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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民參與司法及司法改革當前司法改革的背景司法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系司法改革的目標:獨立公正、文明、高效、權威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問題1、司法獨立性難以保證,司法權的地方化傾向明顯。2、法院管理體制沒有理順,審判活動行政化色彩濃厚

3、法官職業的準入制度不嚴,相當一部分法官職業化程度不夠

4、司法活動存在很大程度的隨意性,司法權威不足,效率低下

5、司法腐敗成為社會公害,司法形象和法律尊嚴面臨嚴重挑戰。當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中國司法改革的歷史回顧第一個階段,在2003年以前,中國沒有大規模的司法體制改革運動,甚至連司法體制改革的組織都沒有建立起來.1、訴訟程序改革2、內部管理體制改革3、法律職業準入改革特征:一,沒有一個統一的司法體制改革領導者、組織者,所有改革都是各個部門零星進行的一些結合本部門的問題的改革,沒有統籌規劃;第二,很少涉及公、檢、法、司關系的調整第二階段:除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院外,其他改革沒啟動。第三階段:2008年以后1、法院、檢察院的財政撥款問題2、解決中國被害人上訪問題3、看守所的歸屬,要不要從公安機關剝離出來,整體移交給司法行政機關。還有就是執行權的改革要不要交給司法行政機關四中全會確定的84項重大改革舉措在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項改革舉措。是在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方面,共有18項改革舉措。是在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方面,共有18項改革舉措當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及舉措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審判權制度1、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2、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3、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4、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1、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2、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3、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4、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5、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6、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7、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8、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9、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10、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11、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12、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三、推進嚴格司法。1、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2、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四、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1、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2、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1、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2、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3、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1、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2、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3、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當前司法改革面臨的挑戰法律思維、法治理念在全社會還未形成。外部制約因素復雜多變,要處理好與執政方式、人大監督、立法進程等因素的多重關系涉及多層次利益群體,改革的阻力依然存在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既需要憲政民主的檢驗,有需要實踐的檢驗。

陪審團制度

1、陪審制的概念

2、陪審制的歷史發展與傳播

3、英國的陪審制度

4、美國陪審團的運作

5、陪審制度的價值紛爭傳統意義上,學者往往依司法技術的不同將廣義的陪審制分為兩種:陪審制(狹義)和參審制(又稱為混合法庭制)。陪審制(狹義)指在刑事審判中,陪審員和職業法官存在明確的職責分工,陪審員決定事實問題,職業法官決定法律問題的平民參與制度。參審制又稱為混合法庭制,指在刑事審判中,由職業法官和陪審員共同決定案件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平民參與制度。其代表性國家為法國和德國。大體而言,英美法學者往往傾向于將陪審制和參審制對立起來,認為兩者間的區別已不僅僅是純粹的技術設計問題,還包括價值設定及功能實現等諸多方面。相比而言,大陸法學者則更傾向于將兩者統一起來,認為參審制和陪審制雖存在一些差別,但兩者間的共性大于差異,可作為一個理論共同體進行研究。事實上,我們可更微觀準確地對陪審制(廣義)進行劃分:

1、陪審制,以英美法系國家及西班牙、俄羅斯等為代表;

2、典型參審制,以法國、比利時等為代表;

3、非典型參審制,以德國、中國等為代表。古希臘和古羅馬是陪審制度萌發的搖籃陪審這一概念最早產生于公元前六世紀的古希臘,當時的雅典正處于新興商業貴族梭倫執政時期。為了限制具有世襲特權的舊貴族對于司法審判的壟斷,緩和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梭倫實施法制改革,設置了稱作“赫里埃”(Helaiea)的公民陪審法院,陪審法院在雅典政治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行使最高司法權、部分監察權和行政管理權,同時還干預立法。陪審法院通常由通過抽簽方式選出的雅典公民組成,每個雅典公民都可以成為陪審員(雅典沒有法官,陪審員也被稱為“公民法官”)。抽簽選出的陪審員還要經過再一次的抽簽,以便決定最終由哪些陪審員組成陪審法庭來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審判的結果以陪審員的意見為依據,簡單多數即可形成判決。公元前509年——公元前508年,平民領袖克利斯提尼當選為執政官。在克利斯提尼的立法改革中規定: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參政權,其中就包括公民有當選為陪審員的權利,當時規定每個部落從年齡超過三十歲的雅典公民中選出若干陪審員組成陪審法庭參與重大案件的調查,之后再由陪審法庭下設的委員會進行公平審判。到公元前451年,經過伯里克利的司法改革,公民參與陪審活動較之以前有了更為規范的規定:每年按每個部落選六百人的原則,以抽簽方式從年滿三十歲的男性公民中選出六千人,組成陪審法院——赫里埃。陪審法院內部又分十個陪審庭,每庭正式陪審員五百人,候補陪審員一百人,審理各種訴訟案件并實行多數票表決制,陪審員還有出席津貼。赫里埃既是重罪案件的第一審級,也是其他司法機關裁判案件的上訴審機構,同時還參與部分立法工作,對民眾大會的決議具有最終的批準權。赫里埃的上訴審判決是終審判決,一經生效就不可再行控訴和審判。公元前402年,皮索多律斯擔任執政官時,關于陪審程序的規定則更進一步細致而嚴格:陪審法官以抽簽方式選出,凡年齡在三十歲以上,不曾欠國庫的債和不曾失去公民權利者,均有充任陪審官的權利。任何一個不合格的人如充任陪審官便要受到控告,并受陪審法庭的審訊。陪審法庭一般共設十個,第一次抽簽選出來的陪審官通過再次抽簽后分配到這十個法庭當中,每個法庭有五百人,并各自設有一名主席長官。當必須將公事案件提交一千成員的陪審官時,兩個五百人法庭便合而為一;當有最重要的案件提交時,就要有一千五百成員的陪審官,即要將三個法庭合在一起。案件的最終判決通過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球是銅制的,有軸穿于中心,一半投票球中心是穿孔的,這類球是屬于原告的;另一半則是不穿孔的,屬于被告。在法庭上還有兩個瓶子,一個是銅制的,一個是木制的,前者用于投有效票,后者用于投不用的票。參加審判的每一個陪審官都必須投票,而投票結果以得多數票方勝訴,當得票相同時則被告勝。如果必要的話,陪審官們還要估計損失,以同樣的方式投票決定。當陪審官職責徹底履行完之后就可以領取一定的酬費。在古希臘的這種審判方式中,由于審判員隊伍極其龐大,因而發生賄賂或其他腐敗行為的幾率幾乎為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權力壟斷和弘揚樸素的民主精神。但是,如此龐大的陪審隊伍在案件審理中既要作出案件事實認定又要作出法律適用裁決,這在實踐中是存在著諸多嚴重缺陷的,審判結果常常以陪審主體的集體好惡來決定,極易造成誤判。如蘇格拉底之死就是由于龐大的陪審團集體受情緒感染而造成的誤判。古羅馬在共和國時期(公元前450年)仿照古希臘的陪審官審判制度設立了陪審法院,主要用于審理受賄、讀職等重大訴訟案件,稱為“常設刑事法院”。法院以最高裁判官為首并由他挑選300—450人作為陪審員,不過陪審員有一定的資格限制,必須是元老院的貴族、騎士或富裕的奴隸主。

在審理具體案件時,還要從這300—450位陪審員中以抽簽方式選出30—50人組成陪審團,陪審團在訴訟結束時有權提出表決意見,即表示開釋或判罰,裁決也是采取多數判決制,而最高裁判官是不參加表決的。到古羅馬帝國時期,古羅馬皇帝覺得陪審團權力過大難以控制,于公元352年廢除了這一制度,此后羅馬的法官集事實認定和法律裁判于一身。古希臘古羅馬的“陪審制度”雖不具備現代意義上陪審制度所確認的普通規則,但它是構成古希臘和古羅馬訴訟制度的重要部分,反映古代樸素的城邦直接民主思想。更重要的一點是這種源頭意義上的“陪審制度”在古希臘和古羅馬的運作使得由非職業人員參與司法程序成為傳統,成為現代陪審制度的淵源?,F代陪審制度在英國的發端起源之爭傳統主流觀點:源自法蘭克王國的信息調查制度信息調查制度是法蘭克王室效仿羅馬帝國國庫制度所設立的一種獨裁工具,用以調查王國內的相關信息尤其是財政信息。這一制度經由法蘭克傳至諾曼底,并在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三島后到達英國。新觀點的挑戰

1、英國陪審制或來源自盎格魯·撒克遜本土或斯堪的納維亞的某種類似制度

2、英國陪審制不可能源自法蘭克王國的信息調查制度(歐洲一些法史學家在相關文獻中并沒有發現與法蘭克王室信息調查制度相關的資料)英國陪審制自誕生之日(十二世紀)起便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化中。1215年在陪審制的發展史上是至關重要的一年。這一年世俗界、宗教界所召開的兩次會議影響著陪審制以后的發展進程。叛亂的男爵們召開會議簽定了《大憲章》。在憲章中男爵們批準了由起訴陪審團起訴的辦法(第38章);規定男爵們自己如若被起訴,則起訴后應由他們的同類來審判。無論是否是男爵們的本意。這一年召開的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作出了禁止教士參與神裁法的禁令。這給予當時流行的神裁法以致命打擊。神裁法實際上被取消了,其職能必須找一個替代物來行使。陪審團作為一個有效的起訴機構則是一個現成的替代品。英國自13世紀到18世紀,逐漸形成了由12名普通民眾組成的“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機制,并且圍繞這種機制建立健全了相應的證據規則、訴訟程序、刑法規范和法律職業倫理,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問題只能由陪審團作出決定。陪審制的傳播英屬殖民地的被動繼受

1、殖民者可借由陪審制實現對殖民地的有效司法控制;

2、陪審制也為當時深入殖民地的“英國拓荒者”提供了某種特權,使他們可以規避當地的習慣法規制,保障其作為大英帝國國民的尊嚴。

現狀:陪審制在北美和澳大利亞大獲成功,并延續至今,而在印度及非洲卻幾乎消亡殆盡,現在大部分已被混合法庭所取代。

原因:陪審制在各殖民地獲得自治過程中所發揮的政治功能不同在美國,陪審制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國家獲得獨立的重要工具。大陪審團及小陪審團在美國獨立革命抗爭中的卓越貢獻為陪審制奠定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因此,陪審制在美國人民心中是對抗殖民專制主義的工具,而非殖民統治的工具。在澳大利亞(南威爾士)殖民地,獲得陪審團審判權即意味著從“刑罰執行地”轉化為“殖民國”,因此,陪審制既是“榮耀及尊嚴”的象征,更是“平等與自由”的保障(反抗當時的軍事法庭)。此外,由于陪審制在澳大利亞殖民地的發展歷程頗為曲折,因此,澳大利亞人民更加珍惜這一來之不易的制度。在印度及非洲殖民地,陪審制則始終帶有濃厚的殖民主義色彩和種族主義色彩。陪審制在這些殖民地的唯一目的便是殖民控制和種族奴役。歐洲大陸的主動移植

1789年法國大革命后,英國陪審制首次登陸法國,并經由法國開始在整個歐洲大陸傳播與發展。(歐陸其它國家在移植陪審制時并非直接參照英國藍本,而是參照了法國藍本。)進入20世紀以后,歐陸多數國家(包括法國本土)又相繼對法式陪審團制度進行了改革,原來的“陪審法庭”漸漸變成了由職業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定罪的決定權不再專屬于陪審員,而由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分享,“陪審制”變成了“參審制”。適用范圍早期,適用陪審團審判的法院主要有巡回法院和季審法院。但1971年的《法院法》廢除了這兩種法院,以刑事法院取而代之。因此,刑事法院系英國刑事法院系統的陪審法院。在英國刑事訴訟中,犯罪共分三類:即公訴罪、兩可罪及即決罪。依英國審判管轄的慣例,刑事法院所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為公訴罪案件(約占刑事法院所審理之一審刑事案件的20%)和部分的兩可罪案件(約占刑事法院所審理之一審刑事案件的80%)。后者主要包括盜竊罪、入室盜竊罪、毀壞財物罪以及一些針對人身的嚴重犯罪。2003年的《刑事審判法》對陪審團的適用范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在一些嚴重或復雜的欺詐案件中,如果法官認為案件的長度及復雜程度可能使陪審團的負擔過重,則可決定對刑事案件采用無陪審團的審判。法官也可基于司法利益的考量作出上述決定”、“如果陪審團存在受賄賂的現實危險,則法官也可決定解散陪審團,案件采用無陪審團審判”。當然,除此之外,在刑事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中,大約有70%案件的被告人進行有罪答辯。還有少部分案件因控方未提供證據或者法官認為“無辯可答”而直接裁定無罪釋放。因此,陪審團所審理的刑事案件數量大為縮減,每年約審理接近30000起的案件。陪審員的遴選1、陪審員的資格英國1974年的《陪審團法》對陪審員的資格及陪審員的遴選程序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依該法,凡十八周歲以上七十周歲以下、在英國已居住五年以上且登記合格的正式選民均有擔任陪審員的資格。(英國:包括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海峽群島及人島)2、職責不兼容依《陪審團法》之規定,不得同時兼任陪審員的職業主要有司法審判人員、相關司法工作人員以及神職人員。3、不適格以下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1)精神病類人員,包括精神病或曾為精神病患者、有精神障礙者、嚴重的精神障礙或神經錯亂者、曾接受開業醫師定期診治或在醫院或其它類似機構住院治療者、受監護人以及因神經錯亂而被診斷為無行為能力的人;(2)觸犯刑律的人員,包括在英國科處刑罰或被監禁5年以上的英國國民;受英王或部長大臣之令受拘禁的人員;在英國過去10年有犯罪或監禁記錄、曾受刑事懲罰或拘禁以及組織任何非法社會團體的人員;在英國過去5年正處于緩刑期、保釋期的人員。4、陪審員的職責豁免履行陪審員職責是一項法定義務,但如下人員可豁免該義務:年齡超過65歲的英國公民;正式受封的貴族及貴族夫人;擔當上院議員或者國會官員;歐洲議會代表;威爾士國民議會成員及威爾士審計委員會成員;王室海、路、空軍的現役軍人;已經合法登記并正在執業的以下專業人士:開業醫師、牙醫、護士、助產士、獸醫外科醫師、獸醫開業醫師及獸醫藥劑師;教義與陪審制度不相兼容的宗教領域任職者。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人員并非可主動豁免陪審員之職責,而需向刑事法院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而拒不履行陪審員之職責的,將承擔法律責任。此外,不具備必要的語言(英語)能力或因身體狀況所限而不能履行陪審員職責的公民也可提出申請,要求豁免該職責。法官經必要的測試后決定是否批準這一申請。如果公民在近兩年內一直履行陪審義務或一直參加某一陪審團或者法庭已經豁免其一段時期擔當陪審員的義務而這一期間尚未結束的,法庭應豁免其擔當或繼續擔當陪審員的義務。5、法律責任依《陪審團法》之規定,公民在陪審員資格認定時具有如下行為的,將構成犯罪并受到即決裁定的懲罰:被選任陪審員的公民故意向相關官員作出虛假陳述以逃避履行該義務的;故意向相關官員作出虛假陳述以幫助其他公民逃避履行該義務的;相關官員為進行陪審資格認定而提出相關問題的,陪審員候選人沒有合理理由卻拒絕回答或在實質性問題上故意作出錯誤回答或者因粗心大意而在實質性問題上作出錯誤回答的;明知其不符合條件或沒有資格而參加陪審團審判的。庭審程序1、提審程序

庭審程序的第一階段如果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辯,則法庭無須召集陪審團,直接進入量刑程序。在宣告判決前,均可撤回有罪答辯。如果被告人作出無罪答辯,則庭審進入下一階段,法庭將立即召集陪審團按照正式起訴程序繼續進行審判。2、陪審員的召集

在選民登記公告后,本地區的選民登記官應向大法官提供相應冊數的選民登記冊,并在登記冊上明確標注不足18周歲或超過70周歲的公民。大法官負責召集陪審員到刑事法院履行義務,并決定參加庭審的時間及參與人數。召集令以書面形式經郵遞或經專人送達,同時附加憲法和法律有關陪審資格及義務的條款說明。被召集擔當陪審員的公民必須依通知或相關官員要求的日期及期限出庭,否則將被科處罰款。但如果公民系第一次被召集擔當陪審員,則沒有按照通知要求到達法庭是被允許的。相關官員應以同樣的方式進行二次召集。如果法庭臨時需要組成陪審團或陪審員人數不足的,則可進行特別傳喚,即法官以口頭傳喚的形式要求法庭內或附近合適人員到庭擔任陪審員。相關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如果陪審員在審理當日及審理期間未按期到庭的,或第一次出庭后無故或因酗酒、吸毒而未能出庭的,則應科處三級以下的罰款,且可能被判處即決裁定或蔑視法庭罪。但公民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出庭或因傳喚令未及時送達而不能出庭的,可免予處罰。

出庭的陪審員以投票方式選出具體案件的陪審團。陪審團原則上只審理這一案件便得重新改選。改選程序亦采用投票選舉方式。一般情況下,刑事法院的陪審團由12名陪審員組成。但如果在審判中有陪審員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義務的,則陪審團的人數可以少于12人。雙方當事人均可要求某一陪審員回避,且只能為有因回避。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某一陪審員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或者認為某一陪審員有種族歧視傾向的,或者認為存在其它可能影響公正程序因素的,則可行使有因回避權。需要指出的是,法官也有否決陪審團成員的自由裁量權,以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例如法官認為某一陪審員的能力根本無法勝任裁判工作,或者某一陪審員明顯對被告人懷有敵意,可能導致不公正判決的等。

經嚴格篩選后,最終的陪審團成員應進行宣誓,保證誠實公正地履行職責。因故不能宣誓的,陪審員也必須鄭重承諾言行公正。

3、庭審的展開

英國在刑事庭審中嚴格奉行對抗制(adversary)的審判方式。法官和陪審團處于相對消極的地位,一般不會主動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及對證人進行詢問。在所有證據都展示完畢后,控辯雙方都要向陪審團作總結陳辭。審判長在被告人或辯方律師作最后陳述后,應以淺顯易懂的語言向陪審員作總結提示,涉及控辯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各種爭議問題的舉證責任等。庭審程序隨即結束,陪審團進入合議室,進行案件合議和表決。合議、表決、判決程序

合議秘密進行。陪審員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泄露合議的具體情況。當事人、新聞媒體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了解或探察合議的相關情況。

依1974年《陪審團法》的規定,陪審團必須在2個小時的合議時間內作出意見一致的裁決。如果未達成一致裁決,則法官可再延長2個小時。如果在延長時間后,陪審團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法官可要求陪審團作出10票及以上的多數裁決。如果陪審團仍未能作出不低于10票的多數裁決,則法官應解散該陪審團,并另組陪審團進行重新審判。

通常而言,陪審團的合議時間相當之短。依《刑事法院研究》的資料表明,在1/3的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合議時間不超過1個小時;在接近2/3(62%)的刑事案件,陪審團的合議時間不超過2個小時;幾乎90%(88%)的刑事案件,陪審團的合議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而僅有1%的刑事案件,陪審團合議時間超過了12個小時。

陪審團的裁決無須載明理由。陪審團在作出裁決后,法庭即重新開庭。法官向陪審團團長詢問是否達成一致或多數裁決。如果陪審團作出否定性裁決,則被告人無罪釋放。如果陪審團團長作出肯定裁決,則法官應依該有罪裁決,在聽取有關被告人前科及品格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量刑判決。判決可立即宣告,也可延期宣告,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上訴程序

2003年之前,英國嚴格奉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控方不得對無罪裁決提起上訴。但被告人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則可向上訴法院刑事上訴庭提起上訴,但應區分“法律上訴”、“事實上訴”和“量刑上訴”三種情況?!胺缮显V”,指被告人因法官對陪審員的法律指示存在錯誤(例如對某一法律準則進行有悖立法原意或法理的解釋)而提起的上訴。但“陪審團廢法”(即陪審員拒絕依法官的法律指示作出裁決)不在此限。無需經過上訴批準,在判決后四周內提起。“事實上訴”,則指被告人可證明陪審團的裁決“不安全”(unsafe)而向上訴法院所提起的上訴,例如被告人可提供新證據,證明陪審團的裁決確實存在錯誤。但應經刑事法院(相對少見)或上訴法院的批準方可提起。“量刑上訴”則指被告人就量刑問題向上訴法院進行上訴。必須獲得上訴法院的許可。

2003年的英國《刑事審判法》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進行了一定程度地修改,允許控方對陪審團的無罪裁決提起上訴。因此,在當前英國法,不管是控方或是辯方,都有權對陪審團的裁決提起上訴。此外,如果當事人不服上訴法院判決的,還可上訴至上議院,但必須嚴格符合兩個條件:其一,當事人須向上訴法院證明上訴內容涉及重大意義的法律問題;其二,須經上訴法院或上議院的批準。因此,上訴至上議院的情況并不常見。例如,在1997年,英國上議院共受理71起上訴請求,其中只有11起來自刑事法院。而在這11起刑事案件中,只有2起獲得上訴批準。美國陪審團的運作

在英國及英聯邦國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審團。而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權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審團。對于需要陪審團審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員的產生往往十分復雜,陪審員的挑選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陪審員的挑選是在審理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法官的助手從當地的選民登記手冊中隨機抽出候選人名單。法官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最初陪審員候選人數,有時候選人數可多達二三百人。陪審員的挑選是公開進行的。挑選時,法官和雙方的律師都應在法庭現場。法官在開始篩選候選人時,要向候選人簡單介紹案情。經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內旁聽。陪審的候選人通過抽簽確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編號。陪審的候選人的編號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挑選陪審員時是按照編號順序進行的。確定編號,候選人按照編號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幫助下填寫調查表。具體案件不同,調查表所要調查的問題也有所不同。

在關于環境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對環境保護與工業發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環境污染的侵害”等;在關于煙草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上也許會有“你吸煙嗎”、“你的好友中有無患與吸煙有關的疾病”等;在有關艾滋病的訴訟中,調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對同性戀如何看”這樣的問題。調查表還會涉及候選人與本案律師的關系問題,例如是否認識其中哪位律師,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師等等。候選人與證人的關系也是所要調查的重要問題。調查表將列出以后訴訟中將出庭的證人名單。法官和雙方律師將根據這些調查內容對候選人進行篩選。法官會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從陪審員候選人中剔除。例如:非美國公民、有犯罪前科、沒有選舉權等等。列入候選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適合擔任本案陪審員的理由,請求不擔任陪審員,例如身患疾病等等。對這些理由都要求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經法官同意可以退出。由于擔任陪審員是公民一項應盡的義務,所以法官不同意時,候選人不得擅自退出。根據調查,多數美國人是不愿意擔任陪審員的,耽誤時間、影響工作、生活是主要原因。盡管作為陪審員也有補貼,但數額很少,一般在8至15美元左右。

法官將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剔除后,接下來的程序就是由雙方的律師對候選人進行篩選。一方律師可以對按編號提出的候選人根據自己的需要予以否決或保留。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不能超過四五次,但對于特殊的案件,也可能6次、7次,多的可達10次,否決權行使的多少由法官決定。陪審團的組成往往就決定了案件的勝敗。

在著名的羅德尼金訴洛杉磯警察一案中,初審時就由于組成了有利于被告的陪審團,而導致控訴方敗訴。但篩選的原則很簡單,即將不利于自己當事人一方的候選人剔除。對提出來的候選人,雙方律師都要對該候選人的情況進行認真的分析。雙方律師可以對候選人提出問題,根據候選人回答的內容來判斷是否行使否決權。律師設計什么樣的問題,是一門技術性相當強的學問。但律師不得直接提出“候選人如何看待本案”這樣的問題。法官對律師提出的問題要把關,問題不妥時,可以加以否決。如果雙方的否決權都使用完,仍沒有達到陪審團的數量要求——12名陪審員時,就只能按編號由法官確定。陪審團確定之后,為了防止意外,還需要有幾名候補的陪審員。一旦陪審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陪審權時,就可以由候補陪審員代替。陪審員將佩戴特制的陪審員徽章。各州的陪審員徽章各有不同,大多是圓形的,只是顏色有差異,有的州是黃色的,有的州是紅白二色的。

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法官將注意事項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告知陪審員。告知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如:不得與任何人討論參加陪審的案件(包括其他陪審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法庭、未經同意不得使用電話、其他人與陪審員非法接觸的要及時報告法官、不能閱讀關于本案的報紙等等。一般情況下,陪審員也不能單獨與法官會面交談。如果要與法官會談,也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律師在場。法官要求陪審員注意的事項有時多達幾十項。每個陪審員在閱讀完這些文件后簽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自己已經了解了這些注意事項。陪審團有一個協調和組織者,此人也可稱為陪審團的“團長”。陪審團的團長由全體陪審員選舉產生。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情況將陪審團與外界隔離開來,以避免陪審員受到外界的干擾。將陪審團隔離的情形是很少發生的。被隔離的陪審員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衛看守,未經法官許可,陪審員不得擅自離開住處。在隔離期間,陪審員不能看報、看電視等,以防受外界影響。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的審理,其陪審團就是與外界隔離的。國外開庭審理案件一般都是連續審判,從開庭起一直到作出裁決,除法定休息以外,不得中斷。

在開庭審理中,法官會不斷地給陪審團發出各種指示。例如:指出哪些證據屬于違法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指示陪審團在認定事實不能采用該證據,如果陪審團采納了該證據,則該陪審團作出的裁決就是無效的。

為了使陪審團能公正地作出裁決,任何賄賂陪審員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陪審員也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嚴重者將受到刑事制裁。

美國的法庭審理實行交叉詢問制,即法官和陪審團都不能直接詢問案件的證人,只能由雙方當事人的律師詢問。律師對自己一方提出的證人的詢問叫做主詢問,對對方的證人的詢問稱之為反詢問。陪審團是通過雙方律師對證人的詢問來了解案件事實的,法官則控制著雙方律師的交叉詢問。法官與律師討論案件中的程序事項時,陪審員也不能參與,因為陪審團不能裁決程序事項。

當雙方的證人都出庭作證后,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審團對案件進行討論并作出裁決。陪審員根據原告的請求初步形成一項裁決意見,然后交陪審員們投票表決。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決的投票結果達到9票以上。指控謀殺成立的案件則要求一致通過,全票同意。投票時,要求12名陪審員都要投票。當然歷史上也曾有過訴訟中1名陪審員缺席,11名陪審員投票仍然有效的情形。一般的案件如果不能就原告的請求是否成立達到9票以上時,就需要陪審團重新審議,直至形成多數裁決意見。陪審團是如何認定事實以及如何形成裁決的過程都是絕對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決生效后,陪審員將案件的討論過程透露出去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中,陪審團同樣只能在原告所要求的數額范圍內作出裁決,不能超出原告請求的數額。這一點與大陸法系中的辯論原則的精神相同。在開庭前,法官將告知當事人及雙方律師和陪審團將在下次開庭時宣布裁決結果。開庭時,法官將詢問陪審團團長是否形成裁決意見。如果形成裁決意見,團長將宣布裁決及投票結果。在陪審團團長宣讀裁決結果后,法官還將一一詢問各位陪審員的意見,是同意,還是反對。如果這時有陪審員反對,使反對票超過4票時,裁決就將無效,陪審團就要重新審議。陪審制的價值紛爭現代陪審制度在其歷史演進過程中,曾對許多國家的訴訟程序、證據制度以及政治民主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然而陪審制度在近代卻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質疑和詬病?!芭銓徶剖紫仁且环N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種司法制度。”

——托克維爾(法)積極評價

一、陪審制是人民主權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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