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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犯罪主觀要件無犯意則無犯人第八章犯罪主觀要件【內容提要】
本章主要闡述了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概念及其研究意義,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分類,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的概念及區別,刑法上認識錯誤的分類及處理原則。【關鍵術語】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認識錯誤【閱讀文獻】
1.陳興良:故意責任論載《政法論壇》2000.52.陳興良:過失責任論載《法學評論》2000.23.劉艷紅:過失犯的構成要件構造及其適用載《政治與法律》2003.14.張明楷: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梳理載《法學研究》2009.1一、犯罪主觀要件的概念(一)概念是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行為人對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二)特征第一,法定性
刑法規定的要素(故意殺人意圖以…為目的)
在家打麻將與聚眾賭錢為使用流通繪幣與以收藏觀賞繪幣第二,是行為時的心理態度。內容:心理態度(認識因素意志因素)認識對象: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第一節犯罪主觀要件概述判斷基準是行為時(罪過與行為同在)第三,表明行為人對法益的保護持背反態度。
故意:敵視或蔑視過失:漠視與忽視第四,是一切犯罪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無犯意無犯人罪過與行為同在習題:
1.甲聽說乙急需毒品,就裝了一包面粉謊稱是毒品賣給乙,獲得巨額贓款。乙以為是真毒品將其賣給了他人。
甲、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2.殯儀館美容師甲某,一日見停尸房推進一滿身酒氣的年輕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師甲某半夜潛入停尸房,對女尸實施了奸淫。不料當甲某起身時卻發覺這個女尸悠悠醒來,并見她從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機,撥通了110:“喂!110嗎?我的絲襪不見了……”
請問:對于甲的犯罪性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侮辱尸體罪未遂B.
侮辱尸體罪既遂
C.
強奸罪未遂D.
強奸罪既遂
二、犯罪主觀要件的內容
1.必要要件------罪過(1)犯罪故意(2)犯罪過失
討論:
混合罪過?2.特定要件(1)犯罪目的(選擇要件)(2)犯罪動機(通說認為不是構成要件要素)三、犯罪主觀要件的層次1.類型構成(事實判斷)2.責任非難(價值判斷)這里的"責任"不同于作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事責任而是指作為犯罪成立條件之一的非難可能性
①責任的根據:道義責任----自由意志的道義非難社會責任----性格危險的社會非難②責任的基礎:行為責任-----行為的主觀意思性格責任-----行為人的危險性格人格責任-----主體性的行為人的人格③責任的性質:心理責任------行為人的心理事實
規范責任------心理事實規范評價的統一
主觀構成要件≈責任構成要件(包括犯罪主體要件--責任條件)
責任主義(“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不具備責任就不成立犯罪(責任是犯罪成立條件),刑罰的量不能超出責任的程度(責任是量刑的基準)。四、犯罪主觀要件的意義1.區分罪與非罪(自由保障機能)2.區分此罪與彼罪(犯罪個別化機能)3.區分一罪與數罪4.區分重罪與輕罪五、犯罪主觀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1.以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為基礎進行判斷先判斷客觀行為的性質及其結果,然后考察行為人對結果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2.以行為的相關因素為參考進行判斷如,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行為人的一般表現、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態度等等,都能從某一方面證明行為人的心理態度是何種犯罪的故意與過失。六、立法規定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判斷:(1)某甲上山合法打獵,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他的仇人,隨開槍將其仇人打死;(2)假設甲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一個陌生人,該人離獵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槍法不行,如果開槍有可能將該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該!”隨開槍打獵,結果將該人打死;(3)假設甲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一個陌生人,該人離獵物非常近,甲覺得如果開槍有可能將該人打死,但甲又認為自己的槍法很好,隨開槍射擊,結果將該人打死;(4)假設甲因為陰天霧大而沒有發現獵物旁邊站著的一個人,開槍打獵后將該人打死。這四種情況下,甲的心態有什么不同?
第二節犯罪故意
一、故意的概念(一)故意的學說——故意與過失的界限的學說1.認識主義與希望主義(意志說與認識說)
案例:甲為騙取保險金而準備縱火焚屋,但知道友人乙在屋內睡覺,于是縱火后大呼欲叫醒乙,但是乙熟睡被燒死
認識主義:認識到構成要件事實或認識危害結果會發生時是故意(認識擴大)
希望主義:意欲實現構成要件內容或希望發生危害結果時是故意(意志縮小)
2.容認主義與蓋然主義
容認主義:以希望說為基礎,認為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有認識時,應根據其意志區分故意與過失,容認結果發生的是故意,不容認結果發生的是過失。
蓋然主義:以認識說為基礎,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較大的可能性)時是故意,只認識到結果發生(或客觀構成要件的實現)的可能性時是過失。
(二)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容認說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心理態度1.含義:
明知
必然或可能,希望或放任心理態度◆注意區分:(1)犯罪故意與故意犯罪(2)“犯罪故意”、“犯意”及一般意義的“故意”◆故意與過失區別的兩個標準:(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有無認識以及認識程度如何(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態度如何
2.結構(1)認識因素(有無認識及認識的程度)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如:甲在車站盜竊提包,而其中有一把五四式手槍與人民幣2000元若干衣物
a.行為本身(內容性質)A.明知的內容:b.行為結果(性質因果)
c.行為條件(特定時間地點對象身份)B.明知的范圍:是否包括違法性認識(違法性認識錯誤是否阻卻故意成立)?討論:大義滅親法輪功等確信犯捕殺麋鹿等法盲犯通奸罪等幻覺犯社會復雜化、行政刑法泛化的發展趨勢觀點:違法性認識不要說自然犯法定犯區分說違法性認識必要說違法性認識可能性說責任說實踐:羅馬法(不知法而不赦)英美法(原則、例外)日本(不要求行為違法性)德國(認識錯誤避免性可能性)我國:不要求明知形式違法性
要求明知實質違法性社會危害性認識天價葡萄案
a.必定發生C.明知的程度
b.可能發生討論:如何理解奸淫幼女犯罪中對幼女的明知情況?⑵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a.希望:是指對危害結果持積極追求心理
放任:即不積極追求也不堅決反對(容忍)b."希望"或"放任"是針對危害結果而不是針對危害行為,這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案例1:甲在行路時,突然遭到乙的辱罵,甲便掏出手槍對準乙。在甲還未決定是殺乙還是嚇唬乙時,子彈便射中乙,致其死亡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種類
⒈直接故意
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⑵特征:
①認識因素:明知必然發生明知可能發生
②意志因素:希望——積極追求結果發生
⑶表現形式:
①目的性直接故意例如:甲用槍頂在乙的太陽穴開槍②可能性直接故意例如:丙隔湖開槍殺人
某甲將仇人某乙捆綁并從20層的高樓上扔下來,結果乙被當場摔死,甲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并不希望其死去,而是放任其死去,那么甲究竟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在實踐中,認定是否故意應當判斷當事人的內心真意,進行適當的推定。
⒉間接故意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⑵特征①認識因素:明知可能性發生
對結果發生的蓋然性認識
預見必然性時,是否放任?②意志因素:放任---容認結果發生
討論:放任是否中立?是放任發生還是放任不發生?
觀點:聽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危害結果發生與否不違背行為人意志
不是確信結果可以避免,而是確信結果有可能發生
對結果發生采取無所謂態度,聽之任之
弗蘭克公式:行為人自己已經發現結果可能這樣也可能那樣,但發生這樣的結果也好,那樣的結果也好,無論如何他都要干。
案例:甲為了掩蓋自己貪污公款的事實,企圖放火燒毀會計室,放火時發現乙在會計室內睡覺但仍然放火
⑶表現形式:
①積極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圖而放任乙危害結果A.同一對象的積極放任:搶劫暴力致人死亡B.不同對象的積極放任:丈夫毒妻害子
②消極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火藥槍打鳥打倒人⑷間接故意的認定:
①間接故意無犯罪目的
②突發性捅刀子的案件認定
案例:被告人崔某在發廊因幫派派系口角遂拿起理發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
出于藐視法紀、追求刺激等動機,實施某種具有危險性、危害性的行為,放任對不特定多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或不發生。
如向隔墻聚集的人群中扔石頭
案例:王曉龍投放鉈鹽案
王曉龍與受害人江林、陸晨光,系北京大學化學系1994級的男生,王曉龍曾交待,過去江林與他關系好,后來因為小事發生摩擦并演變為肢體沖突,出于憤恨,王曉龍決定投毒。為實驗投毒量,他把陸晨光當作實驗對象,投了毒。江林講,他從1997年5月初感到身體不適,到5月15日病情加重。
17日,王曉龍見其痛狀,主動“打的”將他送到中日友好醫院。據中日友好醫院急診科的大夫高捷透露,王曉龍陪江林來醫院后,著急-地告訴她:“我的同學中毒了,趕快搶救,需用硫代硫酸鈉和普魯士蘭這種藥。”高大夫警覺地問:“你怎么知道他中毒了?你怎么知道這種藥?沒有鑒定前我們不能用藥-。”
在這種情況下,王被迫承認他給江投了60毫克的鉈毒。此前還經過精確計算,60毫克死不了人。王邊掏身上的錢邊求大夫道:“您只要能救活他,叫我怎么樣都行。”并表示十分后悔。他問高大夫:“我該怎辦?”“你只有去自首。”高大夫指出,同時將此事報告了醫院保衛處,保衛處通知了校方。5月18日,王被公安局扣押。
1998年7月,海淀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王曉龍被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⑸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聯系與區別案例:
甲在某火車站候車時公文包被盜,于是在候車室到處尋找。甲在乙的身邊發現了與自己的包極為相似的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該包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開一看,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沒有退還。
A.聯系:
a.認識因素:均為明知
b.意志因素:都不排斥、不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
B.區別:
a.認識因素:認識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發生、可能發生危害結果間接故意-----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b.意志因素:心理態度不同
直接故意——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放任即消極聽任危害結果發生
C.主觀惡性:
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但不是絕對。),在量刑可以適當予以考慮。實踐中直接、間接故意不易區分司機80公里每小時開車,不想繳費,沖向無人的路口,但武警突然出來阻攔,撞死車翻。一審死刑立即執行,二審交通肇事罪,7年。最高檢抗訴,最高院認為,技術鑒定司機來不及做出反應,因此不能確定故意或過失。通說認為主觀心理態度是結果的態度,但有人認為明知只要是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即可。四、犯罪故意的學理分類(一)確定的故意與不確定的故意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實施和后果有明確預見,并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不確定的故意又可分為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和擇一的故意。
未必的故意是指認識到結果可能發生,而不問對結果的態度。
概括的故意是指認識到結果發生是確實的,但結果發生的對象不特定。例:向人群中投擲炸彈
擇一的故意是指認識到兩個結果不會同時發生,但會發生其中一個結果。例:以殺人的意圖向甲乙開槍注意: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不能簡單等同于直接和間接故意。
確定故意表現為認識內容的具體性和程度的肯定性,不確定故意對故意的具體內容和程度可能都不確定。
劃分意義在于對不確定故意(實際結果不確定)則按實際結果定罪量刑。(二)預謀的故意與突發的故意(三)事前的故意與事中的故意(事后故意?)五、如何認定(一)認定方法從客觀活動出發,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著眼點是行為(二)認定途徑1、行為對象是基礎,如破壞公用電話設施罪,偷竊電線2、行為條件是重要方面3、行為方式是關鍵體現了故意中明知內容和意志態度,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工具、部位、行為強度)。4、行為過程是依據起因,行為的準備,特點,結果以及行為人對結果的事后態度
第三節犯罪過失一、概念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一種心理態度。二、犯罪過失的本質——不注意格言:不作為是身體的懈怠,過失是精神的懈怠
⒈舊過失論:重視結果預見義務——主觀的預見可能性
⒉新過失論:重視結果回避義務——客觀的預見可能性
⒊危懼感說:重視預見可能性——抽象的預見可能性
三、犯罪過失的法定種類
(一)過于自信過失(有認識的過失)1.特點⑴已經預見——對結果發生可能性的認識
過高估計主觀能力
⑵輕信避免——違反結果回避義務過低估計客觀條件
錯誤估計因果關系2.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界限
聯系: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區別:
(1)認識因素
A.都已經預見到可能性,但預見的可能性程度/概率不同,一般說來:間接故意>過于自信的過失B.后者無任何憑借,前者則有自己的憑借。
(2)意志因素
過于自信的過失表現為"不希望",后者則表現為"無所謂"案例:1.顧某在向王某索要裝修費時,與其發生扭打,在場其他人提醒顧某,王某年事已高有心臟病,但顧某仍在扭打中把王某推倒,導致王某心臟病發猝死2.閻某(18歲)從表兄出借的手槍,忘乎所以,到處空槍瞄準,最后用看到同學經過,邊裝上子彈射擊,結果打中致死。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判斷:1.判斷規則:(1)先看行為人的認識程度:認識到行為導致結果可能性很大,可能為間接故意;(2)再看行為人是否采取了自認為有效的防果措施:認識到可能性大,又未采取措施,則為間接故意;或者知道采取的措施防果的有效性不大,也為間接故意。2.經驗法則:(1)對于生命等重大法益的極端蔑視,可認為是間接故意。(2)危險作業中僅僅只是故意違反規章,而無故意追求故意或放任結果的,應認定為過失。(3)沒有客觀把握,沒有采取客觀的防果措施的,宜認為是間接故意。案例:
某大隊林場林業員馬某,在林場間隙地邊種了一些南瓜。由于南瓜經常被盜,馬某便向大隊反映,并在全大隊喊話:“你們不要偷南瓜,我已經打了藥”(實際上沒有打藥)但南瓜依然被盜。某日,馬某將南瓜、樹苗都打上藥,然后用鐵絲在一個大南瓜上扎了4個眼,用吸管將4049農藥水滴入南瓜內,并插上2根白旗,以示打了農藥。接著,馬某又在大隊喊話:“南瓜確實打了藥了,你們千萬不要偷!”次日下午,附近大隊社員黃某路過林場躲雨時,摘走5個南瓜(其中有滴入農藥的一個)。晚上,南瓜煮熟后,4個孩子爭著吃,不久發現中毒癥狀。經搶救3個孩子脫險,1名9歲女孩死亡。
馬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二)疏忽大意過失(無認識過失:應當預見而未預見)
1.特點
⑴應當預見(預見義務)①應當預見的前提——能夠預見(預見可能性)
A.行為人有預見的義務:A法條明文規定B
生活準則C
工作業務規則
B.當時有預見的能力:A
環境因素B
個人能力——行為的剎那間
討論: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
案例:放映員與趕車人在去鄉村放映電影的路上烤火,不慎將底片烤焦
結論:
判斷資料:主客觀事實(行為人智能水平行為危險程度行為客觀環境)
判斷方法:從客觀到主觀
判斷標準:
折中說(主觀說為標準,客觀說為參照)
一般人能否預見一般人標準行為人智能水平是否高于一般人行為人標準
案例:姐妹情深藥酒案
②應當預見的內容——法定危害結果(結果預見義務)
結果預見義務:具體結果說一般結果說觀點: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的危害結果
完全沒有認識(2)沒有預見—疏忽
對行為有認識但對結果無認識
對行為、結果有認識但對其性質無認識-—行為的剎那間
2.兩種過失比較:
疏忽大意--應當預見沒有預見過于自信--已經預見輕信避免
A.某動物園的飼養員某甲給老虎籠子打掃衛生時,由于馬上就要開館了,時間比較緊,他匆匆忙忙打掃完就迅速出來,出門時忘了關門。結果老虎竄了出來,導致一名游客被咬傷。B.某動物園的飼養員某甲給老虎籠子打掃衛生時,由于馬上就要開館了,時間比較緊,他匆匆忙忙打掃完就迅速出來,出來時仿佛覺得籠門沒有關牢,但一想自己平時都是順手就關好了門,而且這只老虎一向比較聽話,應該不至于竄出籠子。結果老虎竄了出來,一名游客被咬傷。(三)犯罪過失的其它分類1.普通過失與業務過失◆普通過失是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因違背與其從事的職業無關的注意義務而引起嚴重危害結果的情況。
業務過失是指從事特定職業的人,因違反與其職業有關的規章制度而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2.重過失與輕過失◆重過失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具有引起嚴重危害結果的高度危險性行為時,違背注意義務造成危害結果。
反之則為輕過失。(四)過失犯罪的一般原理1.法律以懲罰故意犯罪為原則,懲罰過失犯罪為例外所有過失犯罪都已造成嚴重后果,過失犯是結果犯2.過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未遂,中止,預備,也不包括完成罪:既遂;3.過失共同犯罪的不以共犯論處4.過失犯罪不能作為構成累犯的依據5.死緩犯在死緩考驗期內過失犯罪,不構成執行死刑的理由(五)過失的認定
⒈疏忽大意過失的認定:正確判斷能夠預見與應當預見(不能由因果關系逆推,不能由結果程度判斷)⒉過于自信過失的認定⑴區別合理信賴
A.信賴原則的概念:
在合理信賴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將采取適當行為時,如果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者采取不適當行為而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人對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討論:德國1935年判例(電車司機撞到翻越軌道的被害人致死案)
被告人駕駛車輛沿市內電車之路基前行,在抵橋前一點五公尺處,其前方的兩成年人自電車軌道走下,致與被告車輛相撞,造成一死一傷。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汽車駕駛人對步行者違反交通之情況,應有心理上之準備。但汽車駕駛人并無將所有行人之可能不注意之情況皆予考量之必要及可能,是以如果就當時之全部情況,經深思熟慮,判斷該行為人必不至如此不注意時,則行為人系已盡其注意義務。”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無過失;同時該判決認為駕駛人員可以信賴其他交通參與者亦同將遵守交通規則,則無需顧慮他人突然違反交通規則之必要,因此該判決被認為確立了信賴原則。
問題:信賴原則的作用?減輕行為負擔降低判斷難度
B.信賴原則的適用條件:
問題:信賴原則能否被引入我國作為判決的根據?
討論:司機在小學校門口撞死小學生高速公路上撞死翻越者
a.客觀條件:存在相適應的社會基礎、存在相適應的信賴狀況
b.主觀條件:主觀信賴的存在具有社會相當性
⑵區別可容許的風險:
討論:SAS疫苗研制失誤導致他人感染
可容許的風險:
是指實施了危險行為的人,如果遵循了其行為所必須的規則(履行了結果回避義務),以慎重的態度實施其行為,即使事先預見了危險,事后造成了侵害法益的后果,也不認定過失責任。
⑶認定過失責任的競合
討論1:行為人甲無視交通信號橫穿馬路,汽車司機乙應減速行駛而未減速,造成甲死亡
討論2:專用軌道上司機與行為人的義務混行軌道上司機與行為人的義務結論:危險分配的法理——如交通肇事的責任認定
3.監督過失監督者對被監督者的過失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所持的過錯形式(1)缺乏對被監督者的行為的監督(狹義的監督過失)(2)沒有確立安全管理體制所構成的管理過失(管理過失)綦[qí]江虹橋垮塌案:1999年1月1日,重慶綦江虹橋突然垮塌,40名無辜者被奪去了生命,引起了國人關注。專家組認定這是一起人為責任事故,其中違法設計、無證施工、管理混亂、未經驗收等問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綦江縣委原書記張開科、副書記林世元等一批瀆職官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節與罪過相關的幾個特殊問題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期待可能性嚴格責任一、無罪過事件第16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合稱無罪過事件
1、意外事件
造成了損害結果
⑴要件:沒有故意或過失
不能預見原因引起
⑵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界限
案例1:甲為了掙脫乞丐的糾纏而甩手離開,致使乞丐跌倒撞墻死亡案例2:王某架設電線因垂落導致高某駕駛無燈三輪車經過被掛住翻車致死
意外事件:有預見義務卻無預見能力
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且有能力預見,卻沒預見。注意在“先行”行為進行時產生義務——應當預見;
2、不可抗力
造成了損害結果
⑴要件:沒有故意和過失
不能抗拒原因引起
⑵不可抗力與過失的界限:
不可抗力:損害結果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的
過于自信的過失:損害結果輕信避免事實上也能夠避免
疏忽大意的過失:損害結果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案例:
某日下午5時許,王某某在自由市場賣豬肉,見鄰攤有一賣菜的婦女與兩名顧客爭吵,便右手拿著剔骨刀走過去看熱鬧。往回走時,楊某某與王某某鬧著玩、將王某某抱住。王對楊說:“別鬧,我手里有刀,別扎著你。”王某某邊說邊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來的向下轉為向后,以防刺傷楊某某。但楊仍用雙手摟住王的雙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穩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趙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趙某某的腹部,造成趙某某腰部開放性外傷,脾刺傷。
[問題]分析王某和楊某的行為
案例:
甲女與乙女以及其他朋友在玩耍時,乙借用了甲的手機打電話。后來,甲的手機不見了。幾天后,甲聽說乙現在用的手機與其丟失的是一樣的,便懷疑乙偷了她的手機。但乙一直不承認。某日甲毆打、辱罵乙并再次追問乙,并要求其承認偷盜行為并返還手機。但乙堅決不承認,并說:“為了證實我沒有偷,我可以去跳崖,以示清白。”甲說:“你敢去,我就打車送你去。”甲打車送乙前往崖邊,乙欲跳,被其他人拉回。甲說:“她不會跳,就是作個樣子罷了。”趕走其他人并繼續侮辱乙,誰知乙走到崖邊,縱身躍下。甲見狀慌忙帶其他人跑到山下,四處尋找、搜救未果。2天后,乙的尸體被發現。
甲的行為在主觀上如何認定?案例:
某單位司機甲在單位的大院里練習倒車,在練習時,他發現旁邊有幾個小孩在玩耍。甲嚴厲地告訴這些孩子,讓他們到外面去玩,自己要練車。然而,這些小孩仍然在附近玩耍。于是,甲下車用糖果將小孩子們哄走。結果有一個非常淘氣的小孩趁其不備在他上車后,又溜進院子里,躲在車下面,想和他捉迷藏,甲從后視鏡中也沒有看到,結果倒車時正好把這小孩壓死了。
甲的主觀如何認定?二、期待可能性理論1.涵義
根據行為時的具體情況,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合法行為,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對在強大的國家法規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國民的脆弱人性傾注刑法的同情之淚的理論。”(大冢仁語)2.理論來源1897年德國法院“癖馬案”
1933年日本的“第五柏島丸案”。
3.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
a.行為人標準說(以行為時具體狀態下行為人自身的能力為標準)
b.平均人標準說(以行為人狀態下的通常人平均人的能力為標準)在歹徒舉著手槍威脅銀行工作人員令其交出現金時,如果銀行工作人員于危難之中為了保全性命而照辦,致使國家財產遭到重大損失,對銀行工作人員是否應該按照犯罪處理?銀行工作人員是否構成搶劫罪的共犯或者單獨構成玩忽職守罪?“大義滅親”與“親親相為隱”
三、嚴格責任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法律禁止行為,雖然不具備故意和過失,但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對傳統刑法原則的違反。大陸法系:行為與罪過同在英美法系:承認嚴格責任原因:維護某些公眾重大利益;更有效地預防特定犯罪;節約訴訟成本在英國確認嚴格責任的第一案發生在1846年,煙草商出賣偽劣香煙,但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香煙被摻假,法院判處其構成嚴格責任。關于危險物品的犯罪,如毒品。英國高等法院,認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是毒品,也要負擔嚴格責任。
奸淫幼女罪是否屬于嚴格責任?美國法律規定只要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如果是不滿14歲,就按照奸淫幼女罪。我國高院認定需要明知。六、罪過形式的區分和判斷罪過:認識因素(程度)+意志因素(程度)認識因素╋意志因素〓罪過形式明知行為必然會發生結果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間接故意明知行為可能會發生結果
輕信過于自信的過失沒有預見到行為可能發生結果大意疏忽大意的過失第五節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一、犯罪的目的1、概念: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2、分類:
A.包含在直接故意中的犯罪目的:希望危害行為造成的直接危害結果(直接故意意志)
--故意殺人罪中的殺害目的:我殺人是想要他死
B.特定的目的:行為人在危害結果的希望以外追求某種特定結果的心理態度(主觀構成要件的目的)
成文(法定)的目的犯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不成文(非法定)的目的犯其他詐騙罪目的犯直接的目的犯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斷絕的結果犯)間接的目的犯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牟利、傳播目的
(縮短的二行為犯)
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牟利或傳播目的:我走私黃碟是為了自己觀看、賣錢、放給別人看
盜竊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我偷汽車是為了練習開車(使用)、自己擁有(占有)、賣錢(處分)3、意義:⑴犯罪目的是目的犯的構成要件要素
賭博罪的營利目的⑵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此罪與彼罪的標準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⑶犯罪目的是量刑的重要依據目的犯1、概念:必須具備某種(超越直接故意內容的)特定犯罪目的才能構成的犯罪2.比較重要目的犯歸納:(1)走私淫穢物品罪(以牟利、傳播為目的)(第152條);(2)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第175條);(3)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第217條);(4)綁架罪(以勒索財物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第239條);(5)誣告陷害罪(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第243條);(6)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盜竊、搶劫、搶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7)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第303條);(8)騙取出境證件罪(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319條);(9)制造、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10)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第389條)二、犯罪的動機1、概念: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
我想殺他是因為恨他2、意義:犯罪動機影響量刑
非定罪要素?--399條的“徇私”、“徇情”;第423條的“貪生怕死”等動機3、動機與目的的關系:(1)聯系①都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中的主觀心理活動,均反映了行為人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②目的以動機為前提,是動機的延伸和發展;動機對目的的形成具有促進作用。一般來講,犯罪目的的確立,是以一定的犯罪動機作指引;如果不能弄清犯罪動機,便不能真正地了解罪犯為何要追求某種犯罪目的。③有時表現為直接的聯系,即它們所反映的行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2)區別
形成的時間先后不同,動機在前,目的在后。同一種犯罪的目的相同,而動機則可能不同。一種動機可能導致幾種不同的目的。目的偏重影響定罪,動機偏重影響量刑。第399條第1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23條【投降罪】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后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思考:綁架兒童可能構成哪些犯罪?第六節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的分類和處理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盜獵人打熊誤傷同伴案第六節認識錯誤
分為兩種:一是行為人對法律的認識錯誤;二是行為人對事實的認識錯誤。一、法律認識錯誤
⒈假想的犯罪
⒉假想的無罪不知法律者無赦對定罪量刑均無影響⒊定罪量刑的誤解
(如偷電力線)二、事實認識錯誤
(一)事實認識錯誤的概念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事實不符合,就是有事實認識錯誤
對必要事實的認識錯誤與對不必要事實的認識錯誤
(1)行為的內容與危害性質(自然性質)(2)特定行為對象(3)因果關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認識到具體樣態)(4)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時間、地點等問題:
1、認識錯誤是否影響故意成立(僅為故意成立的問題,認識錯誤不影響過失成立)2、如何處理(罪名認定、既未遂認定)
(二)事實認識錯誤的分類1、國外:A.具體的事實錯誤:同一構成要件內的認識錯誤
a.對象錯誤b.方法錯誤c.因果關系錯誤B.抽象的事實錯誤:不同構成要件內的認識錯誤
a.對象錯誤b.方法錯誤2、我國:A.客體的錯誤B.對象的錯誤C.行為性質的錯誤D.工具的錯誤E.因果關系的錯誤
(三)事實認識錯誤的學說
1.具體符合說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完全一致時,才具有故意。如果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符,就阻卻故意
例如,欲殺張三而殺死李四,按照具體符合說應分別成立殺人未遂和過失致死罪
2.抽象符合說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存在抽象一致時,不論是否存在具體差別、罪質輕重,均對最終發生的事實以故意犯罪論處
例如,為盜竊普通財物而意外地竊得槍支,按照抽象符合說,成立盜竊槍支罪
3.法定符合說
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構成要件范圍內一致時,即使認識的事實與發生結果不一致,也具有故意.(四)事實認識錯誤的形式與處理方法(法定符合說)
⒈行為性質的錯誤——過失或者意外事件
指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符
例如:假想防衛
2.行為手段的錯誤
①迷信犯——無罪
由于行為人的愚昧迷信,而采取不可能造成實際危害的迷信手段以實現自己犯罪意圖的
②手段不能犯——犯罪未遂
行為人實際采用的手段與其意圖采用的手段在性質(工具不能犯)和作用上不符,以致使犯罪未能得逞
例如:誤將白糖當作砒霜毒害他人—工具不能犯
③由于手段錯誤引起的結果加重犯
例如:欲以瀉藥毒害他人,誤用砒霜將他人毒死,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
3.行為對象的錯誤
(1)對象錯誤——對象的認識錯誤
①誤甲為乙而侵害,兩者體現相同的法益——故意犯罪既遂
甲A(試圖殺A)(實際死亡的是B)
②誤甲為乙而侵害,兩者體現不同的法益——從輕罪出發的主客觀統一認定
假幣甲走私貴重金屬
③誤犯罪對象為非犯罪對象而侵害——過失或意外事件
(試圖殺狗)
死亡
④誤非犯罪對象為犯罪對象而侵害——故意犯罪未遂(試圖殺人)
死亡甲乙甲乙⑵打擊錯誤/行為偏差/方法錯誤——對象的行為錯誤
指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
與對象認識錯誤的區別:
都是打錯了人;但行為偏差的對象認識未錯誤,是由于行為在運動時產生偏差,是犯罪事實上的錯誤。
打擊錯誤中的主觀認識,是指犯罪的故意;客觀事實,是指符合構成要件的事實(結果)。
A.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客觀上發生了構成要件的結果,也不是方法錯誤的問題。如本欲殺狗卻殺人B.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但客觀上沒有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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