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刑事訴訟法王劍虹第一章概述第一節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一、訴訟及其特征(process)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全部活動。訴訟的特征:(一)訴訟產生于社會沖突,是“公力救濟”的有效方式(二)訴訟是一種“三方組合”(三)訴訟有一套法定的程序(四)訴訟是一種運作過程(動態過程)二、刑事訴訟及其特征(一)刑事訴訟概念刑事訴訟,是公安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和要求,解決被追訴人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刑事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是指起訴至審判期間的訴訟程序,尤其以審判為中心。.廣義的刑事訴訟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大程序。(二)刑事訴訟的特征.主體:國家活動主動性:國家主動發動;普遍性: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滲透了國家權力的廣泛使用;深刻性:國家強制力的使用.目的:實現國家刑罰權.程序:程序法定三.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及屬性(一)概念.刑事訴訟法是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機關的活動——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的活動人的活動——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活動.刑事訴訟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指單一成文、直接定名為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指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全部法律規范。(二)屬性1、基本法2、程序法3、公法四.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形式(法律淵源)(一)憲法(二)刑事訴訟法典(舊4編225條)(新5編290條)(三)有關法律:如法院、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警察法;監獄法(四)有關法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548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708條)、《六部委的規定》(40條)(共1296條)(五)行政法規、規定中有關刑事訴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396條)(六)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五、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一)與刑法的關系(實體法與程序法)兩者相互依存,相輔相存,密不可分。具體表現為:.刑法是刑訴活動的內容和實體依據;.刑訴法是刑法正確實施的保證。(二)與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的關系共同點:三者都是程序法;不同點:解決的任務不同;原則不盡相同;證據制度不盡相同等。第二節刑事訴訟法制定目的、任務、作用一、制定目的(刑訴法第1條)(宏觀)指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所期望達到的預期的目標(或理想結果)。1、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直接目的)2、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核心目的)3、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終極目的)二、任務(刑訴法第2條)(具體)1、具體任務: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查明案件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2、重要任務: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3、根本任務: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三、作用(一)對刑法實施的保證作用.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實施刑法的國家專門機關及其職權分工.刑事訴訟法保證專門機關的權力行使和權力制約的統一.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運用證據的規則,保證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科學地設計了程序系統,盡量保證案件從實體上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刑事訴訟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實施(二)刑事訴訟法本身具有的作用現代文明國家多數承認了程序獨立價值主義。它體現為:1、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結構、原則、制度、程序,本身就體現出一個國家民主、法治、人權的現狀的程度,是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重要標志2、刑事訴訟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刑法的不足3、刑事訴訟法在特定情況下限制了實體法的實施第二章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第一節外國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一、古代彈劾式訴訟產生于奴隸制時期。所謂彈劾式訴訟制度,就是個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絕對權利,國家審判機關不主動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處理刑事案件。其主要特征:1、國家沒有專門的追訴犯罪的機關,對犯罪的控訴由公民個人承擔2、原、被告訴訟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3、法院或其他裁判機構在訴訟中處于消極的仲裁地位4、采用神示證據制度評價:利:(1)控、審分離;(2)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處理;弊:(1)不利于及時有效懲罰犯罪(針對國家而言);(2)不利于查明案情,正確裁判(針對法官而言)。二、糾問式訴訟制度糾問式訴訟盛行于封建專制國家。指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職權主動進行追究和審判的訴訟制度。其主要特點是:1、對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取決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機關主動追究犯罪2、沒有專門的偵查機關,偵、訴、審三項權力由一個機關行使3、對被告人實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淪為訴訟客體,成為刑訊逼供的對象4、實行書面審理和間接審理為主的審理方式,審理和偵查均不公開5、采用法定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是指不同種類的證據的證明力大小以及它們的取舍和運用,由法律預先加以規定。法律對證據證明力和運用規則的規定,主要是根據證據的形式,而不是證據的內容。評價:是證據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大進步,但也束縛了法官的手腳。與彈劾式訴訟相比,糾問式訴訟在訴訟的民主性方面明顯地倒退了,但國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則大大加強。三、外國近現代訴訟制度(一)資產階級刑事訴訟的共同點1、將起訴和審判職能相分離,實行“不告不理”2、控訴、辯護、審判三角鼎立,構建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3、實行司法獨立,法官獨立行使刑事司法權4、實行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被推定為無罪之人,成為訴訟的主體,享有與追訴者對等的地位。5、肯定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和辯護人的能動作用,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6、實行陪審制有兩種方式:陪審團式和混合陪審式(參審式)。7、實行公開審判,肯定直接和言詞原則直接原則——在場原則,直接采證原則言詞原則——參加審判各方應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各種訴訟行為;在法庭上提出的各種證據材料均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8、實行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一切訴訟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及如何運用證據,法律不作明文規定,由法官根據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斷。(二)根據所屬法系的不同劃分的刑事訴訟類型■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訴訟又稱“對抗式訴訟”、“當事人抗爭主義”,指訴訟的提起、推進、證據的提出及調查,依當事人的努力為主(當事人追訴主義),法院基本上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辯論結果進行裁判。其主要特點:1、偵查程序采取'審判準備型”,帶有濃厚的彈劾制色彩。在偵查活動中強調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賦予犯罪嫌疑人對抗偵查機關的權利。2、起訴程序中遵循起訴便宜主義,起訴方式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輔之以證據開示制度。3、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抗辯集中體現在審判程序中(1)定罪程序與審判程序分離,被告人享有實體處分權。被告人在“罪狀認否程序(arraignment)”中如果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有罪答辯,罪行即告成立,不再進行事實審理。辯訴交易(pleabargaining)(2)審判組織實行陪審制。陪審團負責認定案件事實,法官負責引導訴訟及適用法律,并向陪審團解釋法律。(3)法庭審理實行當事人對抗制,法官是消極的仲裁者,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控制和主導著證據的提出和事實的調查程序,交叉詢問是進行證據調查的基本方法。4、對上訴程序和再審程序限制較多,禁止,雙重危險”?!龃箨懛ㄏ档穆殭嘀髁x訴訟職權主義又稱“非對抗制訴訟”、“審問制訴訟”,指訴訟的提起依檢察官的職權開始,法官在訴訟中掌握主導權,可以不待當事人的申請,主動進行證據的調查以及發現證據,以便發現實質真實。這種訴訟認為同屬國家機關和公益代表的檢察機關和法院在發現實質真實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強調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咎攸c:1、偵查是官方單方面依職權進行的調查程序。偵查機關享有相對強大的偵查權,為了查明犯罪事實可以進行一切必要的調查。2、偵查和預審在刑事訴訟中居于重要地位,且不公開進行。3、在刑事案件的追訴上,采用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方式,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和“案卷移送主義”。4、在審判程序中,法官起主導、指揮作用(1)定罪與判刑程序合一,原則上不允許被告人享有實體處分權(2)審判組織實行參審制(3)法庭審理實行“職權探知主義”(職權審問制),法官是積極的審理者,重視發現實質真實5、確定的上訴和法律救濟程序,實行“一事不再理原則”。兩種訴訟模式各有利弊,二戰后兩大法系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龌旌鲜皆V訟模式又稱折中主義訴訟,兼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對抗制訴訟模式,主要代表國家是日本與意大利。主要特點:1、偵查階段采職權主義方式,但比職權主義更強調保障嫌疑人的權利;2、起訴程序采當事人主義方式,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3、審判程序采對抗制方式,但基本程序與職權主義相似(庭審程序包括開庭程序、調查證據程序、辯論和判決程序)。第二節中國刑事訴訟的歷史沿革一、中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一)司法與行政不分(二)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分(三)裁判與追訴職能不分(四)刑訊具有法定性二、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演進與變革(一)清末刑事訴訟立法活動清末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五章260條,首次規定了律師制度,主張公開審判,采用對抗制庭審與陪審制1909年,沈家本編纂《刑事訴訟律》,六編515條(二)中華民國時期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1、南京臨時政府時期(1912.1-1912.3)《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確立了一些刑事訴訟制度和原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開審判,法官獨立等2、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8)1912:將清末《刑事訴訟法律草案》中管轄、回避各章暫時沿用;1921:《刑事訴訟條例》:法定起訴、簡易程序、辯護制度等3、國民黨執政時期(1928-1949)立法院《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以德日為藍本,沿用至1949年。(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與修改1、建國初期1957年5月,最高法院主持起草了《刑事訴訟法草案(草稿)》(325條),1963年4月中央政法小組起草了《刑事訴訟法草案(初稿)》(200條),但都未成為法律2、1979年7月1日通過了《刑事訴訟法》(164條)3、1996年3月17日,通過了《刑事訴訟法》(225條)4、2012年3月14日,通過了《刑事訴訟法》(290條)96年刑事訴訟法的進步與缺陷1.進步1)確立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弱勢的無罪推定);2)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為犯嫌提供法律幫助;3)改革庭審方式,增強了合議庭的職權;4)廢除了從重從快的嚴打程序,設立了簡易程序;5)完善強制措施;6)增強了對訴訟參與人尤其是被害人的程序保護。2.缺陷(改革的不徹底性)1)沒有觸動刑事訴訟構造;2)辯護制度的改革實質上的倒退:法律幫助的有限性、調查取證權受到限制、閱卷范圍大大縮小、律師妨礙司法活動的規定(A38)等;(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3)明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損害法院司法權威;4)保留了免予起訴制度:酌定不起訴;5)保留了合議庭的庭外調查權:A158;6)沒有實質性觸動審判委員會制度;7)書證中心主義的傾向沒有徹底改變:未能確立直接言詞原則或傳聞規則;8)庭審的虛化色彩沒有得到明顯改善;9)沒有觸動兩審終審制度;10)保留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11)保留了人民法院主動提起再審的權力;12)沒有確立一事不再理和禁止不利變更原則;13)沒有啟動執行程序的改革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主要修改內容:1、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2、完善了證據制度3、完善了強制措施4、完善了辯護制度。5、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偵查措施,并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范和監督6、完善了審判程序7、完善了執行程序8、增加規定特別程序第三章 刑事訴訟理論的基本范疇第一節刑事訴訟目的一、目的:立法者預先設定的,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目的是社會主導價值觀念的集中體現。刑訴的目的是刑事程序的靈魂,決定著整個程序的結構和重心。二、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維護國家的憲政和秩序三、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一)懲罰犯罪.理論依據(1)國家保障公眾利益的需要;(2)程序法定的必然結果.實現的措施:(1)賦予偵訴機關必要的偵訴能力;(2)賦予必要的強制措施權力;(3)確立有利于國家查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法則(二)保障人權.理論根據:(1)現代民主社會的個人自由主義原則;(2)國家權力對個人權利的保障觀念。.保障人權的含義:(1)保障任何人免受無根據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被追訴者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3)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刑罰處罰。.保障人權的內容:(1)實體權利;(2)程序性權利。.保障人權在刑訴中的體現:(1)確認被追訴者的各項程序性權利,保障其訴訟主體地位(程序法定、無罪推定、沉默權、辯護權等);(2)對國家追訴權力予以嚴格的限制(強制偵查法定主義、司法令狀主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3)限制審判權的啟動(不告不理、控、審分離、一事不再理等原則)(三)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對立、統一的關系。從根本上講,兩者是統一的,懲罰犯罪的目的在于恢復遭受侵害的社會權益,也是保障人權的一種具體體現;但兩者有時會有所沖突。(四)中國刑事訴訟的目的:基本上堅持了(或者說,在字面上有這種表示)兩者相統一,刑事訴訟法第2條作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更重視懲罰犯罪。第二節刑事訴訟價值一、刑事訴訟的價值:指刑事訴訟活動能夠滿足國家、社會及一般成員的特定需要而具有的積極效用與意義二、公正價值: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三、效率價值第三節 刑事訴訟結構一、概念也稱“刑事訴訟形式”或“刑事訴訟構造”,指控、辯、審三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組合方式和相互關系?;蛐淘V法所確立的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以及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二、我國訴訟結構理論:“三角結構”與“線性結構”(一)三角結構(當事人平等對立、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三角形狀結構).特征(1)審判中立(裁判者與當事人分離;裁判者保持中立);(2)控、辯平等(當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當事人訴訟權利對等);(3)控、辯對抗性。.三角結構在訴訟制度上的體現:(1)貫徹訴、審分離原則(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審判對象受控訴限制);(2)實行審判本位主義(實行審判中心主義、貫徹集中審理原則)。.理論基礎或形成原因:(1)訴訟機制發展的必然;(2)發現案件真相的需要;(3)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二)線性結構(司法機關為一方、被告人為一方).特征(1)司法一體化:有兩種方式:一是主體單一化,偵、訴、審權由一主體實施;二是偵、訴、審權由三主體實施,但三者之間相互配合、協共對付被告人。表現為:檢、警關系密切化、訴、審關系協作化;(2)司法活動積極主動(表現為:偵查機關的權力較大;法官職權活動積極廣泛);(3)被告方權利受限。.線性結構在訴訟制度上的體現:(1)偵查中心主義;(2)審判采法官職權主義;(3)被告人地位客體化..成因:(1)訴訟目的側重于懲罰犯罪;(2)追求案件的實體真實需要四、三角結構與線性結構的評價(標準為公正與效率)(一)從公正角度而言,三角結構比線性結構更多地體現出公正價值;(二)從效率角度而言,三角結構遠不如線性結構效率高(但它是以犧牲公正而獲取效率)。五、訴訟模式歷史類型的結構分析:(一)彈劾式模式:屬于三角結構;(二)糾問式模式:線性結構;(三)當事人主義模式:三角結構;(四)職權主義模式:線性結構;(五)中國模式:[超(強)職權主義超(強)線性結構第四節刑事訴訟主體與職能一、訴訟主體(一)概念:構成審判所不可缺少的承擔基本訴訟職能的國家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二)范圍:公訴(檢察)機關、自訴人、被告人和法院。二、職能的內涵: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和審判職能。.控訴職能:向法院揭露、證實犯罪并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課以刑罰的職能??卦V職能的承擔者:公訴案件由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承擔。.辯護職能:反駁指控,說明指控不存在或不成立,要求宣布被告人罪輕、無罪或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職能。辯護職能的承擔者:被告人(注意:律師不是訴訟主體,僅僅是訴訟參與人而已)。.審判職能:對案件進行審理并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罰及處以何種刑罰的職能。審判職能的承擔者:法院。第五節刑事訴訟行為一、概念刑事訴訟主體或其他主體實施的、構成訴訟程序內容、可以產生訴訟上的特定效果的行為二、特征(一)主體的專屬性(二)內容的特定性(三)效果的特定性第六節刑事訴訟條件一、含義產生法院對于起訴案件必須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關系所必要的條件訴訟條件不等于起訴條件與處罰條件二、分類三、刑事訴訟條件的判斷四、欠缺刑事訴訟條件的法律效果第七節訴訟客體訴訟客體含義:訴訟主體實施訴訟行為所針對的對象,即案件,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特定的犯罪事實。注意:犯罪事實不完全等于被控告的犯罪事實(如英美國家檢察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其中一罪或幾罪提起訴訟,對其余罪行則可以放棄公訴)。顏飛刑事訴訟法顏飛第五章專門機關與訴訟參與人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是刑事訴訟的主體,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訴訟地位并承當相應訴訟職能對訴訟程序的開始、發展和結局起決定性作用。1、專門機關: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此外,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也是具有訴訟職能的專門機關。2、專門機關不同于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在英美法系屬于行政機關,在大陸法系則被視為司法機關。警察機關在兩大法系都不被視為國家司法機關。我國理論界通說認為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第一節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一、公安機關(一)性質、任務、體系和上下級關系1、性質:國家治安保衛機關,武裝性質的國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負責社會治安和國內安全保衛工作。2、任務:行政管理、刑事偵查3、體系:公安部一一省、自治區公安廳、直轄市公安局一一省轄市公安局、自治州公安處(局)一一縣、自治縣、縣級市公安局,市轄區公安分局以及派出機構。4、上下級關系:雙重領導(本級政府、上級公安機關)(二)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任務與職權主要任務: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職權:立案權、偵查權、部分刑罰的執行權。二、人民檢察院(一)性質、任務、體系和上下級關系1、性質:國家法律監督機關2、任務:行使檢察權3、體系:四級架構以及派出機構(駐監、駐所檢察室)
4、上下級關系:雙重領導(本級人大、上級檢察院)內部:設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主持下開展工作。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成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討論問題少數服從多數,檢察長不同意多數人意見可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二)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任務與職權主要任務:獨立行使檢察權職權:立案權、偵查權、公訴權、監督權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拓展思考1、檢察機關屬于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或者二者兼具?2、檢察機關是否該擁有法律監督權?3、檢察機關實行垂直一體化的領導方式是否意味著檢察官沒有獨立性?三、人民法院(一)性質、任務、體系和上下級關系1、性質:國家審判機關2、任務:獨立行使審判權3、體系:四級架構以及專門法院與派出機構(人民法庭)4、上下級關系:監督指導關系(監督與被監督)(1)、各級法院由各級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同時接受上級法院的監督。(2)、監督的體現:上級決定審判管轄;有權依照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對案件進行審判;對死刑案件的復核;最高法院有權進行法律解釋。在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審判委員會,對審判實行集體領導。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二)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審判權、部分刑罰的執行權拓展思考1、法院的行政化問題2、法院獨立、法官獨立與司法獨立四、其他專門機關1、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2、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3、監獄:刑罰執行機關。除刑罰執行權外,還行使a.監獄內犯罪的偵查權;b.在罪犯服刑期間發現新罪的,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c.有權提請暫予監外執行;d.有權提起減刑、假釋;4、走私犯罪偵查局:受海關與公安部雙重領導,負責查緝走私犯罪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二節刑事訴訟參與人一、訴訟參與人的概念和分類: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機關以外的依法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并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和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當事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或辯護職能,并且與案件結局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以及單位當事人。(二)其他訴訟參與人:除當事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他們與案件結局一般無直接利害關系,參與訴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包括: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Ps:勘驗人員、書記員不是其他訴訟參與人二、當事人(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因涉嫌犯罪受到追訴的人。(1)、在公訴案件中,從立案以后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前,被追訴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2)、在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中,案件被法院受理以后一審判決之前,被追訴人被稱為被告人。(3)、在一審判決之后,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則被稱為上訴人;如果是檢察院提出抗訴,則被稱為原審被告人。(4)、在死刑復核和審判監督程序中,被稱為原審被告人。(5)、在有罪判決生效以后,被稱為罪犯。.權利(1)、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2)、有權及時獲知被控的罪名、案情及所起享有的訴訟權利;(3)、有權自行或者在辯護人協助下進行辯護(*2012修正條款)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4)、有權反對強迫自證其罪(*2012修正條款)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不被強迫自證其罪與沉默權(5)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6)、申訴與控告的權利:針對違法實施偵查行為,侵犯其訴訟權利、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對各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7)、申請復議:有權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強制醫療的決定等申請復議;(8)、提起上訴: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有權提出上訴;(9)、申請回避: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10)、出席法庭,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向法庭作最后陳述,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3.義務(1)、負有接受追訴機關的強制處分、協助國家專門機關順利完成刑事訴訟的義務;(2)、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不得偽造、隱匿或毀滅證據;(3)、應當遵守各項刑事訴訟程序和制度;(4)、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二)、被害人.概念: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地位:屬當事人,既是控訴職能的承擔者,又是重要的證據來源。.權利:(1)、申請回避權;(2)、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時,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由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并予以糾正;(3)、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4)、不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時,有權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檢察機關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時,有權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請求提起公訴。(5)、對有證據證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一公訴轉自訴(6)、有權出席法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行使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一切權利;(7)、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請求檢察機關抗訴;(8)、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訴;(9)、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有權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成刑事和解;(11)、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義務:如實向司法人員進行陳述;接受傳喚,按時出席法庭參加訴訟,遵守法庭秩序。(三)、自訴人.概念:在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地位:原告,承擔控訴職能,有獨立完整的訴訟地位。.范圍: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注意:只有當被害人死亡時,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自訴。.權利:①起訴;②委托訴訟代理人;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④撤回自訴或者同被告人和解;⑤申請回避;⑥接受法院的調解;⑦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⑧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⑨對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不服,有權提出申訴;⑩對審判人員非法剝奪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等。.義務:(1)、承擔舉證責任;(2)、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偽造證據,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出席法庭,參加審判,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附帶民事原告:(1)、概念: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并在刑事訴訟中提述賠償請求的人。(2)、范圍:一般是公民和單位;國家、集體遭受財產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或者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被告:(1)、概念: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2)、范圍:一般是刑事被告人;《最高法解釋》第143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五)、單位當事人.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單位犯罪時,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加刑事訴訟由其訴訟代表人代表。根據《最高法解釋》,代表涉嫌犯罪單位參加訴訟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則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沒有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確定。.單位被害人(1)、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應以其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參加訴訟,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三、其他訴訟參與人1、辯護人2、法定代理人3、訴訟代理人4、證人5、鑒定人6、翻譯人(一)、辯護人1概念(1)、辯護: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辯護”是一個專屬于刑事訴訟的名詞。作為一種訴訟行為,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其刑事事實和法律方面反駁控訴,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證明犯罪責任的訴訟活動。(2)、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監護人、近親屬委托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參加訴訟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2.訴訟地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不純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代理人,其辯護行為不受當事人意志的約束。(二)、法定代理人1、概念與范圍: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并代其進行訴訟的人。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基于委托關系?!缎淌略V訟法》第8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2、職責:法定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視為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但不得承擔被代理人與其人身有關的特定訴訟義務。如進行供述、辯解或陳述。3、主要訴訟權利::(1)申請回避;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2)委托訴訟代理(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強制措施;(5)提起自訴;(6)詢問未成年人時在場;(7)獨立的上訴權;(8)請求抗訴;(9)申訴。(三、)訴訟代理人1、概念與范圍: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參加訴訟的人。包括: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親友、有關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2、職責:幫助被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在被代理人的授權或者委托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不能超越代理權限,也不能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3、主要訴訟權利:(1)被聽取意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職員保密協議書
- 破壞草坪協議書
- 草原保護協議書
- 攪拌站租賃合同協議書
- 途中安全協議書
- 苗木代賣協議書
- 老年旅行協議書
- 電氣元器件合作協議書
- 租車返傭協議書
- 巧媳婦扶貧工程協議書
- 2025年CSCO胃癌診療指南更新要點解讀
- 【MOOC】電工電子學-浙江大學 中國大學慕課MOOC答案
- 2024-2025學年中職數學基礎模塊 下冊高教版(2021·十四五)教學設計合集
- MOOC 跨文化交際入門-華中師范大學 中國大學慕課答案
- DB11 2075-2022 建筑工程減隔震技術規程
- 羅斯公司理財Chap004全英文題庫及答案
- 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建議書范文
- 雍布拉康課件
- 英威騰高壓變頻器CHH100說明書_圖文
- 可研收費標準[1999]1283號文
- 基于PLC的電鍍生產線控制系統的設計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