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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航專業名詞解釋注:下文中的規章均是現行有效的規章,文中的概念原則上只適用于相應規章,本文是人為將其范圍獷展。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望各位讀者能夠理解。渦輪式飛機:是指裝有渦輪式發動機的固定翼航空器;渦輪式直升機:是指裝有渦輪式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活塞式飛機:是指裝有活塞式發動機的固定翼航空器;活塞式直升機:是指裝有活塞式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民航局批準的培訓機構: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以下簡稱CCART47部)獲得了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培訓機構;民航局認可的培訓機構: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獲得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但民航局按照規定的程序認可其培訓結論的機構。摘自《CCAR66-R2》通用航空機場:是指無公共航空運輸定期航班到達的民用機場。一般國內運輸機場:是指有公共航空運輸定期航班到達的運輸類機場。一般國際運輸機場:是指除局方指定的特別繁忙機場之外的國際機場。特別繁忙運輸機場:是指由局方指定的交通流量較大的國際機場,包括北京首都機場、上海虹橋機場、上海浦東機場和廣州新白云機場。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是指經局方按照本規則審定合格并獲得局方頒發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使用民用航空器實施公共航空運輸之外的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航空飛行的航空器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是指經局方按照本規則審定合格并獲得局方頒發的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規范實施私用飛行的航空器運營人。大型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任一情況的航空器:(1)最大起飛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飛機;(2)渦輪多發飛機;(3)最大起飛全重3180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機。航空器代管人:是指為航空器所有權人代管航空器,按照所有權人之間簽定的協議為所有權人提供航空器的運行管理服務,經局方審定取得局方頒發的運行規范的航空器運營人。部分產權項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種組織方式,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1)代管航空器由一個或一個以上部分產權所有權人擁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個所有權人擁有;(2)每個所有權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擁有至少一個最低部分產權份額;(3)所有代管服務僅由一個航空器代管人提供;(4)在所有部分產權所有權人之間簽有相互干租交換航空器的協議;(5)簽定了多年有效的部分產權項目協議,包括部分財產所有權、部分產權項目的代管服務和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換協議等方面的內容。完全產權項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種組織方式,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1)代管航空器的所有權人對航空器擁有完全產權;(2)所有代管服務僅由一個航空器代管人提供;(3)簽定了多年有效的完全產權項目協議,包括財產所有權、完全產權項目的代管服務等方面的內容。航空器干租交換協議:是在部分產權項目中包含的一種用于解決航空器調配問題的協議。按照該協議,參加部分產權項目的每個部分產權所有權人,在需要時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使用其他所有權人的航空器。最低部分產權份額:是指在部分產權項目中按下列要求確定的產權份額:(1)對于項目所屬的固定翼亞音速飛機,等于或大于飛機價值的十六分之一;(2)對于項目所屬的旋翼機,等于或大于旋翼機價值的三十二分之一。代管航空器:是指參加完全產權或部分產權項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中列出的航空器。在完全產權項目中,所有權人對航空器擁有全部產權;在部分產權項目中,應當有部分產權所有權人對其擁有至少一個最低部分產權份額,并將之包括在該項目的航空器干租交換協議中。代管服務: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規則中的適用要求向所有權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專業服務,該種服務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運行安全指導材料的建立和修訂工作,以及針對以下各項所提供的服務:(1)代管航空器及機組人員的排班;(2)代管航空器的維修;(3)為所有權人或代管人所使用的機組人員提供訓練;(4)建立和保持記錄;(5)制定和使用運行手冊和維修手冊。航空作業:使用航空器進行專業服務的航空器運行,如農業、建筑、攝影、測量、觀察與巡邏、搜尋與援救、空中廣告等。A類性能旋翼機:對于運輸類旋翼機,是指發動機和系統按照CCAR-29部的規定具有隔離設計特性的多發旋翼機,并且可以在關鍵發動機失效的情況下進行預訂的起飛和著陸運行,即如果發動機失效發生,可以確保足夠的指定高度范圍和足夠的性能來繼續安全飛行。B類性能旋翼機:對于運輸類旋翼機,是指不完全符合A類標準的單發或者多發旋翼機。如果發動機失效發生,B類旋翼機不能確保保持高度的能力,并且應當采取非預訂的著陸。摘自《CCAR-91-R2》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測、修理、排故、定期檢修、翻修工作。改裝: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進行的超出其原設計狀態的任何改變,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修理:是指對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損傷或者缺陷進行處理,使其達到在規定的限制范圍內繼續使用的工作統稱。修理是維修工作的一種。重要改裝:是指沒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的設計規范中,并且可能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改裝,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改裝。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確的實施,將可能導致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工作。翻修:是指通過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航空器部件:本規則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和零部件。時壽件:指在航空器、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下簡稱航空產品)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有強制更換要求的部件。摘自《CCAR-43》培訓大綱:由民航總局根據航空器維修和部件修理要求對申請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規定的最低培訓要求和培訓內容。責任經理:是指維修培訓機構中能對本單位滿足本規定的要求負責,并有權為滿足本規定的要求支配本單位的人員、財產和設備的人員。質量經理:是指維修培訓機構中由責任經理授權對培訓工作質量進行管理和監督并直接向責任經理負責的人員。教員:經培訓機構授權,按照培訓機構管理程序聘任的從事該培訓機構教學工作的人員。國外維修培訓機構:是指培訓設施在國外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地區維修培訓機構:是指培訓設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摘自《CCAR-147》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和警察飛行任務以外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裝于或者準備裝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臺動力裝置、螺旋槳和任何正常、應急設備等。維修:是指對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簡稱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測、修理、排故、定期檢修、翻修和改裝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廠家的保修或者因設計制造原因的索賠修理不屬于本規定所稱維修的范圍。主任適航監察員:指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指定的負責對某個或者某些維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監察員。獨立的維修單位:是指獨立于航空營運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維修服務的維修單位。航空營運人的維修單位:是指航空營運人建立的、主要為本營運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維修服務的維修機構。航空營運人的維修單位在為其他航空營運人提供維修服務時視為獨立的維修單位。制造廠家的維修單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建立的、其主要維修和管理工作與其生產線結合的維修機構。主要維修和管理工作與其生產線分離的視為獨立的維修單位。國內維修單位:是指管理和維修設施在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臺灣地區以外的中國境內的維修單位。國外維修單位:是指管理和維修設施在外國的維修單位。地區維修單位:是指管理和維修設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維修單位。經批準的標準:是指經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或者認可的持續適航性資料、技術文件、管理規范和工作程序。民航總局批準:是指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或者民航總局授權的機構或者個人所進行的批準。責任經理:是指維修單位中能對本單位滿足本規定的要求負責,并有權為滿足本規定的要求支配本單位的人員、財產和設備的人員。質量經理:是指維修單位中由責任經理授權對維修工作質量進行管理和監督并直接向責任經理負責的人員。生產經理:是指維修單位中對維修工作的整體計劃和實施負責的人員。放行人員:是指維修單位中確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滿足經批準的標準,并簽署批準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員。維修人為因素:是指航空器維修工作過程中,應當考慮人的行為能力和局限性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維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響、以及考慮人與其他因素的協調關系的基本原則。自制件:是指不是依據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廠家公開發布的持續適航性文件中給定的設計數據、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維修人員的工作時間:也稱為維修人員的值勤時間,是指維修人員在接受維修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后,從為了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報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駐地到報到地點所用的時間),到工作任務完成或解除時刻為止的連續時間段。摘自《CCAR745》局方: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定期載客運行:是指航空承運人或者航空運營人以取酬或者出租為目的,通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提前向公眾公布的,包括起飛地點、起飛時間、到達地點和到達時間在內的任何載客運行。商業運輸運營人:是指使用本規則第135.3條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并從事本規則第135.3條規定的飛行和運行種類的航空運營人。航空運營人: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和從事民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其他單位。偏離:對于規章中明確允許偏離的條款,合格證持有人在提出恰當理由和證明能夠達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況下,經局方批準,可以不遵守相應條款的規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規定、條件或者限制。豁免:對于規章中沒有明確允許偏離的條款,合格證持有人在提出恰當的理由、相應的安全措施并證明這些安全措施能保證同等安全水平的情況下,經民航總局批準,可以不執行相應的規章條款,而執行民航總局在作出此項批準時所列的規定、條件或者限制。豁免是遵守規章的一種替代做法,遵守所頒發的豁免及其條件和限制,就是遵守規章。運行控制:是指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用于飛行動態控制的系統和程序,對某次飛行的起始、持續和終止行使控制權的過程。運營基地:設立在不同于合格證持有人主運營基地的地點,具有飛行運行或者適航維修,或者兩者兼有的運行資源和能力,且連續6個日歷月內定期載客運行達到10班,非定期或者全貨機運行達到15班的基地。濕租:是指按照租賃協議,承租人租賃航空器時攜帶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機組成員的租賃。飛行機組成員:指飛行期間在航空器駕駛艙內執行任務的駕駛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和飛行機械員。機組成員:指飛行期間在航空器上執行任務的航空人員,包括飛行機組成員和客艙乘務員。機長:是指經合格證持有人指定,在飛行時間內為航空器的運行和安全負最終責任的駕駛員。新雇員訓練:是指合格證持有人新雇傭的人員,或者已雇傭但沒有在機組成員崗位上工作過的人員,在進入機組成員崗位之前所需進行的訓練。新雇員訓練包括基礎理論教育和針對特定機型和崗位的訓練。初始訓練:未曾在相同組類其他航空器的相同職務上經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需要進行的改飛機型訓練。轉機型訓練:曾在相同組類不同型別航空器的相同職務上經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需要進行的改飛機型訓練。升級訓練:已在某一特定型別的航空器上經審定合格并擔任副駕駛的機組成員,在該型別航空器上擔任機長之前需要進行的訓練。定期復訓:是指已取得資格的機組成員,為了保持其資格和技術熟練水平,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的內容所進行的訓練。重新獲得資格訓練:已在特定航空器型別和特定工作崗位上經審定合格,但因某種原因失去資格的機組成員,為恢復這一資格所應當進行的訓練。差異訓練:對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別的航空器上經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當局方認為其使用的同型別航空器與原航空器在性能、設備或者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異,需要進行補充性訓練時應當完成的訓練。日歷月:是指按照世界協調時或者當地時間劃分,從本月1日零點到下個月1日零點之間的時間段。飛行時間:指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為止的時間。飛行經歷時間:指機組必需成員在其值勤崗位上執行任務的飛行時間,即在座飛行時間。延伸跨水運行:是指航空器距最近海岸線的水平距離超過93公里(50海里)的跨水運行。最低油量:是指飛行過程中應當報告空中交通管制采取應急措施的一個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該油量最多可以供航空器在飛抵著陸機場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機場標高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飛行30分鐘,其中應當考慮到規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統誤差。非精密儀表進近:使用全向信標(VOR)、導航臺(NDB)或者航向臺(LLZ)(ILS系統下滑臺不工作)等地面導航設施,只提供方位引導,不具備下滑引導的進近。精密儀表進近:使用儀表著陸系統(ILS)或者精密儀表進近雷達(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導的進近。決斷高度(DA)/決斷高(DH):精密進近中,如不能建立繼續進近所必需的目視參考,則應當開始復飛的特定高度或者高。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進近或者盤旋進近中,如不能建立必需的目視參考,則不能繼續下降的特定高度或者高。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指機場用于起飛和著陸時的條件限制。對于起飛,用能見度和/或者跑道視程以及云高(需要時)來表示;對于精密進近和著陸運行中的著陸,用與相應運行類型對應的能見度和/或者跑道視程,以及決斷高度(DA)/決斷高(DH)來表示;對于非精密進近和著陸運行中的著陸,用能見度和/或者跑道視程、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以及云高(需要時)來表示。目視氣象條件:用能見度、離云的距離和云高表示,等于或者高于規定最低標準的氣象條件。儀表氣象條件:用能見度、離云的距離和云高表示,低于為目視氣象條件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氣象條件。超障高度(OCA)/超障高(OCH):為遵循適當的超障準則所確定的相關跑道入口標高或者機場標高之上的特定高度或者高。備降機場:當航空器不能或者不宜飛往預定著陸機場或者在該機場著陸時可以飛往的另一個機場。備降機場包括起飛備降機場、航路備降機場和目的地備降機場。起飛備降機場:當航空器在起飛后較短時間內需要著陸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飛機場時,用以進行著陸的備降機場。航路備降機場:當航空器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緊急情況后,用以進行著陸的備降機場。目的地備降機場:當航空器不能或者不宜在預定著陸機場著陸時可以飛往著陸的備降機場。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局方確定在特定運行條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設備清單。主最低設備清單包含這些設備不工作時航空器運行的條件、限制和程序,是運營人制定各自最低設備清單的依據。最低設備清單(MEL):運營人依據主最低設備清單并考慮到各航空器的構型、運行程序和條件為其運行所編制的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經局方批準后,允許航空器在規定條件下,所列設備不工作時繼續運行。最低設備清單應當遵守相應航空器型號的主最低設備清單,或者比其更為嚴格。最大商載:(1)對于在局方批準的技術文件中列出最大無燃油重量的航空器,用最大無燃油重量減去空重、適用的航空器攜帶設備的重量和運行載重(包括最少機組、餐飲及與餐飲有關的補給和設備,不包括可用燃油和滑油);(2)對于其他航空器,用審定的最大起飛重量減去空重、適用的航空器攜帶設備的重量和運行載重(包括最少燃油、滑油和機組重量)。機組、滑油和燃油的重量計算如下:(i)機組一對于局方可以的每名機組成員(含隨身攜帶行李):(A)男性飛行機組一82公斤;(B)女性飛行機組一64公斤;(0男性客艙乘務員一82公斤;(D)女性客艙乘務員一59公斤;(E)對于未指明性別的客艙乘務員一64公斤。(ii)滑油一157公斤或者根據航空器型別證書中列出的滑油容量計算出的數據;(iii)燃油一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實施飛行所需的最低燃油重量。摘自《CCAR735》正常類飛機:是指座位設置(不包括駕駛員)為9座或以下,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飛行的飛機。非特技飛行包括:(1)正常飛行中遇到的任何機動;(2)失速(不包括尾沖失速);(3)坡度不大于60°的緩8字飛行、急上升轉彎和急轉彎。實用類飛機:是指座位設置(不包括駕駛員)為9座或以下,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飛行的飛機。按實用類審定合格的飛機,可作本條(a)中的任何飛行動作和有限特技飛行動作。有限特技飛行包括:(1)尾旋(如果對特定型號的飛機已批準作尾旋);(2)坡度大于60°但不大于90°的緩8字飛行、急上升轉彎和急轉彎。特技類飛機:是指座位設置(不包括駕駛員)為9座或以下,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飛行試驗結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飛機。通勤類飛機:是指座位設置(不包括駕駛員)為19座或以下,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條(a)所述非特技飛行的螺旋槳驅動的多發動機飛機。通勤類飛機的運行,是指正常飛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機動,失速(不包括尾沖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轉彎。除通勤類飛機外,只要滿足所申請的相應類別的要求,小型飛機的合格審定可以不限于一種類別。摘自《CCAR-23》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民航總局授權的機構。航空器:用于或預期用于空氣中飛行的一種器具,并指已具有中國標準適航證或等效外國適航證的任何飛機。航空發動機:指安裝在或為安裝在航空器上而制造的推進發動機。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指渦槳、渦扇、或渦噴航空發動機。TP類指所有航空渦槳發動機。TFJ類指用在亞音速航空器上的所有渦扇和渦噴發動機。TSS類指用在超音速航空器上的所有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發動機的制造日期:指驗收檢查記錄表明發動機已完工并滿足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設計的日期。排出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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