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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如何應對從嚴從緊的發票大檢查2012年
前言
2010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45條
2011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配套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第25號總局令)——38條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均從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背景原管理辦法自1993年12月施行以來,對加強稅源監控、保證稅收收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從1993年到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臺了近百個發票管理文件,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管理辦法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兩大類:
一是不按規定開具發票、制售和使用假發票等違法行為層出不窮,手段多樣,原有的防控措施亟待進行完善;
二是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輕,使得違法成本偏低,難以有效懲處和遏制發票違法行為。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配合稅收的征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征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對管理辦法作了修訂。新辦法和細則的特點
一、對納稅人行為的界定【納稅人不得的情況】
一是不得非法代開;
二是不得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
三是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
四是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二、對稅務機關行為的界定
——簡化發票領購流程,暢通開票、查詢渠道
一是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
二是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三是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四是稅務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五是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三、加大處罰力度,嚴打發票違法行為
一是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
三是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兩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一部分發票概念的重要性一、發票的內涵在訴訟中的重要性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p>
應收賬款先開票的風險防范
應收賬款難以收回現象:
推——付款方財務人員不在或老總不在,無法支付。
托——服務、產品有瑕疵,不支付。
拖——你先把發票開過來,我們過幾天就付款。
拒——沒收到產品;我們沒錢,就不付。
某企業在找客戶進行貨款結算時,客戶要求先把發票開過去,然后再結賬付款,為了早日獲得支付,企業就依照要求將發票開具給客戶,然而,最終未獲得支付,在企業將客戶告上法院之后,客戶居然提出,款項已經付過了,而且已發票作為付款憑證。最終企業由于舉證不能的原因,而輸掉了官司。
【分析】先開票后付款,現廣泛存在于企業,由此產生的糾紛案例很多,且訴訟時,判決結果卻不盡相同,有的債權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卻是債務人成功的取得了法院的信任,達到賴帳的目的。總之,債權人的敗訴的機會很大。案例
【法律】我國民事法律的證據體系規則要求的是誰主張,誰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眰鶛鄠鶆盏脑V訟糾紛中,債務人如稱已將該筆貨款付清,需為此承擔已付清貨款的舉證責任,這一點沒有疑問。問題是當債務人持債權人開出的貨款發票呈交法庭時,法庭會不會認為其貨款已付清呢?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由此可見,在我國的法律中,發票有一個本質屬性,即為“付款憑證”。這四個字,正是證明債務人已付清款項的有力證據,此時,債務人最為經典的一句話是“我當然已經給你錢了,否則你給我開發票干什么?”
【風險防范】當我們向客戶催收欠款時,客戶企業財務人員講,“你必須先把發發票開過來,這是我們的財務制度,我們又不是不給你錢”,面對這樣的說法,我們如何做到在不得罪客戶的前提下,控制先開票后付款的法律風險?
辦法一:要求對方的財務人員寫發票收到,但貨款未付的書面證明,可參考這個范例:收條現本公司已收到A公司送來的貨款發票一張,發票編號×××,該發票所涉貨款×××元,我公司尚未給付A公司貨款,以此為證。年月日【提示】這個證據務必要加蓋對方企業公章或財務章。
辦法二:如果對方企業并不同意簽下這樣的收條,那么債權人可以考慮在發票背面加注的方式,如在發票背面寫上:“該發票僅在付款方將款項匯入本公司以下帳戶后方為付款憑證(附銀行賬戶),”如此也能從一定程度上防范法律風險,如對方賴賬可通過銀行對帳證明對方確實未支付。
辦法三:通過一些輔助性的方式來加以論證。如開出發票之前,通過電話錄音、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取證讓對方承認收到發票但并未付款的事實。發票是一個很關鍵的付款憑證,只有在發票尚未開出之前,通過和對方財務人員的交涉的錄音、電子郵件,方可對保留有力證據,而發票一旦送出,再去錄音,對方能否承認未付款的事實,只能將運氣寄托于對方此時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了。
辦法四:用于事后補救,如果前述三種方法你均未采用,對方賴帳,而又到了必須起訴的地步了,也應盡量多的收集證據應對,事后錄音可以作為一個可嘗試的辦法,有些客戶雖是惡意賴帳,但其法律知識未必能使其不留下一個漏洞,其在電話里也有可能承認未付款的事實,可以嘗試進行。最后,不要忘了做證據保全,申請法院及時查封保全債務人的會計賬冊,如果對方應付賬款上確實有該筆貨款未付,則有可能扭轉局勢,變被動為主動,但如果對方刻意做假帳,或根本沒有正規會計帳,此辦法將失去意義。二、發票的四個特征(一)發票的合法性。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二)發票的真實性【發票的本質特征】
要求來源真實、記載內容真實?!驹诎l票管理中,在發票的開具、使用中,容易出問題。】
真實性和真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使用的是真發票,但所記載的內容不真實,也屬于發票違法行為。
【在此,提示納稅人注意!】
(三)發票的統一性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四)發票的及時性
【解讀】開具發票必須按照商品交換活動發生的時間和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進行。這就要求填寫單位和個人在商品交換活動發生后,及時開具發票,以確保發票所反映的經濟信息的時效性,同時也要求用票單位和個人不能超前或滯后開具發票。
第二部分發票管理的法律依據第一章總則1-6細則1-5發票管理的法律依據——發票管理權限的界定4點(一)發票的管理權限新《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二)繳銷發票納入管理【亮點二】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
(三)發票印制權限界定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四)發票式樣管理權限界定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静皇强h(市)以上】第一章總結:發票管理權限發票的管理權限;【負責、管理、配合】
繳銷發票納入管理;【新增】
發票印制權限界定;【增值稅、普通發票】
發票式樣管理權限界定?!救珖秶?、省市范圍】第二章發票的印制7-14細則6-11變化點——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政策及發票換版政策統一2008年11月調整的普通發票防偽措施7項內容。【納稅人打12366或上網查詢。】目前新版普通發票政策: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簡并為四大類【機打普通票、機打手寫票、定額發票、專用發票】和暫時保留的票種,2011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版普通發票。過去國稅27種票、地稅22種票,現簡并。第二章總結:發票的印制印制發票企業條件【3】及自印發票審批權限【省】發票防偽政策【全國統一,省級可以增加】發票監制章政策【式樣全國統一,省級制作】發票換版制度【不定期換版,均公告】發票代碼政策【12位】第三章發票的領購15-18細則12-23
(一)領購發票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亮點四】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二)取消了申領發票需要提交“財務印章”的條件
(三)代開發票政策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合同】、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新增】(四)發票的保證金和保證人政策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章總結:發票的領購領購發票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取消申領發票提交“財務印章”的條件代開發票政策【先預繳稅款,才能代開;委托代開】發票的保證金和保證人政策【外來本轄區領購發票,保證金1萬元】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19-29細則24-31(一)虛開發票的行為界定【亮點五】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新增,更為嚴格,突出“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為虛開?!?/p>
【解讀】
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罰此前3個文件:1、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于適用〈全國人民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210號)2、《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號)3、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8]128號)【3個階段】(二)不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行為界定【亮點六、明確規定了不得的行為】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5項】※(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印刷企業】【5-50萬】※(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稅務機關判斷你應當知道】
(三)拆本使用發票;【1萬元以下】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三)開具紅字發票的規定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如合同,部分紅票】
【解讀】新《細則》將發生銷貨退回及銷售折讓如何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分作兩款進行細化規定。對發生銷售折讓的,新《實施細則》增加了有關“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的規定。便于操作?!驹鲋刀愰_紅票,參國稅發【2006】156號】(四)開具發票文字界定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舊《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解讀】新《實施細則》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的規定。(五)發票不得跨省市使用政策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六)安裝稅控裝置及報稅要求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救绯小埖辏约洪_的與報稅應一致?!?/p>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四章總結:發票開具和保管
虛開發票的行為【為、讓、介紹他人,與實際不符】
不按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行為【5不得,應當知道】
開具紅字發票的規定【銷售退回、銷售折讓】
開具發票文字界定【應當使用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民族】
發票不得跨省市使用政策【一般不得跨省市】
安裝稅控裝置及報稅要求【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第五章發票的檢查30-34細則32-33遵循《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我國于2009年12月24日以文件規定了新的稽查規程——《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特點:1、立案制度重大創新,案中立案變為案前立案;2、移送公安機關案件的前提改變;【發現立案】3、強制執行措施應用有突破,效率要求突顯;【拍賣】4、保護涉稅當事人權益,增加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增加了稅務稽查的保密原則,規范了稅務稽查人員的回避制度,增加了稅務稽查紀律;5、強化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規范了稅務稽查案件的移送制度;【4環節】6、建立了稅務稽查案件的中止、終止制度,規范選案、檢查、審理及執行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和程序;7、延長案卷保管時間為30年。【原15年】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第六章罰則35-43細則34-36(一)細化并完善了發票違規行為,將六項改為九項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如增值稅】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四)拆本使用發票的;(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解讀】將六項改為九項,細化并完善了發票違規行為,更有利于操作。
(二)對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處罰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驹幜P標準1萬元以下】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提示】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等關聯企業注意執行此項政策。(三)對虛開和代開發票和倒賣發票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嚴】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解讀】對印制廠商。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十四條列舉的前兩項】:(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窘庾x】
一是提高處罰標準:原處罰標準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新處罰標準提高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屬于二十四條列舉的前兩項。二是延續三種行政處罰方式:沒收、罰款、移送。三是立案追溯標準政策: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實施時間2010-5-7
通知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界定了立案追訴標準,共92條,通知將界定案件類型定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通知涉及發票的立案界定條款為第61-68條?!撻_增值稅票騙稅立案追溯標準61—64條:25份,或10萬元,立案;情節嚴重,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虛開普通發票立案追溯標準66—68條:100份,或40萬,立案,判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處罰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提示】對企業發展很不利,應高度重視發票管理。(五)對違規行為連帶責任的追究處罰【新增】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解讀】企業虛開發票情形沒有影響本單位的稅收,但影響上下環節稅收的情形。如:大型商業,有未開票收入,則給另一企業虛開發票,本企業并沒有少繳稅,也要受到處罰。
(六)對稅務人員違法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新增】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首次明確提出對稅務人員違法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從制度上解決當前稅務機關和服務的問題,確立政府服務體系,體現繳稅和征稅兩個主體的公平。
(七)稅務所處罰標準【新增】
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解讀】新《細則》用“行政處罰決定書”代替“處理決定書”更為準確。新《細則》提高了可由稅務所決定的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執行簡易處罰法,不用聽證。第六章總結:罰則
1、發票違規行為,將六項改為九項【1萬元以下】2、對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處罰【1-3萬元】3、對虛開和代開發票和倒賣發票等違法行為的處罰【5-50萬元】4、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處罰【可以向社會公告】5、對違規行為連帶責任的追究處罰【1倍以下】
6、對稅務人員違法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處分】7、稅務所處罰標準【2000元以下】
第三部分如何應對從嚴從緊的發票大檢查
2011年3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局長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會議結束時的講話》(稽便函【2011】11號
)三、突出重點,確保完成全年各項工作任務(一)扎實做好各項稅收檢查工作。.....
五是深入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按照“查稅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賬必查票”的要求,嚴厲查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買方市場”虛假發票工作,認真開展金融、保險、通信、石油石化、建筑業、房地產業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及其所屬企業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
……總局將加強稽查系統綜合考核力度,其中:稽查選案準確率達到80%以上;稽查案件結案率達到90%以上;稽查查補收入入庫率達到90%以上;……
2011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發布《關于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稽便函[2011]31號),該文件盡管只針對9戶重點企業,但其發票的檢查重點卻值得其他企業關注和重視。
2011年5月16日,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就發票違法犯罪方式等情況進行了通報,并對2011年各部門在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方面的重點和具體內容作了部署。
31號文規定:鑒于各地檢查企業的戶數、發票數量及行業不同的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企業填開一定金額以上的發票列為必查發票。具體必查發票填開金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對必查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通過對資金、貨物等流向和發票信息的審核分析,重點檢查其業務的真實性。
對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須列為必查發票進行重點檢查。對此類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對填開金額較小的發票,各地可視情況采取抽查的形式進行檢查。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對填開金額很小的發票(如出租車發票、停車費發票等),可以不列入重點企業檢查范圍。
檢查9戶重點企業:中國鐵建中國水利水電建設中石油建設銀行光大銀行聯通公司中國人壽新華人壽泰康人壽5類發票:“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檢查結果去年,全國共查處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案件近9萬件,其中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發票犯罪案件5107件,查獲各類非法發票近3.5億份,打掉作案團伙400多個,搗毀發票犯罪窩點4771個,抓獲犯罪嫌疑人5036名,查處違法受票企業8萬余戶,查補稅收收入近71億元。去年,在對建筑、金融、保險、通信、石油石化、房地產等重點行業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中,共發現使用違規發票217萬余份,涉及金額261億余元,查補稅收收入25億余元。今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已下發通知,對2012年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指出,近年來,受虛假發票“買方市場”需求與“賣方市場”利益的相互刺激,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猖獗,嚴重擾亂稅收征管和財經秩序。2012年,……繼續保持對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高度重視,有針對性地繼續開展好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繼續按照協調小組確定的“打擊與建設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原則,著力切斷虛假發票供應流通渠道,加強發票監管,全面推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通知要求,2012年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對金融、保險、廣告、餐飲娛樂、藥品與醫療器材、房地產與建筑安裝等行業開展發票使用情況的重點檢查工作?!谶x定的行業中,要確定部分重點企業進行重點檢查;涉嫌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立案,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同時,要繼續做好違法受票企業的指令性檢查工作。
稅務機關今年對納稅人非法開具、取得等使用虛假發票行為的查處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將重點稽核發票和業務的真實性,全面檢查納稅人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開具假發票或虛開發票以及利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列支成本費用等行為。
如何應對從嚴從緊的發票大檢查一、企業要充分關注“必查發票”一是要關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一定金額以上”必查發票的具體標準究竟是多少。該問題可能主要涉及到以往一些企業為其他企業虛開發票(沒有實際交易發生),為其他企業調節稅負及偷稅漏稅提供方便的問題,所以有這類問題的企業今后務必確保對開具的發票以企業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前提,同時務必加大對必查發票開具和審核把關的力度,確保對發票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不必要的稅收風險。二是對5類發票確定為必查發票,主要是針對以往一些企業喜歡利用‘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名義從外部開具發票回本單位報銷的情況。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將賬面資金從賬內提出(形成小金庫、私分或貪污等),同時開具的費用還可以享受所得稅稅前扣除,一舉兩得。所以,有此類問題的企業需注意,今后在利用上述各種費用名義開具發票報銷,實施舞弊,必將會遇到重點“盤查”,風險特大。三是不能因為知道了一定金額以上發票必查的金額標準,知道了有關費用的發票列入了必查發票,從而放松對外開具小額發票或其他費用發票的使用要求,企業仍然要防止由于內部控制缺陷、人為舞弊(如企業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等原因導致在其他發票的使用上出現不應該出現的違法違規甚至是犯罪問題。必須強調的是,雖然“一定金額以上”以及上述所列舉的費用發票為必查發票,但對一定金額以下的發票及其他類別費用的發票,稅務檢查人員肯定也會關注,而且很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實施檢查。所以,企業仍應重視對必查發票以外各類發票合法合規的使用問題,對發票的使用不能有僥幸心理。二、清醒認識不實發票很容易原形畢露由于“稽便函[2011]31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具體的檢查方法,即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必查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通過對資金、貨物等流向和發票信息的審核分析,重點檢查其業務的真實性”,對費用類必查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睂@兩條規定,應清醒認識到:
一是稅務部門今后對發票的檢查已不再局限于以往傳統的“就票查票”。也就是說,今后對銷售業務的檢查,不僅會以企業賬面應該具備的記賬要件為依據,而且檢查人員還可能通過對資金、貨物的流向,通過與對方購貨單位的“查驗比對”進行認證。因此,企業即使開具了銷售發票,但有沒有真正發貨,有沒有收到貨款,對方單位有沒有貨物入庫并付款等問題,檢查人員都可能跟蹤追擊并查驗比對。在這種相互印證和刨根問底的檢查方式下,虛開、多開等弄虛作假的問題將會原形畢露。稅務部門的這種升級版的發票檢查方法,再次提醒企業今后再也不能利用發票,特別是“必查發票”進行偷稅漏稅、徇私舞弊。
二是企業所使用的發票都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基礎。一方面對外開具“一定金額以上”發票時,一定要以實際發生的銷售業務為前提,不能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另一方面,對經常從外部以‘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名義開具發票的企業而言,盡管“稽便函[2011]31號”文件沒有明確對這些費用發票的檢查標準,稅務機關也不可能就每一筆金額很小的上述各項費用的發票都進行檢查。但不可否認的是,上述費用的發票肯定會作為今后稅務機關的必查內容。
此外,企業不能化整為零去開具發票,因為一旦稅務機關發現同一個單位開出多張小金額的甚至連號的發票,反而會對接受發票的企業重點檢查。企業也不能為回避這5類發票,而增開“廣告費”、“咨詢費”、“運費”,這也會暴露企業利用其他費用發票進行舞弊的事實。從31號文列舉的表述上看,根本不是全列舉,企業切勿自作聰明。
三是發票入賬時務必加強對經濟業務真實性的審核。企業在記賬時如果沒有把好第一道關,存在證明經濟業務成本的資料不全、不清晰、不正確等問題,日后就會存在被檢查風險。因此,記賬人員在受理相關發票時,要嚴格認真地審核相關發票,從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等方面進行初審,確保會計核算及企業內控的要求。
第四部分發票使用常見熱點問題
一、發票附件中應提供能證明事項真實性的資料的,包括哪幾類發票?
【解析】目前需要附證明的發票主要是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辦公用品費等。
會議費和培訓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會議費也應該按照上述規定提供資料。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時間、地點、人數、事由、天數、費用標準等。
辦公用品費,如果采購商品較多,貨物名稱、單價、數量等不能在發票中詳細反映,還應附供應商提供的明細清單。對印制費、物業管理、維修、勞務、軟件開發、設備租賃、車輛保險等各項費用的支出,亦應按以上要求辦理。二、發票的付款人名稱是否必須和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完全一致?分支機構的名稱太長,發票上填寫不上去,能否報銷并稅前扣除?
【解析】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提示】企業取得的國稅發票都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均可通過認證和網上查詢分辨真偽。
三、發票上的開票單位和在網上驗證后的發票購買單位不是同一家單位,但發票是真發票,這樣的是不是合格發票?能不能入賬?
【解析】發票上的發票單位和在網上驗證后的發票購買單位不是同一家單位,應屬于假發票,不合法的發票不能入賬。四、普通發票丟失,可否用復印件報銷?
【解析】對遺失發票方來說,取得開票方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等資料,僅是作為記賬的依據。由于遺失發票方未能取得發票,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遺失發票方不能稅前扣除。但廣東地稅規定,稅務機關審核后的復印件是可以入賬的?!稄V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丟失已填開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4]314號)。五、消費者協會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捐贈收據是否可以根據公益性捐贈支出的規定稅前扣除?
【解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支付消費者協會的費用不屬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第五部分發票管理的風險防范一、亂開“禮品”發票風險防范不少企業認為,禮品是業務招待費的一種,涉及的稅款數額一般不大,處理形式也比較靈活,既能滿足消費,又可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而且風險不大。
按照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及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要特別注意這些規定。
企業所得稅方面。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在查賬的時候,對企業支出的各項稅前扣除費用的認定是以是否合理為前提的,如果企業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稱開具為“禮品”的商業發票,又無任何其他明細,企業本身又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證據,相關費用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增值稅方面。如果企業購買的禮品無償贈送給他人,則購入禮品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個人所得稅方面。企業向客戶、員工發放了禮品,特別是一些金額較大的禮品,要記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卑凑铡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的規定: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撅L險防范】
首先,要注意收集禮品用途的證據。禮品不是實物名稱,填寫為禮品的發票(如同填寫“辦公用品”一樣)一般不得作為報銷憑證。假如一次購進數量很多,則品名欄目可以簡寫“禮品”,同時附蓋有對方公章的銷貨清單,經審批后可以入賬。其次,送別人禮品要記得代扣個稅?!咎崾尽?/p>
別把“禮品”發票當作沖賬的萬能票,平時在列支禮品發票時也應格外謹慎,否則,不但會面臨查補稅款的風險,而且還會受到嚴厲的處罰。二、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防范
【案例1】2010年5月,某公司利用一般納稅人資格,先后向全國5個省份41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發生后,各地稅務機關立即開始向受票方納稅人追繳有關稅款。其中絕大部分售票方企業都是有真實的貨物購進、有真實的付款、取得的發票也是真票,屬于稅法上規定的善意取得虛開發票。但是貨物的所有權是A公司,而開票企業是B公司。納稅人在購買材料的過程中,主要是通過雙方的業務員進行交涉,銷售方只要給貨、給票,購買方就付貨款,對方業務員要求現金支付,他們就給現金。購買方的業務員不知道貨物真正屬于哪個企業,也不知道對方業務員將貨款最終給了哪家企業。
【案例2】受票企業因接受“走逃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導致不得抵扣該部分進項稅。有的企業確實和對方企業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和資金往來并取得專用發票,而對方企業事后“走逃”。也有的企業是主觀故意以一定金額買得“走逃企業”虛開的專用發票以抵扣進項稅。稅務機關認定受票企業主觀和非主觀存在疑義和難度,只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等規定進行處理,最后就形成了不論那種情形都是受票企業“埋單”的結果。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由于意外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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