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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集體合同匯總五篇本集體勞動合同(合同)由“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其法定地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一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工會,其辦公地點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工會”,并與公司合稱“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簽訂。

前言

依據北京齒輪總廠和博格-華納汽車傳動產品專營公司(下稱“博格-華納”)于1992年7月18日簽訂的合資合同(下稱“合資合同”)和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公司應與工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明確公司職工雇傭的條款和條件,并規定公司應與職工個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其形式根本如本合同附件a。

合同系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治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為促進公司進展,調動職工積極性,正確處理公司與職工的關系,本著公平互利原則,通過公平和友好協商簽訂。

公司應依據有關規定敬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討論打算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爭論公司的進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工會應幫助公司搞好生產、經營和治理,幫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項基金,教育職工仔細履行個人勞動合同中載明的義務,協作公司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公司提高經濟效益。

第一條定義

本合同內:

1.1“雇員”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員,但不包括合資合同第46條所述少數擔當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外籍高級治理人員和中方高級治理人員。

1.2“主管人員”指任何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行使主管職能的任何雇員。

其次條職責

2.1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義務

雇員應勤奮地履行其職責并努力促進公司的業務,公司應就雇員的勞動向其付酬,并促進雇員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員的文化生活。

2.2雇員的詳細職責和義務

(a)每個雇員的責任將根據公司的需要由董事會和總經理隨時代表公司予以確定。

(b)每個雇員必需根據其主管人員指示盡最大的努力仔細執行任務,與主管人員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個人勞動合同以及公司公布的工作規章的規定。

(c)全部雇員必需遵守以下各項:

(ⅰ)當心操作交給他們的設備和工具;

(ⅱ)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與其它雇員任憑來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員或在履行職責時不需要了解有關情報的公司內人員披露有關公司業務或經營的情報,除非經公布的法律或法規強制要求公開這些情報;

(ⅳ)受公司雇用期間,除經公司批準,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ⅴ)避開有損公司聲望、名譽或業務的行為;

(ⅵ)未經同意,不得為個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錢或財產。

(d)鼓舞雇員提出改良公司經營的意見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產、安全、工作環境、產品質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見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嘉獎的意見或方法的雇員將按公司有關規定賜予適當獎金或嘉獎。

(e)除經公司治理部門明確授權,雇員無權亦未被授權為公司或代表公司達成任何交易或訂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為。

2.3公司的詳細職責

(a)公司將敬重雇員的人格和共性,并在可能的狀況下,為其安排與其力量相適應的任務。公司將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規劃地對員工進展職業培訓。

(b)公司鼓舞治理部門、主管人員和雇員之間的和諧關系,并適時頒發公司業務有秩序進展所必需的工作守則。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條和與雇員個人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所述發給雇員根本工資和供應補助。

(d)公司應按《合資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積極支持工會工作,為工會組織供應必要的辦公室和辦公設備。公司每月按企業職工(包括外籍高級治理人員)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2%)撥交工會經費,該筆金額應作為公司開支。工會可以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工會經費治理方法》使用工會經費。

(e)公司將為雇員供應良好的工作條件,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所、交通條件,并供應其他與公司經濟狀況相適應的福利待遇。

2.4工會的詳細職責

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根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幫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職工嘉獎及福利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和技術學問,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三條雇用手續

3.1公司作為中外合資企業,依據有關法律享有企業自主權,有權依法雇用和辭退其職工。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3.2公司董事會有權依據公司經營需要自行打算公司聘請雇員的標準和人數。

3.3公司聘請規劃和實施狀況應向工會通報。

3.4公司雇員成為公司正式雇員前應合格完成六個月的試用期。

3.5公司將與雇員簽定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格式附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a。

3.6職工簽定個人勞動合同前,公司和工會應指導雇員明確個人勞動合同載明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工會有權監視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狀況。

3.7從北齒轉入華納的職工,其在北齒的工齡應視為在華納的工齡。

第四條工作時間、節假日

4.1工作時間

(a)公司董事會打算根本工作周,以適應全部生產力量。

(b)雇員正常工作時間每天八小時(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時間),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c)公司可隨時更改雇員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動雇員工作日的起始和完畢時間。由于工作需要,經以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在特別狀況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適用法律許可者除外。

(d)公司應嚴格掌握雇員加班時間,盡可能避開或削減加班狀況。

(e)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別狀況,為保障雇員安康,工會可建議公司削減工作時間。

(f)雇員必需按公司工作規章規定的程序報告每天出勤狀況。任何雇員由于個人緣由擬遲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員的同意。遇有緊急狀況不行能事先批準,雇員應盡快報告緊急狀況的性質和未能提早報告的緣由,但最遲應在復工時馬上報告。

4.2節、假日

雇員每年享有以下法定節、假日:(在條件允許的狀況下,公司可適當增加節、假日休息天數)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一天

國慶節(十月一日)……二天

春節………三天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4.3有薪假期

(a)受公司連續雇用滿一年的職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對有奉獻的的職工可適當增加休假天數。

(b)經公司批準,假期可分一次或屢次享用。

4.4特別性質的事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4.5病假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6婚假、產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婚姻法和規劃生育政策規定執行。

4.7喪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方法執行。

家有喪事的雇員應馬上報告其部門主管。

4.8探親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方法執行;但是享受探親假當年應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資格依適用法規享受探親假之雇員可由公司自行打算,并事先取得總經理批準后享用探親假。

第五條工資、補助和各項基金

5.1公司有權依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打算雇員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的安排制度,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慮消費、物價上漲的因素,應增加雇員工資。公司制訂和修改上述安排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5.2董事會依據資格打算中方高級治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

5.3雇員有資格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津貼、獎金和福利,以及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補助。

5.4公司將依據董事會制訂的方針,按雇員的工作表現和對生產的奉獻以及公司的效益,打算是否發給獎金及獎金數額。

5.5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對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員,公司按雇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費。對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員,公司按雇員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費。對在節假日加班的雇員,公

司按雇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費。假如雇員因未在正常工作時間仔細自覺履行其工作任務而需加班,公司不發給任何加班費。

5.6公司應支付法律規定的任何其它金額,包括病假工資和節假日工資。

5.7支付雇員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任何其他付費應由公司直接支付給雇員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個人收入調整稅、所得稅和其它稅賦或費用,該稅賦或費用應依據中國有關法律由有關雇員本人負擔并由公司扣繳。

5.8假如公司臨時停產,停產期間公司應向雇員支付停產期工資,金額相當于雇員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70%)。假如停產超過一個公歷月,公司應打算實行相應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預期的措施。

5.9除第5.5條規定的費用外,公司將對以下費用負責:

(a)每一上班雇員的午餐費;

(b)每一雇員工作服的費用;

(c)本合同第7.5條規定的雇員責任保險費用;

(d)按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嘉獎制度”,從職工嘉獎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獎金和福利費用;

(e)按本合同第6.1(c)款,付給雇員的款項。

5.10公司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20日公布的《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治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和1986年10月11日公布的《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鼓舞外商投資的規定”的若干規定》以及《合資法實施條例》,按比例提取各項費用和基金;

(a)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七點五(7.5%)的中方職工醫療基金;

(b)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發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日常勞保福利費用(包括辭退補償金);

(c)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養老儲藏金;

(d)按年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一點五(1.5%)的中方職工日常教育經費;

(e)按中方職工人數,按每人每月元的標準向北京市財政局交納中方職工糧、油、燃料、副食、文教衛生和其他各項價格補貼費。公司評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后,除根據規定支付職工工資,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醫療、福利費用和住房補貼以外,不再上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

(f)依據《關于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公司和職工個人每月應交存工資總額10%作為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

(g)其它符合規定的費用基金。

5.11公司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上述費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會通報使用狀況。

第六條嘉獎、獎金和補助

6.1公司對雇員的精彩工作,長期、忠誠的效勞,對公司有益的行動和建議,賜予表揚和嘉獎或賜予公司認為適宜的嘉獎,這類嘉獎可以用獎金方法頒發。

6.2對下述特殊狀況,將發給下述特殊補助:

(a)雇員結婚:人民幣200元;

(b)雇員第一次生育:人民幣200元;

(c)雇員由于長期生病被辭退:人民幣400元。

(d)雇員父母亡故:人民幣100元。

6.3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發給雇員獎金:

(a)在到達生產目標、完成工作任務或增加生產效力方面取得出色成就;

(b)榜樣執行公司工作規章;

(c)生產、技術的制造創造或改良生產方法和技術;

(d)對改良公司經營治理或工作環境作出奉獻;

(e)提出有用的建議,并因此防止意外發生和/或防止公司患病損失。

(f)其他應予物質嘉獎的榜樣行為。

獎金和其它嘉獎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給雇員本人。

第七條勞動愛護和勞動保險

7.1公司應遵守適用于合資企業的政府關于勞動愛護、勞動保險的法規,以保證安全文明生產,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別勞動愛護。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雇員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雇員承受安全技術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需經過特地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7.2雇員每年體檢一次,費用由公司負擔。身處有害環境的雇員可視狀況增加體檢次數。

7.3雇員應遵守中國有關的安全法規,以及隨時由公司公布的安全規章。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時必需同時引進或實行牢靠的勞動愛護措施并對職工進展培訓前方可投入使用。

7.4員工對公司治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安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判、檢舉和控告。

7.5如雇員因工業事故死亡或受傷,或嚴峻職業中毒和發生其它引起損害的職業事故,公司應根據國務院一九九一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準時向公司的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及工會組織報告,并承受他們的調查和處理。

7.6公司負責購置全體雇員的責任保險。

7.7公司負責向職工供應勞保用品并制定勞保用品發放細則,此類細則應足以在任何氣候和工作條件下對工人進展愛護。

7.8公司將執行政府有關合資職工的退休政策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認為適當的退療養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條懲罰和辭退

8.1辭退試用期內的雇員

試用期內任何一方有權提前7天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同。

8.2因故辭退和其它懲罰

公司辭退其正式雇員時,應提前三十天發給正式雇員和工會書面通知。公司對于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肯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狀況賜予批判、削減根本工資或停職等處分,情節嚴峻,屢教不改的可以開除。

上述批判指公司要求雇員作出書面賠禮及公司指示雇員今后如何改良的狀況。削減根本工資指公司要求雇員作出書面賠禮,并對其第一次違章扣取其每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30%)。但是,每一計薪期間因違章削減工資金額不能超過該計薪期間所發工資額的百分之六十(60%)。停職指雇員停薪停職,為期不超過七(7)天。

8.3由于損害或疾病緣由引起的辭退

(a)公司制定公司有關病假的規定和制度;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對屬于以下狀況,公司不會按8、2款規定辭退雇員。:

(ⅰ)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丟失或局部丟失勞動力量的;

(ⅱ)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ⅲ)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ⅳ)國家法律或政策制止解除本合同。

8.4通知和備案

公司辭退雇員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和被辭退雇員,并報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8.5辭退費

假如公司在集體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依據第8、2和8、3(a)款辭退雇員或雇員個人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未予續約,被辭退的雇員可依據其受公司雇用時間,每工作滿一年可領取一個月的公司平均工資,工作滿十年的雇員自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領取一個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資。雇員由于長期生病和因生產技術條件變化被辭退可酌情加發給雇員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對開除的雇員不發給辭退費。

8.6由于公司違法引起的辭退

因公司嚴峻違反合同侵害雇員合法權益,雇員提出辭職時,公司需按規定支付辭退費。

8.7工會代表

對于公司雇員的辭退、辭退或懲處,須征求工會意見,有關雇員或就有關問題向公司陳述其立場。工會假如認為不合理,有權提出反對。工會可以派代表與代表董事會的治理部門磋商,尋求解決的方法,但治理部門有作出終局打算的”最終權利。如有爭議按12.2條執行。

8.8被辭退的雇員

不管任何緣由被公司辭退的雇員應馬上向公司歸還全部公司擁有的或公司有全部權的文件、設備和其它財產。

第九條辭職

9.1一般性辭職

在第8.2條規定的前提下,要求辭職或退休的雇員在取得工會同意后,必需在建議的辭職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詳細說明有理由辭職的特殊狀況,對這類辭職的懇求,公司不得無理拒絕。辭職雇員無權獲得辭退費。

9.2受過特殊培訓雇員的辭職

盡管有8.1條的規定,任何參與過公司出資培訓的公司雇員,如在受訓完畢起五(5)年內從公司辭職,需向公司償付培訓費用,其金額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辭職雇員無權獲得辭退費。

第十條保密、不競爭

10.1雇員同意對獲披露的有關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生產治理過程和技術、推銷或財務資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客戶、產品、程序、業務和效勞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將其披露給公司內外任何人士,亦不將其用以與公司進展競爭或用作雇員履行本合同規定職責和義務以外的其它用途。

10.2公司與雇員個人勞動合同終止時,雇員應把其占有的全部公司圖紙、藍圖、備忘錄、客戶名錄、配方、財務報表或促銷資料歸還公司。

第十一條創造

11.1本合同有效期內,雇員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藝產品或配方方面的創造(“創造”),該等創造應是公司的專有財產,雇員應馬上將其披露給公司,并實行必要步驟(包括簽署文件),使公司擁有這些創造的產權和全部權。盡管有該規定,對雇員在工作時間外,在未使用或參考公司設施、機密資料或材料狀況作出的任何創造而獲得的全部專利,雇員應有權保存全部權。

第十二條監視檢查和爭議的解決

12.1監視檢查

為保障勞動合同的全面執行,公司和工會將依據人數對等原則組成勞動合同監視小組,監視合同的執行狀況。勞動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代表。雙方亦可應一方要求,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和協商有關公司和職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勞動糾紛

公司內部消失的勞動糾紛應先由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解決。假如不能協商解決,一方或雙方都可請北京市勞動部門仲裁,假如有一方對仲裁結果不同意,該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臨時性人員的聘用

13.1臨時性人員的定義,指聘用期不超過一年,公司臨時聘用的人員。

13.2聘用程序,公司聘用臨時性人員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爭論同意,由總經理打算后,簽發聘書。

13.3聘用臨時性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需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爭論打算。

13.4聘用臨時性人員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治理規定》。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

解釋和執行本勞動合同時,雙方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治理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治理規定實施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鼓舞外商投資的規定》、合資企業合同和其它有關條例

第十五條生效和期限

15.1在本合同簽署后,雙方應馬上將本合同報北京市勞動部門和公司主管部門備案。本合同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有效期為五年,于1998年________月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行延長五年。

15.3本合同內容如與政府的規定有抵觸,須按政府規定準時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同本合同構成同一文件。本合同只能由雙方書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未盡事宜將參照政府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本合同雙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權代表于上述日期簽訂本合同,特此證明。

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

簽署人:____________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總經理職務:工會主席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集體合同篇2

甲方(工會或員工代表)乙方(企業)

員工人數:____人企業性質:

協商首席代表: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職務:職務: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增加合作共事,促進企業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深圳市有關法規、規章,經協商全都,簽訂本合同。

其次條工會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員工代表)代表員工與企業簽訂。

第三條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酬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進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敬重,公平合作;

(三)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四)不得實行過激行為。

第五條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其次章勞動合同

第六條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由企業與員工協商全都,并經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不得低于本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其次款規定的條件,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商定的勞動酬勞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員工的勞動酬勞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勞動合同對勞動酬勞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商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企業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十一條企業或者員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賜予賠償。

第三章勞動酬勞

第十二條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支付形式。

第十四條本企業員工月工資不得低于深圳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十五條本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商定日為每月_______日(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商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六條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___________為基數。

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酬勞。

第十七條員工病假、非因工負傷的工資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員工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期的工資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獎金、津貼、補貼安排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次十條依據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______%.

員工增(減)工資詳細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其次十一條本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按以下條件、標準處理相關事宜:

(一)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保證員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依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特別工種特別狀況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次十二條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并依以下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

(二)與甲方或參加加班的員工協商;

(三)乙方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甲方和員工應當賜予支持。

其次十三條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以及本集體合同商定的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保險福利

其次十四條企業和員工依法參與社會保險,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其次十五條企業可以依據經濟效益狀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十六條企業依據經濟效益狀況,逐步進展并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六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其次十七條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其次十八條企業應當供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

件,并實行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愛護。

其次十九條企業必需采納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員工供應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企業對在_______工種(崗位)的員工定期作專項體檢。

第三十一條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需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三十二條對于危害員工身體安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員工予以抵抗。

第三十三條發生員工傷亡事故,或消失危及員工身體安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當準時處理,并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女職工、未成年工特別愛護

第三十四條企業制止安排女員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十七條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展安康檢查。

第八章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企業依據實際狀況,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制訂培訓規劃。員工必需承受職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根據員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員工培訓經費,列入本錢開支。員工培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企業對員工進展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依據實際狀況,企業需要為員工供應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展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后的效勞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仔細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并將變更修改后的內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五條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峻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峻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值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四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展集體協商,簽訂補充條款,并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自審查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15日內審查機構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

企業集體合同篇3

第一條為標準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治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酬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實行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實行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進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敬重,公平協商;

(三)誠懇守信,公正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實行過激行為。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商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酬勞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狀況進展監視,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其次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以下多項或某項內容進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酬勞;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別愛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治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方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勞動酬勞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安排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安排形式;

(二)工資支付方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安排方法;

(四)工資調整方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別狀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方法;

(七)其他勞動酬勞安排方法。

第十條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方法;

(三)特別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方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安康檢查和職業安康體檢。

第十三條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根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別愛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愛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安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工程規劃及年度規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治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方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根據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展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其次十條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舉,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當。工會主席可以書面托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當。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其次十一條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當或由其書面托付的其他治理人員擔當。

其次十二條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其次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托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托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其次十四條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其次十五條協商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集體協商;

(二)承受本方人員質詢,準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狀況并征求意見;

(三)供應與集體協商有關的狀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與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視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次十六條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實行威逼、收買、哄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隱秘。

其次十七條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與集體協商視為供應了正常勞動。

其次十八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峻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峻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值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其次十九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其次十七條、其次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行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根據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展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展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值理由不得拒絕進展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展以下預備工作:

(一)熟識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狀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協商題,集體協協商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當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番主持,并按以下程序進展: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詳細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爭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全都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集體協商未達成全都意見或消失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全都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爭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爭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商定的終止條件消失,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雙方協商代表協商全都,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緣由,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行抗力等緣由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局部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商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消失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詳細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心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以下事項進展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準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展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詳細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心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畢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完畢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根據以下程序進展: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狀況;

(三)討論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展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全都的,應將連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無正值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根據《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公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集體合同簽訂留意事項】

1、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根底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展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平、合作的原則。

2、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隱秘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供應與集體協商有關的狀況或資料。

3、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展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賜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展協商.

4、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根底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酬勞、福利待遇等進展協商,達成全都后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爭論,經爭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在簽字后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隱秘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供應與集體協商有關的狀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展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全都或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篇4

依據《勞動法》、《工會法》、《_________省集體合同條例》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方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企業特點和實際,經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全都,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企業工資收入安排實行按勞安排和同工同酬原則,安排向關鍵性治理、技術、生產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崗位傾斜,實行重實績、重奉獻的安排鼓勵機制。

其次條企業實行以崗位工資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構造工資制、等級工資制)為主的根本工資制度。工資安排標準、形式和方法為:

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依據企業生產經營進展、經濟效益增長、以及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提高等相關因素合理增長。

經過對企業生產經營與經濟效益狀況進展分析和測算,并參照當地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等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在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_________元的根底上,本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為_________%(因種種緣由還難以明確規定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則性確定)。

第四條企業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_元(該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規定執行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詳細計發基數和方法為:

_________。

第六條企業每月至少對職工支付一次工資,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七條協商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工資安排問題和事項(如獎金、津貼、補貼安排方法;各種特別狀況下的工資支付方法;帶薪年休假;違約責任等等):

_________。

第八條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酬勞的內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爭論通過。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并按規定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核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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