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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船舶物權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第一節船舶所有權

(Ownershipofship)一、船舶所有權的定義及特點二、船舶所有權的種類三、船舶所有權的內容四、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與消滅五、船舶所有權的公示六、“建造中船舶”所有權2023/2/63船舶所有權案例導讀1999年6月張某與王某達成船舶買賣合同,將船賣給王某,并辦理了船舶和船舶證書的移交手續,但沒有辦理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2000年2月王某將船舶租給李某。10月31日,李某與趙某簽訂了船員雇傭合同。11月20日,該船在出海作業時遇風浪翻沉,趙某失蹤。趙某親屬將張某、王某、李某均告上法庭。請分析誰應對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2023/2/64一、船舶所有權的定義及特點(一)定義各國海商法普遍對船舶所有權定義沒有作出規定我國海商法第7條定義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023/2/65(二)特點以船舶為客體以登記為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公示方法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返回)2023/2/66二、船舶所有權的種類共有船舶共有未經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船舶共有登記與否,不影響共有人之間關系共有分割時,只能折價單獨所有(返回)2023/2/67三、船舶所有權的內容積極權能消極權能2023/2/68(一)積極權能及其特點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光船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對船舶設定抵押權。2023/2/69(二)消極權能排除他人非法干涉(返回)四、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與消滅

取得轉讓消滅2023/2/611(一)船舶所有權的取得原始取得沒收、征用、捕獲建造和訂造繼受取得購買接受贈與接受保險委付2023/2/612(二)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接受保險委付2023/2/613(三)、船舶所有權的消滅絕對消滅公法:沒收、征收、征用、捕獲民法:混同、拋棄船舶滅失:沉沒、失蹤、拆解船舶被法院拍賣相對消滅:轉讓(返回)2023/2/614五、船舶所有權的公示(一)船舶所有權的公示方法登記(二)船舶所有權公示的效力登記對抗要件主義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法》規定(返回)2023/2/615六、“建造中船舶”所有權(一)“建造中船舶”的概念(二)“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的特點(三)“建造中船舶”的登記制度2023/2/616(一)“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建造中船舶”字面意義: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法律定義:指處于造船人占有之下的用于和將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機器和設備的總稱“建造中的船舶”不是船舶。2023/2/617(二)“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的特點法律適用上的準用性虛擬的客體特定獨立性權利內容的有限性“以為擔保,而獲取信用”2023/2/618(三)“建造中船舶”的登記制度登記權利種類所有權抵押權登記條件已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返回)第二節船舶抵押權一、國際公約中“船舶抵押權”的基本特征二、船舶抵押權的定義三、船舶抵押權的特點四、船舶抵押權的取得、轉移及消滅五、船舶抵押權的效力2023/2/620一、國際公約中“船舶抵押權”的基本特征(一)須是一種可登記的權利(二)須以海船為客體(三)須是一種擔保性質的權利

2023/2/621二、船舶抵押權的定義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規定2023/2/622船舶抵押權定義的幾點說明1、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2、以船舶為客體包括建造中的船舶3、船舶由抵押人提供抵押人是否為債務人,《海商法》未作明確規定4、“提供”船舶不等于轉移占有5、行使船舶抵押權前提是“抵押人不履行債務”。6、船舶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是拍賣船舶7、抵押權人對船舶拍賣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2023/2/623三、船舶抵押權的特點(一)從屬性《海商法》18條:抵押權人將被抵押船舶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的,抵押權隨之轉移。(二)不可分性《海商法》第16條2款:船舶共有人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共有權的分割而受影響。(三)物上代位性《海商法》第20條:被抵押船舶滅失、抵押權隨之消滅。由于船舶滅失得到的保險賠償,抵押權人有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2023/2/624(四)特定性(五)順序性(六)追及性(七)公示性(八)意定性(九)限定性2023/2/625四、船舶抵押權的取得、轉移和消滅(一)船舶抵押權的取得(二)船舶抵押權的轉移(三)船舶抵押權的消滅2023/2/626(一)船舶抵押權的取得船舶抵押權取得條件簽定書面的抵押合同船舶抵押權的對抗效力條件登記2023/2/627(二)船舶抵押權的轉移《海商法》18條規定:抵押權人將被抵押船舶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的,抵押權隨之轉移。2023/2/628(三)船舶抵押權的消滅1、被抵押船舶滅失2、因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3、因行使而消滅4、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賣而消滅2023/2/629第三節船舶優先權

(MaritimeLien)一、船舶優先權的概念二、船舶優先權的法律特征三、船舶優先權的性質四、船舶優先權的優先性五、船舶優先權的客體六、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七、船舶優先權的取得、轉移及消滅八、船舶優先權的行使2023/2/630一、船舶優先權的概念大多數國家立法未給其下一個明確定義我國《海商法》第21條的規定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22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2023/2/631對船舶優先權的幾點理解1、船舶優先權的主體是法定的五類海事請求人。2、船舶優先權的客體是當事船舶。3、海事優先權的請求對象是特定的。4、船舶優先權以優先受償為主要內容。(返回)2023/2/632二、船舶優先權的法律特征法定性秘密性依附性優先性(返回)2023/2/633三、船舶優先權的性質關于船舶優先權性質的爭議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物權與債權我國海商法學界的主要觀點實體權利船舶擔保物權2023/2/634各國關于船舶優先權性質的

觀點美國、加拿大以船舶為客體的特殊財產權aspecialpropertyrightinaship;英國:船舶優先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或他物權。arightacquiredbyoneoverathingbelongtoanother(一個人對屬于另一個人的財產而取得的物上權)但在1980年“TheHalcyonIsle”一案中,樞密院的五位大法官以3:2的微弱多數判定船舶優先權為一種程序性權利。(返回)2023/2/635四、船舶優先權的優先性(一)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與無擔保的債權(二)船舶優先權與其他船舶擔保物權(三)船舶優先權擔保的不同類的海事請求(四)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同類海事請求(返回)2023/2/636

(一)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與無擔保的債權

受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優先于無擔保的債權而受償。(返回)2023/2/637

(二)船舶優先權與其他船舶擔保物權

通常受償順序首先為船舶優先權,其次是船舶留置權,再次是船舶抵押權。美國的例外優先船舶優先權、優先抵押權、一般船舶優先權、一般抵押權(返回)2023/2/638

(三)船舶優先權擔保的不同類的海事請求

1、保證國家稅收的原則2、保護船員利益的原則3、為其他債權受償創造條件的債權優先原則4、侵權之債優先于合同之債原則5、人身傷亡之債優先于財產損害之債原則(返回)2023/2/639(四)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同類海事請求

1、同類海事請求,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償2、對于救助報酬采“倒序原則”我國海商法中救助報酬排在第四位,但同時規定發生救助報酬的時間是在第(一)項(船員工資)、第(二)項(人身傷亡)、第(三)項(港口規費)之后,則救助報酬的請求可以突破前三項而排在前面受償。(返回)2023/2/640五、船舶優先權的客體船舶一般僅以船舶本身為限國際立法發展趨勢也是僅為船舶我國《海商法》優先權客體僅為船舶運費及附屬利益《1926年關于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將此列為優先權客體此后,類似公約均將此項客體刪除,僅限船舶本身保險賠償金、各種政府補貼一般不作為客體(返回)2023/2/641六、船舶優先權擔保的

海事請求(1)訴訟費用(2)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發生的費用(3)港口規費(4)船長、船員的勞動報酬(5)救助報酬(6)船方共同海損分攤(7)清除礙航物(8)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9)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財產滅失與損壞(10)船長墊支2023/2/642我國海商法規定的受

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項目1、船員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4、海難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鏈接)(返回)2023/2/643

我國海商法規定的受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的受償順序

(1)按A22中第1至5項的順序排列。同一順序中,有兩個請求,不分先后,同時受償。不足受償,按比例進行。第4項關于海難救助款項的請求除外。(2)救助款項中有兩個以上請求的后發生的先受償。如果第4項后于第1至3項的,第4項也先于第1至3項受償。(A23)2023/2/644船舶優先權案例A船在航行中疏忽,鉤斷了海底電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危險,遇B船救助而脫險。進入目的港后,在卸貨過程中因艙蓋板放置不妥當,使港口理貨人員某甲墜艙身亡。隨后,由于船舶走錨,又撞壞了碼頭設施,港口緊急調用C拖輪將其安全遣返錨地。現在,對A船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共有如下幾項:海底電纜損失的請求權;B船的救助款項請求權;某甲家屬的人身傷亡賠償請求權;碼頭設施的賠償請求權;C輪的救助拖帶費。2023/2/645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受償順序是:1、C輪的救助拖帶費2、某甲家屬的人身傷亡賠償請求權;3、B船的救助款項請求權4、海底電纜損失的請求權和碼頭設施的賠償請求權船舶優先權案例參考答案2023/2/646A、2006年1月碰撞損害B、2006年3月船員工資C、2006年7月救助報酬D、2006年9月港口規費E、2006年12月營運中造成的人身傷害順序:E——D——C——B——A船舶優先權受償順序課堂練習

2023/2/647作業題時間船舶優先權項目2005年1月船員工資2005年2月碰撞損害2005年3月救助報酬2005年4月船員工資2005年5月救助報酬2005年6月港口規費2005年7月碰撞損害2023/2/648七、船舶優先權的取得、轉移及消滅(一)船舶優先權的取得(二)船舶優先權的轉移(三)船舶優先權的消滅2023/2/649(一)船舶優先權的取得法定取得船舶優先權與所擔保的海事債權同時產生。2023/2/650(二)船舶優先權的轉移國際公約的規定船舶優先權可以與其所擔保的海事請求一同轉讓或代位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海事請求權轉移,其船舶優先權隨之轉移(鏈接)海事請求權的轉移適用民法債權轉移規定實際上只有第四、第五項海事請求能夠轉移2023/2/651(三)船舶優先權的消滅:1、我國《海商法》規定:(1)因法律規定的時效屆滿而消滅(2)因法院拍賣而消滅(3)船舶滅失(4)因法院公告期限屆滿而消滅(鏈接)2023/2/6522、其他導致船舶優先權消滅的原因(1)因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擔保而不能行使(3)因法院公告的權利登記期限屆滿而不能行使(4)因責任人設置責任限制基金而不能行使2023/2/6533、船舶優先權消滅的法律后果所擔保的海事請求可能繼續存在,但不再具有優先性。(返回)2023/2/654八、船舶優先權的行使行使方式及程序(A28)司法扣押、拍賣船舶優先權應當通過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行使。行使期間:1年(A29)

(返回)2023/2/655學習船舶優先權時需要注意的

幾個問題1、船東責任與光船租賃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責任如何劃分答:船東在船舶優先權下的責任是海商法特有的,是“多出來的”責任,它不影響本來的責任人在海事請求權下的責任,兩種責任同時并存。但船舶優先權以船舶的存在為前提,以船舶的價值為限制,它不能在船舶所有人身上附加更多的個人責任。對屬于船舶優先權擔保范圍的債務,船舶可以被用以清償,但船舶以外的船舶所有人的其他個人財產不得用于清償。2023/2/6562、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優先權下承擔的賠償義務是否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為前提?答: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優先權下承擔的賠償義務是第一性的,不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為前提,不同于一般的擔保物權。但如果索賠人選擇訴真正的侵權人,侵權人不能以索賠人可以直接將船舶拿去抵債為由抗辯,其必須用自己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船舶優先權隨船走,是指的用船舶做擔保的義務,而不是船舶所擔保的海事請求權本身。一、船舶留置權的概念二、船舶留置權的性質及特點三、船舶留置權的取得與消滅四、船舶留置權的效力第四節船舶留置權

(possessoryLienonvessel)2023/2/658(一)一般留置權的規定《民法通則》89條第1款第4項《擔保法》第82條《物權法》第230條第1款、第231條一、船舶留置權的概念

2023/2/659(二)《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權的概念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船舶時消滅。(鏈接)2023/2/660《海商法》25條之船舶留置權是否涵蓋所有的船舶留置權?1、造船人、修船人所享有船舶留置權2、承拖方享有船舶留置權。(鏈接)3、救助方享有船舶留置權。(鏈接)4、打撈人享有船舶留置權。2023/2/661二、船舶留置權的性質及特點(一)船舶留置權的性質船舶擔保物權(二)船舶留置權的特點留置權的權利主體為造船人和修船人留置權的標的為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的船舶債務人對留置的船舶不以享有所有權為條件留置權的二次效力一般通過法律拍賣實現2023/2/662三、船舶留置權的取得與消滅(一)船舶留置權的取得1、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船舶占有的船舶須為“合同另一方”交付的船舶所留置船舶不要求是債務人所有的船舶2、占有船舶的依據是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造船人或修船人的債權與所留置船舶有牽連關系3、造船費用或修船費用已屆清償期2023/2/663(二)船舶留置權的消滅1、因物權消滅的原因而消滅2、因所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3、因權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擔保而消滅4、因喪失對船舶的占有而消滅5、因延展造船費用或修船費用的清償期而消滅2023/2/664四、船舶留置權的效力(一)船舶留置權擔保的債權范圍(二)船舶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三)船舶留置權對造船人或修船人的效力(四)船舶留置權對船舶所有人或“合同另一方”的效力(五)船舶留置權的優先受償效力(六)船舶留置權的實現2023/2/665船舶留置權對船舶所有人的

效力船舶所有權因船舶留置權的存在而不能實現對船舶的占有船舶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仍屬于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權并不因為船舶留置權而被消滅或剝奪船舶留置權的二次效力實現后,被留置船舶的所有權才被剝奪2023/2/666船舶留置權對合同另一方的

效力造船合同或修船舶合同另一方可能不是船舶所有人船舶留置權使其不能實現對船舶的占有2023/2/667重要術語提示及中英文對照船東:Shipowner船舶噸位:Ship’stonnage船舶抵押權:Ship’smortgage船舶所有權:Ownershipofship船舶優先權:Maritimelien船舶留置權:Possessorylienonvessel2023/2/668Atraditionalmaritimelienisalienuniquetothecommonlaw.Itisaprivilegedclaim,uponmaritimeproperty.Itaccruesfromthemomenttheclaimarises.Ittravelswiththepropertyunconditionally,evenintothehandsofbonafidepurchasersforvaluewhetherwithorwithoutnotice(Thisisitsdefiningcharacteristic).Itisenforced,aswithotherclaims,bymeansofanactioninrem.2023/2/669思考題:1、在船舶所有權的登記上,“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規定與“未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規定有何區別?2、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是如何排列的?3、船舶優先權的項目有哪些?4、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對船舶優先權有哪些影響?5、對《海商法》25條所規定的船舶留置權你是如何理解的?其是否涵蓋了所有的船舶留置權?2023/2/670練習題某船東在向銀行貸款時辦理了將該輪抵押的手續并進行了登記,后該船東又拖欠船員的工資,在進入某港時又拖欠了一筆船舶噸稅,此后,為救該輪又發生了一筆救助費。依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各債權項目的受償順序是:

A、船員工資、船舶噸稅、救助費、船舶抵押權

B、船舶噸稅、船員工資、救助費、船舶抵押權

C、救助費、船員工資、船舶噸稅、船舶抵押權

D、船舶抵押權、船員工資、救助費、船舶噸稅第三章船員關于船員的一般規定船長船員勞動合同2023/2/6722023/2/673第一節船員的一般法律規定一、船員的概念二、船員的條件三、船員的種類和職責四、船員適任證書的取得五、船員的配備2023/2/674一、船員的概念

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人員。英、美等國將船長、船員分別規定2023/2/675二、船員的條件1、取得船員資格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傭3、服務于船上2023/2/676三、船員的種類和職責(一)種類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高級船員: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高級技術或者管理人員一般船員:已經持有或正在申請能夠證明持證人具備滿足STCW公約規定的專業技能證書的人員或者正在航海類教育機構接受STCW公約規定的專業技能訓練的學員。2023/2/677(二)職責1、船長最高行政和技術負責人2、大副甲板部負責人,可代行船長職責3、輪機長輪機部負責人主管船舶機械推進與機械和電氣裝置的操作與維護4、大管輪可替代輪機長2023/2/678四、船員適任證書的取得STCW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forSeafarers,1978,簡稱STCW)公約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目前有《STCW78/95》,生效日期為1997年2月1日。我國《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2023/2/679五、船員的配備2004年《安全配員規則》安全配員的適用范圍安全配員的標準安全配員的原則安全配員的管理證書的特免證明安全配員的監督檢查2023/2/680第二節船長一、管理職能二、警察職能三、公證職能四、緊急處分職能五、代理職能2023/2/681一、管理職能駕駛和管理船舶的職能(A35)船長管理船舶和駕駛船舶的責任,不因引航員引領船舶而解除。(A39)《海商法》36條規定船長享有的司法權受到限制無權對案件進行實質性質處理條件具備時,交有關當局處理二、警察職能2023/2/683三、公證職能為出生、死亡等問題進行公證。為死者舉行海葬此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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