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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民事訴訟法學經貿管理學院張

寧教學內容第一節民事訴訟法概述第二節民事訴訟管轄和民事訴訟證據第三節訴訟參加人第四節民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民事訴訟法概述一、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和任務三、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他說:這不僅是一個法律事件,而且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事件。他表示:要代表中國人民打這場官司。他的訴訟請求:第一,立即向全體中國人民賠禮道歉;第二,立即停止發送光盤;第三,立即銷毀已有光盤;第四,賠償1億元人民幣,作為對中國人民損害的補償,同時他表示要把這一億元人民幣捐獻出來建一百所希望小學。唐衛江一、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法(一)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民事案件和解決民事糾紛所進行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1、訴訟標的的特定性2、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上對抗的獨特性3、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權利的自由性一、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法(二)民事訴訟法

國家制定的調整民事訴訟活動以及在民事訴訟活動產生的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事訴訟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的區分。形式上的民事訴訟法指的是民事訴訟法典,在我國是指1991年4月9日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并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質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是指憲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和任務(一)民事訴訟法的性質1、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2、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3、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和任務(二)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1、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2、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

3、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三、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一)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一類是根據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原則一類是根據民事訴訟特點而確立的原則(一)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1、訴訟法的共有原則(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3)對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一是國家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一享有并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享有也無權行使這一權利;二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三是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只有經查證屬實的事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嚴格依法律規定辦事,以法律作為唯一標準,來判明當事人之間的是非。以事實為根據,是正確審理案件的基礎;以法律為準繩,是正確處理案件的標準和結果。二者互為條件,相輔相成,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3)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一切訴訟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職務高低等,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允許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公民,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一是任何一個民族的公民都有權使用自己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其他人無權加以限制或反對;二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三是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司法機關應免費為其提供翻譯。

(一)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2、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2)自愿、合法調解原則(3)辯論原則(4)處分原則(5)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6)社會支持起訴原則(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①相同的②相對應的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保障和便利

①提供保障②提供便利

(2)調解原則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在有關機關或者組織的主持下,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調解

訴訟外的調解訴訟中的調解(2)調解原則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調解可能的,應當盡量用調解方式結案(2)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必須遵守自愿原則與合法原則(3)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而不能久調不決(2)調解原則首先,調解原則適用于各個審級,但是在執行程序中不得進行調解。其次,調解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第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3)辯論原則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主張和根據,并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實體權益。(3)辯論原則第一,辯論的主體只限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二,辯論的形式有兩種,即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第三,辯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圍繞案件如何進行處理的實體問題展開,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序問題行使辯論權。(3)辯論原則第一,辯論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全過程第二,審判人員應當有效地主持好法庭辯論,防止法庭辯論流于走過場的形式化表演第三,當事人之間的辯論結果,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裁判的基礎和依據(4)處分原則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決定行使或者放棄自己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4)處分原則1、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訴訟當事人2、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3、處分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4、當事人的處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對人民法院是否遵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如果發現不合法,有權提請人民法院改正。(2)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5)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6)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1)支持起訴的人應當是對受害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無權支持起訴;(2)支持起訴的案件,限于損害國家、集體或個人民事權益引起的爭議(3)支持起訴以受害人尚未起訴為前提1、合議制度2、回避制度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簡稱合議制,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集體審理和評議的制度。

獨任制是指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合議制度的內容合議庭的組成合議庭的職能合議庭的活動原則

合議庭的組成(1)第一審民事案件審判員、陪審員審判員(2)第二審民事案件審判員(3)發回重審的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4)再審案件第一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二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合議庭的職能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合議庭的活動原則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不參予或退出對某一具體案件審理的制度。回避的適用對象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回避的法定事由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回避程序

申請程序決定程序復議程序申請回避的方式和時間法律后果

院長擔任審判長審判人員其他人員

審判委員會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院長決定審判長決定3、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一是向群眾公開二是向社會公開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

第一,開庭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二,開庭時,允許群眾旁聽和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第三,公開宣告判決。即使依照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的宣告也應和公開審理的案件一樣,一律公開進行。不公開審理的規定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此外,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4、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第二節民事訴訟管轄和民事訴訟證據一、民事訴訟管轄

二、民事訴訟證據一、民事訴訟管轄

(一)管轄的概念和種類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

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劃分級別管轄的依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影響范圍(二)級別管轄(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2、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①專利糾紛案件;②海事、海商案件4、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三)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又稱為區域管轄或土地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協議管轄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為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的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指以被告、訴訟標的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所確定的管轄。(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特定的案件依法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強制性、不可變更性的特點。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共同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訴訟案件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5、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以書面形式約定管轄法院,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1)國內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2)管轄協議所選定的法院,必須是法定可選擇的法院,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的范圍內進行協議選擇。(3)協議必須使用書面形式(4)管轄協議依法選擇的法院必須是唯一的(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四)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或決定的形式確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又稱移送案件,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1)必須是移送法院已經受理被移送的案件(2)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將某一案件指定由某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2)兩個以上的同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3、管轄權的轉移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在必要條件下,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將已經受理的案件互相移送或移交而導致級別管轄變更的制度。

(1)下級向上級轉移

其一,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審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其二,下級人民法院對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如果認為由自己行使審判權確有困難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2)上級向下級轉移

上級人民法院將應當由其管轄的某個第一審民事案件,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由此而發生的管轄權自上而下轉移。3、管轄權的轉移二、民事訴訟證據(一)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種類(二)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三)證明對象與舉證責任(四)查證責任(五)民事訴訟證據的保全(一)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

1、客觀性

2、關聯性

3、合法性(二)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1、民事訴訟證據的學理分類(1)根據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為標準,民事訴訟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2)依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證明關系為標準,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3)依證據是否源出于原始出處為標準,證據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二)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2、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律分類(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

常見的書證有各種文書形式的合同、遺囑、帳簿、存單、以及文件、提單、匯票、電報、工作證、書信、商標圖案等。(2)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自身存在或者以其形狀、特征、質量、規格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及痕跡。

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定作物;因相鄰關系發生糾紛的地界;受損害的公私財物等。(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第七十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證人單位自然人(4)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敘述。

當事人陳述有兩種:一是對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二是對案件事實的承認,即當事人自認。當事人的陳述的特征:當事人陳述具有較強的可信性當事人陳述具有虛假性(5)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接受人民法院指派或騁請的鑒定人就案件事實中某一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常見的鑒定有: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書法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6)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人體進行實地勘驗和檢查所作的客觀記錄。勘驗筆錄與書證的區別制作主體不同制作時間不同反映的內容不同結果不同(7)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相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錄象帶、錄音帶、電影膠卷、微型膠卷、傳真資料、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如果所記載的內容能夠證實案件的真實情況,都可以作為視聽資料來適用。(三)證明對象與舉證責任

證明對象,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事實。(1)當事人主張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2)當事人主張的具有程序性質的法律事實(3)證據事實(三)證明對象與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2)免除舉證責任的原則(3)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四)查證責任

查證責任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所負有的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證據的職責。

(1)收集和調查證據的責任(2)審查核實證據(五)民事訴訟證據的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對于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1)證據可能滅失(2)證據在以后難以取得第三節訴訟參加人一、當事人二、共同訴訟人三、訴訟代表人四、第三人五、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一)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一)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起訴方和被訴方。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2、向法院請求解決爭議、保護民事權益3、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者調解協議的拘束

(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1、保障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權利。包括:起訴和反訴的權利;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等。

2、當事人維護其民事權益的訴訟權利。包括: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進行辯論的權利;申請財產保全和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查閱和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等。

3、當事人處分其民事權益的訴訟權利。其中包括:請求調解和達成調解協議的權利;自行和解的權利;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承認訴訟請求的權利;提起上訴的權利等。

4、當事人實現其民事權益的訴訟權利,亦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1、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3、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二、共同訴訟人(一)共同訴訟和共同訴訟人(二)共同訴訟的種類(一)共同訴訟和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

一同起訴或應訴的當事人稱為共同訴訟人。原告一方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被告。

(二)共同訴訟的種類

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二)共同訴訟的種類1、必要的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共同訴訟。

第五十三條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二)共同訴訟的種類2、普通的共同訴訟

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共同訴訟。

第五十三條

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三、訴訟代表人(一)代表人訴訟的概念和特征(二)代表人訴訟的種類(一)代表人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代表人訴訟,是指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時,由眾多的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體當事人進行訴訟,維護本方全體當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為訴訟行為對本方全體當事人發生效力的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也稱為群體訴訟。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2、由代表人代表全體當事人進行訴訟3、人民法院對代表人訴訟裁判的效力具有擴張性

(二)代表人訴訟的種類

代表人訴訟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經當事人推選訴訟代表人所進行的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經當事人推選或與人民法院商定訴訟代表人,并由其代表全體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四、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二)第三人的種類(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從而參加到原、被告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的人。

1、與原、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某種聯系

2、不是原、被告之間爭議法律關系中的共同主體

3、第三人所參加的是原、被告正在進行的訴訟(二)第三人的種類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第三人的種類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基于其認為具有獨立的請求權而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并參加到原、被告之間訴訟中來的人。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認為具有獨立的請求權(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為其請求對象(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提出獨立訴訟請求的方式參加訴訟(二)第三人的種類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的人。(1)對原、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2)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但卻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當事人五、訴訟代理人

在民事訴訟中,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法院指定和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四節民事訴訟程序一、第一審普通程序二、簡易程序三、第二審程序四、審判監督程序五、其他審判程序一、第一審普通程序(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二)普通程序的發動和進行(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時通常適用的審判程序。1、基礎性2、完整性3、獨立性4、廣泛適用性(二)普通程序的發動和進行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予以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訴,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二)普通程序的發動和進行

2、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開庭審理之前,為開庭審理依法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1)送達有關訴訟文書,告知有關訴訟事項(2)指定舉證時限(3)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5)追加當事人和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6)進行開庭前的調解(二)普通程序的發動和進行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1)開庭審理的準備(2)法庭調查(3)法庭辯論(4)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二)普通程序的發動和進行

4、撤訴、缺席判決和延期審理

撤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訴予以撤回,以求停止訴訟的行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它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依法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延期審理,是指因出現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把已確定的開庭審理期日或正在進行的開庭審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的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普通程序的發動和進行

5、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進行的制度。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二)普通程序的發動和進行

5、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序的制度。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二、簡易程序(一)簡易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一)簡易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第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1、起訴方式簡便

2、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

3、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

4、實行獨任制審判

5、開庭審理的程序簡便6、舉證期限和審結案件的期限較短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1、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2、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三、第二審程序(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二)第二審程序的發動和進行(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第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以及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又稱為上訴審程序,或者終審程序。(二)第二審程序的發動和進行

1、上訴的提起和受理

上訴,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以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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