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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推薦十五篇)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一)

“文明行車,文明走路〞是我們出行是最根本的要求。文明出行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負責,同樣也是對別人生命的尊重!透過川流不息的車輛,“關愛生命,平安出行〞八個大字出現在我的腦海中!

有一次,上音樂課,哥哥遲到了就飛奔著跑到音樂教室。就在這時我正在管紀律,于是“砰〞的一聲他撞到了我身上,我體形相對來說比他大于是他摔了個狗啃泥!雖然這次他并沒有受傷,可卻讓我思考了好一陣子在我們這個世界每天有多少交通事故發生?〔雖然這不算交通事故。〕據有關數據表示每年大約有130萬—150萬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分鐘就有2—3人死于交通事故!多么可怕的一組數據呀!同學們,難道這還不能夠引起我們的反思嗎?

我在暑假時每天晚上都出去逛,每次過馬路時有80%的人在紅燈亮時走到馬路中間去!每次都有1—2人險些被車撞到。這不是他們命大,而是司機們開的都不快,如果司機開得很快的話,那在幾個小時之內就會有一場慘禍發生!

有一次爸爸開車帶我們去大梅沙玩,開著開著一個人就旁假設無車的橫穿馬路到對面!要不是爸爸及時剎住了車,就會發生一場車禍!

同學們,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并奉勸親友牢牢記住交通平安歌:公路上,別亂跑,十字路口瞧一瞧:紅燈,綠燈行,黃燈表示等一等。走路要走人行道,靠右行走不打鬧。交通法規要記牢,生命平安最重要,最重要!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二)

上訴人:張某,男,30歲,漢族,司機,地址:

被上訴人:李某,女,30歲,漢族,無業,地址:

原審被告:馬某,男,38歲,漢族,車主,地址:

上訴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新民五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二、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合理分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故使上訴人承當的賠償費用超出了法定的標準,故提出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糾正一審判決的不合理裁判。

一、誤工費的計算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吳俊林在住院期間,一直聲稱自己是下崗職工,沒有收入來源,但在開庭時,卻出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工資證明。

證明吳俊林的工資為1900元,另外每個月支付其通訊費150元,合計2023元。

上訴人認為,這份證明明顯是不真實的,另外,工資的損失不應當包括通訊費,因為通訊費是員工在工作中需要聯系業務而由單位支付的費用,并不是收入來源,不能算作工資,故工資不能夠按2023元進行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0條,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但一審法院沒有聽取上訴人的一審辯論,做出錯誤的判決,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一審判決上訴人承當被撫養人生活費和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故要讓上訴人承當被撫養人生活費,那么應當以吳俊林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作為作為計算的依據,而一審法院以傷殘鑒定作為計算的依據是明顯錯誤的。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2條,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本案的一審原告吳俊林沒有能夠證明其花費的交通費與自己的住院有聯系,特別是在時間上,其提供的票據與其住院時間根據不能夠一致,而一審法院濫用審判權,支持了吳俊林的交通費的請求,是錯誤的'。

三、關于吳俊林的醫療費,也有一局部與要次交通事故無關。

從醫院的病歷中可以看出,吳俊林在治療過程中,用了進口的貴重藥品,有與醫院簽訂的“使用貴重藥品協議書〞。

另外,有明顯與本案無關的治療和用藥。

在醫院的病歷中,看到吳俊林在住院期間治療了一些與脖子無關的病。

所以,這局部費用應當予以減除,而一審法院全

額支持了其醫療費14109元是錯誤的。

另外,本案的具體侵權人是上訴人,而與劉英武無關,故不應當由劉英武承當連帶賠償責任。

總之,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工程在計算上都存在一些明顯錯誤,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某某年8月17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三)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如委托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簽署。

如果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四)

甲方: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住址__________。

乙方: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住址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本著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為本的原那么,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段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達成賠償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賠償乙方各種法定人身損害賠償工程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小寫:_____元。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賠償款項,并放棄對甲方的其它一切權利,不再要求甲方進行任何形式的賠償或承當其它任何責任。

三、甲乙雙方當事人應積極協助交警機關處理事故,保險公司理賠事項,不得相互設置障礙。

四、本協議簽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張權利,假設造成甲方其它損失,那么由乙方承當全部責任。

五、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雙方在_____交警大隊的見證下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____交警大隊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五)

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籍貫:,文化程度:,駕駛證準駕車型:

領證日期:,車輛號牌:,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

戶籍所在地(國籍、護照號):

現住地:,單位及聯系方式:。

經我自行請求(應交通警察要求),現將交通事故經過陳述如下:

當事人(簽名捺指印):

年月日

注:以上材料身份等相關信息在此就不做贅述。在陳述中一定要寫明交通事故怎么發生的,主要涉及這樣一些問題:在什么時間、什么路段、因為什么原因與什么車發生事故、事故發生時車輛所處的位置等。其中是由于什么原因發生事故的內容是很重要的。交通事故中有很多都是細節問題,大家都需要重視,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六)

x某某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于20某某年9月15日作出的“(2023)大刑初字第3x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某某系初犯,沒有前科。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那么,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歸案筆錄顯示,趙某某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某某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當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雖然上訴人趙某某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某某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某某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23)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某某所駕駛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到達,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正是由于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某某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某某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某某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某某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某某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分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趙清松20某某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某某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某某去支撐。

(2)上訴人趙某某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和愿意積極賠付相關民事損失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某某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某某從寬處分。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分,給上訴人一個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時機。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某某

20某某年10月8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七)

原告:張某某(系死者蔡某某之妻),女,漢族,務農,住址某某市某某區勝利路辦事.

被告:張某某,男,某某年x月x日生,漢族,車主,住址區紅爐鎮.

被告:羅某某,男,31歲,漢族,駕駛員,住某某區板橋鎮古佛村.

被告:某某東能汽車運輸長壽分公司,住址:某某市路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黃某某電話: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某某支公司,住址:某某市某某路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羅某某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以上四被告賠償原告之夫蔡某某交通事故致死的死亡賠償賠償的喪葬費元(33元÷12個月某x個月),死亡賠償金x242x元(4x21元某2x個月),交通費4某某元,精神撫慰金元,以上合計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當

事實和理由:

年1月1x日2x時某某分許,羅某某駕駛牌號渝中型貨車,沿渝隆路從雙石往某某方向行使到堂皇壩路段時,撞到蔡某某駕駛的殘疾人輪式手推車,造成蔡某某當場死亡。渝AS系張某某所有,掛靠于某某東能汽車運輸長壽分公司所有。某某市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中心于1年1月1x日進行了法醫學尸體檢驗,并于同月1x日作出了渝公鑒(公法)永鑒字[1]x1x號尸檢報告,1年3月14日,某某區公安局交警隊作出公交證字[1]第2x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但是沒有作出責任認定事故書。事情發生以后,原告屢次找四被告要求解決蔡某某的賠償問題,但四被告都以借口推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死者的合法權益,死者之妻作為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四月十一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八)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男,漢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某某人。現住某某。電話:

被告:,男,漢族,身份證號:,某某人。電話:

被告:,男,漢族,身份證號:,住某某。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保定中心支公司。電話: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職務:總經理

地址:。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各項損失共計元人民幣。

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被告承當。

事實及理由:年12月06日14時50分許,被告駕駛冀F轎車沿朝陽南大街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門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行人(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受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當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當責任。

經市第二醫院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脫位(旋前-外旋Ⅳ°)。后經市道路事故傷殘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左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兩次手術過后,患足仍不可負重,需繼續治療。可見,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元,被告已支付19000元;誤工費41367元;護理費1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營養費1500元;輪椅600元;便座、復印、行軍床192元;鑒定費元;傷殘賠償金元;二次手術費7000;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共計元人民幣。

綜上,被告之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負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道路交通平安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狀人:

某某年7月9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男,漢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漢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鄭州市惠濟區。

上訴人因不服鄭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當。

事實與理由

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缺乏且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表達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一審判決對賠償責任的承當比例認定錯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當80%的賠償比例偏高。依據《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但不是民事責任的劃分標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存在過錯,并且都為機動車輛方,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上訴人雖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但是,綜合事故情況,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當80%的賠償比例過高,上訴人認為根據客觀事實情況,應承當60%賠償責任。

2、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元證據缺乏,事實不清,判決顯示公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雖然提供了6張醫療票據,但其中3張只是復印件,無法客觀公正的證明醫療費用的事實情況。在質證階段,未提供原件核對其真實性,上訴人當庭不予認可。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假設干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來相互印證該事實。因此,原審法院在證據缺乏的情況下,所認定的事實并非案件客觀事實真相,屬于錯誤判決。

3、一審判決中關于誤工費6833元的判決錯誤。

1、誤工時間計算錯誤。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但在原審判決中,原告實際住院時間天數為22天,法院在對方沒有提供醫院證明的情況下,“酌情誤工時間為100天〞于法無據,屬濫用自由裁量權,且顯失公平公正。上訴人不知道一審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對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按照被上訴人實際誤工時間進行改判。誤工費以實際減少的損失為依據,在沒有醫院其他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憑空主觀意斷多認定出78天的誤工天數,對于被上訴人后期所產生的損失費用,待事實情況確定后可以另行起訴,但法院的判決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確定的損失。

4、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在一審法院審理中,盡管被上訴人提供了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但這只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并且在現實生活中,找個單位開個證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實的真實性很難讓人完全相信。依照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在一審開庭過程中,應提供其最近三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稅后工資卡等來證明其固定收入狀況,最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訴人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等相關證據材料。但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未提供上述證據材料,所提供的工資收入并不當然證明其實際工資減少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事實不清,證據缺乏,判決結果難以讓人信服。

5、一審判決中伙食補助費過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鄭州市實踐操作情況,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一審法院的判決的費用過高,存在明顯不合理。

6、一審判決中關于營養費1000元的認定過高,且有錯誤。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被上訴人住院時間22天較確定,盡管出院時醫囑需加強營養,但并未給明確的意見。“酌定按100天時間計算〞,時間過長,費用過高,并且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顯示公平,其中有些費用不排除屬于后期未發生的不確定的后續費用,需要被上訴人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不在一審法庭審理的范圍內。

7、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精神撫慰金2023元不合理,且無法律依據。根據最高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假設干問題解釋,因侵權致人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當中,被上訴人的傷情未構成任何的傷殘,也沒有達

到法定的嚴重后果。依照病情狀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不應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要求。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賠償比例確實定;及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賠償工程及數額的計算出現明顯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結果顯失公正,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

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代理律師:某某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十)

也許天災是難以防止的,但人禍應該是可以不讓它發生的,尤其是交通事故!

奶奶家養了一條小狗,名叫點點,今年點點三歲。三歲的點點在昨天晚上,奶奶和姑姑出門散步時,點點也跑出家門偷偷的跟在奶奶和姑姑的后面。過馬路時不幸被一輛黑色小轎車撞倒死了。奶奶和姑姑把點點抱回了家。爺爺把這個消息告訴了我,聽到這個消息,我傷心了好一陣子,因為我很喜歡點點。每次回家它總是搖著尾巴把我迎回家。因此我聯想到雖然順暢的交通給生活帶來許多的方便,但是,如果人們不能自覺遵守交通規那么,交通事故這只猛虎怎可能口下留情呢?總是這樣,在得意忘形或一不留神之時,死神步步逼近,吞沒了一個活生生的生命!雖然這次死的是奶奶家的小點點,但是它也有生命啊!如果換成人的.話,那他會給還活著的親人帶來多大的悲哀啊。難道透過這一幕悲劇,我們還不能清醒地認識到,車禍無情,平安第一嗎?

交通事故不是天災,而是人禍!讓我們自覺提高交通平安意識,自覺遵守交通平安規那么,讓違反交通規那么的行為自然消失吧,因為——生命只有一次,只有珍惜生命的人,才能擁有幸福美好的明天。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十一)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平安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那么,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桿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平安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1X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1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1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鑒定以及財產損失鑒定的案件為270件,約占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鑒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那么》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于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后或者作出鑒定之日起一年內起訴;對于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起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盡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采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防止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后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鑒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說治療終結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范圍內的,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鑒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局部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復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局部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清楚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一方要求盡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那么表示在責任劃清楚確后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平安法實施后,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平安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書。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于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于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某某】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局部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局部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局部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后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局部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局部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復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后的責任承當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后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良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說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并隨著事物的開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著時代的開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群眾對交通平安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到達解決問題的方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到達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周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盡管有大局部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復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周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假設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復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周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余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周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到達很好的效果。但這個方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里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于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到達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可以考慮定崗不定員的交流方法加以改良。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局部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并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范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局部法院采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局部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外表上降低了局部案件的收案數量,但于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于社會穩定,效果不佳。可以進一步改良為嚴控收案范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范圍。

思考四加強業務培訓。在審判工作中更應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以應對復雜多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簡易審理的模式,將雙方爭議不大且權責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做到案件的快審快結。

將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計算設置成如同標準化公式模式上來,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樣可以使案件在審理時更為簡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規。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審判人員適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釋是《民法通那么》、《道路交通平安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假設干法律解釋》。這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強,但取消了調解前置環節,造成大量此類案件涌入法院。《侵權責任法》等局部新法雖然實施,但在審判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改良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規中關于保險規定及執行法規,增強力度。擴大將可能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到強制保險的范圍,使得這一社會性質的保險能更大的發揮作用,解決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這一弱勢群體的救治。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十二)

原告:張某,女,漢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原在某某工作

住址:某某路某某花苑41號101室,電話:

被告:胡某,男,漢族,上海某某駕駛員

被告:上海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所:上海市某某路某某號

郵編:30電話:

訴訟請求:

一、醫療。。。。等60000元;(附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2023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5000元;

四、律師代理費4000元由被告承當;

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當。

事實與理由:

4月1日下午1:15,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某某路、某某路路口時,遭遇被告胡某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滬A某)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

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某某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當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月18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路交通事故致顱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見證據2)。又于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市六人民醫院于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時機(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

20某某年月日附件:1、本訴狀副本2份。

2、證據10份,共13頁。

3、原告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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