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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銀行授信工作盡職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江蘇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審慎經營,進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機制,規范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第三條本細則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員、授信工作盡職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是指:(-)授信工作指本行各層級授信工作人員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后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二) 授信工作人員指本行各層級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三) 授信工作盡職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了基本的盡職要求。(四)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總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第四條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回避。第五條建立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總行相關職能部門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明確授信業務操作程序和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授信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第六條按審貸分離、條線管理的要求,分營銷和管理兩個層面設置授信架構。營銷:負責授信工作的受理、盡職調查及授信實施。管理:負責授信的分析評價、授信決策、授信后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具體是:營銷:支行客戶經理、支行行長;管理:授信管理部、信貸管理部、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查委員會、總行行長室、董事長。第七條明確授信業務各個部門、崗位的職責,對未盡職、失職、瀆職和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并按本行規定進行處罰。第八條本行各層級授信業務部門應根據本行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并存檔。第二章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的盡職要求第九條業務受理范圍標準的確定:支行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總行市場定位要求,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對轄內所有目標客戶建立信息庫(客戶檔案),包括已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潛在客戶。第十條執行業務受理標準的盡職要求:支行應根據總行授信準入標準,對優良客戶進行貸款營銷,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明令限制、淘汰行業以及生產經營下滑直至關停的客戶,不得新增授信或應進行信貸退出,并視實際情況確定退出額度和下降計劃。第十一條客戶調查資料收集與檔案建設的盡職要求。具體是:(-)對客戶調查應根據信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按授信種類搜集客戶基本資料,建立客戶檔案。(二) 應根據本行集團及關聯客戶貸款管理制度要求,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三) 應對各項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核實。支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咨詢評估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四) 資料收集及調整的注意事項。支行應酌情向政府有關部門、稅務、工商及社會中介機構咨詢或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作備案。在客戶資料補充或變更時,授信調查人員應在核實后及時對檔案進行調整和記載,并在相互間主動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當客戶發生突發事件時,支行及總行相關職能部門應立即組織風險評估,并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支行及總行相關職能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可視協作程度,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于獲得的他行資料信息,應注意保密,不得隨意向外界披露。第三章分析與評價盡職要求第十二條授信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是:票據承兌業務:應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嚴格按要求履行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貼現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檢查票據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符合;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對客戶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公司貸款: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按本行要求進行財務分析和非財務分析,并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應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交叉互保。集團客戶及關聯企業授信: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并做好跟蹤。擔保授信:應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分析;對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除上述需關注的重要因素外,對各個授信品種還應分析以下方面:(-)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注: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于或將小于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準備情況;存貨的周期。(二) 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注: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未實現的生產能力;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三) 項目融資需求應關注:項目可行性;項目批準;項目完工時限。(四) 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注: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利率風險;客戶的勞資情況;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原材料短缺或變質;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市場變化;競爭能力及其變化;高管層組成及變化;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五) 貿易融資需求應關注:匯率風險;國家風險;法律風險;付款方式。第十三條財務分析的盡職要求:應認真評估客戶的財務報表,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客戶未來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利率、匯率等的敏感度分析。必須進行第一還款來源分析,并要求借款人及時報送財務分析表,對企業財務數據的重大調整均需說明理由并由借款人財務部門主管人員簽字確認。第十四條非財務分析的盡職要求:應對客戶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主要是:(一) 客戶管理者: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注: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經營者相對于所有者的獨立性;品德與誠信度;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決策過程;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領導后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二) 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注: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三) 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注: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設備狀況;技術狀況。(四) 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注:行業定位;競爭力和結構;行業特征;行業管制;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五) 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注:通貨膨脹;社會購買力;匯率;幣供應量;稅收;政府財政支出;價格控制;工資調整;貿易平衡;失業;GDP增長;外匯來源;外匯管制規定;利率;政府的其他管制。第十五條授信相關性分析與評價的盡職要求:應評價授信項目與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本行信貸制度的符合程度。對授信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與評價。第十六條對第二還款來源進行分析評價的盡職要求:應確認保證人的保證主體資格和代償能力。對保證人應視同受信人進行財務、非財務分析,評價其保證能力,并通過信貸咨詢系統或其他渠道掌握其或有負債情況。并需要對保證人代償意愿進行分析。應對抵押、質押物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進行分析。必須嚴格按照本行抵押管理制度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抵押標準和折率。第十七條分析評價報告(調查報告)要求:(一) 調查崗提交的調查報告。應包括企業概況、財務分析及非財務分析、現金流量分析、借款情況、貸款用途、額度測算、期限、利率、貸款方式分析、還款能力分析、綜合效益分析及調查結論。客戶經理必須明確對該筆貸款的意見及承擔責任(二) 授信管理部提交的風險評價報告。應在支行提交的調查報告基礎上對重大事項及對疑點進行針對性分析與評價。第十八條建立客戶信用評定制度,必要時可委托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或委托外部評級機構實地評估。第十九條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應依據部門職能對已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外部政策變動;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客戶涉及重大訴訟;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以征信系統查詢結果為準);其他。第四章授信決策與實施盡職要求第二十條授信審查委員會在行長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支行授信審批權限以總行行長授權為準。第二十一條總行授信審查委員會委員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授信審查委員會議事規則》要求,做到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意見,不受任何內、外部因素的干擾。并按要求進行詳細記錄、備案。第二十二條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三)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四)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第二十三條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準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于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不得提供授信:(-)項目批準文件;(二) 環保批準文件;(三) 土地批準文件;(四) 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準文件。第二十四條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后申請用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的,不得用信。具體是:(-)總行對審批同意的授信應書面注明授信條件;(二) 支行調查崗負責落實授信條件;(三) 審查崗負責對條件落實情況進行審核;(四) 柜面會計操作人員按《放貸通知單》執行貸款出賬;對上級強令違法違規放款的,有權拒絕執行,并有權直接向總行職能部門反映,也可直接向總行行長室反映。如授信后客戶自身條件或信用支持條件發生影響信貸風險程度的惡性變化,支行應及時主動向信貸管理部報告風險情況并提出調整授信額度或提請終止授信。第二十五條對于任何需要添加條款或對制式條款需作變動的,必須經合規管理部或總行法律顧問審核。第二十六條在授信實施時,對于借款合同以及各種擔保合同的簽訂,支行客戶經理應至少關注以下幾點:(-)應針對授信品種使用適當的合同;應按合同填寫要求,對每項要素進行審核和填寫;應確認合同簽訂人的資格和合法性。特別需要重視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授權經辦人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盡職要求第二十七條授信實施后,支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并分層次形成書面監測報告。支行應重點監測以下內容: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授信的償還情況;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以上監測,應結合貸款風險分類來進行。對已實施授信客戶嚴格進行分類,并按要求撰寫分類報告,同時,在報告中應明確列出上述條款內容。對貸款分類級別向下遷徙至不良貸款類的,即客戶情況發生影響貸款安全之重大惡性變化的,應向信貸管理部書面報告。如分類級別向上遷徙,同樣需要報告。以上監測報告,應按本行貸款“三查”制度的要求定期撰寫。第二十八條支行對已實施授信應按本行信貸資產風險分類制度規定,對照標準嚴格進行準確分類。(一) 嚴格執行風險分類管理辦法,對已實施授信進行準確分類;(二) 風險分類人員應獨立進行風險分類工作,真實反映資產質量,不得弄虛作假,并按權限逐級報批。第二十九條建立整體信貸條線上下聯動的風險預警體系。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并發出預警風險提示。各級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并采取補救措施,并向總行職能部門報送風險預警報告:(-)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客戶不愿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退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產或抵押品高估;客戶不愿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作為被告卷入法律糾紛;有破產經歷;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二) 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客戶在銀行的頭寸不斷減少;對授信的長期占用;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在銀行存款變化出現異常;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頭寸情況的電話;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對授信的需求增長異常。(三) 客戶管理層變化的信號:管理層行為異常;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業務戰略頻繁變化;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管理層主要成員家庭出現問題;與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進行合作;不遵守授信的承諾;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缺乏技術工人或有勞資爭議。(四) 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庫存水平的異常變化;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后;核心業務發生變動;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五) 財務狀況變化信號:付息或還本拖延,不斷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違反合同規定;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定期存款賬戶余額減少;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杠桿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客戶申請無抵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交易和文件過于復雜;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六)其他預警信號:業務領域收縮;無核心業務并過分追求多樣化;業務增長過快;市場份額下降。第三十條授信調整:對于已授信的客戶,支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并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重點監測二方面的內容:一是對于授信對象自身條件變化監測;二是監測對于附加信用支持條款的授信,在授信后信用支持條件有無變化。如上述兩個方面產生惡性變化,即列入觀察名單。對列入觀察名單的,根據發展情況進一步判斷是否將該筆授信從觀察名單中刪去或劃入問題授信。第三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支行應將其列入問題授信管理,及時上報授信管理部和信貸管理部并申請調整授信額度直至中止或終止授信:受信人發生重大困難和風險;受信人機制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分立、合并、關停);受信人還款信用下降,貸款逾期或欠息;其他應降低授信額度的情況;客戶履約能力出現風險。主要核實以下方面的不利變化:成本和費用失控。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還款記錄不正常。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弄虛作假(如偽造或涂改各種批準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7)對傳統財務分析的某些趨勢,例如市場份額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釋。客戶戰略、業務或環境的重大變動。某些欺詐信號,如無法證明財務記錄的合法性。財務報表披露延退。未按合同還款。未作客戶破產的應急預案。對于信息的反應退緩。在申請期間,不得實施授信。第三十二條授信管理部收到問題授信申請后,對問題授信采取以下措施:確認實際授信余額;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對于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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