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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8課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課標要求: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化教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的工具。著眼于防范和懲處。教育感化,著眼于教育和引導社會治理的工具法律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1.德治思想的淵源(1)夏商:統治者可以隨意殘害奴隸,實行“人殉”制。(2)西周:統治者建立以宗法制為核心的禮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尚書》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誥,每篇都說到如何治民。其中《無逸篇》說治民要“先知稼穡之艱難”,“懷保小民,惠(加惠于)鮮(窮人)鰥寡”;《立政篇》說“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勿誤于庶獄庶慎。”重農與慎獄尤為封建政治的重要綱領。...天子如果不能稱職,皇天上帝就會改選別人...要永命必須保民。——范文瀾《中國通史》目的:維護西周統治秩序評價:關注人民群體,有一定進步性。作用:對統治者有一定制約作用,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統治特點:夏商重刑輕德,西周明德慎刑。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2.法治思想的淵源夏商西周時期:可能已有法律;《禹刑》、《湯刑》、《九刑》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鑄刑書”,制定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戰國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統治者已經使用法律來治理國家
《左傳》記載“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意為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話,它的威力是無窮盡的。夏商周時期頒行的刑書上只有刑名、刑種的規定,而無確切的罪名,由貴族掌握施行。貴族依據傳統的觀念及社會道德、風俗習慣去加以解釋,而不讓國人知道。這樣才有利于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統治恐怖和神秘。(秘密法、習慣法)子產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鑄刑書”,制定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法治叔向叔向反對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罰適用于亂世,公布刑書會使老百姓更注重爭端,而不顧道德禮義。德治子產作刑書(二)春秋戰國時期:德法之爭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1.背景:(1)時代特征:東周時期,王室衰微,大國爭霸,禮崩樂壞。(2)思想來源:諸侯國君紛紛尋求治國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與法家法治思想影響最大。2.第一次德法之爭:子產“鑄刑書”歷史影響:子產“鑄刑書”限制了貴族特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平民的利益;為法家的“以法治國”提供了經驗,也為歷代王朝法制建設的發展奠基;對維護封建經濟基礎、促進封建社會的形成起到推動作用。【思考】儒家與法家各持何種意見?
儒家卻認為禮可以治理社會:
儒家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禮記˙曲禮》法家認為君主應該用法與刑來管理國家: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動無非法。……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名,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韓非子·有度》主張德治,以禮治國主張法治,君主用法和刑治國(二)春秋戰國時期:德法之爭3.第二次德法之爭: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學派治國思想教化思想主要思想評價儒家人性善重德治重教化重民生法家人性惡重法治重賞罰重君威積極:帶來富國強兵的現實利益,又滿足了各國君主專制的愿望;促成了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建立。局限性:過于強調刑罰,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和暴政出現。孔子:“為政以德”“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不要過度消耗民力孟子:“施仁政于民,省刑罰,薄稅斂”;“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主張德治,通過道德禮儀教化民眾,仁和禮的手段韓非:治國不談禮儀,而以法、術、勢駕馭臣下;君主賞罰分明,臣民必守法令。“以法為教”,“以吏為師”法和刑的手段商鞅:保護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頒行法令,獎勵耕戰)3.第二次德法之爭:德治與法治之爭在思想界體現為儒家與法家之爭(二)春秋戰國時期:德法之爭積極: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秩序。局限性:戰國戰亂不斷,仁政與德治思想,難以落到實處;無助于國君實現他們的強國抱負。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一)秦漢至隋唐時期法律的演變(1)秦漢材料一:或與人斗,縛而盡拔其須眉,論何也?當完城旦。士伍甲斗,拔劍伐,斬人發結,何論?當完為城旦。——云夢睡虎地秦簡材料二:賊殺人、斗而殺人,棄市。其過失及戲而殺人,贖死;傷人,除。謀賊殺、傷人,未殺,黥為城旦舂。賊殺人,及與謀者,皆棄市。未殺,黥為城旦舂。——江陵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3.云夢睡虎地秦簡、江陵張家山漢墓《二年律令》等出土簡牘,極大地豐富了人們對秦律和漢律的認識。4.秦漢朝廷還發布法律文告,稱“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1.秦以法家思想治國,推動了律的編纂。此后歷朝法典多以“律”命名;2.漢朝沿襲秦律,制成《九章律》;(二)魏晉時期——律令開始儒家化董仲舒1.原因:(1)漢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為主流思想,儒家知識分子以經注律。春秋決獄:以儒家經義作為指導思想的審判方式
——法律儒家化的開端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材料一(案情回放):甲父與丙爭言相斗,丙以佩刀刺甲父,甲即以杖擊丙,誤傷甲父,甲當何論?
或曰“毆父也,當梟首。”——(宋)李昉編纂:《太平御覽》第六卷以經注律:經學家用儒家經典來解釋現法律文材料二:董仲舒《決獄》曰:“臣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斗,莫不有怵悵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宋)李昉編纂:《太平御覽》第六卷1.原因:(2)魏明帝在朝廷設置律博士,專用儒家思想來解釋律令,進一步推動了律令的儒家化。2.原則:以經注律,法律以親屬之間的尊卑親疏為量刑原則之一。3.目的:維護儒家的三綱五常。(二)魏晉時期——律令開始儒家化材料:《晉律》首先確立“準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則,把“五服”制度與法律相結合,凡親屬之間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如殺、傷等),以卑犯尊者,處罰重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重;若以尊犯卑,則處罰輕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輕。在民事方面,如財產轉讓時違反法律,則關系越親,處罰越輕。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五服”,即以喪服為標志表示親屬間血緣親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稱“五服”。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
“三綱者,何謂也?謂君臣、父子、夫婦也。”
——《白虎通·三綱六紀》“五常之道,仁、義、理、智、信也。”
——漢·王充《論衡·問孔》“三綱五常”是封建禮教提倡的人與人之間的道德規范。(三)唐朝——禮法結合(1)過程:
材料: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兩者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唐律疏議》(2)意義:繼承了漢魏以來法律制定和闡釋的經驗,是中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歷代王朝大多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的法律。(3)特點:唐律是禮法結合的典范,如對儒家倫理中的“孝”特別重視。律
刪繁就簡(唐初)《貞觀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議》1.法律——編纂《唐律疏議》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2.教化——提倡禮治(1)標志性法典:732年,頒布《大唐開元禮》①內容:分吉、賓、軍、嘉、兇五禮②特點:體系龐大、體例嚴謹、內容繁復的禮儀法典,秦漢以來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之作。(2)社會層面:重視家訓,強化基層教化。(三)唐朝——禮法結合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唐朝的禮樂制度主要體現在開元禮中,……其中吉禮的內容主要是祭祀,賓禮的主要內容是接待周邊國家的君主和使節,軍禮的主要內容是軍事活動中的儀式,嘉禮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議、養老等嘉慶儀式,兇禮主要內容則是有關喪、葬及兇年賑撫、勞問疾苦。
——趙毅、趙軼峰《中國古代史》等。
朝代法律成果教化成果法律與教化的關系秦——漢兩晉南北朝唐法家思想治國,推動了律的編纂對立沿襲秦律制成《九章律》獨尊儒術禮法開始結合,儒家知識分子以經注律律令儒家化進一步推動律令儒家化《貞觀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律疏議》)《大唐開元禮》重視家訓唐律是禮法結合的典范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三、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一)法律清朝法典沿襲《大明律》,同樣非常重視例,制定了《大清律例》。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體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為藍本。編纂于963年的《宋刑統》,其條目與《唐律疏議》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內容略有改變。天一閣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為藍本。元朝對唐宋法律整體上棄而不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廣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為藍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實踐中又特別重視"例",曾數次重修《問刑條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的形式,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
朱熹1.宋朝——儒學滲透,理學發展(2)傳播方式:①社會層面:通過控制教育與科舉,授徒、書院講學等方式;②鄉里層面:鄉約、族規、家訓成為士人教化鄉里的范本;③家庭層面:朱熹的《家禮》和《小學》成為家庭和幼童的行為規范。(1)背景:理學從北宋周敦頤開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學在南宋后期逐步確立統治地位。三、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二)教化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記而佩之,時省而速行之。事畢,則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則和色柔聲,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許,而后改之。凡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禮》《家禮》書影三.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2.元明清時期:鄉約——鄉里中訂立的共同遵守的規約宋朝以后,儒學士人投身基層教化,以鄉約教化鄉里。北宋呂大鈞兄弟是鄉約的創造者,撰寫的《呂氏鄉約》,是儒學士人教化鄉里的范本。明朝后期,鄉約改為宣講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諭"。六諭主勸諭,但也有禁約成分,使鄉約逐漸帶有強制力。明朝儒學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來解釋六諭,不遵鄉約的百姓要受到處罰,甚至送官府治罪。清朝鄉約基本延續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講內容變成了康熙帝"圣諭十六條"和雍正帝《圣諭廣訓》,宣講時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二)教化材料:宋代一些地方實行鄉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揚善懲惡,制定規約進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間組織和相關的賞罰,明清時期,宣講“圣諭”成為鄉約最重要的內容。當時,由地方官吏廣泛推行鄉約制度,設立鄉約組織,每月召集百娃宣講,教化,康熙九年頒布了鄉約組織必須宣講的《上諭十六條》,內容包含“重農桑以足衣食”“訓子弟以禁非為”等。
——據楊開道《中國鄉約制度》等根據材料并結合所學知識,概括宋代到明清時期鄉約制度的變化,并說明鄉約制度的積極作用。(1)變化:①宋以道德教化為主,明清增加了宣講“圣諭”的內容;②鄉約組織從民間自發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動設立。(2)積極作用:①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加強基層社會治理;②有利于發展生產;③促進了儒家文化和傳統道德的傳播。三.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禮法儒學法典化法律儒家化漢以后:禮法結合秦以前:禮法分離
中華法系是指以中國古代倫理法為基礎,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中國法律和仿照這種法律而制定的東亞、東南亞等封建國家法律的總稱。中華法系是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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