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級造價師之工程造價案例分析(水利)綜合練習試卷A卷附答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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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年一級造價師之工程造價案例分析(水利)綜合練習試卷A卷附答案大題(共20題)一、某中小流域治理工程招標(招標控制價500萬元),在招標文件中出現以下描述:(1)關于資格條件的描述。注冊資金:本地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外地企業注冊資金3000萬元以上;類似工程業績:本流域治理工程業績不少于2個。(2)關于投標人資信的描述。評標辦法中對投標人資信的評價標準為:已與招標人合作過且未發生合同糾紛的投標人評為A等(百分制評價為90分),初次合作的投標人評為C等(百分制評價為70分)。(3)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描述。本項目投標保證金為20萬元,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后不允許撤回,否則沒收投標保證金。(4)關于現場踏勘的描述。招標人不組織現場踏勘。在此期間應某個投標人的請求,招標人陪同其考察了現場。【問題】1.對上述招標文件中的描述做出分析和判斷。2.根據背景(2)的描述,如果評標辦法中“投標人資信”權重0.03,評標基準價496萬元,且每偏離1%扣1分,僅就“投標人資信”和報價得分做簡要的計算和分析(提示:將得分分值換算成報價差異)。【答案】1.招標文件中描述背景的分析和判斷:背景(1)顯然具有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缺乏公平性,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對類似工程經驗的要求也不合理,類似工程經驗是指工程規模、結構、技術特點與應用等的類似,考察投標人完成投標項目可行性,將類似工程限定在特定的范圍也具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背景(2)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不具備公平性,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未合作過的投標人直接判斷“一般”,有“疑罪從有”的嫌疑,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規定,也違反了《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中“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的規定。背景(3)投標保證金為20萬元,明顯偏高,《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后不允許撤回”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文件生效后不允許撤回,但提交不等于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文件生效有特定的時間點,一般在招標文件中寫明,只要在生效前撤回都是合法的,招標人無權沒收投標保證金。背景(4)描述是正確的,招標人不組織現場踏勘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并不是強制性條款。但應某個投標人請求陪同現場踏勘是錯誤的,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2.根據背景(2)的描述,假定合作過的投標人為A,未合作過的投標人為B,則:A“投標人資信”得分為:90×0.03=2.7(分)。B“投標人資信”得分為:70×0.03=2.1(分)。投標人A、B分差為:2.7-2.1=0.6(分)。1分相當于工程造價額:496×1%=4.96(萬元)。投標人A、B分差折算工程造價額為:4.96×0.6=2.976(萬元)。按照背景(2)的描述,在其他指標得分相同的情況下,只要投標人A報價不高于投標人B報價的2.976萬元,投標人A比投標人B具有更強的競爭力,相當于對已合作過的投標人的評標優惠和對未合作過投標人的歧視,顯然這種評價標準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二、東部某市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態環境,擬對當前水系進行綜合治理,工程任務以堤防加固為主,兼顧河道整治。該工程目前正處于初步設計階段。其初步設計概算部分成果如下:堤防工程投資3962.15萬元,河道整治工程投資3291.47萬元,建筑物工程投資5883.66萬元,永久道路橋梁工程投資567.49萬元,臨時道路投資311.00萬元,導流工程投資486.14萬元,輔助生產廠房、倉庫和辦公用房投資232.75萬元,施工倉庫投資100.00萬元,施工辦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資305.79萬元,供電設施工程投資68.52萬元,施工供電工程投資54.21萬元,其他施工臨時工程投資234.53萬元,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投資177.59萬元,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投資420.53萬元,獨立費用2176.04萬元,基本預備費為一至五部分投資合計的5%。已知:(1)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資按主體建筑工程投資百分率計算:樞紐工程投資≤50000萬元1.0%~1.5%50000萬元投資>100000萬元0.5%~0.8%引水工程0.4%~0.6%河道工程0.4%注:給定取值范圍的,本工程取中間值。(2)室外工程投資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資(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15%~20%計算,本工程取上限。【答案】問題1:輔助生產廠房、倉庫和辦公用房投資:232.75萬元主體建筑工程投資=堤防工程投資+河道整治工程投資+建筑物工程投資=3962.15+3291.47+5883.66=13137.28(萬元)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資=13137.28×0.4%=52.55(萬元)室外工程投資=(232.75+52.55)×20%=57.06(萬元)房屋建筑工程投資=輔助生產廠房、倉庫和辦公用房投資+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資+室外工程投資=232.75+52.55+57.06=342.36(萬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投資=施工倉庫投資+施工辦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資=100.00+305.79=405.79(萬元)問題2:交通工程投資=道路橋梁工程投資=567.49(萬元)供電設施工程投資=68.52(萬元)其他建筑物工程投資=13137.28×2.5%=328.43(萬元)三、中部某市為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態環境,擬對當前水系進行綜合治理,工程任務以堤防加固為主,兼顧河道整治。該工程位于漢江某二級支流上,目前正處于初步設計階段。其建筑工程包括堤防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已知:(1)堤防工程4204.64萬元,河道整治工程1055.89萬元,導流工程150萬元,施工交通工程132萬元,輔助生產廠房、倉庫和辦公用房100萬元,交通工程中對外公路工程86萬元、運行管理維護道路工程120萬元,供電設施工程89萬元,施工供電工程54萬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92萬元,其他施工臨時工程30.38萬元,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11.85萬元,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58.31萬元,獨立費用764.73萬元,基本預備費為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資合計的5%,價差預備費不計。(2)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資按主體建筑工程投資百分率計算:1)樞紐工程:投資≦50000萬元時,取1.0%~1.5%;50000萬元投資>100000萬元時,取0.5%~0.8%。2)引水工程:0.4%~0.6%。3)河道工程:取0.4%。(3)室外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資(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15%~20%計算,本工程取下限。(4)其他建筑工程投資按照主體建筑工程的3%計算。【答案】問題1:主體建筑工程投資=堤防工程投資十河道整治工程投資=4204.64+1055.的=5260.53(萬元)輔助生產廠房、倉庫和辦公用房100萬元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資=0.4%×5260.53=21.04(萬元)室外工程投資=(100+21.04)×15%=18.16(萬元)房屋建筑工程投資=輔助生產建筑、倉庫和辦工用房投資+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技資+室外工程投資=100+21.04+18.16=139.20(萬元)問題2:其他建筑工程投資=5260.53×3%=157.82(萬元)交通工程投資=對外公路投資+運行管理維護道路投資=86+120=206(萬元)建筑工程投資=主體建筑工程投資+交通工程投資十房屋建筑工程投資+供電設施工程投資+其他建筑工程投資=5260.53+206+139.20+89+157.82=5852.55(萬元)問題3:施工臨時工程技資=導流工程投資+施工交通工程投資+施工供電工程投資十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投資+其他施工臨時工程投資=150.00+132.00+54.00+92.00+30.38=458.38(萬元)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資=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投資+第二部分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投資+第三部分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技資+第四部分施工臨時工程投資+第五部分獨立費用四、某擋水建筑物基坑開挖工程,合同工期180d。由于地下水較為豐富,為保證正常的施工條件,需采取基坑降水措施,招標文件中規定,基坑降水措施按項計列費用。承包人在投標時,根據招標文件提供的基坑最大滲流量19200m3/d的數據,基坑四周設四個排水井,每個排水井配置1臺套抽水設備(技術參數:流量800m3/h),每天按照兩個單元時間安排抽水,即12h抽水一次。承包人報價為787320.00元。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施工期間,由于連降10d暴雨,導致施工難度增加,施工工效降低,進度有所延遲,且基坑排水量增加。為此,承包人向監理提出工期和相關費用的索賠。事件2:施工進行60d后,由于開挖高程的降低,基坑滲水量迅速增加,4臺抽水設備無法滿足要求。經業主和監理及承包人共同在現場測量,滲水量穩定在35000m3/d左右。為保證順利施工,監理指示承包人提出解決方案,承包商根據滲水流量,每個集水井增加同種型號設備1臺,共4臺。隨后承包人向監理提出變更該項目的合同價格。【問題】1.針對事件1:作為監理單位造價工程師,對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和費用的索賠要求,該如何處理?2.針對事件2:承包人提出變更合同價的要求是否合理?承包人按照總設備數量及原報價提出變更合同價為1574640.00元(原報價的2倍),此報價存在什么問題?合理的報價應該為多少?【答案】1.索賠事件的處理首先是索賠權的論證,即索賠的合同依據。該事件通常在專用條件中明確界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達到標準則具有合法的合同依據,達不到標準則可以理解為“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預料到”,承包人應該知道該地區正常的氣象情況。即便承包人由于該事件的發生造成了實際損失也無法獲得索賠。2.承包人提出變更合同價的要求合理,因為基坑滲水量迅速增加是承包人無法預見的,屬于不利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承包人變更價款計算有兩個問題:一是不能按整個工期(180d)進行計算,因為事件發生在60d后,影響時間應為120d,應該分段計算;二是基坑滲水量增加后。沒有考慮每天設備臺時和總臺時的變化,因為設備的臺時數與基坑滲水量有密切關系。根據合同價調整應該遵循的估價原則,即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按原價執行。合同價調整應該分段計算。(1)滲流量發生變化前(60d)根據滲流量19200m3/d配置的4臺同型號抽水設備(技術參數:流量800m3/h),工期180d,以及承包人報價為787320.00元,可以分析其原報價水平,即臺時單價。設備總臺時數:19200×180÷800=4320.00(h)。每天臺時數:4320÷180=24(h),每臺設備臺時數則為24÷4=6(h)。設備臺時單價:787320.00÷4320.00=182.25(元)。由于前60d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此期間滲流量、每天臺時數沒有發生變化。前60d臺時合價為:24×60×182.25=262440.00(元)。(2)滲流量發生變化后(120d)滲流量發生變化可導致每天設備的工作時間也發生了變化。變化后設備總臺時數:(35000×120)÷800=5250.00(h)五、某市政府投資一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招標,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了招標控制價。招投標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招標信息在招標信息網上發布后,招標人考慮到該項目建設工期緊,為縮短招標時間,而改為邀請招標方式,并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事件2:招標代理機構設定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要求投標保證金為120萬元。事件3:開標后,招標代理機構組建了評標委員會,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3人、招標人代表1人、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1人組成。事件4: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向其提出降價要求,雙方經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說明編制招標控制價的主要依據。、指出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指出事件2、事件3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指出事件4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答案】1.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主要包括:(1)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與專業工程量計算規范;(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4)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但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8)其他的相關資料。2.事件1中:(1)“改為邀請招標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如果項目技術復雜,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行邀請招標。(2)“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不妥,因招標人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3.事件2中:(1)“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不妥,因招標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至不得少于5日。六、某項目以財務凈現值為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的有關數據如下(單位:萬元),指標不變動的凈現值原值為861.44,建設投資變動-10%、10%后凈現值分別為914.94、807.94;營業收入變動-10%、10%后凈現值分別為703.08、1019.80;經營成本變動-10%、10%后凈現值分別為875.40、847.47。、對該項目進行敏感性分析。【答案】對于相同的變化幅度,如果使得凈現值的變化量的絕對值越大,則表示越敏感。以變動+1%為例:建設投資使得凈現值的變動為:[(807.94-861.44)/861.44]/10=-0.62%;營業收入使得凈現值的變動為:[(1019.80-861.44)/861.44]/10=1.83%;經營成本使得凈現值的變動為:[(847.47-861.44)/861.44]/10=-0.16%。建設投資額每增加1%,凈現值下降0.62%;營業收入每增加1%,凈現值上升1.83%;經營成本每增加1%,凈現值下降0.16%;所以敏感度從高到低依次為:營業收入、建設投資和經營成本,最敏感因素是營業收入。七、某企業為滿足某施工項目的要求,購買新型號混凝土運輸機械,該機械出廠為60萬元(含稅),運雜費費率為5%,采購及保管費費率為0.7%,運輸保險費費率為0.45%,以上費用計算基礎均為含稅價格。該機械工作期間僅消耗柴油,設備殘值率5%,總壽命臺時為15000h,發動機額定功率247kW,發動機油量消耗綜合系數0.059。由于定額缺項,需編制此機械的補充臺時費定額。臺時費由折舊費、修理及替換設備費、安裝拆卸費、動力、燃料消耗費、機上人工費組成。折舊費(元/h)=機械預算價格(元)×(1-殘值率)÷壽命臺時(h)修理及替換設備費(元/h)=折舊費×修理及替換設備費費率(%)安裝拆卸費(元/h)=折舊費×安裝拆卸費費率(%)動力、燃料消耗費=發動機額定功率×工作時間×發動機油量消耗綜合系數經調研,該新型號施工機械的修理及替換設備費費率為176%,安裝拆卸費費率為13%,每臺時消耗人工1.2工時。人工預算價格為:工長9.27元/工時,高級工8.57元/工時,中級工6.62元/工時,初級工4.64元/工日才;柴油預算價格為8.3元/kg(含可抵扣增值稅13%)。二、問題1.求該施工機械運雜費。2.若施工機械出廠價含13%可抵扣增值稅,編制該施工機械一類費用。3.不考慮材料補差,編制該施工機械二類費用,并結合問題2計算該施工機械臺時費。以上計算結果均保留兩位小數(涉及百分數的保留百分數小數點后兩位)。【答案】問題1:施工機械運雜費:運雜綜合費費率=運雜費費率+(1+運雜費費率)×采購及保管費費率+運輸保險費費率=5%+(1+5%)×O.7%+0.45%=6.19%運雜費=施工機械出廠價(含稅)×運雜綜合費費率=600000×6.19%=37140(元)問題2:基本折舊費=(施工機械出廠價一可抵扣增值稅+運雜費)×(1-殘值率)7總壽命臺時=[600000-600000÷(1+13%)×13%+37140]×(1-5%)÷15000=35.98(元)修理及替換設備費=折舊費×修理及替換設備費費率=35.98×176%=63.32(元)安裝拆卸費=折舊費×安裝拆卸費費率=35.98×13%=4.68(元)八、某省某大型水閘工程,招標文件按《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編制,“投標人須知”部分內容摘錄如下:(1)投標人中標后,為保證質量須將混凝土鉆孔灌注樁工程分包給××基礎工程公司。(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將被拒收。(3)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但不實質性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投標截止時間可以不延長。(4)投標人可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備選投標方案應予開啟并評審,優于投標方案的備選投標方案可確定為中標方案。(5)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有權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在招標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共有A、B、C、D、E五家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投標人A的委托代理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離開開標會場。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將其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事件二:招標文件中規定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技術標和商務標各占50%。在實際評標過程中,鑒于各投標人的技術方案大同小異,為提高國家投資的經濟效益,招標人決定將評標方法改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事件三:投標人B投標文件所載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工期,評標委員會向其發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該投標人按時提交了答復,認為系筆誤并修改了工期滿足了要求,評標委員會認可了工期的修改。事件四: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C的投標文件報價清單中,某一項關鍵項目的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較其相應總價少10萬元。評標委員會討論后決定,為保護招標人的利益,提高投資效益,向投標人C發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確認投標總報價不變,修改其關鍵項目的單價。事件五:根據綜合得分高低,評標委員會推薦投標人E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招標人確定投標人E為中標人,并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在與投標人E簽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標人E按最低投標價簽訂合同。事件六:因招標人自身原因,未能與投標人E簽訂合同,招標人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投標人E。【問題】【答案】1.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的異議及理由和招標人答復異議的要求如下:(1)可對“將混凝土鉆孔灌注樁工程分包給××基礎工程公司”提出異議。理由: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商。(2)可對“優于投標方案的備選投標方案可確定為中標方案”提出異議。理由: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可以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3)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做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2.對招標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分析:(1)事件一妥當。(2)事件二不妥當。評標委員會應該按照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中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標辦法中沒有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3)事件三不妥當。評標委員會不應向施工單位發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認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屬于重大偏差,沒有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的響應,評標委員會不能通過投標文件澄清使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該投標文件應該按廢標處理。(4)事件四對投標人C的投標文件中算術錯誤的處理不妥當,單價與合價不一致時應以單價為準,應按關鍵項目的單價和工程量乘積修正其合計及其相應投標總報價,并向投標人C發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確認。(5)事件五“招標人在與投標人E簽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標人E按最低投標價簽訂合同”不妥當。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6)事件六“招標人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投標人E”不妥當,由于招標人的原因不能簽訂合同,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補償投標人損失。3.該事件中招標人于投標截止時間15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投標單位發出澄清文件是妥當的,但不能注明問題來源,因為一旦注明問題來源就意味著向他人透露了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某新建項目,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相關資料和基礎數據如下:1.按當地現行價格計算,項目的設備購置費為2500萬元。某已建類似項目的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占設備購置費的比例分別為45%、25%,由于時間、地點因素引起的上述兩項費用變化的綜合調整系數為1.1,項目的獨立費用按600萬元估算。2.項目建設期為1年,運營期為10年。3.項目建設投資全部形成固定資產,固定資產使用年限10年,殘值率5%,直線法折舊。4.項目流動資金600萬元,在運營期第1年內投入。5.項目運營期各年的營業收入、經營成本、增值稅金附加費分別為2400萬元(含銷項稅400萬元)、1300萬元(含進項稅170萬元)、27萬元。由于第一年未100%達產,故營業收入、經營成本、增值稅金附加費分別為2000萬元(含銷項稅340萬元)、1050萬元(含進項稅130萬元)、25萬元。6.項目的調整所得稅稅率25%。7.項目計算時,不考慮預備費。(計算結果保留三位有效數字)、列式計算項目的建設投資。、列式計算項目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列式計算運營期第1年的總成本費用、息稅前利潤、調整所得稅。、若該項目初步的融資方案為:建設投資來源為資本金和貸款。貸款共計2000萬元,年初和年中各投入1000萬元,貸款年利率為6%(按年計息),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為運營期前5年等額還本、利息照付方式。列式計算運營期前兩年應償還貸款的本息額以及折舊費。【答案】1.建筑、安裝工程費=2500×(45%+25%)×1.1=1925(萬元)項目的建設投資=2500+1925+600=5025(萬元)2.固定資產投資=5025(萬元)固定資產折舊額=5025×(1-5%)/10=477.375(萬元)3.第1年總成本費用=經營成本(不含進項稅)+折舊+攤銷+利息=(1050-130)+477.375=1397.375(萬元)或1050+477.375=1527.375(萬元)(其中進項稅為130萬)第1年息稅前利潤=營業收入(不含銷項稅)-經營成本(不含進項稅)-增值稅附加-折舊=(2000-340)-(1050-130)-25-477.375=237.625(萬元)第1年調整所得稅=237.625×25%=59.406(萬元)4.建設期利息=1000×6%+1000×1/2×6%=90(萬元)運營期第1年年初借款余額=2000+90=2090(萬元)等額還本=2090/5=418(萬元)運營期第1年利息=2090×6%=125.400(萬元)運營期第1年應還本付息=418+125.4=543.400(萬元)運營期第2年利息=(2090-418)×6%=100.320(萬元)運營期第2年應還本付息=418+100.32=518.320(萬元)一十、某承包人承包引水補水工程,分Ⅰ、Ⅱ兩個施工區段,按《水利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為3000萬元。兩個施工區段均在最早開工時間開工,合同約定完工日期Ⅰ區段為2017年3月1日,Ⅱ區段為2017年8月31日。總進度計劃上Ⅰ區段為關鍵線路上項目,Ⅱ區段為非關鍵線路上項目,其自由時差為10d,總時差為10d。Ⅰ區段工程造價為2000萬元,2017年3月1日完工,完工證書上寫明的實際完工日期為2017年3月1日,簽發完工證書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Ⅱ區段工程造價為1000萬元,2017年10月10日完工,完工證書上寫明的實際完工日期為2017年10月10日,簽發完工證書日期為2017年10月15日。各區段工程質量保證金為各自工程造價的3%。合同中對工期延誤的處罰規定為:Ⅰ區段工期每延誤1d,按該區段造價的3‰進行賠償;Ⅱ區段工期每延誤1d,按該區段造價的2‰進行賠償。在2017年11月,Ⅰ區段發生引水渠道漏水情況,對漏水渠道修補,共計需20萬元。合同規定,保修期為1年,逾期完工違約金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5%。【問題】1.分析該工程承包人是否存在違約責任?并確定違約處理方案。2.按《水利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規定,所扣質量保證金應何時退還?應給承包人退還多少?【答案】1.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Ⅰ區段合同規定完工日期為2017年3月1日,實際完工日期按移交證書上寫明的日期為2017年3月1日,是正常完工時間。Ⅱ區段合同規定完工日期為2017年8月31日,實際完工日期按移交證書上寫明的日期為2017年10月10日,即延誤了40d,雖然Ⅱ區段為非關鍵線路上的項目,但其時差只有10d,因此Ⅱ區段延誤責任為40-10=30(d)。應對這30d的延誤進行違約處理。違約金=1000×2%×30=60.00(萬元)最高限額=3000×5%=150.00(萬元)60萬元<150萬元,故對承包人給予60萬元工程誤期賠償處罰。2.Ⅰ區段質量保證金總額為:2000×3%=60.00(萬元)。2017年11月,Ⅰ區段發生引水渠道漏水情況,對漏水渠道修補,共計20萬元,屬需動用質量保證金的情況。Ⅱ區段質量保證金總額為:1000×3%=30.00(萬元)。按《水利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規定,質量保證金退還如下:(1)2017年3月24日之前(3月10日后14d內),由監理人出具質量保證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Ⅰ區段的質量保證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退還30萬元)。(2)2017年10月29日之前(10月15日后14d內),由監理人出具質量保證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區段Ⅱ質量保證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退還15萬元)。(3)2018年10月10日保修期滿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在14d內(2018年10月24日之前),提出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60+30-30-15-20=25(萬元)質量保證金余額,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d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14d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一十一、某調水工程A標段工程施工,該標段土方開挖運輸合同工程量1671263.00m3,合同單價(含稅)為20.00m3/元;混凝土工程合同工程量232406.00m3,合同單價(含稅)為300.00m3/元。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根據開挖現場的地質情況與發包人以及監理單位研究后,對原設計方案進行了優化,并以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形式下達給承包人。工程施下完成后經審核確定實際完成的土方開挖工程量1584563.73m3;混凝土工程量188761.00m3。承包人針對工程量發生變化的情況,認真研究合同條款,擬提出合同價的調整工作。專用合同條款約定“15.1變更的范圍和內容:(6)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其總工程量的15%,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為關鍵項目”。【問題】1.工程量發生變化對承包人會產生何種影響?根據背景資料,承包人應如何應對?2.根據“報價=(固定成本+工程量×單位變動成本)(1+利潤率)(1+稅率)”假設混凝土施工方案中,固定成本占總造價的30%,利潤率為7%,稅率為9%,那么單位變動成本為多少?當混凝土工程量減少到188761.00m3,時,單價應調整為多少?3.該標段的土方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的最終工程價款為多少?【答案】1.工程量發生變化對承包人一般會產生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工程量的變化可能導致工期的變化,當工程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有可能導致施工方案的調整;二是工程量的變化可能導致成本的變化,當工程量增加時,由于固定成本不會隨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對承包人有利;反之,當工程量減少時,對承包人不利,固定成本隨著工程量的減少而消失,即單位固定成本分攤增加。本案例中土方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的工程量都發生了變化,但是不是工程變更應該以合同約定為依據,合同約定為“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其總工程量的15%”時才屬于工程變更,即存在合同價調整的問題。土方工程工程量變化率:(1671263.00-1584563.73)÷1671263.00×100%=5.19%顯然,5.19%<15%,土方工程工程量變化不屬于工程變更。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變化率:(232406.00-188761.00)÷232406.00×100%=18.78%顯然,18.78%>15%,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變化屬于工程變更。承包人應該提出合同價調整。2.混凝土工程報價為:232406.00×300=69721800.00(元)。固定成本為:69721800.00×30%=20916540.00(元)。根據報價=(固定成本+工程量×單位變動成本)(1+利潤率)(1+稅率),則69721800.00=(20916540.00+232406.00×單位變動成本)(1+7%)(1+9%)。解得:單位變動成本為167.22元。由于混凝土工程量減少,混凝土工程報價應調整。一十二、2017年,某供水公司投資一供水水源項目。為了避免售水的市場風險,供水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與企業甲依照法定程序以價格0.35元/m3依法簽訂了供水合同。考慮到該供水工程建設難度較大,合同約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則供水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價格給企業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項目取消,則所簽合同不發生任何效力。項目建設過程不涉及供水線路改造。2018年6月15日,供水水源項目建成并投入運行。供水公司考慮到供水市場水資源緊缺現象,以及與甲企業簽訂的供水單價過低,于2018年5月31日以0.5元/m3的價格將水全部售于乙企業。簽訂合同時,企業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與企業甲簽訂了供水合同。問題:1.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供水公司與企業甲簽訂的合同屬于哪種合同生效的情形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企業甲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釋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與企業甲所簽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約束,將水以更高的價格售于企業乙是合情合理的,試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說明供水公司的說法是否正確3.若企業甲堅持要求供水的主張,可考慮哪種爭議解決方式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企業甲的訴訟4.若供水公司供水給企業甲,應向企業乙承擔什么責任【答案】分析要點:本案例考核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不同解決方式的處理程序,以及合同仲裁或訴訟的時效問題。(1)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四種,即和解、調解、仲裁或訴訟。當合同當事人之間有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2)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的原則有:協議仲裁原則,或裁或審原則,協議管轄原則,獨立仲裁原則,公正、及時原則,不公開原則,一裁終局原則,法院監督原則。(3)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應當注意和遵守有關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在法定申請仲裁的期限內沒有將其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仲裁的,即喪失請求仲裁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提起訴訟的期限內如不主張其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答案:問題1: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情形。問題2:供水公司的說法不正確。盡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與企業甲所簽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經依法成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與解除。問題3:企業甲可考慮采用和解、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法院應予以支持。《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問題4:供水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乙用戶簽訂合同,應向乙用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十三、某市政府投資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項目施工招標,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了招標控制價。招投標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招標信息在招標信息網上發布后,招標人考慮到該項目建設工期緊,為縮短招標時間,而改為邀請招標方式,并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事件2.資格預審時,招標代理機構審查了各個潛在投標人的專業、技術資格和技術能力。事件3.招標代理機構設定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要求投標提交的保證金為120萬元。事件4.開標后,招標代理機構組建了評標委員會,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3人、招標人代表1人、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1人組成。事件5.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向其提出降價要求,雙方經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說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招標控制價的主要依據。、指出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說明事件2中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還應審查哪些內容。、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指出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答案】1.(1)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技術標準、技術文件。(3)設計文件、相關資料。(4)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文件的其他要求。(5)國家、行業發布的定額(6)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信息。2.事件1中:(1)“改為邀請招標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資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如果項目技術復雜,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行邀請招標。(2)“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不妥,因招標人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3.(1)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2)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情況;(3)是否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4)近3年內是否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問題;(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一十四、某省某大型水閘工程,招標文件按《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編制,“投標人須知”部分內容摘錄如下:(1)投標人中標后,為保證質量須將混凝土鉆孔灌注樁工程分包給××基礎工程公司。(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將被拒收。(3)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但不實質性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投標截止時間可以不延長。(4)投標人可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備選投標方案應予開啟并評審,優于投標方案的備選投標方案可確定為中標方案。(5)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有權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在招標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共有A、B、C、D、E五家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投標人A的委托代理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離開開標會場。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將其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事件二:招標文件中規定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技術標和商務標各占50%。在實際評標過程中,鑒于各投標人的技術方案大同小異,為提高國家投資的經濟效益,招標人決定將評標方法改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事件三:投標人B投標文件所載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工期,評標委員會向其發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該投標人按時提交了答復,認為系筆誤并修改了工期滿足了要求,評標委員會認可了工期的修改。事件四: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C的投標文件報價清單中,某一項關鍵項目的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較其相應總價少10萬元。評標委員會討論后決定,為保護招標人的利益,提高投資效益,向投標人C發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確認投標總報價不變,修改其關鍵項目的單價。事件五:根據綜合得分高低,評標委員會推薦投標人E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招標人確定投標人E為中標人,并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在與投標人E簽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標人E按最低投標價簽訂合同。事件六:因招標人自身原因,未能與投標人E簽訂合同,招標人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投標人E。【問題】【答案】1.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的異議及理由和招標人答復異議的要求如下:(1)可對“將混凝土鉆孔灌注樁工程分包給××基礎工程公司”提出異議。理由: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商。(2)可對“優于投標方案的備選投標方案可確定為中標方案”提出異議。理由: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可以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3)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做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2.對招標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分析:(1)事件一妥當。(2)事件二不妥當。評標委員會應該按照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中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標辦法中沒有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3)事件三不妥當。評標委員會不應向施工單位發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認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屬于重大偏差,沒有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的響應,評標委員會不能通過投標文件澄清使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該投標文件應該按廢標處理。(4)事件四對投標人C的投標文件中算術錯誤的處理不妥當,單價與合價不一致時應以單價為準,應按關鍵項目的單價和工程量乘積修正其合計及其相應投標總報價,并向投標人C發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確認。(5)事件五“招標人在與投標人E簽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標人E按最低投標價簽訂合同”不妥當。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6)事件六“招標人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投標人E”不妥當,由于招標人的原因不能簽訂合同,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補償投標人損失。3.該事件中招標人于投標截止時間15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投標單位發出澄清文件是妥當的,但不能注明問題來源,因為一旦注明問題來源就意味著向他人透露了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十五、某擋水建筑物基坑開挖工程,合同工期180d。由于地下水較為豐富,為保證正常的施工條件,需采取基坑降水措施,招標文件中規定,基坑降水措施按項計列費用。承包人在投標時,根據招標文件提供的基坑最大滲流量19200m3/d的數據,基坑四周設四個排水井,每個排水井配置1臺套抽水設備(技術參數:流量800m3/h),每天按照兩個單元時間安排抽水,即12h抽水一次。承包人報價為787320.00元。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施工期間,由于連降10d暴雨,導致施工難度增加,施工工效降低,進度有所延遲,且基坑排水量增加。為此,承包人向監理提出工期和相關費用的索賠。事件2:施工進行60d后,由于開挖高程的降低,基坑滲水量迅速增加,4臺抽水設備無法滿足要求。經業主和監理及承包人共同在現場測量,滲水量穩定在35000m3/d左右。為保證順利施工,監理指示承包人提出解決方案,承包商根據滲水流量,每個集水井增加同種型號設備1臺,共4臺。隨后承包人向監理提出變更該項目的合同價格。【問題】1.針對事件1:作為監理單位造價工程師,對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和費用的索賠要求,該如何處理?2.針對事件2:承包人提出變更合同價的要求是否合理?承包人按照總設備數量及原報價提出變更合同價為1574640.00元(原報價的2倍),此報價存在什么問題?合理的報價應該為多少?【答案】1.索賠事件的處理首先是索賠權的論證,即索賠的合同依據。該事件通常在專用條件中明確界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達到標準則具有合法的合同依據,達不到標準則可以理解為“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預料到”,承包人應該知道該地區正常的氣象情況。即便承包人由于該事件的發生造成了實際損失也無法獲得索賠。2.承包人提出變更合同價的要求合理,因為基坑滲水量迅速增加是承包人無法預見的,屬于不利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承包人變更價款計算有兩個問題:一是不能按整個工期(180d)進行計算,因為事件發生在60d后,影響時間應為120d,應該分段計算;二是基坑滲水量增加后。沒有考慮每天設備臺時和總臺時的變化,因為設備的臺時數與基坑滲水量有密切關系。根據合同價調整應該遵循的估價原則,即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按原價執行。合同價調整應該分段計算。(1)滲流量發生變化前(60d)根據滲流量19200m3/d配置的4臺同型號抽水設備(技術參數:流量800m3/h),工期180d,以及承包人報價為787320.00元,可以分析其原報價水平,即臺時單價。設備總臺時數:19200×180÷800=4320.00(h)。每天臺時數:4320÷180=24(h),每臺設備臺時數則為24÷4=6(h)。設備臺時單價:787320.00÷4320.00=182.25(元)。由于前60d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此期間滲流量、每天臺時數沒有發生變化。前60d臺時合價為:24×60×182.25=262440.00(元)。(2)滲流量發生變化后(120d)滲流量發生變化可導致每天設備的工作時間也發生了變化。變化后設備總臺時數:(35000×120)÷800=5250.00(h)一十六、某市政府投資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項目施工招標,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了招標控制價。招投標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招標信息在招標信息網上發布后,招標人考慮到該項目建設工期緊,為縮短招標時間,而改為邀請招標方式,并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事件2.資格預審時,招標代理機構審查了各個潛在投標人的專業、技術資格和技術能力。事件3.招標代理機構設定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要求投標提交的保證金為120萬元。事件4.開標后,招標代理機構組建了評標委員會,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3人、招標人代表1人、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1人組成。事件5.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向其提出降價要求,雙方經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說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招標控制價的主要依據。、指出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說明事件2中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還應審查哪些內容。、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指出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答案】1.(1)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技術標準、技術文件。(3)設計文件、相關資料。(4)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文件的其他要求。(5)國家、行業發布的定額(6)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信息。2.事件1中:(1)“改為邀請招標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資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如果項目技術復雜,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行邀請招標。(2)“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不妥,因招標人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3.(1)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2)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情況;(3)是否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4)近3年內是否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問題;(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一十七、隸屬水利局下的某區水文總站(以下稱“采購人”)已按計劃,于2016年在某區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三年環保行動計劃”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提升水質監測預警能力,決定利用中央專項環保資金進行新型特種水質監測設備的臨時采購,采購合同估算價150萬元。由于該新型設備不在當地的集中采購目錄中,貨物類的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政府采購貨物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2018年11月采購人委托某招標代理機構依照競爭性磋商形式進行采購。期間共有五家供應商參加了本項目的競爭性磋商。按照規定完成了評審工作,并依次推薦了A、B、C三家供應商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規定,確定了A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在成交公告發布期間,B供應商按照質疑的有關規定,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稱A供應商生產的設備有兩個關鍵技術參數不滿足采購文件要求。經與采購人研究決定,招標代理機構組織了原競爭性磋商小組進行了重新評審,并由原競爭性磋商小組就這兩個技術參數向A供應商提出了書面澄清的要求。A供應商及時提交了澄清說明,強調了該公司生產技術水平完全可以生產出滿足采購(招標)文件各項技術要求的設備,但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競爭性磋商小組重新評審后,認為A供應商投標未實質性響應采購文件要求,判定應否決A供應商的投標,并重新依次推薦了B、C、D三家供應商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應商。隨后,采購人確定排名第一的B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隨后,A供應商向區財政局進行了投訴,再次重申其投標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并無任何法律依據,要求恢復其成交供應商資格。區財政局于2019年1月作出處理決定,駁回投訴。A供應商不服,隨即向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2月,市財政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區財政局的決定。A供應商表示不服處理結果,準備在規定的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本次采購活動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并請說明理由2.根據組織實施主體的不同,政府采購分為哪幾種形式本項目除了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采購外,采購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購3.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是否妥當對于招標或競爭性磋商項目,請列舉出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4.請指出重新評審和復核兩者最明顯的區別。5.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A供應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誰將作為被告簡述理由。【答案】分析要點: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在貨物采購上的界面區分。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具體說來[押題微信公眾號:jinkaodian]構成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與工程不可分割,二是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貨物,屬于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應當適用招標法。本案例中的設備屬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項目內容計劃之外臨時增購的專業設備,所以,這次的水質監測設備并不算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所以本次采購適用政府采購法。按照組織實施主體的不同,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四十四條“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禁止性規定”有如下規定,“當項目的評審結果受到供應商質疑,并確實可能存在對評審結果產生影響的各種重大或明顯錯誤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組織重新評審……復核,是指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至評審報告簽署完成前,采購人、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意見的檢查。重新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簽署了評審報告,評審活動完成后,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對自己評審意見的重新檢查。”《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本案例也考察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概念。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做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答案:問題1:本次采購活動適用《政府采購法》,因為本次要采購的設備是項目計劃外且是竣工驗收后臨時采購的設備,并不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問題2:根據組織實施主體的不同,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本項目屬于分散采購,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除了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采購外,采購人也可以自行采購。問題3: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是妥當的。對于招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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