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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章程XX大學以有特色、高水平財經大學為辦學目標,以經濟學、管理學、食品科學與工程為優勢特色學科,著力培養具有市場經濟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的“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人才。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保障依法辦學,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事業開展,學校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作為辦學和管理的基本依據。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為XX大學,簡稱“南京財大”,英文名稱為XXX,英文簡稱為“XXX”。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為XX。學校設有三個校區:XX校區、XX校區和XX校區。學校變更、增加辦學地點須經XX省教育廳批準。第四條學校由XX省舉辦,XX省教育廳主管。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第五條學校堅持辦學方向,學校的開展定位為:立足XX,面向,努力建設滿意的財經大學。新聘用教職工,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第三十九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那么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第四十條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以工會為主體渠道的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第四十一條教職工符合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學校尊重和維護退休(退職)教職工的權益,按照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第六章內部治理結構第四十二條學校實行XX大學委員會(簡稱“校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校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開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第四十三條學校原那么上每5年召開員代表大會(簡稱“代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委員會對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開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X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常委會主持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開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提名、決定任免干部。第四十四條校紀監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委和上級紀監部門的領導下,協助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風廉建和組織協調反腐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開展。第四十五條校委的主要職責是:(一)全面貫徹執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堅持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開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開展的特色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棒人。(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開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堅持管干部原那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校級領干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堅持管人才原那么,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特色理論體系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平安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七)加強對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做好開展員和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開展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委自身建設。(A)領導學校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風廉建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體系建設。(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戰線工作。(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第四十六條校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第四十七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委領導下,貫徹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條校長行使以下職權:(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開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開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和地方經濟社會開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七)負責學校平安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A)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九)向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組織、民主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九條學校實行校長統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的副校長代行校長職責。副校長可以主持召開專題業務工作會議,研究和落實委常委會與校長辦公會交辦的工作。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民主監督。第五十條委常委會會議由校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第五十一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委書記、副書記、X委書記等可以參加會議。第五十二條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做出的決定,由有關責任人分工負責組織實施,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存,或在下一次會議中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級組織反映,但必須堅決執行。對于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第五十三條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開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根據需要,學術委員會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開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開展。校學術委員會人數根據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狀況而定,一般每個主要學科產生一名委員代表,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員總數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5年,與行政領導班子換屆保持基本一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o學校以下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方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那么,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方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方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那么,學術道德規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工程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學校做出以下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開展規劃和開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工程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工程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第五十四條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委領導下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開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罰法。(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干;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第五十五條學校可以在其下屬的學院、直附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第二章學校的權利與義務第六條學校的辦學層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根據經濟社會開展的需求狀況和自身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置學科、專業,根據相關政策標準,確定辦學規模。第七條學校舉辦者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和保障學校依照法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學校健康開展。第八條學校舉辦者根據經濟社會開展需要和辦學的實際條件,在保證教職工和學生后續開展及資源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及終止。第九條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第十條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三)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第五十六條XX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第五十七條各民主派、無派人士依據法律和相關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第五十八條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三)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五)審議本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第五十九條學校設立董事會,由關心支持學校開展的各界人士或單位組成,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各界建立廣泛聯系與合作,對學校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學校事業開展爭取辦學資源。第六十條學校依法設立XX大學教育開展基金會。第六十一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是學校以事業開展為目標,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需要自行設置的教學科研機構。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那么,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自主運行。第六十二條學院實行政共同負責制。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對學院的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學生管理、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第六十三條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托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第六十四條學院委(總支)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負責學院教職工、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建工作,貫徹落實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的決定與規章制度,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行使職權并對學院工作履行監督職能。第七章經費、資產與后勤保障第六十五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第六十六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開展基金會,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吸引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并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管理與監督。第六十七條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學校建立健全公開招投標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浪費或侵吞學校資產。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統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資金運行平安。第六十九條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其它無形資產。第七十條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服務水平,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七十一條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對校辦產業進行自主管理,努力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第八章學校文化與標識第七十二條學校的校訓為“自謙、自信、務實、超越”。第七十三條學校的校歌為《南京財大之歌》,鄒建平作曲。第七十四條學校校徽為印有毛體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供教職工和學生佩戴使用。第七十五條學校校標為印有類似學校圖書館建筑圖案、1956年建校時間、上下環分別印有英文和中文校名的圓形標識,供各類公共活動場所宣傳標識使用。第七十六條學校標識的基準色為“南財紅”(青色40%,品紅100%,黃色100%)o第七十七條學校校旗是以XX為底色的長方形旗幟,旗上印有白、黃色毛體字的校名及校徽。第七十八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X月X日。第九章附那么第七十九條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第八十條XX大學紅山學院另行制定與修訂其章程。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委審定,報省教育廳核準后發布,并報教育部備案。第八十二條本章程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修改:(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化;(二)學校舉辦者或管理體制發生變化;(三)學校的辦學目標與理念發生變化;(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章程修改程序應與章程制定程序一致。第八十三條本章程由校委會負責解釋。第八十四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七)按照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A)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學校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辦學信息。第三章學校使命與教育形式第十二條學校以育人為本,統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積極發揮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功能,努力提升辦學質量與水平。第十三條學校堅持立德樹人,積極開展人才培養,注重學生知識、能力、人格的培養。第十四條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在注重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根據社會需求開展應用研究。第十五條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立足XX,面向,服務行業與地方經濟社會開展。第十六條學校注重文化育人,積極開展大學文化建設,努力弘揚和傳承優秀文化。第十七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第十八條學校根據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學業證書頒發條件,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根據完成學業情況發給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第十九條學校執行學位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本科生、研究生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第二十條學校依法可向為社會開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杰出社會活動家授予榮譽稱號。第四章學生與校友第二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二條學校根據有關制度和政策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那么,擇優錄取學生。第二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那么》;(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五條學校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開展工作,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第二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學生申訴,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七條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第二十八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學校以適當方式為學生或其監護人了解其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第三十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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