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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民法概述目的要求通過本章學習,使學生對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基本把握;明確民法的性質、民法的理念和民法的淵源。重點、難點:民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民法性質;民法的淵源。第一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語源
二、我國民法的定義(《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民法的分類(一)形式民法與實質民法(二)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三)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四)習慣民法與成文民法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一、研究民法調整對象的含義《民法通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二、民法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
(一)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1、財產歸屬關系
2、財產流轉關系
注: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決定他們發生財產關系必須是自愿的(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1、人身關系的含義
人身關系,指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人身權。
2、人身關系的類型
(1)人格關系(2)身份關系
3、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
(1)非財產性(精神上的利益)(2)專屬性(與人身不可分離)(3)平等性(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三節民法的沿革一、羅馬法的編纂及其影響《十二銅表法》《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查士丁尼新律》二、近代民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三、現代民法《瑞士民法典》四、中國民法的發展第四節民法的性質與任務一、民法的性質民法是民事權利為本位,以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為中心建立起來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確立了財產權神圣和人身權神圣,契約自由原則。(一)民法是私法
以權利為中心,以私人平等自治為基本理念,其內容體現為私人利益。(二)民法為權利法民法制度基本以權利為軸心建立,且多為授權性規范,規定了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權利方式——法律行為,權利的種類,權利保護——民事責任,權利保護期間——訴訟時效等,是以權利為中心的規范體系。權利法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孟德斯鳩:“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民法以權利為本位,是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梅因:“一個國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三)民法為實體法(四)民法為任意法(五)民法為國內法(六)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如18條)二、民法的任務(一)保護社會成員的私權(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第五節民法的淵源及效力一、民法的淵源民法的淵源,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借以表現的形式,它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權限范圍所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之中。(一)憲法(二)民事法律(三)國務院發布的民事法規(四)地方性法規中的民事規范(五)特別行政區的民事規范(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七)國際條約中的民法規范(八)習慣二、民法的效力(一)對時間的適用范圍(二)對空間的適用范圍(三)對人的適用范圍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則目的要求通過本章學習,使學生對民法基本原則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意義有所認識,在觀念上提升對民法性質的認識;掌握民法基本原則的具體類型和內容。重點、難點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具體含義及其司法適用。第一節民法基本原則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標準。二、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一)非規范性規定。(二)強行性規定。(三)不確定性規定。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一)指導功能(二)約束功能
(三)補充功能第二節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一、平等原則(一)平等原則的含義
平等原則,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權益應當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平等原則的基本內容1、民事權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體地位平等3、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二、自愿原則
(一)含義
自愿原則,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為自由,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二)自愿原則的內容
1、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主決定自己的事務,自由從事各種民事行為;2、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3、當事人的意愿優于任意性規范;4、確立了國家機關干預民事主體行為自由的合理界限。三、誠實信用原則(一)含義
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基本準則。
(二)主要體現1、誠實2、信用3、善意4、公平和衡平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一)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含義
即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得超越該權利的正當界限,損害他人的權利和社會利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構成權利濫用的認定1、當事人有權利存在2、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行為3、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三)濫用權利的法律后果
1、剝奪權利濫用者的權利;2、可以行使權利而不及時行使權利者,限制其權利的行使。五、公平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一)含義指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則是衡量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標準。(二)主要體現1、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2、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平衡3、負擔與風險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則(《民法通則》第7條)(一)含義
公序=公益+經濟秩序+計劃良俗=公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合稱。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
公共秩序,是指國家和社會存在與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以及隱藏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則與根本理念。
善良風俗,是指特定國家和社會存在與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的倫理道德。(二)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類型
1.違反國家公序;2.危害家庭關系;
3.違反性道德行為;
4.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5.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6.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7.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8.暴力行為。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目的要求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實務分析的基本手段,對形成清晰的分析思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章的教學,應使學生深刻領會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內涵及其在民法體系構建中的意義;理解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類型及原因——民事法律事實、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以及保障民事權利實現的民事責任;掌握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內容及客體之間的內在關聯關系。
重點、難點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的社會關系(二)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三)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和意義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1、物——物權客體;
2、給付(行為)——債權關系客體;
3、人身利益——人身權關系客體;
4、智力成果——知識產權客體;5、權利——抵押權關系的客體
主體為權利義務之所屬,客體為權利義務之所附,內容為權利義務之具體化一、物
物:是指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質對象。二、物的分類
補充物的分類1、有體物與無體物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3、動產與不動產4、特定物與種類物5、主物與從物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7、原物和孳息8、可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9、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二、民事法律關系要素的意義(一)民事法律關系是整個民法邏輯體系展開與構建的基礎
(二)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對整個民法學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導司法實務工作者解決實踐問題的基本思維模式與思考方法
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一、民事法律事實(一)概念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法律事實非行為事實行為事件狀態合法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法律行為(三)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所謂"民事法律事實構成",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幾個客觀事實的總和。二、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類型(一)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化。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變更2、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變更3、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變更(三)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終結第四節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一、民事權利
(一)民事權利的含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含義:1、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2、民事權利是民法規定或者有權的國家機關認可的3、民事權利受國家強制力保障(二)民事權利的分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2、絕對權與相對權
3、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4、主權利與從權利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6、期待權與既得權7、原權與救濟權(三)民事權利的行使指民事權利主體實現其權利內容的行為。
行使民事權利的方法有:
事實行為方法民事行為方法(四)民事權利的保護—用民事保護方法,防止權利受到侵害,或者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恢復。1、公力救濟(民事權利主體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予以保護)2、自力救濟(自助行為、自衛行為)二、民事義務
(一)民事義務的含義
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從事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義務的分類1、作為的義務與不作為的義務2、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三、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含義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不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時應當承擔的民法上的后果。(二)民事責任的特征1、民事責任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擔的責任
2、民事責任以一方當事人補償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為主要目的。3、民事責任既有過錯責任也有無過錯責任4、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三)民事責任的分類1、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2、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3、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4、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5、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三)民事責任的形式與民事責任的承擔1、民事責任的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2、民事責任的承擔第四章自然人目的要求
自然人作為傳統民法中最為重要的民事主體,其法律問題最稱完備與復雜。通過本章的學習,應使學生準確理解自然人的法律內容,具體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規定、主體能力狀況的宣告制度、監護制度。重點、難點
自然人能力狀況
宣告(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
監護制度
第一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自然人的概念指基于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二)自然人的法律地位1、自然人與公民的區別與聯系2、自然人是最為重要的民事主體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含義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二)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1、民事權利能力是作為民事主體的必要條件。2、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對民事主體資格的確認,不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3、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權利的能力,也包括負擔義務的能力。4、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根本特點。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一)開始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2、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二)終止1、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3、同時死亡的推定4、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護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含義:(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是法律賦予的一種資格,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轉讓。(二)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權利能力的實現條件(三)民事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與聯系1、民事權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備的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并非每個自然人都能夠具備。
2、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為能力則以意思能力的存在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為能力,無意思能力則無行為能力。3、聯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正常的自然人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
2、類型(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資格。
2、類型(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1、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從而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類型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三、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恢復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根據其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被宣告人須為精神病人(2)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3)須經人民法院宣告條件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單獨實施的行為(一)純獲利益的行為;(二)日常生活中特定化的行為;(三)在法定代理人確定的范圍內,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第三節監護一、監護的概念與特點(一)監護的概念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二)監護與親權
(三)監護的特點1、被監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四)監護的性質權利說、義務說、權利義務一體說、職責說二、監護人的設立(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1)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1、有關組織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經程序)2、人民法院指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首先依法定監護;有爭議,轉依指定監護;沒有法定監護人時,轉依機構監護。(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指定監護人:1、有關組織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同樣也有順序的問題)三、監護人的職責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二)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三)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四)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五)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六)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七)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四、監護的終止
(一)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三)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四)監護人辭去監護(五)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第四節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含義
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關系的中心地。(一)住所與居所
居所為自然人居住的場所。一個人可以有多個居所,但只能有一個住所。
(二)住所與戶籍
《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義(一)確定自然人權利、義務的享有地和承擔地(二)確定有關組織或者機關的管轄權(三)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時間計算(四)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確定法律適用的準據法三、確定住所的標準(一)主觀說(二)客觀說(三)折中說四、自然人住所的種類(一)意定住所(二)法定住所(三)擬制住所第五節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蹤(一)宣告失蹤的概念和意義1、概念: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2、意義:(二)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
1、須存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事實2、須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3、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三)宣告失蹤的效力1、失蹤人的財產管理2、失蹤人的義務履行
(四)失蹤宣告的撤銷《民法通則》第22條規定:“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倍?、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2、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3、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1、財產關系2、婚姻關系3、子女收養關系(四)死亡宣告的撤銷1、財產關系2、婚姻關系3、子女收養關系第五章法人目的要求
法人是不同于自然人的另一重要民事主體。通過本章學習,使學生掌握我國現行法有關法人制度的基本立法情況。特別是法人的設立條件與類型、法人能力的規定、法人機構的設置等,從而使學生對法人制度有較為全面的基本認識。
重點、難點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設立條件。
第一節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與法人制度的形成
《民法通則》第36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社會組織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3、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二、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法人的本質關于法人的本質,有不同學說,主要有法人擬制說、法人否認說與法人實在說法人擬制說
認為只有自然人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法人不過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人為擬制而成,僅是法律的虛構。法人否認說
法人只不過是多數個人的集合或財產的集合。權利的最終歸屬均是個人。
法人實在說
法人是超出自然人生命之外的統一體,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
第二節法人的分類一、我國《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
(一)企業法人
1、企業法人的概念: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2、企業法人的特點(1)以營利為目的法人(2)企業法人須有自己的獨立財產(3)企業法人是依核準登記程序成立的法人3、企業法人的分類(1)按企業的財產來源和歸屬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中外合資企業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法人外資企業法人(2)按企業的行業性質不同工業企業法人農業企業法人金融業企業法人(3)按企業的組合形式不同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法人(二)機關法人1、機關法人的概念機關法人是指依法從事國家管理活動,并因行使職權需要而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2、機關法人的特點(1)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時,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現。(2)機關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從事民事活動時,以法人的資格進行活動。(3)機關法人的獨立經費是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撥款而來。(4)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設立,即可取得機關法人資格。3、機關法人的分類(1)權力機關法人(2)行政機關法人(3)司法機關法人(4)軍事機關法人(三)事業單位法人1、事業單位法人的概念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2、事業單位法人的特點(1)以公益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目的(2)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活動。(四)社會團體法人1、社會團體的概念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社會團體法人的特點(1)自愿設立,經法定程序成立(2)需具備法定條件(3)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3、成立社會團體的必備條件(1)由會員組成(2)社會團體的宗旨是實現會員的共同愿望(3)社會團體以非營利為目的4、基金會(五)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的區別1、性質不同2、財產或者經費來源不同3、設立程序不同二、外國立法和學理對法人的分類(一)公法人與私法人(二)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三)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四)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第三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概念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二)特點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終止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屬性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概念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二)特點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范圍上具有一致性。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機關來實現的。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一)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其不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二)法人有無民事責任能力的學說1、否定說2、肯定說(三)特點1、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2、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法人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3、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四)法人民事責任的表現
1.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對其自己的民事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對出資不實承擔責任
4.法人對其分支機構承擔責任
5.法人對其籌建中的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第四節法人的機關一、法人機關的概念(一)概念指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定,與法人成立時就產生的不需特別授權就能夠以法人的名義對內管理法人的事物,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或個人。(二)特點1、法人機關是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定而成立的。2、法人機關是法人的有機組成部分3、法人機關是形成、表示和實現法人意志的機構4、法人機關是法人的領導或者代表機關5、法人機關由單個的自然人或集體組成二、法人機關構成及法定代表人
(一)法人機關的構成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二)法定代表人1、概念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2、法定代表人的特點(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自然人3、法定代表人應具備的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必須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業務知識(3)須不存在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4)已擔任一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得再擔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系第五節法人的成立、變更、終止一、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設立1、法人設立的概念指創辦法人組織,使其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而進行的多種連續準備行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階段。2、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事實。2、法人設立的原則(1)自由設立主義(2)特許設立主義(3)行政許可主義(4)準則主義(5)強制設立主義3、法人設立的方式(1)命令設立(2)發起設立(3)募集設立(4)捐助設立4、法人設立的民事責任(二)法人資格的取得
《民法通則》第50條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倍⒎ㄈ说淖兏?一)法人變更的概念法人的變更,也就是指法人在存續期間因各種原因發生的重要事項的變更.(二)法人變更的類型1、法人的分立2、法人的合并3、法人組織形式的變更4、法人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三、法人的終止(一)法人終止的概念指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二)發人終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銷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產4、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1、法人的清算的概念指法人終止時清理法人的財產,了結其參與的法律關系2、種類——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3、清算組織4、清算期間的性質——同一人格5、清算終結——有清算人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完成注銷登記和公告,法人即告消滅。第六章非法人組織目的、要求非法人組織雖非《民法通則》規定的權利主體,但現行法及理論已肯定其為與自然人、法人并立的第三種權利主體形式。通過本章學習,使學生掌握我國現行法有關非法人組織的基本立法情況,特別是非法人組織的設立條件與類型、民事能力等內容。重點、難點非法人組織的基本類型非法人組織民事能力的特別規定合伙制度第一節非法人組織概述一、非法人組織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
非法人組織,也稱為非法人團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二)非法人組織的地位二、非法人組織的特征(一)非法人組織為社會組織(二)非法人組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三)非法人組織是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三、非法人組織應具備的要件(一)須有自己的目的(二)須有自己的名稱(三)須有自己能支配的財產或經費(四)應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四、非法人組織的類型(一)非法人企業(二)非法人的公益團體(三)其他非法人團體第二節合伙一、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
合伙,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2、法律地位(二)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由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的組織。2、合伙是按照合伙協議組成的聯合體。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同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合伙與法人的區別
二、合伙成立的條件
(一)兩個以上合伙人(二)有書面的合伙協議
(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事業必要的條件三、合伙的財產(一)合伙財產的構成(二)合伙財產的性質四、合伙財產的保全(一)分割合伙財產的限制(二)財產份額的轉讓與財產出質的限制(三)合伙債權抵消與合伙人的債權人代位權的限制五、合伙事務執行(一)合伙事務執行權與執行人(二)合伙決議的表決權(三)對合伙事務執行的監督六、合伙損益的分配與合伙債務的承擔(一)合伙損益的分配(二)合伙債務的承擔與清償七、入伙、退伙(一)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續期間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退伙是合伙經營期間合伙人退出合伙組織、消滅其合伙人資格的行為。因退伙原因的不同,退伙有以下幾種情況: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強制退伙八、退伙的效力(一)退伙人的合伙人資格喪失(二)退伙人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三)退伙人對合伙虧損的分擔九、合伙的解散(一)概念合伙組織的解散又稱合伙的終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現或全體合伙人的約定使合伙關系消滅。(二)合伙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2)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組織解散的其他原因。(三)清算合伙組織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合伙財產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然后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伙組織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合伙組織所欠稅款;(3)合伙組織的債務;(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第三節其他非法人組織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一)個體工商戶1、概念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家庭。2、法律特征:(1)個體工商戶是以戶為單位的個人或家庭。(2)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進行核準登記。(3)個體工商戶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3、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4、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責任(二)農村承包經營戶1、概念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2、法律特征:(1)農村承包經營戶是以戶為單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2)農村承包經營戶基于各種承包合同成立。(3)農村承包經營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自主安排生產經營,獨立完成生產任務。3、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法律地位4、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二、個人獨資企業(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點1、個人獨資的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所有,投資人對企業以個人所有,投資人對企業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2、個人獨資企業的特點(1)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一人投資,財產由投資人個人所有(2)個人獨資企業是以雇傭勞動為經營基礎的、營利性的經濟實體;(3)個人獨資企業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4)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第七章民事權利客體
目的、要求:
本章包括民事權利客體的概念和范圍,物的概念與特征,物的分類,從物,孳息,貨幣,有價證券,智力成果,其他客體(行為,權利,非物質利益)等主要內容。學生應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和分類,了解民事權利的其他客體。重點、難點: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掌握有關民事權利客體的一般知識,重點掌握有關“物”的知識,并了解有關貨幣和有價證券的相關知識。
第一節民事權利客體概述
一、民事權利客體的概念和特點(一)民事權利客體的概念民事權利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即民事權利的利益載體。(二)民事權利客體的特點1、有益性2、客觀性3、法定性二、民事權利客體的范圍1、物——物權客體2、給付(行為)——債權關系客體3、智力成果——知識產權客體4、有價證券——債權客體、物權客體5、權利——抵押權關系的客體6、非物質利益——人身權關系客體第二節物一、物的概念和特點(一)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夠為民事主體所支配或實際控制并能夠滿足其社會需要的物質資料。(二)特點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3、物能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4、物以有體物為限二、物的法律意義三、物的分類(一)動產與不動產1、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2、不動產指不具有可移動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動或者移動后會損害其價值的物。(1)土地(2)地上定著物(3)準不動產,如船舶、飛行器、機動車輛等。3、區分的意義:(1)物權變動的法定條件不同:
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2)物權設定類型不同:
動產:質權、留置權不動產:典權、地上權(3)物權訴訟管轄不同:
動產:適用法院靈活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1、流通物指法律允許民事主體之間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轉的物。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對其流轉給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轉的物。(1)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2)非專屬國家的財產3、區分的意義(三)特定物與種類物1、特定物(不可替代物)2、種類物(可替代物)3、區分的法律意義:(1)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或標的物;(2)物意外滅失的法律后果不同,如特定物滅失只能要求賠償。(四)主物與從物1、主物2、從物3、區分的法律意義:(1)在法律或當事人沒有相反規定或約定時,主物所有人處分主物時,效力及于從物;(2)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因主物原因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但不能與之相反;(3)若對主物所有權為一定限制,其限制也及于從物,如抵押效力也及于從物。(五)原物與孳息1、原物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質產生新物的物。2、孳息因物或者權益而生的收益。3、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的區分。孳息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孳息收取權。在孳息收取權上有原物主義和生產主義之分。在我國,如未有相反規定或約定,孳息隨原物走。孳息的收取權,有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的不同,天然孳息的收取由物權法規定;法定孳息的收取由債權法規定。(六)可分物與不可分物(按物是否可以分割及分割是否損害其用途和價值的特點)
1、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損害其用途和價值的物。2、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質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將損害其用途及價值的物。3、區分的法律意義:(1)便于共有財產的分割;(2)便于明確多數人之債的債權債務,例如是按份之債還是連帶之債。(七)消耗物與非消耗物(根據物使用后的形態變化性)1、消耗物:一次使用就歸于消滅或者改變原有形態和性質的物。2、非消耗物:可以長期多次使用,并不會改變其形態和性質的物。3、區分的法律意義:(1)消耗物不能作為移轉物的使用權的債的標的物;(2)非消耗物可以成為移轉使用權的債的標的物。(八)有主物與無主物。1、有主物:指所有人明確的物。2、無主物:指沒有所有人的物。3、區分的法律意義:(1)對于無主物,有的情況下當事人可憑單方意志取得所有權,如拾得拋棄物;(2)確定無主物的歸屬,如埋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無人繼承的遺產的歸屬。(九)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1、單一物:獨立成一體的物。2、合成物:由數個單一物構成的物。3、集合物:指由多個單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觀念上視為一物的物的總體。4、區分的意義:無論是哪一種物,作為權利的客體時,在法律和觀念上都是一個完整的物。第三節貨幣與有價證券一、貨幣貨幣是物的一種,是可充當一切商品的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其只具價值而無使用價值。它是最為普遍的所有權的客體。貨幣的所有權隨占有的轉移而轉移。二、有價證券(一)概念有價證券是指表彰特定民事財產權利的書證。(二)有價證券的特征1、有價證券與證券上所記載的財產權利不能分離。2、有價證券的債務人是特定的。3、有價證券的債務人的支付是單方義務,債務人不得請求權利人支付相應對價。(三)有價證券的分類1、依證券所設定的財產權利性質不同(1)設定和代表債權的有價證券。(2)設定和代表物權的有價證券。(3)設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價證券。2、依有價證券上的權利的轉移方式不同(1)記名有價證券(2)指示有價證券(3)無記名有價證券3、依有價證券載明的權利標的不同(1)金錢證券(2)物品證券(3)服務證券(四)有價證券的幾種主要類型1、票據2、債券3、股票4、提單第四節智力成果一、概念與特征(一)概念智力成果又稱為知識產品,指人們通過創造性勞動創造的,具有一定表現形式的成果。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科學發現、商標以及其他創造性勞動成果的統稱。(二)特征1、創造性2、非物質性3、公開性二、智力成果的幾種主要類型(一)作品(二)發明(三)實用新型(四)外觀設計(五)科學發現(六)商標
第五節其他客體一、權利二、非物質利益第八章
法律行為目的要求法律行為是民法調整的入手點,但其構造較為抽象,法律技術性特點極為突出,學習的難度很大。通過本章教學,應使學生理解法律行為概念的基本規定性,掌握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條件、意思表示的瑕疵類型、法律行為的附款與法律行為內容的解釋及法律行為效力狀況與法律后果。重點、難點1、法律行為的要素和意思表示理論;2、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條件;3、意思表示瑕疵類型;4、法律行為效力狀況與法律后果。第一節民事行為概述
一、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一)民事行為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二)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合法行為。二、民事行為的特點(一)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二)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的一種(三)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三、民事行為與情誼行為、準民事行為(一)民事行為與情誼行為情誼行為:當事人因社交、幫助、道義等原因發生的,沒有民法上權利義務意思內容的行為,又稱為好意施惠行為。(二)民事行為與準民事行為準民事行為:是表意行為的一種,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如:催告、通知、寬恕四、民事行為的分類
雙務行為與單務行為
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
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生前行為和死后行為
主行為與從行為
獨立行為和輔助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要因行為和不要因行為第二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構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指民事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行為的內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1、效果意思:表意者內心欲發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2、表示意思:有將該效果意思向外部公開的意識。3、表示行為:向外部表達效果意思的行為,通過表示行為將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分類(一)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1)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3、區分的意義(二)對話的意思表示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1、對話的意思表示2、非對話的意思表示3、區分的意義(三)獨立意思表示與非獨立的意思表示1、獨立的意思表示2、非獨立的意思表示3、區分的意義(四)明示的意思表示與默示的意思表示1、明示的意思表示2、默示的意思表示3、區分的意義(五)健全的意思表示與不健全的意思表示1、健全的意思表示2、不健全的意思表示3、區分的意義三、意思表示的解釋(一)意思表示解釋的原則1、意思主義2、表示主義3、折衷主義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保ǘ┮馑急硎窘忉尩姆椒ê贤谋静捎脙煞N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四、意思表示的形式一、口頭形式二、書面形式三、推定形式四、沉默方式
五、意思表示有瑕疵(一)意思與表示不一致1、意思與表示故意的不一致(1)虛假的意思表示。含義:又稱真實保留,指行為人把真實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為并不反映真實意思,是一種自知并非真實的意思表示。構成要件:A一方當事人實施的虛偽表示行為,在內容上具有法律價值,并使人感覺其原受其約束;B當事人表示的意思與真實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至于其動機沒有法律意義。虛偽表示的效力:通說認為虛假表示原則上有效,表意人應受該表示的約束,但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與意思不一致的,該表意行為無效。(2)通謀的意思表示。含義: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不表示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構成要件:A表意人欠缺內心的真意;B對方明知;C對方故意實施非真實的合意表示效力:通識認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所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但為保護交易安全,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3)隱藏行為。
含義:指表意人為虛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為發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效力:通說認為,隱藏行為中的虛假意思表示無效,隱藏的真實表示是否有效,應以相關法律來確定。2、意思與表示無意的不一致(1)錯誤含義:指表意人為表意時,因認識不正確或久缺認識,以致內心的真實意思與外部的表現行為不一致。構成要件:A、錯誤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B、表意人的內心真意與表示不一致;C、表意人不知;D、錯誤嚴重到足以影響表意人決定為意思表示;E、錯誤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時為決定標準。效力:在動機錯誤的情況下,表意人一般不得撤銷民事行為;對于內容錯誤,表意人可撤銷該民事行為;受領人的錯誤,受領人可以撤銷意思表示。(2)誤傳
含義:指由于傳達人或傳遞機關的錯誤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發生錯誤。《民通意見》第77條規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傳達,而第三人由于過失轉達錯誤或沒有轉達,造成他人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達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屬于因錯誤而成立的民事行為,構成重大誤解的,當事人可以撤銷該行為。(二)意思表示不自由1、受欺詐的意思表示。含義: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構成要件是:(1)須有欺詐人的欺詐行為。(2)欺詐人必須有欺詐的故意。(3)須表意人因相對人的詐欺而陷于錯誤。(4)須對方因欺詐陷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2、受脅迫的意思表示。威脅是指行為人一方以未來的不法損害相恐嚇,使對方陷入恐懼,并因此做出有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強迫:指行為人一方以現時的身體強制,使對方處于無法反抗的境地而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構成要件是:(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3、危難中的意思表示。定義: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構成條件是:(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某人陷入洪水中即是一種危險狀態。(2)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4)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第三節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一、民事行為的成立指符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素的客觀情況。(一)一般成立要件
行為主體(當事人)意思表示本質要件標的(二)特別成立要件一些特別的民事行為的成立除須具備一般成立要件外還須具備要式等特殊條件。二、民事行為的生效
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民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行為的生效有何聯系與區別?二者的聯系: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行為生效的前提兩者的區別
1.著眼點不同2.判斷標準和構成要件不同3.發生時間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第四節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行為一、附條件民事行為(一)概念指行為人設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行為。條件: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設定的用以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特定的客觀事實。(二)民事行為所附條件的特征:條件特征1、未然性:須為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2、概然性:須為發生與否不能確定的事實(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3、合法性:須為合法的事實4、約定性:須為當事人約定的事實5、非矛盾性:須與當事人欲發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三)附條件民事行為的分類1、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延緩條件是指民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要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解除條件是指民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2、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積極條件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消極條件指以不發生某種事實為條件的內容。(四)附條件民事行為的效力1、條件成就:是指構成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2、條件不成就:是指構成條件的內容事實確定的不實現。3、條件成就與不成就的擬制。《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一)定義:期限,是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附款。附期限的民事行為,是指在民事行為中約定一定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變更、消滅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思考:
期限和條件的相同之處和不同之處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是對民事行為效力的某種限制,都是期待中的未來事實。不同之處在于:期限是確定的、將來一定能到來的;而條件則屬將來是否發生不確定的事實。(二)附期限民事行為的分類:(延緩期限與解除期限——所附期限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所起作用)1、附延緩期限的民事行為,又稱始期,生效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到期限屆至時,行為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為,又稱終期,終止期限,是指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民事法律行為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法律效力消滅的民事行為。(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期限是否確定)1、附確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2、附不確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三)附期限民事行為的效力1、期限到來時的效力2、期限到來前的效力第五節無效的民事行為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及特點(一)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確定的當然的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是嚴重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2、無效民事行為是自始就不能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3、無效民事行為是當然無效的民事行為4、無效民事行為是確定無效的民事行為(例外)二、無效法律行為的類型
《民法通則》第58條
《合同法》第52條
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為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且損害國家利益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強制性規定二、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三)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五)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三、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一)返還財產(二)賠償損失(三)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第六節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點(一)概念
指已經成立且已生效,因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實或其他法定原因,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二)特點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僅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為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可以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只有當事人才可主張撤銷的民事行為二、可變更、可撤銷法律行為的類型
受欺詐的法律行為受脅迫的法律行為乘人之危的法律行為重大誤解的法律行為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三、撤銷權的行使(一)撤銷權的含義
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二)性質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三)享有撤銷權的人A、因重大誤解遭受損失的人B、因顯失公平,處于不利地位的人C、被欺詐、被脅迫或被別人利用了自身為難處境,并遭受損失的人。(四)撤銷權的內容(五)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四、撤銷權的行使后果撤銷的法律后果:其撤銷的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消滅,發生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變更的法律后果。依變更的裁決發生效力。第七節效力待定法律行為一、效力待定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是指已經成立但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二)特征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成立時,其有效與否處于不確定狀態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有效與否決定于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是否追認或者是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條件。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經同意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時;經拒絕后,效力確定地自始無效。
二、效力待定法律行為的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其依法不得獨立從事的法律行為
(二)無權處分行為
(三)無權代理行為三、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一)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二)相對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四、無權處分的行為(一)概念和特征(二)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第九章代理
目的要求
代理制度的價值在于補充與擴展民事主體行為能力和民事活動的范圍。通過本章學習,應使學生掌握代理的概念與特征,了解代理的類型,理解代理權的內容與法律規定、無權代理的后果、表見代理的法律構造。重點、難點
代理的概念與特征代理權的授予和行使表見代理的法律構造第一節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為后果。其中,以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人,是代理人;承受該法律行為后果的人,是被代理人,又稱為本人;直接與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的人,是第三人,又稱為相對人。
本人代理人相對人代理的含義:1、代理是一種法律關系。(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2)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2、代理行為是民事行為二、代理與相關概念(一)代理與傳達(二)代理與代表(三)代理與行紀(四)代理與居間三、代理的特征(一)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實施代理行為(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三)代理人代理實施的是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四)代理人獨立的實施代理行為(五)代理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四、代理的適用范圍和意義適用范圍:(一)通識認為,代理的適用范圍包括1、代理各種民事法律行為2、代理進行某些財政、行政行為3、代理民事訴訟行為(二)代理范圍的限制1、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代理。2、被代理人無權進行的行為不能代理。3、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實施的行為不能代理。
意義:(一)擴大民事主體的活動范圍(二)補充某些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的不足第二節代理的分類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又稱授權代理,其中被代理人又稱為委托人,代理人又稱為被委托人。(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主要適用于被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一般都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或組織關系等。(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關系。有權指定代理人的是:(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二、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一)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權限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又稱概括代理,全權代理。(二)特別代理:是指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代理。三、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一)單獨代理又稱獨立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一人的代理。(二)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兩人以上的代理。依《民法通則》79條規定:凡未共同行使代理權者,該行為屬行為人自己的行為,而非共同行為。共同代理人應共同行行使代理權,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未與其他代理人協商,其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四、本代理與復代理(一)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又稱原代理;(二)復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又稱復代理。注意《民法通則》第68條的規定。委托代理人享有復任權的情況法定代理人無條件地享有復任權指定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復任權五、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一)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的代理。(二)間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行為,其效果轉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六、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一)積極代理指代理人為意思表示的代理,又稱主動代理(二)消極代理指代理人受領意思表示的代理,又稱被動代理第三節代理權一、代理權的概念與性質(一)概念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的資格。(二)性質1、否定說2、權力說3、權利說4、資格說二、代理權的發生(一)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二)基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的指定而發生(三)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而發生三、授權行為(一)性質(二)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的關系(三)授權行為的相對人(四)授權行為的形式和內容(五)授權不明及責任四、代理權的行使(一)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依法有效的實施民事行為,以達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觀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二)行使的原則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2、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五、濫用代理權的禁止(一)濫用代理權的概念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違背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代理行為的基本準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包含三個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權2、代理人行使代理權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基本準則3、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有損被代理人的利益(二)濫用代理權的主要類型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2、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指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為民事行為。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六、代理權的消滅(一)概念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消滅,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二)代理權消滅的原因1、委托代理權消滅的原因(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被代理人死亡(5)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6)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2、法定代理權、指定代理權的消滅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取消指定(6)其他原因第三節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一、無權代理(一)無權代理的概念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的代理。(二)無權代理的特征1、行為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2、行為人沒有實施該代理行為的代理權限(1)未經授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3、無權代理行為并非絕對不能產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三)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在無權代理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發生何種法律的效果。1、本人追認無權代理經本人追認后,其后果同有權代理,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單方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如下特征:(1)本人的追認是形成權;具有單方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2)追認的形式是不要式追認;可明示也可默示;可向行為人為之,也可向第三人為之,或公告為之。(3)無權代理經追認后自始有效(4)行為人實施多項無權代理行為,本人可全部追認,也可部分追認;但同一行為中,不能只追認權利,而不承認義務。(5)追認行為要在第三人行使撤回權之前行使,若第三人已經撤銷,則本人的追認不發生法律效力。2、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銷《合同法》47條和48條分別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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