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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21-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送審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統籌土地和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規范城市規劃和建設行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條例。深圳城市規劃區由城市總體規劃規定,覆蓋全市行政區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法定圖則,以及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制定的分區規劃、詳細藍圖、城市設計、專項規劃等其他形式的城市規劃。第四條城市規劃區內應先規劃,后建設。經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建設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五條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的原則,優先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集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城市公共安全需要。第六條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相互銜接和協調,共同發揮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及城市建設的引導和綜合調控作用。各類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統籌,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合理利用各類專項規劃的成果。第七條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決定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可以依法對城市規劃范圍內已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整并給予補償。第八條深圳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劃委員會)是市政府設立的城市規劃審議和決策機構。市政府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依本條例及有關規定負責其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九條市城市規劃發展研究中心是規劃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制訂、城市發展政策研究和技術保障等方面的法定機構。第十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維護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保障全社會共同享受城市建設和發展的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享有城市規劃知情權,有權對城市規劃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規劃委員會第十一條規劃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一)審議城市發展策略、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應當由市政府或上級機關批準的專項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二)審批法定圖則和由規劃委員會批準的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和詳細藍圖;(三)審批法定圖則制訂計劃和專項規劃制訂計劃;(四)接受并處理關于規劃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是否依法開展工作的申述;(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規劃委員會由二十九名委員組成,包括公務委員和非公務委員,其中公務委員不超過十四名。規劃委員會中的公務委員由市長、常務副市長、主管副市長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出任。第十三條規劃委員會中的非公務委員由市政府聘任。非公務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法律、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等領域的專家;(三)身體健康,能勝任規劃委員會的議事工作。市政府應當將擬聘任的非公務委員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正式聘任后及時向社會公布。非公務委員的產生、組成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條規劃委員會非公務委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非公務委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一)被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其行為構成犯罪的;(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有民事欺詐行為的;()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規劃委員會的議事工作的;(四)連續兩次或者累計四次缺席規劃委員會會議的;(五)不適宜繼續擔任非公務委員的其他情形。非公務委員出現空缺的,由市政府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聘任新的非公務委員。第十五條規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市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若干,其中一名應當為非公務委員。設秘書長一名,由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第十六條規劃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專設在規劃主管部門。第十七條規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行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由規劃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召開。規劃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或者秘書長主持會議。規劃委員會會議參會委員人數不得少于十五人,其中非公務委員人數不得少于八人。第十八條規劃委員會審議城市規劃的重大事項,可通過專家論證、公眾咨詢等形式聽取意見。規劃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應當獲得參加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規劃委員會決議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九條規劃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城市規劃申述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受規劃委員會委托履行職責。城市規劃申述委員會受理關于規劃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是否依法開展工作的申述。第二十條規劃委員會應當制訂工作規則和申述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第三章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一節城市規劃的制訂與審批第二十一條市政府組織制定城市發展策略,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城市發展策略指導城市規劃的制定,對城市總體發展戰略進行研究,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和功能定位,提出城市空間、生態環境、產業結構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發展策略。制定城市發展策略應當依法履行公開展示,征求意見和公布等程序。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城市與建筑設計標準與準則,作為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許可的主要技術依據。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應當經過公開展示、審議、審批和公布程序方能生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制訂城市規劃應當依法開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意見是審批城市規劃的重要依據。城市規劃的文本和圖紙應當以依法在檔案管理機構存檔的檔案文件為準;未移交至檔案管理機構的,以規劃主管部門存檔的文本和圖紙為準。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草案公開展示之前,應當在相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擬公開展示的城市規劃草案的名稱、公開展示的時間和地點。公開展示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和圖紙,必要時配有說明。公開展示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城市規劃草案公開展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規定的形式提出意見或者建議,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可在規劃委員會網站上予以分類答復。必要時,組織制訂城市規劃的單位應當就城市規劃的重大問題舉行專家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第二十五條市政府組織制訂城市總體規劃,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在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查前,應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市政府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應隨規劃一并報送。城市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后,市政府應當于三十日內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其摘要。第二十六條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性質、城市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以及實施綱要等。規劃區范圍、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二十七條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訂法定圖則,由規劃委員會批準。法定圖則是指導城市建設和發展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二十八條法定圖則的強制性規定主要包括:(一)建設用地的功能組合;(二)建設用地的開發強度;(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四)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地域范圍和管理要求;法定圖則的強制性規定還可包括:(五)重點地區或其他空間管制區提出的城市設計控制要求;(六)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七)各地塊和公共空間開發利用的其他強制性規定。第二十九條在已建成地區制定法定圖則,應根據城市更新的研究劃定城市更新單元,對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應配置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提出規劃指引。第三十條法定圖則可以將區位條件優越、城市基礎設施完善,周邊環境發展成熟,發展潛力巨大的地塊規定為白色用地。在白色用地內出讓土地使用權或進行開發建設,在滿足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套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建設單位根據市場需求選擇一種或幾種用途,或調配不同用途的比例構成進行綜合開發。第三十一條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法定圖則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進行動態維護,一般為五年一次。第三十二條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訂分區規劃,經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政府審批并公布。分區規劃提出本分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安排。第三十三條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訂城市重要地區、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或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的詳細藍圖。詳細藍圖一般由規劃委員會審批,在已制定法定圖則片區內且不涉及法定圖則強制性規定修改的,可以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三十四條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訂城市重要地區、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報規劃委員會審批并公布。城市設計對城市整體景觀和空間秩序的各要素進行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單獨或聯合組織制訂專項規劃,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更新等建設活動,對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其擬制訂的涉及城市空間利用和土地安排的專項規劃項目向規劃主管部門進行預申報,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答復。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各相關主管部門的申報和城市發展的需要擬訂專項規劃制訂年度計劃,報規劃委員會批準后公布。規劃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未經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不得組織制訂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專項規劃。第三十六條專項規劃須經規劃委員會審議或審批,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單獨編制的專項規劃在提交規劃委員會之前還需經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上級機關批準的專項規劃經規劃委員會審定后,按法定程序上報。第三十七條制訂其他城市規劃涉及修改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經國務院同意。在已制定法定圖則的片區內,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制訂的分區規劃、詳細藍圖、城市設計或專項規劃涉及修改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在報送審批時說明修改理由及修改情況,一并提請法定圖則的修改,修改后的法定圖則應當按程序重新公布。第三十八條城市規劃組織制訂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的具體制訂工作。制訂城市規劃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范。第二節城市規劃的修改第三十九條市政府及其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其組織制訂的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制訂機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根據評估情況,組織制訂機關可以依法對城市規劃進行修改。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修改城市規劃對其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做出的規定。權利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建議并附有建議方案,詳細陳述修改理由以及修改對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相鄰關系可能造成的影響。權利人還應當就其修改規劃的建議和建議方案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書面建議、建議方案一并提交。第四十一條修改城市規劃應履行公開展示、審議、審批和公布程序。第四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前,市政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國務院報告;涉及修改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國務院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制訂修改方案。第四十三條法定圖則的修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規劃委員會審批:(一)改變地塊的用地性質,調整為法定圖則土地兼容性規定的二類用地性質的除外;(二)非公共服務設施或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提高或者降低地塊開發強度的幅度超過原規劃指標百分之五的。(三)修改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定導致數量減少或規模壓縮的;(四)修改對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定的;(五)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的其他修改的。對于前款規定外的其他修改建議,由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決定。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的法定圖則修改建議獲同意后,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改決定書面通知提出修改建議的土地使用權人,并在相關網站上公布修改內容。未獲同意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做出不予修改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修改的理由。法定圖則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第四章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第四十四條市政府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分階段實施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互銜接和協調,共同發揮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及城市建設的引導和綜合調控作用。第四十五條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強制性規定:(一)確定城市近期重點開發、更新和保護地區;(二)安排規劃期內城市建設用地總量及空間分布;(三)安排城市近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重點建設項目的布局;(四)制定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措施,提出環境綜合治理計劃和措施;(五)城市建設用地整備計劃;(六)提出地下空間開發的實施意見;(七)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包括的其他強制性規定。第四十六條近期建設規劃草案應當公開展示和征求意見,經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市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經批準的近期建設規劃應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七條規劃主管部門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規定,組織制訂全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是本市建設項目安排和用地管理的重要依據。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安排、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更新改造,應符合年度實施計劃;與空間利用相關的各項計劃,應與年度實施計劃相協調。第四十八條規劃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年度全市建設項目用地預申報工作。各相關主管部門、各區政府每年定期組織申報主管行業和轄區的建設項目和用地需求,由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納入全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第四十九條全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本年度全市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控制計劃;(二)本年度各類新建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及用地布局;(三)本年度城市更新計劃;(四)本年度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計劃;(五)本年度重點地區、重大項目建設計劃;(七)本年度全市預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項目計劃;(八)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包括的其他內容。第五十條全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由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意見綜合平衡后報市政府審批并公布,市政府授權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五十一條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殊需要,市政府決定興建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建設項目的,應當對全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進行調整。市政府應當公布全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調整內容。第五十二條市政府另行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管理辦法。第五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五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開發、利用、延期,應當符合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另行規定。第五十四條建設項目應當安排在已制定法定圖則的片區內,并符合其規定。下列情形需要在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使用土地以及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區規劃、詳細藍圖、城市設計或專項規劃提出規劃條件,方可進行開發建設: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市政工程、防災工程、環境工程。第五十五條申請以劃撥方式或者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第五十六條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及相關批準文件對建設用地規劃選址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是辦理建設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的依據之一。第五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持《選址意見書》、計劃立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預審意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批準文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規劃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授權,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批,并將審批情況報市政府備案。第五十八條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審批決定制作《建設用地批準書》及附件《建設用地方案圖》。變更《建設用地批準書》及附件《建設用地方案圖》的,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持《建設用地批準書》及附件《建設用地方案圖》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持《建設用地批準書》及附件《建設用地方案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土地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市政工程用地中除獨立的場站外,城市道路、市政走廊、地下通道、河流水系、防洪通道等開放性公共空間,可持《建設用地批準書》及附件《建設用地方案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直接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六十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組成部分。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到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六十一條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塊位置、面積、使用性質及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應當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未納入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招標、拍賣、掛牌土地的規劃條件。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六十二條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關內容的,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變更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予以公示,必要時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做出書面答復。第六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做出不予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決定:(一)申請變更的內容不符合其所在地城市規劃規定的;(二)申請減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應當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申請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不符合其所在地城市規劃規定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其可以按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提出修改城市規劃的建議。第六十四條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決定的,撤回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其有效期自核發之日起重新起算?!督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的變更導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內容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持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相應內容。第六十五條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申請延期的,應符合下列條件并征得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符合城市規劃;符合產業發展政策;未納入全市建設用地整備計劃;(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六十六條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需臨時使用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興建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和服務于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的臨時建筑或者材料堆場的;(二)進行地質勘察活動的;(三)興建臨時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的;(四)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情形;(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七條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及相關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屬于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二)項情形的,臨時用地的期限為兩年,期滿后可以申請續期一次,最長可以續期一年。屬于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情形的,臨時用地的期限為三年,期滿后可以申請續期一次,最長可以續期兩年。第六十八條臨時用地的申請人持《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土地主管部門簽訂《臨時土地使用權合同》。第六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六十九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建筑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等建設工程,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十條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在完成方案設計后,須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設計方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需要開展初步設計的,還需進行初步設計。需要建設單位制訂總平面規劃圖或專項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交總平面規劃圖或專項研究報告。建設單位在編制總平面規劃圖時,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將征求意見情況與總平面規劃圖一并提交規劃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予以公布。第七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圖(含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保證施工圖各分項圖紙指標的內容與其總平面圖指標的內容一致。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主管部門對施工圖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已經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總平面圖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施工圖總平面圖應當包括建設用地范圍、建筑退紅線、建筑物位置、建筑物高度或層數、獨立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容積率、規定建筑面積及其他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圖總平面圖由規劃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如涉及施工圖總平面圖對總平面規劃圖進行修改的,還應將調整內容予以公布。第七十三條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公共服務設施須先行安排,各項指標之和應當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規定。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并嚴格按照其許可內容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建設。大、中型建設項目,因工期緊迫或受季節影響,需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進行基礎部分施工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基礎部分《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基礎提前開工。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核發《建筑工程樁基礎報建證明書》。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和施工圖總平面圖。第七十五條建設工程需與城市道路連接或者開設市政管線接口的,應當取得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批。建設單位在提出申請前,應當依據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擬定項目接駁方案,如涉及市政管線遷移、加固的,還應制定工程實施方案,一并報送規劃主管部門。第七十六條建設單位確需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七十七條規劃主管部門審查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時,發現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將導致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除用地單位和建設項目名稱之外其他許可內容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七十八條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圖變更申請時,發現變更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予以公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作出答復。第七十九條已預售的房地產建設工程申請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共有部分的許可內容的,應當征得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買受人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買受人的明確同意;涉及專有部分的許可內容的,應當征得受到變更影響的買受人的明確同意。第八十條規劃主管部門做出準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決定的,應當撤回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新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八十一條興建臨時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申請的其他臨時建設工程,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其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在臨時用地上興建的臨時建設工程,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致。第八十二條建設工程現場放線后,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建設工程在驗線合格后方可開始施工。第八十三條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規劃驗收是指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或者臨時建設工程遵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進行驗收。第八十四條建設工程或者臨時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或者臨時建設工程未遵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但可以整改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規劃驗收合格證》。第八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不得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工程辦理房地產產權登記,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設工程或者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十六條建設工程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之后進行整體或者局部改造,改變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的,該建設工程或者被改造部分建設工程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八十七條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準予建設工程整體改造的,應當撤回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新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出決定準予建設工程部分改造的,應當核發部分改建的批準文件。第八十八條建設工程改造導致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發生變化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先申請變更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建設工程整體或者局部改造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作出答復。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八十九條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行為應當向社會公開,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和提供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檔案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辦公場所或者其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資料,特殊情況需要的,也可以通過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開。第九十條市政府及其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制訂、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市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九十一條市政府可以組成規劃督察組,定期對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各類城市規劃、執行城市規劃、實施城市規劃許可、城市規劃行政執法的工作情況以及建設單位遵守城市規劃許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九十二條規劃督察組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材料,并進行查閱和復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規劃督察組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第九十三條規劃督察組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不執行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應當向其發出《督察意見書》。收到《督察意見書》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市政府書面報告。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九十四條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科技手段對全市城市建設行為進行動態監測,并將動態監測情況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規劃主管部門在動態監測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的,應當移送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動態監測情況及查處違法建設的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參閱和監督。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依法應當組織制定城市規劃而未組織制定城市規劃,或者未按法定程序制訂、審批、公布、修改城市規劃的;(二)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制訂城市規劃的;(四)沒有法定依據,作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五)違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程序規定,擅自作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或者擅自改變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內容作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六)違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或者作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書》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七)違反臨時用地管理規定,對未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或者違反《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的;(八)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九)未依法對經審定的施工圖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十)同意修改施工圖總平面圖前未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十一)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規劃驗收的。第九十六條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制訂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登記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編制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市規劃制訂工作的;違反國家有關標準、深圳市有關標準、規范制訂城市規劃的。第九十七條設計單位對其承擔的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的合法性負責。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違反有關城市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設計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罰款。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第九十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本機構出具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后的施工圖各項指標的內容與總平面圖各項指標的內容不一致的,或者存在違反有關城市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其他情形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處合同約定的設計費用、施工圖審查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罰款。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第九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和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設工程,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一百條未經審批,擅自開設市政管線接口或者開設臨時路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恢復原狀,并處十萬元罰款。第一百零一條建設工程或臨時建設工程未按照已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市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決定,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人逾期不履行的,市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一百零二條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市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后,依照法定程序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超出建筑面積的允許誤差范圍的,處違法部分工程土建總造價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二)擅自變更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的,處建設工程土建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罰款;(三)擅自變更建設工程的建筑物外立面的造型和色彩的,處建設工程土建總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四)擅自變更建設工程各類使用功能比例的,處被違法改變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土建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五)擅自改變各類公共配套設施的用途、規?;蛘卟贾玫模幗ㄔO工程土建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用于銷售的房地產建設工程具有前款第(一)、(四)、(五)項情形之一的,并處以沒收實物或違法所得。第一百零三條建設工程未獲發基礎提前開工證明文件擅自進行基礎提前開工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相關手續,并可處以五萬元罰款。第一百零四條建設工程未申請規劃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相關手續,并可處以五萬元罰款。對于未申請規劃驗線或者規劃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的建設工程,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照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最高幅度處以罰款。第一百零五條已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設工程擅自擴大臨時建設工程規模,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市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對擅自擴大部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五千元處以罰款,依照法定程序變更《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設工程擅自變更臨時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市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處以該臨時建設工程土建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后,依照法定程序變更《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一百零六條已建成的建設工程或者臨時建設工程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對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的部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千元處以罰款。第一百零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調查、取證建設工程違法行為要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與城市規劃實施影響有關的管理信息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第九章附則第一百零八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行為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第一百零九條本條例所稱專項規劃,是指在城市總體規劃、法定圖則之外單獨制訂的關于居住、文化、教育、體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更新、交通和道路、水務、供電、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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