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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廣義著作權的內容
第二節著作權的內容與限制二廣義著作權的限制
一、著作權的內容1、著作人身權2、著作財產權一廣義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人身權一、著作人身權概念三、著作人身權特點二、著作人身權種類
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是與著作財產權相對應的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概念著作人身權的特點
在我國,著作人身權有以下特點:1.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視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作為作者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權;2.著作人身權具有一定的專屬性,通常不得轉讓、繼承和放棄;3.著作人身權不同于民事權利中的其他人身權,其他人身權基于自然的生命現象這一法律事實,而著作人身權則是基于創造作品這一法律事實,作品可以無期限存在;4.著作人身權獨立于著作財產權而存在,財產權的轉讓并不影響著作人身權的存在。
魯迅著作人身權種類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及其復制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也稱姓名表示權。3.修改權:通常是對已完成的作品形式進行改變的行為。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特點: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專屬于作者,法律不許可轉移也不能繼承如果因作品而產生的權利涉及第三人的,發表權往往還受到第三人權利的限制
上海電纜研究所與支南電力試驗研究所共同研制高海拔戶外式K0IG——2700沖擊電壓發生器,安裝于云南省昆明市郊區高電壓試驗場。作為該沖擊電壓發生器主要研制人員之一,原告吳忠健于1991年5月拍攝沖擊電壓及其塔窗試驗照片等。1992年8月25日到27日,由國內高電壓技術領域專家、學者所參加的上述沖擊電壓發生器成套裝置技術鑒定會于云南省昆明市召開。原告吳忠健于會議期間將上述沖擊電壓發生器及塔窗試驗裝置安裝就緒后所拍攝的多幅成套照片中,選取攝影效果最好的沖擊電壓發生器整體中景照與塔窗試驗瞬間電火花照片各一張,贈與上海方主要研制人員劉某。事后,被告上海藍波高壓技術設備有限公司從劉某處獲得上述照片兩張,在未事先征求并獲得原告吳忠健同意的情況下,印制于本公司“先進技術企業”廣告上,并將沖擊電壓發生器照片,刊登于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高電壓技術》雜志(季刊)1995年3月30日、6月30日出版的第1、2期廣告增頁上。被告上海藍波高電壓技術設備有限公司均未具名攝影作品作者。事后,被告并未支付稿酬于原告吳忠健。本案有哪些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說明理由。著作人身權案例:
上海電纜研究所
試驗照片
支南電力試驗研究所
劉某
被告上海藍波高壓技術設備有限公司原告吳忠健
高海拔戶外式K0IG2700沖擊電壓發生器
印制于本公司“先進技術企業”廣告上
刊登于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高電壓技術》雜志(季刊)
共同研制主要研制人員之一
贈與
拍攝
獲得
兩張
未經同意未具名作者
當事人法律關系圖解案例:
某甲創作了一部反映清末皇族內幕的小說,寄至《小說月刊》發表?!缎≌f月刊》經對其修改后又加一個修改者的名字并向社會公開發表。當年春節晚會一小品采用了此小說的內容。問題:
1.甲對其小說享有哪些權利?哪些永久受到法律保護?2.《小說月刊》對其所作的修改能否享有著作權,能否加上作者的署名,為什么?3.春節晚會采用是否侵權?
春節晚會
《小說月刊》
清末皇族內幕小說
某甲
修改后又加一個修改者的名字并向社會公開發表創作
寄至
采用
當事人法律關系圖解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12項著作財產權:
指著作權人因作品的各種商業性利用行為而獲得財產上收益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種類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上述12項財產性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案例:
金辰公司從1993年3月開始進行KILL66軟件的開發、生產和銷售,并將該軟件依法登記,于1993年7月29日起享有著作權(登記號:930146),著作權人為金辰公司。1993年7月,金辰公司發現寫明聯系人為孫某某的軟件介紹一份,該介紹中開列了數百種軟件,其中有KILL66軟件。同年8月10日,金辰公司向海淀區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并在公證員在場的情況下購買了由孫某某當場拷貝的電腦秘書軟件6盤、KILL66軟件1盤,共付款192元,其中KILL66軟件孫某某要價60元。金辰公司以支票形式付款,孫某某當場開具了智業公司的發票。智業公司在石景山區工商局登記檔案中明確記載孫某某為該公司的雇員之一。孫某某在經營中以智業公司的名義進行產品銷售活動。使用該公司的帳號和發票。問題:本案中存在哪些侵權行為?說明理由。
當事人法律關系圖解金辰公司智業公司KILL66軟件孫某某1993年3月開始進行開發、生產和銷售,并將該軟件依法登記1993年7月29日起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人為金辰公司以該公司名義進行銷售活動
使用該公司的帳號和發票1993年7~8月介紹并銷
開具智業公司的發票
2000年3月,吉林攝影出版社出版發行一套《二十世紀中國著名作家散文經典》系列叢書。該叢書共100本,收錄了中國當代100名著名作家的作品,其中,巴金、王蒙等29名作家的作品共29本,收錄了29名作家的685篇作品。該書出版后,曾在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由于該叢書出版是沒有征得29名入選作家的同意,也沒有向上述作家支付稿酬,且該書的書名、選目和編排均不符合上述作家的意愿,因此,巴金等29名作家及其著作權人共34人遂以侵犯著作權為由,集體將吉林出版社和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問:被告侵犯了原告何種權利?
《二十世紀中國著名作家散文經典》侵權案(二)鄰接權1、表演者權2、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3、廣播組織權4、出版者權鄰接權,亦稱作品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還有圖示哦?。┰鳈嗳耍航鹩剐≌f出版人武俠小說改編人影視作品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享有著作權鄰接權法律關系圖示:許可享有出版者權改編
劇本制片人著作權廣播電臺錄音、錄像制作者演員表演者權廣播組織權同意同意表演者權一、表演者權含義:指表演者個人或表演組織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
二、表演者的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表演者享有以下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三、表演者與著作權人的關系著作權人對其音樂、戲劇等作品享有表演權,因此表演者如欲公開以營利為目的表演他人作品,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如張惠妹2002年在杭州的生日演唱會《BADBOY》《站在高崗上》《青藏高原》、《我只在乎你》《一無所有》《一想到你啊》《解脫》、張雨生的老歌《我的未來不是夢》)討論:電臺、電視臺現場直播要經誰同意?將表演活動錄制下來,制成錄音或錄像制品銷售要經誰同意?是否只需要表演者同意即可?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一、音像制品含義
二、錄音、錄像制作者與其他權利人關系三、音像制作者權利音像制品含義
一、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的首次專門錄音,主要表現為唱片、錄音磁帶和激光唱片等。
錄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錄制下來的人。二、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錄音、錄像制作者與其他權利人關系1.音像制作者使用著作權人、演繹權人的作品制作錄音錄像、應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3.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4.音像制作者在制作發行作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圖示)錄音、錄像制作者與其他權利人關系圖示音像出版社A
小品《賣拐》
趙本山
何慶魁
《賣柺》的音像制品創作表演同意同意同意制成享有權利: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義務:音像制作者使用著作權人、演繹權人的作品制作錄音錄像、應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音像制作者在制作發行作品時,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三人義務: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時,應征得錄音錄像制作者的許可,還應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以趙本山小品為例:音像制作者權利1.自己復制發行其制作品的權利2.許可或禁止他人復制發行其作品的權利3.通過計算機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權利4.對出租錄音錄像制品的營利行為,除向著作權人支付表演權費用和表演者的費用外,還應向錄音錄像制作者支付費用5.上述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廣播組織權
一、廣播組織權,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廣播組織對其編制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的權利。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三、廣播電視組織的義務
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1.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2.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3.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廣播電視組織的義務
:
1.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出版者權一、出版者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的統稱。其權利主體一般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等類出版單位
二、出版者權的內容:
(1)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依合同)(有效期10年)
(2)版式設計權(甲出版社出版《水滸傳》,乙出版社不得模仿其版式)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1、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據合同的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區,享有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
2、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的終止發生了嚴重違反出版合同、損害著作權人的事由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將作品交付給其他出版社出版
二著作權的限制1、合理使用2、法定許可使用3、強制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二、合理使用的條件三、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合理使用的條件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2.使用的目的僅限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案例)
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1991年5月5日,北影公司與小說《受戒》的作者汪曾祺訂立了“電影、電視劇改編權、拍攝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汪曾祺允許北影公司對其擁有版權的《受戒》等作品進行影視改編及拍攝,汪曾祺保證3年內不將該作品的改編權及拍攝權轉讓他人,期限為199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改編攝制完成的電影、電視的版權歸北影公司所有,北影公司一次性支付給汪曾祺改編權轉讓費人民幣5000元,合同期滿后,如未對該作品改編拍攝,即喪失其改編權與拍攝權,如欲重新擁有上權利,則需重新簽訂合同。1992年電影學院學生吳某為完成課堂作業,將汪曾祺的小說《受戒》改編成電影劇本,并上交電影學院。電影學院選定該劇本用于應屆學生畢業作品拍攝。1993年4月,電影學院出資5萬元,組織畢業生拍攝完成電影《受戒》,電影學院于當年在該學院小劇場放映兩次,用于教學觀摩,觀眾系該院教師及學生。1994年10月,電影學院攜該片參加了法國一學生電影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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