落實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背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落實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其次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落實董事、監事、經理。
其次十三條落實董事、監事、經理應該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通過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落實董事、監事、經理不得通過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其次十四條落實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落實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落實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其次十五條落實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傷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該歸公司全部。
第五章股東會
其次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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