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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徽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安徽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總則

為加強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保障公路的養護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向有車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車主)征收的用于公路養護、改善和管理的專項事業費。

省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按“收管用一體,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嚴格核查”的原則,負責養路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單位、個人無權征收或減免養路費。

車主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繳(免)手續,領取養路費繳(免)憑證,接受征收稽查。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拒絕征稽人員進行征費檢查。

各級公安、農機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助、配合征稽機構做好以下工作:

向征稽機構提供車輛動態的有關資料;

車輛年檢、換發牌照時,應通知征稽機構派員參加,查驗養路費繳納情況;

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改裝和報廢等手續時,應當查驗養路費繳納情況。對未按規定繳納養路費的,責令其到征稽機構補繳,未補繳的,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征稽機構的職責是:

宣傳和執行養路費征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加強養路費征收基礎工作,強化費源管理、車輛臺帳管理、停駛車牌證管理、票證管理,做到應征不漏、應解不少;

有權對車主的營運帳目、車輛繳費、報停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

在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公路征費稽查站查驗過往車輛繳費情況;依法上路、上戶對車主征收養路費,并可對停車場(站)、碼頭和公路上的車輛繳納養路費情況進行抽查;

加強與車輛管理機構聯系,及時了解車輛動態,商請車輛管理機構協助征收養路費;

加強養路費征收管理理論研究和人才培訓,提高養路費征稽人員的素質,實現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現代化。

征稽人員執行公務應統一著裝,佩帶“中國公路征費”胸章,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征費檢查證》。養路費征稽專用車輛,應裝有公路路徽標志。經省公安機關批準,可在征稽車輛上安裝紅色閃光警燈和警報器。

征稽機構可根據費款解送及征費稽查的需要,申請有關部門配備必要的防范器械和通訊等設備。

征稽人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廉潔奉公,積極主動地做好養路費征稽工作。

養路費的征收和減免范圍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下列車輛應繳納養路費:

領有牌證(包括臨時牌證、試車牌證、學習牌證和專用牌證)的機動車輛以及從事公路運輸的畜力車;

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參加地方營業運輸、承包民用工程、為地方培訓駕駛員或包租給地方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內企業的車輛;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車輛;

臺、港、澳地區在皖車輛;

駐華國際組織和外國辦事機構的車輛;

外籍人員在華使用的車輛;

臨時入境的各種外籍車輛。

下列車輛免征養路費,但在改變使用性質、超出行駛范圍、變更使用單位或參加營業運輸時,應繳納全額養路費:

下列單位按國家定編標準配備,并由國家預算內行政經費或教育經費直接開支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單位自用的小客車(包括二輪、側三輪和簡易摩托車):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黨和國家機關、人民政協、民主黨派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文聯、工商聯、僑聯、臺聯、社聯、科協等人民團體,但不包括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和政企、政事合一單位;

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中學和職業學校,但不包括其培訓中心、培訓班和校辦企業;

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由國家預算內國防經費開支的軍事裝備性車輛;

經省公路主管部門核定,設有固定裝置及專門標志的下列車輛:

縣以上醫療衛生部門(不包括其他行政、企事業單位自辦的醫院)的專用救護車、防疫車、冷藏車、采血車;

城市環衛部門的清潔車、灑水車;

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車;

公安、司法部門的警車、囚車(設有囚箱)、消防車(不含企事業單位消防車);

交通部門的交通規費征稽車,公路路政、交通運政管理專用車;

防汛部門的防汛指揮車;

省交通戰備領導小組統一申報的鐵路、交通、郵電部門的戰備專用微波通信車;

民政部門的殯葬車;

在省轄市城建部門修建和養護管理的市區道路固定線路上行駛的公共汽車、電車(不包括任何出租車);

經省公路主管部門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部門的專用車輛;

經省公路主管部門核定,在礦山、油田、林場行駛的采礦自卸車、設有固定裝置的油田專用生產車和林場的積材車,但超出公路主管部門核定線路的車輛除外;

經縣級交通部門核定,專門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和畜力車;

經省公路主管部門核定的其他車輛。

下列車輛減征養路費,但在改變減征條件或超出減征范圍時,應繳納全額養路費: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單位的非免征費車輛,減半征收;

經省公路主管部門核定,農場、林場、油田等單位自建自養的專用公路(不包括內部生產作業道路),單線里程達到20公里,減征20%;單線里程每增加10公里,減征幅度遞增10%,但最高不超過60%;

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公共汽、電車跨行公路不足10公里的,按費額標準的三分之一計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不足20公里的,按費額標準的二分之一計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額計征;

在省轄市區道路固定線路上行駛或跨行公路5公里以下,按送本單位上下班的專用交通車(車箱外應噴有起訖路線),屬于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單位的,按費額標準四分之一計征;屬于其他單位的,按費額標準的二分之一計征。跨行公路超過5公里的,按規定的費額標準計征。

養路費征繳

養路費按費率和費額兩種方式征收。對具有健全的運輸計劃、行車記錄、統計資料,能準確反映營運收入總額,并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專業公路運輸企業,經省公路主管機構審核,省公路主管部門批準,按營運收入總額的15%計征;其他車輛均按計征噸位(畜力車按套,摩托車按二輪、三輪)和規定的費額標準計征。

費額標準是:

客車(含通道車)、貨車(含半掛車、全掛車、大型平板車、農用運輸車)、客貨兩用車每月每噸位160元(售交通建設專項基金40元);

柴油三輪、四輪、正三輪車、方向盤式拖拉機每月每噸位90元;

手扶拖拉機每臺每月45元;

二輪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每輛每季15元,三輪摩托車每輛每季20元;

畜力車每月半套3元,單套6元,雙套11元,三套以上17元(牛或驢為半套,騾或馬為單套);對臺、港、澳地區和外國籍的車輛,按前款費額標準2倍計征。

養路費征收標準的調整,由省公路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公路建設發展情況和應征車輛增長情況,以及公路運價、養護成本、物價指數的變化,會同省計劃、財政、物價等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計征噸位按下列方式確定:

貨車按出廠核定噸位或底盤標記的載重噸位計算,兩者不一致的,按噸位高者計算;汽車拖帶的全掛車按七折計算;大型平板車核定載重噸位20噸以下的,按實際噸位計算,超過20噸以上的部分,減半計算。

客車比照同類型貨車底盤標記的載重噸位計算,未標明載重噸位的,按最高載人數10人座折合1噸位計算。

客貨兩用車按載貨噸位和載客座位(第一排座位不計)折合噸位合并計算。

不能載客載貨的特種車輛,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裝置重)減半計算。

柴油三輪、四輪、正三輪車、拖拉機有標準噸位的,按標準噸位計算;無標準噸位的,按發動機功率計算,每14.71千瓦(20馬力)折合1噸,不足7.35千瓦(10馬力)按7.35千瓦計算,7.35千瓦以上不足14.71千瓦的按14.71千瓦計算。

按前款規定計算噸位,不足0.5噸的,按0.5噸計算;超過0.5噸不足1噸的,按1噸計算。客車1~5人座折合0.5噸,6~10人折合1噸。

凡應繳納養路費的車輛,應于每月月底前繳納次月養路費,領取月養路費繳訖標志,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繳納,領取季度、半年或全年養路費繳訖證。

新增車輛車主應在領取行駛證后的5日內,持單位或鄉(鎮、街道)證明及行駛證復印件,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繳費登記,其養路費計費時間自領取行駛證之日起計算。

新增或報停啟用的車輛,領取行駛證或辦理啟用手續之日在上旬的,當月養路費按月費征收;在中、下旬的,當月養路費分別按月費額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征收。

掛臨時牌照的車輛,從辦理臨時牌照之日起按有效期計征。有效期在10日內的,按月費的三分之一計征;在20日內的,按月費額的三分之二計征;超過20日的,按月計征。

暫定減免征養路費的車輛,車主應于每季度末到征稽機構辦理下一季度減免征手續,領取減免征憑證。

新增車輛辦理減免征養路費手續的,車主應于車輛入戶后10日內持有效證件向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提出申請,由征稽機構審查后逐級上報省征稽機構審批。不符合減免征條件的車輛應繳納全額養路費。

辦理免征手續每輛每車次交工本手續費10元(摩托車交工本手續費5元)。

車主申請包干繳費的,征稽機構可根據車輛完好狀況、歷年繳費等情況與車主簽訂包干繳費協議,確定每年包繳月數、車數和繳費總額。年包繳月數貨車不得少于10個月。客車不得少于11個月。包干協議內的車輛不得調換。

繳納養路費一般應當通過銀行轉帳方式進行。養路費結算以萬元為單位,元以下尾數“四舍五入”。

養路費繳納后,不辦理退費、延期、抵繳等變更手續。

養路費收入(含滯納金、利息)屬省級預算外資金,實行省財政專戶存儲管理。地、市、縣征稽機構應將所征養路費收入存入在銀行開立的養路費收入上解專戶,及時定額上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平調。

征稽機構每年對車輛繳免養路費情況進行一次檢審,車主應按時參加。檢審合格的,核發<<養路費檢審合格證>>。

客車、貨車(含載重量超過1。5噸的農用運輸車)、客貨兩用車及大中型拖拉機養路費,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管理,其票證由省公路主管部門委托省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公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發。手扶拖拉機、摩托車、柴油三輪、四輪車、正三輪車、載重量在1.5噸以下的農用運輸車、畜力車養路費由地、市、縣交通部門負責征收,其票證由省公路主管部門按國務院公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發。

養路費票證在有效期內,車輛可以通行全國,駕駛人員應隨車攜帶,妥善保存。

養路費票證遺失或損毀,車主應向征稽機構申請補辦,交原繳費額10%的補辦費。

任何人不得偽造、涂改、替換或轉借養路費票證。

養路費繳訖(免)標志是記錄車輛養路費情況的憑證,可粘貼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上角。

養路費變更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行駛的車輛,養路費由車籍所在地征收,省際之間互不征收。但養路費票證有效期超過征收時間3日的,視為無養路費票證跨行。

車輛調駐外省3個自然月以上的,應在調駐外省30日內,持證明到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申報,從第3個自然月起,由駐地征稽機構按駐地收費標準征收養路費;不足3個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車輛辦理。車輛調回本省后的五日內,應到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繳納手續。

調駐本省3個自然月以上的車輛,從調進后的第3個自然月起,由本省征稽機構按本省收費標準征收養路費。

省內相互調駐的車輛,一律由車籍所在地征收。但養路費票證有效期超過時間的,視為無養路費票證行駛。

車輛過戶,車主應在過戶后5日內,持雙方單位或鄉(鎮、街道)證明和居民身份證及車輛過戶憑證復印件,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過戶手續。經征稽機構審查后,變更養路費繳訖標志和征費檔案,從次月起停征原車主養路費。

車輛轉籍,原車主應在批準車輛轉籍后的5日內,持單位或鄉(鎮、街道)證明及車輛轉籍憑證復印件,到原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轉籍手續,結清養路費,交回養路費繳訖標志,從次月起停征原車主養路費;轉入地征稽機構憑轉出地征稽機構出具的養路費轉籍證明辦理入籍手續,從次月起在轉入地繳納養路費。

車輛改裝,車主應從行駛證換發之日起5日內,持批準改裝的憑證、改裝后的行駛證復印件和改裝廠家出具的證明,到當地征稽機構變更登記手續,從改裝車輛換發行駛證之日起按改裝后的車輛征收養路費。

車輛報廢,車主應于當月持車輛報廢鑒定書復印件、本單位或鄉(鎮、街道)證明和車輛管理機構批準報廢的復印件,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停征手續,結清養路費、交回養路費繳訖標志,從次月起停繳養路費。

車輛停駛,車主應于月底前到當地征稽機構申請報停,辦理養路費停征手續,交存兩塊號牌、行駛證及養路費繳訖標志,從次月起停繳養路費。交停號牌、行駛證情況,征稽機構應及時通知車輛管理機構。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減免征養路費車輛,新入戶不滿1年的車輛,按費率計征養路費的車輛,以及包干繳納養路費的車輛,均不辦理報停手續。

報停車輛應在報停申請書上注明的具體地點停放,不得隨意變換。確需變換停放地點的,應經征稽機構同意。

車輛報停一般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個月;車輛損壞嚴重、一時難以修復的,經申請征稽機構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全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報停車輛重新啟用,應在繳納養路費、領回牌證和標志后,方可行駛。

車輛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扣押、封存的,車主應于當月持有關機關處理決定的復印件,到征稽機構辦理車輛停駛手續;車輛被依法沒收或變更所有者(持有者)的,按車輛過戶處理。

第五章處罰

拖、欠、漏、逃繳養路費的,除責令限期補繳養路費外,按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連續拖、欠、漏、逃繳養路費3個月以上的,并處應繳費額30%~50%的罰款;連續拖、欠、漏、逃養路費6個月以上的,并處應繳費額50%~100%的罰款。

外省車輛無養路費票證跨行我省的,按我省收費標準收取相當于該車1個月應繳費額的滯納金。在當月內一地收取滯納金后,其他地區不得重復收取,但應責成其到車籍所在地或駐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繳免手續。

偽造、涂改、替換養路費票證和罰款單據的,責令限期補繳全額養路費,按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并處以應繳費額3倍以下的罰款。

減征、免征養路費車輛,逾期未辦理減免征手續的,責令按同類車輛收費標準補繳未辦減免手續期間的全額養路費,并按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

暫定減征、免征養路費的車輛,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超出使用范圍的,責令限期補繳全額養路費,按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并處以應繳費額50%~100%的罰款。

車輛嚴重超載的,加征15%的月養路費。

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養路費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不參加養路費年檢的,責令限期補檢,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征稽機構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現場執行時,可視具體情況暫時扣留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或者車輛,并簽發由省公路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暫扣憑證。車主應在車(證)被扣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征稽機構接受處理。因證件或車輛被扣造成的損失,由車主自負。違章處理結束,征稽機構應當及時退還暫扣的證件或車輛。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稽機構及其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公路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辦法由交通廳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公路養路費納入預算管理實施辦法

(1997年4月7日省財政廳財工字[1997]235號發)第一條為加強公路養路費(含公路渡口過渡費,以下簡稱養路費)的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財政部《關于養路費及公路建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通知》(財工字[1996]300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養路費是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批準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專項用于公路養護、改善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條養路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第四條養路費的具體征收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發布實施的《安徽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執行。第五條養路費納入預算管理,總的原則是:按現行的收支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在預算上單獨編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收入全額上繳省金庫,支出由主管部門提出計劃,省財政按規定核撥,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能挪作他用和平衡預算。現行的養路費超收分成等管理辦法不變。第六條養路費各級征收單位及省公路管理局要在國家銀行開設收入待繳專戶。各級征收單位對征收的養路費收入應嚴格管理,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額送存專戶,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專戶逐級上解到省公路局待繳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不得坐支、截留。第七條省公路管理局應按月向省財政廳、交通廳申報征收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填制一般繳款書,于每月5日之前,將各地匯繳到其待繳專戶的上月養路費全額集中繳入省金庫。第八條養路費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省交通廳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下年度養路費收入和支出預算,報經省財政廳批準后實施。屬于基本建設用途的,由省財政廳按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安排支出。年度終了3個月內,省交通廳應編制上年度養路費收入和支出決算,并報省財政廳審批。養路費收入和支出情況的預、決算報表形式和編制方法,由省財政廳商省交通廳另行制定。第九條繳入省金庫的養路費,由省公路管理局按照批準的支出預算,填報季度分月用款計劃,經省交通廳審核準后向省財政廳申請撥款,省財政廳審核后根據養路費的入庫情況按月及時將款項撥付到省公路管理局的養路費支出專戶。省公路管理局收到省財政廳的撥款后,應按規定的用途及時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和用款單位。有關匯繳和下撥養路費的開戶銀行以及帳號設置,由省交通廳商省財政廳確定。第十條養路費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與開支標準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基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支出用途。第十一條養路費利息收入納入養路費收支預算。地市縣公路管理部門養路費收入待繳專戶的利息,應在銀行辦妥結息10日內全額上解到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將各地匯交到其待繳專戶的利息連同其專戶本身產生的利息,按季全額于季度終了5日內全額繳入省金庫。各級公路管理部門養路費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應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不得用于發放獎金等福利或變作他用。第十二條養路費投入到企業(如股份制高速公路、汽車站房等)的,應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投入到其他項目作為無償投資的須報經省財政廳批準(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第十三條養路費征收部門收取養路費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由交通部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第十四條養路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應接受省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凡截留、隱瞞養路費收入,或未經省政府批準,將養路費挪作他用的一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從1997年4月1日起,各地市征收的養路費須按本規定匯繳到商定的省公路管理局待繳專戶(不再劃轉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對1997年3月31日以前的養路余額(包括存留在省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余額)須于近期繳入省金庫。以前下發的有關養路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規費和公路建設資金管理的通知

(2000年11月20日交通部交審發〔2000〕60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天津市政工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今年,審計署對16個省(區、市)公路建設資金和54個重點公路建設項目進行了審計。從公路建設資金的審計結果反映,各地在公路規費和公路建設資金的征收(籌集)、使用和管理中,不同程度存在挪用、擠占、借占公路建設資金,違規設立收費項目或基金,違規集資,隱瞞、拖欠公路規費,違規使用車輛通行費,超(無)計劃使用公路建設資金,私設“小金庫”等違紀違規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當前的公路建設,也影響了交通部門的形象。為切實加強規費和公路建設資金的管理,遏止違紀違規問題的發展和蔓延,促進交通事業健康發展,現通知如下:一、交通部門各級領導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高度重視和加強對公路規費和公路建設資金的管理黨中央和國務院審時度勢,做出了通過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拉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加大了公路建設的投資力度。公路規費是公路建設乃至公路事業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公路規費和公路建設資金的征收(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好壞,不僅影響公路建設,也直接體現了各級領導政策水平和政治水平的高低。各級領導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把加強和改進對公路規費及公路建設資金的管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迅速糾正因“費改稅”影響而忽視、弱化公路規費管理的問題。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做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各部門、各單位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在公路規費和公路建設資金的征收(籌集)、使用和管理中,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嚴格按照《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辦法》(財工字〔1996〕440號,交通部以交財發〔1997〕50號文件轉發)、《車輛購置附加費分成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工字〔1997〕136號)、《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管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工字〔1997〕137號)、《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87〕交工字714號)、《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87〕交公路字64號)、《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規定》(〔86〕交公路字633號)、《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梁隧道收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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