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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第二節保險合同的分類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第六節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共同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定義明確了合同的性質是協商產生的協議;明確了當事人主體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明確了合同內容是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二、保險合同的特征合同的一般法律要件:第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第二,保險合同的訂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面的行為;第三,保險合同必須合法。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是雙務性合同保險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和性合同保險合同是有償性合同保險合同是屬人性合同第二節保險合同的分類
一、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而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作為保險標的的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損失補償作為理論基礎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法以損失補償作為理論基礎。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標的的價值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針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的。在人身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價值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約定的,屬于定額保險。三、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根據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關系,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超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合同。四、單個保險合同與團體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標的的數量不同,可以將保險合同分為單個保險合同和團體保險合同。單個保險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又稱單獨保險合同。團體保險合同,是集合多數性質相似的保險標的,而每一保險標的分別定有各自的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五、指定險保險合同與一切險保險合同根據保險人所承保風險的范圍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指定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指定險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一種或幾種風險的保險合同。一切險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除“除外責任”意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根據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的次序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協議,將其所承擔的部分風險和責任轉移給其他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
七、為自己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與為他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根據訂立保險合同是為誰的利益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為自己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和為他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為自己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為自己設立權利和義務,從而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為他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保險合同。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1、保險人即保險業務的經營人,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我國《保險法》第十條指出:“保險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不是一般的法人,而是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和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雙重資格的法人。
2、投保人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對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險實踐中,投保人通常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已經死亡的人、法人或其他民事法律主體不能成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作為被保險人。但是法律條款通常會進行限制。被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被保險人必須是保險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的人。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壽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也即指定領受保險金的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財產損失的主體,被保險人自己領取保險賠償金,一般不規定受益人。人壽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受益人規定,受益人是壽險合同的特有主體,其地位特殊。受益人的特征:受益人的法律資格——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沒有資格限制。受益人的產生——受益人產生于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約定、指定或法定的法律程序。受益人的人數——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受益人數人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的權利是指受益權。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而不是現實的債。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才能享受。受益人不能支配受益權。受益權的權限只是領受保險金。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變更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期內,變更受益人。受益人的義務——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及時通知保險人,不承擔任何其他的義務。
3、保單持有人保單持有人又稱保單所有人,是擁有保單各種權利的人。保單持有人的概念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我國人壽保險合同中沒有明確的保單持有人的概念。在我國保險實務中,人壽保單的各種權利大多歸投保人所有并行使。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是附在保險標的上的經濟利益,即保險利益,而不是保險標的本身。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經濟利益的物質承擔體。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一)保險合同的基本事項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率與保險費。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賠償處理。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二)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基本條款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協會條款(三)保險合同的形式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產生的法律行為。分為要約和承諾。(一)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建議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要約特征:投保人一般是保險合同的要保人;保險合同的要約內容更加具體和明確;保險合同要約一般為投保單的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二)承諾是當事人另一方就要約方的提議表示同意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人對要約人提出的合同內容表示完全同意后,合同即告成立,并開始履行合同的義務。承諾通常采用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承諾即是保險人承保。保險人經核保后同意承保,則保險合同隨之成立。保險人對投保人要約的承諾,既可以由保險人作出,也可以經由其代理人作出。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第一,二者處于不同的階段。第二,二者的要件不同。第三,二者屬于不同范疇的判斷。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二)保險合同的有效1.有效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有效是指保險合同由當事人雙方依法訂立、并受國家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合同有效應具備以下條件:首先,保險合同主體必須具備合同資格。其次,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再次,合同內容合法。2.無效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合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1)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一般有如下情形:第一,保險合同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二,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合法第三,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第四,保險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五,保險合同的形式不合法(2)其他特殊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效第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第二,超額保險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效第三,死亡保險合同不滿足法定條件無效三、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1、投保方的義務繳納保險費義務如實告知義務及時通知義務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義務防災防損義務施救義務2、投保方的權利保險條款知曉權保險金請求權解約權(二)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履行說明義務及時簽單義務保密義務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費用的義務四、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內,由于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去效力。保險合同中止在壽險合同中經常出現。保險合同中止期限為兩年,在這兩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保險合同復效。同時,補繳保費及相應的利息。復效后的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一、保險合同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由于情況變化,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保險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
(一)保險合同主體變更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是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一般而言,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會變更。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又稱保險合同的轉讓。1、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單隨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而轉讓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國際慣例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單可以隨保險標的轉移而轉移,不需經保險人同意,只要被保險人背書即可。2、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取決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主觀意志。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取決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主觀意志。只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投保人、受益人、保單持有人等主體均可以變更。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確定之后不能變更。(二)保險合同內容變更主要是權利義務的變更,即合同條款、標的數量、品種、價值、存放地點、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范圍等變更。保險合同訂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內容的要求,必須經保險人同意。保險合同變更應采用書面形式。批單是變更保險合同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二、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繼續,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險合同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保險合同期限屆滿終止保險合同履行終止保險合同標的全部滅失終止保險合同解約終止保險合同解約一般分為法定解約和約定解約兩種形式。法定解約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約權。法定解約的事項通常在法律中直接明確規定。約定解約又稱協議注銷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事由時可隨時注銷保險合同。投保人法定解約:第一層次,投保人有選擇投保和退保的自由——除《保險法》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層次,投保人不能解約的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人法定解約:第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第二,保險欺詐第三,未履行安全維護義務第四,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第五,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逾期未復效第六,其他事由第六節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和解釋效力保險合同的解釋實質上就是仲裁機構或法院就雙方發生爭議的合同條款所做出的具有約束力的理解或說明。
(一)保險合同具體解釋原則文義解釋原則意圖解釋原則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補充解釋原則(二)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效力是指對于條款的解釋所具有的法律所承認的效力。依據保險合同條款出處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根據《保險法》為基準指定的條款第二類由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條款第三類保險公司自己制定的條款第四類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制訂的條款
第一類、第二類條文和條款,其解釋效力應按照對國家法律解釋的形式進行說明。對法律的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學理解釋。二、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法(一)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由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雙方都做出一定的讓步,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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