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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重點內容學習解讀——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法官懲戒工作的管轄、受理、調查、聽證、審議和處理等程序。《程序規定》的出臺,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權依法公正行使,構建新型制約監督機制,維護法官依法公正履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便于理解和適用,現就《程序規定》制定背景、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和工作思路解讀如下。一、《程序規定》制定背景和起草過程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明確審判組織權限,落實辦案責任制,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中央先后印發《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關于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對法官懲戒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對建立法官懲戒制度、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提出明確要求,但未形成相對完整的法官懲戒工作程序性規則,亟須出臺系統的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國法院開展法官懲戒工作。為扎實推動法官懲戒工作落地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在經過認真調研、借鑒相關工作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法官法等法律規定和中央有關司法改革精神,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草擬了規范全國法院開展法官懲戒工作的《程序規定》稿,先后征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中央有關單位和法院系統的意見建議,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多次對《程序規定》稿進行修改完善,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和中央司法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央政法委審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將《程序規定》印發全國法院執行。二、《程序規定》的主要內容《程序規定》共七章四十四條,包括總則、職責和任務、管轄和回避、受理和調查、聽證和審議、處理和救濟、附則。主要內容如下:(一)關于懲戒事由、主體和對象懲戒事由。依據法官法的規定,《程序規定》第四條對法官懲戒的事由作出明確,即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責過程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需要予以懲戒的,依照本規定辦理。同時,《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人民法院履行主體責任,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懲戒。”也就是說,《程序規定》僅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啟動懲戒程序,法官違反審判職責以外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則依據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辦理。懲戒主體。依據“兩高”印發的《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中法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法院與法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的規定,《程序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調查的情況,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法官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懲戒對象。《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法官,是指按照法官法選任并實行員額制管理的法官。也就是說,法官懲戒的對象限于實行法官員額制后進入員額的法官,司法輔助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屬于法官懲戒的對象。人民法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不正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即院庭長因監督管理責任造成裁判錯誤的,也不適用法官懲戒程序。此外,若法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同時,亦存在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只對違法審判的行為啟動法官懲戒程序,對其他行為不適用法官懲戒程序。對違反審判職責行為經懲戒委員會審議,應當予以追責的,可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一并處理,也可以分開處理。造成錯案的原因既有法官違法審判的原因,也有院庭長監督管理不當等原因的,只對違反審判職責的法官啟動法官懲戒程序追責,對其他人依據其他的法律法規追責。(二)關于管轄對象、線索受理和調查主體管轄對象。征求意見中,有單位建議對干部管理權限不在本院的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研究認為,根據黨中央關于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有關法律規定和黨內法規,對于黨員、干部違紀和職務違法行為的立案調查管轄劃分,核心在于干部管理權限,并實行分級負責制,法官懲戒工作也需遵循此原則,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設定各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對象。故《程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本院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懲戒。《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法官是否具有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并提出審查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查高級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法官是否具有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并提出審查意見。線索受理。征求意見中,有單位建議明確線索受理系由人民法院內設機關紀委還是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負責,以便于實際操作。研究認為,人民法院內設機關紀委和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作為黨組落實主體責任的重要部門,在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問題的線索受理上應共同承擔,故《程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機關紀委或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法官違反審判職責問題的舉報、投訴,以及有關單位、部門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人民法院在審判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法官可能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需要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由辦案部門或承擔審判管理工作的部門對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錯誤提出初步意見,報請院長批準后移送機關紀委或者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審查。調查主體。征求意見中,有單位建議明確法官懲戒工作的調查主體,即是由法院內設機關紀委還是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進行調查。研究認為,依據公務員法、政務處分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相關法律,人民法院作為任免單位和管理機關,可以對本院法官違規違紀問題開展調查。同時,考慮到各級法院內設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對法官懲戒工作的調查主體進行了明確,即當事法官所在法院設有機關紀委,則由機關紀委承擔;當事法官所在法院未設機關紀委,則由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負責調查。據此,《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機關紀委或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經初步核實,認為有關法官可能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需要予以懲戒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后立案,并組織調查。(三)關于調查后的處理、提請審議和補充調查程序調查后的處理程序。根據調查情況,《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三種處理方式:一是沒有證據證明當事法官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當事法官,必要時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二是當事法官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但情節較輕無需給予懲戒處理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提醒談話、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三是當事法官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需要懲戒的,人民法院調查部門應將審查報告移送本院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由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制作提請審議意見書,報院長審批后,按照程序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提請審議程序。鑒于法官懲戒委員會僅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一級設立,與四級人民法院并非完全對應,故《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事項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法院補充完善,或者將提請審議的材料退回下級人民法院。補充調查程序。為保障懲戒案件的質量,《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對補充調查程序進行了規定,即法官懲戒委員會認為懲戒事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要求相關人民法院補充調查。相關人民法院也可以申請補充調查。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程序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補充調查后,認為應當進行懲戒的,應重新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四)關于聽證、審議和異議審查程序聽證程序。為保護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根據中央文件精神,《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應當組織聽證。當事法官對人民法院調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和提請審議意見沒有異議,明確表示不參加聽證或無故缺席的,可直接進行審議。因特殊情況,懲戒委員會主任可以決定延期聽證。《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聽證由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同時,該條明確了聽證開始、申請回避、舉證質證、個別詢問、發表意見、最后陳述等具體聽證程序。審議程序。為增強懲戒工作的權威性,《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應當有全體委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在聽證后進行審議,并提出審查意見。審議時,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對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法規適用等進行充分討論,并根據聽證的情況獨立發表意見。發表意見按照委員、副主任、主任的先后順序進行。《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對當事法官是否構成違反審判職責提出審查意見。經審議,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審議情況進行補充調查后重新提請審議,或者撤回提請審議事項。異議審查程序。為充分發揮懲戒工作保護當事法官的功能效用,《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書面送達當事法官和相關人民法院。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過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向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提出異議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議并作出書面決定:認為異議成立的,決定變更原審查意見,作出新的審查意見;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決定維持原審查意見。異議審查決定應當書面回復當事法官。(五)關于懲戒決定程序《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對懲戒決定程序進行了規定,即法官懲戒委員會經審議,認定法官存在故意違反審判職責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予以懲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懲戒決定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審判執行崗位、退出員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按照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規定給予處分。同時明確,上述懲戒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六)關于當事法官的權利保障為充分保障當事法官在法官懲戒工作中的各項權利,《程序規定》以列舉方式進行了明確。《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追究。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當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請回避、陳述、舉證和辯解的權利。調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當事法官的陳述、辯解和舉證。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后,相關人民法院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應當在受理后五日內將提請審議意見書送達當事法官,并告知當事法官有權查閱、摘抄、復制相關案卷材料及證據,有陳述、舉證、辯解和申請回避等權利。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法官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懲戒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核。當事法官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懲戒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第三十八條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懲戒決定有錯誤的,作出懲戒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七)關于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設置1.懲戒委員會的設置方式。征求意見中,有單位建議懲戒委員會應分別由中央和省級黨委政法委牽頭設置。研究認為,現行法官法、檢察官法分別規定了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設置,懲戒委員會中法官、檢察官代表均要求達到50%合并設置懲戒委員會,難以做到與上述規定保持一致。實踐中,法官、檢察官的職責和行權方式完全不同,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也有明顯區別,分別設置法官和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能夠更加精準高效地審查法官、檢察官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據此,《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2.懲戒委員會的人員構成。依據“兩高”印發的《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中“懲戒委員會由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員組成,包括來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的代表以及法官、檢察官代表。法官、檢察官代表應不低于全體委員的50%”,以及法官法中“法官懲戒委員會由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數”的規定,《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專業人員中選任。其中,法官委員不少于半數。(八)關于法官懲戒工作辦公室的設置征求意見中,有單位建議明確在各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設置法官懲戒工作辦公室。研究認為,“兩高”印發的《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規定,法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高級人民法院,但現行的法官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并未規定懲戒工作辦公室的設置,故《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分別承擔。三、貫徹落實《程序規定》的工作思路法官懲戒工作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新生事物,沒有先例可循,需要在中央確定的制度框架內積極探索、不斷完善,通過明確懲戒主體、規范懲戒程序、嚴格懲戒標準,建立權責一致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機制,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一是加強教育培訓,準確領會把握《程序規定》相關內容。要精心組織學習培訓,加強宣傳教育,幫助廣大法官準確領會把握《程序規定》相關內容,嚴守底線紅線,深刻認識制定出臺《程序規定》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是確保審判權依法公正行使的有效途徑,是構建新型制約監督機制的現實需要,也是維護法官依法公正履職的制度保障,將思想認識成果切實轉化為制度執行效能,再創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審判新業績,打造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的法官隊伍,推進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質量發展。二是統籌安排部署,探索完善法官懲戒制度的配套措施要壓緊壓實主體責任,統籌安排部署,探索完善法官懲戒制度的配套措施,積極推動法官懲戒制度落地落實。既要規范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設立,健全法官懲戒工作程序,不斷完善線索受理、立案調查、提請審議、組織聽證、作出懲戒、權利救濟等程序規則,又要堅持懲戒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嚴格區分辦案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細化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劃分,謀深謀實謀細各項工作任務,提高法官懲戒工作的透明度、專業性和公信力,助力法官懲戒制度走實、走深、走遠。三是立足實踐需求,著力破解法官懲戒制度執行中的難題。要強化政治擔當,緊扣時代命題,把握實踐需求,遵循司法規律,立足本地實際,發揮首創精神,深入開展調研,總結實踐經驗。要圍繞懲戒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準確把握懲戒工作的規律特點,完善線索發現機制,理順法官懲戒與紀檢監察、干部管理的關系,推動案件評查與法官懲戒相貫通、法官懲戒與法官退額相銜接。要強化司法責任制條件下的廉政風險防控,扎實推進法官懲戒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充分利用懲戒制度優勢,堵塞審判管理制度漏洞,不斷提高懲戒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負責人就《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負責人就《程序規定》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問:請介紹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的背景?答:司法責任制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和“牛鼻子”,建立法官懲戒制度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2016年7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兩高印發《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對法官、檢察官懲戒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法。2016年7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對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提出了相關要求。2017年10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要求嚴格追究違法審判責任,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積極探索,先后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等司改文件,對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建立法官懲戒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在經過認真調研、借鑒相關工作經驗,廣泛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和各級人民法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相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了《程序規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經報中央政法委審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程序規定》。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是為了深入推進法官懲戒工作落地落實,規范法官懲戒委員會組成、違法審判線索受理、調查核實、提請審議、作出懲戒決定及當事法官申訴復核等相關工作的辦理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保護法官依法履行職責、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提供了制度依據。問: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有哪些意義?答:建立法官懲戒制度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必然要求,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是開展法官懲戒工作的前提,具有重要意義。第一,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2016年7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兩高印發《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對法官、檢察官懲戒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法,即懲戒工作程序規定。2019年4月修訂的《法官法》規定了法官懲戒的范圍、懲戒委員會的職責以及當事法官的權利義務。同時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第二,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是推進法官懲戒制度運行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國31省(自治區、直轄市)已按照改革部署,全部設立了法官懲戒委員會。截至2021年11月底,北京、遼寧、吉林、黑龍江、山西、江蘇、江西、云南等地通過懲戒程序對46名法官進行了懲戒,但有些省份尚未實質性開展法官懲戒工作,主要原因是適用于全國法院的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遲遲未能出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細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懲戒程序性規則,指導各地法院科學推進法官懲戒工作。第三,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曾深刻指出:“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近年來,司法領域一些冤假錯案被頻頻曝光,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而造成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司法權力監督制約不夠,特別是對司法人員濫用權力的行為懲戒不夠。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通過對法官違反審判職責行為提出專業的審查意見,能夠為錯案倒查和責任追究提供權威依據,倒逼法官依法履職,真正給法官套上“緊箍咒”,更大程度地杜絕法官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第四,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法官在履職過程中被舉報、控告、投訴的情況屢有發生,而監督執紀執法部門對案件審理是否存在問題的判斷始終是一個難點,如果因此對法官作出不公正的處理,不僅影響法官個人的工作和發展,更會挫傷廣大法官依法辦案的積極性。法官懲戒制度最顯著特點在于,懲戒的主體與懲戒對象不再同屬于人民法院。《程序規定》要求,評判法官是否違反審判職責、是否應當受到責任追究,必須由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的調查情況,按照規定程序從專業角度進行審查認定,再由人民法院依據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懲戒決定。這種制度模式,既尊重了司法的自治性,又體現了對懲戒權力的約束,強調了司法追責過程中對專業認定的尊重,彰顯了對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的保護,有效防止法官被錯誤追責。問:請介紹制定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答:在《程序規定》起草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嚴格遵循現有法律法規。開展法官懲戒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于法有據、有章可循。起草中,對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嚴格遵循原意,僅作條文化處理;對規定不明確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設定相關條文;對爭議較大,無法形成定論的問題,只作原則性規定或暫不規定,不創設新的權力和職責。二是堅持懲戒與保護并重。建立懲戒制度的目標是落實司法責任制,建立權責一致的審判責任追究制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起草中,堅持遵循司法規律,體現司法職業特點,審慎啟動懲戒程序,既保護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又準確追究法官的違法審判責任,并對當事法官申請復核、提出申訴等救濟途徑作了相應規定。三是堅持制度先行,逐步完善。認真研究近年來中央有關規定和各地法院的實踐探索,加強與中央有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力爭從頂層設計角度為全國法院開展法官懲戒工作提供示范和規范指引。起草中,不求面面俱到,注重實用可行,立足先把工作開展起來,今后結合具體懲戒案例再逐步完善細化制度設計,故《程序規定》注明為“試行”。問: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包含哪些具體內容?答:《程序規定》共7章44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程序規定》的目的、依據、原則和懲戒范圍等;第二章職責和任務,規定了人民法院和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懲戒委員會的設置方式和人員構成等;第三章管轄和回避,規定了各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對象,即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懲戒。同時,對人民法院參與懲戒事項調查、審查人員的回避,以及懲戒委員會委員的回避情形作出明確;第四章受理和調查,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機關紀委或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法官違反審判職責問題的舉報、投訴以及有關單位、部門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報請院長批準后立案,并組織調查。同時,根據調查情況分別明確了撤銷案件、組織處理、提請審議等具體情形;第五章聽證和審議,規定了法官懲戒委員會組織聽證和審議的具體程序第六章處理和救濟,規定了處理程序,即法官懲戒委員會經審議認定法官存在應予懲戒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懲戒決定。同時,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設置了當事法官申請復核、提出申訴等救濟程序;第七章附則,明確了《程序規定》的適用范圍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問: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規范的對象有哪些?答:法官懲戒的對象限于實行法官員額制后進入員額的法官,司法輔助人員不屬于法官懲戒的對象。《程序規定》要求,僅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啟動法官懲戒程序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不正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即院庭長因監督管理責任造成裁判錯誤的,不適用法官懲戒程序。此外,對法官的同一違反審判職責行為,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的,不適用《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問:請介紹法官懲戒委員會是如何設置的?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從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專業人員中選任。其中,法官委員不少于半數。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分別承擔。法官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根據受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問:在法官懲戒工作中,人民法院與法官懲戒委員會分別履行哪些職責?答:法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法院與法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調查的情況,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并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人民法院在法官懲戒中履行以下職責:一是受理反映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問題線索;二是審查當事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涉及的案件;三是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四是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當事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五是派員出席法官懲戒委員會組織的聽證,就當事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和過錯進行舉證;六是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七是受理當事法官不服懲戒決定的復核和申訴;八是履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承擔的懲戒職責。法官懲戒委員會在法官懲戒中履行以下職責:一是制定和修訂法官懲戒委員會章程等相關工作規定;二是根據調查聽證、審議的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并提出審查意見;三是受理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申請,并作出決定;四是審議決定法官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問:人民法院如何對當事法官作出懲戒決定?答:法官懲戒委員會經審議,認定法官存在故意違反審判職責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予以懲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作出下列懲戒決定:一是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審判執行崗位、退出員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規定給予處分。上述懲戒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問:當事法官在法官懲戒程序中享有哪些權利?答:在法官懲戒程序中,當事法官享有下列權利:一是人民法院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當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請回避、陳述、舉證和辯解的權利。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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