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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處置報告制度15篇【第1篇】職業危害事故處置報告制度
1目的本制度旨在規范本企業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事宜。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公司。
3職責:
3.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并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3.2生產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并按規定向安全環保管理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安全環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領導匯報。
3.4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環保管理部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的指導。
3.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3.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3.8各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環保與能源管理部。
3.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以及處理結果,公司要及時向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
本制度解釋歸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本制度解釋歸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處置、報告制度
一、認真開好班前會,聽取值班領導的工作安排。
二、嚴格落實本科室的崗位職責,對安全隱患信息進行全面、細致的收集、分析、匯總和上報。
三、對照"三大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查找安全隱患的產生原因,監督整改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從而確保安全生產。
四、深入現場發現,了解事故隱患,并現場督促隱患的整改,對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采取措施整改處理,隱患不整改或隱患未消除,現場信息員不得離開。
五、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請消假制度。
【第3篇】某熱電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規章,尚未發布。待發布后,以國家總局規章為準)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綜合辦公室是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確定各部門負責人;
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三、事故處置、報告
1、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第4篇】職業危害事故處置報告制度范本
為了規范我單位職業危害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職業危害事故,減輕職業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一、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二、單位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一般危害事故應于2小時內向單位勞資科、安監站、調度室報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單位人力資源部、安全部、總調度室報告。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及衛生部門報告。
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的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五、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監督生產部門,按照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落實衛生行政部門及安全監督生產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對夠不成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單位工作人員應及時向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報告,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詳細記錄,即使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處理。
七、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資料要妥善保管。
【第5篇】事故報告和處置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有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程序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安全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調度室值班電話:3。
2.不論礦井還是地面只要發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上報礦調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3.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涉險事故、傷亡等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然后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告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
4.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匯報有關單位。由安監處組織,分管領導參加,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須設法保護好現場,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對故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由事故責任人匯報到本單位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到調度室,安監處組織分析處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時間執行相關規定,超出時間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徑路線不符的,相關手續不全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工傷審批。
二、事故處置
1.輕傷、重傷事故,由安監處組織,生產、調度、保衛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組織生產、機電、通風、地測、安監處等部門參加進行事故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煤業公司安監部。
3.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權限由煤業公司等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
三、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四、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歷、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2.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調查組權利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六、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結束后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具體執行以下規定:
(一)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三)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四)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勞動組織不合理;
3.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七、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1.依據煤業公司《安全獎懲條例》及礦相關規定處理。
2.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事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3.凡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涉險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規定時間進行上報的,拖延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上者,對事故單位處罰3000元、5000元、10000元,同時視具體情況追究、處罰單位人責任和現場責任人200-1000元。推遲24小時以上的后果自負。
八、其它要求
1.以上處罰由安監處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2.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監處負責跟蹤落實。
九、事故統計
1.傷亡事故由礦安監處負責建立臺賬,按規定統計上報。
2.非傷亡事故是指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臺賬,按事故類型匯總后報礦安監處統計上報。并按規定統計、分析、找出事故發生規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十、工傷證件辦理
1.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因素影響,致使作業人員損傷或某些器官喪失正常機能,造成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條件者均可申報工傷。
2.職工負傷申報工傷時,需經醫院診斷確定,可辦理工傷審批。工傷證件辦理由事故基層單位填寫2人及以上的現場人員證明后,交安監處統一辦理。辦理工傷證件時必須有事故追查分析報告,醫院診斷證明和有關證件。
3.工傷證件必須在發生事故當月辦理,下旬發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辦理,但必須在15日內辦理完畢。否則,責任自負。
4.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發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安監處進行匯報,否則責任自負。
十一、附事故等級分類說明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重傷事故和輕傷事故按國家和上級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核定。
(六)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8h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的;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的;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以上的。
(七)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區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
5.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6.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7.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8.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八)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區停工2-8h的;
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圍不大的井下發火;
5.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的;
6.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7.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
8.巷道冒頂長度5m以下。
【第6篇】安全事件報告處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
提高處置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形成科學、有效、反應迅速的應急工作機制,確保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實體安全、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最大限度地減輕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公眾利益,維護正常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秩序。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單位發生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和可能導致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啟動后,本單位其它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與本預案相沖突的,按照本預案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管理規定
1.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立足安全防護,加強預警,重點保護基礎信息網絡和關系國家安全、經濟命脈、社會穩定的重要信息系統,從預防、監控、應急處理、應急保障和打擊犯罪等環節,在法律、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采取多種措施,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共同構筑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快速反應:在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準確的信息,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以人為本:把保障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及時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民財產遭受損失。
分級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以及“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制及聯動工作機制。根據部門職能,各司其職,加強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履行應急處置工作的管理職責。
常備不懈:加強技術儲備,規范應急處置措施與操作流程,定期進行預案演練,確保應急預案切實有效,實現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化、程序化與規范化。
2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后,應成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為本單位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機構,負責領導、協調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網絡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和綜合協調,并與公安網監部門進行聯系。
3先期處置
(1)當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部門應做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同時向相關安全主管部門通報。
(2)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3)安全主管部門在接到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信息后,應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系,掌握最新發展態勢。對ⅲ級或ⅳ級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由安全主管部門自行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對有可能演變為ⅱ級或ⅰ級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要為安全協調小組處置工作提出建議方案,并作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安全主管部門要根據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展態勢,視情況決定趕赴現場指導、組織派遣應急支援力量,支持事發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應急處置
4.1應急指揮
本預案啟動后,根據安全協調小組會議的部署,擔任總指揮的領導和參與指揮的領導迅速趕赴相應的指揮平臺,進入指揮崗位,啟動指揮系統。相關聯動部門按照本預案確定的有關職責立即開展工作。
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的,事發部門立即在現場開設指揮部,并提供現場指揮運作的相關保障。現場指揮部要根據事件性質迅速組建各類應急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在安全協調小組的領導下全權負責現場的應急援救工作。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對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網絡與信息系統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2應急支援
本預案啟動后,安全協調小組的應急響應先遣小組,趕赴事發地,督促、指導和協調處置工作。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置工作需要,及時增派專家小組和應急支援單位,調動必需的物資、設備,支援應急工作。
參加現場處置工作的安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協助開展處置行動。
4.3信息處理
(1)現場信息收集、分析和上報。事發部門應對事件進行動態監測,評估,及時將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及處置工作等情況按緊急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2)安全信息處理。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要明確信息采集、編輯、分析、審核、簽發的責任人,做好信息分析、報告和發布工作。
(3)信息發布和咨詢。當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工作,通過安全新聞單位發布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及應急處置的相關信息,通知社會各界做好應急準備及預防措施,增強公眾的信心。信息發布與新聞報道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
4.4應急結束
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經應急處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經各監測統計數據上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安全協調小組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經批準后實施。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單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抓緊組織搶修受損的基礎設施,減少損失,盡快恢復正常工作,統計各種數據,查明原因,對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以及恢復重建能力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制定恢復重建計劃,迅速組織實施。有關主管部門要提供必要的人員和技術、物資和裝備以及資金等的支持,并將善后處置的有關情況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
5.2調查和評估
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安全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組成事件調查組,在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事件發生及其處置過程進行全面的調查,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財產損失狀況和總結經驗教訓,并根據問責制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處理。
【第7篇】靈新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處置報告制度
1總則
1.1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1.2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1.2.1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1.2.2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1.2.3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安全管理科協助神寧集團公司對本礦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1.4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4.1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1.4.2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1.4.3組織事故調查;
1.4.4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1.4.5結案存檔。
1.5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2事故報告
2.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礦有關部門報告。
2.2安全管理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2.2.1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神寧集團公司報告;
2.2.2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神寧集團安全監察局報告。
2.2.3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2.2.4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神寧集團公司統一對外公布。
2.2.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3事故處理
3.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3.1.1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1.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3.1.4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3.1.5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3.1.6配合神寧集團公司進行調查,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3.1.7落實集團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2安全管理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2.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3.2.2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3.2.3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3.2.4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3.3事故發生后,各單位應當協助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3.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4.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3.4.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4.3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3.5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3.6分析事故責任;
3.7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3.8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3.9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4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5安全管理科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和實施對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有關改進措施建議。
6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布處理結果。
7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礦屬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安全管理科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型企業本質安全型10分考核;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管理科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五型企業本質安全型5分考核。
8.1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8.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8.3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8.4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第8篇】職業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為了規范我單位職業危害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職業危害事故,減輕職業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一、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二、單位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一般危害事故應于2小時內向單位勞資科、安監站、調度室報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單位人力資源部、安全部、總調度室報告。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及衛生部門報告。
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的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五、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監督生產部門,按照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落實衛生行政部門及安全監督生產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對夠不成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單位工作人員應及時向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報告,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詳細記錄,即使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處理。
七、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資料要妥善保管。
【第9篇】職業危害事故的處置及報告制度
1目的本制度旨在規范本企業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事宜。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xxxx公司。
3職責:
3.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并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3.2生產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并按規定向安全環保管理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安全環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領導匯報。
3.4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環保管理部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的指導。
3.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3.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3.8各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環保與能源管理部。
3.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以及處理結果,公司要及時向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
本制度解釋歸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本制度解釋歸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0篇】靈新煤礦職業危害事故的處置及報告制度
1總
則
1.1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1.2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1.2.1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1.2.2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1.2.3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安全管理科協助神寧集團公司對本礦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1.4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4.1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1.4.2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1.4.3組織事故調查;
1.4.4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1.4.5結案存檔。
1.5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2事故報告
2.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礦有關部門報告。
2.2安全管理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2.2.1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神寧集團公司報告;
2.2.2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神寧集團安全監察局報告。
2.2.3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2.2.4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神寧集團公司統一對外公布。
2.2.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3事故處理
3.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3.1.1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1.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3.1.4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11篇】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處置報告制度
一、認真開好班前會,聽取值班領導的工作安排。
二、嚴格落實本科室的崗位職責,對安全隱患信息進行全面、細致的收集、分析、匯總和上報。
三、對照“三大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查找安全隱患的產生原因,監督整改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從而確保安全生產。
四、深入現場發現,了解事故隱患,并現場督促隱患的整改,對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采取措施整改處理,隱患不整改或隱患未消除,現場信息員不得離開。
五、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請消假制度。
【第12篇】安全事件報告和處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
提高處置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形成科學、有效、反應迅速的應急工作機制,確保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實體安全、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最大限度地減輕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公眾利益,維護正常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秩序。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單位發生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和可能導致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啟動后,本單位其它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與本預案相沖突的,按照本預案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管理規定
1.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立足安全防護,加強預警,重點保護基礎信息網絡和關系國家安全、經濟命脈、社會穩定的重要信息系統,從預防、監控、應急處理、應急保障和打擊犯罪等環節,在法律、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采取多種措施,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共同構筑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快速反應:在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準確的信息,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以人為本:把保障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及時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民財產遭受損失。
分級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以及“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制及聯動工作機制。根據部門職能,各司其職,加強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履行應急處置工作的管理職責。
常備不懈:加強技術儲備,規范應急處置措施與操作流程,定期進行預案演練,確保應急預案切實有效,實現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化、程序化與規范化。
2
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后,應成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為本單位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機構,負責領導、協調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網絡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和綜合協調,并與公安網監部門進行聯系。
3
先期處置
(1)當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部門應做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同時向相關安全主管部門通報。
(2)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3)安全主管部門在接到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信息后,應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系,掌握最新發展態勢。對ⅲ級或ⅳ級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由安全主管部門自行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對有可能演變為ⅱ級或ⅰ級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要為安全協調小組處置工作提出建議方案,并作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安全主管部門要根據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展態勢,視情況決定趕赴現場指導、組織派遣應急支援力量,支持事發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應急指揮
本預案啟動后,根據安全協調小組會議的部署,擔任總指揮的領導和參與指揮的領導迅速趕赴相應的指揮平臺,進入指揮崗位,啟動指揮系統。相關聯動部門按照本預案確定的有關職責立即開展工作。
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的,事發部門立即在現場開設指揮部,并提供現場指揮運作的相關保障。現場指揮部要根據事件性質迅速組建各類應急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在安全協調小組的領導下全權負責現場的應急援救工作。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對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網絡與信息系統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2
應急支援
本預案啟動后,安全協調小組的應急響應先遣小組,趕赴事發地,督促、指導和協調處置工作。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置工作需要,及時增派專家小組和應急支援單位,調動必需的物資、設備,支援應急工作。
參加現場處置工作的安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協助開展處置行動。
4.3
信息處理
(1)現場信息收集、分析和上報。事發部門應對事件進行動態監測,評估,及時將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及處置工作等情況按緊急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2)安全信息處理。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要明確信息采集、編輯、分析、審核、簽發的責任人,做好信息分析、報告和發布工作。
(3)信息發布和咨詢。當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工作,通過安全新聞單位發布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及應急處置的相關信息,通知社會各界做好應急準備及預防措施,增強公眾的信心。信息發布與新聞報道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
4.4
應急結束
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經應急處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經各監測統計數據上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安全協調小組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經批準后實施。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單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抓緊組織搶修受損的基礎設施,減少損失,盡快恢復正常工作,統計各種數據,查明原因,對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以及恢復重建能力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制定恢復重建計劃,迅速組織實施。有關主管部門要提供必要的人員和技術、物資和裝備以及資金等的支持,并將善后處置的有關情況報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
5.2
調查和評估
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安全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組成事件調查組,在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事件發生及其處置過程進行全面的調查,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財產損失狀況和總結經驗教訓,并根據問責制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處理。
【第13篇】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報告制度范本格式怎樣的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負責處置調查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組長由單位法人代表擔任。
2、在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時,發現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件報告的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
3、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
封存廚房及有關原料倉庫,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
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組織人員將食物中毒病人及時送往當地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過的所有剩余食物及當餐所用原料、輔料等;
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必須在知道該事件起2小時內以最快捷的通訊方式報告當地鎮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
5、報告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主要癥狀、可能發生的原因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6、協助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處置聯系電話:(餐飲單位電話和法人電話)
綦江區120急救指揮中心:120
綦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綦江區衛生局:
【第14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制度范本
一、事故發生后,村(居委)負責人、分管安全領導、安全員必須立即趕赴現場,依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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