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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全域旅游示范區是指將一定行政區劃作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業為優勢產業,統一規劃布局,創新體制機制,優化公共服務,推進融合發展,提升服務品質,實施整體營銷,具有較強示范作用,發展經驗具備推廣價值的區域。第三條?全域旅游示范區聚焦旅游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發展國際化、品質化、智能化和標準化為目標,堅持改革創新,強化統籌推進,突出創建特色,充分發揮旅游關聯度高、帶動性強的獨特優勢,不斷提高旅游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第四條?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實效、突出示范,嚴格標準、統一認定,有進有出、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推薦或認定。第五條?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驗收、認定遵照文化和旅游部相關文件執行。第六條?《**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與評分細則》(以下簡稱《標準與細則》)的修訂、宣傳、貫徹與督查指導工作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實施?!稑藴逝c細則》基本項目總分980分,改革創新與示范帶動項目加分120分,共計1100分。第二章?申報、驗收和認定第七條?**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按照“創建-自檢-初審-驗收-公示-命名”的程序進行。(一)創建各創建單位扎實開展創建工作,創建時間應不少于一年。(二)自檢創建單位根據《標準與細則》開展自檢自評工作,自檢分數達800分(含)以上,可向所在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初審申請。申請初審的材料包括:初審申請報告、自檢評分表(含得分說明)、創建工作匯報文字材料、創建工作匯報視頻、全域旅游產業運行情況、**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情況一覽表及檢查項目的說明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三)初審由創建單位所在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審。通過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的最低得分為800分。初審工作主要內容為:材料審核、現場檢查、評分與意見反饋。對初審評分達標的創建單位,由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提出驗收認定申請。申請驗收認定的材料包括:驗收申請文件、初審評分表、初審工作報告以及創建單位申請初審的全部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四)驗收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驗收單位進行材料審核和現場核驗。對申請驗收材料進行集中審核程序為:材料審核專家組集中審核佐證材料文檔檢查項,出具材料審核意見,申請驗收單位進行視頻答辯?,F場核驗工作程序為:現場核驗專家組持現場核驗佐證材料赴現場檢查,出具現場核驗得分意見。集中審核材料組和現場核驗組進行驗收綜合評議后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提交驗收報告。(五)公示、命名對驗收綜合評分達到800分的單位,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綜合考評確定名額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重大異議、重大旅游負面輿情或重大投訴的,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命名;若出現重大異議、重大旅游負面輿情或重大投訴等情況,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調查核實后做出相應處理。第八條?**全域旅游示范市的認定程序各設區市其轄區內70%的縣(市、區)獲得**特色旅游名縣或**全域旅游示范區命名的,可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申請認定**全域旅游示范市。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按照“申報—審核—公示—命名”的程序進行認定,對通過認定的設區市授予“**全域旅游示范市”稱號。(一)申報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報文件、創建工作報告、申報條件的達標說明及佐證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設區市,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對各申報單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通過查閱資料、會議審核等方式,重點審核達標佐證材料和一票否決項內容,并提出綜合評定意見。(三)公示、命名對通過審核的申報單位,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重大異議、重大旅游負面輿情或重大投訴的,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命名;若出現重大異議、重大旅游負面輿情或重大投訴等情況,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調查核實后做出相應處理。第九條?驗收原則未列入**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名單的縣(市、區),開展創建工作不少于一年,根據《標準與細則》開展自檢自評達到創建標準的,可自愿按照**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申請初審和驗收認定,**特色旅游名縣不參與**全域旅游示范區的驗收認定。第三章?管理與獎懲第十條?按照《**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獎代補政策的通知》(**〕94號)的規定,**全域旅游示范區享受相應的獎勵政策。第十一條?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負責對**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創建單位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推動創建工作向高品質和高效益發展。第十二條?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建立**縣域旅游經濟分析平臺,對全域旅游示范區和創建單位旅游產業運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全域旅游示范區和創建單位應按照要求報送本地區旅游接待人次、過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訴處理等數據,以及重大旅游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旅游經營項目等信息。第十三條?申請**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驗收認定的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不予以驗收認定。(一)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發生重大旅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二)重大市場秩序問題:近三年《旅游市場突出問題綜合治理工作考核評價》不達標或者發生重大旅游投訴、旅游負面輿情、旅游市場失信(國家、省級旅游市場黑名單)等市場秩序問題的。(三)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近三年發生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第四章?復核第十四條?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統籌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復核工作。對已授予**全域旅游示范區稱號的單位,復核工作每3至5年進行一次。第十五條?復核程序**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復核程序,按照“自查評估-復核評估-匯總上報”的程序進行。(一)自檢評估在設區市級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全域旅游示范區依據管理辦法、評分細則和旅游產業發展情況開展全面自檢評估,提交自檢報告、產業運行情況、復核一覽表、自檢評分表(含達標條件說明)及新增分值的相關佐證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二)復核評估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家對列入復核的單位開展復核工作。檢查組根據**全域旅游示范區相關規定和評分細則對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并開展綜合評議、匯總反饋、材料復審,最終形成復核評估報告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審議。復核評估報告內容包括復核評估工作情況、復核單位總體評價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問題、復核結果是否達標等。(三)匯總上報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對復核結果進行審議后,匯總各復核評估工作小組相關書面材料,形成復核評估總報告,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第十六條?在復核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問題的嚴重程度,予以批評、警告、嚴重警告,情節特別嚴重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稱號處理,并向社會公告。(一)體制機制未常態化運行,政策保障、旅游規劃實施不到位或不連續,出現旅游總消費和游客接待量出現連續兩年下滑(因疫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導致旅游產業優勢嚴重衰減的。(二)主要旅游產品和旅游品牌包括4A級(含)以上景區、四星級(含)以上鄉村旅游區、四星級(含)以上旅游飯店、四星級(含)以上汽車旅游營地、國家和**生態旅游示范區、國家級和自治區級旅游度假區等被摘牌、降級的。(三)重大旅游項目被自治區政府及相關部門點名通報批評或被列入重大旅游項目推進緩慢名單的。(四)“一鍵游**”智慧旅游項目不正常運營的。(五)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包括交通設施、旅游廁所、旅游信息咨詢服務設施、旅游標識系統等無新增、不常態化開放或維護管理不當造成嚴重損壞的。(六)產業規模、產品供給和旅游公共服務設施等提檔升級滯后或整改不到位的單位。(七)本辦法第十三條情形之一的。第十七條被取消稱號的單位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驗收認定。對已授予**全域旅游示范市稱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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