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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二、房屋建筑工程審查要點2.1

2.2

2.3

2.4

2.5

1.1 文件201913512020號)。1.2 防設計文件審查時使用。消防設計單位不應以執行本審查要點的原由免除其設計責任。1.3 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1.4為現行常的房屋建和市政基設施工程家標準和業標準。有工程消設計依據不在審查要點圍內時,查時應另其規定。后續有相標準需進修訂,應1.5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第二章。1.6防設計專家評審,專家審查意見應作為技術審查的依據。1.7 對于總則第1.1條的所有法律法規中與消防設計相關的規定應作為消防設計文件的審查內1.8

)適用于市政公用工中環境衛工程、燃工程、熱工程、給工程、排工程、隧道程、綜合廊工程、道交通工的消防設文件審查其他市政礎設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設計文審查時,及到房屋筑工程相內容應按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審查要點中相關要求同時執行。—

1

—2.1

建筑專業編制說明除總則外,本專業補充說明如下。查包括但不僅限于本審查要點內容。成。后相關規及標準條中若有修、調整,消防審查點也隨之行相應修防火范及行業范中相關防設計條未列入此所編制審要點范圍內的內容XF1290-20162020

件編制深度規定》等要求。—

2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規則》2.1.1審查基本要求1消防設計文件審查XF

1290-2016:第5.2條消防設計文件審查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按附錄B進行,主要內容包括:a~)bB.2.1~)c~)d~)e~)i~)j)建筑裝修和保溫防火。(詳見附錄B.10.1~B.10.4、B.1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1.2廠房和倉庫1火災危險性分類GB

(2018年版):3.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的規定。3.1.1

GB

(2018年版):3.1.2 —

3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1火災危險性分類GB

(2018年版):3.1.2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GB

(2018年版):3.1.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3的規定。表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

4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1火災危險性分類GB

(2018年版):3.1.4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GB

(2018年版):3.1.5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2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GB

(2018年版):3.2.1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3.2.1的規定。表3.2.1

耐火極限(h)GB

50016-2014(2018年版):3.2.2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

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3.003.003.003.003.002.502.000.502.002.001.500.501.001.000.500.250.750.500.500.253.002.502.000.502.001.501.000.501.501.000.750.501.501.000.501.501.000.750.250.250.15—

5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2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GB

50016-2014(2018年版):3.2.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

500m

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

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GB

50016-2014(2018年版):3.2.4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GB

(2018年版):3.2.5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

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GB

(2018年版):3.2.6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等標準的規定。GB

50016-2014(2018年版):3.2.7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GB

(2018年版):3.2.8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GB

50016-2014(2018年版):3.2.9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GB

(2018年版):3.2.10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GB

(2018年版):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

。GB

(2018年版):3.2.12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4

層及

4

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GB

(2018年版):3.2.13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

6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2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GB

(2018年版):3.2.14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GB

50016-2014(2018年版):3.2.15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GB

(2018年版):3.2.16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GB

(2018年版):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GB

(2018年版):3.2.18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GB

(2018年版):3.2.19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3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GB

50016-2014(2018年版):3.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表3.3.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注: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嘖水滅火系統設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單層廠房多層廠房高層廠房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一級二級宜采用單層4000300030002000一級二級不限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一級二級三級不限不限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一、二級三級四級不限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一、二級三級四級不限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

7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3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GB

50016-2014(2018年版):3.3.1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含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不限。5

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低6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人時,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7

“一”表示不允許。GB

50016-2014(2018年版):3.3.2表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

)單層倉庫多層倉庫高層倉庫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座倉庫防火分區每座倉庫防火分區每座倉庫防火分區防火分區甲3、4項1、2、5、6項一級一、二級1118075060250————————乙1、3、4項一、二級三級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項一、二級三級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項一、二級三級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項一、二級三級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級三級四級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級三級四級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

8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3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GB

50016-2014(2018年版):3.3.2注:1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2

石油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規定。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12000m

。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m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m

;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

3000m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

。6

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

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7

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50072的規定。8

“一”表示不允許。GB

(2018年版):3.3.3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GB

50016-2014(2018年版):3.3.4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GB

50016-2014(2018年版):3.3.5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

9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3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GB

50016-2014(2018年版):3.3.6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2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3

丁、戊類中間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4

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GB

(2018年版):3.3.7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

。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GB

50016-2014(2018年版):3.3.8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等標準的規定。GB

50016-2014(2018年版):3.3.9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GB

(2018年版):3.3.101

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2

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筑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3)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GB

(2018年版):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4廠房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年版):3.4.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表3.4.1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注: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規范第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舄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l.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防名稱甲類廠房乙類廠房(倉庫)丙、丁、戊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單、多層單、多層高層單、多層高層裙房,單、多層高層一、二級一、二級三級一、二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類二類甲類廠房單、多層一、二級12121413121416132550乙類廠房單、多層一、二級1210121310121413三級1412141512141615高層一、二級1313151313151713丙類廠房單、多層一、二級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級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四級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層一、二級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丁、戊類廠房單、多層一、二級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級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級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層一、二級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變、配電站變壓器總油最≥5,≤10252525251215201215202520>10,≤501520251520253025>502025302025303530 —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4廠房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年版):3.4.1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GB

50016-2014(2018年版):3.4.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GB

(2018年版):3.4.3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3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表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GB

50016-2014(2018年版):3.4.4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3m。GB

(2018年版):3.4.5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2

。GB

(2018年版):3.4.6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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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4廠房的防火間距GB

(2018年版):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GB

(2018年版):3.4.8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m

)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確定。GB

50016-2014(2018年版):3.4.9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GB

(2018年版):3.4.10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的規定。GB

(2018年版):電

35kV~500kV

每臺

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3.5.1GB

(2018年版):3.4.12廠區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5倉庫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年版):3.5.1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表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甲類倉庫(儲量,甲類儲存物品甲類儲存物品

1010高層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褚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30402530甲類倉庫20202020廠房和乙、丙、丁、戊類倉庫、二級15201215三級20251520四級25302025—

13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5倉庫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年版):3.5.1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項物品儲量不大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大于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GB

50016-2014(2018年版):3.5.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的規定。表3.5.2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注:1

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名稱乙類倉庫丙類倉庫丁、戊類倉庫單、多層高層單、多層高層單、多層高層一、二級三級一、二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乙、丙、丁、戊類倉庫單、多層一、二級1012131012141310121413三級1214151214161512141615四級1416171416181714161817高層一、二級1315131315171313151713民用建筑裙房,單、多層一、二級251012141310121413三級1214161512141615四級1416181714161817高層一類502025252015181815二類1520201513151513名稱甲類倉庫(儲量,甲類儲存物品甲類儲存物品

1010系統壓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的室外變、配電站,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30402530廠外鐵路線中心線40廠內鐵路線中心線30廠外道路路邊20廠內道路路邊主要10次要—

14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5倉庫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年版):3.5.2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聞距不限。3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GB

(2018年版):3.5.3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2

。GB

(2018年版):3.5.4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4表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注:1

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圓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放站為一個完整工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2

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于。GB

(2018年版):3.5.5庫區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GB

50016-2014(2018年版):3.6.2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GB

(2018年版):3.6.3泄壓設施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400004000050000500005000050000500100001520252025101520100004000015202540000500002020253050000252530500002020252025202550000252530—

15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6廠房和倉庫的防爆GB

(2018版):3.6.5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GB

50016-2014(2018版):3.6.6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3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GB

50016-2014(2018版):3.6.8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GB

(2018版):3.6.9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GB

(2018版):3.6.10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GB

50016-2014(2018版):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GB

50016-2014(2018版):3.6.12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GB

(2018版):3.6.13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糧食筒倉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6.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7廠房的安全疏散GB

(2018版):3.7.1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GB

50016-2014(2018版):3.7.2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1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l00m

,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2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

,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人;—

16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7廠房的安全疏散GB

50016-2014(2018版):3.7.23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

,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人;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

,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人;5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

,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人。GB

50016-2014(2018版):3.7.3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GB

(2018版):3.7.4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的規表3.7.4

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GB

(2018版):3.7.5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3.7.5的規定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表3.7.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凈寬度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且該門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20m。0.600.801.00 —

17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2廠房和倉庫7倉庫的安全疏散GB

50016-2014(2018版):3.7.6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人的廠房,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GB

(2018版):3.8.1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GB

50016-2014(2018版):3.8.2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m

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

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GB

50016-2014(2018版):3.8.3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l00m

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GB

(2018版):3.8.4冷庫、糧食筒倉、金庫的安全疏散設計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50322等標準的規定。GB

(2018版):3.8.5糧食筒倉上層面積小于

,且作業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設置1GB

(2018版):3.8.6倉庫、筒倉中符合本規范第6.4.5條規定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筒倉室外樓梯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GB

50016-20142018版):3.8.7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GB

(2018版):3.8.8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確需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的入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或符合本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

18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1一般規定GB

(2018版):4.1.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等,應布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采取安全防護設施。GB

50016-2014(2018版):4.1.2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GB

50016-2014(2018版):4.1.3液化石油氣儲罐組或儲罐區的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的不燃性實體防護墻。GB

(2018版):4.1.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GB

(2018版):4.1.5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垛,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版):4.2.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表4.2.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m)注:1

當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

時,罐區的總容量可按

甲、乙類液體相當于

丙類液體折算。2

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10m。類別一個罐區或堆場的總容量

建筑物室外變、配電站一、二級三級四級高層民用建筑裙房,其他建筑甲、乙類液體儲罐(區)丙類液體儲罐(區) —

19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版):4.2.13

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規定增加25%。4

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于℃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5

當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量不大于

50m

,總容量不大

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50%。7

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電壓為~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的室外降壓變電站。GB

50016-2014(2018版):4.2.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表4.2.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m)注:1

D為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2

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的較大值。3

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

當單罐容量不大于

且采用固定冷卻系統時,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

地上式儲罐同時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施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6

閃點大于℃的液體,當單罐容量大于

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當單罐容量不大

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類別固定頂儲罐浮頂儲罐或設置充氮保護設備的儲罐臥式儲罐地上半地下式地下乙類液體儲罐單罐容量

10000.75D0.8m10000.6D丙類液體儲罐不限0.4D不限不限——

20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版):4.2.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組內儲罐的單罐容量和總容量不應大于表4.2.3的規定。表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分組布置的最大容量2

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8m;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3

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容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標準單罐,按本規范第4.2.2條的規定確定。GB

(2018版):4.2.4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區,其每個防火堤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沸溢性油品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不應與地下式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GB

50016-2014(2018版):4.2.5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儲罐組,其四周應設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對于浮頂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3

。4

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且應為~2.2m,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便于滅火救援人員進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均應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GB

(2018版):4.2.6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和閃點大于℃防火堤。GB

(2018版):4.2.7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表4.2.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m)注:

總容量不大于

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和總容量不大于

類別單罐最大容量(

一組罐最大容量(

甲、乙類液體丙類液體 —

21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2018版):4.2.8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表4.2.7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m)注:裝卸鶴管與其直接裝卸用的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鐵路線的防GB

(2018版):4.2.9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9的規定。表

m)GB

(2018版):4.2.10零位罐與所屬鐵路裝卸線的距離不應小于6m。GB

(2018版):石油庫的儲罐(區)與建筑的防火間距,石油庫內的儲罐布置和防火間距以及儲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等庫內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

的規定。3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版):4.3.1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的規定。表4.3.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總容積

100010001000010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300000甲類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儲雄可燃材料堆場室外變、配電站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2025303540高層民用建筑2530354045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筑1820253035—

22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3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版):4.3.1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總容積

名稱

1000

10000

50000

100000100010000

50000

100000

300000一、二級

12

15

20

25

30其他三級

15

20

25

30

35建筑四級

20

25

30

35

40注:固定容積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

)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

)的乘積計算2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的規定。3

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大時,應按表4.3.1的規定增加25%;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小時,可按表4.3.1的規定確定。4

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電梯間等附屬設施與該儲罐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要求布置。5

容積不大于20m

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GB

50016-2014(2018版):4.3.2可燃氣體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及濕式與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3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4

數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大于200000m

時,應分組布置。臥式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20m。GB

50016-2014(2018版):4.3.3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表4.3.3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濰坊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濕式氧氣體儲罐(總容積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甲類倉庫,室外變、配電站—

23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3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版):4.3.3注:固定容積氧氣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

)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

)的乘積計算。2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3

氧氣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4

固定容積的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5

氧氣儲罐與其制氧廠房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6

注:

液氧折合標準狀態下800m

氣態氧。GB

(2018版):4.3.4液氧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3.3條相應容積濕式氧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定。液氧儲罐與其泵房的間距不宜小于3m。總容積小于或等于3m

的液氧儲罐與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2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側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其防火間距不限;3

當低溫儲存的液氧儲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用液氧儲罐氣源站的液氧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積不應大于5m

,總容積不宜大于20m

;2

相鄰儲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最大儲罐直徑的倍;3

醫用液氧儲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3.3條的規定,與醫療衛生機構內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

50751的規定。GB

(2018版):4.3.5液氧儲罐周圍5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瀝青路面。名稱濕式氧氣體儲罐(總容積

民用建筑其他建筑一、二級三級四級—

24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3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2018版):4.3.6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6的規定。表4.3.6

m)GB

(2018版):4.3.7液氫、液氨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條相應容積液化石油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定減少25%確定。GB

50016-2014(2018版):4.3.8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8的規定,與表4.3.8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表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集中放散名稱

裝置的

天然氣單罐容積

放散總管區、村鎮和重公共

筑(最外側建筑物的外墻)企業(最外側筑物

外墻)或散發火花地,室

變、配電站民用建筑,甲乙類體儲罐,甲、乙類倉庫,

甲、乙類廠房,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液體儲罐,可氣體丙、丁類廠房丙、

類倉庫高速,公路

級,

(路邊)

城市快速其他

架空電力線(中心線)

倍桿高

架空力線桿高應小于架空通信線

倍桿高

桿高(中心線)其他

倍桿高國家線

鐵路企業(中心線)

專用線注:居住區、村鎮指人或戶及以上者;當少于人或

25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4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50016-2014(2018版):4.4.1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與表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的規定。表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

單罐容積

居住區、村鎮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側建筑物的外墻)工業企業(最外側建筑物的外墻)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室外變、配電站其他民用建筑,甲、乙類液體儲罐,甲、乙類倉庫,甲、乙類廠房,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罐,丙、丁類廠房,丙、丁類倉庫助燃氣體儲嘩,木材等材料堆場其他建筑一、二級三級四級公路(路邊)高速,架空電力線(中心線)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架空通信線(中心線)倍桿高鐵路(中心線)國家線企業專用線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儲罐區的總容積或單罐容積的較大者確定。2

當地下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單罐容積不大于

,總容積不大于

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0%。3

GB

50016-2014(2018版):4.4.2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數個儲罐的總容積大于3000m

時,應分組布置,組內儲罐宜采用單排布置。組與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GB

(2018版):4.4.3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墻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減至6m。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在儲罐區內時,儲罐與泵的防火間距不限。—

26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4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GB

(2018版):4.4.4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與周圍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工業企業內總容積不大于10m

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當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筑內時,建筑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按甲類廠房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確定。當露天設置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GB

50016-2014(2018版):4.4.5Ⅰ、Ⅰ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分級及總存瓶容積不大于1m

的瓶裝供應站瓶庫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表4.4.5

Ⅰ、Ⅰ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

瓶庫的總存瓶容積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重要公共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主要道路路邊

次要道路路邊

注:總存瓶容積應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GB

(2018版):4.4.6I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性實體圍墻,但面向出入口一側可設置不燃性非實體圍墻。II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性實體圍墻,或下部實體部分高度不低于的圍墻。5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GB

(2018版):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1的規定。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20000

1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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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3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5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GB

(2018版):4.5.1注:露天、半露天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別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且不應小于25m,與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耐當一個木材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5000m

或一個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0000t時,宜分設堆場。各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同性質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GB

(2018版):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表4.2.1和表4.5.1中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GB

(2018版):4.5.3露天、半露天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3的規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可根據材料的火災危險性按類比原則確定。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棉、麻、毛、化纖、百5000秸稈、蘆葦、打包廢紙10000

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

28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1.4民用建筑1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GB

(2018年版):5.1.1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的規定。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類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宿舍、公非住宅類建筑的防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裙房的防求應符合范有關高GB

(2018年版):5.1.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表5.1.2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

29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4民用建筑1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GB

(2018年版):5.1.2注:

除本規范另有外,以木重且墻體不燃材料GB

50016-2014(2018年版):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GB

50016-2014(2018年版):5.1.3A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GB

50016-2014(2018年版):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0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4民用建筑1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GB

(2018年版):5.1.5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GB

(2018年版):5.1.6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

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GB

(2018年版):5.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GB

(2018年版):5.1.8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GB

(2018年版):5.1.9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2總平面布局GB

(2018年版):5.2.1在總平面布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GB

50016-2014(2018年版):5.2.2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2的規定,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其他章的有關規定。表5.2.2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注: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31

—審查要點規范條文號規范條款內容2.1.4民用建筑2總平面布局GB

50016-2014(2018年版):5.2.22

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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