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證據的審查判斷_第1頁
放火證據的審查判斷_第2頁
放火證據的審查判斷_第3頁
放火證據的審查判斷_第4頁
放火證據的審查判斷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放火證據的審查判斷一、前言放火作為一種嚴重的社會治安問題,近幾年在全國各種火災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趨勢,它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占據著相當的比重。例如1996年遼寧省共發生放火案件761起,死17人,直接經濟損失5940多萬元,起數占全省火災起數的13.3%,而經濟損失卻占全省火災損失的68%。同年在上海因放火發生火災48起,死40人,傷22人,直接經濟損失308萬元,比上一年放火火災次數上升29.7%,死亡人數增加31人,傷增加15人,損失上升77.8%,由此可見,放火案件的上升及財產損失的嚴重性已經不是局部的和偶然的現象。1999年3月2日,頒布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37號《火災調查規定》,其中第九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發生群死群傷和政治、社會影響大的火災或認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應當及時通知刑事偵查人員參加調查,如構成放火案件的,應當移交刑事偵查部門立案偵查”。這對放火火災調查的管轄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舊的《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相比,新規定要求火調人員更多地參與放火火災調查。但是認定放火案件、確定責任人是一項相當困難的工作。這是由于一方面火災本身具有破壞性,而滅火行動又極易破壞放火現場,另一方面放火犯在實施放火時行蹤詭秘,手段隱蔽,目擊者少,放火者實施放火往往不是目的,而是毀痕滅跡,掩蓋其殺人.盜竊.搶劫和報復等得罪行,逃避打擊,這些往往給調查工作帶來很多的困難,而要正確順利地認定放火案件,則必須正確利用證據對從現場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加以審查判斷,以分析火災原因是否為放火。二、審查判斷放火證據的概念、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指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而對放火案件來說能夠證明放火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放火證據。證據在放火案件的調查和審判過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如何正確地利用證據來調查放火案件,還需對所收集到的證據逐一審查判斷才能使用。火調人員運用各種方法從火災現場收集到的和保全的證據只有在其確實性、充分性得到確認之后,才能夠用于認定案件,審查判斷證據是一種確認證據確實性和充分性的鑒別活動,它反映了人們對某一事物或現象進行審核、檢驗并進而作出斷定的一系列思維過程。證據的確實性是指證據真實可靠,能夠如實地反映案件事實真相,它是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統一,是單個證據真實和全部證據真實的統一。證據的充分性是指證據的總和達到了足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程度,既能夠充分地證明案件中某一具體要素或情況,又能夠證明案件的全部事實真相。 “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證據確實充分是證據質和量的統一。確實是充分的基礎證據質量不確實就談不上證據充分,充分是確實的保障,證據數量不充分就難以做到全案證據的確實。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其確實性和充分性必須確認,審查判斷證據恰恰是確認證據確實性和充分性的根本方法。審查判斷放火證據的重要意義在于,一方面,通過審查判斷放火證據可以為調查人員進一步收集證據指明方向。因為收集保全證據與審查判斷證據密切聯系、相互促進,貫穿于放火案件過程的始終,火調人員對已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可以判斷證據的真偽和發現已收集的證據中存在的疑點,從而為進一步收集證據指明了方向。例如:有一私營商店夜里發生火災,現場所見,店主被捆綁,頭部有外傷,地面上有部分商品被燒毀的殘骸,店主聲稱被搶劫,壞人放火后逃走,而火調人員沒有輕易地做出結論,而詢問店主搶去了一些什么東西,店主陳述壞人只搶走一些現金和小件貴重物品,大件商品如電視、電風扇等并沒有被搶走,火調人員對店主的陳述進行仔細的審查判斷再結合現場中并沒有發現這些商品的實物,也沒有被燒毀的殘骸,因此對店主的陳述產生了極大的懷疑,再結合其他方面的證據分析判定是店主本人放火,再確鑿的證據面前,店主不得不交代了為獲取保險金而放火燒店得罪行。在這里審查判斷證據既揭露了證據的真偽,又為案件的偵破提供了有利的證據。另一方面,審查判斷證據是證據體系的基礎,科學的證據體系要求每個證據必須是確實的,在數量上必須是充分的,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之間必須是協調一致、存在客觀聯系的,而這一切問題,只有經過審查判斷證據才能得到解決。三、審查判斷證據的內容審查判斷放火證據的基本內容主要有證據的客觀性、 關聯性、合法性、整體性、 一致性和唯一性等六種。(一) 審查放火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客觀性是證據所具有的最本質的屬性。 即放火證據是伴隨著放火案例的發生而產生的,它不受火調人員的主觀意識的影響, 只要有放火犯罪事實發生, 就一定形成相應的證據,而由此產生的證據必然包含著特定的內容。如火場中的燃燒痕跡, 殘留物等。放火證據的客觀性是證據本身固有的屬性, 在審查判斷其客觀性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 一切從實際出發,忠于事實真相,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判斷,堅決反對先入為主、主觀臆斷,甚至僅憑想當然的猜測或想象確認證據的客觀性。(二) 審查放火證據的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是指放火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具備客觀的聯系, 放火證據與放火案件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 有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 外在聯系和內在聯系。無論是哪種聯系, 都必須是客觀的聯系,而不是人為的牽強附會,生搬硬套。如:起火時間、起火點、燃燒痕跡、發火物殘體、火災損失等凡與放火案件有關的人證、物證、書證,都應仔細審查判斷。(三) 審查放火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是法定機關的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和保全的與案件有客觀關聯的客觀事實。 消防監督機構是調查處理火災案件的法定機關, 審查其合法性時必須查明是否由火調人員經過法定的程序進行收集和保全證據的。 如詢問證人時要堅持單獨詢問的原則等。(四) 審查放火證據的整體性證據的整體性是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由一系列單個證據組合而成的統一體。放火案件是由一系列要素如時間、地點、情節、手段、目的、后果、動機等構成,在調查放火案件時,任何一個單個證據都只能證明案件中的某一特定情況, 而不能證明案件的全部真實情況,要證明案件的全部真相, 必須把相關的證據統一組合起來形成一個整體。 否則將無法證明案件的全部事實真相。(五) 審查判斷放火證據的一致性放火證據的一致性是指放火案件中的證據, 必須能夠相互印證協調一致, 共同證明放火案件的真實性,所謂一致,既不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對立。上例中,店主所陳述的情況與現場中所得到的證據相矛盾。 即受災人的陳述與物證不相一致, 不能互相印證,經仔細審查判斷,店主為騙取保險金而放火燒店。所以證據的一致性,既是衡量證據充分性的標志之一,也可用來鑒別證據的真偽, 由于放火案件中其證據自身固有的復雜性, 所以對證據的一致性的認識具有相當的難度, 因此對證據的一致性的審查應給予高度重視。 在審查過程中自覺應用矛盾分析法,從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之間的關系入手,在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中善于發現矛盾,分析矛盾和解決矛盾,只有這樣,才能使證據的一致性得到正確的鑒別。(六) 審查判斷放火證據的唯一性證據的唯一性是放火案件中的證據不但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 而且要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使證據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 放火證據的唯一性是由放火案件的事實確定性決定的,案件事實本身是一種確定的已經發生過的事實,它不可能存在幾種可能性共存的問題,因此,作為反映案件事實的證據所得出的結論也必須是唯一的。在實際放火案件調查過程中火調人員往往只注意現有證據能不能得出結論,而往往忽視了得出的結論是否是唯一的,是否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因此對證據的唯一性進行審查判斷是十分必要的,而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如果所得的證據不能得出具有明確性、排他性的結論,則表明證據尚不具有唯一性。例如,在一般情況下放火現場往往出現多個起火點,且起火點之間沒有內在必然聯系,這是區別與一般火災的明顯特征,但這并不足以說明火災是由放火引起的,當然也就不能得到唯一的結論,因為在一些電器火災、大風天里的火災及爆炸引起的火災等也往往會出現多個起火點,所以火調人員必須對證據的唯一性加以審查。審查判斷放火證據時, 客觀性、關聯時、合法性是任何一個單個證據都必須具有的基本屬性。三者相互聯系、不可分離,其中客觀性是“根本”,關聯性是“關鍵”,合法性是“保障”,三者缺一不可。而整體性,一致性、唯一性是全案證據以及證明案件中某一具體構成要素的證據必須具有的三個基本屬性,整體性是就證據的“量”而言的,一致性是對證據內容的要求,唯一性是對證據的結論的要求。四、審查判斷放火證據的基本方法明確審查判斷放火證據的意義和內容, 對審查判斷證據活動來說只意味著有明確的目標和原則。但是如何審查判斷放火證據卻還有個方法問題需要我們火調人員加以解決。(一) 自身分析法自身分析法是通過分析單個證據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判斷單個證據可靠程度的一種基本方法。就單個證據而言, 如果單個證據自身是真實的, 那么構成該證據內部諸要素之間以及內部諸要素與證據外在形式之間必然是彼此統一協調、 和諧一致的。反之,如果單個證據是虛假的,那么構成該證據的內部諸要素之間以及內部諸要素與證據外在形式之間必然是彼此對立、相互矛盾的。自身分析分兩點:1.審查單個證據的內容是否協調一致,是否存在不可解釋的矛盾。由于單個證據的種類不同,因而其內容也不同,如詢問筆錄的主要內容是詢問對象的陳述,而訊問筆錄的內容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勘查筆錄的內容是關于現場情況的記載等等。對單個證據的內容進行審查時,必須針對不同種類證據特點進行分析研究。如以一份現場勘查筆錄的內容審查時,首先搞清勘查時間、地點、方法以及勘查的具體內容等。然后逐步分析勘查筆錄記載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而對一份證人證言的內容進行審查時,首先要審查證言中涉及到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以及事情發生、發展和發現的詳細過程。然后審查分析涉及到的各個構成要素是否合情合理,相互之間有無矛盾。如果協調一致,則可以初步認定是可靠的。如果相互矛盾,則應進一步分析這些矛盾的性質和原因,最后對證據的可靠性作出判定。2.審查單個證據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相符。證據的內容和形式是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如果兩者之間存在矛盾,那么這個證據的可靠性值得懷疑。(二) 來源分析法任何證據都有一定的來源,來源是否可靠直接影響到放火證據的可靠性,來源分析法就是通過分析證據的來源是否明確,審查判斷該項證據是否可靠的方法,其內容有如下:1.審查證據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指從第一來源直接獲取的證據,如物證的原本,既放火工具等。傳來證據是指從第一來源派生的其他來源獲取的證據,如轉述他人陳述的證人提供的證言等。原始證據距離證明案件事實最近,是放火案件事實的直接反映者,因而其可靠性最大,而傳來證據距離證明對象較遠,是原始證據的派生物,在傳遞過程中受外界的影響而發生變化的可能性較大,因而其可靠性相對較小,要認定證據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火調人員應必須審查證據是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取得的,通過分析可以確定證據是原始的還是傳來的進而對證據的可靠性做出判斷。2.一切來源不明的物品、痕跡、道聽途說的傳聞、猜測都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為來源不明,就無法保證其可靠性。3.審查收集、保全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是否合法。一切非法收集的證據均不能保證證據的真實性, 特別是采取刑訊方法獲取的口供以及使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取得的證言等可靠性就更小, 收集保全證據必須科學, 要認真審查在收集和保全證據的過程中有無損毀、變造、替換證據的情況。(三) 比較印證法比較印證法是指某一證據與案件事實和其他證據以及科學常識等相比較,從而判斷證據是否確實的方法,其內容有:1.審查證據與放火案件事實是否相一致。證據是對案件事實的一種客觀反映,其內容和案件事實是相一致的,與案件事實相矛盾的證據必定是虛假的。例21990年6月16日上午9時許路家宅路居民住宅發生火災,火災中一名中年婦女死在現場,尸體焦黑,火調人員在現場勘查過程中聞到一股煤油味,但當時房間內并沒有使用汽化爐和煤油爐,現場也未發現煤油爐等灶具,這不符和煤油爐等做炊的基本條件,而且時30分左右有人看見這對夫婦居住的門窗關閉,平靜如常,而8點54分大火竄出屋頂殃四鄰,中年婦女活活燒死在床上,而其丈夫僅臉和手輕度灼傷,在此之前隔壁鄰居沒有聽到任何他們發出的呼救聲,這又不符合人與人之間危機情況下互相求助的規律。勘查人員通過對現場提取殘留物檢測結果及整個調查情況的分析判斷,認定為一起放火致人死命的案件。偵查人員根據這一判斷對死者的丈夫進行審訊,死者丈夫最終交代了事實真相,這是一起因家庭矛盾激化,于當日上午8時許先將妻扼死,再澆油放火的殺人放火案件。2.審查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協調一致,是否存在不可解釋的矛盾一般情況下兩證矛盾必有一假,與眾證矛盾,多屬假證,就是說證明案件事實的兩個證據之間,如果存在矛盾,則說明其中至少有一個證據是假的,而一個證據與大多數證據相矛盾,而大多數證據相互一致,那么這一證據很可能是假的。五、對八種證據的審查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分為七種。根據火災案件的具體情況可將放火證據分為八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受災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結論,勘查記錄,視聽資料及火災危害結果。八種證據既具有證據的一般屬性,又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我們在調查放火案件的過程中有必要從其自身特點出發運用審查判斷證據的基本方法進行有針對性的審查判斷。(一)對物證、書證的審查判斷火災物證是指能夠證明火災發生的經過和原因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放火本身屬于一種犯罪行為,在放火案件中放火物證有四種:即犯罪工具,如放火用的破壞工具等,犯罪痕跡,犯罪的客體物和其他能夠揭露證實放火犯罪的物品和痕跡(如現場遺留物)。物證具有自然性、客觀性、穩定性的特點,一般來說它的可靠性比較大,但是物證是以物質形式存在的“啞巴”證據,它不能自明其義,因而容易被偽造或發生錯收疑似等情況,因此盡管物證的可靠性較大,但也不能盲目輕信,只有經過仔細的審查判斷,才能得出是否可靠的結論。對物證、書證的審查判斷必須首先追根搠源查明它的原始出處,是從現場獲得還是來源于放火嫌疑人的身上或住處或來自于被害人或證人,其次要審查物證與案件的事實關系和收集保全是否證確,檢驗、審查物證外型、屬性與特征。書證以文字、圖畫、符號等表達的內容來證明放火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書證同物證一樣,也具有較大的客觀實在性和穩定性、可靠性較大,但是由于放火案件的特殊性,書證也往往容易被偽造因此對書證的審查判斷應從其來源,書證的內容及與其他證據的關系等方面進行。(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證人證言是指了解火災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情況向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所做的對客觀事實的陳述。在放火案件的調查過程中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每一個放火案件都離不開證人證言,它對揭露和揭示放火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從某種意義上講,證人證言是證人的主觀思維對客觀事物的一種表述,在這一過程中證人往往會因受到主、客觀條件的影響,而做出偏離客觀事實的陳述。因此證人證言確實有存在錯誤的可能性。此外,證言的確鑿程度還受人為因素的影響,如證人與放火嫌疑人之間有恩仇關系,證人受到放火嫌疑人的威脅利誘,證人與放火嫌疑人有一定的牽連等,由于這些因素的影響還可能出現偽證,所以對證人證言的審查主要是提供證言的人是否具有證人的資格,如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等原因不能正確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不具有證人資格,所以他們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還要審查有無影響證人作出不正確證言的外在因素,如:詢問方法是否得當,證人是否受到了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的指示,還有審查證人的個人品格、與案件及當事人的關系等。(三)對受災人陳述的審查判斷受災人的陳述是指火災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向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就有關的案情所作的陳述和控訴。在放火案件中受災人是火災的直接受害者,往往能許多火災情況受災人如能客觀地陳述將對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通常的放火案件中,受災人與放火嫌疑人往往有著直接的厲害關系,所以他們具有嚴懲放火犯的強烈愿望,因此,一方面能夠積極地提供與案件有關聯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往往夸大甚至捏造案件的部分事實和情節。此外在有些放火案件中受災人作為目擊者在遭受放火犯罪時,處于一種高度恐懼的情緒狀態,因而往往產生錯覺,以至提供不實的陳述。在特殊的情況下受災人為達到個人特定的目的,有時也能縮小甚至否認受災的事實,因此,對受災人的陳述的審查判斷最重要是從受災人與放火嫌疑人之間的關系入手,如果他們之間存在著密切關系或有恩怨,那么,受災人很可能隱瞞犯罪犯罪事實,也可能夸大、捏造事實。所以,火調人員對受災人的陳述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判斷,而不可盲目輕信。(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是指火災責任者或放火嫌疑人向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所做的交待和辯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供詞。在放火案件中這類證據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自首、坦白等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認;二是說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辯解;三是檢舉揭發他人放火犯罪事實的陳述。由于放火嫌疑人與案件事實的特定關系,決定了放火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具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方面放火嫌疑人對于自己是否放火、為何放火及放火的過程、方法及細節最為清楚,如能真實供述與辯解,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實真相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真正實施放火犯罪行為的人,由于十分清楚將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總是否認或縮小犯罪事實情節。造成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虛假。所以火調人員針對上述特點,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嫌疑人供述的動機入手,動機正確供述的可靠性較大,動機不正確供述的可靠性就越小,還要審查同案人的供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串供現象。對待口供應采取既重視又不輕視口供的科學態度。(五)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鑒定結論是指有關專家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的問題依法進行科學鑒定后做出的書面結論。在放火案件中,由于鑒定結論是運用專業知識,使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案件中的問題所做的結論,所以具有科學性,也往往是定案的依據,但是鑒定結論只能對鑒定的事實提出科學的鑒別判斷意見,而不能對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法律問題及起火原因等做出評斷, 由于主觀方面的原因鑒定結論也可能不準確甚至發生錯誤, 所以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應從鑒定人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鑒定的條件、鑒定材料是否充分、 可靠鑒定設備是否完善、 鑒定方法是否科學、是否是公認的、成熟的理論方法等方面進行。(六) 對勘查記錄的審查判斷火災現場勘查記錄是指火災現場勘查人員對火災現場上有關的痕跡、 物品、尸體等進行勘驗時所做的記錄。 在放火案件調查中, 勘查記錄作為研究起火原因的重要證據, 同時也是處理放火嫌疑人的證據之一, 對勘查記錄的審查主要從它的內容是否全面、 客觀審查勘查的時間及何時何種情況下制作等方面進行。勘查與筆錄應同步進行真實性入手。(七) 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 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所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新興的證據、 越來越廣泛地運用到放火案件的調查中, 它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客觀性強、信息量大、精密度高、動作形態具有連續性等特點,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視聽資料的偽造方便,如錄音帶、錄象帶容易被沖洗、消磁、剪輯,電子計算機容易變換輸入,輸出數據。二是視聽資料被篡改、偽造后憑人的感官往往難以發現, 虛假的視聽資料一旦被采用,既會導致冤假錯案,所以對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應從其形成過程及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八)火災危害結果的審查判斷火災危害結果是指火災后, 對社會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以及在政治上、 社會秩序上所造成的影響。 在放火案件中,火災危害結果是對放火犯進行處理的依據之一。 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直接影響著責任人的所負責任的大小,所以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審查判斷應從它是否充分可靠,是否實事求是等方面入手。六、案例分析在調查放火案件的過程中如何正確地審查證據和利用證據對火災是否由放火造成作出正確判斷是十分必要的,否則調查工作將會被動甚至發生錯誤。例如:1996年11月1日凌晨3時許,開封市豫宏商場發生特大火災,過火面積748平方米,燒毀日用百貨、家電等商品直接經濟損失116.6萬元,其中19家未投保的個體戶受災.。經觀察起火部位基本確定在商場的東北角,該部位包括北端的一個不足2平方米,用于存放羊毛衫、襯衣等貨物的櫥窗和其南側一木門之隔的家電部。經調查起火部位進一步縮小到家電部的東北角和北櫥窗的中南端,通過對中間隔斷木門殘余的炭化深度的測量便可以比較準確地確定出起火點的方向。現場只留下門框,經測的門東立框北側的炭化深度為9毫米、南側為2毫米,西立框北側為12毫米、南側為2毫米,底橫框北側的炭化深度為10毫米、南側為6毫米。以上足以證明起火點在北櫥窗內,而認定起火點時,一些人片面地將殘余門框的南北炭化深度不同解釋為由于櫥窗內可燃物比家電部多,而家電部有大量的用電設備,便主觀地認定起火點在家電部,使調查工作陷入了誤區。為此特地請來公安部消防局火災調查中心專家指導工作,專家根據商場立面和家電部北墻上尚未破壞的火災圖形痕跡、門框兩側的炭化深度及現場訪問情況斷定起火點應該在北櫥窗內,依據如下:1)一般情況下木材的炭化深度主要由燃燒時間決定的,燃燒時間越長、炭化深度就越深,炭化深度最深的為受熱面。2)從家電部北墻上的裝飾燒毀情況看,明顯地發現火是由北初創門洞處向商場內部蔓延的跡象。3)北櫥窗內殘余無踏落層上之下分別為墻皮、炭化的貨物和地面層。4)火災初期的目擊者均指認是北櫥窗先起火。確定起火點之后專家用脫脂棉分別在北櫥窗西墻、門洞上方、南側等五處提取了煙痕,送往公安部消防局火災調查中心檢測, 結果在北櫥窗內提取的煙痕中檢測出汽油燃燒的殘留物,并在詢問中發現商場上上下下存在較為激烈的矛盾沖突和嚴重的財務糾紛, 結合現場的情況這起火災為放火的可能性極大,使公安刑偵部門同意立案偵查。從這起火災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