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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權的保護
一、專利保護的法律依據
*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專利法*行政法規—國務院—專利法實施細則*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政府規章—地方政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辦法
一、專利保護的法律依據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其他民事訴訟方面的司法解釋(以上條款可參照使用)司法解釋
《專利法》第11條(專利權的范圍)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法》第11條(專利權的范圍)第69條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第69條(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BolarExemption)
第70條(非惡意的侵權行為)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二)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后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并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司法解釋第59條(保護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第59條(保護范圍)
第60條(糾紛解決)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60條(糾紛解決)第61條
(證據提供)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第61條(證據提供)《司法解釋》第17條產品或者制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產品不屬于專利法第61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產品。
《司法解釋》第17條產品或者制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第62條(現有技術抗辨)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司法解釋第14條: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現有技術。
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現有設計。
第62條(現有技術抗辨)
第65條(侵權賠償數額確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第65條(侵權賠償數額確定)
全面賠償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全面賠償原則
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原則是什么?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原則是指:在法律的條文中具體規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數額,賦予人民法院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根據侵權情節,依法判決50萬元(新修改專利法規定100萬)以下的賠償額。《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商標法》第56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原則是什么?
第68條(訴訟時效)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第68條(訴訟時效)關于訴訟時效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3條(持續侵權)。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關于訴訟時效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第66條
(訴前臨時措施)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第66條(訴前臨時措施)
第67條(證據保全)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第67條(證據保全)
細則第81條(管轄權)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細則第81條(管轄權)細則第82條(中止處理)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細則第82條(中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條(受理條件)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條(受理條件)專利侵權案例分析甲于1996年2月14日向國家專利局就其發明的食品機械A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1997年5月10日,該專利申請公布,1999年3月14日專利局授權并公告。
2000年1月1日,甲與乙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乙實施該專利5年。乙生產食品機械A,同時也生產該食品機械的零部件B,2000年6月份丙購買了一批食品機械A和零部件B自行組裝食品機械進行銷售,因乙公司銷售零部件B價格較高,丙公司在用完零部件B后,從丁公司處購買100件零部件B組裝食品機械A用于生產食品。2000年8月,乙發現了丁公司銷售零部件B的事實,經調查,乙發現丁公司自1996年1月份即已開始購置廠房,裝備生產線并購買了生產200臺食品機械的原材料,1996年3月1日正式投入生產,以每月生產10臺食品機械的產量提供產品。因銷售火爆,丁公司在第一批產品生產完畢后,加裝了一條生產線繼續擴大生產,同時開始生產零部件B,1998年10月1日,甲公司發現丁公司生產銷售食品機械A的事實,并立即于1998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丁公司承擔侵犯專利權的責任。乙公司于2000年9月向丁公司發了一份律師函,未繼續追究丁公司責任,2003年4月份,乙公司發現丁公司仍在生產并銷售食品機械A和零部件B,一紙訴狀將丁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丁公司就其生產的所有產品承擔侵權責任。請分析該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專利侵權案例分析首先,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人(在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原告),應當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而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因此,甲與乙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要確定是什么樣的許可。如果乙是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丁公司自1996年1月份即已開始購置廠房,裝備生產線并購買了生產200臺食品機械的原材料--------這個不能算是做好了生產準備,除非丁可以提供產品的設計圖紙,模具等說明在專利的申請日前已經完全有能力生產該食品機械A的證據。如果不能則不享有先用權。若丁能證明他在申請日前做好了準備,應當享有先用權,則應當認為丁可以原計劃的生產線的生產能內繼續生產食品機械A(即每月生產10臺食品機械),其余的則為侵權。零部件B只是A的一部分時由于B沒有專利權,則丁和丙為此生產B不侵權。也可起訴丙,丙從丁公司處購買100件零部件B組裝食品機械A用于生產食品。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專利法》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里,丙不僅制造,而且也使用專利A。(司法解釋: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補充,在專利申請公布日前就生產A產品的不受保護。首先,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人
二、專利權保護范圍(一)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二、專利權保護范圍
(一)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二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一)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1、專利侵權判定的對比方式
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對比,不得以權利人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使用的專利方法以及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與被控侵權物進行技術特征對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被控侵權產品專利產品1、專利侵權判定的對比方式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2、全面覆蓋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物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被控侵權物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相同侵權。即使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多于獨立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無論其技術效果如何,也構成相同侵權。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少于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則不構成侵權。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采用上位概念,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采用相應的下位概念,則被控侵權物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相同侵權。2、全面覆蓋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物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3、等同原則被控侵權物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字面不同但相等同的,則被控侵權物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等同侵權。3、等同原則被控侵權物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技術特征等同特征的判斷原則: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通過閱讀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等同特征的判斷原則:注意:適用等同原則,應當僅就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是否等同進行判定,而不對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方案的整體是否等同進行判定。判斷等同的時點優先權日申請日授權日侵權行為發生時訴訟時禁止反悔。注意:優先權日申請日授權日侵權行為發生時訴訟時禁止反悔。4、禁止反悔原則
在專利審批或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又將其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4、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審批或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新穎性的判斷侵權的判斷權利要求對比文件結論權利要求被控行為結論A,B,CA,B,C無新穎性A,B,CA,B,C成立A,B,C,DA,B,C有新穎性A,B,C,DA,B,C不成立A,B,CA,B,C,D無新穎性A,B,CA,B,C,D成立A,B,C,Da,b,c,d無新穎性A,B,C,Da,b,c,d成立a,b,c,dA,B,C,D有新穎性a,b,c,dA,B,C,D不成立A,B,CA,B,C‘無新穎性A,B,CA,B,C‘成立慣用手段的直接替換新穎性的判斷侵權的判斷權利要求對比文件結論權利要案例: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種器具,其設有用于盛水的部分、把手、帶蓋的開口和出水嘴。ABCDEF案例: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種器具,其一種器具,其設有用于盛水的部分、用于握持的部分、帶蓋的開口和出水嘴。ABCDEF案例: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種器具,其設有用于盛水的部分、用于握5、開放式及封閉式權利要求開放式和封閉式的保護范圍的解釋方式只適用于組合物和化合物,機械領域等其他領域仍采用一般原則。開放式權利要求中的“包括”、“包含”,以及“主要由……組成”等用語,一般應予以廣義的理解,即所限定的權利要求為開放式,該權利要求并不排除未指明的要素。例:一種組合物X,包括A、B和C。分析:這種表達方式表示組合物X不排除沒有寫出的組分,它可能還包括D、E等等。5、開放式及封閉式權利要求開放式和封閉式的保護范圍的解釋方式6、開放式及封閉式權利要求的表達方式封閉式采用“由……組成”、“組成為”、“余量為”等用語予以限定。該封閉式權利要求排除了未指明的其他組份。例:一種組合物X,由A、B和C組成。分析:這種表達方式表示組合物X僅包括寫出的組分,不包括其它未寫出的組分。6、開放式及封閉式權利要求的表達方式封閉式7、數值范圍的表達方式數值范圍一般應盡量以數學方式表達例:X≧30℃”;Y>5“大于”、“小于”、“超過”等理解為不包含本數;“以上”、“以下”、“以內”等理解為包括本數。例:“溫度超過30℃”——溫度范圍不包括30℃;“溫度30℃以上”——溫度范圍包括30℃。7、數值范圍的表達方式數值范圍一般應盡量以數學方式表達8、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例1:一種實施權利要求1的方法的裝置……例2:一種制造權利要求1的產品的方法……這種引用其他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是并列的獨立權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從屬權利要求。對于這種引用另一權利要求的獨立權利要求,在確定其保護范圍時,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特征均應予以考慮,而其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最終體現在對該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產生了何種影響。8、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例1:一種實施權利要求1的方法
今年4月1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泰集團)與施耐德電器集團就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下稱天津施奈德)斷路器專利侵權糾紛案達成庭外和解,天津施奈德向正泰支付補償金1.5億余元。此外,正泰與施耐德還達成一系列全球和解協議。今年4月1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正泰集團股份專利權的保護課件專利權的保護課件“1、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包括由手柄(1)和心軸(2)組成的操作機構、接線裝置、包括動鐵芯(14)和與動鐵芯(14)相連的頂桿(15)的瞬時動作電流脫扣裝置和由靜觸頭(19)、動觸頭(20)、杠桿(5)、軸(6)、鎖扣(7)、心軸(8)、跳扣(9)、心軸(10)、傳動連桿(11)以及觸頭支持(4)組成的觸頭連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操作機構還設有套嵌于心軸(2)和手柄(1)之間的搖臂(3)。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搖臂(3)一端設有安裝套孔(21),另一端頂部為圓弧面(22),其旁側設有曲形限位器(23),觸頭支持(4)與圓弧面(22)對應處亦為相應的圓弧面。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線裝置是由U字形接線板(16)和套裝于該接線板的底板內的筒形接線座(17)組成,接線板(16)和接線座(17)的頂部對應處分別設有安裝孔(26)和安裝螺孔(27)。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瞬時動作電流脫扣裝置還設有鈕簧(12)和套裝于鈕簧(12)中并與其一端相連的調節旋鈕(13)。”
“1、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包括由手柄(1)和心軸(2)組成
2006年8月21日,施耐德公司以本專利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及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本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施耐德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證據1-5,其中證據2(即對比文件1)是公開號為CN1186320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其公開日為1998年7月1日,申請日為1997年12月15日,優先權日為1996年12月23日,申請人為施耐德電器公司。該證據公開了一種帶安全擋板的斷路器。在其說明書中提到本發明的目的是獲得一種斷路器,其不管斷開電流的強度大小都能保證人員的安全。其附圖5給出了產品完整安裝后的視圖。
針對施耐德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正泰公司于2006年9月1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對本專利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是:
2006年8月21日,施耐德公司以本專利不具備專利權的保護課件1、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包括手柄(1)和心軸(2)組成的操作機構、接線裝置、包括動鐵芯(14)和與(14)相連的頂桿(15)的瞬時動作電流脫扣裝置和由靜觸頭(19)、動觸頭(20)、杠桿(5)、軸(6)、鎖扣(7)、心軸(8)、跳扣(9)、心軸(10)、傳動連桿(11)以及觸頭支持(4)組成的觸頭連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操作機構還設有套嵌于心軸(2)和手柄(1)之間的搖臂(3),所述的搖臂(3)一端設有安裝套孔(21),另一端頂部為圓弧面(22),其旁側設有曲形限位器(23),觸頭支持(4)與圓弧面(22)對應處亦為相應的圓弧面。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線裝置是U字形接線板(16)和套裝于該接線板的底板內的筒形接線座(17)組成,接線板(16)和接線座(17)的頂部對應處分別設有安裝孔(26)和安裝螺孔(27)。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瞬時動作電流脫扣裝置還設有鈕簧(12)和套裝于鈕簧(12)中并與其一端相連的調節旋鈕(13)。”
1、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包括手柄(1)和心軸專利權的保護課件專利權的保護課件(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一樣,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權利客體無法像有形財產那樣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的確定程度知道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首先應當確定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基礎。專利權的保護課件
《專利法》第59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由此可知,我國專利法保護的不是單純的外觀設計,而是與產品結合的外觀設計。從這一意義上說,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載體,不能脫離產品而存在,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包含外觀設計及其所依附的產品兩個因素。《專利法》第59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不屬于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的,則不構成侵權,只有在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相同或者相類似產品的情況下,才有必要進行下一步的判斷。確定產品的類別可以參考產品的名稱,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同時綜合考慮消費者的判斷標準和公認的商業習慣。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如果從商品分類的角度看,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類別相近、功能、用途也相同或者交叉,亦應認定為類似商品,也可以進行侵權判定比較,如毛巾和枕巾、年歷卡片和賀年卡片等。但是,模仿古代編鐘樂器造型的瓶子外觀,就不能放到樂器類別中去相比較,原因就在于二者功能用途不一樣。因此,在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給予保護時,應當注意區別不同情況,給專利權以更加有力保護。如果從商品分類的角度看,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2.合理解釋專利公告中的圖片或照片外觀設計是由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等因素以及這些因素的組合來表現的,這些因素本身比較適合通過視覺直觀感知,而很難用文字準確地予以描述,因此,外觀設計主要通過圖片或者照片來表達。專利法不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者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文件,只有在必要時,才要求提交簡要說明,用以補充說明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顯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包括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設計要點、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2.合理解釋專利公告中的圖片或照片3.判斷基準(1)判定是否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認定標準是看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已申請的專利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則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2)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將兩者進行比較:★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3.判斷基準(3)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大小、材質、內部構造及性能,不得作為判定兩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據。(4)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單一要部的情況下,如果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設計部分也相同或者相近似,則構成侵權;如果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而公知設計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則不構成侵權;如果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設計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不構成侵權。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多個要部的情況下,其中一個要部或者幾個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從整體上觀察也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則不構成侵權;如果從整體上看,仍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則構成侵犯專利權。(3)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大小、材質、內部構造機動車
03353217.6
【申請(專利權)人】
菲亞特奧托有限公司
機動車03353217.6汽車200630137205.0【申請(專利權)人】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汽車200630137205.0菲亞特熊貓長城精靈菲亞特熊貓長城精靈
2008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菲亞特公司上訴長城精靈外觀設計侵權一案不予支持。
2007年6月,意大利菲亞特公司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長城汽車的精靈轎車侵犯了其在中國的新熊貓外觀設計專利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長城汽車勝訴。法院認為:“菲亞特熊貓外觀設計專利所展示的圖片與長城精靈車型比較,主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后視圖均具有明顯區別,尤其是一般消費者關注的車型前臉和尾部的區別最為明顯,該明顯的區別不會導致消費者對上述兩車型設計的誤認。對于菲亞特所稱的長城精靈‘實施了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理據不足,不予支持。”意大利菲亞特公司提出上訴。2008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但在意大利,長城汽車卻遭到不一樣的待遇。2008年的7月,意大利都靈一家法院一審裁定,中國長城汽車公司生產的“精靈”車型,模仿了意大利菲亞特汽車公司著名的小型車熊貓(Panda);并禁止長城精靈在歐洲地區銷售。這家都靈法院在一審判決中稱,長城精靈與菲亞特熊貓“看上去一模一樣”,并對長城汽車處以15000歐元罰金。未來長城汽車在歐洲銷售一輛精靈,還將被處以50000歐元罰款。長城汽車的代理律師當時稱,長城汽車將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在意大利,長城汽車卻遭到不一樣的待遇。2008年的
專利號:01342050.X申請日:2001-08-28收音機
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仰視圖
專利號:01342050.X申請日:2001-08-28
對比文件對比文件在對比外觀設計的右視圖的主視面上有一個方塊突出,但該突出在該外觀設計的其他視圖上都沒有相應的投影,另外該外觀設計的仰視圖的左下側(對應后視面的右側)有一個缺口,但由于該外觀設計沒有后視圖和左視圖,且由于該缺口的位置決定了其無法在主視圖上得到體現,而本應對其有所體現的俯視圖上也找不到與之對應的投影,故該缺口的形狀難以確定。可見,對比外觀設計存在相互矛盾和不清楚之處,特別是由于其右視圖上的方塊突出的出現,導致了對收音機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的其外觀設計的主視圖無法確定,并進一步導致了對比外觀設計無法與本專利進行對比。雖然請求人認為方塊突出的出現可能是由于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特殊要求,缺口的出現則是由于繪圖錯誤,但由于請求人的觀點并無證據支持,合議組對其觀點不予采信。另外,盡管該對比文件是出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的官方文件,但由于香港知識產權署僅對外觀設計注冊申請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其中并不包括對外觀設計圖片本身的審查,因此不能因為該對比文件是官方文件而認為對比外觀設計必然是清楚的。綜上,對比外觀設計不能證明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的規定。在對比外觀設計的右視圖的主視面上有一個方塊突出專利權人認為本專利與對比文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1、本專利使用載體的形狀為長方體,對比文件使用載體為瓶狀體,兩者的形狀不同;2、本專利為包裝箱,分類號為09-03,對比文件為瓶貼,分類號為19-08,兩者不屬于同一種類的產品,瓶帖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依法不應將包裝箱的保護范圍包括在內;3、兩者的顏色明暗、鮮艷程度、文字內容均有較大差異,特別是以產品名稱為區別的文字圖案與企業標志圖案存在明顯差別。專利權人認為本專利與對比文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專利
對比文件本專利
專利權的保護課件專利權的保護課件
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是否屬于相近種類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本專利為包裝箱,分類號為09-03,對比文件為瓶貼,分類號為19-08,兩者分類號不同,專利權人認為兩者分類號不同,因此不屬于同一種類的產品。對此,合議組認為,外觀設計的分類號在確定兩外觀設計是否屬于相同或相近似種類產品時候,只是起一定的參考作用。最終判斷兩個外觀設計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種類的產品,應該看它們的用途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本專利名稱后面標注有(綠茶飲料),即該包裝箱是專為包裝綠茶飲料所使用的,而對比文件名稱后面標注有(統一綠茶),因此該瓶貼是貼在瓶子上專為包裝綠茶而使用的。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是否屬于相近種類的產品的外觀設本專利作為包裝箱的包裝用途是眾所周知的,作為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本專利更重要的用途是該包裝箱的構圖設計、色彩調配所具有的標識性功能,而該用途與對比文件所具有的標識性功能是一致的,即均最終指向其所標識的綠茶產品。同時,綠茶類產品的使用情況一般為:在商場的貨架上擺放時,由于是同類飲料而放置在一起,貼有瓶貼的瓶裝飲料可單獨擺放,也可放在包裝箱內整箱出售。在本專利的申請日,除了本專利外,專利權人還同時申請了附件4所示瓶貼的外觀設計,其專利號與本專利前后連貫,其中最吸引消費者注意的第二部分與本專利主視圖的布局、圖案完全一致,也可以認為是對該兩種產品的上述通常使用情形的一種佐證。因此,考慮到兩外觀設計名稱所指定的用途及最終指向產品的通常使用狀態,合議組認為,本案中的包裝箱與對比文件中的瓶貼用途相近,應屬于相近似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在此基礎上,可以將兩個外觀設計的相應要素進行對比以判斷兩者是否構成相近似。本專利作為包裝箱的包裝用途是眾所周知的,作為一項
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的規定本專利為一包裝箱(綠茶飲料),外輪廓形狀為一長方體,其主視圖、后視圖的底色為大量的黃綠色及少量的黃色,黃綠色形狀類似山峰,上面有幾個黃色的小圓圈及圈內的“茶多酚”三字。中間位置有一黑色長方形框,框內左側底色為綠色,橫向排列有黑色宋體“綠茶”二字,右側底色為黑色,是三個葉片組成的綠色茶葉圖案,茶葉圖案下方有一黃色小長方形,內有涂覆的不予保護的文字。黑色長方形框外的左側為縱向書寫的黑色楷書“親近自然”四字。框外的左上方有斜向上書寫的“鄧亞平”及水平排列有“Dengyaping”的拼音文字,均為紅色。框外的右上方有涂覆的不予保護的一行文字,該文字上方有紅色的火炬圖案,火炬的右側有一綠色小長方框,該框內上部有環保示意圖,下部有涂覆掉的“低糖”二字。黑色長方框的框外下方有黑色的涂覆的表明凈含量的一些廣告及說明文字;左、右視圖的底色為綠色,上半部有一黑色長方形框,框內外的圖案、色彩與其主視圖中的黑色長方框內外的圖案、色彩相同,下半部分有涂覆掉的多行說明性文字。
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的規定
對比文件為一瓶貼,其外輪廓形狀為一長方形,底色為墨綠及草綠色,墨綠色的形狀為不太清晰的山脈。該瓶貼從左至右基本可以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為條形碼;第二部分中間為一黑色長方形框,框內左側底色為墨綠色,橫向排列有黑色宋體“綠茶”二字,右側底色為黑色,是三個葉片組成的綠色茶葉圖案,茶葉圖案下方有一草綠色小長方形,內有黑色的“低糖”二字。黑色長方形框外的左側為縱向書寫的“親近大自然。”,框外的左上方有紅色的“統一”兩字,右上方有黑色的“統一企業”四個小字,該四字上方有紅色商標圖案,框外左下方有橫向排列的黑色“茶飲料”三字,右下方有黑色的涂覆掉的表明凈含量的文字;第三部分為多行涂覆的多行說明性文字;第四部分為四列類似五言律詩的廣告語。
對比文件為一瓶貼,其外輪廓形狀為一長方形,底色為墨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保護色彩,因此判斷其與對比文件是否構成相近似時,應將其形狀、圖案與色彩與對比文件的相應要素進行比較。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相比,本專利為長方體外輪廓形狀,對比文件為長方形外輪廓形狀,兩者形狀不同。但是長方體和長方形都分別是包裝箱及瓶貼的常規形狀,不屬于設計的要點,不容易給一般消費者留下深刻的視覺印象。本專利中沒有記載仰、俯視圖,應認為其不會給一般消費者留下視覺印象。因此,考慮到產品在使用狀態時的視覺效果,本專利給人視覺印象最為深刻的是各個視圖上的構圖設計、圖案和色彩,對比文件給人視覺印象最為深刻是其第二部分,該部分已構成對比文件的標志性圖案。將本專利各個視圖分別與對比文件的標志性圖案相比較,兩者黑色長方形框內左側底色都是綠色、有黑色宋體“綠茶”二字,右側底色都為黑色,上面三個葉片組成的茶葉圖案,茶葉圖案下方有一小長方形,內有一些不予保護的說明性文字。黑色長方框外左側都有縱列的“親近自然”四字,字體也相同。其區別在于:本專利主、俯視圖底色為黃綠色,上面有不清晰的圓圈圖案,對比文件為墨綠色及草綠色,沒有圓圈圖案;本專利黑色長方形框外左側為四個字,對比文件為加有句號的五個字;本專利黑色長方形框外左上角與右上角的圖案不同,本專利最右上角還有一綠色小長方框,該框內上部有環保示意圖,對比文件沒有該綠色小長方框。合議組認為:本專利各視圖與對比文件的標識性圖案的構圖設計相似、主要圖案相同、色彩相近。兩者之間的區別只是局部的細微的區別,這種改變不能使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產生明顯的差異,因此本專利各視圖均與對比文件中的標志性圖案相近似,考慮到本專利的外輪廓形狀為常規形狀及綠茶類產品的通常使用狀態,尤其是當一般消費者憑其購買和使用對比文件瓶貼的綠茶飲料所留印象而試圖整箱購買該種綠茶飲料時,很容易將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相混淆,因此應認為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外觀設計相近似,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的規定。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保護色彩,因此判斷其與對比專利號為ZL200330112272.3專利號為ZL200330112272.3專利權的保護課件專利權的保護課件涉案被控侵權床上用品套件與外觀設計專利構成相近似。床上用品套件(春日)外觀設計專利經合法授權,受法律保護,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
首先,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床上用品套件,屬同類產品。其次,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進行對比,以普通消費者觀察能力,兩者在總體上近似,并無實質性差別,應屬相近似的設計,具體理由是:1、一般消費者在購買床上用品套件時,其關注的要部為被套、枕套的圖案,同時考察組合使用狀態下的設計風格與視覺效果。經庭審對比,涉案專利被套圖案的設計要部為下部橫向排列的三葉草和四瓣花圖案;靠墊套設計要部為三葉草圖案。被控侵權產品被套圖案與涉案專利基本相同,涉案專利枕套沒有圖案,被控侵權產品兩只枕套圖案為隨意散落的四瓣花,與涉案專利被套和床單上所使用的四瓣花圖案相同。2、在進行要部對比后,采用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的方法可見:在組合使用狀態下,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風格均為簡潔、流暢,且被套圖案視覺效果與涉案專利相近似。雖然被控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中的靠墊套,但從整體而言,靠墊也并非床上用品中的通常配件,靠墊的有無對于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極其有限,在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被控侵權產品的視覺效果與涉案專利基本一致,極易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綜上,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構成相近似。涉案被控侵權床上用品套件與外觀設計專利構成相近
三、侵犯專利權
1、侵犯專利權的行為2、侵犯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三、侵犯專利權
1、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主要
有以下幾種:(1)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3)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4)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5)使用他人專利方法行為;(6)使用、銷售、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1、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
主要有以下幾種(7)假冒專利的行為。A、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B、銷售第(A)項所述產品;C、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D、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E、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
主要有以下幾種(7)假冒專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8)其他侵權行為。
如: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等。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2、侵犯專利權的法律責任侵犯專利權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侵犯專利權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形式主要為沒收用于侵權的設備工具、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等。依照《專利法》第65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的賠償額有三種計算方法:①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損失作為賠償額;②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賠償額;③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2、侵犯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專利法》第65條(侵權賠償數額確定)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專利法》第65條(侵權賠償數額確定)(2)侵犯專利權的行政責任有:
(1)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2)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專利法》第64條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2)侵犯專利權的行政責任有:
(1)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33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33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3)侵犯專利權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216條對假冒專利犯罪的定罪量刑進行規定。《高法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侵犯專利權的刑事責任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比較
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比各有優缺點:司法保護具有穩定性,專屬性,效力的終級性,公平優先性及規范性,注重對權利人的賠償等優點,司法保護一般是被動的保護。行政保護具有應變性,可轉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優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復當事人的權利等優點,行政保護一般是主動的保護。司法保護的優點就是行政保護的缺點,行政保護的優點就是司法保護的缺點。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比較四、處理專利侵權糾紛1、立案的條件2、管轄3、調查取證4、審理5、證據規則6、審查判定7、案件的審結四、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四、處理專利侵權糾紛1、立案的條件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四、處理專利侵權糾紛2、管轄《細則》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2、管轄司法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3、調查取證《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3、調查取證第二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數量。筆錄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字或蓋章。第三十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銷毀或轉移。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筆錄,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蓋章。第三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核實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協助調查。第二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4、審理《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一式兩份。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請求人。第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案件承辦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蓋章。4、審理細則第八十二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5、證據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細則第八十二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專利法》第61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法》第61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審查判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條件1、涉案專利權合法有效2、未經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許可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4、確實實施了專利(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5、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法.63.)6、審查判定“實施”專利的含義1、制造、銷售、進口專利產品(3種專利);2、使用、許諾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許諾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3、使用專利方法;4、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者進口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方法專利的保護延及產品)。判定發明、實用新型侵權行為的基本步驟(1)確定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2)對被控侵權產品或者產品制造方法進行技術分解(3)對比分析(將兩者的技術特征逐項進行對應比較,審查權利人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或者等同技術特征是否都出現在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中)(4)運用覆蓋、等同原則進行判斷“實施”專利的含義如果在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中,包含了權利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說明行為人使用了權利人的專利技術方案,應認定構成侵權;如果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缺少權利人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幾個必要技術特征,則應認定不構成侵權。如果在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中,包含了權利人獨立權利要適用等同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1)比照專利所保護的技術方案將被控侵權產品的部件進行簡單移位或者將被控侵權方法的實施步驟的順序作簡單的變換;(2)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不經過創造性勞動對專利技術方案的某項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3)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不經過創造性勞動分解、合并某項或某些技術特征。等同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要求:
準確地解釋專利的權利要求,公平公正地確定其保護范圍。根據專利說明書中所介紹的已有技術、發明目的及積極效果,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實施例,解釋獨立權利要求中各個技術特征等同技術內容以及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等同技術方案。
適用等同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7、案件的審結《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署名,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7、案件的審結案例分析:科源公司訴南方公司侵犯專利權因被控產品未覆蓋專利產品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被駁回訴訟請求案原告:內江市科源醫療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科源公司)被告:四川省內江市南方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稱南方公司)
1999年7月14日,科源公司經合法轉讓成為“一種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機構”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發明目的是為了克服現在所使用的診斷用x射線機到位不準確,易產生故障,難以達到理想效果的缺點,提供一種采用步進電機做傳動動力,以滾動絲桿直驅傳動方式的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結構。案例分析:專利權的保護課件專利權的保護課件專利權的保護課件根據權利要求的內容及對相關工作過程所作的說明和解釋可以看出,實現其發明目的的專利技術方案是在未改變現有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結構和工作原理的基礎上,對其中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上作為傳動動力源的驅動機構及其傳動機構進行了改進。根據權利要求的內容及對相關工作過程所作的說明和解釋可該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技術效果,其說明書中載明:1.用步進電機傳動動力,能使整個裝置動作時更加準確到位,并能滿足自動化和程序化的要求;2.以滾珠絲桿直驅傳動方式代替鏈條或齒帶傳動方式,減少了傳動過程中的誤差,能準確地傳送電機發出的運動指令和反饋移動信息;3.整個裝置結構緊湊,設計合理。該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技術效果,其說明
被告南方公司生產的“計算機程度控制自動點片裝置”的結構中,與原告專利結構相同,均沿用現有同類產品結構的部分。不同的部分在于橫向傳動結構中未使用專利的滾珠絲桿結構,而是恢復為現有技術的齒帶輪——齒帶結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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