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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二章行政訴訟程序、證據、法律適用及涉外行政訴訟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第二節行政訴訟證據第三人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第四節涉外行政訴訟第十二章行政訴訟程序、證據、法律適用及涉外行政訴訟《南方周末》2004年2月26日報道:2002年6月24日,四川東方快遞服務有限公司(快遞公司)重慶分公司雇員劉某在開著其公司的面包車送交快件的時候,遭重慶市郵政局執法人員攔截,被沒收快件后劉某遭到郵政局執法人員的扣留,直到當天晚上快遞公司負責人譚某出面領人。郵政局的理由為快遞公司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以及隱私權,違背了憲法。隨后快遞公司受到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2003年2月6日,劉某在投送快件的過程中再次遭到郵政局執法人員的攔截并沒收快件,此次快遞公司受到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2003年4月21日,郵政局執法人員闖進快遞公司的營業房里,四處翻查,最后將搜出的4件快件以及11份清單全部沒收。同年5月23日,重慶市郵政局作出行政處罰,快遞公司重慶分公司被罰款1萬元,同時被責令立即停止違規經營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物品的寄遞業務。2003年10月17日,重慶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重慶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規定為依據,維持重慶市郵政局的處罰決定。該快遞公司不服并于2003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4年2月6日,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敗訴。

【問題思考】

(1)我國行政訴訟中法律沖突時,如何選擇適用?(2)本案中是否存在法律沖突?如何解決。

引例一、起訴與受理(一)起訴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原告行使起訴權的單方訴訟行為。起訴有兩種類型:

(1)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要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時,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經復議后向法院起訴。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二是雖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復議,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選擇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對起訴設定了以下條件:第一,原告必須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四,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第四,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第五,法律、法規規定在起訴前必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應經過行政復議或者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后才能起訴。第六,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起訴材料:(1)原告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有效聯系方式;(2)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3)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的材料;(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受理是指原告起訴后,受訴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1)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不可抗力等情形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二)受理(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起訴一經受理,即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實體法上,起訴一經受理,訴訟時效中斷。

(2)程序法上,某法院一旦決定受理某一案件,該案件的訴訟系屬即予確定。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二、審理程序的一般規定審理程序的一般規定適用于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再審程序(一)開庭審理的方式1、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公開進行。一是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二是對社會公開(二)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審判人員申請回避。適用范圍與決定程序。回避適用于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三)停止執行的情形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四)先予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五)缺席判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六)對妨礙司法行為的處理措施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7)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七)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八)附帶訴訟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九)法院裁定是否準予撤訴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十)裁判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十一)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53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并請求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由審理案件的法院一并審查。人民法院在對規范性文件審查過程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應當聽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合法的,應當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

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應當在裁判生效后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

涉及國務院部門、省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司法建議還應當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民法院備案。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十二)裁判文書公開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內容的除外。(十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該行政機關負責人職務的材料。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三、第一審程序(一)審判組織形式和審理方式

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轄權限,對案件進行的初次審理。1、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合議庭是實現合議制審判制度的基本組織形式。一審的合議庭有兩種組織形式:一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二是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人數必須是3人以上的單數。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此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2、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指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下,合議庭在審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審理行政案件的整個過程。開庭審理是貫徹公開審判原則最主要的形式。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開庭審理的特點:一是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同時在法院的開庭地點參加訴訟活動;二是當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各項訴訟權利;三是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必須公開在法庭上調查、核實,凡未經法庭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四是開庭審理具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有一定的場所作為審判法庭,程序包括開庭前的準備、出庭情況審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判決、公開宣判等階段。(二)審理前的準備事項審理前的準備是合議庭開庭審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須經過的訴訟階段。內容:(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2)初步審查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3)決定是否裁定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4)決定是否進行財產保全;

(5)決定是否先行給付;

(6)準備并研究審理本案所需要依據的法律文件。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三)開庭審理的程序

1、開庭前主要準備事項召開庭前準備會議。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告。2、出庭情況審查內容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審查雙方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權限。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和工作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當事人申請回避。3、法庭調查的內容明確訴訟爭議。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審查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

4、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后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言后再發言。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任何人發言須經審判長許可。當審判長認為應該查明的事實已辯論清楚,即可宣布結束辯論。5、合議庭評議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制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6、公開宣判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后當庭宣判,并在一定日期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四)訴訟阻卻訴訟阻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訴訟過程中斷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在行政訴訟中,訴訟阻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延期審理2、延長審限3、撤訴4、訴訟中止5、訴訟終結6、移送7、改變被訴行政行為8、財產保全

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三、第二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與意義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決或者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一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設置第二審程序的意義在于:

(1)由于在行政復議制度中,實行以選擇復議為原則、必經復議為補充的基本原則,故設置第二審程序,能夠以比較健全的司法程序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可以糾正第一審裁判中的錯誤,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能夠幫助當事人服判息訴,減少糾紛和纏訟,增強行政審判的良性效果。(二)上訴的提起和受理1、上訴的概念和條件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第二次審理并撤銷或者改變第一審裁判的行為。條件:①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合格;②存在法律允許提起上訴的對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審行政判決或者裁定;

③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④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⑤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交納訴訟費用。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2、上訴的提起和受理上訴由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的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第一審并案審理的案件,判決后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訴,上訴后是可分之訴的,未上訴的當事人在法律文書中可以不列;上訴后仍是不可分之訴的,未上訴的當事人可列為被上訴人。3、上訴的撤回

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至作出二審裁判之前,上訴人認為自己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一審裁判等,可以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應當遞交撤訴狀。

撤回上訴是否準許,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三)上訴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第二審與第一審審理的是同一訴訟案件,訴訟當事人沒有改變,只是稱謂發生了變化。當事人雙方的訴訟主張與第一審也有密切聯系。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一)審判監督程序概述1、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2、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異同(1)提起的主體不同。(2)提起的條件不同。(3)期限不同。(4)審理的主體不同。(5)審理的對象不同。(6)程序的性質不同。(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院長通過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2、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再審3、人民檢察院抗訴(三)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2、重新組成合議庭3、分別適用第一、二程序四、審判監督程序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五、執行程序

(一)執行程序概述含義執行程序的特點行政執行程序的種類(二)執行根據和執行條件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行政機關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執行內容、依法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三)執行程序的提起與執行準備執行管轄執行官程序的提起方式(1)申請執行(2)移送執行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四)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適用的執行措施對行政機關適用的執行措施(五)執行阻卻執行中止執行延期行政終結(六)執行回轉和再執行執行回轉再執行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六、判決、裁定與決定(一)判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二)裁定含義特點范圍(三)決定含義適用范圍第一節行政訴訟程序一、行政訴訟證據的特點與種類含義: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可見,證據不單純是材料和事實,這些材料和事實是要用來揭示案件事實真相的。在行政訴訟中,能夠作為證據的材料和事實,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證據的特征:

(1)客觀性。作為可定案證據的事實和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捏造或者想象的。

(2)相關性。作為可定案證據的事實和材料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有聯系,它們或者是案件事實形成的條件,或者是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實所導致的結果。

(3)合法性。作為可定案證據的事實和材料必須合法,包括取證的程序合法和證據的形式合法。行政訴訟制度的特征(1)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2)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3)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4)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第二節行政訴訟證據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一)行政舉證責任的負擔原則含義: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必須就應當由自己舉證的事實加以證明,否則便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訴訟后果的訴訟法律責任。舉證責任的意義:(1)使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加人以慎重的態度參加訴訟,積極、主動地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因而有利于防止濫訴。

(2)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運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

(3)確定舉證責任的前提在于對雙方當事人爭議標的合法與否的假定,作出何種假定取決于根據案件的性質確定保護的對象。(二)原告的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證據;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證明因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第二節行政訴訟證據(三)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1、被告的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在肯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證據的同時;進一步明確被告必須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強調了“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2、原告或第三人的舉證期限(1)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必須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否則,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起訴。(2)原告或第三人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時提供證據時,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提供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提供證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的規定。(四)行政訴訟證據的來源被告舉證原告舉證法院依職權收集和保全證據第二節行政訴訟證據三、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所謂“證明標準”,也稱為“證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必須達到的程度。首先,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其次,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再次,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排除;最后,所有證據形成一條前后連貫的證據鏈,足以完整地說明全部事實真相,因而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第二節行政訴訟證據四、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一)質證的概念和意義所謂質證,一般認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質證是指在整個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有關當事人(質證主體)對提交給法庭的各種證據,采用各種證明方法進行詢問、質疑、辯駁、解釋,進而影響法官對證據證明力的內心確信的活動。狹義的質證是指在庭審過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有關當事人圍繞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辨認、質疑、對質、核實,以達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目的的活動。質證的意義:(1)質證是行政訴訟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也是當事人為了達到勝訴的目的所必須采取的重要手段。

(2)質證是法庭審查、認定證據的重要方式。(3)質證是行政訴訟的重要環節。第二節行政訴訟證據(二)行政訴訟中有關質證的主要內容1、質證的一般原則(1)全面質證原則(2)公開質證原則(3)合法質證原則(4)一次質證原則2、質證的內容和方式質證的內容(1)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證據能力,也稱證據資格或證據的可采性,是指某一證據材料在行政訴訟中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3)證明效力,也稱證據的證明力或證據力,是指證據對待證事實能否加以證明、能夠在多大的程度上加以證明。質證的方式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主要是言詞的方式,也就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按照法定規則,相互之間發問或向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問,接受發問者作出回答。對質證之物的要求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第二節行政訴訟證據3、證人問題證人資格作證方式對證人出庭做證的要求出庭作證或作出說明的特殊主體4、質證的其他問題(1)證據材料的排除(2)對補充證據的質證(3)二審、審判監督程序中的質證

五、行政訴訟證據的審核、認定(一)行政訴訟證據審查規則1、依卷審查2、在庭審中審查3、全面、客觀、公正地審查第二節行政訴訟證據(二)行政訴訟的認證規則1、證據合法性的要求2、證據真實性的要求3、證據排除規則4、證據推定規則5、最佳證據規則6、自認規則7、司法認知規則(三)行政訴訟的認證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2條的規定,行政訴訟證據的認證時間有二:一是庭審中經過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二是庭審中經過質證不能當庭認定的,應當在合議庭合議時認定。第二節行政訴訟證據一、行政訴訟的審理依據(一)訴訟程序法律規范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不抵觸《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審判中的某些程序性問題未作規定,而《民事訴訟法》中有這樣的規定(二)實體法律規范的適用實體法律規范的適用是指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應當選擇哪些法律規范作為審判依據來判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法依據有:(1)法律;(2)行政法規;(3)地方性法規;(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三節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二、法律規范沖突及其適用規則(一)不同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我國《憲法》、《立法法》和有關法律對不同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確規定,如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等。當然,在法律另有授權的情況下,下級法律規范與高級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下級法律規范。(二)相同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

二是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第三節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適用同一機關制定的相互沖突的法律規范的規則(1)在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的情況下,當特別法與一般法發生沖突時,依“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處理,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特別法。(2)特別法之間或者一般法之間發生沖突時,依“新法優于舊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理處理,人民法院適用新法適用不同機關制定的相互沖突的法律規范的規則應送請或者報請有權機關進行解釋或者裁決。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對于法律規范的這種沖突沒有判斷權,當案件的審理涉及這種沖突,又必須解決這種沖突時,法院只能將沖突提請有權機關進行解釋或者裁決。第三節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一、涉外行政訴訟的概念與種類

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涉外因素(1)外國公民,即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他國國籍的人;(2)無國籍人,即不具有任何國籍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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