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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幾個問題一、問題的提出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那么,市場經濟對法制到底有什么樣的規定,通過對十數年來我國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經驗總結以及對國外市場經濟進行考察,我們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應當具有的法律制度體系。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到現在制度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一些分析。(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體系。重要涉及以下五個基本制度。1、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制度。社會主義市場過程發生的首要條件,是存在市場參與者。這些在市場過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經濟參與者,構成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主體。市場法律主體須符合以下要件:(1)他們是互相獨立的人;(2)他們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以不同所有制公司為例)(3)他們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可以從事法律行為;(4)他們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可以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承擔責任。符合這些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沒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產生的身份差別,均可以真正獨立、平等的市場主體資格進入市場,參與同他人的競爭。(市場主體重要是公司,公司立法占有關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50數年來,中國都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公司。公司工商登記,一方面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這四種劃分標準不科學,例如私營和個體公司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在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規定。為此,中國分別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作公司法》、《個人獨資公司法》三部法律。這三部關于市場主體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公司,而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如此以來,健全了中國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來區分公司形式的做法得到改變。)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排斥市場,否認市場主體,嚴禁競爭是大相徑庭的。2、充足尊重和保護財產權制度。社會主義市場不僅要有參與者,并且須有財產才干發生。這里所說的財產不是指社會公共財產,而是指市場參與者自己的財產。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礎當然應涉及充足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財產權的法律制度。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條件下,只講所有制,而對法人、自然人的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注意不夠大不同樣。今年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對憲法再一次作了修改,第二十一條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條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3、市場交易制度。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協議制度,它是關于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現代任何一種交易制度都要體現為協議,這是無可爭議的。不管何種交易,其法律形式都是協議,無形產權的交易也要用協議的形式來體現。我國本來的協議制度是三足鼎立,有《經濟協議法》、《涉外經濟協議法》和《技術協議法》。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協議法》。這是以本來的三個協議法為基礎,總結實踐經驗,制定的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協議法。在新的一部適應市場經濟的協議法里,最重要的是兩大精神:第一個就是協議訂立自由。過去的經濟協議法里,差不多都是強制性規范,現在增長一些任意性規范。協議法里有約定為先,也有法定為先。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下也不能只有當事人的意思,沒有國家的意志。市場經濟的法律要有國家的意志,在某些重要的問題上要法定優先于約定。第二,市場風險的避免制度。市場經濟必然有風險,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才干保障經濟健康發展。以常見的買賣協議來說,誰先履行誰就有風險。買方先付了錢,供方不發貨怎么辦?賣主先供了貨,買方不付錢又怎么辦?要讓一方先履行,就要保障他的利益,那就是擔保。我國《擔保法》規定了擔保的幾種形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這樣一些手段。第三,現代交易規定有現代的交易手段。有價證券是現代交易的手段之一,它將權利和書面憑證緊密結合在一起。500萬塊錢,也許一張支票就體現出來了;500萬噸鋼,也許一張提單、一張倉單就體現出來了。持有這種書面憑證,就有了財產權利,沒有這種書面憑證,就沒有這種財產權利了。這就是一種現代化的交易手段。現代化的交易手段的最大特點就是便利、迅速,轉讓非常方便,把500萬噸煤運到交易現場多麻煩,交付你一張倉單就完了,倉單還可再去賣,更便于流通轉讓。但是這種現代交易手段又帶來了風險,有便利迅速的一面,又有風險的一面。假如500萬塊錢的支票兌不出錢來,500萬噸的提單取不出貨來,都是廢紙一張,現代交易手段必須規定高度的信用。市場經濟在這點上說來,是建立在高度信用基礎上的。建立這樣一些制度都是市場經濟所必需的。4、國家對市場的適度干預制度。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中必須有國家的適度干預。即使是歷史上竭力鼓吹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學家,也認為政府應承擔維護市場公正與秩序的職能,單憑市場自發的機制不也許保障市場秩序。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定適度的國家干預和宏觀調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也許導致的濫用協議自由和各種違法行為。這同計劃經濟法律制度國家全面直接管理經濟相差甚遠。現在這方面我國已有了《反不合法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還將要制定《反壟斷法》、《反暴利法》、《反傾銷法》。
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為了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中國制定了《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政制度,價格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確立了一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論證、互相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范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發明了條件。5、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由于市場自身意味著優勝劣汰,可以說市場競爭是劇烈的。對于那些競爭中的失敗者特別是失業的勞動者,以及不具有競爭能力的老人、兒童和殘疾者,應由社會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在沒有社會保障的條件下提倡進入市場、公平競爭,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規定,不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下國家包攬一切,社會保障尚付厥如的狀況主線不同。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后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動國有公司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一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的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我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改革開放、十四大擬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的以及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相關決定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在理論和實踐上取得重大進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已經確立,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基本形成。改革的不斷深化,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國經受住了國際經濟金融動蕩和國內嚴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嚴峻考驗。同時也存在經濟結構不合理、分派關系尚未理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就業矛盾突出、資源環境壓力加大、經濟整體競爭力不強等問題,其重要因素是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生產力發展仍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十六屆三中全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從十一個方面對如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了規定。比如在《決定》的第二個部分規定,“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進一步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其他行業和領域的國有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在市場公平競爭中優勝劣汰。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化國有公司改革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這些方面的改革都需要我們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正如前面提到的,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定來看,目前已經確立的法律制度只能說是初步形成,既需要鞏固,更需要提高。概括來講,有的重要方面尚有空白,無據可依;有些制度還不夠完善、不夠穩定、不夠規范,亟待鞏固和提高;有的法律規定,由于客觀因素或條件所限,難以得到有效執行;有的領域新舊法律體制并存,由此帶來了諸多矛盾。具體來講,在市場主體制度方面,還沒有建立一套以公司法為核心的公司法律制度,各類公司還沒有完全成為人格獨立、地位平等、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市場主體;產權制度方面,對各類財產權(涉及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司法人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仆人財產所有權等)的保護還不夠;在市場交易制度方面,保障協議自由、維護公平競爭、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的體制環境尚不健全,經濟活動中的各類合法權益尚未得到充足的、有效的保護;在市場調控、經濟調節和監管制度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界定并規范政府對市場必要的、合理的干預,更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方面,我們的制度還很不完善,保障面有限,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尚未得到全面的、切實的保護。所有這些方面的法制建設,都需要我們在此后的改革中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二、下面從如何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角度談一談有關的幾個法規。(一)公司法(在確立和規范市場主體方面)一方面,需要提出的是公司立法與國有公司改革立法宜分別進行制定公司法時,恰逢在我國實行現代公司制度。而國有大中型公司實行公司制作為國有公司實行現代公司制度的有益探索,又成為人們的一種共識。因此,公司法容納了不少國有公司改革的內容。由于公司立法與國有公司改革立法的混同進行,使公司法中出現了不少僅為國有公司改革或國有投資主體規定的規則,導致規則之間的不協調,不利于公司法的實行。國內外的經驗表白,國有公司改革是一項自身特點很突出的問題,將其與其他立法(涉及公司立法)一起進行,不利于解決這些問題。相反,單獨立法則有助于解決國有公司改革的特殊問題。依此思緒,有關國有公司改革的特殊問題,諸如國有公司改革中國有財產保護、國有職工的安頓、土地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運營體制、國有股股權的行使等等,可以單獨制定為一個立法文獻,譬如命名為“國有公司改制法”。而公司法修改則不必再與國有公司改革扭在一起,只需完善公司應遵循的共同規則,涉及國有公司改建為公司后遵循的規則。1、減少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普遍高于其他國家,不利于吸引國外的投資。現在,我國尚保存外商投資公司法律制度。一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實行“國民待遇”,實行公司法律制度一元化,過高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將意味著過高的投資“門檻”,影響國外投資者的積極性,也不利于調動國內投資者的積極性。2、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現行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還存在著忽視公司資金使用效率的問題。換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后,不能將資金充足運用起來,導致部分資金閑置或者用于非經營活動。有鑒于此,有必要仿效國外普遍的作法,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只要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一定期間內募足。該期間的長短,由公司法明確作出規定。3、公司設立實行準則主義。為簡化投資手續,應在公司法修改中確認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即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而成立。當然,在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之后,特殊行業的營業許可仍可存在,這是符合國際通例的。4、結合我國公司運營中已經出現的問題,借鑒國外行之數年的作法,應對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原則采用相應對策,即規定“股東違反誠實信用和權利濫用嚴禁原則,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簡化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則,突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其用意是讓投資者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兩者作出選擇。但是,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沒有突出兩者的差別。6、明確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兩個股東的規定和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實行投資主體平等待遇的原則。7、實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強化公司的監督機制。現行公司法中已確認股東大會對董事、監事的監督,董事會對董事長、經理的監督,監事會對董事、經理的監督。但是,監督流于形式的問題比較突出。所以,可考慮引進國外的經驗,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部提成員中,依照法定程序,由既非股東代表又非員工代表,與公司沒有利害關系的公司外部人士充任,專司公司監督職能。當然,鑒于公司組織機構引入外部成員僅是為了實現監督,結合到我國公司組織體制中已專設監事會負責監督,也可考慮僅設“外部監事”(二)物權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重要內容,涉及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建立歸屬清楚、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有助于維護公有財產權,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有助于保護私有財產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助于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有助于增強公司和公眾創業創新的動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礎和市場秩序。這是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規定,是構建現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基礎。要依法保護各類產權,健全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推動產權有序流轉,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產權制度中,我國目前最缺少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規范是物權法律規范,物權的概念和制定物權法的必要性物權重要是大陸法系民法所采納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財產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借助于別人的幫助,就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權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權將房屋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使用土地,或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和使用權人在依法行使其權利時,一般不需要取得義務人的批準,也不需要義務人的輔助,就可以實現其權利。這就是所謂的直接支配,這一點和協議債權是不同的,協議債權必須要通過債務人履行債務才干實現。
物權一般分為三類,即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所有權等。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涉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在民法中,物權是和債權相相應的權利,這兩種權利是市場經濟社會兩項基本的財產權利。我們通常講的產權,是指財產權,其中就涉及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如知識產權等)。所以,產權既涉及物權,但也不限于物權。?
物權和債權盡管都屬于財產權的范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具有自身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物權與債權的內容不同。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例如,買賣協議中規定,出賣人應于某年某月交貨,在交貨期到來之前,買受人只是享有請求出賣人在履行期到來后,交付貨品的權利,而不能實際支配出賣人的貨品。也就是說,只享有債權而不享有物權。只有在交貨期到來后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了財產,買受人占有了財產,便可以對該物享受實際的物權。?
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一方面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例如,某一債務人欠多個債權人的債務,在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享有擔保物權的人比普通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互相間的優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棟房產,價值5000萬元,甲在乙銀行借款2023萬元,以該房產抵押,然后又在丙銀行借2023萬元,也以該房產做抵押,這樣在同一物之上設立了兩個抵押權。這兩個抵押權通過登記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權實現時,乙銀行的抵押權優先于丙銀行的抵押權得到實現。假如由于房屋價值的減少或者其他因素,該房產只能滿足乙銀行的抵押權,丙銀行的抵押權即不能得到實現,而債權則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權互相之間不存在優先效力問題。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不管設立時間的先后和數額的差別,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債權人在依法受償時都是平等的。?
第三,物權可以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例如,甲將其自行車借給乙用,被丙盜走,甲作為所有人有權規定丙返還。而債權只能在協議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原則上只具有相對性。由于協議一方當事人原則上只能向與其有協議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請求。所以,假如甲將其自行車賣給乙,雙方訂立了一份買賣協議,在自行車沒有交付之前,被丙盜走,只能由甲作為所有人規定丙返還自行車。乙作為債權人不能規定丙返還財產,由于乙與丙之間沒有協議關系,乙對丙不享有債權,他只能規定甲履行協議。?
第四,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針對物權的保護,各國物權法都設立了專門的物權請求權制度,賦予物權人具有請求別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權利,以保障物權人對其物的支配權。而協議債權重要受協議法的保護,侵害協議債權也重要合用協議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債權重要由協議法調整,而物權由物權法規范。在我國,協議法已經頒行,但協議法只能調整交易關系,對于交易的前提和結果,難以發揮其調整作用。這就需要通過物權法確認物的歸屬的規則,擬定市場交易關系得以進行的基礎和前提,并維護社會所有制關系。因此,制定物權法非常必要,其必要性重要在于:?
第一,確認和保護多種所有制經濟,充足發揮公有制的優越性。
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作為一種所有制關系,必須通過物權法的調整使之成為一種財產法律關系,從而明確權利歸屬,擬定權利義務的內容,才干使公有制的優越性得到充足體現。數年來,由于物權制度不完善,導致公有財產中所有者虛位、產權界線不清等一系列問題,公有制的優越性難以發揮,生產力受到極大束縛,并導致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這均與社會生活中缺少規范財產歸屬關系的基本民事法律規則有關。在我國,國家與國有公司的財產關系一直沒有理順,政企不分的現象大量存在,公司缺少應有的活力,通過物權法確認公司作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法人所應有的財產權利,就可以使公司對其資產進行有效的經營管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因此,物權法草案規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國家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入到公司的,由出資人按出資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國有公司或者國有控股公司對該公司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在公司存續期間享有法人財產權。(關于國有公司的具體內容由《國有資產法》規定,去年5月頒了《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只是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提供了一個初步框架,真正成熟和相對完善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還需要依靠未來的《國有資產法》及其配套法規來確立。)物權法通過解決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內容及權利的行使問題,通過對集體所有權的合理規范,使集體所有制經濟的優越性可以得到充足發揮。此外,物權法還確認一系列保護物權的規則,從而可以保護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不受侵犯。
第二,制定物權法,是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權法不僅是確認和保護所有制關系的法律,并且是規范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由于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當事人享有物權,而交易的結果是物權發生移轉。所以,物權法一方面要確認各類物權,從而確認交易的前提。同時,物權法的一系列規則,如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移轉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務于交易關系的。當前,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亂現象,確與物權法不完善有關。例如,在商品房買賣中,由于登記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不能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了解該房屋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況,從而在交易中上當被騙和蒙受巨大的損害。很少數不法行為人將一物數賣,或以已經出售的財產作抵押,以騙取別人財產,甚至從事金融欺詐行為,導致經濟秩序混亂,社會信用減少。因此,物權法的建立和完善對于維護交易安全,整治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權法,對各類財產實行平等保護,有助于鼓勵和刺激人們努力發明財富,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
法律自身雖不能直接發明財產,但是可以通過確認和保護財產來鼓勵財富的發明。法律的這一功能,重要就是通過物權法來發揮的。古人說,有恒產才干有恒心。假如缺少完備的物權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對財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完整規則,則人們對財產權利的實現和利益的享有都將是不擬定的,從而也就不會形成所謂的恒產,也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愿望和創業的動力。物權法對財產的保護表現在:一方面,物權法要對各類財產實行平等保護,即不僅要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并且也應當將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保護置于相稱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權法要通過確認物權的方法有效地保護財產。例如,承包經營權等,假如不能使其成為物權,而僅僅是短期的協議債權,就很難使其成為長期穩定的財產權利,承包經營權人也難以抵御來自別人的不合法干涉和侵害。物權法通過確認和保護各類物權,穩定各種財產關系,有助于調動億萬人民發明、積累、愛惜財產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四,完善物權法有助于提高財產的使用和運用效益。?
物權法在提高財產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重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方面,物權法通過界定產權的歸屬、達成定分止爭的作用,還可以確認和保護各種新的物權。例如,我國現行法律未認可地上和地下的空間運用權可以成為一項獨立的物權,登記部門也不能對空間的權利進行登記,這就在一定限度上會影響到對空間的開發和運用。另一方面,發達國家的物權法為了充足地貫徹效益原則,確立了一整套有效運用財產的規則,例如,某些國家的物權法允許將一幢大樓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間或樓層出售,而是將整個大樓所有權劃分為若干份額,以證券的形式對外出售。買受人既可以以證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對大樓的共有權,也可以參與大樓經營所取得的收益的分派。這就是所謂物權的證券化。物權的證券化不僅有助于充足實現不動產的互換價值,并且也開辟了融資渠道。再如,有些國家的物權法允許設定有期限的所有權,如將某一棟大樓的所有權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轉讓給某一個人,而將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權轉讓給另一個人,從而不僅可以使所有人獲取較高的收益,并且可以充足實現這棟大樓的價值。這些體現效益原則的經驗,也可認為我國物權立法所借鑒。?
第五,制定物權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環節。?
我國要到2023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須盡快制定和頒行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主干的民法典。在各國民法典中,特別是在世界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民法典如德國、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將物權法作為其民法典的重要內容,所以,物權法的制定和頒行事實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從現實情況看,由于物權法基本規則缺少,使已經頒布的協議法、擔保法等法律也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此表白了物權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三)社會信用體系的法律保障在十屆一次人代會和政協會議上,建立和健全社會信用制度,提高誠實守信意識是代表和委員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不少人指出,諸如協議欺詐、逃廢債務、偷稅漏稅、虛假報表、黑幕交易等正在動搖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信用問題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導致信用危機的因素很復雜,但與我國信用征集和評估體系的欠缺不無關系。信用問題從本質上講,來源于商業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商品經濟的發展使人類交易活動的范圍不斷擴展,交易性質也不再局限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方式。交易的規模擴大了,交易的方式更加復雜了,效率提高了,但交易的不安全性和交易的風險也增長了。債權人事先需要了解債務人的經營和還債能力,公司和商人迫切需要掌握交易對象或消費者的資信情況。從公司和商人自身講,防范交易風險至少有兩種選擇:一可以減少沒有把握的交易,二可以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設法搞清交易對象的真實情況。但第一種選擇減少了交易效率,制約了經濟活動的發展;第二種方法受制于業務知識和分工的專門性,大多數工商公司在搞清交易對象特別是不經常交往的分散交易客戶的資信狀況方面不具有分工上的優勢。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完全靠政府部門加強監督是遠遠不夠的。協議法也不能保證其他公司和個人可以分享相關的信息。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專門性的信用狀況調查、評估公司在這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在很多西方國家,資信公司調查、征集個人的信用行為紀錄,出具信用報告,供銀行、公司或業務對象付費查詢。一旦有不良記錄,將在一定期期內無法從信用記錄中抹去,由此會給其貸款、經營生意等活動帶來極大麻煩。專門性的信用狀況調查、評估公司通過專業化的經營可減少業務成本。這種業務不斷發展再加上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合,可以在全社會形成一種信息共享,就會使通過欺詐和拖欠賺錢的人和公司信譽掃地,受到抵制和處罰。凡是經濟發達和市場秩序良好的國家,無不擁有比較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評估制度和相關法律制度。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證券、保險市場和投資銀行業務等的發展,我國出現一些專門從事信用調查、信用評估和信用征詢的公司和中介機構。隨著個人消費信貸的出現和發展,專門進行個人信用征集的公司和機構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扶植下開始出現,起步較早的是上海、深圳等地。1999年7月,由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辦共同牽頭,在上海組建了全國首家征信機構——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開展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業務試點。2001年11月,上海市公司聯合征信系統啟動建設。
由于信用征集、評估體系的建立有助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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