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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證據法學 案例分析在一起遺產糾紛案件中,繼承人A提出被繼承人的遺囑,請求法院依據該遺囑分割遺產。繼承人B提出證據證明該遺囑已被A篡改過,但是法院沒有審查B的證據,而認為該遺囑經過了公證,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問:法院的做法是否違法 ?答:法院的做法違法。根據司法認知的規則以及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所確認的事實屬于法院司法認知的范圍,法院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當事人有權提出相反證據推翻經過公證的遺囑,法院必須依法審查以裁定是否采納該相反證據,而不得非法剝奪和拒絕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2.A于1998年5月借給B人民幣2萬元,但是A因為與B是好朋友就沒要B立借據。還款期已過多時,B仍然不向A償還該借款。A欲起訴B,但因沒有證據就沒有起訴。A非常憤恨,于是在B的房間里偷偷地安放了一臺竊聽器,錄下了B對其妻子談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幣2萬元的話語。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訴訟,請求B償還2萬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該證據。問:(1)法院審查核實該證據是 A通過竊聽取得的,沒有采納該證據。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答:法院的做法合法。因為A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證據的,即是說A未經B的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屬于非法證據,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將其作為判決的根據。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B承認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幣2萬元,法院可否根據B的承認作出A勝訴的判決?為什么?答:法院可以根據B的承認作出A勝訴的判決。在審理過程中,B承認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幣2萬元,屬于當事人承認。當事人承認能夠發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實主張者提供證據證明此事實的舉證責任,同時法院應當將此事實作為判決的根據。3.A在自家廚房外搭建了一間小屋,因此遮擋住鄰居 B一間書房的光線,致使本來光線就較暗淡的書房更是暗淡。 B為此曾多次與 A協商,請其拆除該小屋,但 A不允。于是,B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 A家的小屋不僅遮擋了自己書房的光線,而且阻礙了通風,請求法院判決A拆除其小屋。A卻否定了B所主張的事實,并請求法院駁回 B的訴訟請求。A和B都提供了證據,但是法院仍然無法判定 A和B各自提出的事實的真偽與否,于是法院決定到現場進行勘驗。勘驗筆錄沒有經過當事人的質證,法院就根據該勘驗筆錄判決 A拆除其小屋。問:(1)法院決定到現場進行勘驗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其中就包括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本案中,根據 A和B提供的證據,法院仍無法判定A和B各自提出的事實的真偽與否,這種情況表明缺少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所以人民法院主動進行現場勘驗。因此,法院的這種做法是合法的。2)本案中,法院有無違法行為?為什么?答:本案中,法院有違法行為,即勘驗筆錄沒有經過當事人的質證,法院就根據該勘驗筆錄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4.甲從廣東某老板處進了一批閣樓片(淫穢光盤),打算轉賣給乙。甲與乙約定在乙的住處交貨。一天,甲的妻子丙開著一輛面包車,與甲一起將貨物運到乙的住處。在清點光盤的數量時,丙才知道是淫穢光盤,于是沒有參與清點和搬運。貨物清點完畢后,公安人員忽然到場,將甲、乙、丙三人抓獲,并且將淫穢光盤、面包車和甲的手機扣押。經過訊問,甲和乙供述了販賣淫穢光盤的全過程,丙對知道的案件事實也作了陳述。問:1)在本案中,偵查機關調查收集到了哪些證據?分別屬于什么法定證據種類?答:⑴物證:淫穢光盤、面包車、手機。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甲、乙的供述。⑶證人證言:丙的供述2)在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中,哪些屬于直接證據,哪些屬于間接證據?理由是什么?答:在上述證據中,第⑴項證據不能單獨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甲和乙販賣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為的事實,屬于間接證據;第⑵⑶項證據能夠單獨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屬于直接證據。個體工商戶劉某領取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服裝、百貨。因經營服裝虧損,與他人合伙改營圖書,但未依法申請變更經營范圍,未申領特種經營許可證。縣工商局決定吊銷其營業執照,并處罰款1萬元。劉某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上級工商局申請復議,上級工商局作出維持決定。劉某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訴訟中縣工商局認為處罰決定并無違法和不當。問:(1)本案訴訟中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簡要說明理由。答:本案訴訟中應當由被告縣工商局承擔舉證責任;理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中應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縣工商局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相對原告而言,縣工商局具備更強的舉證能力;由縣工商局負舉證責任,可以促使其依法行政。(2)本案訴訟中應當證明哪些事實?答:本案訴訟中, 應當證明以下事實:①縣工商局是否具有法定處罰職權;②劉某是否違法超范圍經營書刊;③縣工商局的處罰決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④縣工商局所作處罰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張某由某地購進了屬國家一級保護的珍稀動物的皮革250張,打算轉賣給王某,雙方用手機約定于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貨。按事先約定時間和地點,由張某乘坐馬某的出租面包車將貨物運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馬某所運何物。當張某叫馬某從車上卸貨時,馬某才發現此貨物屬于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參與此事的立場。在張某剛將貨物搬下車時,公安人員突然出現在現場,并將張某、王某和馬某三個一起抓獲,同時扣押了面包車和張某的手機。經訊問,張某和王某分別供述了販賣珍稀動物皮革的事實,馬某也將本人運送貨物的情況作了陳述。問:(1)本案中,公安人員調查收集到了哪些種類的法定證據?理由何在?答:國家一級保護珍稀動物的皮革、運送貨物的面包車和作為犯罪工具的手機屬物證,因為它們是以其外形、質量、數量等客觀存在來證明待證事實的物品。張與王的供述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因為這是張和王作為犯罪嫌疑人對案件的犯罪事實的性質所作的供述。2)在上述證據中,哪些是直接證據?哪些是間接證據?理由何在?答:本案中,張某與王某的陳述、馬某的語言屬直接證據,此證據可以單獨證明主要案件的事實。動物的皮革、運送貨物的面包車的作為犯罪工具的手機屬間接證據,因為此證據無法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配合,方可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7.在陳甲訴李乙借款糾紛一案中,有以下幾種證據:①陳甲出具的由李乙簽名的借條一張。該借條內容為:今借陳甲人民幣3000元整,一個月以內返還。1999年3月20。②李乙的同事喬丙的證言。喬丙證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聽李乙說,李乙向陳甲借了3000元錢,準備到外地旅游時用。③李乙向受訴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李乙說: “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陳甲借了 3000元錢,但我在5月份就還給他了,當時我向他要借條,他說借條丟了。他給我寫了一張收條,但收條我現在找不著了。”④李乙的朋友張丁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證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與張丁到五臺山旅游時向張丁說,這次出來玩的錢是向別人借的。在上述證據中,請指出哪些是原始證據?哪些是傳來證據?哪些是言詞證據?哪些是實物證據?哪些是直接證據?哪些是間接證據?對當事人陳甲的關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張來說,哪些是本證?哪些是反證?答:(1)原始證據有:陳甲出具的借條,當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陳述。(2)傳來證據有:喬丙的證言、張丁的證言。(3)言詞證據有:喬丙的證言、李乙的陳述、張丁的證言。(4)實物證據有:陳甲出具的借條。(5)直接證據有:陳甲出具的借條、喬丙的證言、李乙的證言。(6)直接證據有間接證據有:張丁的證言。(7)本證有:陳甲出具的借條、喬丙的證言、李乙的陳述、張丁的證言。(8)反證:無。8.8000年4月22日,海口某公司財務科保險柜內所藏的20萬元人民幣現金被盜。其中有100張鈔票是連在一起的。被盜前,這100張鈔票中還有43張是從不同的每扎100張的鈔票扎中取出來的。偵查人員發現保險柜并沒有任何的損傷和撬過的痕跡,僅僅在保險柜的側面發現了一個完整的指紋。經過鑒定機構的鑒定,該指紋與犯罪嫌疑人黃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紋相同。偵查人員在偵查中進一步發現:黃某某過去曾經因為盜竊而被判除 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剛好刑滿釋放;黃某某現為該公司臨時工,案發前曾經到財務科領取過工資,并在保險柜前抽過煙;當天上午,黃某某曾經到商場購買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鈔票中有 3張百元的連號票,號碼正好在失竊的l00張鈔票的號碼范圍內;證人何某某、李某某證明在案發的當天黃某某曾經到過公司。根據上述事實,公安機關拘留了黃某某,但黃某某拒絕承認犯罪。請你根據所學回答,能否依據上述證據認定黃某某盜竊 20萬元的犯罪行為成立?法學專業證據學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總的來看,本案的證據尚未達到認定黃某某有罪的程度, 使能認定黃某某是盜竊公司 20元的犯罪分子。(具體而言:首先,本案中偵查人員查明,黃某某曾經在三年前因盜竊罪被判處 3年有期徒刑的證據和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只能說明黃某某有前科,不能對黃某某是否盜竊公司的 20萬元產生證明作用。其次,黃某某在購買物品時所使用的 3張連號鈔票,并不能說明,這 3張就是失竊的鈔票。而且,盡管有兩個證人證明黃某某在案發當天到過公司,但并不能說明黃某某就是到財務科進行盜竊。最后,雖然在保險柜的側面發現了黃某某的指紋,但這個指紋既可能是黃某某在作案時留下的,也可能是黃某某在幾天前領取工資時接觸到保險柜時留下的。因此,總的來講,本案的證據尚不能得出黃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結論,即不能僅僅依據本案現有的證據認定黃某某實施了盜竊行為。9.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駕駛員將行人撞死后駕車逃逸,當時沒有成年的目擊者, 只有一個4歲半的小女孩在現場附近玩耍。根據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車輛為電視廣告中經常出現的某某型號貨車,小女孩還具體說出了汽車是什么顏色的。經近一步調查,發現肇事現場附近一建筑工地當天來過一輛這樣的車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員到這輛車所屬的運輸公司找到了這輛車,盡管駕駛員對車輛進行了清洗,但最終還是在輪胎上發現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跡,經專家鑒定,該血跡血型與死者的血型一致。據此,公安部門逮捕了駕駛員,駕駛員對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認不諱。問:(1)本案在偵破方面主要依據的是什么證據?答:本案在偵破方面主要依據的證據有:證人證言(4歲半的描述)、鑒定結論(專家對肇事車輛留下的血跡血型與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駕駛員對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認)。(2)小女孩能否作為本案的證人?答:小女孩可以作為本案的證人。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本案中,小女孩雖然年幼,但不影響其對看到肇事車輛的辨認和表達。10.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盜竊罪,在訴訟中,甲供述了盜竊罪后,又揭發乙曾單獨在盜竊后實施了強奸罪,另外,還揭發丙曾犯有詐騙罪。經查證,甲揭發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實屬實,甲都未參與實施。問:(1)甲的揭發是否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答:甲的揭發不屬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的陳述,如果這種揭發檢舉的內容與檢舉揭發人自己的犯罪行為有一定聯系,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對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檢舉揭發,或者是對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發檢舉,則不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組成部分。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答: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作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陳述。甲的揭發檢舉可以作為查破案件的線索,而成為證人證言。11.某婦楊某與王某通奸,被其夫陳某察覺。楊某恐其夫日后對己不利,遂起謀殺惡念,并與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殺死其夫陳某,并放火燒了房子。謊報其夫被火燒死。公安人員赴現場發現了王某之腳印。問:根據理論上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分類方法,“王某腳印”分別屬于哪種?答: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王某腳印”系公安人員在犯罪現場所發現,屬于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是原始證據。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作廣義上的物證。“王某腳印”是以痕跡形式表現的證據,是實物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王某腳印”僅表明王某到過現場,但不能僅憑此認定殺人、放火為王某所為,是否為王某所為,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因而是間接證據。12.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時30分,某縣附近涵洞內,發現一無名女尸。公安局聞訊后立即派人前往現場。經勘查,發現死者系縣林場工人謝某。接著查明謝某早就與供銷社田某有不正當兩性關系。當偵查人員準備調查田某時,田某卻去了鄰縣,不知是畏罪潛逃,還是去采購。偵查人員迅速趕往鄰縣將田某拘回。預審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殺人移尸的經過。田某說,他與謝某早就開始通奸,謝某一直糾纏著讓其與妻子離婚后同其結婚,田某沒有同意。去年臘月27日晚,謝某又到田某處吵鬧,并服毒后躺在田某的床上,田某氣不過就卡住謝某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半小時,后將尸體裝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內拋尸。根據田某的交代,偵查人員在供銷社保管室內搜出了移尸用過的麻袋,麻袋內有3根與死者血型相同的長發,麻袋外沾的泥沙與涵洞內的泥沙相同。至此,一起奸情殺人的案件可以認定了。然而,尸檢結果,卻讓人大出意外。死者頸部組織無出血,無窒息死亡現象,胃內容物無毒物反映,結論為可能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為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又進行了復勘和復驗,結果均表明謝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田某終于說了實話。原來,田某春節回家過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開房門,發現謝某躺在床上死了。田某心想一定是謝某服毒死在屋里陷害自己,左思右想,覺得還是將尸體扔掉為好。等到天黑,田某將尸體裝在麻袋里扔在涵洞內。偵查人員根據田某的陳述,查實田某在謝某死前后,確實是在家中過年,謝某死亡確系天寒取暖,門窗緊閉,一氧化碳中毒所致。遂決定撤銷案件,釋放了田某。問:本案定案過程體現了什么證據規則?答:本案定案過程體現了補強證據規則。補強證據規則,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證據論證的情況下,某個證據才能作為本案定案根據使用。補強證據規則是從證明標準衍生的一個證據規則。在具體案件中,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強弱不等,即使是一個有很強證明力的證據也不足以定案,這就是“孤證不定案”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就是口供補強規則。根據這一規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不得成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證據,只有存在其他證據并且相互印證的情況下,才能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認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雖有田某的主動交代,并且其交代內容和部分事實相吻合,但鑒定的結果證明田某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因此其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13.有一起殺人案,被害人死于尼龍繩勒頸,被拋尸于人工湖中,尸體頸上纏繞的尼龍繩斷掉一截,估計是兇手用力過猛所致。在對獨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間搜查時,在床下發現了一截折斷的尼龍繩。偵查人員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屬和鄰居,就直接把這截尼龍繩帶回來并進行了對比和成分鑒定,并未制作搜查筆錄,最終確認就是尸體頸上的尼龍繩斷掉的那一截。問:這截被搜獲的尼龍繩能否作為物證在訴訟中采用,為什么?答:不能。因為法律規定固定物證的方式為制作搜查筆錄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屬及見證人簽字,否則就不能被采用。偵查人員在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屬和鄰居情況下,就直接把這截尼龍繩帶回來并進行了對比和成分鑒定,并且沒有制作搜查筆錄,其違背了訴訟證據所必須具備的合法性。14.A市的顧某是著名的內畫專家,他畫的每個鼻煙壺都能賣到5000元人民幣以上。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個3500元的價格向顧某訂購了兩個,雙方約定四個月后交貨,旅游商店給付顧某2000元定金。一個月后,海外某機構邀請王某出國講學。 顧某在出國前,對他的一個徒弟說:"這兩個壺就交給你了,你臨摹上我的兩個壺,寫上我的名字,就當是我畫的,那5000元就算給你的報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來取貨。顧某將這兩個壺交給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報酬,后將這筆報酬給了徒弟。旅游商店將這兩個鼻煙壺放在店中,被一個外國客商看中,用重金買下。該客商回國前請有關專家鑒賞,發現是贗品,要求退貨。旅游商店將顧某起訴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顧某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顧某認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問:(1)本案中,原告的證明對象具體是什么?答: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以下幾方面事實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民事爭議發生過程的事實;當事人主張的民事訴訟程序事實;有關外國的法律法規的事實。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關于商店與顧某簽訂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實,以及由于顧某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事實。上述事實就是本案的證明對象。(2)顧某提出的“我是 A市市民”,能否成為證明對象?答:顧某提出的“我是 A市市民”的事實,涉及到 B市人民法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的問題,屬于程序法事實,是證明對象。15.甲、乙、丙三人于 1997年1月5日共同盜竊塑料薄膜,價值 5000元。案發后乙、丙二人逃跑,甲歸案并如實陳述了三人共同盜竊的犯罪事實。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別向公安機關陳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兩家窩藏贓物的經過和贓物的外部特征。根據乙妻、丙姐的陳述,公安機關查獲了贓物,所獲贓物同失主的陳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證。問:(1)指出本案證據分別屬于哪些法定證據種類?哪些屬于直接證據?哪些屬于間接證據?答:甲的陳述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乙妻的陳述屬于證人證言;丙姐的陳述是證人證言;贓物是物證;失主陳述為被害人陳述。直接證據有:甲的陳述、乙妻的證言、丙姐的證言。間接證據有:失主的陳述、贓物。2)如何理解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根據本案中所獲得的證據,對被告人能否定罪?答: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A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B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C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D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本案中,乙妻、丙姐的陳述,失主的陳述,查獲的贓物,都證明了有犯罪事實的發生,但對于犯罪是實施的,只有甲的陳述這一直接證據和乙妻、丙姐的陳述等間接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盜竊行為系甲、乙、丙所為。因此,不能據次對甲、乙、丙定罪;乙妻、丙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則更不能加以確定,因為,她們是否明知為贓物等情況尚沒有證據加以證明。16.某市居民張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購買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開啟第三瓶啤酒時,該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當場將張三的眼睛嚴重擊傷,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張小三的臉部也受了傷。張的家人趕快將他們送往醫院治療,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張三因傷住院半個月,花費5000多元醫療費,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張小三也各花費了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個月后,張三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者賠償所有損失。問:(1)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有哪些?答: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A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B民事爭議發生過程的事實。C當事人主張的民事訴訟程序事實。D有關外國的法律法規的事實。(2)在本案中,張三需要證明哪些事實?答:在本案中,原告張三應舉證證明的事實有:A發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購買的事實;B啤酒瓶發生爆炸,并炸傷張三、李四、王五、張小三的事實;C張三等人治傷花費了醫療費5000余元的事實。17.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發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現場有被害人的尸體和被害人騎的摩托車,尸體旁邊有被害人的血跡。尸體不遠處有汽車急剎車留下的摩擦痕跡。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壞,時針指在5點50分。偵查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拍攝了一張現場全景照片。法醫鑒定結論:被害人系被汽車撞擊而死。有婦女張某對偵查人員說,她丈夫告訴她,事故發生時,他行走在離事故現場 50米處,目擊一輛解放牌大卡車撞倒被害人后逃離而去。事故現場不遠處有里程碑記明事故發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點50分左右曾有二輛解放牌大卡車經過事故現場處。其中有一輛肖山某廠車輛。經偵查人員查看,該車上有一處漆皮新脫落的痕跡。廠調度證明司機劉某13日早晨駕車從杭州返回肖山,下車后臉上有慌張的神色。出車登記表證明司機劉某13日早晨5點55分回廠。偵查人員詢問劉某和與司機同車的趙某,兩人均否認他們當天早上發生過交通肇事。問:上述案例中哪些證據屬于物證?哪些證據屬于書證?答:(1)物證是指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本案的物證有: A被害人的尸體;B被害人血跡;C路面上剎車的痕跡;D解放牌大卡車;E解放牌大客車漆皮脫落痕跡;F被害人騎的摩托車;G被害人手上被摔壞的手表。(2)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本案的書證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時間的手表; B肖山某廠的出車表;C證明離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18.1993年,遼寧某工貿公司與綏化某公司訂立購銷俄羅斯產 A3鋼坯12500噸的合同。合同約定,除因俄羅斯國家政策或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承擔貨款總額 3%的違約金。合同訂立后,綏化公司開始組織貨源。同年 7月13日,綏化公司接到俄方通知:俄羅斯社會動蕩,政策不穩,鋼坯出口許可及運輸發生困難,不能按時供貨。綏化公司因此未履行其與遼寧公司的合同。遼寧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綏化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綏化公司雖主張俄羅斯國家政策變化,但未提出可靠證據,法庭不予采信,判決綏化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綏化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主要爭議事實進行了查證,認為,根據國內報紙報道,在履行合同期內,俄羅斯國家外貿政策發生變化屬實,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其請求按合同約定免責應予支持。問: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對本案主要爭議事實進行認定的法律根據是什么?答:二審法院對俄羅斯國家政策是否變化這一主要爭議事實的認定,采取了司法認知。司法認知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確認待定事實的真實性,及時平息沒有合理根據的爭議,確保審理順利進行,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的一種訴訟證明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本案中綏化公司提出的免責理由是俄羅斯國家政策的變化,關于這一問題報紙上有詳細報道。根據報紙報道做司法認知符合司法認知的基本理論,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規定。19.某縣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王某有貪污行為。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因本案不屬公安機關管轄,將舉報信移送到了縣人民檢察院。縣檢察院經過調查取證,未能查實王某的貪污行為,但是,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王某的個人生活支出明顯高于其收入,于是,縣檢察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王某提起公訴。問:根據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承擔的原理,說明本案中證明責任的承擔。答:⑴根據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承擔的原理,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在自訴案件中,由自訴人承擔證明責任。同時,在公訴案件中公安機關也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這種證明責任,主要涉及有關的程序法事實。人民法院不負有證明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證明自己無罪便據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結論。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證明責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案件。(2)在本案中,首先應當承擔證明責任的仍然是控訴方,即縣檢察院,當控訴方收集到足夠的證據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時,證明責任便轉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王某身上,若王某不能說明或證明,差額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論。20.2000年4月22日,海口某公司財務科保險柜內所藏的20萬元人民幣現金被盜。其中有100張鈔票是連在一起的。被盜前,這100張鈔票中還有43張是從不同的每扎100張的鈔票扎中取出來的。偵查人員發現保險柜并沒有任何的損傷和撬過的痕跡,僅僅在保險柜的側面發現了一個完整的指紋。經過鑒定機構的鑒定,該指紋與犯罪嫌疑人黃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紋相同。偵查人員在偵查中進一步發現:黃某某過去曾經因為盜竊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剛好刑滿釋放;黃某某現為該公司臨時工,案發前曾經到財務科領取過工資,并在保險柜前抽過煙;當天上午,黃某某曾經到商場購買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鈔票中有 3張百元的連號票,號碼正好在失竊的l00張鈔票的號碼范圍內;證人何某某、李某某證明在案發的當天黃某某曾經到過公司。根據上述事實,公安機關拘留了黃某某,但黃某某拒絕承認犯罪。請你根據所學回答,能否依據上述證據認定黃某某盜竊 20萬元的犯罪行為成立?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總的來看,本案的證據尚未達到認定黃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認定黃某某是盜竊公司 20元的犯罪分子。具體而言:(1)本案中偵查人員查明,黃某某曾經在三年前因盜竊罪被判處 3年有期徒刑的證據和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只能說明黃某某有前科,不能對黃某某是否盜竊公司的 20萬元產生證明作用。(2)黃某某在購買物品時所使用的3張連號鈔票,并不能說明,這3張就是失竊的鈔票。(3)盡管有兩個證人證明黃某某在案發當天到過公司,但并不能說明黃某某就是到財務科進行盜竊。(4)雖然在保險柜的側面發現了黃某某的指紋,但這個指紋既可能是黃某某在作案時留下的,也可能是黃某某在幾天前領取工資時接觸到保險柜時留下的。因此,總的來講,本案的證據尚不能得出黃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結論,即不能僅僅依據本案現有的證據認定黃某某實施了盜竊行為。21.原告:李二林,男,47歲,新疆烏魯木齊市鐵路分局教育中心視導員。住烏西地區八街二十棟。被告:劉江輝,男,25歲,無業,住烏西地區五街 40棟。被告劉江輝曾在原告任教的學校上小學。1979年冬的一天上課時,劉江輝偷偷讓別的同學傳看他貼在作業本上的郵票,正在課堂上講課的李二林見此情景加以制止,當時將劉貼有郵票的作業本收走。下課后,李二林對劉江輝上課時不遵守紀律的做法提出批評,并告知他將郵票貼在作業本上會損毀郵票。劉江輝接受批評,并請求李二林幫助他整理郵票。李同意幫助整理,即將劉沒有貼在作業本的郵票進行清洗晾干,然后陸續交給了劉。但有二張油畫郵票和部分貼在作業本上的郵票(均系信銷票)未能及時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掃房子時當作廢紙燒毀。不久,劉因故輟學離校,李二林無法找到劉講明郵票被燒毀的情況。從1985年起,劉江輝每年都有一次或兩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郵票,李總是解釋郵票已經被燒毀,無法歸還。1992年1月3日晚,劉江輝帶領五個人,攜帶行李到李二林家,向李索要郵票,李仍然解釋郵票已經燒毀,確實無法歸還,劉便以李要考慮其本人和家庭其他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脅,并在李家喝酒喧鬧一夜。次日早晨, 由于公安人員干涉,劉江輝等人方才離開李家。但當日晚,劉又來到李家索要郵票,李被迫同意將郵票折價 8000元,在同年1月31日前付給;劉江輝表示保證李二林的全家人不受他的侵害。雙方就此立了“字據” 。同年1月21日,李二林以受劉江輝威脅才同意賠償滅失的郵票為由, 向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立付給 8000元的“字據”,并解決郵票已被燒毀的糾紛。劉江輝辯稱:他沒有威脅李二林,李二林自已同意賠償 8000元。被李二林占有的郵票中有大龍、小龍郵票。問:本案中,原告的證明對象具體是什么?答: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A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B民事爭議發生過程的事實。 C當事人主張的民事訴訟程序事實。 D有關外國的法律法規的事實。在本案中,李二林的訴訟請求有二:撤銷其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立付給 8000元的“字據”;解決郵票已被燒毀的糾紛(即變更法律關系)。因此,其需要證明的事實包括:立有付給8000元的“字據”,立“字據”受脅迫的事實,郵票被燒毀的事實。22.案情:1994年8月9日下午,原告馬里鵬帶領其 5歲的女兒馬郡到被告西寧市兒童公園游玩。下午4時許,馬郡見公園西邊有一部滑梯,便跑過去攀登,在接近滑梯頂部約 5米高的階梯時,因階梯檔距過大,從階梯空檔處墜地,造成多發性開放粉碎性顱骨骨折,腦內血腫,經送往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搶救無效,于1994年8月10日上午11時30分死亡。共花醫藥費173180元。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362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問:(1)本案訴訟中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簡要說明理由。答:原告應當承擔受有損害的事實,“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承擔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自然應當對受有損害的事實加以證明。被告承擔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被告滑梯的建設沒有缺陷承擔舉證責任。2)本案訴訟中應當證明哪些事實?答:本案訴訟中應當證明事實有:原告有損害的事實、原告的損害是在攀登被告設置的滑梯過程中造成的、被告滑梯的建設有無缺陷、原告馬里鵬與其女兒有無過錯。23.案情:原告李德華與被告嚴慶菊結婚后于 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兒李萍,并共同撫養。1993年12月,雙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決離婚,李萍由被告嚴慶菊撫養,原告李德華每月支付撫育費130元并負擔李萍的學費。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會友誼館觀看演出時因火災遇難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給李萍的親屬支付賠償金70000元、喪葬費6000元、奔喪費4000元,共計80000元。在處理李萍喪事過程中,原告李德華實際支出喪葬費用2700元,被告嚴慶菊給付原告現金1000元,并購買了部分喪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對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賠償金和喪葬費的分割發生爭議而訴訟到人民法院。另,被告嚴慶菊系1995年5月被招為新疆石油局測井公司工人,工資收入較低。此前其無固定工資收入。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證明人證實雙方當事人共同撫養李萍的證言。(2)法院準許雙方當事人離婚并確定李萍隨嚴慶菊生活、李德華承擔部分撫育費的民事判決書。3)石油管理局支付給李萍親屬80000元賠償金的證詞。4)法院調查和庭審筆錄。問:根據本案,請指出哪些是原始證據?哪些是傳來證據?哪些是言詞證據?哪些是實物證據?哪些是直接證據?哪些是間接證據?為什么?答:(1)原始證據有:石油管理局、的證詞和證明人的證言均來源于有關證人的行為或親眼所見,來源于案件事實,因而屬于原始證據。傳來證據有:離婚與撫育費的判決書。它非直接來源于本案事實,而來源于對案件事實認定基礎上對法律的適用。本案的言辭證據有:石油管理局的證詞和證明人證言都屬于證人證言。符合言辭證據的特征。實物證據有: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是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屬于書證的范疇,它是以實物形態存在和表現形式存在的證據,因而屬于實物證據。直接證據有:石油管理局支付給李萍親屬80000元賠償金的證詞,能夠證明原、被告雙方得到了賠償金及其數額;證明人證實雙方當事人共同撫養李萍的證言能夠證明原、被告共同撫養李萍的事實,是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間接證據有:法院準許雙方當事人離婚并確定李萍隨嚴慶菊生活、李德華承擔部分撫育費的民事判決書只能證明雙方已經離婚的事實,但不能直接證明本案事實,還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本案事實,因此是間接證據。法院調查根據取得的證據本身確定證據的分類,它和庭審筆錄都不是法定的證據形式。24.案情:1993年6月1日至7月31日,被告常德市東門百貨大樓舉辦了第四期有獎酬賓銷售活動,凡在東門百貨大樓購物20元者可獲得獎券一張。在此期間,原告周元華在被告處購物獲獎券數張,其中一張為047956號。7月31日,被告在公證員的公證下公開搖獎,搖出金獎號碼一個,即047956號,獎金為10000元;銀獎號碼20個,每個獎金500元。被告東門百貨大樓當即將中獎號碼及獎金額公布于大樓門前的公告牌上,并在公告牌上注明:"中獎者須在8月10日前兌獎,逾期作自動放棄處理。"除此以外,被告東門百貨大樓在舉辦該期有獎銷售活動中,未作出任何有關領獎時限的規定。8月4日、9日和11日《常德日報》三次刊登了東門百貨大樓的開獎公告,并公布了中獎號碼及獎金金額,但未注明領獎期限。原告從《常德日報》上得知自己中獎后,于8月21日到被告單位兌獎,被告則以兌獎期限已過為由拒絕兌獎。原告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兌現獎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問:根據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承擔的原理,說明本案中證明責任的承擔。答:《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細化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上述規定,原告應證明自己中獎的事實, 被告應證明自己不兌獎的根據及其合法性。25.1998年12月5日,A從B商場選購一臺彩色電視機。除夕之夜,正當 A觀看晚會時,電視機突然發生爆炸,將 A炸傷。1999年3月,A向法提起訴訟,訴稱其損害是由于電視機質量問題造成的,要求 B賠償一切損失。但是, B認為這是由于A使用不當造成的,堅決不予賠償。問:本案的舉證責任如何分擔?答:本案屬于由產品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原告A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舉證的責任,包括:自己受有損害的事實,電視機爆炸的事實,損害是由于電視機爆炸引起的。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產品無缺陷或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26.甲地A公司將3輛進口車賣給乙地 B公司,B公司將汽車運回期間受到乙地工商局查處。工商局以A公司無進口汽車證明,B公司無準運證從事非法運輸為由,決定沒收 3輛汽車。A公司不服該決定提起訴訟。請問:下列哪一內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審查對象?(1)3輛汽車的性質 (2)公司銷售行為的合法性 (3)B公司購買行為的合法性 (4)工商局處罰決定的合法性答: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訴訟的主要證明對象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因此工商局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就是受理法院的主要審查對象,至于行政管理相對的人的行為是否合法,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要審查對象。當然行政機關要證明自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需要證明行政管理相對的人的行為是違法的,但人民法院主要審查對象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27.齊某在搶劫時被蔡某等人當場抓獲。公安機關訊問時,齊某對搶劫行為供認不諱,并指認參與抓獲他的蔡某曾強奸過婦女。對齊某的搶劫案經一審判決后,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提出了抗訴。在二審過程中,齊某又供認曾有盜竊行為。二審法院調查后證實齊某供認的盜竊屬實,并構成盜竊罪。二審法院據此直接判處齊某搶劫罪和盜竊罪兩罪并罰。因齊某的指認,公安機關對蔡某強奸案進行偵查。受害婦女艾某證實曾遭強奸,所描述的作案人體貌特征與蔡某相似,但因事隔一年,經辯認卻又不能肯定是蔡某。訊問蔡時,蔡某不承認。后因偵查人員逼供,蔡某被迫承認,但所供述的內容與艾某所述作案過程在細節上多有不符。本案雖無其他證據,但檢察院仍決定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正在外地服刑的齊某承認,強奸艾某的是他自己。齊某所交待的強奸犯罪過程與艾某所述細節相符,經查證,齊某的這一供述屬實,法院因此判決蔡某無罪,根據以上事例,問:根據本事例的敘述,在檢察機關決定對蔡某強奸案提起公訴時,本案有哪些證據材料?答:(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略)齊某的指認屬于證人證言,蔡某的承認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艾某證實曾遭強奸、對描述的作案人體貌特征等屬于受害人陳述。28.宣漢縣某單位職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結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賭博,經常輸錢,夫妻倆常常吵架。脾氣暴躁的王某動不動便將妻子打得鼻青臉腫。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嘮叨其輸了錢,對著李某的胸、腹部一頓拳打腳踢。李某被診斷為脾臟破裂,脾被切除。李某決定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通過法醫學鑒定,她的傷情屬重傷和七級傷殘。之后,她又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責任。宣漢縣公安局于2000年6月對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訴。問:(1)誰負有舉證責任?為什么?答:本案屬于公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中的證明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檢察機關承擔證明責任,與其承擔的控訴職能相聯系。檢察機關決定提起公訴,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否則,法院將會作出無罪判決。公安機關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主要涉及有關程序法事實。公安機關偵察終結,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必須就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提供準確、充分的證據。對于一些程序法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擔證明責任;對于一些程序法事實,被害人也可提出請求,此時也負有舉證責任。2)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的范圍。答:刑事訴訟證明對象包括實體要件事實和程序要件事實。具體是:①被指控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事實。學理認為,一般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有四個: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②與犯罪行為輕重有關的各種量刑情節事實。量刑情節事實分為法定情節事實和酌定情節事實,具體包括:從重處罰的事實;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事實。③排除行為的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④刑事訴訟程序事實。29.案情:1998年4月原告經縣糧食局調撥進 37噸面粉向居民供應。銷售期間,被告工作人員經檢查抽樣化驗后,認定原告所售面粉質量嚴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認為原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省《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此,1998年6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原告非法所得13690元,罰款4000元。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19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所售面粉系經縣糧食局調撥,原告無主觀過錯為由,請求縣人民法院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問:(1)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究竟誰負有舉證責任?答:本案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2)通過本案分析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不同?答: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于: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承擔,原告不承擔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責任;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分別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證明的責任。其他答案1、答:(1)本案全是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因為所有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2)答案要點:a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賦予被告人沉默權,不會必然導致漏罪。(注意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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